序号 专利名称 权属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徐丙垠是否为发明人或发明人之一 1 一种用于电流互感器的信号传输方法 山东理工大学 发明专利 ZL201510102017.2 是 2 一种光信号产生装置及产生方法 山东理工大学 发明专利 ZL201610682951.0 是 3 一种光电式冲击电压测试装置及方法 山东理工大学 发明专利 ZL201610682973.7 是 4 一种电子式电流互感器信号的线性传输方法 山东理工大学 发明专利 ZL201610683194.9 是 5 含DG...
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2020]海字第 077-3 号
中国·北京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2020]海字第 077-3 号
致: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证券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2020]海字第 077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0]海字第 078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0]海字第 077-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海字第 077-2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并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及要求,就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载明的含义相同。
一、实际控制人兼职任职问题
发行人披露实际控制人xxx兼任山东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智能电网研究院院长,且发行人部分发明专利与科研院校共有。请发行人详细说明xxx在山东理工大学或其他科研机构的兼职情况,劳动关系归属情况,报告
期内职务成果归属情况、校方研究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为职务发明。同时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xxx在山东理工大学或其他科研机构的兼职情况,劳动关系归属情况
姓名 | 职务 | 兼职单位名称 | 兼职职位 | 主要工作内容 |
xxx | 董事长 | 山东理工大学 | 兼职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智能电网研究院院长 | 指导研究生、负责或参与政府部门及电网公司课题研 究 |
山东大学 | 兼职特聘教授 | 指导研究生 |
xxx在完成自身工作之余受聘担任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的特聘教授,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和实务经验帮助相关高校培养人才。
xxx未与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其未在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领取薪酬,上述兼职高校仅给予xxx相应的补贴。xxx在发行人工作二十年以上,与发行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动关系归属于发行人。
xxx虽在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兼职,但其不承担上述兼职高校的具体教学任务,亦未在上述高校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上述兼职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 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且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已分别出具说明,确认xx垠投资、校外任职行为未违反上述高校内部规定,上述高校对此无异议。xx垠校外兼职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学校内部规定。
(二)报告期内职务成果归属情况、校方研究经费使用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支付的经费和报酬情况及知识产权归属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委托方 (甲方) | 受托方 (乙方) | 费用和报酬金额及支付情况 | 知识产权归属 |
1 | 电动汽车用高效开关磁阻电机驱动系统 | 科汇股份 | 山东理工大学 | 2016 年 12 月前支付 5 万, 2017 年12 月前支付12.7 万, 2018 年 12 月前支付 10 万, 合计 27.7 万 目前已支付完毕,报告期内支付 10 万元。 (2016 年已付 5 万元,2017 年已付 12.7 万元。) | 研究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双方所有。乙方同意甲方独占使用该知识产权,甲方在生产经营中若使用该等知识产权,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亦不向甲方索求任何利益或权益。 |
2 | 高速开关磁阻电机驱动系统的设计 | 科汇股份 | 山东理工大学 | 2018 年 12 月前支付 12 万, 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8 万, 合计 20 万, 已支付 14.5 万。 | 研究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双方所有。乙方同意甲方独占使用该知识产权,甲方在生产经营中若使用该等知识产权,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亦不向 甲方索求任何利益或权益。 |
3 | 配用电物联网通信关键技术研究 | 科汇股份 | 山东理工大学 | 收到研究报告文档后支付 25 万、完成通信协议后支付 20 万、通过测试支付 5 万,合 计 50 万,尚未支付。 | 研究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双方所有。乙方同意甲方独占使用该知识产权,甲方在生产经营中若使用该等知识产权,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亦不向 甲方索求任何利益或权益。 |
4 | 山东大学-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配电网分布式差动保护技术应 用研究等项目 | 科汇股份 | 山东大学(合作) | 合作有效期五年,100 万/年, 2020 年 10 月已支付 100 万。 | 双方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拥有,乙方同意甲方不受限制地使用合作研发技术成果,甲方在生产经营中若使用该等知识产权,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亦不向 甲方索求任何利益或权益。 |
依据发行人与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合作)签订的《电动汽车用高效开关磁阻电机驱动系统》及其补充协议、《高速开关磁阻电机驱动系统的设计》及其补充协议、《配用电物联网通信关键技术研究》及其补充协议、《山东大学-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上述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为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拥有,未经双方同意,双方均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知识产权。合作高校除用于教学或科研目的外,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合作高校在该等知识产权上形成的后续知识产权,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若使用该等知识产权,不向合作高校支付任何费用,合作高校亦不向发行人索求任何利益或权益。
2、报告期内,除参与发行人与山东理工大学合作开发项目外,xxx参与的山东理工大学其他研发、科研项目的情况如下:
序 号 | 课题任务名称 | 资金来 源 | 项目周期 |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 参与人员 | 项目验收 | 与xxx相关的 研发成果 |
基于IEC61850 标准 | 山东理工大学承担和参与任 | ||||||
的配电网开放式通 | 务的总经费预算为 302.00 万 | ||||||
信体系研究 | 元,其中专项经费为 192.00 | 专利“分布式馈 | |||||
1 | 支持开放式通信的配电网 CPS 终端与 主站系统研制 | 政府专项经费及自筹 资金 | 2015 年至 2018 年 | x元(含间接费用 27.76 万 元),自筹经费 110.00 万元。实际使用国家经费 1,623,661.77 元,剩余 | xxx、xx、xxx、xx x、xx等 5 人 | 已完成验收。 | 线故障处理信息交互安全控制方法”(逾期视撤 失效);论文 8 |
支撑多源异构配电 | |||||||
网运行的电力信息 | 296,338.23 元;实际使用自 | 篇。 | |||||
与控制综合系统集 | 筹经费 1,051,767.04 元,未 | ||||||
成及其示范应用 | 使用 48,232.96 元。 | ||||||
xxx、xx、咸日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 14 人 | 面向电网削峰的 | ||||||
综合能源系统分 | |||||||
2 | 保障综合供能可靠性的多能协调控制技术与综合控制系统 | 政府专项经费及自筹资金 | 2016 年 7 月 至 2020 年 6 月 | 预算专项经费 107.50 万元 (间接费用 8.75 万元),自 筹经费 157.50 万元,合计 265.00 万元。自筹经费来源为项目承担方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实际使用专项经费 1,026,214.65 元,使用自筹经费 952,476.91 元,合计 1,978,691.56 元。 | 已完成课题自验收 | 层分布式协调控制方法(专利权人:山东理工大学)、工业园区综合能源系统的分层分布式协调控制时序方法 (专利权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 司、山东理工大 | |
学)等 2 项专利; | |||||||
论文 4 篇。 | |||||||
国网安 | |||||||
徽省电 | |||||||
力有限 | xxx、路茂 | ||||||
高比例新能源接入 | 公司经 | 2019 年 1 月 | 合同金额 440 万元,受托方自 | 增、xxx、 | 未形成与xxx | ||
3 | 电力系统分散集群 | 济技术 | 至2020 年12 | 筹 0 元。其中,山东理工大学 | xx、xxx、 | 尚未验收 | 相关专利;论文 1 |
控制研究 | 研究院 | 月 | 按照合同获得 40 万元。 | xxx、毕永 | 篇。 | ||
作为委 | x等 7 人 | ||||||
托方提 | |||||||
供 | |||||||
4 | 考虑人身安全防护的配电网单相故障快速处理关键技术研究 |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 学研究 | 2017 年 1 月 至2019 年12 月 | 合同金额 120 万元,受托方自 筹 0 元。其中,山东理工大学 按照合同获得 30 万元。 | xxx、xxx、xx、xxx、xxx、xxx、xx x、xx、管 | 已完成验收 | 未形成与xxx相关专利或论 文。 |
院作为 委托方提供 | 廷龙等 9 人 |
3、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除参与发行人与山东理工大学合作开发项目外,xxx参与的山东理工大学其他研发、科研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名称 | 权属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xxx是否为发明人或发明人之一 |
1 | 一种用于电流互感器的信号传输方法 | 山东理工大学 | 发明专利 | ZL201510102017.2 | 是 |
2 | 一种光信号产生装置及产生方法 | 山东理工大学 | 发明专利 | ZL201610682951.0 | 是 |
3 | 一种光电式冲击电压测试装置及方法 | 山东理工大学 | 发明专利 | ZL201610682973.7 | 是 |
4 | 一种电子式电流互感器信号的线性传输方法 | 山东理工大学 | 发明专利 | ZL201610683194.9 | 是 |
5 | 含DG 的馈线电压分布的计算方法 | 山东理工大学 | 发明专利 | ZL201510416929.7 | 是 |
6 | 一种互感线圈次级侧信号调理方法 | 山东理工大学 | 发明专利 | ZL201610678422.3 | 是 |
7 | 适用于配电网分布式故障自愈的容错处理方法 | 山东理工大学 | 发明专利 | ZL201710072220.9 | 是 |
8 | 一种抑制光伏接入点电压越限的有功功率缩减量计算方法 | 山东理工大学 | 发明专利 | ZL201710334876.3 | 是 |
9 | 一种分布式电源接入点电压的计算方法 | 山东理工大学 | 发明专利 | ZL201710333921.3 | 是 |
10 | 一种基于下垂控制的交直流配电网系统潮流计算方法 | 山东理工大学 | 发明专利 | ZL201510606454.8 | 是 |
11 | 一种基于 GPS 同步定频的孤岛运行微电网协调控制方法 | 山东理工大学 | 发明专利 | ZL201710910571.2 | 是 |
12 | 一种配电线路故障端口 的节点阻抗矩阵计算方法 | 山东理工大学 | 发明专利 | ZL201610590130.4 | 是 |
13 | 一种全逆变器微电网中同步变频电流相量的产生方法 | 山东理工大学 | 发明专利 | ZL201711205539.0 | 是 |
山东理工大学已出具《关于xxx在校职务成果及研究经费使用情况的说明》,除xxx参与山东理工大学与发行人的合作开发项目外,对xx垠报告期内参与的山东理工大学其他研发、科研项目及xxx参与的其他研发、科研项目
形成的职务成果予以确认,并确认上述职务成果与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互间亦不存在侵权风险,发行人支付给山东理工大学的合作开发研究经费和报酬及xxx参与的山东理工大学的其他研发、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不存在资金循环形成发行人销售回款、承担发行人成本费用的情形。
山东大学已出具《关于xxx在校职务成果及研究经费使用情况的说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xxx在山东大学兼职行为未形成职务成果,除xxx参与山东大学与发行人的合作开发项目外,未参与山东大学其他研发、科研项目,发行人支付给山东大学的合作开发研究经费和报酬不存在资金循环形成发行人销售回款、承担发行人成本费用的情形。
(三)xxx是否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
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已分别出具《山东理工大学关于xxx教授等人校外任职情况的说明》、《山东大学关于xxx教授校外任职情况的说明》,确认xxx不承担上述高校具体教学任务,且未在上述高校担任任何行政职务。xxx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 务。xxx在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的兼职行为不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 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 [2015]11 号)等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为职务发明以及假设扣除共有专利后,对发行人科创属性评价的影响
1、发行人与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共有专利情况
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不存在共有专利的情况,发行人与山东理工大学共有的与发行人核心技术及主营产品相关的专利情况如下:
(1)中国大陆境内的主要专利权
序号 | 权属人 | 专利名称 | 类型 | 专利号 | 有效期限 |
1 | 山东理工大 学、股份公司 | 一种基于暂态电流波形比较的 小电流接地故障定位方法 | 发明专利 | 2013100905964 | 2013/3/20 至 2033/3/19 |
2 | 山东理工大 学、股份公司 | 一种配电网控制应用网络拓扑 自动识别方法 | 发明专利 | 2013102352119 | 2013/6/14 至 2033/6/13 |
3 | 山东理工大 学、股份公司 | 一种行波测距系统的即插即用 方法 | 发明专利 | 2015101998310 | 2015/4/25 至 2035/4/24 |
4 | 山东理工大 学、股份公司 | 一种基于区域代理的配电网小 电流接地故障隔离方法 | 发明专利 | 2017109412015 | 2017/10/11 至 2037/10/10 |
(2)境外地区的专利权
序号 | 名称 | 权属人 | 类型 | 专利号 | 有效期限 |
1 | Application Topology Recognition Method for Distribution Networks | 股份公司、山东理工大学 | 美国发明 | US009804626B2 | 2017/10/31 至 2037/10/30 |
2 | Method for controlling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of application network topology by power distribution network | 股份公司、山东理工大学 | 欧洲发明 | EP3010114B1 | 2019/6/12 至 2039/6/11 |
就上述发行人与山东理工大学共同拥有的专利,山东理工大学已出具《山东理工大学关于xxx教授等人与本校合作研发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说明》,确认上述共有专利由发行人独占使用,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上述共有专利无需向山东理工大学支付任何费用,与山东理工大学亦不存在任何利益或权益的潜在纠纷,发行人在上述共有专利基础上形成的后续知识产权,由发行人独自享有,并承诺除用于教学或科研目的外,山东理工大学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共有专利,山东理工大学在上述共有专利基础上形成的后续知识产权,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职务发明创造系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分别出具的《关于xxx在校职务成果及研究经费使用情况的说明》,发行人拥有的xxx作为发明人的专利所有权均属
于其在发行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发行人与合作方共同开发形成,相关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发行人所有或发行人与合作方共有,不属于xxx在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的职务发明,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xxx与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已与其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该等人员应严格遵守发行人的保密制度,未经发行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行人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转让给第三方或自行使用;核心技术人员因履行职务而获取的任何发明、改良、研究结果及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和技术,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均属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发行人所有,核心技术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
4、假设扣除共有专利,对发行人科创属性评价的影响说明
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不存在共有专利的情况,假设扣除发行人与山东理工大学的上述共有专利,发行人仍符合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对科创属性的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列示的新能源领域中的“智能电网产业”;发明项目“电缆故障测距仪”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国家技术发明四等奖”;发明项目“基于行波原理的电力线路在线故障测距技术”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发行人董事长xxx为上述国家技术发明四等奖的第一顺位获奖主体,发行人董事长xxx、发行人副总经理xx分别为上述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的第一顺位、第三顺位获奖主体,xxx、xxx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且上述获奖项目均应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二点第(2)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因此,发行人具有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
发明人前述 6 项共有专利不属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前提条件或基础条件,对获奖结果不构成任何影响,因此,假设扣除上述共
有专利,发行人依然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主营业务定位以及上述科创属性“标准二”中第二条标准的要求。
(2)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科创属性“标准一”的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为 7,390.3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8.43%,符合“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为 43 项,符合“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 项以上”;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16.41%,2020 年营业收入为 33,282.82 万元,符合“最近 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为 43 项,若
不考虑前述 6 项共有专利,则发明专利为 37 项,依然符合上述科创属性“标准一”的要求。
综上所述,假设扣除发行人的共有专利,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定位、科创属性要求不构成实质影响,发行人依然符合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的标准。
(五)同时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本所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并复核了xxx的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获取并复核了xxx在发行人任职的相关聘任或履行的决策文件,获取并复核了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缴纳税款的相关凭证;
(2)对xxx进行了问卷调查,获取并复核了其签署的尽职调查问卷,获取并复核了xx垠签署的声明或承诺,检索监管机构的网站及互联网,核查其是否具备在发行人处的任职资格;
(3)获取并复核了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分别出具的《山东理工大学关于xxx教授等人与本校合作研发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说明》、《山东理工大学关于xxx教授等人校外任职情况的说明》、《山东大学关于xxx教授校外任职情况的说明》;
(4)获取并复核了xxx与山东大学签订的《山东大学兼职特聘教授聘任合同》、聘书,山东理工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等文件;
(5)取得并复核了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所有权证书并登录相关知识产权网站查询,取得并复核了专利年费缴纳凭证;
(6)获取并复核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高校已履行完毕、正在履行的协议、补充协议,关注合同或协议中关于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使用限制等;
(7)获取并复核了发行人向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支付报酬或费用的凭证;
(8)获取并复核了发行人与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合作的技术开发成果资料;
(9)对合作研发项目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合作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情况等。
(10)获取并复核了xxx参与山东理工大学其他研发、科研项目资料,包括委托开发合同或协议、项目立项、验收、研究经费支出明细表等;
(11)获取并复核了xxx参与山东理工大学其他研发、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成果、专利所有权证证书并登录相关知识产权网站查询;
(12)对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受访人签署的访谈记录;
(13)获取并复核了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分别出具的《关于xxx在校职务成果及研究经费使用情况的说明》;
(14)获取并复核了xx垠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单;
(15)对xxx进行访谈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记录;
(16)取得并复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签订的声明函等文件;
(17)取得并复核发行人与其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18)查询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xxx未与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其未在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领取薪酬,上述兼职高校仅给予xxx相应的补贴,其劳动关系归属于发行人,xx垠校外兼职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学校内部规定。
(2)报告期内,xxx在山东理工大学形成的职务成果与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互间亦不存在侵权风险,发行人支付给山东理
工大学的合作开发研究经费和报酬及xxx参与的山东理工大学的其他研发、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不存在资金循环形成发行人销售回款、承担发行人成本费用的情形。报告期内,xxx在山东大学兼职行为未形成职务成果,除xxx参与山东大学与发行人的合作开发项目外,未参与山东大学其他研发、科研项目,发行人支付给山东大学的合作开发研究经费和报酬不存在资金循环形成发行人销售回款、承担发行人成本费用的情形。
(3)xxx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xxx在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的兼职行为不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教人厅函[2015]11 号)等相关规定。
(4)发行人拥有的xxx作为发明人的专利所有权均属于其在发行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发行人与合作方共同开发形成,相关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发行人所有或发行人与合作方共有,不属于xxx在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的职务发明,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xxx与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假设扣除共有发明专利,发行人依然符合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主营业务定位及科创属性要求。
(5)发行人已与其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该等人员应严格遵守发行人的保密制度,未经发行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行人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转让给第三方或自行使用;核心技术人员因履行职务而获取的任何发明、改良、研究结果及在工作工程中形成的资料和技术,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均属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发行人所有,核心技术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