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以上各項文件請以 A4 尺寸規格依序裝訂,禁止使用回收紙
悠遊卡特約機構契約書
特約機構代號:(悠遊卡公司填寫)
特約機構名稱:(請填公司名稱或商號)
裝訂順序及須
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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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機構簽約所須檢附文件如下,請核對各項資料正確無誤後,依序裝訂:
一、悠遊卡營收款之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及戶名頁,公司或法人組織,應以其登記名稱為匯款抬頭,其餘(獨資或合夥事業)得以其事業登記名稱或負責人為匯款抬頭。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最近一期繳稅證明文件;
四、由任一金融機構開立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備註:以上各項文件請以 A4 尺寸規格依序裝訂,禁止使用回收紙
(請填公司名稱或商號) (下稱甲方)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茲為合作辦理電子票證相關業務約定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名詞定義
x契約所用專有名詞除另有規定外,定義如次:
一、悠遊卡:指乙方所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或乙方利用悠遊卡之功能與他人合作發行之悠遊聯名卡、悠遊 Debit 卡,或其他具有悠遊卡功能之電子支付工具;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利用其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支付其因使用大眾交通運輸、停車場或其他服務、消費所應支付之金額。
二、持卡人:指以使用悠遊卡為目的而持有悠遊卡之人。
三、特約機構:指與乙方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乙方所發行之電子票證,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四、消費:指持卡人持悠遊卡於特約機構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從悠遊卡中扣除金額之行為。
五、信用儲值:指悠遊聯名卡之持卡人利用聯名卡中之信用卡功能支付儲值金額,為該聯名卡之悠遊卡功能進行儲值。
六、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
服務。
七、端末設備:指由乙方提供設置於甲方營業據點(含總店、分店、公司、分公司),透過電信網路與乙方電腦系統相連結,可以從事悠遊卡消費扣款及信用儲值之電子化設備。
八、合作起始日:係指雙方簽訂本契約書之日。
九、上線起始日:係指甲方之營業據點可開始接受悠遊卡持卡人消費之日。
第二條:悠遊卡消費作業說明
一、悠遊卡消費作業係由乙方建置平台及設備,提供持卡人在甲方營業據點購買甲方商品或服務時以悠遊卡
扣款,並連結至乙方之電腦系統,向乙方辦理交易授權或請款事宜。
二、甲方對持卡人以悠遊卡進行消費扣款時,需按照乙方為遵循電子票證相關法令所為之指示,限制交易金額之上限。
三、持卡人於甲方營業據點消費時,可由持卡人自行將悠遊卡以接觸式或非接觸式方式讀取悠遊卡資料完成自動消費扣款,辦理銷貨取消或銷貨退回時亦同。
四、持卡人以悠遊卡於甲方營業據點消費,若甲方允許辦理該筆銷貨取消或銷貨退回時,甲方應依乙方指定作業模式及依前項方式辦理。
五、甲方於完成悠遊卡消費扣款後,應立即列印交易憑證予持卡人留存;交易憑證上應顯示悠遊卡卡號、交易日期、時間、地點、扣款金額、扣款後儲值餘額等訊息;惟特約機構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且可於持卡人交易時顯示電子票證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者,不在此限。
六、持卡人在甲方營業據點以悠遊卡透過乙方建置平台及設備認證後所進行之消費扣款,除本契約另有約定
外,乙方即有撥付消費扣款金額予甲方之義務。
第三條:設備之安裝、管理與維護作業說明
一、 乙方提供端末設備予甲方使用,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對於所裝置之端末設備不得擅自移機、拆卸、分解或黏附任何物品,並於平日小心保管維護。若遇有操作障礙,須立即停止使用並馬上通知乙方或乙方指定機構派員維修,若非屬乙方或乙方認可之機構派員維修者,不得隨意接受身份不明之人員維修或接觸,以避免端末設備內部儲存之交易資料遭竊取之情事,若有上述情事發生或有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故意、作業疏忽、過失或因不當使用、保管、維護所生之損害,甲方應負賠償之責。
二、 甲方應自行於端末設備設置點架設資料傳輸線路,供交易資料上傳乙方系統之用,其所生之相關費用(包括端末設備與甲方系統或設備之整合及電源施工等)及端末設備所生之管理及使用等費用(包括通訊費、電費、紙張及其他耗材等)均由甲方負擔。
三、 若因通訊故障或通訊中斷導致甲方無法由端末設備從事交易時,甲方須立即以電話通知乙方並待相關連線設備恢復正常或端末設備修復完成後方可繼續從事交易。
四、 乙方得不定時派員抽檢端末設備,檢視該硬體是否遭到不當外力入侵,並檢視其軟體是否遭不法竄改。五、 端末設備及乙方賦予甲方之特約機構代號,甲方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或將該端末設備全部或一部出租、出借或交付他人。甲方僅有權依本契約規定使用端末設備,而不得對端末設備(含相關軟、硬體等)主
張所有權或任何權益。
六、 甲方對乙方所提供之端末設備、軟體及帳號、密碼,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發生損壞、遺失、被竊或滅失時,應即通知乙方處理,若有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故意、作業疏忽、過失或因不當使用、保管、維護所生之損害,甲方應負賠償之責。
七、 乙方所提供之端末設備、軟體及帳號、密碼,所有權仍屬乙方,本契約終止後,甲方應立即歸還。
八、 甲乙雙方應配合「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之規定,提升相關軟硬體設備及安控措施以執行本契約,除雙方另有協議者外,其因此所生之必要費用由乙方負擔。
九、 若甲xxx、遷移營業據點或因故需搬遷端末設備所在位置時,甲方應事先通知乙方知悉且不可私自拆
裝端末設備。
第四條:消費者諮詢服務作業說明
一、甲方應使營業據點之服務人員按雙方確認之說明資料對消費者提供關於悠遊卡票卡功能、使用方法及其
他相關疑問之諮詢服務。
二、乙方配合提供甲方有關悠遊卡票卡功能、使用方法及其他相關疑問之教材及說明資料,以供甲方教育訓練人員之用。
三、甲方對消費者、持卡人之抱怨,申訴、建議、批評或其他相關問題,應提供妥善、親切回應之服務,並
彙整其情形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第五條:軟體更新作業說明
一、例行更新: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例行性之軟體更新。
二、緊急更新:乙方為防止交易風險或其他必要情形而需緊急進行端末設備之軟體更新時,甲方應依乙方之
通知配合辦理。
第六條:注意事項
一、甲方應每日將悠遊卡交易消費扣款資料定時上傳至乙方電腦系統,以便乙方每日完成交易資料結算及撥款。
二、雙方當事人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對經營、管理及客戶權益,不得有不利之影響,並應確保遵循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三、甲方因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而知悉關於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應負永久保密之責並不得自行使用於本契約以外之用途。甲方並應督促及擔保其受僱人、代理人、履行輔助人如因職務知悉前述資料者,亦應遵守本項約定。
四、甲方同意乙方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檢查甲方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在乙方主管機關之要求期限內提報甲方之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如主管機關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檢查時,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五、於本契約約定事項之範圍內,甲方同意乙方得依電子票證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甲方,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惟查核方式及時程安排等查核計畫,乙方應於查核前提出並經雙方協議確認。
六、本契約所附資料表中之甲方相關資料,於本契約簽訂後如有變更,甲方應依乙方指定之方式辦理資料變更作業。甲方如未辦理變更,則乙方依前開相關資料對甲方所進行之通知、付款及其他業務行為,視為乙方已依約定完成送達、付款及其他業務行為,甲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保密責任
一、雙方當事人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應就有關本契約之一切內容,及其因履行本契約所取得或知悉有關他方及其客戶或相關第三人之一切事務,包括(但不限於)他方所取得、使用或知悉之客戶資料、交易內容、專門技術、業務、財務、稅務、人事、採購、市場行銷等資料(以下合稱「保密資料」),無論是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為記載,均應負擔保密之義務。
二、前項負擔保密義務之人,非經他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保密資料揭露或做為與本契約目的以外之使用,或將其文件或內容交付、移轉、出借予第三人或任何機關,但依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法規或命令,應提供或揭露該資料,且依當時有效之法令,不得拒絕該法規或命令之全部或一部,且不得對該法規或命令之全部或一部為異議或保留者不在此限。
三、前項但書情形發生時,負保密義務之人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他方,並應盡其最大之努力採取必要之合法措
施,以維護他方之合法權利及利益。
四、雙方當事人於其受任人、受雇人、代理人、承包商或其他類似之履行輔助人有可能知悉保密資料時,應使該人負與本條相同程度之保密義務。
第八條:商標使用
一方當事人如使用他方之名稱、企業識別標誌(CIS),登(印)錄於其相關文件資料檔案時,須先送他方審閱同意後始得使用。
第九條:費用
甲方同意乙方按附表所列之報價條件計算手續費用及清分服務費用。且甲方同意為完成持卡人以悠遊卡支付其消費款項,所衍生之附屬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憑證用紙、信用儲值服務,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名目之費用。
第十條:帳款撥轉
一、帳款項目
(一)營收款:係指持卡人持悠遊卡於甲方之營業據點消費所累積之交易金額。
(二)手續費用:以每月營收款之總金額乘以手續費費率計算。
(三) 清分服務費用:乙方提供端末設備予甲方使用,甲方應自收受乙方端末設備之日起,按端末設備
台數每月支付清分服務費用予乙方。二、結算方式
(一)甲方應於每日(D)將營收款明細回傳予乙方。
(二)乙方應每日(D)結算營收款之金額,並於結算營收款後 1 個工作日(即 D+1)提供營收款結算
報表供雙方核對。三、撥款方式
(一)營收款:乙方對甲方之撥款為收單資料處理日(D)後 1 個工作日(即 D+1),將營收款撥入甲方指定專戶。
(二)手續費用
1、每月月底為月結結算日,乙方於每月 5 日前提供上月消費手續費報表予甲方,乙方則於每月
10 日前開立手續費發票予甲方,甲方應於每月 15 日前將手續費用撥入乙方指定專戶。
2、手續費用之計算方式為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
(三)乙方於每月 10 日前開立上月清分服務費用發票予甲方,甲方應於每月 15 日將上月清分服務費用撥入乙方指定專戶。
(三)匯款手續費,一律由付款方支付。
(四)若匯款日遇非銀行營業日得順延至該日後第 1 個工作日,若遇連續假日達 3 日以上者,得順延至該連續假日後第 2 個工作日;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不在此限。
四、帳款疑義處理
(一)如經核帳後發現有帳目不符時,應於期限內(D+30)查明原因,追查期間仍先以乙方數據先行
撥付,待確認後依實際結果調整,並應相互配合清查,提出明確資料佐證憑以調整。若原因不明,
則個案處理。
(二)帳款疑義若經確認原因,啟動人工調帳,並以月結方式調整。雙方當事人同意每月 20 日前結案
之資料,於當月月底付款;20 日之後結案資料,則下月底付款。
(三)任一方同意下列之交易,對方無付款之義務,但因可歸責於對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1、任一方逾請款期限(交易日後 60 日曆天)而未請款者;
2、任一方送出的請款資料有誤遭剔退,且未於請款期限(交易日後 60 日曆天)內提出更正者。
第十一條:費用負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另以書面協議外,因履行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費用,應由負履行義務之一方
自行負擔,因本契約所生之稅金,應由法令所訂之繳納義務人負擔。
第十二條:智慧財產
一、甲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必要範圍內,使用乙方提供之悠遊卡規格、端末設備軟、硬體相關資料或其他
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或以任何方式侵害乙方之智慧財產權。
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雙方當事人因本契約之履行而取得、知悉或收受有關他方之一切智慧財產權,均歸原擁有之一方各自所有;除雙方當事人另有明示之書面約定外,任一方交付或揭露前述智慧財產權之內容或資料,不得解釋為已因此授權他方使用該智慧財產權之內容。
第十三條:瑕疵擔保及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
一、甲方對其銷售或提供之商品、勞務應負瑕疵擔保責任。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如因商品或勞務之
品質、數量等發生爭議時,應由甲方自行處理。
二、甲方不得以悠遊卡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若因此造成消費者或乙方損害,甲方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並處理善後事宜。
三、甲方如因商品之品質、數量或提供服務等與持卡人發生爭議時,於責任歸屬未確定前,乙方得暫緩支付該筆帳款;其已給付者,甲方應負返還之責,並得自應撥款予甲方之金額中扣除該筆帳款,於實際帳款歸責暨權責釐清後方進行撥款。惟就消費糾紛部分,持卡人仍應向甲方主張權利。
四、持卡人進行交易時,如有任何消費糾紛,持卡人應逕行向甲方申訴。乙方得提供必要資料(例如:交易
明細資料)協助持卡人解決糾紛。
第十四條:公平對待
一、甲方對一般顧客所能提供之服務或優待,持卡人均能享有之,且不得無故拒絕持卡人使用悠遊卡消費。二、甲方不得將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轉嫁由持卡人負擔,或以其他理由加價。
第十五條:xxxx
x、一方當事人如有任何可歸責予己方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條款之情事,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二、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以電子票證為載具、或就電子票證儲存之資料或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等為約定事項範圍以外之添附、加工、使用、利用或運用。
第十六條:生效日期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
二、甲、乙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書。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一方遲延或不能履行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義務時,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採取一切必要及可能之措施,使他方之損害度降到最低之程度。
二、乙方未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營收款予甲方時,如經甲方以書面定期 5 個工作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乙方履行而仍未履行時,甲方除得請求乙方履行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外,並得請求乙方就其未付金額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金額給付甲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三、甲方未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手續費予乙方時,如經乙方以書面定期 5 個工作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甲方履行而仍未履行時,乙方除得請求甲方履行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外,並得自應給付甲方之營收款中扣抵甲方未支付履行之金額及按該金額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甲方如有偽造、變造或出售偽造、變造之悠遊卡等情事之一者,除應對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及自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外,並應依偽造、變造或出售之數量按悠遊卡普通卡之定價(但甲方偽造、變造或出售者係定價更高之特殊圖樣悠遊卡,或甲方以更高之定價出售偽造變造之悠遊卡時,應依較高之定價)計算總金額五十倍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乙方。
五、甲方未依約定期限將端末設備之交易紀錄傳送乙方時,如經乙方以書面定期 5 個工作日以上之期間催告
甲方履行而仍未履行時,乙方得逕行暫停甲方全部或一部營業據點之端末設備交易功能。
第十八條:契約之變更、解除及契約終止
一、契約之變更,除經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二、本契約簽訂後,除條款中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得經協議以書面通知他方依法解除或終止之。此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指示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乙方得逕行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之。
三、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或一方拒絕、遲延履行其契約義務,或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他方訂期 10 個工作日以上催告履行、補正而仍未履行或補正時,他方得以書面送達該方後,終止本契約,並請求該方負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任。
四、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若有致乙方發生損害者,甲方應負賠償之責:
(一)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經營權讓與他人。
(二)名稱、地址或營業項目變更,未通知乙方經查證屬實。
(三)暫停營業。
(四)結束營業、解散、清算、重整、破產法上和解或破產。
(五)甲方發生不符合法令所要求之特約機構條件。
(六)甲方私自移置端末設備之全部或一部,或代其他非乙方書面同意之商店/個人提供悠遊卡消費作業者。
(七)甲方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無悠遊卡消費請款記錄。
五、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一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通知終止契約。
(一)違反本契約約定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者。
(二)一方或其負責人出現財務不良之訊息。
(三)違法經營(包括但不限於喪失營業資格或執照)、結束營業或受破產之宣告。
(四)全部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經營權讓與他人。
六、本契約終止、提前終止或到期不續約時,一方當事人應即停止使用他方提供之商標,且甲方應於 2 個月內拆遷所有甲方營業據點之端末設備及相關軟、硬體返還乙方。雙方當事人應於契約終止時,立即結清一切帳款及費用,並將原所持有或保管之他方一切文件、設備,連同完整之相關清冊全部返還他方。
七、契約終止不影響甲方於契約終止前或終止後對乙方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管轄法院
雙方同意本契約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其他約定
一、本契約之任何條款如與相關法令有所牴觸而歸於無效者,僅該牴觸之部份無效,本契約之其他條款依然有效。至於因牴觸相關法令而歸於無效之部分條款,逕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立契約書人於合法範圍內另行議定之。
二、未經本契約他方事前以書面同意,本契約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讓與任何第三人,或由任何第三人承擔本契約之義務。本契約得拘束本契約當事人及其個別之承受人或繼受人。
三、本契約任何一方如因法院之裁判或命令、相關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處分、戰爭、敵對、封鎖、暴動、革命、罷工、停工、火災、颱風、海嘯或水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不能或遲延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者,無須向他方負擔任何責任。於上述不可抗力情事發生時,任何一方皆應於知悉後 5 個工作日內通知他方;惟前開規定並不免除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情形停止後,儘快重新適用本契約並履行其義務之責任。
四、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並由雙方當事人本誠信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五、本契約所使用之標題係僅為便利及參考之用,與本契約之解釋無關。
六、本契約之附件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但契約本文與附件內容有衝突者,以契約為準。
七、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印花稅票由雙方當事人各自貼由xx。
遊卡公司
附表、費用報價
計價方式(以下報價均含稅)
依報價填寫
□按端末設備台數每月 元/每台
清分服務費
1.□依每月悠遊卡扣款筆數 元/每筆
2.□依每月營收款總金額 %
手續費
費用明細
特別約定事項:
□雙方同意每月依「手續費」及「清分服務費」相較後,以其中價高者計收。
其他事項:
請填公司或商
立本契約書人
號資料及用印
甲方:
統一編號:
公司章
代表人:
負責人章
地址:
乙方: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70765909
申請日
(簽約)代表人:
地址:xxxxxxxxx 0-0 x 00 x
生 效 日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悠遊卡特約機構基本資料表
特店代號□由悠遊卡公司填寫
☸一、公司基本資料:
第 5 頁
保存期限:契約終止日申起算後請2 年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現場開立本發頁票之為統【編:帳□務相同系,統□不】同)
2、 商店組織型態:□公司、法人 □獨資 □合夥
3、 登記名稱:
4、 商店設立日期(西元):□□□□年 □□月□□日
5、 招牌名稱:□如右:
6、 登記負責人姓名:
建檔用,請務必詳填。 □同登記名稱
7、 預估月營業額: 萬元;商品平均單價: 元
8、 登記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9、 營業地址:□同 8,另址:
10、 帳單地址:□同 8,□同 9,另址:
11、 公司電話( ) 傳真:( )
☸二、業務聯絡人:(請詳填)
1、 姓名: E-Mail:
2、 聯絡電話:( ) 手機:
帳戶資料及 Mail 為撥款及寄發對帳密碼
用途,請務必填寫。
☸三、營收款指定匯款銀行帳號(請檢附存摺封面影本):
1、 匯款銀行: 銀行□□□, 分行□□□□
2、 帳號:
3、 戶名:
4、 帳務聯絡人: E-Mail(必填):
5、 帳務聯絡電話:( )
☸四、端末設備:
1、 安裝門市數: 家;端末設備台數: 台
2、 IP: Subnet Mask: Gateway IP: DNS IP:
☸特約機構印鑑:(請與特約機構契約書使用印鑑一致)
送件單位: 銀行 分行
公司章
負責人章
送件人姓名:
聯絡電話:
以上欄位請推廣單位人員務必以正楷填寫
表單編號
版次 1
本人同意悠遊卡公司為處理「特約機構契約書」(「委託服務契約書」所載業務內容之目的範圍及契約存續期間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基本資料表及其相關檢附文件所載之個人資料(聯絡人姓名、電話、e-mail、財務資料證明等),並經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或已瞭解其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告知事項。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可隨時由悠遊卡公司官網查詢(xxx.xxxxxxxx.xxx.xx )以瞭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