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年 0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065 號函備查(公會版)
99.08.18(99)華企商字第 268 號函備查
第一條 優先給付債權人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投保本「債權人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賠款,本公司應優先給付 ,但以其對保險標的物持有之債權範圍為限。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不含責任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