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契約編號:2 .4
非交易系統維運人力及設備維護契約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廠 商 名 稱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進行「非交易系統維運人力及設備108年維護案」之維護,經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維護標的及場所
維護標的詳如附件一。
維護地點:甲方所指定之地點及位置。
契約有效期間
x契約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間一年。
契約期滿後,若甲xx維護契約尚未訂定或乙方與新維護廠商未完成交接前,乙方應依本契約所定維護內容繼續維護。
維護費用
維護費:
維護費壹年共計新台幣(以下同)_______元整,(含稅,以下同)。乙方應與甲方之原維護廠商進行交接,自完成交接日起計收維護費用。
維護費按該維護期限所有設備總採購金額計算,維護費率如下:
1.系統軟硬體設備:百分之 。
2.特徵碼更新:百分之 。
符合第五條第三項第四款情形,自停用日起停止支付停用部分之維護費。
本契約指派人員維護費,以每人每月 元,共三人計算,合計壹年 元整,;如有變更按實際人數計算。
付款方式
甲方按季給付乙方維護費 元整,未滿一季時,按實際執行情形比例計算。
乙方應於每季終了後,檢具發票及維護紀錄報告向甲方請領上一季之維護費,甲方應於收到上開資料並經確認無誤後付款。
維護及維修服務時間及方式
維護時間及方式:
維護服務時間:
每週七天,全年每日24小時。
指派人員服務時間:
乙方應於甲方營業日:
指派二名系統工程師進駐於甲方主電腦中心 (上午07:00至15:00及14:00時至22:00)。
另指派一名系統工程師先於甲方第二資訊中心檢查設備後返回主電腦中心。(上午08:00至17:00)。
乙方指派人員如有增減或更替時,須經雙方協議同意後,再予變更。
乙方指派人員之主要工作內容參照本條第二項規定,所有作業事項得由甲方調派,每季檢討指派人員之服務項目。
維護方式:
定期維護作業:
乙方依照原廠維護硬體設備之規定,對標的作定期保養,每月派人至指定地點進行例行性之電腦設備軟硬體效能調整,並將定期保養紀錄一份留存甲方。
標的定期保養的工作項目含潤滑、測試、檢視、測量、調整、清潔等事項及更換必要之零件且按照保養程序執行定期保養。
乙方指派工程師應列出對甲方每個營業日電腦硬體設備之檢查計畫,依計畫檢查甲方硬體設備,若硬體設備有異常情況,甲方得要求乙方對該項硬體設備作特別檢查及維護。
硬體主機系統:包括主機機架組合上之零組件、磁碟機,每月定期保養一次。
乙方配合事項:
乙方接到甲方請修需求,應指派合格之維修人員(具備更換故障設備的能力及資格),於下列反應時間內到達甲方修護地點維修,不得另行計費:
甲方營業日(上午07:00至17:30):一小時
其他時間:二小時
x因不可抗力或純屬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於前目規定時間內進行或完成維護、維修者,則乙方不負遲延責任,但仍應於事故結束後四小時內抵達,並於當日內修復完成,如係於維護服務時間外進行維修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前修復完成。乙方為前開之維修時,均應製作維修簽認單據,並經甲方簽證存證。
乙方負責維護標的在正常使用下,損壞零件之更換與調整,除耗材外,其材料費用與人工費用均涵蓋在本維護契約內,乙方不另收費。
乙方維護時為爭取時效,使甲方硬體設備迅速回復至可工作狀態,修護時基本上採用更換方式,以相同硬體設備或組件之新品換回故障之硬體設備或組件;換下之硬體設備或組件不得再攜回甲方使用。
乙方須協助甲方所屬各部室與各相關單位之終端設備與本契約標的物連線時所發生之連線故障排除(不含非本契約標的物之設備故障排除)。
乙方於維護服務時間內進行維修而延長時間,或待維修之標的物須在非甲方營業時間方可進行維修者,不得要求服務費。乙方為前開維修時,均應製作維修簽認單據,經甲方簽證存證。
甲方於維護期間內所提出維護需求,若乙方維護時xx逾本契約之有效期間,乙方仍應繼續解決原有問題及其衍生之問題,且不得收費。
軟體設備維護
系統軟體發生問題時,乙方除應依約定的回應時間抵達甲方現場進行處理外,事後並應提出書面說明,若乙方無法立即找出原因,乙方應立即發電文通知維護標的之國外維護標的設備原廠,要求其協助解決問題,並同時將往來電文發送甲方存查。
如因系統軟體影響正常開市或運作,甲方得要求乙方自國外維護標的設備原廠聘請工程師前來維修,乙方應要求國外工程師於四十八小時內到達甲方現場,費用概由乙方支付,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後五日內主動提出書面說明;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在約定時間內到達者,仍應於事故結束後七十二小時內抵達。
系統軟體發生問題,以致嚴重影響甲方正常作業,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後二個月內解決,或提出避免方式。
乙方應主動定期提供國內外維護標的系統軟體之問題予甲方,如遇可能影響甲方系統作業之問題,則乙方應善盡預防之責任,於一週內通知甲方知悉,如有需要舉辦講習會,經雙方協調後進行。
系統軟體如需更新,乙方應先行於乙方設備處進行測試後,將測試報告送甲方參考,乙方需依甲方之作業需求,制定及提供系統軟體更新各項程序或資料,並負責系統軟體更新,其更新實施時間,由雙方協調訂定。
乙方應主動瞭解維護標的主機系統軟體可能發生影響甲方系統作業各種可能之原因,並必須於維護標的原廠告知原因後一週內通知甲方知悉,如有需要舉辦講習會,經雙方協調後進行。
協助維護標的之搬遷:
標的安裝後,甲方若因作業需要更換硬體放置位置時,甲方應於主機硬體設備移動前三十日,xx硬體設備移動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須儘速指派工程師與甲方協調移機事宜,並估算移機費用(含材料、設備搬運及人工小時),經雙方協議並決定移機費用後,乙方工程師即進行移機之工作,移機收費每一人一小時壹仟元整(超過參萬元整之部分以八折計收),甲方若因緊急作業之需要,得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同意乙方先行施工,待完工後再依實際發生之移機費用向甲方收費。
乙方提供18人工小時不計費用之移機服務,如於契約有效期內未使用完畢,餘額以每一人時壹仟元折抵維護費。
標的硬體設備更換放置位置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對該硬體設備之線路進行理線及標籤之工作。
甲方因業務需要須進行維護標的之變更或測試時,乙方必須配合,並依照甲方之作業程序,負責甲方系統軟、硬體建置,及依甲方需要配合軟、硬體設備開關機執行與檢查,不受第一項維護服務時間之限制。
乙方安裝或拆卸各項硬體設備時,應先向甲方提出申請並按規定實施,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增減設備,並不得在甲方機房內任意擺置物品或其他機器設備。
其他維護需求:
乙方應主動瞭解或原廠告知之國內外維護標的系統硬體之問題,如遇可能影響甲方系統作業之問題,乙方應善盡預防之責任,於一週內通知甲方知悉,另需至少每季提交技術文件研究報告、並進行技術文件討論會。
設備於維護中發現為非容錯設計而可能造成交易作業中斷者,乙方應主動以書面提出。
乙方應依照甲方之作業程序,負責系統軟、硬體建立與實施及配合軟、硬體設備開關機之執行與檢查。
如甲方停用(含汰換)部分維護標的時,甲方得於預定停用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停止該部分維護標的之維護工作,並自停用日起停止支付停用該部分之維護費。
甲方日後新購同種軟、硬體設備時,得請求乙方併入維護標的範圍,乙方不得拒絕或要求增加維護費率。
如甲方恢復使用第(四)款軟、硬體設備或新增維護標的時,乙方應先予以檢測,如有不合,應予修理至合於甲方可用之標準,因此所增加之費用(含人工、材料、交通等),甲方應支付予乙方。
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得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減少或增加維護標的,乙方不得拒絕或要求提高維護費率。
磁碟機發生故障須更換時,汰換下來之故障磁碟機,乙方須負責清除該磁碟機上所有資料,若故障磁碟機屬於存放管制級檔案磁碟機,而因故無法清除時,甲方得保留該顆故障磁碟機。
系統硬(韌)體如需更新,乙方應先行進行測試並將測試報告送甲方參考,乙方需依甲方之作業需求,制定及提供系統硬(韌)體更新各項程序或資料,並負責系統硬(韌)體更新,其更新實施時間,由雙方協調訂定。
在重大系統軟、硬體變更或重大異常處理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派遣原廠工程師至甲方指定地點協助該項業務進行、若甲方認定有召開相關會議之必要時亦同,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費用。
乙方執行系統維護工作,相關程序應依甲方ISO各項作業程序書規範執行,所有規劃、建置、維護、測試、異動變更、上線作業等皆需提供相關工作底稿或作業計畫。
乙方執行作業時中,如遇異常問題,難與其他設備維護廠商釐清責任歸屬時,由甲方召集協調會議,乙方應指派專案經理參與溝通協調,並依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問題追蹤。所需之相關人力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
乙方須與原維護廠商進行交接,以交接完成實際開始進行維護日起始計算維護費用。
維護保養作業人員資格及規定
乙方作業人員須具備二年以上相關工作資歷,且至少須有一人為領有相關證照之合格技師,經甲方認可後方可派任,人員更換時亦同。
乙方作業人員若未能遵行以下各款規定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更換之:
熟悉維護維護標的之性能、維修方式及操作程序。
服從甲方督導人員指揮監督,並主動依契約要求執行維護保養作業。
發現維護標的有異常時,應立刻向甲方督導人員報告,並配合執行異常排除。
非經甲方督導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啓斷開關設備進行作業;對於非屬於契約標的內之其他設備,非經甲方負責人員同意,嚴禁接近碰觸。
故障維修
維護標的在甲方正常使用下所致損壞之維修,不另收取維修費。如維護標的之損毀係受天災,人為破壞或疏失,電源失調等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得就產品更換及修復服務,按乙方之產品進價及每人工時一仟元整計算,超過壹萬元整之部分打八折計收,須另外開立發票,向甲方收取維修費。
主機及xx硬體設備故障時,乙方依本約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到達時間,並經甲方同意後開始維修,設備須於次一營業日前修復至可使用狀況(自甲方發出請修電話至次一營業日前不足八小時,以八小時規範之)。事後並應來函提出書面說明,若未修復致影響交易作業正常運行,乙方應請原廠指派維修工程師於故障後五十四小時內到達甲方現場實施維修,費用概由乙方支付,乙方於故障後五日內應主動提出書面說明。
電腦硬體設備發生故障時,經乙方工程師進行修護後仍異常,甲方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設備於更換部分零件二次內仍無法解決者,甲方得要求更換整部硬體設備。
設備在一週內發生故障達三次或一個月內發生故障達十次(但若屬甲方操作不當或環境因素造成者,乙方應向甲方提出說明,或該項硬體設備-不含CPU-購買超過七年者皆除外),或一年內未能如期依約定時間進行修護,其延遲修復時間累積超過十日者,甲方得書面要求乙方於一週內免費更換同型或較同型更快之代用新品。
甲方主機系統硬體設備於維護年度內(以一季計),其該型設備之故障率超過百分之一,甲方得要求乙方將此設備於限期內進行部分或全面免費更換新品。
故障率=(故障時數 × 故障個數)÷(使用小時 × 設備總數)
教育訓練
維護標的設備原廠如有軟硬體更新或新技術發展,乙方應於收到維護標的設備原廠文件後二週內,提供甲方有關文件資料,研討會會程由雙方協調另訂。
乙方應提供甲方人員每年以年維護費用百分之二金額之國內訓練課程,課程由雙方協調另訂。
乙方應提供甲方人員每年以年維護費用百分之五金額之國外教育訓練課程予甲方,其課程報名費由乙方支付,其餘甲方人員支出差費用應由甲方自理。
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二目及本條第二、三、八項所列費用額度可互相轉換使用,額度於契約有效期內未使用完畢,餘額得折抵維護費。
乙方應提供甲方本契約維護硬體設備之簡要中文操作手冊及原廠操作手冊,並按甲方需求提供場地、師資、設備等硬體操作訓練。
乙方應每月主動提供維護標的設備原廠技術資料中與甲方系統有關之資訊。
其他甲方認為必要之資料,乙方應向維護標的設備原廠爭取提供。
乙方應支援甲方舉辦之系統訓練課程所需之教學教材,及提供甲方學員用之書籍,成本在年維護費用百分之一內者由乙方提供。
乙方應於合理期間內,提供維護標的之電腦系統與原廠公告之各廠牌電腦相連接所需之技術(包含技術資料及技術支援等)。經甲方向乙方提出後,乙方應於三個月內提供。
罰則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之約定者,每逾一小時應支付維護總費用之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六條第二項之約定,致影響甲方交易作業或重要作業正常運行,每逾一小時應支付按當月維護費(每季維護費用之1/3,以下同)千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約定,或所提供之資料內容,經甲方證實乙方確有經原廠書面告知,而乙方故意予隱瞞之情事,並導致甲方公告全面暫停交易者,每次應支付按當月維護費百分之五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前項問題,若乙方未能於二週內提出解決方案,每逾一日應支付按當月維護費千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維護設備電腦軟、硬體設備在市場交易時間發生故障,致使甲方公告全面暫停交易或休市,並可歸責於乙方時,故障每一小時,乙方應支付按當月維護費百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致使甲方部分交易受xx,xxxxxxxx,xxxxxx,x方應支付按當月維護費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支付予甲方,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一及六款、第三項第七款,第六條第三、四項,甲方得暫停支付維護費。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八款,每逾一日應支付按當月維護費千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支付予甲方。
乙方於本合約範圍內進行建置、維護、維修及更換設備等作業時,應遵照標準作業程序執行,若乙方提供之標準程序不足、錯誤或未依程序執行導致系統運作異常,使甲方系統無法正常提供服務致嚴重影響甲方業務,並可歸責於乙方時,依無法正常提供服務時數計算,每一小時應支付按當月維護費百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支付予甲方,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上述各項情形,甲方得於次季應支付之維護費中扣抵,每月支付違約金總和以不超過當月維護費總額為限。甲方如另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若因配合甲方作業需求,致無法依上列各項規定時限立即進行維修時,乙方不負延遲責任。
乙方人員執行作業時,故意或明顯怠疏行為而破壞甲方系統或致使甲方系統存在惡意程式而破壞甲方系統,乙方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及應給付之罰鍰)。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除乙方有違反本契約之情形外,甲方遲延付款或所開支票不獲兌現時,乙方除請求償付所欠款項外,並得請求甲方加給以法定利率二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
擔保條款
乙方使用其所有之軟體或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提供維護服務者,應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甲方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第三人對甲方請求賠償及訴訟時,乙方應即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有利資料予甲方,並負責為甲方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及提出抗辯,且保障甲方及其相關人員免受損害。乙方對於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和解費用、律師服務費或相關憑證所載金額等,應於接到甲方通知五日內償付甲方;甲方亦得逕自應付乙方之費用內扣抵。
移轉限制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或移轉予第三人。
轉包
乙方就本契約之工作事項不得轉包予第三人。
乙方於必要時得就本契約之工作事項徵求甲方書面同意後,委託外包協力廠商協助履約,但乙方對於協力廠商履約部分,仍應負同一責任。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任何一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之任何約定,經他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他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
乙方經甲方通知後,逾十二小時(或甲方另行通知之更短期限)仍未前往修復,或未依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提供任何替代品,或未依第六條第二項修復至使用狀況,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因本契約終止所受之損害)。
如維護標的物之全部或部分停用或汰換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全部或一部分,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除上開情形外,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契約之修改
x契約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任一方給予他方任何優惠,不構成本契約有關條款之變更。任一方未行使其依本契約對他方享有之某項權利,並不得視同放棄該項權利或影響其他權利。
資料保密義務及資通安全
乙方因承作本案而知悉甲方之任何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不得竊用或洩漏予他人;並應責成其從業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嗣後離職者,亦同。
乙方應就承作本專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建構完備之資料控管保護機制,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資訊保密附加條款(附件二)。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遵照甲方之委外資通安全規範(附件三),並依甲方所定作業程序及作業程序書之存取控制規定,執行本專案相關作業
乙方指派人員於甲方辦公處所活動時應配戴適當或甲方發給之識別標示。
對乙方指派於甲方工作場所之人員,甲方有權就其服務過程將可能取得之系統軟硬體架構、網路架構、測試資料、備品及汰舊之設備等,是否依保密程序妥善保存、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等事項,進行不定時稽核。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乙方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及應給付之罰鍰)。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乙方除應依第六項負賠償責任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總價款百分之十予甲方。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本條各項情事之一,甲方得不經催告而終止本契約。
佣金回扣之禁止
乙方保證,除本契約明定者外,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或期約給付佣金、回扣或任何名目之酬勞予甲方任何人員。
乙方知悉或甲方發現甲方人員涉有要求期約給付,或乙方人員違反前項規定之可疑情事時,乙方應即據實告知該等人員身分、要求期約數額及給付方式。另於甲方請求協助調查時,乙方應配合提供有關之事證資料;甲方對於因調查案件所知悉之乙方營業秘密,應負保密責任,並應責成其指派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
違反第一、二項規定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契約效力
x契約之附件(含需求規格書如附件四;招標須知如附件五),視同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契約份數
x契約壹式五份,計正本二份,副本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副本由甲方執存二份,乙方執存乙份,印花稅票由乙方貼足。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xxxxxxxxxxxx
x x: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維護標的
1.系統軟硬體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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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項目 |
產 品 規 格 說 明 |
數量 |
設備位置 |
維護時間 |
1 |
Dell PowerEdge R610 |
1 |
二資 |
7*24 |
Windows Server Standard+5 Client |
1 |
二資 |
7*24 |
|
2 |
Thecus N5500 NAS 網路儲存設備 |
2 |
一資*1 二資*1 |
7*24 |
3 |
Intel XEON 2.53GHz四核心、4G Memory、300GB HDD*2(RAID 0/1),1U RackMount |
1 |
一資 |
7*24 |
4 |
入侵防禦系統 Radware DefensePro 1016 IPS-SFP*4,1Gbps inspection throughput,Dual AC Power Supply,Behavioral Protections and BWM + Security Update Services |
2 |
一資 |
7*24 |
2.特徵碼更新維護
項目 |
產 品 規 格 說 明 |
數量 |
設備位置 |
維護時間 |
1 |
入侵防禦系統特徵碼(Security Update Service(SUS) for DefensePro 1016 IPS & Behavioral Protection) |
2 |
一資 |
7*24 |
3.指派人員(三人),工作時間如下:
項目 |
產 品 規 格 說 明 |
數量 |
設備位置 |
維護時間 |
1 |
指派人力 |
3 |
一資 |
0700-1500 *0 0000-0000 *0 0000-0000 *1 |
一、指派二名系統工程師進駐於甲方主電腦中心 (上午07:00至15:00及14:00時至22:00)。
二、另指派一名系統工程師先於甲方第二資訊中心檢查設備後返回主電腦中心。 (上午08:00至17:00)。
附件二
資訊保密附加條款
第一條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
一、乙方應防止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檔案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應制定資料保密及安全之措施與作業程序。
二、乙方應就因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建構完備之資料控管保護機制,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採取以下必要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專責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三、乙方或其受僱人或為其工作之人應妥善保管並防止甲方提供之資料遺失,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或本契約及附加條款而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違反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四、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甲方提供之資料及因承作本專案蒐集之個人資料委託第三人處理或傳輸予第三人。
五、甲方提供乙方之資料,乙方應善盡保管責任,並於委託事務執行完成後刪除,不得以任何型式儲存,刪除或銷毀完畢後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對於甲方之指示,認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者,應立即通知甲方。
第二條 資訊安全之稽核及罰則
一、甲方得隨時向乙方調取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過程之存取紀錄,或派員查核乙方是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或本契約及附加條款之規定,乙方應以合作之態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甲方相關書面資料或協助詢問相關當事人。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後,亦同。
二、甲方得指派專業第三人實施本附加條款約定事項之查核,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甲方或其指派人員執行稽核程序發現有缺失者,乙方應於甲方所定期限內採取適當改進措施,並將改進情形以書面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人。
四、公務機關、法定機構依法律規定請求甲方提供有關本契約相關資料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提出該等資料。
公務機關、法定機構依法逕向乙方要求提供時,乙方應先通知甲方,但屬偵查不公開者,不在此限。
五、委任事項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或甲方之要求,需由律師監督或處理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聘請律師監督或處理委任事項。
六、乙方拒絕或不配合本附加條款稽核事項之查核,每次應支付按總價款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自應付價款中扣抵。但累計違約金以不超過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三條 資料載體、設備於本契約失效時之處置
甲方所提供之資料載體或其他物件或屬甲方所有之設備等,乙方均應於契約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後3日內返還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
附件三
委外資通安全規範
第 一 條、一般規定
委外廠商應依據ISO27001之最新版條文進行作業,以符合本公司資訊安全要求。
第 二 條、系統存取之方法
委外廠商指派之存取人員,應先依本公司程序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於本公司核准發給後進行存取作業;委外廠商應保證其所指派之存取人員遵守本公司有關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之管理規定。
第 三 條、安全教育訓練
委外廠商派任從事作業之人員,應先已接受有關資訊安全意識、存取作業方法與程序及相關安全事宜之教育訓練。
第 四 條、遵守法令之義務
委外廠商進行作業時,應遵守資訊安全現行相關法令,如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損害,委外廠商應負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因而衍生之一切民事及行政紛爭,委外廠商應自行解決,與本公司無涉。
第 五 條、電腦病毒之防止
委外廠商作業時應採取防止電腦病毒散佈之處置措施;如未盡此防毒之義務,因而損害到本公司之電腦系統,委外廠商應負責修復,如有造成本公司其他之損害,委外廠商應負責賠償。
第 六 條、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事宜
委外廠商禁止私下設計或安裝任何未與需求相符之程式,如:後門程式、系統監測程式。
第 七 條、委外契約終止後之事宜
委外契約關係終止時,相關之資訊資產及使用者識別碼須交還本公司,或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處理。
附件四、需求規格書
附件五、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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