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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信证资管【2020】第【23】号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020 年 10 月
目 录
附件一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79
附件三 券商结算模式交易单元说明函 97
附件四 产品参数说明函(样本) 98
附件五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通知书(样本) 100
附件六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101102
特别约定:《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
《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特别提请委托人:
(1)妥善保存《电子签名约定书》;
(2)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其他相关文书;
(3)安全保护密码信息,防止他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
(4)本合同若无明确约定,则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公告的方式为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敬请委托人经常关注管理人网站。管理人网站网址为
(xxx.xxxxxxx.xxx)。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以下简称《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资产管理人应当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资产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集合计划:指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3、 说明书、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说明书》:指《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计划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4、 风险揭示书:指《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及对该风险揭示书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5、 托管协议:指《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托管人结算模式)》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其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7、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 《指导意见》: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10、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并施行的《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 号])。
11、 《运作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并施行的《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8]31 号)。
12、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基金业协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 资产投资者、投资者、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委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或委托人)。
15、 资产管理人: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资产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7、 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8、 资产管理计划:指根据《管理办法》设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19、 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且管理人和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日期。
20、 开放日:指本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包括临时开放期(如有)。
21、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22、 银行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银行账户。
23、 委托财产、委托资产、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有合法处分权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4、 初始募集期:指自本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日的期间。
25、 封闭期: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运作。
26、 开放期: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本集合计划仅针对合同修改情形设置临时退出开放期。
27、 存续期: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8、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期,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9、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0、 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1、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2、 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33、 直销机构: 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计划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即股票分红、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35、 元:指人民币元。
36、 计划资产总值: 指本计划财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37、 计划资产净值: 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38、 计划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39、 计划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0、 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计划份额净值与资产管理计划累计份额收益分配金额之和。计划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42、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43、 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范围内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等托管人职责。
44、 每年: 指会计年度。
45、 清算期/变现期: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投资策略安排将投资于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标的进行变现回收及清算分配的时间。鉴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特定目的,清算期/变现期将可能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进行确定,并告知委托人。
46、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合同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电力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它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新法律政策颁布实施或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修改或监管规则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
等事件。
三、声明与xxx
(一)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比例。
(二)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三)资产委托人声明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资产委托人
1.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若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4)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xxxxxxxxx 0 xx 0 xx
xxxx:xxxxxxxxxxx 0 xx 0 xxxxx:xx
xxxx:000000客服电话:95321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要求资产委托人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投资。
(8)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13)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并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6)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7)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如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8)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9)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20)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1)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2)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3)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4)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7)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义务,
识别、核实资产委托人的身份及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所有人,并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资料;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的客户采取适当的风控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资产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28)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受益所有人等不得为我国公安部等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29)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行为不得违法我国有关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或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用途。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负责人:熊开
联系人:付康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4)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5)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
界定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6)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向管理人提供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名单以公开披
露年报及公告数据为准。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管理人和委托人。
(1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运作 26 个月。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x资产管理计划专项用于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纾解股权质押困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运用以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财务投资为主要方式,以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和治理结构相对稳定为主要目标,通过市场化、多样化、个性
化的方式纾解股票质押等风险。 2、主要投资方向
x计划属于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 A 股上市公司股票,也可投资于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七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资产。
3、本计划的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投资于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总值的 0-20%。
4、本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
x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R4-中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 C4及以上的专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x计划管理期限为 26 个月,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x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安排(如有)本资产管理计划无分级安排。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计划提供份额登记服务。
对于外包服务机构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提供的服务行为,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有效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应确保服务机构按资产管理合同、服务协议履行相关职责义务。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期、募集方式、募集对象 1、初始募集期
x计划初始募集期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60天,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并在本计划说明书中披露。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销售的实际情况延长、缩短或提前终止初始募集期,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缩短或提前终止初始募集期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延长、缩短或提前终止初始募集期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中列明的募集期结束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1)销售机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管理人可以变更销售机构或增加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2)募集方式
x计划将通过销售机构下属指定网点或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向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具体募集期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认购本计划,必须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投资者认购的具体金额和本计划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销售机构应将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等正式销售文件,置备于销售机构。本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销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应与本计划相匹配,销售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本计划,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管理人网站上客观准确披露本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投资者详尽了解本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销售本计划。
3、募集对象
符合《运作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委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R4-中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 C4及以上的专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
专业投资者标准: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②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③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①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
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②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无认购费用。
(三)初始募集期的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接受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必须到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网络平台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计划合同。签署完本计划电子合同后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
委托人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具体参与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投资者正式成为本计划委托人。
1. 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于 T+1 日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于 T+2 日(含)在办理参与的销售机构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及时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其认购申请的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管理人在初始募集期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金额较大者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集合计划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请退款不支付利息。
2.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其认购的本计划份额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正式成为本计划委托人。
3. 投资者应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参与款项、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投资者应承诺在本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4. 募集期内,在每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统计认购规模,当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达到认购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并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认购无效。
5. 对未被确认的投资人,管理人应在初始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向投资者的资金结算账户中返还该等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金额,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初始募集期间认购金额的利息)/认购价格认购价格为份额面值(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承担。
(五)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管理人应将本计划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本计划初始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初始募集期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投资者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本计划资产。
(六)本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和支付方式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初始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最低认购金额不包含认购费)并可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追加金额为 1 万元
(不含认购费用)。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计划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计划说明书或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认购申请:
(1)本计划委托人人数接近或达到 200 人;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期货交易所等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当投资者不符合《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计划说明书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人审核后认为不适合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其他情形的;
(5)根据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发生其他需对集合计划规模进行控制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时,管理人应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不计利息)将
退还给委托人。在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消除后,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告知投资者。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投资者的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集合计划成立公告中公布的日期。
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同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备案登记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二)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
x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运作,但在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三)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内,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募集和运作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及法律法规变动、证监会或相关自律组织不时发布的监管意见、窗口指导等),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募集失败。
集合计划募集失败的,投资者应退还所有已签署的集合计划认购文件。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x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管理人的销售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投资者以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参与本计划。
委托人可以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登录原参与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管理人定期将本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x资产管理计划封闭运作,委托人在封闭期内除按下述计划缴付委托资金外不得参与、退出(因合同变更、法律法规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允许委托人退出的情况除外)。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运作 26 个月,管理人可根据以下原则安排分期缴付参与开放期:
1. 委托财产的种类为现金;
委托财产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7 亿元,委托人分 2 期缴付,委托人全部资
委托资金交付期数 | 交付金额 | 交付期限 |
第一期 | 2000 万元 | 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 1 个月内,委托人各自缴付资金均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
金缴付期限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且委托人 2 期缴付金额占本集合计划全部实缴资金的比例,与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的比例保持一致。具体缴付计划如下:
第二期 | 不低于 1.5 亿元 |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内 |
委托人未能按期交付委托资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参与、退出业务具体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临时开放期
当本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展期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制发生修订,或者存在其他监管或自律机构允许情形时,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本计划的权利,有权视本计划实际运作情况设定临时开放日。此等情形下,该等临时开放日安排不受前述退出安排的限制。
增设临时开放日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通过邮递、传真、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向资产委托人告知临时开放事项,并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运营服务机构(如有)及资产托管人。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及确认等
1、初始募集期参与价格:在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存续期封闭运作,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2、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当集合计划参与人数接近或达到 200 人时,管理人有权只接受原有委托人参与申请。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有权视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等,决定是否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并保留拒绝任何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申请的权利。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按照金额较大者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原则,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资产委托人应及时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1)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2)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指示托管人于 T+2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或清算汇总账户,再由登记结算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销售机构指定账户。销售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 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在发生大额退在、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和有关法律的条款处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1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退出的登记结算
1、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确认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和/或销售机构指定网点通告委托人。
管理人在不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其网站专户理财相关区域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委托人告知的义务。同
时,管理人应提前书面告知销售机构。
(六)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如有)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单笔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资产委托人追加购买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追加金额应为 1 万的整数倍。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如有)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如有)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
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当投资
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0 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
(七)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x计划参与费率为 0%,退出费率为 0%。
(八)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不含参与费用)/参与申请所在交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其中,参与份额(不含参与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承担。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所在交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用(如有)-业绩报酬(若有)
其中,退出总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承担。
(九)参与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如有)
投资者的认购参与款(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申购参与款(不含申购费用)在开放期的利息将按照该集合计划托管户活期利率计算并计入集合计划的资产。
(十)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或延缓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 200 人。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资产
委托人。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或延缓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十一)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资产管理计划的净份额退出申请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10%,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延期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退出优先权,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若确因市场情况导致当年开放日结束时仍未完成全部退出的办理,则可进一步延期,但应于当年开放日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当发生退出延迟办理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十二)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延缓支付投资者的退出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不能支付退出款项。
2.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退出申请或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
5.发生继续接受退出申请将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退出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退出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时,已确认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退出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三)份额转让
x集合计划暂时不支持份额的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将通过以指定网站公告的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可以转让的信息。转让后,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具体办理时间及业务流程参照管理人公告。
(十四)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条件、方式、金额、比例以及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1. 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应符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2. 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管理人在初始募集期和存续期内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
3. 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比例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2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50%。因本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及时调整达标。但对于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 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5. 自有资金的责任承担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所持的本计划份额,与其他委托人所持的同类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并不构成对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参与计划已经分配的收益及已经计提的管理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6. 自有资金的退出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自有资金参与、退
出时,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为应对本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可不受前述比例和持有期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相关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协会报告。
(十六)资产管理人应定期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九、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不设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
责办理。如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20 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资产管理计划专项用于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纾解股权质押困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运用以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财务投资为主要方式,以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和治理结构相对稳定为主要目标,通过市场化、多样化、个性
化的方式纾解股票质押等风险。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 投资范围
x计划属于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 A 股上市公司股票,也可投资于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七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资产。
2. 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投资于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总值的 0-20%。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在投资运作前,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新增投资品的清算交收、估值核算等达成书面一致同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风险收益特征
x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R4-中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 C4及以上的专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
(五)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x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2. 决策程序
1)管理人研究开发中心公开发布的研究报告、外部研究机构及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人员提供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组根据上述研究报告,结合对证券市场和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包括策略制定及品种选择;
3)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预案,并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投资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做出投资决策;
4)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组依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形成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及交易策略。投资经理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安排下,结合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具体构造投资组合并决定买卖时机,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审核后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资产管理事业部风险控制岗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并对重大事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上报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3. 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保障本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风险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b)全员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涵盖相关部门的所有人员,并形成相对独立、权责明确的风控体系。
(c)独立性原则。管理人设立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管理人各业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
(d)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定性和定量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e)防火墙原则。管理人的投资银行业务、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随着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a)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与决策。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经营管理层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管理人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b)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层负责贯彻执行管理人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c)管理人总部设法律合规部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管理人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审核资产管理业务经营活动、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依托风险管理内控平台,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动态监控;组织、监督、指导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人风险控制的有关决议。
(d)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支持部门进行专门的业务管理与监督。管理人总部设置的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等部门从专业化的角度分别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与控制。
(e)资产管理事业部下设风险控制岗,负责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在部门内部对风险进行监控。
4)风险管理程序
(a)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的设定。设定风险管理政策、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设定风险管理的范围。
(b)风险识别。管理人资产管理事业部和有关部门均有责任识别各自业务或职能领域中的风险和机遇,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识别进行确认,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识别。
(c)风险评估。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驱动因素,估计所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性;以定量或定性的方法,评估在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分析防范特定风险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将风险防范措施的成本与潜在的风险损失进行比较;评估可能的风险损失对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d)风险响应。按照风险收益xx原则,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避免、减少、转移、承担这些风险。
(e)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管理人的管理层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回顾和评价;风险管理部就风险事件和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
(f)风险报告与分析。风险管理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管理人的管理层、各相关业务部门。
5)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为实现客户资产有效的保值增值,引入了全程风险控制理念,即在整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流程中,各个重要环节皆设立风险控制点、建立控制标准、制定控制计划、及时监控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力求有效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特点及各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管理人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流程,从基本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集中交易、到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涵盖了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销售、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健全了投资管理及股票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集中交易制度,加强对投资经理的自律管理,形成了一整套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4.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权益类投资策略:本集合资管计划专项用于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债务违约问题,以达到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目的。
管理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充分尽调,并对公司所处行业进行研究,按照管理人内部决策流程进行了审批和授权。
(2)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资产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以上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八)投资限制
(1)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 200%;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但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本计划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 100%;
(4)集合计划退出开放期内,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5)本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赎回开放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6)本计划不得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投资范围的规定;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九)投资禁止行为: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最低限额;
8、委托人资金来源不合法;
9、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0、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1、投资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高能耗、产能过剩行业的资产;
12、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13、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未来监管机构取消或修改上述规定,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最新规定取消或修改上述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x集合计划建仓期为 6 个月,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和限制符合上述约定。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十一)为规避特定风险投资超标
x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此同意,集合计划为规避单一股票集中卖出的风险,本集合计划标的股票的变现期间,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如遇此种情形,资产管理人应当向在相应类别资产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 80%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
(十二)投资资产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管理人应当确保本集合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存款及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十二、投资顾问
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十三、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
十四、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本集合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管理人关联方(如有);
2、投资于管理人及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如有);
3、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及子公司、管理人及子公司设立或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场外衍生品交易等);
4、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子公司设立的或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
5、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如有);
6、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管理人将本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管理人应参考最近成交价格确定公允价格;在非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管理人应与交易方在不违反公平交易、不进行利益输送等合法合规原则下,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如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定价的,可参考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定价。
(三)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将本计划财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运用本计划财产从事上述所列其他关联交易。管理人不再另行取得委托人同意,但须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委托人利益。
(四)管理人应在本集合计划利益冲突事项发生之日起及时将交易情况书面通知托管人,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公告告知委托人。此外,如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向中国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五)如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利益冲突事项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五、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2、本计划投资经理
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戴岭。
投资经理简历:戴岭,经济学学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自 2013 年就职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先后从事交易员、研究员,现从事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主办。戴岭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资产委托人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名称应为“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所留印鉴为托管人印鉴。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并提供相应受益所有人信息材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银行托管账户进行, 银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
求为准。
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如有)等。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账户信息和期货公司提供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资产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与本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关联关系。具体事宜以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为准。
定期存款账户,存款证实书应由托管人保管,预留托管人预留印鉴,托管人保管存款证实书,存款证实书由存款机构上门办理、当面移交,到期后资金必须划回托管账户。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背书转让。集合产品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账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指定印章。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采用托管人模板,协议中涉及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该协议须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资产托管人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资产管理产品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
存款银行根据其对账频率,至少每季度向托管人邮寄对账单或回复托管人发送的查询查复。
与委托财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除开户机构另有规定外,投资账户户名与本资产管理计划银行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投资本金及收益回款账户应指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托管账户。
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十七、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执行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为纸质指令。纸质指令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指令。在计划开始运作前,资产管理人应事先书面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指令启用函。指令启用函应明确资产管理人采取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启用函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
(一)资产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见附件五),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资产管理人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授权通知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若资产管理人已另行出具管理人公司授权书,则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无需单独出具《授权通知书》,以资产管理人的公司授权书为准。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本计划资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资产管理人同意资产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沪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委托资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资产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资产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指令,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计划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资产管理人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通过预留传真/电子邮箱号码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电子邮箱号码发送的指令,资产托管人需通过录音电话与资产管理人在《指令启用函》指定的指令确认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变更或新增接收指令的传真/电子邮箱号码,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更新《指令启用函》。
(3)划款指令附件的发送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指令启用函》中的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资产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资产管理人未给予合理必需的时间导致
资产托管人操作不成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 前将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资产管理人应与资产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与资产托管人确认资产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资产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
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资产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资产
托管人;对于资产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资产托管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如出款不成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指令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资产管理人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废”、“取消”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资产托管人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进行
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审核指令。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审核指令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资产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资产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五)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再法规规定期限内及时纠正;对于此类托管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托管人在履行了对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管理人此类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委托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资产托管人未按照资产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资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具有第(四)项所述错误,资产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重新出具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的《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资产托管人更换接收资产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资产管理人。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接收的指令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委托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过错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委托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对于发送批量支付指令的,因管理人提供的批量支付电子版文件要素缺失、要素有误、与纸质版不符等问题,致使划款延误、失败、或错误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八、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专用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交易所证券及银行间市场的清算交收安排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委托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二《托管银行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十九、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投资者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根据交易规则,托管人只能在事后发现的越权交易,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 法律法规禁止超买、超卖行为: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集合资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 00 前准备好资金,用于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委托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托管人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 投资范围
x计划属于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 A 股上市公司股票,也可投资于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七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资产。
3. 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投资于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总值的 0-20%。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在投资运作前,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新增投资品的清算交收、估值核算等达成书面一致同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开始。
4、经与全体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资产管理人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并以网站公告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
5、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机构等提供的数据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及其他机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资产管理人及其他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对计划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托管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履行监督职能。
6、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超过期限未纠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7、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不予执行指令。。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 1、估值目的及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并对估值结果进行核对。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资产管理人应于约定的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传真给资产管理人。当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给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可转债、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和私募债等),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场外申购或认购的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公告的基金净值计算,场内购入的封闭式基金,ETF、LOF 等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场外购入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万份收
益计提收益。
4.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如有差额,不做追溯调整。
5. 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9. 估值技术是指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被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一致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管理人应不晚于新的估值方法实施日在管理人网站和/或销售网点通告委托人。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计划估值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
4、 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资产委托人。委托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A. 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B. 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C.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D.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委托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资产管理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8、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及确认。
9、,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计划相关账户开立及维护费用。
4、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5、计划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x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计划资产净值的 0.78% 年费率计提。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78%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x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管理费支付日为每年的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首次支付日为 2021 年 6 月 20 日。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管理费支付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x计划的托管费按计划资产净值的 0.015%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5%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x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托管费支付日为每年的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首次支付日为 2021 年 6 月 20 日。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托管费支付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3、证券账户开户费在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成立的,自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委托资产中扣划;如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立,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人。
4、上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
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投资者认购本计划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为免歧义,本合同各方特别约定如下优先适用条款: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就本计划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及其他应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该税费由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投资者的同意(除本约定外,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的,相关方应自行缴纳);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投资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缴纳相应税费(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管理人亦有权以计划剩余财产直接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如本计划委托资产剩余资产不足以缴纳相应税费而导致管理人因此垫付相应税费等款项的,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追索垫付的税费和孳息款项,投资者应按管理人通知向管理人指定账户返还垫付款。投资者已知悉并同意,计划资产承担上述税费可能导致资产变现损失或投资收益减损。
二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x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3、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本计划收益分配。
4、若本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
6、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核实后确定,计划资产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
(四)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总额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划付资金。
二十三、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和单位累计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集合计划每周披露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和单位累计净值。
披露方式:管理人网站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的主观意愿原因,未能按上述时点披露复核后份额净值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情况消除后尽快向份额持有人披露复核后的份额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本集合计划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集合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披露,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2. 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5.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 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7. 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 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销机构发生变更;
9. 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0. 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1. 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由关联方关系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12. 集合计划因委托资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的;
13. 发生其他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
14. 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15. 管理人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三)管理人发生合并、分立或成立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等导致管理人主体变更事项的信息披露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如管理人发生合并、分立或成立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等主体变更事项,管理人应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披露(公告期不短于十个工作日)。发生主体合并事项的,由合并后的主体或其新设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承继和履行管理人权利义务;发生分立事项的,由分立后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主体继承和履行管理人权利义务;发生成立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事项的,由所成立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继承和履行管理
人权利义务。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及查阅
x集合计划的定期公告与报告、临时公告与报告披露于管理人官方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五)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1、管理人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
2、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4、出现以下情形时,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1)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2)从事重大关联交易;
(3)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5、托管人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二十四、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一般风险
(一)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本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R4-中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 C4及以上的专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
(二)市场风险
x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或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或交易、担保物处置受限等,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面临收益下降或本金损失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x计划投资的目的是在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努力为投资者谋求收益,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值。
5.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投资目标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x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管理人做出投资决定时,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四)流动性风险
x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单位净值。
(五)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六)募集失败风险
x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在发生募集失败时,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本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投资标的风险
1. 投资股票的风险 (1)新股申购风险
新股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2. 投资基金的风险
(1)政策风险。包括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政策变动引发的经济周期风险,即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直接影响到基金产品的收益和价格。
(2)利率风险。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一般会略高于同期定期存款的利率,但不排除货币政策变化导致基金产品价格下降。
(3)流动性风险
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存在流动性风险,亦即投资人在需要卖出时面临的变现困难和不能在适当价格上变现的风险。例如开放式基金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不存在由于在适当价位找不到买家的流动性风险,但当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极端情况时,基金投资人有可能会承担无法赎回或因净值下跌而低价赎回的风险。
(4)基金投资风险
基金本身的风险程度,因所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不同而有所差异。
(5)机构管理风险
由于参与基金的成立、运作涉及不同的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等,存在机构管理、运作上的风险。
3. 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风险。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资产管理人和委托人面临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的风险。
(八)关联交易风险
管理人对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的监控受限于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及关联证券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如托管人未能有效提供关联方名单及关联证券名单的,管理人将无法监控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无法向投资者、托管人进行披露。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从事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委托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集合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的,本计划将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九)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十)税收风险
x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二、特定风险
(一)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基金业协会针对集合合同条款内容发布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本合同虽已在能够满足本集合计划投资需要的前提下涵盖了合同指引明确要求的条款,但合同指引主要为概括性、原则性约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可避免的比合同指引更为复杂具体,也不可避免与合同指引不完全相同。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独立做出是否签署本合同的决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规定,管理人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或推介本集合计划。虽然管理人能够确认受托销售机构具有销售本集合计划的相关资格,但无法保证受托销售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
则的规定进行募集活动。如受托销售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募集活动,则可能会对集合计划或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三)支持民企发展系列资管计划特有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为“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及股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的设立,所投资的底层资产有可能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面临本金及收益全部损失的可能性。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所涉风险(如有)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本计划委托人可以在监管机构认可的场所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由于转让价格不公允、系统故障、交易场所规则变化等原因,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
(五)集合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x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前无法进行投资操作,因备案所需时间无法准确预估且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无法及时赎回其投资本金,本计划及计划份额持有人均存在在备案期间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本计划存在资产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未能通过导致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如本计划因上述原因而清算终止,本计划募集、备案及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债务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财产承担,但仍存在对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潜在风险。
(六)特定投资方法及集合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 股票回购及差额补足安排的风险
x集合计划将主要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的上市公司股票,并与股票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股票回购及差额补足协议》。如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未到达《股票回购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标准
时,股票转让方根据《股票回购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承担差额补足或到期回购的义务;若标的股票减持所得价款超过约定的金额,该超过部分的金额将由资管计划支付给股票转让方,因此可能导致投资者实际分配收益与股票对应涨幅不一致,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
2. 单一投资标的的风险
如本计划满足封闭式运作、全部投资者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得低于 1000 万元的情况,可以投向于单一资产。由于投资标的单一,本计划的收益及资金安全依赖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
同时本计划投资的股票可能存在法定或承诺的锁定期,由于锁定期、休市、停牌等因素导致股票无法变现,委托人可能面临不能如期收回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七)投资者分期缴付委托资金的风险
x计划设置分期缴付,若其他投资者未按照约定缴纳资金,可能导致本计划提前终止。
三、其他风险
2.提前结束、延期结束或延期清算的风险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当集合计划投资者少于 2 人或者其他本计划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时,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本计划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存在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投资的标的无法变现回收从而影响投资期限正常到期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本集合的存续期限无限期延长的风险,亦可能进行延期清算的风险。
3.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管理人将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启动合同变更程序。本计划系为特定之目的而设立,受监管政策的影响较大,可能因相关监管政策的调整而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根据最新监管政策进行调整变更的可能,上述变更可能与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时的理解或者认识存
在偏差,由此存在一定的风险。 4.对账单风险
x计划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对账单信息,可能由于投资者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者投递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获得对账单信息。投资者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邮寄地址或者电子邮箱,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对账单自管理人系统出发出即视为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对账单自邮局寄出即视为送达。
5.投资者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计划设定了募集期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规模上限进行控制,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计划的风险。
6.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x计划拟投资的范围包括债券、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这些资产的投资收益率受到市场、标的基本面、政策、变现时点、相关债务人偿债能力、担保方等增信提供方偿付能力等各种因素影响,因此本计划存在投资收益率不确定的风险。
7.交易执行风险
根据交易所、登记机构等发布的交易申报、清算交收、资金前端控制等规则,本计划项下投资交易指令存在确认失败或无法有效执行的风险。
8.金融监管风险
x计划的投资运作不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管或者自律管理,也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这些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监管或者自律管理可能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调整监管思路、政策,因此可能对本计划投资运作的开展、对投资者的投资预期产生影响。
9.信息传递风险
管理人按照管理合同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计划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集合计划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本计划等),因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应真实有
效,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计划终止的风险;
1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计划终止的风险;
12.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13.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14.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15.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16.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7.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8.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19.不可抗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倒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本计划的申购,赎回、
投资等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本计划收益降低,极端情况下甚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0.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四、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作为合同附件。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xx和声明。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应当符合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1)管理人公告
管理人在取得托管人同意后,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集合计划的具体展期方案。
(2)投资者答复
管理人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投资者,征求投资者意见并取得投资者回复意见。
(3)展期的备案
集合计划展期后 5 日内,管理人将展期情况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备案,同时抄送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管理人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展期的期限:
展期的期限以管理人公布的展期成立公告为准。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及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应当于不晚于集合计划期限届满前 10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展期公告,将展期相关事宜通知投资者。
2、投资者回复的方式
投资者不同意展期的,应在展期公告发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展期公告中约定的方式明确回复不同意展期的意见;投资者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或意思表示不明确的,视为投资者不同意展期。展期公告满 10 个工作日后,若同意展
期的投资者不少于 2 人,且集合计划仍满足成立条件的,则展期生效,自展期公告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投资者不同意展期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投资者不同意展期的,管理人维护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管理人将统一在集合计划原管理期限届满日次一工作日为不同意展期的投资者办理退出,退出时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支付退出款。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展期的实现
展期公告日(不含)起 10 个工作日届满,若同意展期的投资者不少于 2 人,且集合计划仍满足成立条件的,则展期生效,本集合计划即实现展期。否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二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的变更
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
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对于不同意的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保障资产委托人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当日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上述情形包括: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5、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二)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因发生以下事项需要变更合同的,根据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新任管理人或托管人在履行交接手续后,新任管理人或托管人与原托管人或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由其继承本合同相应权利义务,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后,即视为完成变更合同,变更需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经全体投资者、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4、资产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5、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 2 人的;
6、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6)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资产管理计划再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计划财产进行变现
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计划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 5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3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未变现资产于清算期间损益由全体资产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管理人xxx合同终止日下一个月的最低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支付足
够的资金进行场内清算。
(5)制作清算报告
资产管理人编制清算报告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由资产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如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资产委托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资产委托人接受此报告。
(6)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4、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按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如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能及时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在清算报告中列明与未变现资产相关的估值方法、费用计提及分配方法等的处理程序。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1、证券类账户销户
委托财产证券类资产完成变现、结清相关权益、缴清相关费用后,资产托管人负责证券类账户的销户工作,资产管理人负责基金账户销户,销户过程中其他各方应给以必要的配合。
在证券资产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 5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托管人注销证券账户的通知书及其他销户资料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原则上应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料后进行账户注销流程。
资产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销,并向资产托管人出具销户确认通知书。
2、银行托管账户销户
委托财产债权、债务结清后,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所有剩余财产,进行注销该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流程。剩余财产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负担。向资
产委托人支付的托管账户利息,以销户时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其他账户的销户,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3、其他账户销户
二十七、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第十九章中列举的各类风险,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资产管理人存在过失或故意导致的除外。
4、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财产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资产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管理人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认购或参与资金实际交付且其认购、参与申请份额被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一式陆份,当事人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有关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条款仍然有效。
(五)资产委托人自书面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三十、其他事项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
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本保密义务持续至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5 年。
二、本合同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或颁布,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或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如将来监管部门对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监管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其他当事人,或以传真、邮递方式发出。该等通知以专人递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于收件人传真机显示收到时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四、或有事件
本章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定义之外,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与在《集合计划说明书》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六、特别声明: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本集合计划的
风险,并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签字/xx)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裕呈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资产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已委托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般风险
(一)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本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R4-中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 C4
及以上的专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
(二)市场风险
x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或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或交易、担保物处置受限等,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面临收益下降或本金损失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x计划投资的目的是在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努力为投资者谋求收益,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值。
5.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投资目标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x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
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管理人做出投资决定时,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四)流动性风险
x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单位净值。
(五)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六)募集失败风险
x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在发生募集失败时,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本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投资标的风险
1. 投资股票的风险 (1)新股申购风险
新股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2. 投资基金的风险
(1)政策风险。包括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政策变动引发的经济周期风险,即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直接影响到基金产品的收益和价格。
(2)利率风险。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一般会略高于同期定期存款的利率,但不排除货币政策变化导致基金产品价格下降。
(3)流动性风险
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存在流动性风险,亦即投资人在需要卖出时面临的变现困难和不能在适当价格上变现的风险。例如开放式基金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不存在由于在适当价位找不到买家的流动性风险,但当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极端情况时,基金投资人有可能会承担无法赎回或因净值下跌而低价赎回的风险。
(4)基金投资风险
基金本身的风险程度,因所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不同而有所差异。
(5)机构管理风险
由于参与基金的成立、运作涉及不同的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基
金管理人等,存在机构管理、运作上的风险。
3. 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风险。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资产管理人和委托人面临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的风险。
(八)关联交易风险
管理人对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的监控受限于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及关联证券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如托管人未能有效提供关联方名单及关联证券名单的,管理人将无法监控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无法向投资者、托管人进行披露。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从事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集合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的,本计划将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九)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十)税收风险
x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二、特定风险
(一)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基金业协会针对集合合同条款内容发布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本合同虽已在能够满足本集合计划投资需要的前提下涵盖了合同指引明确要求的条款,但合同指引主要为概括性、原则性约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可避免的比合同指引更为复杂具体,也不可避免与合同指引不完全相同。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独立做出是否签署本合同的决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规定,管理人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或推介本集合计划。虽然管理人能够确认受托销售机构具有销售本集合计划的相关资格,但无法保证受托销售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募集活动。如受托销售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募集活动,则可能会对集合计划或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三)支持民企发展系列资管计划特有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为“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及股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的设立,所投资的底层资产有可能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面临本金及收益全部损失的可能性。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所涉风险(如有)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本计划委托人可以在监管机构认可的场所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由于转让价格不公允、系统故障、交易场所规则变化等原因,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
(五)集合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x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前无法进行投资操作,因备案所需时间无法准
确预估且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无法及时赎回其投资本金,本计划及计划份额持有人均存在在备案期间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本计划存在资产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未能通过导致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如本计划因上述原因而清算终止,本计划募集、备案及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债务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财产承担,但仍存在对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潜在风险。
(六)特定投资方法及集合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 股票回购及差额补足安排的风险
x集合计划将主要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的上市公司股票,并与股票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股票回购及差额补足协议》。如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未到达《股票回购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标准时,股票转让方根据《股票回购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承担差额补足或到期回购的义务;若标的股票减持所得价款超过约定的金额,该超过部分的金额将由资管计划支付给股票转让方,因此可能导致投资者实际分配收益与股票对应涨幅不一致,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
2. 单一投资标的的风险
如本计划满足封闭式运作、全部投资者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得低于 1000 万元的情况,可以投向于单一资产。由于投资标的单一,本计划的收益及资金安全依赖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
同时本计划投资的股票可能存在法定或承诺的锁定期,由于锁定期、休市、停牌等因素导致股票无法变现,委托人可能面临不能如期收回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七)投资者分期缴付委托资金的风险
x计划设置分期缴付,若其他投资者未按照约定缴纳资金,可能导致本计划提前终止。
三、其他风险
2.提前结束、延期结束或延期清算的风险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当集合计划投资者少于 2 人或者其他本计划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时,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本计划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存在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投资的标的无法变现回收从而影响投资期限正常到期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本集合的存续期限无限期延长的风险,亦可能进行延期清算的风险。
3.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管理人将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启动合同变更程序。本计划系为特定之目的而设立,受监管政策的影响较大,可能因相关监管政策的调整而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根据最新监管政策进行调整变更的可能,上述变更可能与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时的理解或者认识存在偏差,由此存在一定的风险。
4.对账单风险
x计划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对账单信息,可能由于投资者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者投递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获得对账单信息。投资者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邮寄地址或者电子邮箱,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对账单自管理人系统出发出即视为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对账单自邮局寄出即视为送达。
5.投资者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计划设定了募集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规模上限以及份额配比进行控制,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计划的风险。
6.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x计划拟投资的范围包括债券、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这些资产的投资收益率受到市场、标的基本面、政策、变现时点、相关债务人偿债能力、担保方等增信提供方偿付能力等各种因素影响,因此本计划存在投资收益率不确定的风险。
7.交易执行风险
根据交易所、登记机构等发布的交易申报、清算交收、资金前端控制等规则,本计划项下投资交易指令存在确认失败或无法有效执行的风险。
8.金融监管风险
x计划的投资运作不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管或者自律管理,也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这些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监管或者自律管理可能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调整监管思路、政策,因此可能对本计划投资运作的开展、对投资者的投资预期产生影响。
9.信息传递风险
管理人按照管理合同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计划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集合计划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本计划等),因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应真实有效,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计划终止的风险;
1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计划终止的风险;
12.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13.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
不利影响。
14.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15.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16.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7.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8.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19.不可抗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倒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本计划的申购,赎回、投资等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本计划收益降低,极端情况下甚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0.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四、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作为合同附件。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xx和声明。
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xx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 】 内签名, 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2.本人/机构知晓,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资产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3.在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前,本人/机构已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
9.本人/机构已经配合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
10.本人/机构知晓,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保证。【 】
11.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 】
12.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 】
13.本人/机构知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日期:
资产管理人(盖章):日期:
销售机构经办人(签字):
日期:
附件二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参与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务,并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与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办理与资产管理人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二级清算交收。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 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司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二)因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最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外,资产托管人不得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对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管理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盈利的,所有因此而取得的收益归于托管资产,且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资金交收透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以资产托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和证券交收业务。
第八条 根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资产托管人依法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收取存入结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及结算保证金等担保资金,该类资金的收取金额及其额度调整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行。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日末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资产管理人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 资产托管人收到结算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利率计付的结算备付金(含最低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向资产管理
人管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 资产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 日),根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计算的资金清算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易清算数据,分别用以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和证券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资产管理人当日交易清算结果。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高效、安全地完成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对于结算公司已退还各托管资产的交收资金应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况,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沟通。
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T+1 日)根据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数据计算的资产管理人 T 日交易清算结果,完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与资产托管人沟通,但资产管理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交收义务。经双方核实,确属资产托管人清算差错的,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实际损失;若经核实,确属结算公司清算差错的,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沟通。若因资产管理人在托管交易单元上进行非托管资产交易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清算数据不完整不正确,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的正常交收,不影响资产托管人所有托管资产的正常运作,正常情况下,交易日(T 日)日终资产管理人应保证其管理的各托管资产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完成与结算公司于交收日(T+1 日)的资金交收。
第十四条 x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账户T 日余额无法满足T+1 日交收要求时,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托管协议》或《备忘录》中约定的时点补足金额,未有约定的,应于 T+1 日 12:00 前补足金额,确保资产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对于创新产品,补足金额的时点可在托管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约定时限补足透支金额,其行为构成资产管理人资金交收违约,资产托管人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且资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一)资产管理人应在不晚于结算公司规定的时点前两个小时向资产托管人书面指定托管资产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120%的证券(按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资产管理人未能按时指定的,资产托管人依法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指定或指定错误的,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同意结算公司协助资产托管人冻结其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的书面文件(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等涉及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托管资产,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应经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确认。委托人或受托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认)。
(二)资产管理人于T+2日在结算公司规定时间前补足相应资金的,资产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对冻结证券予以处置,如资产管理人不配合,资产托管人依法对冻结证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三)证券处置产生的资金,如相关交易尚未完成交收的,应首先用于完成交收,不足部分资产管理人及时补足。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知晓并确认,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就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所应承担的委托债券投资风险,预先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并由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签字确认。委托人或受托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认。
第十七条 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其管理资产发生证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证券交收违约行为的,资产托管人暂不交付其相应的应收资金,并依法按照结算公司有关违约金的标准向资产管理人收取违约金。资产管理人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证券及其权益。资产管理人未能补足的,资产托管人依
法根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收益归托管资产所有。
第十八条 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资产托管人依法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但须提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一) 按照结算公司标准计收违约资金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 按结算公司标准调高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最低备付金或结算保证金比例;
(三) 报告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
(四) 按照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向结算公司申报暂停资产管理人的相关结算业务;
(五) 根据监管部门或结算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人对结算公司出现违约情形时,结算公司实施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引发的后果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托管人实际损失,资产管理人应负责赔偿。
如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未及时将资产管理人应收资金支付给资产管理人或未及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资产管理人应收证券划付到资产管理人证券账户的,资产托管人应当对资产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对结算公司交收违约的,相应后果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以上造成的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的实际损失,资产托管人应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