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17-20211112-1109(内部项目编号:SJJCCS2021025)
上海醉白池公园日常绿化养护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上海醉白池公园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 件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章 采购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上海醉白池公园日常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17-20211112-1109(内部项目编号:SJJCCS2021025)
项目名称:上海醉白池公园日常绿化养护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220000.00 元
最高限价(元):包 1-2220000.00 元采购需求:
包名称:上海醉白池公园日常绿化养护服务数量:1
预算金额(元):2220000.00 元
简要规格描述:本项目为日常绿化养护,面积共计 52015.93 ㎡,包括园林绿地、道路和水体。园内设置有景观桥梁、园路、景观小品、景观水体、牡丹园、荷花池、香樟林、水杉林、玉兰苑、多棵古树名木等,植物品种丰富,景观面貌较好。所涉及养护面积按沪松绿容发【2016】64 号文 2020 年一级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及保洁。
合同履约期限:2022 年 1 月 0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响应。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5、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11-18 至 2021-11-26 ,每天上午 09:00:00~11:00:00,下午 13:00:00~16:00:00(北
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 网上获取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12-13 13:30:0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1-12-13 13:30:00 (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xxx。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参加磋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人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 2、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10:00 前以书
面(传真)形式告知采购方,采购方将主动或依据投标方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
3、磋商通知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参加磋商。请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 2021-12-13 13:30:00 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出席磋商会议。出席磋商会议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磋商报价应包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
4、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及其他任何费用。
5、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咨询电话:0000000000。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醉白池公园
地址:xxxxxxxxxx 00 x联系方式:377820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
联系方式:677426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电 话:6774269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上海醉白池公园日常绿化养护服务项目编号: 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地址: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
二、采购人采购人:
名称:上海醉白池公园日常绿化养护服务地址:xxxxxxxxxx 00 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传真:37782032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联系人:xx
电话: 00000000
传真: 67743657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3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四、磋商有关事项
1、磋商答疑会:不组织。
2、踏勘现场:组织。
序 号 | 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踏勘时间 |
1 | 上海醉白池公园日常绿 化养护服务 | xxxxxxxxxx 00 x | xx | 37782032 | 请于 11 月 29 日下午一点半,xxxxxxx 00 x集中,过时不候。 |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少于 90 天
4、磋商保证金:不收取
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6、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提交xxxx://xxx.xxxx.xx.xxx.xx
7、解密时间和解密地点网址:
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解密地点网址: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8、磋商时间和磋商地点:
磋商时间: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地点: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
9、磋商小组的组建与竞争性磋商要求:
评审方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成交供应商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五、其它事项
1、付款方式: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2、质量保证期: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3、履约保证金: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4、质量保证金: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
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机号码,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
1.3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4 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4 “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 “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2.8 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 9 “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 2 《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
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磋商费用
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 xxxx.xx.xxx.xx)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磋商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 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 疑 函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 5 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00-00000000,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 0000 x。
7. 6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7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采购人、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 解密后至评审结束前 ,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采购需求
(5)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其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3 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0.4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1.2 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
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安排。
12.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 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书面征
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磋商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4.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 响应文件构成
15.1 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 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
16. 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电子采购平台填写);
(3)《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响应表》;
(7)《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8)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9)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 磋商响应函
17.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
17.2 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7.3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
18. 报价一览表
18.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 《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密。
18.3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报价
19.1 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
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19.2 报价依据:
(1)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审核方式。
(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4 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
19.5 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19. 6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价格构成等。
19.7 应以人民币报价。
20.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表
20.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
20.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的,为无效响应。
21.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2 《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审。《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30 条“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规定处理。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2.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3.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3.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3.2 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响应无效。
23.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4. 响应文件的递交
24.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4.2 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5.1 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提交。
25.2 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5.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拒绝接收。
26.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解密
27. 解密
27.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
27.2 解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7.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电子采购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评审
28. 磋商小组
28.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2 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9. 响应文件的初审
29.1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磋商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29.2 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9.3 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磋商及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9.4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9.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30.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30.1 响应文件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4)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
30.2 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审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30.3 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31.响应文件的澄清
31.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1.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1.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32.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
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3.1 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3.2 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4. 评审的有关要求
34.1 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34.2 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4.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4.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七、定标
35.确认成交供应商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 38 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6.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6.1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6.2 成交公告发布后同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向其他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7.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38.采购失败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2 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
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2 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39. 合同授予
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 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40. 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1.其他
电子采购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中的“在线服务”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见附件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说明:
为保证采购的合法性、公平性,供应商认为上述项目技术需求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做相应修改。
三、商务要求:
类别 | 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开标之日起 90 天 |
服务期限 | 2022 年 1 月 0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付款方式 | 服务费按季支付。采购人对上一个季度考核合格,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管理服务费。 |
转让与分包 |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履约保证金 | 无 |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三、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电子采购平台填写)
(3)《报价分类明细表》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响应表》
(7)《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9)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10)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解密日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
(12)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
供应商为法人的,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13)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响应的服务方案。供应商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养护重点难点分析和相关说明;
(2)服务方案设计及实施、设施设备配置及管理;
(3)团队设置、管理制度及服务能力;
(4)企业综合能力;
(5)防疫、防火、防台防汛应急处理方案;
(6)全年养护重点内容及每月工作计划(日常植保);
(7)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3、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响应无效情形
1、 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
二、竞争性磋商程序
1、成立磋商小组。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表不参加评审的,则磋商小组均由评审专家组成。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供应商自报企业性质,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中。
3、企业性质认定。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供应商自报企业类型及供应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量情况,对供应商的企业性质进行认定。
4、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首先,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次,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磋商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所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本项目磋商,并不再接受其最后报价。
6、磋商准备。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磋商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准时参加磋商,根据磋商小组拟定的磋商提纲进行准备。
7、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8、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包括最终报价,磋商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仅需提供最终报价及根据磋商情况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9、综合评分。所有磋商和最后报价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项目《评分细则》对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10、推荐成交候选人。各评委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根据规定,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 100 分。
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0
(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
(3)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无缺漏项的,最终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最终报价 10%的,其最终报价也即最后磋商报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最终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最终报价 10%的,其响应无效。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响应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供应商,给予其报价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响应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100 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类型 | 评审标准 | 分值 |
1 | 报价得分 | 客 观分 | 磋商报价得分=20%×(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0 | 20 分 |
2 | 服务方案 | 主观分 | 评审内容: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评审标准: 1、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运作方法与流程的合理性、科学性。 (0-3 分) 2、用于支撑绿化养护开展的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完备。 (0-2 分) | 5 分 |
主观分 | 评审内容:养护管理作业方案评审标准: 1、项目特点、难点及重点分析是否透彻。(0-5 分) 2、项目养护总体管理思路、计划、流程是否科学合理。(0-5) 3、养护技术方案是否完整,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和科学性。(0-5 分) 4、养护范围内的残枝落叶或其他废弃物的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可行性。(0-3 分) 5、古树名木的保护方案、养护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 作性。(0-2 分) | 20 分 | ||
主观分 | 评审内容:养护设施设备配置评审标准: 1、投入本项目实施的设备(含车辆、劳动用具、劳防用品,安全用具、应急设备等)配置是否满足或优于需求。(0-5分) 2、道班房配置是否具有针对性、便捷性。(0-3 分) | 8 分 | ||
主观分 | 评审内容:绿化日常养护质量保证技术措施评审标准: 1、绿化日常养护质量保证技术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科学性、先进性。(0-3 分) 2、质量的检查、验收是否具备明确的方法和标准且科学、 先进。(0-3 分) | 6 分 |
主观分 | 评审内容:各类特殊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准备和处置措施) 评审标准: 1、对防疫、防汛、防台等突发事件的反应机制是否灵敏,响应时间是否迅速。(0-4 分) 2、发生突发事件时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集及安排是否合 理、可行。(0-4 分) | 8 分 | ||
主 观分 | 评审内容:考核机制 评审标准:是否响应磋商文件的考核要求以及承诺的考核方法和标准是否合理、科学。(0-4 分) | 4 分 | ||
3 | 安全xx、环境保护等保证措施和服务承诺 | 主观分 | 评审内容:安全xx、环境保护等保证措施和服务承诺评审标准: 1、安全xx、环境保护等保证措施是否可行、有力。(0-3分) 2、项目实施服务承诺书是否满足或优于采购要求。(0-3 分) | 6 分 |
4 | 人员配备 | 客观分 | 评审内容:项目经理评审标准: 1、项目经理具有园林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须提供证明文件。(0-2 分) 2、是否具有三年内主持相关的项目管理经验。(0-2 分) | 4 分 |
主观分 | 评审内容:项目专业人员配置和管理评审标准: 1、人员专业配置是否合理、齐全。(0-4 分) 2、人员考核是否有标准、有措施、奖罚淘汰机制。(0-2 分) 3、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关专业证书(提供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分)。(0-2 分) | 8 分 | ||
5 | 改进措施或交接方案 | 主观分 | 对项目实施中服务方式的计划、自身服务等改进措施是否有特色、创新或与原前期服务企业的交接方案是否完整、可行、有针对性。(0-3 分) | 3 分 |
6 | 费用报价依据和合理性 | 主 观分 | 响应人在报价时提供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报价列项是否完整、人员报价是否合理、年度报价变动是否清楚。(0-3 分) | 3 分 |
7 | 业绩 | 客观分 | 提供近三年的绿化养护业绩(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有一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分为5分。 | 5 分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磋商响应函格式致: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名称)
根据贵方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网上采购系统规定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 1 份。
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 日。
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任何响应。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9. 我方同意解密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解密时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报价一览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解密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 报价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 服务期限 | 响应总价大写(元) | 响应总价(总价、元) |
说明:
(1)“金额(元)”指每一包件投标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
(2)响应人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序号 | 分类名称 | 报价费用 | 说明 | 备注 |
1 | 详见明细( ) | |||
2 | 详见明细( ) | |||
3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报价合计 |
说明:(1)本表可根据需求自行填写。
(2)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
(3)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4)如果不是标准配置,应附报价说明。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资格审查要求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1 | 自定义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 .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 政 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 包 1 |
2 | 自定义 | 联合体响应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 应。 | 包 1 |
3 | 自定义 | 大中小微 企业 |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 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 包 1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符合性要求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序号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1 | 法定代表人授权 |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被授权人身份证。 | 包 1 |
2 | 响应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1、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 函》、《报价一览表》、 《资格审查要求表》、 《符合性要求表》; 2、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采购项目),电子响应文件须经电子加密 ( 响应文件上传成功 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包 1 |
3 | 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 3、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 包 1 |
4、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 得超 过总 报价 的 10%。 | |||
4 | 商务要求 | 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服务期限、交付日期、交付地址、质量保证期、付款方式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2.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3.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包 1 |
5 | “★”要求 | 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采购需求》质量标准,或者符合磋商文件中标“★”的技术、 性能及其它要求的。 | 包 1 |
6 | 响应文件内容 |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出现磋商小组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即响应文件与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存在内容连续 20 行(含)以上相同或者 5 处 ( 含) 以上相同差错的)。 2.供应商接受采购方 | 包 1 |
按磋商文件规定对其响应文件中错误所进行的修正的;响应文件无采购方不能接受的 附加条件的。 | |||
7 | 其它无效响应情形 | 响应文件无政府法律 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的。 | 包 1 |
8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 的行为。 | 包 1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6、商务响应表格式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 | 磋商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响应人的承诺或说明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
服务期限 | |||
付款方式 | |||
合同转让与分包 | |||
履约保证金 | |||
…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7、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序号 | 响应项目 | 主要内容概述 | 详细内容所在响应文件 页次 | 备注 |
1 | 服务方案 | |||
2 | 安全xx、环境保护等保证措施和服务承诺 | |||
3 | 人员配备 | |||
4 | 改进措施或交接方案 | |||
5 | 费用报价依据和合理性 | |||
6 | 业绩 | |||
7 | ... |
说明:上述具体内容要求可以参照本项目评审方法与程序及评分细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 (姓名)系注册于 (地址)的
( 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 的法定代表人, 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 项目的采购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提交、解密、磋商、响应文件澄清、报价、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供应商(公章): 受托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9、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从业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0、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本公司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为准。
(5)响应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行业划型标准: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xx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
(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声 明
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序号 | 资质等证书名称 | 数量 | 详细内容所在 响应文件页次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响应人与服务相关的资质等证书汇总表
2、主要管理制度一览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序号 | 管理制度名称 | 执行起始时间 | 备注 |
…… |
说明:列出目录即可,主要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在技术响应文件相应部分另行提供。
3、人员来源一览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序号 | 岗位名称 | 数量 | 人员来源 |
…… |
说明:“人员来源”是指:本企业在职职工、招聘人员、派遣工和临时工等。
4、本项目日常消耗材料明细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品牌 | 供应厂家 | 单价/单位 | 月消耗量 | 小计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5、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组成 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 中的岗位 | 学历和毕 业时间 | 职称及职 业资格 | 进入本单 位时间 | 相关工作经 历 | 联系方式 |
…… |
6 、项目经理情况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从事相关管理服务 工作年限 | 联系方式 | |||||
职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 主要工作业绩: 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 本项目经理管理思路和工作安排:本项目经理每周现场工作时间: | |||||||
更换项目经理的方案 | |||||||
更换项目经理的前提和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原则: 替代项目经理应达到的能力和资格: |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1]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详见磋商文件。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2]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3]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4]服务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5]服务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整改,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6]服务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服务费按季支付。采购人对上一个季度考核合格,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管理服务费。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7]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8]服务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9]服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设施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10]服务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应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更改服务内容,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
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设施或设备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11]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9 乙方应按《劳动法》用工,并根据实际合理配置相关人员、设备,自行解决员工的住宿。
9.10 涉及调整作息时间,所涉费用由乙方自行处置。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
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
(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0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起诉。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服务承诺、服务内容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项目名称 | 上海醉白池公园日常绿化养护服务项目 |
采购内容 | 本项目为日常绿化养护,面积共计 52015.93 ㎡,包括园林绿地、道路和水体。园内设置有景观桥梁、园路、景观小品、景观水体、牡丹园、荷花池、香樟林、水杉林、玉兰苑、多棵古树名木等,植物品种丰富,景观面貌较好。所涉及养护面积按沪松绿容发【2016】64 号文 2020 年一级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及保洁。 |
采购预算 |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 2220000.00 元,响应总价超过最高限价金额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二、项目需求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概括:上海醉白池公园属于历史名园古典园林类五星级公园、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醉白池公园内面积约 52015.93 ㎡。本项目为上海醉白池公园日常绿化养护,包括园林绿地、道路和水体。园内设置有景观桥梁、园路、景观小品、景观水体、牡丹园、荷花池、香樟林、水杉林、玉兰苑、多棵古树名木等,植物品种丰富,景观面貌较好。所涉及养护面积按沪松绿容发
【2016】64 号文 2020 年一级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及保洁。
1.1 上海醉白池植物品种数量汇总统计表、上海醉白池公园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清单及分布图
上海醉白池植物品种数量汇总统计表
序号 | 植物名称 | 汇总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白皮松 | 2 | 株 | 常绿乔木 |
2 | 柏树 | 5 | 株 | 常绿乔木 |
3 | 臭椿 | 3 | 株 | 常绿乔木 |
4 | 刺松 | 1 | 株 | 常绿乔木 |
5 | 杜仲 | 1 | 株 | 常绿乔木 |
6 | xxxx栎 | 1 | 株 | 常绿乔木 |
7 | 广玉兰 | 10 | 株 | 常绿乔木 |
8 | 桂花 | 177 | 株 | 常绿乔木 |
9 | 含笑 | 15 | 株 | 常绿乔木 |
10 | 黑松 | 24 | 株 | 常绿乔木 |
11 | 厚皮香 | 1 | 株 | 常绿乔木 |
12 | 夹竹桃 | 21 | 株 | 常绿乔木 |
13 | 栎树 | 2 | 株 | 常绿乔木 |
14 | 龙柏 | 3 | 株 | 常绿乔木 |
15 | 龙柏树 | 2 | 株 | 常绿乔木 |
16 | 罗汉松 | 93 | 株 | 常绿乔木 |
17 | 女贞 | 62 | 株 | 常绿乔木 |
18 | 枇杷 | 3 | 株 | 常绿乔木 |
19 | xx | 17 | 株 | 常绿乔木 |
20 | 蚊母 | 56 | 株 | 常绿乔木 |
21 | 香樟 | 126 | 株 | 常绿乔木 |
22 | 月桂 | 5 | 株 | 常绿乔木 |
23 | 棕榈 | 12 | 株 | 常绿乔木 |
24 | 白腊 | 3 | 株 | 落叶乔木 |
25 | 白玉兰 | 17 | 株 | 落叶乔木 |
26 | 池杉 | 12 | 株 | 落叶乔木 |
27 | 垂丝海棠 | 40 | 株 | 落叶乔木 |
28 | 刺梨 | 2 | 株 | 落叶乔木 |
29 | xx | 4 | 株 | 落叶乔木 |
30 | 丁香 | 1 | 株 | 落叶乔木 |
31 | 二乔玉兰 | 1 | 株 | 落叶乔木 |
32 | 法桐 | 18 | 株 | 落叶乔木 |
33 | 枫杨 | 22 | 株 | 落叶乔木 |
34 | 构树 | 4 | 株 | 落叶乔木 |
35 | 拐柬 | 1 | 株 | 落叶乔木 |
36 | 合欢 | 2 | 株 | 落叶乔木 |
37 | 黑榆 | 2 | 株 | 落叶乔木 |
38 | 红枫 | 28 | 株 | 落叶乔木 |
39 | 红叶李 | 32 | 株 | 落叶乔木 |
40 | 红运玉兰 | 2 | 株 | 落叶乔木 |
41 | 花桃 | 5 | 株 | 落叶乔木 |
42 | 槐 | 1 | 株 | 落叶乔木 |
43 | 黄金杉 | 1 | 株 | 落叶乔木 |
44 | 黄堇 | 1 | 株 | 落叶乔木 |
45 | 黄连 | 3 | 株 | 落叶乔木 |
46 | 加拿大紫荆 | 9 | 株 | 落叶乔木 |
47 | 榉树 | 15 | 株 | 落叶乔木 |
48 | 苦楝 | 2 | 株 | 落叶乔木 |
49 | 腊梅 | 48 | 株 | 落叶乔木 |
50 | 榔榆 | 5 | 株 | 落叶乔木 |
51 | 老鸦柿 | 1 | 株 | 落叶乔木 |
52 | 柳树 | 12 | 株 | 落叶乔木 |
53 | 东方杉 | 12 | 株 | 落叶乔木 |
54 | 梅花 | 47 | 株 | 落叶乔木 |
55 | 美国枫香 | 1 | 株 | 落叶乔木 |
56 | 美国红栌 | 2 | 株 | 落叶乔木 |
57 | 美人梅 | 2 | 株 | 落叶乔木 |
58 | 木绣球 | 10 | 株 | 落叶乔木 |
59 | 纳塔栎 | 2 | 株 | 落叶乔木 |
60 | 盘槐 | 3 | 株 | 落叶乔木 |
61 | 朴树 | 10 | 株 | 落叶乔木 |
62 | 七叶树 | 3 | 株 | 落叶乔木 |
63 | 青枫 | 16 | 株 | 落叶乔木 |
64 | 三角枫 | 4 | 株 | 落叶乔木 |
65 | 杉柏 | 2 | 株 | 落叶乔木 |
66 | 石榴 | 15 | 株 | 落叶乔木 |
67 | 柿树 | 1 | 株 | 落叶乔木 |
68 | 水杉 | 172 | 株 | 落叶乔木 |
69 | 丝棉木 | 4 | 株 | 落叶乔木 |
70 | 贴梗海棠 | 9 | 株 | 落叶乔木 |
71 | 乌桕 | 1 | 株 | 落叶乔木 |
72 | 无患子 | 1 | 株 | 落叶乔木 |
73 | 胡秃子 | 2 | 株 | 落叶乔木 |
74 | xxx(造型) | 1 | 株 | 落叶乔木 |
75 | 西府海棠 | 5 | 株 | 落叶乔木 |
76 | 虾叶榆 | 1 | 株 | 落叶乔木 |
77 | 奕树 | 1 | 株 | 落叶乔木 |
78 | 银杏 | 6 | 株 | 落叶乔木 |
79 | 樱花 | 5 | 株 | 落叶乔木 |
80 | 迎夏 | 1 | 株 | 落叶乔木 |
81 | 柚树 | 1 | 株 | 落叶乔木 |
82 | 榆树 | 5 | 株 | 落叶乔木 |
83 | 羽毛枫 | 8 | 株 | 落叶乔木 |
84 | 玉兰 | 1 | 株 | 落叶乔木 |
85 | 枣树 | 1 | 株 | 落叶乔木 |
86 | 重阳木 | 2 | 株 | 落叶乔木 |
87 | 紫荆 | 6 | 株 | 落叶乔木 |
88 | 紫薇 | 56 | 株 | 落叶乔木 |
89 | 紫叶桃 | 10 | 株 | 落叶乔木 |
90 | 紫玉兰 | 2 | 株 | 落叶乔木 |
91 | 八角金盘 | 448 | 平米 | 灌木 |
92 | 八仙花 | 15 | 平米 | 灌木 |
93 | 芭蕉 | 11 | 株 | 灌木 |
94 | 百年牡丹 | 2 | 株 | 灌木 |
95 | 牡丹 | 457 | 丛 | 灌木 |
96 | 丛生竹 | 109 | 株 | 灌木 |
97 | 大叶冬青 | 2 | 株 | 灌木 |
98 | 大叶xx | 7 | 株 | 灌木 |
99 | 大叶xx绿篱 | 25 | 平米 | 灌木 |
100 | 大叶xx球 | 4 | 株 | 灌木 |
101 | 杜鹃 | 86 | 平米 | 灌木 |
102 | 方竹 | 1 | 支 | 灌木 |
103 | 凤尾竹 | 5 | 丛 | 灌木 |
104 | 佛肚竹 | 5 | 平米 | 灌木 |
105 | 佛甲竹 | 10 | 支 | 灌木 |
106 | 枸杞 | 3 | 株 | 灌木 |
107 | 构骨 | 6 | 株 | 灌木 |
108 | 构骨球 | 75 | 株 | 灌木 |
109 | 海桐 | 81 | 平米 | 灌木 |
110 | 海桐球 | 18 | 株 | 灌木 |
111 | 红花继木 | 370 | 平米 | 灌木 |
112 | 红花继木球 | 52 | 株 | 灌木 |
113 | 红叶xx | 47 | 平米 | 灌木 |
114 | 花叶xx | 115 | 平米 | 灌木 |
115 | xx | 65 | 丛 | 灌木 |
116 | xx | 30 | 平米 | 灌木 |
117 | xx球 | 60 | 株 | 灌木 |
118 | xx树 | 28 | 株 | 灌木 |
119 | 火棘球 | 3 | 株 | 灌木 |
120 | 结香 | 4 | 株 | 灌木 |
121 | 金桔 | 1 | 株 | 灌木 |
122 | 金丝桃 | 15 | 株 | 灌木 |
123 | xxx | 23 | 株 | 灌木 |
124 | 锦带 | 1 | 株 | 灌木 |
125 | 桔树 | 5 | 株 | 灌木 |
126 | 亮xxx | 30 | xx | xx |
127 | 南天竹 | 60 | 丛 | 灌木 |
128 | 女贞球 | 3 | 株 | 灌木 |
129 | 散本红继木 | 3 | 株 | 灌木 |
130 | 山麻杆 | 3 | 株 | 灌木 |
131 | 珊瑚 | 146 | 米 | 灌木 |
132 | 珊瑚树 | 25 | 株 | 灌木 |
133 | xx球 | 2 | 株 | 灌木 |
134 | 溲疏 | 3 | 株 | 灌木 |
135 | 桃叶珊瑚 | 31 | 株 | 灌木 |
136 | 桃叶珊瑚绿篱 | 65 | 平米 | 灌木 |
137 | xx | 1 | 株 | 灌木 |
138 | 无秃子球 | 8 | 株 | 灌木 |
139 | 绣xx | 33 | 平米 | 灌木 |
140 | 一叶兰 | 1500 | 平米 | 灌木 |
141 | xx | 2 | 株 | 灌木 |
142 | 栀子 | 41 | 株 | 灌木 |
143 | 栀子花 | 15 | 平米 | 灌木 |
144 | 竹 | 583 | 平米 | 灌木 |
145 | 紫竹 | 35 | 平米 | 灌木 |
146 | 臭绿叶 | 1 | 株 | 灌木 |
147 | xxx | 500 | xx | xx |
148 | 花叶蔓长春 | 300 | 平米 | 藤本 |
149 | xx | 31 | 米 | xx |
150 | 络石 | 500 | 平米 | 藤本 |
151 | 蔓长春 | 300 | 平米 | 藤本 |
152 | 蔷薇 | 35 | 米 | 藤本 |
153 | 速铺扶芳藤 | 200 | 平米 | 藤本 |
154 | 紫藤 | 2 | 株 | 藤本 |
155 | 草坪 | 1500 | 平米 | 地被 |
156 | 大xx草 | 200 | 平米 | 地被 |
157 | 吉祥草 | 500 | 平米 | 地被 |
158 | 兰花三七 | 800 | 平米 | 地被 |
159 | 麦冬 | 2000 | 平米 | 地被 |
160 | 芒草 | 2 | 丛 | 地被 |
161 | 铁筷子 | 50 | 平米 | 地被 |
162 | 玉簪 | 100 | 平米 | 地被 |
163 | 鸢尾 | 10 | 平米 | 地被 |
上海醉白池公园古树名木目录
序号 | 编号 | 保护级别 | 树名 | 估计树龄 | 树高 m | 胸围 cm | 冠径 m | 生长状况 |
1 | 0204 | 二级 | 银 杏 | 250 | 26 | 320 | 15 | 良好 |
2 | 1021 | 二级 | 榉 树 | 200 | 20 | 220 | 13 | 良好 |
3 | 1029 | 二级 | 榉 树 | 200 | 10 | 151 | 11 | 一般 |
4 | 1030 | 二级 | 榉 树 | 200 | 22 | 240 | 18 | 良好 |
5 | 1103 | 二级 | 朴 树 | 100 | 14 | 227 | 16 | 一般 |
6 | 1236 | 二级 | 牡 丹 | 100 | 1.3 | 1.8 | 一般 | |
7 | 0877 | 二级 | 腊 梅 | 100 | 3 | 22 | 4 | 一般 |
8 | 0781 | 一级 | 香 樟 | 300 | 20 | 323 | 17 | 一般 |
9 | 0874 | 二级 | 香 樟 | 100 | 17 | 195 | 19 | 良好 |
10 | 0908 | 二级 | 紫 藤 | 100 | 6 | 39 | 13 | 一般 |
11 | 1319 | 二级 | 女 贞 | 120 | 10 | 165 | 7.3 | 衰弱 |
12 | 1320 | 二级 | 女 贞 | 120 | 10 | 115 | 9 | 濒危 |
13 | 1161 | 二级 | 桂 花 | 120 | 10 | 110 | 10 | 衰弱 |
14 | 1162 | 二级 | 桂 花 | 120 | 10 | 112 | 10 | 衰弱 |
上海醉白池公园古树名木目录(后续)
序号 | 编号 | 保护级别 | 树名 | 估计树龄 | 树高 m | 胸围 cm | 冠径 m | 生长状况 |
1 | 17-001 | 三级 | 香 樟 | 80 | 11 | 210 | 15 | 良好 |
2 | 17-002 | 三级 | 香 樟 | 80 | 17 | 200 | 16 | 良好 |
3 | 17-003 | 三级 | 丝棉木 | 80 | 14 | 141 | 7 | 一般 |
4 | 17-005 | 三级 | 龙 柏 | 80 | 5 | 113 | 7 | 良好 |
5 | 17-006 | 三级 | 二xxx | 80 | 9 | 106 | 7 | 良好 |
6 | 17-007 | 三级 | 枫 杨 | 80 | 16 | 238 | 11 | 良好 |
7 | 17-008 | 三级 | 无患子 | 80 | 10 | 134 | 10 | 良好 |
8 | 17-175 | 三级 | 重阳木 | 80 | 9 | 204 | 7 | 一般 |
9 | 17-176 | 三级 | 香 樟 | 80 | 12 | 300 | 14 | 良好 |
10 | 17-177 | 三级 | 臭 椿 | 80 | 15 | 200 | 12 | 良好 |
11 | 17-178 | 三级 | 香 樟 | 80 | 18 | 275 | 17 | 良好 |
12 | 17-214 | 三级 | 香樟 | 80 | 15 | 204 | 18 | 良好 |
2、项目实施必要性:
(1)松江区已成功创建了全国xx城区,为了巩固提升全国xx城区创建成果。上级主管单位对我公园在维护园容园貌,提升市民游园满意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
(2)作为上海古典园林,园内不乏有上百树龄的古树名木需要重点养护,以防止古树名木出现生长衰退。
(3)公园相对城市一级公共绿地来说,其组成元素丰富(如植物、亭台楼阁、水体、桥廊假山等),开放期间道路、水面需要循环保洁。
(4)公园封闭性水体,因水域面积小、易污染、自净能力差,需要坚持日常水体保洁维护的同时采取一些水体净化治理的措施,以保证园内水体长绿长清。
(5)由于游客量的递增,增加了公园日常维护的难度,园内绿地不乏有踩踏破坏等现象,需要及时补植调整。
(6)园内植物郁闭度大,尤其近年来新优植物品种的引入,给日常肥水管理及病虫害防治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1、主要内容
(1)植物养护:去除枯死植物、树木扶正、植物补植(养护不当造成)、浇灌排水、土壤施肥、中耕除草、花境整理、植物修剪、切边松土等。
(2)草坪修剪:草坪生长旺盛期,保持每周一次修剪,草坪高度不超过 5 厘米。
(3)牡丹专类园养护:做好松土、除草、施肥工作,及时修剪脚芽和花后修剪,防病措施。花期中做到有专人管理,看护工作。
(4)荷花养护及清理:生长期需及时修剪黄叶、施肥;枯萎期需收割清理。
(5)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治、监测及防寒、防旱、防台、防涝、防高温等。
(6)古树名木养护、巡查:做好相关记录、拍照、上报。
(7)施肥工作:每年的冬季施腊肥工作及花后追肥,草坪地坪及时施肥。(8)补种:
(8)灾害性天气(大风、暴雨、大雪、冰冻等)工作:需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
(9)环卫保洁:绿地、道路、水体的保洁及垃圾收集和清运。
(10)配合完成其他工作:园内有应急性工作,应服从安排。
2、人员配置要求:建议总人数不少于 16 人
(1)项目经理 1 人(持证上岗:园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绿化养护和管理工作 3 年以上)注:项目经理应有备用人选,以便在原项目经理有事时,可以继续进行管理工作。
(2)修剪技术工:2 人(持证上岗:绿化相关中级工以上)
(3)地被养护工:4 人(持证上岗:绿化相关初级工以上)
(4)植保、古树名木保护、安全管理员:1 人(持证上岗:绿化相关中级以上)
(5)环境卫生保洁:6 人
(6)水面保洁 2 人
注:绿化养护工作人员: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犯罪记录。绿地养护时间:5:30 17:30
4、绿化养护管理要求
(1)建立完善的绿地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养护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汛防台期间的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根据招投标文书和《松江区园林中心直管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相关规定,配备具备相应技术证书(等级认定)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养护操作人员、安全管理员等并将岗位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采购人备案。
(2)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养护工作,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
(3)在绿地管理过程中,须安排专人负责区域内的自查工作,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并记录台账,如发现各类苗木、设施有被损、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立即进行补缺、恢复。
(4)开展绿地养护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统一着装、xx施工;并设置养护铭牌,标明养护单位、养护范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绿地养护期间,须确保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受养护措施的影响。
(6)接受采购人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采购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时,采购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负责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工作人员的餐饮、住宿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5、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1)一般要求:
成交供应商在养护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成交供应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成交供应商应对其一线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及安全教育,在进行风险作业时须落实相应措施,并由安全员监督指导。
(2)安全防范
成交供应商在从事喷洒农药、控制有害生物、修剪树木、修理设施、清理道路或水体、防台防汛等工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养护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能够安全使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物品,应及时予以修理或更换,相关合理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对养护范围内的树林、水体或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成交供应商应提请采购人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禁止游泳等安全警告铭牌。成交供应商承担植物保护工作的,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并优先考虑生物防治等低
公害防治方法。对土壤进行消毒或防治病虫害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喷洒药物之前,成交供应商须将喷洒时间、线路、药物种类提前公开告知。残留药剂和容器,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妥善收集和处理。未按规定使用药剂,造成的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环境保护
合同期间,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养护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应按
规定处置;植物养护产生的绿化废弃物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补贴)。污水、废水未处理达标前,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沟渠、雨水井等其它公共设施,以免造成污染。
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施肥、沤肥。施肥、沤肥不得造成绿化景观和xx环境污染。养护期间,在枯水季节,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清理水体淤泥,挖出的淤
泥应作无害化处置。
养护期间,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修整水体堤岸,防止坍塌;但不能擅自挖掘堤岸以扩大水面,亦不能擅自改变堤岸形状、走向。
(4)事故处理
养护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采购人,事故按规定处置完毕后,按责任分别承担发生的费用。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可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6、质量与考核
按照《上海市城市公园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沪绿容【2016】99 号)中城市公园分类分级标准的规定,上海醉白池公园属于历史名园古典园林类五星级公园。参照城市一级绿地计费标准执行。
(1)养护质量
必须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 (DG/TJ08-19-2011)、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DG TJ 08-702-2011)、 《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 (DG/TJ08-2105-2012)、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DBJ08-35-2014)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养护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可以另行约定:绿地内乔灌木、地被、草坪和行道树保存率为 98%以上,因养护不当造成的绿化树木、草坪等死亡或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无偿补种修复。
(2)考核机制
1、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合同约定以及采购人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养护,并接受采购人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采购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采购人可要求成交供应商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成交供应商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因养护管理不当造成的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损坏由成交供应商无偿补种修复。若成交供应商认为造成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者损坏的责任不在成交供应商,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举证责任。
2、检查和考核的时间约定如下:由日常巡查和季度考核相结合,由采购人每季度对养护绿地进行一次考核,达标要求以《松江区绿化养护考核细则》为准。
(3)考核办法
检查和考核的时间、方法双方约定如下:
由日常巡查和月度季度考核相结合,达标要求以《上海醉白池公园绿化养护环卫保洁(外包)考核评分表》为主要依据。由采购人每月对养护范围进行两次考核,考核总分值 100 分,当月考
核成绩分三个档次,分值 90 分以上(含 90 分)为“良好”;分值 80-89 分“一般”;分值 80 分以下为“不合格”;按以上分值档次确定每月养护费给付标准,“良好”为不扣当月养护费,“一般”为扣除当月养护费的 10%,“不合格”为扣除当月养护费的 50%;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因采购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质量不达标,成交供应商应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采购人或第三方承担。若质量不达标责任无法明确或无法追究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4)养护方案及调整
成交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确认的养护管理方案和养护计划组织养护,接受采购人对养护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涉及重大活动或其他原因,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养护工作或调整养护方案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成交供应商养护人员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成交供应商应遵从采购人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此调整导致的费用增加由采购人承担。
未经采购人事前书面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自行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以及降低用工 配 备 与 等 级 。
上海醉白池公园
绿化养护环卫保洁(外包)考核评分表
QR-8.5.1-02
考核标段: 时间: 考核人: | |||
考核项目 | 满分 | 扣分 | 说明 |
1.综合考核(总计 10 分) | |||
1.1 安全操作 (计 4 分) | |||
1.1.1 未按规则做好安全保护 ,每次 2 分,扣完为止; | 4 | ||
1.1.2 发生一次安全事故,当年养护不合格; | |||
1.2 xx程度(计 6 分) | |||
1.2.1 在园期间翻园内垃圾箱收集废品,每次扣 1 分; | 6 | ||
1.2.2 工作时间发生在园内睡觉等不xx行为.每次扣 1 分; | |||
1.2.3 与游客或物业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每次扣 1 分; | |||
1.2.4 违反园内规章制度,每次扣 1 分,累计 3 次以上(含 3 次),当月 考核不合格; | |||
1.2.5 末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 |||
1.2.6 机械作业时,未持证上岗,每次扣 1 分。 | |||
1.2.7 项目经理当月出勤率低于 80%,扣 2 分;低于 60%,视为当月养护考核不合格。 | |||
1.2.8 养护人员作业期间不离岗,不脱岗 ,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 |||
小计 | |||
2.技术措施(10 分) | |||
2.1 每月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在每月的 25 日以书面形式上报;(2 分) (迟到一天扣 1 分;节假日和特殊原因除外),不提交养护计划,当月考核不合格。 | 10 | ||
2.2 每周一以书面形式汇报上周养护工作的工作量和进度;(1 分)(迟 到 1 天扣 0.5 分,扣完为止) | |||
2.3 按照提交的养护月计划实施养护工作;(2 分)(未按照计划进行 的工作,每一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 | |||
2.4 按照养护月计划按时完成任务;(2 分) (未完成一项扣 0.5 分,扣完 为止) | |||
2.5 对突发任务能进行合理的安排,积极配合,按时完成;(2 分)(未 能按时完成扣 1 分;不配合,不作为扣 1 分) | |||
2.6 合同中约定的养护工具设备齐全,能及时跟上养护生产。合同约定外的养护工具设备根据养护需要能及时到位。(2 分)(合同约定的养护工具设备不能及时到位,扣 2 分;合同约定外的养护工具不能及时 到位,扣 1 分) | |||
2.7 发现问题能妥善解决,不能解决的能及时上报;(1 分) | |||
2.8 未按照整改单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2 分) | |||
小计 | |||
3.养护质量(总计 50 分) |
3.1 xxx(计 15 分) | |||
3.1.1 有明显的枯枝,扣 1 分; | 15 | ||
3.1.2 主干有明显萌蘖枝,扣 1 分; | |||
3.1.3 发生明显的病虫害危害症状,扣 1 分; | |||
3.1.4 乔木明显倾斜未扶正,扣 1 分; | |||
3.1.5 有死亡植株未淘汰,扣 1 分; | |||
3.1.6 树穴内有明显积水,扣 2 分; | |||
3.1.7 树穴土壤板结,扣 1 分;不按要求松土或不松土,每处扣 0.5 分; | |||
3.1.8 树穴内出现杂草或纸屑垃圾,每处扣 1 分; | |||
3.1.9 乔木支撑松动、断裂,扣 1 分;植物倒伏扣 2 分; | |||
3.1.10 绑扎物嵌入树身,扣 1 分; | |||
3.1.11 片植灌木空秃超过 1 平方米,扣 1 分; | |||
3.1.12 整枝修剪方法不当,严重影响景观一处扣 2 分; | |||
3.1.13 不及时整枝、修剪的,发现一处扣 0.5 分 | |||
3.2 地被与花境(计 10 分) | |||
3.2.1 出现明显空秃超过 0.5 平方米,扣 1 分; | 10 | ||
3.2.2 有明显的黄叶、枯叶,扣 1 分; | |||
3.2.3 出现明显残花超过 1 平方米,扣 1 分; | |||
3.2.4 有超过地被高度的杂草,扣 1 分; | |||
3.2.5 出现一枝黄花,菟丝子等恶性杂草,扣 2 分; | |||
3.2.6 发生明显的病虫害危害症状,扣 1 分; | |||
3.2.7 地被种植区域有垃圾、积水现象,扣 0.5-2 分; | |||
3.2.8 花带轮廓不清晰,株行距不合理,不整齐美观,扣 0.2-1 分 | |||
3.3 草坪(计 8 分) | |||
3.3.1 出现明显积水,扣 2 分; | 8 | ||
3.3.2 出现明显病虫害危害症状,扣 1 分; | |||
3.3.3 出现明显空秃现象(空秃面积超过 0.5 ㎡视为明显空秃),扣 1 分; | |||
3.3.4 草坪高度超出 5 厘米,扣 1 分; | |||
3.3.5 大片草坪有明显不平整或高低色彩不均匀,扣 1 分; | |||
3.3.6 草坪修剪不合理,出现草屑残留、剪口焦黄、撕裂现象,扣 0.5-2 分 | |||
3.3.7 草坪发生枯萎、发黄或杂草现象,受害率超过 5%,每超过 1 个百 分点,扣 0.5 分,有害生物泛滥此项分扣完 | |||
3.4 花坛(计 6 分) | |||
3.4.1 出现明显空秃,扣 1 分; | 6 | ||
3.4.2 死亡植株未及时清理,扣 1 分; | |||
3.4.3 出现明显杂草或垃圾,每处扣 1 分; | |||
3.4.4 发生明显病虫害危害症状,扣 1 分; | |||
3.4.5 开花率低于 90%,扣 1 分; | |||
3.4.6 出现明显的残花、黄叶,扣 1 分; | |||
3.5 水生植物与水面(计 5 分) | |||
3.5.1 有残花、黄叶、枯叶;有折断、倒伏植株,扣 1 分; | 5 | ||
3.5.2 未及时更新、梳理,扣 1 分; | |||
3.5.3 出现明显的病虫害危害症状,扣 1 分; | |||
3.5.4 出现大面积的空心莲子草、凤眼莲、xxx、浮萍、水绵(超过 5 平方米视为大面积)扣 2 分; | |||
3.5.5 未及时施肥,扣 1 分; |
3.6 移栽植物存活率(计 6 分)其中一项未达标即扣 2 分 | ||||
3.6.1 园内移植成活率 95%以上 | 6 | |||
3.6.2 大树成活率 95%以上 | ||||
3.6.3 外来苗木成活率 90%以上 | ||||
小计: | ||||
4.保洁质量(计 25 分) | ||||
4.1 道路、广场果皮、纸屑、烟头断枝、落叶等垃圾超过 2 个/50 ㎡,扣 1 分; | 25 | |||
4.2 草坪、花坛、林地内碎石、纸屑、断枝、废弃物等不超过 3 个/100 ㎡,扣 1 分; | ||||
4.3 未实行全天作业法,随弃垃圾清扫不及时,扣 1 分; | ||||
4.4 垃圾箱内垃圾未及时清运,垃圾箱内垃圾外溢,扣 1 分; | ||||
4.5 园内数目存在刻画、张贴、搭挂等现象,扣 2 分; | ||||
4.6 雨、雪过后未即使清理,座椅垃圾箱有水迹,扣 1 分; | ||||
4.7 园内垃圾未集中堆放,未及时清运,扣 2 分; | ||||
4.8 警示牌、导游牌、宣传牌清洁不及时,未做到每日擦拭,存在张贴刻画、损毁,扣 1 分; | ||||
4.9 护栏、坐凳、栈道、平台清洁不及时,未做到每日擦拭,存在张贴刻画、损毁,,扣 1 分; | ||||
4.10 垃圾桶清洁不及时,未做到每日擦拭,存在歪斜、张贴刻画和损毁,扣 1 分; | ||||
5.其他(计 5 分) | ||||
5.1 管理房、垃圾存放处以及周围地区清洁不及时,物品、工具、车辆胡乱摆放在园区内,扣 1 分; | 5 | |||
5.2 工完场清,垃圾清运不及时(过夜视为清运不及时),扣 2 分; | ||||
5.3 垃圾倾倒在指定堆场以外,扣 1 分; | ||||
5.4 发现绿地内明显杂物,每处扣 1 分,水生植物修剪不及时扣 1 分,严重沉淀废物每处扣 1 分。 | ||||
小计: | ||||
总计: |
注释:
一、上海醉白池公园绿化环卫组、分管领导对养护承包单位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养护承包方的养护质量评价、养护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标准参考《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和《上海市园林绿化分级标准》中 3.1 条“一级公园的标准认定”,结合上海醉白池公园的自身实际情况编制。
三、考核总分值 100 分,当月考核成绩分三个档次,分值 90 分以上(含 90
分)为“良好”;分值 80-89 分“一般”;分值 80 分以下为“不合格”;按以上分值档次确定每月养护费给付标准,“良好”为不扣当月养护费,“一般”为扣
除当月养护费的 10%,“不合格”为扣除当月养护费的 50%;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四、考核周期和内容
1、每月进行二次考核,一次在当月的不定期时间由甲方进行,第二次由绿化考核小组和养护单位项目经理和主管人员共同参与。
2、考核内容依据各标段提供的养护月计划,周汇报,分别从综合考核(10分)、技术措施(10 分)、养护质量(50 分)、保洁质量(25 分)、其他(5分)五方面,考核其工作实施、完成进度和质量情况。
五、考核反馈与整改
1、每次考核后,绿化组将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告知养护单位,并抄送养护单位总公司;
2、当月养护考核后,绿化组将未达标的内容以整改单形式下发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在 2 日内必须做出书面整改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