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如意人生团体终身年金保险 A 款(分红型)条款
工xxxxx(0000)年金保险 018 号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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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如意人生团体终身年金保险 A 款(分红型)条款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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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以便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基本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险保障。 | |
第一条 | 合同的构成 |
第二条 | 投保范围 |
第三条 | 保险期间 |
第四条 | 保险责任 |
第五条 | 周年红利 |
第六条 | 犹豫期 |
第七条 | 保险金额 |
第二章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保险费。 | |
第八条 | 保险费 |
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向您介绍保险金申请和理赔办理的手续。 | |
第九条 | 保险事故的通知 |
第十条 | 保险金的申请 |
第十一条 | 保险金的给付 |
第四章 保单变更服务:向您介绍我们为您提供的保单变更服务。 | |
第十二条 | 被保险人人数变更 |
第十三条 |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
第十四条 | 联系方式的变更 |
第十五条 | 年龄及性别确认与错误处理 |
第五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 |
第十六条 | 如实告知 |
第十七条 | 合同解除权限制 |
第十八条 | 资料提供 |
第十九条 | 特别约定 |
第二十条 | 合同的解除 |
第二十一条 | 合同的终止 |
第二十二条 | 争议处理 |
第六章 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本合同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 |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人生团体终身年金保险 A 款(分红型)》(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单首页、保单利益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GAA。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您可作为投保人,为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正式成员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参保人数不低于 3 人。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我们自保险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年金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2)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险金领取年龄(3)开始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4)24时,
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每年的年金保险金领取日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并保证给付20年。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年数满20年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仍生存,我们继续给付年金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其身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险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
2. 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险金保证给付20年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年金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年金保险金两者的差额,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险金领取年数满20年之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周年红利
x合同为分红保险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一份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未进入年金领取期。红利将按现金给付的方式处理。
第六条 犹豫期
您自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内向我们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
同不产生效力,我们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您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
x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金额、领取年龄等确定。若该保险金额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二章 费用条款
第八条 保险费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和交纳方式向我们支付保险费。保险费金额和交纳方式于保险合同内载明。
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年金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您的证明文件;
2.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该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团体保险索赔申请表》,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 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五、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团体保险索赔申请表》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
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二、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团体保险索赔申请表》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四章 保单变更服务条款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人数变更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我们。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如您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
如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3 人,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年金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五条 年龄及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6)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当时我们投保规则中的年龄限制,我们不承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如未开始领取年金保险金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年金保险金的领取金额。
三、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年金保险金高于应领年金保险金的,我们有权对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年金保险金。
第五章 一般条款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八条 资料提供
您应向我们提供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并建议您详细记录并保存以上资料。
第十九条 特别约定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本合同,我们将在保险合同内载明。如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除
x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向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并将本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退还我们。
您要求退保的,自我们接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尚未开始领取年金保险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于收到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以转帐方式向您退还尚未开始领取年金保险金的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已经开始领取年金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我们不受理退保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二、 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不符合监管要求;
三、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x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
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名词释义
您(1) | :是指投保人。 |
被保险人(2) | :是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的人员。 |
领取年龄(3) | :55周岁、60周岁、65周岁,具体在投保时约定。 |
保险合同周年日(4) |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现金价值(5) |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周岁(6) |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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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如意人生团体终身年金保险 A 款(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 产品类型 团体分红年金保险
◼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保险金领取年龄开始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且合同仍有效,我们将在合同约定的每年的年金保险金领取日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年金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并保证给付 20 年。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年数满20 年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仍生存,我们继续给付年金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其身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金保险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
合同周年日 24 时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险金保证给付 20 年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一
次性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20 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年金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年金保险金两者的差额,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险金领取年数满 20 年之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红利及红利分配
合同为分红保险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一份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合同必须有效,且未进入年金领取期。红利将按现金给付的方式处理。
我们坚持资产负债匹配和稳健的投资策略,从负债的特性着手配置各类资产的比例,并积极跟踪市场适度调整,严格控制和防范组合的风险,以长期稳定的收益回报客户。
本分红产品的红利来源主要包括死差、利差和费差三个因素,具体如下:
1、死差。分红产品的实际身故给付与产品定价假设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分红产品业务的总体质量。
2、利差。公司分红产品的实际投资回报率与定价假设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投资运作的质量。 3、费差。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产品定价时预计的公司运营费用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大小。
在会计年度末,公司根据上述因素计算可分配盈余的数额,由公司管理层最终决定该年度用于红利分配的数额,以及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红利的比例(据《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 70%)。您每年获得的红利是不保证的,会随公司的经营变化(死差、利差和费差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您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公司业务经营和投资运作的部分风险。
◼ 合同犹豫期及退保
您自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内向我们书面申请撤销合同,合同不产生效力,我们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您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向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并将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退还我们。
您要求退保的,自我们接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尚未开始领取年金保险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于收到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以转帐方式向您退还尚未开始领取年金保险金的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已经开始领取年金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我们不受理退保申请。
◼ 投保示例
A 企业为其所有员工投保工银安盛人寿如意人生团体终身年金保险 A 款(分红型),以该企业一位员工盛先生(45 岁)为例;盛先生趸交保费 200,000 元,选择 60 岁开始领取年金。盛先生的保险利益测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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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末/年龄 | 保险费 | 年金 | 现金价值 | 身故利益 | 周年红利 | ||
低 | 中 | 高 | |||||
1/46 | 200,000 | 0 | 200,000 | 200,000 | 5,422 | 7,213 | 9,003 |
2/47 | 0 | 200,000 | 200,000 | 349 | 1,400 | 2,800 | |
3/48 | 0 | 200,000 | 200,000 | 349 | 1,400 | 2,800 | |
4/49 | 0 | 200,000 | 200,000 | 349 | 1,400 | 2,800 | |
5/50 | 0 | 200,000 | 200,000 | 349 | 1,400 | 2,800 | |
6/51 | 0 | 200,000 | 200,000 | 349 | 1,400 | 2,800 | |
7/52 | 0 | 200,000 | 200,000 | 348 | 1,399 | 2,799 | |
8/53 | 0 | 200,000 | 200,000 | 349 | 1,413 | 2,831 | |
9/54 | 0 | 200,000 | 200,000 | 355 | 1,445 | 2,899 | |
10/55 | 0 | 200,000 | 200,000 | 358 | 1,477 | 2,967 | |
15/60 | 12,845 | 213,873 | 213,873 | 380 | 1,648 | 3,338 | |
20/65 | 12,845 | 0 | 192,678 | 0 | 0 | 0 | |
25/70 | 12,845 | 0 | 128,452 | 0 | 0 | 0 | |
30/75 | 12,845 | 0 | 64,226 | 0 | 0 | 0 | |
35/80 | 12,845 | 0 | 0 | 0 | 0 | 0 | |
40/85 | 12,845 | 0 | 0 | 0 | 0 | 0 | |
45/90 | 12,845 | 0 | 0 | 0 | 0 | 0 | |
50/95 | 12,845 | 0 | 0 | 0 | 0 | 0 | |
55/100 | 12,845 | 0 | 0 | 0 | 0 | 0 | |
60/105 | 12,845 | 0 | 0 | 0 | 0 | 0 |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且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 客户声明
我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工银安盛人寿如意人生团体终身年金保险A 款(分红型)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我已经理解并认可我购买的产品是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产品,我已经理解并认可本产品的性质、特征、保险责任、合同犹豫期及退保等事项。我明白保险利益的测算举例仅供说明使用。
投保人签名: 日期: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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