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开 户 约 定 书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就证券投资开户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主文及其九个附件所载明之文字,附件中的甲乙双方仍为本协议主文所载明的甲乙双方。上述九个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签定本协议之前,甲乙双方均已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主文及其所有附件,且对主文及附件之文字表达无任何疑义或异议。
三、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即视为接受本协议主文及其所有附件全部条款之约束,而无须另行签署任何附件。
四、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隶属于广东证监局辖区的投资者,还可向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的附件六至附件八,如需开通请填写“是”,如不开通请填写“否”。
七、本《开户约定书》及附件中所涉业务的解释权归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所有。
(是)附件一《客户须知》
(是)附件二《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是)附件三《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是)附件四《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是)附件五《自助委托协议书》
( )附件六《指定交易协议书》
( )附件七《网上委托协议书》
(否)附件八《权证风险揭示书》
(是)附件九《佣金收费标准》
特别提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免除、减轻责任或重大利害关系、个人信息处理条款的内容。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业务印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 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 以下简称“ 协会”) 网站
(xxx.xxx.xxx.xx)查询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证券公司如发现您涉嫌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您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并进行变更。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请您按规定登记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配合金融机构核查身份背景、资金来源和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以便我们了解您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
如您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先前提交的证件信息、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无效的,或您因信息变更不再符合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账户开户条件的,亦或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有权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限制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证券公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的账户、资产或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有权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建议您采取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等措施,防止计算机或手机等网上交易终端感染木马、病毒,避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由于您对自己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或选择的服务有很多,其特点、潜在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投资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潜在的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认为您参与特定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若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或证券公司针对特定市场、产品、交易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证券公司无法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七、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 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八、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接受您的全权委托。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或将账户全权委托、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九、防范信息欺诈
为保障您个人财产的安全,我们特此提醒您防范信息欺诈,不得将账户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不得点击未经核实的开户链接,不得将个人财产转至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或其他未经核实的收款账户,避免下载安装未经核实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用程序,您应当注意保护自身信息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十、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您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一、证券公司客户投诉方式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或通过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95321;
传真:0551-62897987;
本人/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
(请抄写以上内容)
附件二: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3.甲方已经充分了解证券交易场所对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如实提供以往交易合规情况,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甲方承诺其在签署本协议及账户使用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处理、合法验证和依法报送,甲方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开展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6.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证券法》《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的账户核查、尽职调查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7.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
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
5.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营业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本人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采取必要措施对甲方强化身份识别。发现甲方信息存疑的,要求甲方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甲方真实身份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开户、交易合规性的重要信息,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开通交易权限或者提供交易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
令,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确认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其中,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乙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甲方申请开立的账户须在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当甲方存在账户交易权限新增、账户使用异常、资金划转异常、证券交易异常等情形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对甲方进行的回访。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接受回访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规定对甲方进行分类,甲方(如为普通投资者)须配合乙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定期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甲方可向乙方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如实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
若甲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若甲方为金融产品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若甲方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变更上述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基本信息时,应
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转户、销户的,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采取非现场或临柜方式办理。
临柜方式是指在公司营业场所内,业务受理人员直接面向客户接受咨询,进行柜面业务操作、查询的业务受理方式。非现场方式是指在公司营业场所外受理客户业务申请,为客户办理业务的方式。采取非现场方式办理转户、销户前,应当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注销账户相关业务权限及账户拓展属性等。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后,甲方不得再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甲方
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双方约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收取交易佣金并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限制密码输入、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甲方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使用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留存的账户资料规范性、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核查。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
入、限制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证据表明甲方已开立的账户存在虚假姓名/名称、虚假证件或冒名开立的情况;
2.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 6 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90 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3.乙方发现甲方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绝配合乙方账户核查工作的;
4.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涉嫌违法、资金来源不明、大额资金划转异常,且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的;
5.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第六章 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
机构申请调解(隶属于广东证监局辖区的投资者,还可向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
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无需填写,以首页《开户约定书》内所选方式为准)
第七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电子签名或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到达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六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四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第三十五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还可以是书面、电话、短信、邮件、客户端或公告等方式。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和客户端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附件三: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
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提供或者进行修改;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并承担因不按规定提供、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
3.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在清楚认识证券交易规则,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 甲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监管规定或乙方要求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5.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不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不影响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合规交易,并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6.甲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情形;
7.甲方同意配合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甲方账户使用情况,并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
8.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等规定处理甲方信息。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违背甲方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私下交易委托,未经甲方委托,不擅自为甲方买卖证券,或者假借甲方的名义买卖证券;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甲方交易记录;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xxxx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上述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
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就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其他委托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
第八条 甲方应当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上述规则或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受理且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受理的,则该委托应视为有效委托。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但若乙方根据该委托已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申报,相关申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不可撤销的除外。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乙方虽根据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发出撤销申报指令,但甲方委托所对应的申报可能已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成交情况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 乙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委托指令要素的齐备性进行核查。甲方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乙方按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资金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甲方账户内证券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卖出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证券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
第十五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证券的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转板上市、强制赎回、转股回售、退市、重新上市、跨市场转登记、B股转 A 股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相关时间节点前做好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证券交易场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八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对账单或资产证明材料等。甲方可在乙方营业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向甲方收取交易佣金及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佣金收取标准以电子或纸质方式的《新增/存量客户协议佣金定价确认单》另行约定,如甲方未签署《新增/存量客户协议佣金定价确认单》,乙方以本合同附件九《佣金收费标准》约定的佣金费率向甲方收取交易佣金。代收的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知晓并同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划付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三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现资金、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补足资金及证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为甲方垫付资金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归还垫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未及时履行归还责任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和限制交易、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 6 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
文件过期 90 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2.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4.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关或乙方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
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因甲方保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纠纷解决
第三十一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
机构申请调解(隶属于广东证监局辖区的投资者,还可向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无需填写,以首页《开户约定书》内所选方式为准)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已生效。
2.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其中,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账户上存在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5.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自《开户约定书》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构成《开户约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四: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
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或不兼容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场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证券交易场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投资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本公司向您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当您有意投资风险警示类、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衍生品等)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致使他人违背您的意愿操作或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章。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请抄写以上内容)
附件五:自助委托协议书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使用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签定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书所指自助委托方式包括小键盘自助委托、热键自助委托、电话委托、远程可视委托等非柜台委托方式(网上委托、手机委托需另行签署协议),甲方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自助委托。
二、甲乙双方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承诺之条款同样适用于本协议书所约定的自助委托方式。
三、甲方在委托交易前,须详细填写《开户申请表》,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对所提供资料形式及内容的结果负责。除非甲方同意或司法机关、安全机关要求,乙方不得泄露甲方任何资料。
四、甲方在开户时自行设定的密码,也作为甲方使用自助委托方式的密码。甲方须明确理解《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之第四章第十八条及十九条所述内容,除非能证明是乙方泄密,甲方对任何错误使用密码和不慎泄密负全部责任。
五、甲方可通过系统自行更改密码,更改密码后的委托行为视同原密码委托行为,甲方承担委托行为全部责任。
六、甲方使用自助委托,委托指令仅当日有效。委托指令一律以乙方的电脑记录资料为合法有效凭证,凡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及差错,由甲方自己承担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甲方使用自助委托,同样按照《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之第二章第十七条办理清算交割手续。
八、甲方对乙方执行其有效委托指令产生的后果负完全经济、法律责任。
九、甲方承诺在证券交易中风险自负,承诺对《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中所述情况造成的损失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责任。
十、乙方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在闭市前若干时间,暂停接受甲方委托指令,并在合理时间内告知甲方。
十一、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隶属于广东证监局辖区的投资者,还可向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无需填写,以首页《开户约定书》内所选方式为准)
十二、本协议一经签署,甲方即被认为对有关证券交易法规和证券交易的风险有充分理解和认识, 并对本协议内容完全认可。
十三、本协议未尽之处,依照《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相关条款处理。有矛盾的,以本协议为准。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自《开户约定书》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构成《开户约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六: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选择乙方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其所属的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二、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三、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乙方原因延迟的,乙方应告之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如甲方为通过非现场单向视频方式开户的投资者,且未通过电话回访,须待电
话回访通过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四、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五、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六、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七、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对于甲方明确要求注销证券账户的,禁止先撤销指定、后办理销户。乙方应当在接受甲方撤销指定交易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九、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未尽之处,依照《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相关条款处理。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开户约定书》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
附件七:网上委托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委托风险提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潜在风险:
1、技术方面存在的风险
由于通讯线路繁忙,可能出现不能及时进入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使投资人不能及时完成交易的风险,投资人应及时使用其它委托手段。由于网络通讯故障原因,在互联网上传输的行情信息及其它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误导投资人,产生风险。因此,如出现异常或不确定信息,投资人应比对其它相关信息,及时使用其它委托手段,并查证核实成交情况。
由于网络通讯故障原因,投资人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投资人电脑界面已显示委托成功,而券商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投资人不能及时完成交易的风险,投资人应当查证核实成交情况。
由于网络传输延迟,投资人电脑界面显示委托未成功,投资人再次发出委托指令,使券商服务器收到投资人重复委托指令,使投资人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投资人应当查证核实成交情况。
由于网络传输延迟,投资人在其交易过程中,存在不能以设定的价位进行交易,使投资人遭受损失,投资人应使用其它委托手段规避风险。
由于网上黑客的侵入,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发生故障,投资人存在不能及时进入网上证券委托系统,无法进行正常交易,或接收到错误信息,投资人应比对其它相关信息,并及时使用其它委托手段。
分支机构电脑系统的故障,导致交易指令不能正确送达或完成,投资人应及时使用其他委托手段。
2、投资人开户的风险
投资人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产生风险,因此投资人必须本人到分支机构内指定的业务柜台办理,按照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交开户资料、办理开户手续,确保在安全状态设置各类密码,并妥善保管自己的开户资料、交易密码、CA 证书使用密码和 CA 证书装载软盘或通讯密码。由于委托他人使用,存在未按投资人本人意图买卖证券和
提取资金的风险,因此投资人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仅限本人使用。
3、投资人资料泄密的风险
如投资人将股东账号、交易密码、CA 证书使用密码和 CA 证书装载软盘或通讯密码遗失,使所托管证券有被他人盗卖等风险,投资人有义务立即挂失,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4、CA 证书使用的风险
投资人在开通有证委托时,务必在签署 CA 证书的同时认真阅读 CA 证书软件商提供的相关说明,使用时按章操作,避免风险。并注意 CA 证书的有效使用期限,x CA 证书过期网上交易将不能继续使用,请投资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分支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无证委托的风险
投资者开通无证委托后不需要申请 CA 证书,进行网上交易时只验证交易密码或交易密码及通讯密码即可。存在交易密码及通讯密码被他人盗取,导致损失的风险。
6、银证转帐的风险
投资者选择银行转帐方式存取资金,则有可能因为通讯及计算机技术以及银证接口方面的原因而使划款指令不能及时被执行,由此也可以造成预期收益不能实现。因利用互联网传输信息,资料在网上的传输过程中,存在投资者资料被盗或被更改的可能。
7、信息风险
网站所发布的证券信息均说明信息来源,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正确性由信息提供者负责,投资人应认真甄别信息真伪,谨防信息风险。
8、政策风险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交易规则的变化等因素,使投资人遭受损失的风险。
9、财务风险
投资人采用网上委托交易后,应在交易当日同分支机构进行帐务核对,确认本人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余额及当日发生额准确无误,如有异议或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与分支机构联系。
10、其它风险
由于火灾、电力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风险,引起的法律责任,双方在网上证券委托协议中约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资人不能及时进行交易的风险,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为防范投资人身份被仿冒的风险,投资人应确保交易密码等个人资料的不被泄露或窃取;对于网络通讯原因而导致数据错误或延迟的风险,投资人应对重要信息进行核实后再进行决策,并改用其它委托手段;通讯网络、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时,投资人应及时采用其它委托手段;当出现上述任何情况时,客户应立即与开户分支机构联系,避免或尽量减少交易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其中,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及 PDA 等设备。
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分支机构。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第五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地点下载的。
甲方由于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网上委托:
1)有证委托(使用软件商开发的证书进行委托);
2)无证委托(不使用证书进行委托)。
3)手机委托。
第八条 凡使用甲方资金账号、交易密码、通讯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如选择使用证书及密码则具有第三方身份确认),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自助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
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次数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甲方允许连续输错密码的规定次数、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被暂时冻结的时间、以及申请解冻的方式等具体规定请甲方向乙方查询或按照乙方有关公告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潜在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并由此导致甲方损失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相关条款处理。有矛盾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 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 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隶属于广东证监局辖区的投资者,还可向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无需填写,以首页《开户约定书》内所选方式为准)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自《开户约定书》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八:权证风险揭示书
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市场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首次参与权证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1、权证具有证券类产品交易所具备的各种风险。
2、权证上市前,由发行人确定其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日期等要素(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随着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调整)。权证上市交易后,权证价格将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
3、权证实行 T+0 交易。
4、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如果发行人发生财务风险,投资者有可能面临发行人不能履约的风险。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发行公告书刊载的履约条款的约定。
5、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在存续期间均会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互动关系,标的证券市价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引起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对权证价格的影响。
6、权证与绝大多数标的证券不同,有一定的存续期间,且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递减。即使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维持不变,权证价格仍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下跌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
7、投资者还应关注该权证约定条款是否包含有自动行权机制,如无自动行权机制,投资者应注意及时行权,避免投资损失。
8、有部分证券公司未取得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授予的权证交易和结算业务资格,不可代
理投资者买入权证。因此投资者在通过证券公司参与权证交易前,须了解其开户证券公司是否具备业务资格。
9、证券公司在办理权证结算交收时如未能缴付足额资金履行结算交收职责,结算公司和交易所可能对其权证买入进行限制处理。投资者应注意由此可能对实现投资决定所产生的影响。
10、当权证交易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或涉嫌违规行为时,交易所可能采取包括临时停牌、公布相关账户交易信息、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投资者也应注意由此可能对投资决定产生的影响。
11、本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权证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权证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权证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对其它可能影响权证或权证价格的因素也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权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附件九:佣金收费标准
序号 | 交易市 场 | 收费项目 | 证券品种 | 收费标准 |
1 | 上海市场 | 普通交易佣金 | A 股、B 股 | 按照成交金额的 2.9854‰向买卖双方向收取。A 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B 股 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1 美元的,按 1 美元收取。 |
2 | 沪港通、LOF、ETF、黄 金 ETF、货币 ETF、基础设施基金 | 按照成交金额的 3‰向买卖双方向收取。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 | ||
3 | 可转债、国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交换公司债、非担保企债、非 担保公司债 | 按照成交金额的 0.2‰向买卖双方向收取,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1 元的,按 1 元收取。 | ||
4 | 信用交易佣金 | A 股 | 按照成交金额的 2.9854‰向买卖双方向收取, 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 | |
5 | LOF、ETF、黄金 ETF、货币 ETF、基础设施基 金 | 按照成交金额的 3‰向买卖双方向收取。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 | ||
6 | 可转债、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 债、非担保企债、非担 保公司债 | 按照成交金额的 0.2‰向买卖双方向收取,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1 元的,按 1 元收取。 | ||
7 | 债券 ETF | 暂免收取。 | ||
8 | 个股期权交易 佣金 | ETF 期权 | 按照不高于 20 元/张,双边收取(包含买开、买平、卖平、备兑平,暂不包括备兑开仓、卖出开仓)。 | |
9 | 个股期权行权 佣金 | ETF 期权 | 按照不高于 20 元/张,向行权方收取。 | |
10 | 深 圳市 | 普通 交易佣金 | A 股、B 股 | 按照成交金额的 2.9854‰向买卖双方向收取。A 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B 股 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港元的,按 5 港元收取。 |
11 | 场 | 深港通、LOF、ETF、黄金 ETF、货币 ETF、基 础设施基金 | 按照成交金额的 3‰向买卖双方向收取。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 | |
12 | 可转债 | 按照成交金额的 1‰向买卖双方向收取。 | ||
13 | 国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交换公司债、非担保企债、非担保公司 债 | 按照成交金额的 0.2‰向买卖双方向收取。 | ||
14 | 债券 ETF | 暂免收取。 | ||
15 | 信用交易佣金 | A 股 | 按照成交金额的 2.9854‰向买卖双方向收取, 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 | |
16 | LOF、ETF、黄金 ETF、货币 ETF、基础设施基 金 | 按照成交金额的 3‰向买卖双方向收取。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 | ||
17 | 可转债 | 按照成交金额的 1‰向买卖双方向收取。 | ||
18 | 国债、企业债、公司债、 非担保企债、非担保公司债 | 按照成交金额的 0.2‰向买卖双方向收取。 | ||
19 | 债券 ETF | 暂免收取。 | ||
20 | 个股期权交易 佣金 | ETF 期权 | 按照不高于 20 元/张,双边收取(包含买开、买平、卖平、备兑平,暂不包括备兑开仓、卖出开仓)。 | |
21 | 个股期权行权 佣金 | ETF 期权 | 按照不高于 20 元/张,向行权方收取。 | |
22 | 北京市场 | 普通交易佣金 | A 股 | 按照成交金额的 2.875‰向买卖双方向收取。每 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 |
23 | 挂牌公司股份、退市板块股份、终止挂牌股 票、退市板块可转债 | 按照成交金额的 3‰向买卖双方向收取。 | ||
24 | 公司债/企业债现券 | 按照成交金额的 0.2‰向买卖双方向收取。 | ||
25 | 信用交易 佣金 | A 股 | 按照成交金额的 2.875‰向买卖双方向收取,每 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 | |
26 | 公司债/企业债现券 | 按照成交金额的 0.2‰向买卖双方向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