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甲方)98 年度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 辦理「兩岸青年學者論壇-兩岸 NGO 的發展對社會的影響」活動( 以下簡稱本活動), 雙方訂定契約如下:
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委託
民間團體辦理兩岸交流活動契約(樣稿)
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甲方)98 年度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 辦理「兩岸青年學者論壇-兩岸 NGO 的發展對社會的影響」活動( 以下簡稱本活動), 雙方訂定契約如下:
一、乙方提出計畫說明書( 如附件),經甲方同意後,應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1 日前,按計畫說明書內容完成本活動。
二、甲方委託本活動經費暫定為新臺幣 元整 (如大陸人士實際來訪人數減少,本案經費將等比例減少), 簽約後, 甲方分 2 期撥付乙方:
( 一)第 1 期款:簽約後,於本活動辦理前 1 個月,由乙方檢具新臺幣 元整 之領據向甲方請領。
( 二)第 2 期款:新臺幣 元整於活動結束後
1 個月內, 由乙方檢具經費支出明細表、活動辦理報告書(6,000 字)、支出原始憑證(需分類粘貼於貴○粘存憑單上)、第 2 期款領據、經費支付方式通知單、論壇論文集 10套、加註圖片說明之活動照片 1 冊, 連同活動相關資料, 向甲方辦理核銷及撥款。
(三) 上述款項已包含本活動相關保險、稅捐、代金及規費等費用在內, 乙方應負責依法辦理並繳付之。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包, 經查證屬實, 乙方應賠償甲方合約總價款百分之 20 之違約金及全數歸還已請領之委辦費, 甲方得解除合約, 並刊登
於政府採購公報, 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如未能依照本契約及計畫說明書辦理本活動, 除乙方因特殊原因以書面詳述理由通知甲方, 並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外, 均視為未能履行契約, 不論本活動進行至何程度, 甲方均得不為催告而逕行解除本契約, 乙方應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金額, 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給付任何款項。本案相關扣稅事宜係由乙方負責依法扣繳申報。
五、甲方得因政策需要終止合約, 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時, 即依甲方指示停止履行。乙方已完成履約之部分, 甲方應給付乙方已發生之必要費用。
六、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違反該法各項採購程序之規定者, 甲方得逕行扣除該筆款項, 乙方不得異議。
七、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 不負賠償責任。前述風險, 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八、乙方履約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正仍不改正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乙方在未經書面詳述理由通知甲方,並經甲
方書面同意下,違反或未依合約或計畫說明
書辦理本活動。
(二)洩露經甲方要求應予保密之相關資訊。
( 三)違反或未依政府採購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本活動。
(四)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
前項第 2 至 4 款情形,乙方並應負責處理及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九、乙方因辦理本活動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同意甲方有權永久、無償之重製或任何方式利用。
十、為配合政府推動綠色採購之政策,乙方辦理本活動時,應優先採用或採購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或證明文件之產品,並於辦理核銷時檢附該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十一、爭議處理:
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於徵得機關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機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三)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十二、利益迴避: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 倍
至 3 倍之罰鍰。上開「關係人」之範圍如下: (一)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十三、本契約所附附件, 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其效
力與本契約相同。惟合約附件與本契約牴觸者,其牴觸部分, 仍以本契約為主。
十四、本案付款將視 98 年度甲方預算審議情形,依預算法令相關規定辦理。甲方得隨時終止合約, 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訟而涉訟, 甲、乙雙方同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六、本契約自完成簽約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契約一式 5 份, 正本 2 份, 甲乙雙方各執 1份; 副本 3 份, 甲方執 2 份, 乙方執 1 份。
十八、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 得由甲乙雙方協議增訂之。
甲方: 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代 表 人: xxx
地 址: xxxxxxxx 0 x 0 x 00 x
x x: 02-23975589
乙方: ○○○○○ (xx)代 表 人: ○○○ (xx)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