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B.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适用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第三条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发生的交易或
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五条 公司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公司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第七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公司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对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非现金资产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表明所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是恰当的,将企业合并成本低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三)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处置期间的当期损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成本为购买日支付的对价与购买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
值之和;对于购买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益;购买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转为购买日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收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四)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冲减权益。
第八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合并报表编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合并程序
合并财务报表以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公司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公司保持一致。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遵循重要性原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往来、内部交易及权益性投资项目。
子公司少数股东应占的权益和损益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和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1.增加子公司以及业务
在报告期xx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在报告期xx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公司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进行编制合并报表。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
(1)一般处理方法
在报告期内,本公司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则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和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制权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A.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B.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C.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D.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3.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
x公司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4.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因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而取得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确认为现金。将同时具备期限短(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受到限制的银行存款,不作为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第十条 外币业务
(一)发生外币业务时,外币金额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入账,期末按照下列方法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3.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按公允价值确定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二)外币汇兑损益除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其余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金融工具
当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与之相关的一项金融资产或
金融负债。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根据所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对于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公司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公司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公司可在初始确认时将其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在单项投资的基础上作出,相关投资从发行方的角度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公司将该类金融资产的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除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将其余所有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外,在初始确认时,公司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将部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在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终止确认该负债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其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转入留存收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若按上述方式对该等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公司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金融负债
除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外的其他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终止确认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情形 | 确认结果 | |
已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 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确认新资产 /负债) | |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 报酬 |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 |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 按照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 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负债 | |
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 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 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金融负债 |
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2.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
(在此种情形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包括获得的所有新资产减去承担的所有新负债),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部分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五)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如存在下列情况:
1.公司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
2.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且合同条款实质上是不同的,公司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金融资产减值 1.减值准备的确认方法
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和租赁应收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此外,对合同资产、贷款承诺
及财务担保合同,也应按照本部分所述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和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2.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
x公司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6)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3.评估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x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估信用风险,如: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本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
4.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各类金融资产的预计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金融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
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第十二条 应收票据
x公司对于应收票据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本公司认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信用评级较高,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也未计提损失准备。本公司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与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基于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项目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银行承兑汇票 | 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小的银行 |
商业承兑汇票 | 根据承兑人的信用风险划分,与“应收账款”组合划分相同 |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
x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本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按照客户类别等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分为不同组别:
项目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账龄组合 | 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x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指单项金额超过期末应收款项余额的10%,且单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其余应收款项利用应收账款账龄为基础来评估各类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账龄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60天以内(含60天) | 0.5% |
60天至1年(含1年) | 5% |
1年至2年(含2年) | 10% |
账龄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2年至3年(含3年) | 30% |
3年至4年(含4年) | 50% |
4年至5年(含5年) | 80% |
5年以上 | 100% |
第十四条 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款项融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会计处理方法参照第十一条金融工具中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应收款
对其他应收款按历史经验数据和前瞻性信息,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本公司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
本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其他应收款分为不同组别:
项目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备用金组合 | x组合为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收取的备用金等款项 |
投标、履约、质保金组合 | x组合为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收取的各类投标、履约、质保金等款项 |
往来款组合 | x组合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x公司利用其他收款账龄为基础来评估各类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其他应收款的信用风险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账龄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含1年) | 5% |
1年至2年(含2年) | 10% |
2年至3年(含3年) | 30% |
3年至4年(含4年) | 50% |
4年至5年(含5年) | 80% |
5年以上 | 100% |
第十六条 存货
(一)存货的分类:公司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销售,
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包括各类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二)存货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
存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
(三)存货的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四)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的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
(五)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
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存货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2.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七条 合同资产
(一)合同资产的确认方法及标准
合同资产,是指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本公司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交付另一项商品的,本公司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二)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确认为减值利得。
第十八条 持有待售资产 1.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依据
x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确认为持有待售类别: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2.持有待售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
额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
(一)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认为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形成共同控制。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不考虑享有的保护性权利。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以及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方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包括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二)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以及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
位实施控制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三)后续计量和损益确认方法
1.成本法核算: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公司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
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2.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外,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公司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并且将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则全额确认。如果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公司不一致的,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法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第二十条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当公司能够取得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公司按购置或建造的实际支出对其进行初始计量。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成本模式下,公司按照本会计政策之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和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
(一)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系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所持有的有形资产。
(二)折旧方法
类别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建筑物 | 年限平均法 | 10-45 | 5 | 10-2.22 |
机器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10-15 | 5 | 10-6.67 |
运输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6-10 | 5 | 16.67-10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年限平均法 | 5-15 | 5 | 20-6.67 |
固定资产从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以实际成本计价。其中为工程建设项目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在达到预计使用状态之日起不论工程是否办理竣工决算均转入固定资产,对于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待办理完毕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三条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期间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上述资
本化条件的,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所发生的,计入该资产的成本,若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当所购建或生产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时,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第二十四条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
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
(一)计价方法、使用寿命、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
公司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采用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果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公司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详见第二十六条长期资产减值。
(二)内部研究开发支出会计政策
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的划分标准:研究阶段支出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所发生的支出;开发阶段支出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公司内部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不再调整。第二十六条 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商誉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本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第二十七条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在相关项目的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第二十八条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反映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本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本公司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予抵销。
第二十九条 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
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短期薪酬是指本公司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除外。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离职后福利计划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以当地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计算应缴纳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设定受益计划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辞退福利是指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公司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福利义务
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第三十条 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预计负债
公司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将其确认为负
债:
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并且补偿
金额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股份支付
(一)股份支付的种类
公司的股份支付分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
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公司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以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修改,甚至取消权益工具的授予或结算该权益工具,公司都应至少确认按照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获取的相应的服务,除非因不能满足权益工具的可行权条件(除市场条件外)而无法可行权。
如果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处理如下: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3.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公司应以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收入
(一)收入是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二)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本公司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变对价,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如果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将根据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于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本公司不考虑其中的融资成分。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本公司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本公司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本公司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除了为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外,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应付客户对价超过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本公司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在
对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时,本公司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的,本公司按照在合同开始日所采用的基础将该后续变动金额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对于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不再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
益;
2.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
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四)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五)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1.本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本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4.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及合同履约成本。
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是指本公司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如销售佣金等)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本公司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适用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的规范范围的,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确认的资产和合同履约成本确认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差额的,本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上列两项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
账面价值。
第三十五条 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的类型
政府补助,是指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
助。
(二)政府补助的确认原则和确认时点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三)政府补助的计量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公司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2.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
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人民币1元)。
(四)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3.对于同时包含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可以区分的,则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则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4.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的,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5.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金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六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司在取得资产、负债时,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按照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1.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2.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2)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视
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1.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公司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商誉的初始确认;(2)同时满足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2.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1)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三)所得税的抵销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本公司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本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第三十七条 租赁
(一)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
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公司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xx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二)公司作为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认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三)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1.经营租赁
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按照租赁投资净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公司按照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公司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回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按注销股票
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与股票面值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如低于面值总额的,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公司回购自身权益工具,不确认利得或损失。
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公司回购其普通股形成的库存股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将其作为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列示。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
公司设立特殊目的主体作为结构化融资的载体,公司把金融资产转移到特殊目的主体,如果公司能够控制该特殊目的主体,这些特殊目的主体则视同为子公司而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公司出售金融资产作出承诺,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公司进行全额补偿,公司实质上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公司未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资产证券化募集的资金列专项应付款,资产证券化融资费用(包括财务顾问费、银行担保费等)列入当期财务费用,收益权与实际募集的委托资金差额列长期待摊费用,在存续期内按证券化实施的项目进行摊销列入财务费用。
(三)套期会计
1.套期会计方法及套期工具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公司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方法。
套期工具是指公司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净投资套期。被套期项目是指公司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套期工具,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
(2)在套期开始时,公司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公司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包括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确定方法)等内容;
(3)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的要求。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A.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B.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C.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
2.套期会计确认和计量
(1)公允价值套期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B.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2)现金流量套期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A)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B)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每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为当期现金流
量套期储备的变动额。
B.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进行后续处理:
(A)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公司应当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B)对于不属于上述(A)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公司应当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C)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公司应当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
全部或部分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相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B.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对套期关系作出再xx的,应当在调整套期关系之前确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更新在套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原因的分析,并相应更新套期关系的书面文件。
套期关系再xx可能会导致企业增加或减少指定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企业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进行处理;企业减少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减少部分自指定减少之日起不再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作为套期关系终止处理。
第三章 会计科目设置第三十九条 会计科目如下
序号 | 类型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备注 |
1 | 资产 | 1001 | 库存现金 | |
2 | 资产 | 1002 | 银行存款 | |
3 | 资产 | 1012 | 其他货币资金 | |
4 | 资产 | 110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5 | 资产 | 1111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 资产 | 1121 | 应收票据 | |
7 | 资产 | 1122 | 应收账款 | |
8 | 资产 | 1123 | 预付账款 | |
9 | 资产 | 1125 | 合同结算 | 根据借贷方余额分析填列至 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栏目 |
10 | 资产 | 1131 | 应收股利 | |
11 | 资产 | 1132 | 应收利息 | |
12 | 资产 | 1221 | 其他应收款 | |
13 | 资产 | 1231 | 坏账准备 | |
14 | 资产 | 1232 |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 |
15 | 资产 | 1291 | 内部往来 | |
16 | 资产 | 1401 | 材料采购 | |
17 | 资产 | 1402 | 在途物资 | |
18 | 资产 | 1403 | 原材料 | |
19 | 资产 | 1404 | 材料成本差异 | |
20 | 资产 | 1405 | 库存商品 | |
21 | 资产 | 1406 | 发出商品 | |
22 | 资产 | 1407 | 商品进销差价 | |
23 | 资产 | 1408 | 委托加工物资 | |
24 | 资产 | 1409 | 受托加工物资 | |
25 | 资产 | 1411 | xx材料 | |
26 | 资产 | 1471 | 存货跌价准备 | |
27 | 资产 | 1473 | 应收退货成本 | |
28 | 资产 | 1474 | 合同履约成本 |
序号 | 类型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备注 |
29 | 资产 | 1475 |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 |
30 | 资产 | 1476 | 合同取得成本 | |
31 | 资产 | 1477 |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 |
32 | 资产 | 1481 | 持有待售资产 | |
33 | 资产 | 1482 |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 |
34 | 资产 | 1501 | 债权投资 | |
35 | 资产 | 1502 |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 |
36 | 资产 | 1503 | 其他债权投资 | |
37 | 资产 | 1504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38 | 资产 | 1506 | 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 |
39 | 资产 | 1511 | 长期股权投资 | |
40 | 资产 | 1512 |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
41 | 资产 | 1518 | 继续涉入资产 | |
42 | 资产 | 1521 | 投资性房地产 | |
43 | 资产 | 1522 |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 |
44 | 资产 | 1523 |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 |
45 | 资产 | 1531 | 长期应收款 | |
46 | 资产 | 1532 | 未实现融资收益 | |
47 | 资产 | 1601 | 固定资产 | |
48 | 资产 | 1602 | 累计折旧 | |
49 | 资产 | 1603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
50 | 资产 | 1604 | 在建工程 | |
51 | 资产 | 1605 | 工程物资 | |
52 | 资产 | 1606 | 固定资产清理 | |
53 | 资产 | 1611 | 未担保余值 | |
54 | 资产 | 1612 | 使用权资产 | |
55 | 资产 | 1613 |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 |
56 | 资产 | 1614 |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 |
57 | 资产 | 1701 | 无形资产 |
序号 | 类型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备注 |
58 | 资产 | 1702 | 累计摊销 | |
59 | 资产 | 1703 |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
60 | 资产 | 1711 | 商誉 | |
61 | 资产 | 1801 | 长期待摊费用 | |
62 | 资产 | 181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63 | 资产 | 190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64 | 负债 | 2001 | 短期借款 | |
65 | 负债 | 2101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66 | 负债 | 2201 | 应付票据 | |
67 | 负债 | 2202 | 应付账款 | |
68 | 负债 | 2203 | 预收账款 | |
69 | 负债 | 2205 | 合同负债 | 可并入合同结算科目 |
70 | 负债 | 2211 | 应付职工薪酬 | |
71 | 负债 | 2221 | 应交税费 | |
72 | 负债 | 2231 | 应付利息 | |
73 | 负债 | 2232 | 应付股利 | |
74 | 负债 | 2241 | 其他应付款 | |
75 | 负债 | 2245 | 持有待售负债 | |
76 | 负债 | 2401 | 递延收益 | |
77 | 负债 | 2501 | 长期借款 | |
78 | 负债 | 2502 | 应付债券 | |
79 | 负债 | 2504 | 继续涉入负债 | |
80 | 负债 | 2701 | 长期应付款 | |
81 | 负债 | 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
82 | 负债 | 2711 | 专项应付款 | |
83 | 负债 | 2801 | 预计负债 | |
84 | 负债 | 2901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85 | 共同 | 3101 | 衍生工具 | |
86 | 共同 | 3201 | 套期工具 |
序号 | 类型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备注 |
87 | 共同 | 3202 | 被套期项目 | |
88 | 权益 | 4001 | 股本 | |
89 | 权益 | 4002 | 资本公x | |
90 | 权益 | 4101 | 盈余公积 | |
91 | 权益 | 4103 | 本年利润 | |
92 | 权益 | 4104 | 利润分配 | |
93 | 权益 | 4201 | 库存股 | |
94 | 权益 | 4301 | 其他综合收益 | |
95 | 权益 | 4401 | 其他权益工具 | |
96 | 成本 | 5001 | 生产成本 | |
97 | 成本 | 5101 | 制造费用 | |
98 | 成本 | 5201 | 劳务成本 | |
99 | 成本 | 5301 | 研发支出 | |
100 | 损益 | 6001 | 主营业务收入 | |
101 | 损益 | 6051 | 其他业务收入 | |
102 | 损益 | 6061 | 汇兑损益 | |
103 | 损益 | 6101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104 | 损益 | 6102 | 套期损益 | |
105 | 损益 | 6103 | 净敞口套期损益 | |
106 | 损益 | 6111 | 投资收益 | |
107 | 损益 | 6115 | 资产处置损益 | |
108 | 损益 | 6117 | 其他收益 | |
109 | 损益 | 6301 | 营业外收入 | |
110 | 损益 | 6401 | 主营业务成本 | |
111 | 损益 | 6402 | 其他业务成本 | |
112 | 损益 | 6403 | 税金及附加 | |
113 | 损益 | 6601 | 销售费用 | |
114 | 损益 | 6602 | 管理费用 | |
115 | 损益 | 6603 | 财务费用 |
序号 | 类型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备注 |
116 | 损益 | 6605 | 研发费用 | |
117 | 损益 | 6701 | 资产减值损失 | |
118 | 损益 | 6702 | 信用减值损失 | |
119 | 损益 | 6711 | 营业外支出 | |
120 | 损益 | 6801 | 所得税费用 | |
121 | 损益 | 6901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第四章 账务处理
第一节 资产类账务处理第四十条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有内部xx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二)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第四十一条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
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第四十二条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第四十三条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 “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四条 112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
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第四十五条 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1.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重组债权减值准备的,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2.接受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
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将债权转为投资,应按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第四十六条 112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 或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 1125 合同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
润。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
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其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科目。
3.取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第四十九条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的贷款、各类债权投资、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债权投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取得的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债权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债权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
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债权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3.取得的其他债权投资,比照 2.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发生减值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企业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6.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第五十条 122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本科目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出资金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销售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合同约定返售商品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x科目。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第五十一条 123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应收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公司对不能收回原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3.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第五十二条 1232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三条 1402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材料、商品,按应计入材料、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所购材料、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商品等物资的采购成本。
第五十四条 1403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按材料的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3.生产经营领用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材料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第五十五条 1405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二)本科目可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期(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发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对外销售产成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2.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
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第五十六条 1406 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或进价)。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第五十七条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五十八条 1471 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货的跌价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存货项目或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五十九条 1504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时,按其公允价值和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其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出售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 “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第六十条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联营企业),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当分别“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等科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或做相反分录。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按属于本公司的部份,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将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按转换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转换时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自权益法转按成本法核算的,除构成企业合并的以外,应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
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5.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份进行会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第六十一条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六十二条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可以单独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比照“累计折旧”等科目进行处理。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进行处理。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还应当分别“成本”和“公
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 等科目。
2.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将自用的建筑物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本科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3.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4.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其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5.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将自用的建筑物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等,借记 “累计折旧”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3.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4.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5.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同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记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五)投资性房地产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相关的损益。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十三条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比照“累计折旧”等科目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的,本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1531 长期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
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如有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部分,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以本科目中实质上构成了对被投资单位
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部分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借记 “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除上述已确认投资损失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仍应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第六十六条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原价。
(二)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在本科目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应付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自行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租赁期届满,企业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将该项固定资产从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4.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
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 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5.处置固定资产时,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第六十七条 16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按期(月)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折旧。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第六十八条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十九条 1604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二)本科目可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
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发包的在建工程,应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 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企业自营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科
目。
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
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4.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5.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在建工程完工已领出的剩余物
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6.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
第七十条 1605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
(二)本科目可按“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工程物资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三)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3.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存货的,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
第七十一条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
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2.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第七十二条 1612 使用权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使用权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
等成本的现值,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2.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负债”科目;除下述 3.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负债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3.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借记“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4.企业转租使用权资产形成融资租赁的,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承租人使用权资产的原价。第七十三条 1613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1.承租人通常应当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按月计提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借记“营业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也可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并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2.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额。第七十四条 1612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1.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减值准备。
3.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第七十五条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二)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2.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3.处置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第七十六条 17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按期(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摊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第七十七条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十八条 1711 商誉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商誉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商誉减值准备”科目,比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誉的价值。第七十九条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第八十条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
(二)本科目应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根据税法
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商誉”等科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第八十一条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1.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2.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四)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二节 负债类账务处理第八十二条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
下(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
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第八十三条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衍生金融负债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本金”“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
2.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八十四条 22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应付账款等,借记“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的,按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
额。
第八十五条 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
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 (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 “库存商品”“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应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
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上述交易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
理。
(1)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款项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
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抵债资产为存货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抵债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 “投资收益”科目。
(3)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第八十六条 2203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
第八十七条 2205 合同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
务。
(二)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
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第八十八条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
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2.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日,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6.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第八十九条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 “在途物资”、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第九十条 2231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第九十一条 2232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第九十二条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第九十三条 2401 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二)本科目可按政府补助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收到或应收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未来期间,按应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第九十四条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
(不含 1 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 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3.归还的长期借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第九十五条 2502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以摊余成计量的债券。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负债成份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发行的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债券中按 “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债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行债券,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债券工具的面值,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利息调整)。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按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的面值,贷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3.长期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借记本科目(面值、应计利息)、“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或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按其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如用现金支付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企业债券备查簿”,详细登记企业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单位、转换股份等资料。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在备查簿中应予以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摊余成本。
第九十六条 270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租赁负债、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可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租赁负债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2)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A.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B.承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应当借记“财务费用—
—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C.承租人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D.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增加额,借记 “使用权资产”科目,按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贷记“租赁负债一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除下述 E 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租赁付款额的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减少额,贷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若使
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现值贷记“营业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E、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使用权资产”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
值。
2.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
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期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长期应付款项。第九十七条 271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
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第九十八条 280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形成预计负债的交易或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由资产弃置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实际清偿或冲减的预计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3.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第九十九条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所得税费用——递
x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商誉,借记 “商誉”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三节 共同类账务处理
第一百条 3101 衍生工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的,在“套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衍生工具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衍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终止确认的衍生工具,应当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一百零一条 3201 套期工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
债。
(二)本科目可按套期工具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套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将已确认的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
的,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衍生工具”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套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等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作为套期工具核算的,应按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一百零二条 3202 被套期项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被套期项目类别或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三)被套期项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将已确认的资产、负债或其组成部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库存商品”“长期借款”“债权投资”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按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套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等科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被套期项目核算的,应按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
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负债。
第四节 所有者权益类账务处理第一百零三条 4001 股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股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股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2.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3.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科目。如有现金支付不可转换股票,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本企业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贷
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在行权日,按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 “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第一百零四条 4002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 “股本”科目、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
(股本溢价)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
本”或“股本”科目。
2.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为借方差额的,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3.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按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 “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5.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
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资本公积。第一百零五条 410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
算。
(三)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
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2.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股本”科目。
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第一百零六条 4103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一百零七条 4104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2.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四)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第一百零八条 4201 库存股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二)库存股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为奖励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做备查登记。
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有实
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根据职工获取奖励股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奖励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企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转让库存股,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
5.注销库存股,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 “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第一百零九条 4301 其他综合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包括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会计期间满足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两类。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该类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得重分类进损益。
2.以后会计期间满足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 ,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则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方;如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借方,终止确认时,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如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分担的金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其会计处理为: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待该项股权投资处置时,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转入当期损益。
3.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设置“信用减值准备”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4.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设置“套期储备”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现金流量套期下套期工具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中的套期有效部份。
5.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设置“套期损益”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份进行套期时,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6.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设置“套期成本”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将期权的时间价值、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或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排除在套期工具之外时,期权的时间价值等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金额。第一百一十条 4401 其他权益工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
(二)本科目可按照发行其他权益工具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权益工具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其他权益工具存续期间分派股利或利息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企业应根据分配的股利或利息金额,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3.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贷记“应付债券”等相关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对于分摊至负债成分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该负债成分的初始计量金额(该负债成分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或计入当期损益(该负债成分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分摊至权益成分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4.将其他权益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工具的公允价值,贷记“应付债券”等科目,按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将金融负债重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在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企业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其他权益工具的,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注销所赎回的其他权益工具,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其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6.企业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其他权益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权益工
具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转股时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不足转换为 1 股普通股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其他权益工具金额。第五节 成本类账务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5001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二)本科目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生产成本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三)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2.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期(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期(月)末,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 5101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不同的生产车间、部门和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制造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1.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2.发生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
目。
4.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5.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7.季节性生产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额与分配额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做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额小于分配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第一百一十三条 5201 劳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提供劳务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劳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成或尚未结转的劳务成
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5301 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
出。
(二)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
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支出,应当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 “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研发费用”科目,借记“研发费用”,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第六节 损益类账务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2.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
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企业收到的对价为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一百一十七条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