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辅导机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辅导过程 3
(一)辅导经过描述 3
(二)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3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3
(四)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4
(五)辅导登记备案 4
(六)中信建投证券内核情况 5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5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5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7
(三)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9
(四)公司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 11
(五)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分红制度 12
三、公司的业务、主要会计政策及主要资产 18
(一)公司的业务 18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4
(三)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 26
(四)主要资产情况 51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及其效果 67
(一)辅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67
(二)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辅导效果评价 69
(三)辅导对象参与和配合辅导工作的评价 70
(四)辅导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建议及处理情况 71
五、辅导对象尚存在的问题及是否适合发行上市的评价意见 73
(一)高铁电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73
(二)对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意见评价 73
六、辅导机构勤勉尽责的自我评估 73
七、辅导验收申请 74
序 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铁电气”、“公司”、“发行人”或“辅导对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辅导机构,已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向贵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中信建投证券已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2020 年 8 月 26 日、2020 年 10 月 15 日向贵局报送了三次辅导工作报告。
辅导期内,中信建投证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协调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xxx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对高铁电气进行了辅导。目前,相关辅导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辅导机构认为辅导工作已经达到了辅导计划目标。现向贵局提交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一、辅导过程
(一)辅导经过描述
2020 年 5 月,中信建投证券与高铁电气正式签订了《辅导协议》。本次辅导
自 2020 年 5 月正式开始,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3 月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总体目标是促进高铁电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完善的运行机制,形成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使之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提高发行人的质量,从而最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促进辅导机构及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高铁电气的实际需要,成立了高铁电气辅导工作小组。辅导工作小组的成员如下:
x x,辅导小组组长,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x x,辅导小组成员,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副总裁;x x,辅导小组成员,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经理; xxx,辅导小组成员,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副总裁;
x x,辅导小组成员,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经理;xxx,辅导小组成员,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经理;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发行人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张厂育 | 董事长、总经理 |
2 | xxx | 董事 |
3 | 林宗良 | 董事 |
4 | 畅战朝 | 董事、副总经理 |
5 | xx | 董事、总工程师 |
6 | xxx | 董事 |
7 | xxx | 独立董事 |
8 | xx | 独立董事 |
9 | xxx | 独立董事 |
10 | xx | 监事会主席 |
11 | xx | 监事 |
12 | xxx | 职工监事 |
13 | xxx | x总经理 |
14 | xxx | x总经理 |
15 | xxx | 副总经理 |
16 | xxx | 总会计师 |
17 | xxx | 董事会秘书 |
18 | xx | 5%以上股东法定代表人 |
注:2020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新增选举xxx
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免去xxx职工代表董事职务。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增选举畅战朝、xx为公司董事,新增选举xxx、xx、xxx为公司独立董事,免去xxx董事职务。
除以上人员外,根据不同的辅导内容,相关财务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亦会相应参加。
(四)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认真履行了辅导协议规定的各项职责,在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了本次辅导,辅导协议履行情况良好。具体情况请见本总结报告之“四、辅导的主要内容及其效果”。
(五)辅导登记备案
中信建投证券与高铁电气签订《辅导协议》以后,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向贵
局报送了辅导登记备案材料,包括《辅导备案申请报告》、《辅导协议》、《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辅导人员资格证明》、《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等文件。
为使贵局及时把握辅导工作进度,本次辅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已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8 月 26 日、10 月 15 日向贵局报送了三次辅导工作报告,对 2020
年 5 月至 10 月的辅导工作进行了阶段性汇报。
(六)中信建投证券内核情况
2020 年 12 月 3 日,中信建投证券内核委员会审议通过高铁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同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高铁电气的前身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由中铁电气化局的下属企业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厂改制设立。
宝鸡器材厂系由中铁电气化局作为主管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最早成立于
1958 年 10 月。1989 年 8 月 9 日,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作出《关于宝鸡器材厂开
业的批示》(电铁厂[1989]540 号),确认电气化工程局宝鸡器材厂自 1966 年 10
月 1 日起为铁道部第四工程局电气化工程处所属的器材修配厂,系全民所有制的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企业,后经机构沿革,1979 年起为局属工厂。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宝鸡器材厂据此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并于 1989 年 9 月 25 日完成工商登记。
2005 年 6 月,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宝鸡器材厂更名为宝鸡器材厂。
2007 年 2 月 12 日,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xxxxx
x[0000]x 0000 x《审计报告》,载明截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宝鸡器材厂
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 6,596.00 万元。
2007 年 4 月 4 日,中铁电气化局下发《关于对各工厂、接触网器材检测中心、北京铁电通联工贸公司改制工作的批复》(电企函[2007]47 号),同意宝鸡器材厂按照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进行改制工作。
2007 年 4 月 10 日,宝鸡器材厂出具了《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厂企业改制方案》,其中,(1)业务重组:改制后的新公司将延续原工厂所持有的相关业务资质。原工厂的业务合同不变;(2)资产重组:基于整体改制的原则,工厂的资产(含股权/权益)均全部进入新公司;(3)债务重组:按“债务随资产走”原则,因本次改制不存在资产、人员的剥离,故工厂原有债务均由新公司负担。同时按合同约定,就改制事宜通知或者征询债权人同意;(4)人员重组:工厂全部员工均进入新公司,新公司继续履行改制前工厂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继续负担该部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新公司不需因本次改制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将变更至新公司。
2007 年 4 月 16 日,宝鸡器材厂召开了一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扩大会议,通过了《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厂企业改制方案》。
2007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整体重组并境内外上市的批复》(国资改革[2007]477 号),同意中铁工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2007 年 7 月 23 日,中铁工下发中铁程企[2007]358 号《关于总公司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通知》,同意对包括宝鸡器材在内的中铁工所属保留其法人地位的各级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一人有限公司改制。
2007 年 7 月 26 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联评报字[2007]578 号《资
产评估报告》,以 2006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宝鸡器材厂进行了评估,宝鸡
器材厂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8,854.63 万元。
2007 年 9 月 12 日,电气化局签署宝鸡器材的公司章程,载明宝鸡器材注册资本 8,854.63 万元,电气化局持股比例为 100%。
2007 年 9 月 18 日,北京中财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永兴验字
[2007]12 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 2007 年 9 月 18 日宝鸡器材(筹)已收到股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8,854.63 万元,股东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 8,854.63 万元投
入。
2007 年 10 月 10 日,宝鸡器材改制设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成,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中铁电气化局 | 8,854.63 | 100.00 | 净资产 |
合计 | 8,854.63 | 100.00 | - |
宝鸡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 610300100221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宝鸡器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宝鸡器材整体变更设立。
2018 年 1 月 12 日,中国中铁下发《中国中铁关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实施股改并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事宜的批复》(中铁股份董办函[2018] 19 号),同意宝鸡器材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股份公司改制。
2018 年 2 月 9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瑞
华专审字[2018]01670001 号),确认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宝鸡器材母公
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 345,488,615.45 元,扣除安全生产费“专项储备”
2,170,988.64 元后的余额为 343,317,626.81 元。
2018 年 2 月 12 日,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拟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所涉及的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18]第 010 号),确
认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宝鸡器材账面净资产评估值为 54,055.30 万元。
2018 年 2 月 11 日,宝鸡器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宝鸡器材现有股东中铁电工、xx瑞作为发起人,将宝鸡器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变更基准日)止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345,488,615.45 元为基础,扣除安全生产费“专项储备”
2,170,988.64 元后的余额为 343,317,626.81 元,按照 1.2166:1 的比例折成
282,189,913 股股份,每股面值 1 元,扣除安全生产费“专项储备”和股本后的
余额 61,127,713.81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2,189,913 元,各发起人以其所持宝鸡器材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认购股份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不变。
2018 年 2 月 11 日,中铁电工、xxx签订了《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该协议就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股份总数、股本设置和出资方式、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2018 年 3 月 26 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151 号),同意宝鸡器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2018 年 3 月 27 日,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等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等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并选举产生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018 年 3 月 27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瑞华验字[2018]01670003 号)。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3 月 27 日止,股份公司(筹)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章程之规定,以其拥有的宝鸡器材经审计后净资产人民币 345,488,615.45 元,作价人民币 343,317,626.81 元(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宝鸡器材账面净资产 345,488,615.45 元,扣除安全生产费“专项储备”2,170,988.64 元后的余额),其中人民币 282,189,913 元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筹)的股本,股份总额 282,189,913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缴纳注册资
本人民币 282,189,913 元整,余额人民币 61,127,713.81 元作为“资本公积”。
2018 年 3 月 28 日,宝鸡器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宝鸡工商局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3012211302547B的《营业执照》。整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名称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后,高铁电气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中铁电工 | 268,681,583 | 95.21 | 净资产折股 |
2 | xx瑞 | 13,508,330 | 4.79 | 净资产折股 |
合计 | 282,189,913 | 100.00 | - |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复核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 1-00172 号),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宝鸡器材净资产为
337,476,849.95 元,扣除安全生产费“专项储备”2,170,988.64 元后作价人民币
335,305,861.31 元,与公司股改经审计净资产差异 8,011,765.50 元。由于经复核
后净资产大于股改时股本数 282,189,913.00 元,该调整事项不影响股改时注册资本充实情况,经复核的净资产与股改时折股净资产的差异需调减账面资本公积 8,011,765.50 元。
2020 年 9 月 28 日,高铁电气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作出决议,
2020 年 10 月 30 日,高铁电气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追溯调整导致股改折股净资产减少的补足方案予以确认》的议案,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对会计师经审定的 2017 年净资产金额低于股改折股时的净资产金额
为 8,011,765.50 元,现拟通过股改基准日后实现的利润对上述差额进行补足,确保改制中股东出资全部到位。
发行人上述调减净资产并相应调减整体变更折股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金的金额,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经调整后的净资产额高于发行人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只需调减计入资本公积金的金额,前述调整不会导致股东出资不实,不影响伟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各发起人股东的持股数、持股比例。
(三)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宝鸡器材进行了两次增资。
1、0000 x 0 x,xxxxxx
0000 x 8 月 2 日,中铁电气化局下发《关于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对宝鸡器材有限公司增资请示的批复》(电企[2017]506 号),同意宝鸡器材增加注册资本 168,693,409.35 元,实收资本变更为 268,681,583.47 元。
2017 年 8 月 2 日,宝鸡器材股东做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
司股东决定》(电工业企[2017]346 号),决定将宝鸡器材注册资本变更为 26,868
万元,新增的 168,693,409.35 元由中铁电工以现金出资。
2017 年 8 月 3 日,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一所(验)字[2017]
131(1)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 2017 年 8 月 1 日止,宝鸡器材已收到中铁电工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68,693,409.35 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
268,681,583.47 元。
2017 年 8 月 18 日,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宝鸡工商局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3012211302547B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宝鸡器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中铁电工 | 26,868.00 | 100.00 | 净资产+货币 |
合计 | 26,868.00 | 100.00 | - |
2、2017 年 12 月,宝鸡器材增资
2017 年 9 月 5 日,中铁电气化局作为宝鸡器材唯一股东中铁电工的上级单位,下发《关于印发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五届三十次会议[2017]25号决议的通知》(电董办[2017]28 号),同意xx瑞对宝鸡器材出资 1,700 万元。
2017 年 12 月 12 日,中铁二院作为新股东xx瑞的上级单位,下发《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xxx向宝鸡器材出资 1,700 万元,价格以宝鸡器材的净资产为准。
2017 年 12 月 19 日,宝鸡器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268,681,583.47 元增加至 282,189,912.92 元,由xx瑞以现金方式向宝鸡器材增
资 1,700.00 万元,其中 13,508,329.45 元计入注册资本,3,491,670.55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一所(验)字
[2017]131(2)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止,宝鸡器材已收
到xx瑞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3,508,329.45 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变更后累计
注册资本 282,189,912.92 元。
2017 年 12 月 28 日,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宝鸡工商局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3012211302547B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宝鸡器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中铁电工 | 26,868.16 | 95.21 | 净资产+货币 |
2 | xx瑞 | 1,350.83 | 4.79 | 货币 |
合计 | 28,218.99 | 100.00 | - |
(四)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五)公司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
2018 年 1 月 12 日,中国中铁下发《中国中铁关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实施股改并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事宜的批复》(中铁股份董办函[2018] 19 号),同意宝鸡器材申请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8 年 4 月 27 日和 2018 年 5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和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等议案。
2018 年 9 月 13 日,全国股转系统出具《关于同意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3093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股票正式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73023,证券简称为:高铁电气。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的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方式。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未受到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措施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六)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分红制度
1、《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1)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次,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其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如发生下述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
①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当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值。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根据当年实际经营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审议程序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由公司经理层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公司因当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值或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1)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④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 3 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⑤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3)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9)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对现金分红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4)公司应当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回报规划时应勤勉尽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专项研究论证,使其能够满足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
(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2、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其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分红为主。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年度内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可供分配利润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 10%。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首先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的业务、主要会计政策及主要资产
(一)公司的业务
1、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专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产品、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公司前身最早可追溯到 1958 年,伴随着我国第一条电气化铁路宝成线宝凤段的修建而诞生,是国内同行业中建厂早、规模大、技术先进、品种齐全、市场覆盖面广的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产品及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研发、生产和系统集成产品供应商,国内电气化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装备领域的龙头企业。
高铁电气坚持科技兴企、创新驱动的理念,先后被授予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中国轨道交通自主创新 50 强企业等称号,公司是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行业技术标准和试验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之一。
高铁电气及其前身成立 60 余年来累计为我国多条电气化铁路生产供应接触网器材,填补了我国高速铁路和客运专线接触网关键零件国产化的空白,部分产品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公司为世界上运营里程最长标准最高的京沪高铁、国内极寒地区设计建设标准最高的哈大高铁、第一条全国产化的郑西高铁等高速铁路供应产品;为第一条国产化轻轨上海明珠线、第一条刚性接触网国产化地铁广州地铁二号线、国内首次采用全国产化 DC1500V 钢铝复合接触轨供电系统的广州地铁四号线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供应产品,公司产品亦已出口香港、乌兹别克xx、白俄罗斯、巴基斯坦、以色列等地区和国家。
近年来,公司在除电气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外的其他业务领域也进行了业务布局,该领域亦成为公司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
2、公司的主要产品及应用
公司产品包括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产品、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和轨外产品三类。
公司业务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产品、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为主,两类产品包含的产品类型相近,均包括定位类、悬吊类、支撑类、连接类、电连接类、锚固类、中心锚接类、补偿类、附加导线零件、隔离开关和绝缘器等。针对铁路和城轨市场的需求差异,公司对同一产品类型下具体产品的功能、性能进行了针对性设计,形成了不同的装置。公司共有 90 余种装置,各装置下合计有 400 余种
产品,可以进一步细分为 3,000 余项不同型号、规格的明细产品。如公司城轨产
品中的三轨装置包括钢铝复合接触轨、膨胀接头、端部弯头等 11 种产品,端部
弯头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低速端部弯头、高速端部弯头、负极道叉过渡弯头等 8
种明细产品。
公司的装置及产品丰富,覆盖电气化铁路市场和城市轨道交通市场的不同供电系统需求,形成了完备的产品体系,是公司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1)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产品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产品包括接触网关键零部件和其他产品,具体包括定位类、悬吊类、支撑类、连接类、电连接类、锚固类、中心锚接类、补偿类、汇流排与附加导线零件等零部件及隔离开关和绝缘器等。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产品以柔性悬挂产品为主,也包括在隧道等环境中使用刚性悬挂下的汇流排等产品。公司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产品涵盖时速 160km及以下、200~250km、300~350km 电气化铁路全套系列,具有 160km/h 及以下、 200~250km/h、300~350km/h 全系列生产许可证书,并全部通过 CRCC 产品认证。公司主要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产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类 型 | 产品构成 | 功能或用途 | 图例 |
定位类 | 定位器、定位支座、定位支座、定位管、定位线夹等 | 固定接触线的位置,通过特定形式使接触线沿线路呈“之”形布置且在受电弓滑板运行轨迹范围内,保证接触线与受电弓不脱离,并将接触线的水 平负荷传给支柱。 | |
悬吊类 | 整体吊弦、吊弦线夹、弹性吊索线夹、软横跨悬吊装 置 | 悬吊类产品主要功能为悬挂线索,缩小跨中和悬挂点之间接触线的弛度差及弹力差,使接触线符合技术要求,保证工 作质量。 | |
支撑类 | 腕臂支撑装置、软横跨支撑及固定装置、隧道支撑及定位装置、刚性悬臂支 撑装置 | 接触网支柱安装于线路限界以外,通过支撑装置将接触线和承力索固定于线路正上方,起到承载接触悬挂荷重、固定承力索位置、连接 固定接触线定位装置等作用。 | |
连接类 | 腕臂底座、接头连接线夹、线岔、接地线夹及连接装置 | 用于接触线及承力索等线索之间、线索终端以及腕臂管间的连接、固定用的零部件。 |
产品类 型 | 产品构成 | 功能或用途 | 图例 |
电连接类 | 接触线电连接线夹、承力索电连接线夹 | 设置在锚段关节处、道岔处、股道间及接触线和承力索间以便电流连接。 | |
锚固类 | 终端锚固线夹 | 为了满足受流性能、电气及机械分段、机械受力、安装空间等方面的要求,承力索、接触线以及附加导线在线路上方的架设要划分为独立锚段,锚段的起点和终点一般通过锚固类产品固定于支柱、隧道壁 以及能承受的结构物上。 | |
中心锚结类 | 中心锚结装置 | 用于接触悬挂系统中防止整个锚段向一侧窜动或接触悬 挂断线时缩小事故范围 | |
补偿类 | 滑轮下锚补偿装置、棘轮下锚补偿装置、弹簧下锚 补偿装置 | 在保持接触悬挂线索的xx恒定的同时,自动调节线索的伸缩,确保线索的驰度也不随温度发生变化。 | |
附加导线 零件 | 附加导线肩架及通用零件 | 用于电气化铁道接触网系统中悬挂金属绞线、安装悬挂带保护条 | |
绝缘器 | 柔性分段绝缘器、刚性分段绝缘器、分相绝缘器 | 分段绝缘器将一条线路分成若干段进行供电,每段之间用绝缘器进行断开,便于线路分段检修以及减小电能传送衰减;分相绝缘器使三相交流供电每相线路之间绝缘断开,保 证三相输出xx。 | |
隔离开关 | 隔离开关 | 隔离开关是一种没有灭弧装置的开关电器,供接触网在无荷载情况下进行倒闸,电气隔 离。 | |
绝缘子 | 27.5kV 绝缘子 | 用于支撑部位与悬吊部位间的电绝缘。 |
公司产品在电气化铁路中整体应用场景如下:
2)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
公司城市轨道交通供电产品涵盖柔性悬挂、刚性悬挂以及接触轨三大牵引供电模式。不同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以刚性接触网、接触轨为主,多种供电系统为城轨特有,如:第三轨供电系统、磁浮供电系统、超级电容充电轨供电系统、跨座式单轨供电系统等。公司面向上述供电系统针对性研发和设计了多款产品,丰富了相应产品类型下的产品体系。具体情况如下:
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 | 系统主要使用的产品类型 | 图例 |
架空刚性接触网供电系统 | 汇流排、悬臂支撑装置、中心锚结装置、刚柔过渡装置等 |
|
第三轨系统 | 钢铝复合接触轨、中间接头、膨胀接头、分段绝缘器、绝缘支架、防护罩等 | |
磁浮供电系统 | 钢铝复合接触轨、电缆连接板、绝缘支撑装置、过渡弯头等 | |
超级电容充电轨供电系统 | 钢铝复合接触轨、悬吊线夹、绝缘子等 |
跨座式单轨供电系统 | 汇流排、中间接头、膨胀关节、分段绝缘关节等 |
3)轨外产品
轨外产品占公司业务的比重较低,产品用途比较分散。轨外产品主要包括:
(1)防松螺母,槽道紧固件,不锈钢标准紧固件,冲压件等;(2)高压电气绝缘子铸造铝合金法兰和壳体、新能源汽车底盘铸造铝合金副车架、风电设备铝合金铸件、商用车液力缓速器铸造铝合金零件。
3、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电气化铁路接触 网产品 | 29,292.07 | 45.17% | 79,752.47 | 62.65% | 48,078.75 | 46.82% | 53,316.58 | 53.29% |
其中:高铁产品 | 16,706.58 | 25.76% | 51,630.05 | 40.56% | 30,298.01 | 29.51% | 29,726.95 | 29.71% |
非高铁产 品 | 12,585.49 | 19.41% | 28,122.42 | 22.09% | 17,780.74 | 17.32% | 23,589.62 | 23.58% |
城市轨道交通供 电设备 | 34,773.22 | 53.62% | 45,836.92 | 36.01% | 53,123.04 | 51.73% | 44,706.68 | 44.69% |
轨外产品 | 784.57 | 1.21% | 1,698.94 | 1.33% | 1,481.85 | 1.44% | 2,023.30 | 2.02% |
主营业务收入 合计 | 64,849.86 | 100.00% | 127,288.33 | 100.00% | 102,683.64 | 100.00% | 100,046.56 | 100.00% |
注:高铁产品指 250km/h 及以上铁路接触网产品,非高铁产品指 250km/h 以下铁路触网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安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9,41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同时授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 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10,821.5 万股。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 总投资 | 募集资金 投入额 | 建设期 | 立项核准 | 环保批复 | 实施主体 |
1 | 高速铁路接触网装备智能制造项目 | 12,366.52 | 12,366.52 | 2 年 | 2020-610303-37- 03-025819 | 宝金环批复 [2020]54 号 | 高铁电气 |
4,754.79 | 4,754.79 | 2 年 | 2020-610361-37- 03-025835 | xx环函 [2020]182 号 | 宝德利 | ||
2 | 轨道交通供电装备智慧产业 园建设项目 | 31,701.80 | 31,701.80 | 2 年 | 2020-610361-37- 03-030926 | xx环函 [2020]340 号 | 高铁电气 |
3 | 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 13,506.49 | 13,506.49 | 2 年 | 0000-000000-0 0-00-000000 | xx环函 [2020]339 号 | 高铁电气 |
4 | 补充流动资金 和还贷 | 16,000.00 | 16,000.00 | - | 不适用 | 不适用 | 高铁电气 |
合计 | 78,329.60 | 78,329.60 | - | - | - |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简介
(1)高速铁路接触网装备智能制造项目
高速铁路接触网装备智能制造项目实施地点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为公司子公司保德利和母公司,建设期为 2 年,投资额 17,121.31 万元。
本项目计划生产高速铁路简统化接触网零部件产品,包括腕臂装置、定位装置、终端锚固线夹、整体吊弦等产品,并提升现有厂区的智能化生产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实现公司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产品的产能升级。
(2)轨道交通供电装备智慧产业园建设项目
轨道交通供电装备智慧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为 2 年,投资额 31,701.80 万元。
本项目拟通过新增单轨及磁悬浮系列产品生产线、电气及其配套产品生产线以及高度防松紧固件产品生产线等,主要生产以钢铝复合轨为代表的单轨磁浮产品,以高强度紧固件为代表的防松紧固产品,以隔离开关、分段绝缘器为代表的电气及其配套产品。本项目也将对公司现有的高铁电气科技产业园整体进行智慧化工升级,建设办公区网络系统、工业网络系统、智能安防系统、数据中心机房、智能信息展示平台等。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有助于公司保持自身优势地位,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本项目生产的产品基于公司的现有产品和技术基础的扩展和延伸,将提升公司轨道交通零部件及装备产品的业务规模,满足公司业务扩张的需求,提升市场占有率,从而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陕西省宝鸡市xx区高铁电气科技产业园,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建设期为 2 年,投资额 13,506.49 万元。本项目拟新建研发大楼和试验中心,建筑面积合计 9,675m2。其中研发大楼建筑面积为 3,375m2,试验中心建筑面积为 6,300m2。
公司将根据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装备行业发展方向、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将研发中心打造成为集技术研发、试制加工、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多个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研发机构,巩固和更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行业中的话语权和技术引领地位,推动公司产品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加快科研成果与产业的深度融合。
研发中心拟主要开展核心设备轻量化、环保型、智能化研究,研发领域包括电气化铁路领域、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与公司主营产品类型相匹配;研发方向包括普速、客专铁路接触网的现有技术系统及产品在不同工况环境下的优化,高速刚性悬挂系统、低净空隧道接触网装备研究,400km/h、500km/h 高速铁路接触网零部件及 600km/h 高速磁悬浮的前沿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各种供电制式产品的研发,长寿命接触轨绝缘防护系统产品技术及应用研究等。
(三)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
1、收入确认政策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的收入政策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公司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交易价格是指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公司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取决于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则公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否则,公司于客户取得相关资产控制权的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1)收入的确认
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收入、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收入、轨外产品收入等。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公司依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判断相关履约义务性质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或“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收入确认。
①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A.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B.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资产。
C.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资产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②对于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A.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B.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C.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D.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E.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F.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公司一般产品类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货物已到货签收并经甲方验收确认,收到甲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据时间。
3)收入的计量
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公司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①可变对价
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己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②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
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③非现金对价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公司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公司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④应付客户对价
针对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2)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适用的收入会计政策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一般产品类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货物已到货签收并经甲方验收确认,收到甲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据时间。
2、金融工具会计政策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的金融工具会计政策
1)金融工具的分类及重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①金融资产
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A.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B.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A.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B.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公司可在初始确认时将其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在单项投资的基础上作出,且相关投资从发行者的角度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除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消除或减少会计错配,公司可以将金融资产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将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
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且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②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不属于前两种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第一种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所有的金融负债不进行重分类。
2)金融工具的计量
公司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公司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金融资产
A.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B.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除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金融资产外),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②金融负债
A.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对该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公司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B.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此类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3)公司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
如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公司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①金融资产
公司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
A.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B.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C.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报酬的,但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报酬的,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以下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B.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先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然后将以下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B.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和。
②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
(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适用的金融工具会计政策
①金融工具的分类及确认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应收款项以外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公司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等。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及其他金融负债。
②金融工具的计量
公司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按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者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公司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续计量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A.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B.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③金融资产减值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并计入减值损失。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期后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期后公允价值上升直接计入股东权益。
对于权益工具投资,公司判断其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具
体量化标准、成本的计算方法、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为:
公允价值发生“严重”下跌的具体量 化标准 | 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 50%。 |
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的具 体量化标准 | 连续 12 个月出现下跌。 |
成本的计算方法 | 取得时按支付对价(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 费用之和作为投资成本。 |
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 | 连续下跌或在下跌趋势持续期间反弹上扬幅度低于 20%,反弹持续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的均作为持续下跌期间。 |
④应收款项
公司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公司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A.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 准 | 前五名应收账款以及单项金额占应收账款合计金额 10.00%以上的应收款项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的计提方法 | 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 确认 |
B.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确定组合的依据 | 款项性质及风险特征 |
低风险组合 |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
按账龄作为判断信用风险特征的主要依据划分资产组合 | 单项金额重大但不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汇同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剔除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和应收合并范围内 关联方款项)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
低风险组合 | 不计提坏账准备 |
按账龄作为判断信用风险特征的主 要依据划分资产组合 | 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账龄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
1 年以内(含 1 年) | 0.5 | 0.5 |
1 至 2 年(含 2 年) | 5.00 | 5.00 |
2 至 3 年(含 3 年) | 10.00 | 10.00 |
3 至 4 年(含 4 年) | 30.00 | 30.00 |
4 至 5 年(含 5 年) | 30.00 | 30.00 |
5 年以上 | 80.00 | 80.00 |
C.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 有确凿证据表明可收回性存在明显差异 |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 |
3、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1)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含应收融资款)、租赁应收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减值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阶段,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其账面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第二阶段,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第三阶段,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其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1)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可以不用与其初始确认时的信用风险进行比较,而直接做出该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假定。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债务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2)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公司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
(无论是否含重大融资成分),以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应收款,均采用简化方法,即始终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公司以单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对于某项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如果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后即可以评价其预期信用损失的,则单独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坏账准备。余下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①应收账款组合 1:应收中央企业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 2:应收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 3:应收中国铁路总公司应收账款组合 4:应收海外企业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 5:应收其他客户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②应收票据组合 1:商业承兑汇票应收票据组合 2: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除上述以外的金融资产,如: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应收款、除租赁应收款以外的长期应收款等,公司按照一般方法,即“三阶段”模型计量损失准备。
3)其他金融资产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对于除上述以外的金融资产,如: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应收款、除租赁应收款以外的长期应收款等,公司按照一般方法,即“三阶段”模型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在计量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时,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考虑了以下因素:
①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②若现有金融工具在报告日作为新金融工具源生或发行,该金融工具的利率或其他条款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③同一金融工具或具有相同预计存续期的类似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的外部市场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④金融工具外部信用评级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⑤对债务人实际或预期的内部信用评级是否下调;
⑥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
⑦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⑧同一债务人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⑨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⑩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⑪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⑫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调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出其他变更;
⑬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⑭公司对金融工具信用管理方法是否变化;
⑮逾期信息。
(2)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并根据金融工具的种类,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或计入预计负债(贷款承诺或财务担保合同)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4、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xx材料、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发出时,采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发出的实际成本。
(3)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存货的盘存制度
公司的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
5、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1)合同资产
公司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公司对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节“六、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九)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2)合同负债
公司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公司将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6、长期股权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对于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按照购买日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
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公司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3)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是指当持有被投资单位 20%以上至 50%的表决权资本时,具有重大影响。或虽不足 20%,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具有重大影响: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被投资单位依赖投资公司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7、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固定资产分类和折旧方法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试验设备及仪器、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之外,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资产类别 | 预计使用寿命(年) | 预计净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及建筑物 | 20-30 | 5.00 | 3.17-4.75 |
机器设备 | 10 | 5.00 | 9.50 |
试验设备及仪器 | 5 | 5.00 | 19.00 |
运输设备 | 4-5 | 5.00 | 19.00-23.75 |
办公设备 | 3-10 | 5.00 | 9.50-31.67 |
8、在建工程
公司在建工程分为自营方式建造和出包方式建造两种。在建工程在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已经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其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基本相符。
9、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资本化金额计算方法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
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借入专门借款,按照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占用一般借款按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资本化率为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实际利率法是根据借款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折价或溢价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其中实际利率是借款在预期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借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10、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公司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支出作为实际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实际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成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公司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法分别为: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并在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在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如下:
资产类别 | 使用寿命(年) | 摊销方法 |
土地使用权 | 40 | 直线法摊销 |
软件 | 3 | 直线法摊销 |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公司将无法预见该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或使用期限不确定等无形
资产确定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为: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但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无明确使用年限;综合同行业情况或相关专家论证等,仍无法判断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每年年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由无形资产使用相关部门进行基础复核,评价使用寿命不确定判断依据是否存在变化等。
(3)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具体标准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确认为无形资产条件的转入无形资产核算。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11、长期待摊费用
公司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受益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若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2、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类型及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是指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
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能够形成长期资产的,与资产价值相对应的政府补助部分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余部分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金额,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的,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2)政府补助确认时点
政府补助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能够收到时确认。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予以确认。除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外的其他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补助款项时予以确认。
1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确定该计税基础为其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对与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4、专项储备
公司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根据财政部 2010 年 6 月 21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财会[2010]8号),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时,对规定使用范围内的费用性支出,于费用发生时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属于资本性支出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15、主要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1)会计政策变更及依据
1)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统称“新
金融工具准则”)。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类别: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基于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确定。新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规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个类别。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
2)财政部 2017 年 7 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公
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
《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统称“原收入准则”)。在原收入准则下,公司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 “五步法”,并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在新收入准则下,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具体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政策参见本节 “六、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十九)收入”。
3)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公司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公司根据首次执行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4)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格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的要求编制 2019 年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主要会计政策变更的汇总影响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单位:万元
合并报表项目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影响金额 | 2019 年 1 月 1 日 |
资产: | - | - | - |
应收票据 | 9,059.03 | -1,171.16 | 7,887.86 |
应收款项融资 | - | 1,171.16 | 1,171.16 |
应收账款 | 82,197.81 | 2,445.51 | 84,643.32 |
其他应收款 | 1,988.66 | -1.24 | 1,987.42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313.22 | -366.23 | 947.00 |
股东权益: | - | - | - |
盈余公积 | 488.63 | 146.54 | 635.18 |
未分配利润 | 9,142.91 | 1,898.24 | 11,041.15 |
少数股东权益 | 801.99 | 30.49 | 832.48 |
(续)
单位:万元
母公司报表项目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影响金额 | 2019 年 1 月 1 日 |
资产: | - | - | - |
应收票据 | 8,232.51 | -1,171.16 | 7,061.35 |
应收款项融资 | - | 1,171.16 | 1,171.16 |
应收账款 | 69,841.72 | 1,726.26 | 71,567.98 |
其他应收款 | 4,990.13 | -1.31 | 4,988.82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78.75 | -258.61 | 320.15 |
股东权益: | - | - | - |
盈余公积 | 488.63 | 146.54 | 635.18 |
未分配利润 | 4,381.56 | 1,318.90 | 5,700.46 |
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 2019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2019 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
单位:万元
合并报表项目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影响金额 | 2019 年 1 月 1 日 |
资产: | - | - | - |
应收账款 | 84,643.32 | -20,991.62 | 63,651.70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508.64 | 20,991.62 | 21,500.26 |
负债: | - | - | - |
预收款项 | 918.32 | -918.32 | - |
合同负债 | - | 918.32 | 918.32 |
(续)
单位:万元
母公司报表项目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影响金额 | 2019 年 1 月 1 日 |
资产: | - | - | - |
应收账款 | 71,567.98 | -16,184.55 | 55,383.43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508.64 | 16,184.55 | 16,693.19 |
负债: | - | - | - |
预收款项 | 917.60 | -917.60 | - |
合同负债 | - | 917.60 | 917.60 |
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 2019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
3)执行修订后租赁准则的影响
单位:万元
合并报表项目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影响金额 | 2019 年 1 月 1 日 |
资产: | - | - | - |
使用权资产 | - | 148.60 | 148.60 |
负债: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债 | 84.00 | 111.02 | 195.02 |
租赁负债 | - | 37.58 | 37.58 |
(续)
单位:万元
母公司报表项目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影响金额 | 2019 年 1 月 1 日 |
资产: | - | - | - |
使用权资产 | - | 148.60 | 148.60 |
负债: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债 | 84.00 | 111.02 | 195.02 |
母公司报表项目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影响金额 | 2019 年 1 月 1 日 |
租赁负债 | - | 37.58 | 37.58 |
4)执行修订后财务报表格式的影响
根据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除执行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产生的列报变化以外,公司将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中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将 “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单独列示、将“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项目列示等。公司追溯调整了比较期间报表,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3)重要会计估计变更无。
16、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报告期的影响
2017 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
收入准则”),根据相关要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
2017、2018 年按照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原收入准则”)进行收入确认。
公司适用的新收入准则和原收入准则的对比情况如下:
销售收入类型 | 原收入准则 | 新收入准则 |
销售商品 |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一般产品类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货物已到货签收并经甲方验收确认,收到甲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据时间。 | 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收入、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收入、轨外产品收入等。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①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 权。 |
销售收入类型 | 原收入准则 | 新收入准则 |
③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公司一般产品类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 货物已到货签收并经甲方验收确认,收到甲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据时间。 |
按照原收入准则,公司一般产品类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货物已到货签收并经甲方验收确认,收到甲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据时间。根据新收入准则,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公司一般产品类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货物已到货签收并经甲方验收确认,收到甲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据时间。因此,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现有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的执行不存在影响。
(四)主要资产情况
1、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及其他。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主要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23,642.26 万元,累
计折旧 13,910.43 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为 9,731.8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类别 | 账面原值 | 累计折旧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成新率 |
房屋建筑物 | 9,222.19 | 4,383.56 | - | 4,838.63 | 52.47% |
机器设备 | 12,054.19 | 7,753.63 | - | 4,300.56 | 35.68% |
运输设备 | 1,179.52 | 795.10 | - | 384.42 | 32.59% |
办公设备 | 1,186.36 | 978.14 | - | 208.22 | 17.55% |
合计 | 23,642.26 | 13,910.43 | - | 9,731.83 | 41.16% |
(1)房屋及建筑物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
序 号 | 权证编号 | 权利人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 | 用途 |
1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19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1,681.60 | 宿舍 |
2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15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115.26 | 生产 |
3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12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123.40 | 生产 |
4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25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3,444.21 | 生产 |
5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14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1,611.76 | 生产 |
6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23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1,468.90 | 生产 |
7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24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2,731.71 | 办公 |
8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21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621.76 | 食堂 |
9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00014779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2,562.70 | 生产 |
10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11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930.60 | 生产 |
11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16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2,559.88 | 生产 |
12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18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713.43 | 生产 |
13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26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1,368.26 | 生产 |
14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10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762.55 | 生产 |
15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22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209.38 | 浴池 |
16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1233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452.6 | 生产 |
17 |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 字第 112517 号 | 发行人 | 金台区宝虢路 35 号 | 965.79 | 生产 |
18 | 陕(2020)宝鸡市不 动产权第 0178776 号 | 发行人 | 渭滨区xx大道 196 号院 1 幢 | 5,361.51 | 工业用地/ 工业用房 |
19 | 陕(2020)宝鸡市不 动产权第 0178774 号 | 发行人 | 渭滨区xx大道 196 号院 2 幢 | 1,920.04 | 工业用地/ 工业用房 |
20 | 陕(2020)宝鸡市不 动产权第 0179301 号 | 发行人 | 渭滨区xx大道 196 号院 3 幢 1 层 1 号 | 3,214.34 | 工业用地/ 工业用房 |
21 | 陕(2020)宝鸡市不 动产权第 0179300 号 | 发行人 | 渭滨区xx大道 196 号院 4 幢 | 8,357.87 | 工业用地/ 办公用房 |
22 | 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权第 0178775 号 | 发行人 | 渭滨区xx大道 196 号院 5 幢 | 1,185.12 | 工业用地/非住宅 |
23 | 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权第 0179299 号 | 发行人 | 渭滨区xx大道 196 号院 6 幢 | 3,213.92 | 工业用地/工业用房 |
24 | 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权第 0179302 号 | 发行人 | 渭滨区xx大道 196 号院 7 幢 | 3,104.63 | 工业用地/工业用房 |
25 | 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权第 0179306 号 | 发行人 | 渭滨区xx大道 196 号院 8 幢 | 3,104.63 | 工业用地/工业用房 |
26 | 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权第 0179307 号 | 发行人 | 渭滨区xx大道 196 号院 9 幢 | 596.40 | 工业用地/办公用房 |
(2)租赁房产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序 号 | 出租方 | 租期 | 房屋坐落位置 | 租赁面积 |
1 | 安徽天航机电有限公司 | 2018/5/5-2020/12/30 | 芜湖市xxx路双翼工业园区的 M3#厂房东南 3 跨 15 柱距、北侧办公用 房二层 | 8,873 平 方米、520平方米 |
2、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主要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报告期内,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原值 | 累计摊销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土地使用权 | 9,364.36 | 1,692.19 | - | 7,672.17 |
专利权 | 8.69 | 8.69 | - | - |
软件 | 530.84 | 373.15 | - | 157.69 |
合计 | 9,903.89 | 2,074.03 | - | 7,829.86 |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2)专利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178 项专利,其中发
明专利 25 项、实用新型专利 147 项、外观设计专利 3 项,PCT 专利 3 项,具体情况如下:
1)发明专利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发明专利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 专利类 别 | 专利申请日 |
1 | 钢铝接触轨复合专用设备 | 发行人 | 2005100964027 | 发明 | 2005.11.19 |
2 | 水平旋转式刚性可移动接触网系统 | 发行人 | 2008101500201 | 发明 | 2008.06.05 |
3 | 棘轮补偿装置 | 发行人 | 2009102623468 | 发明 | 2009.12.17 |
4 | 伞齿棘轮补偿装置 | 发行人 | 2009102588089 | 发明 | 2009.12.17 |
5 | 高精度超长工件多工位数控钻削中 心 | 电气化局、发行 人 | 2011101376225 | 发明 | 2011.05.25 |
6 | 轨道交通接触轨弹性端部弯头 | 发行人、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 | 2012103190494 | 发明 | 2012.08.31 |
7 | 架空接触轨绝缘悬吊装置 | 电气化局、发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 | 2013100928487 | 发明 | 2013.03.21 |
8 | 一种可调弹性支撑线夹 | 发行人 | 2014103143628 | 发明 | 2014.07.03 |
9 | 超级电容有轨电车充电轨系统 | 发行人 | 2014103285582 | 发明 | 2014.07.10 |
10 | 低净空隧道腕臂定位装置 | 发行人 | 2014102992980 | 发明 | 2014.06.27 |
11 | 可调式限位定位支座 | 发行人 | 2015100563985 | 发明 | 2015.02.03 |
12 | 架空刚性接触网温度补偿装置 | 发行人 | 2015105267988 | 发明 | 2015.08.25 |
13 | 电气化铁路装煤站移动接触网 | 发行人 | 2015105423774 | 发明 | 2015.08.28 |
14 | 防脱型管帽 | 发行人 | 2015106987079 | 发明 | 2015.10.23 |
15 | 有轨电车接触线滑动式弹性悬挂装 置 | 发行人 | 2016102107252 | 发明 | 2016.04.06 |
16 | 一种矩形定位器固定用可调节定位 座 | 发行人 | 2016106297241 | 发明 | 2016.08.03 |
17 | 超级电容储能式有轨电车的地面供 电系统 | 发行人 | 2016106302733 | 发明 | 2016.08.03 |
18 | 一种导杆式导电轨膨胀接头 | 电气化局、发行 人、中铁电工 | 2016106297237 | 发明 | 2016.08.03 |
19 | 锥套型终端锚固线夹安装工具 | 保德利 | 201410077163X | 发明 | 2014.03.04 |
20 | DC750V~3kV 柔性悬挂分段绝缘 器 | 电气化局、保德 x、中铁电工 | 2015100784263 | 发明 | 2015.02.13 |
21 | 用于柔性悬挂非滑道式分段绝缘器 的组装调试工具 | 保德利 | 2015108183791 | 发明 | 2015.11.23 |
22 | 有轨电车用分段绝缘器 | 保德利 | 2016103438981 | 发明 | 2016.05.23 |
23 | 铰接式限位定位装置 | 保德利 | 2016107084011 | 发明 | 2016.08.23 |
24 | 冗xxx力索/接触线终端锚固装置 | 保德利 | 201610708099X | 发明 | 2016.08.23 |
25 | 高速铁路接触网定位线夹装置 | 保德利 | 2016107690083 | 发明 | 2016.08.30 |
2)实用新型专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 专利类别 | 专利申请日 |
1 | 接触线及承力索高强度终端锚固线夹 | 发行人 | 2011201298132 | 实用新型 | 2011.04.21 |
2 | 隧道内坠陀框架 | 发行人 | 2011201298128 | 实用新型 | 2011.04.21 |
3 | 锻钢腕臂底座 | 发行人 | 2011201194557 | 实用新型 | 2011.04.21 |
4 | 附加导线支撑线夹 | 发行人 | 2011201155196 | 实用新型 | 2011.04.21 |
5 | 接触轨弹性整体绝缘支架 | 电气化局、发行人 | 201120170945X | 实用新型 | 2011.05.25 |
6 | 适用侧向受流钢铝复合接触轨供电系统中使用的膨胀接头 | 发行人 | 2011201709958 | 实用新型 | 2011.05.25 |
7 | 轨道交通导电轨道岔型端部弯头 | 发行人 | 2012206416924 | 实用新型 | 2013.03.19 |
8 | 中低速磁悬浮侧受流钢铝复合接触轨端部弯头 | 发行人、中国铁路设计集 团有限公司、北京磁浮交 通发展有限 公司 | 2012202219397 | 实用新型 | 2012.05.16 |
9 | 中低速磁悬浮侧受流钢铝复合接触轨小曲线膨胀接头 | 发行人、中国铁路设计集 团有限公司、北京磁浮交 通发展有限 公司 | 2012202219984 | 实用新型 | 2012.05.16 |
10 | 中低速磁浮侧受流钢铝复合接触轨绝缘支撑装置 | 发行人、中国铁路设计集 团有限公司、北京磁浮交 通发展有限 公司 | 2012202223195 | 实用新型 | 2012.05.16 |
11 | 中低速磁悬浮钢铝复合接触轨系统过渡弯头 | 发行人、中国铁路设计集 团有限公司、北京磁浮交 通发展有限 公司 | 2012202222027 | 实用新型 | 2012.05.16 |
12 | 接触轨绝缘分段接头 | 发行人、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13200605202 | 实用新型 | 2013.02.01 |
13 | 自锁型汇流排连接装置 | 发行人 | 2013206032651 | 实用新型 | 2013.09.24 |
14 | 电缆挂架 | 发行人、佛山市鸿金源精密制造制品有限公司 | 2013206243510 | 实用新型 | 2013.10.08 |
15 | 钢铝接触轨膨胀接头 | 发行人 | 2014200278633 | 实用新型 | 2014.01.16 |
16 | 接地轨装置 | 发行人、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2014201020084 | 实用新型 | 2014.03.06 |
17 | 接地轨 | 发行人、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2014201020101 | 实用新型 | 2014.03.06 |
18 | 刚性吊弦折弯工装 | 发行人 | 201420195767X | 实用新型 | 2014.04.18 |
19 | 有轨电车供电接触网腕臂定位装置 | 发行人 | 2014202827194 | 实用新型 | 2014.05.29 |
20 | 新型有轨电车供电接触网腕臂定位装置 | 发行人 | 2014202825894 | 实用新型 | 2014.05.29 |
21 | 腕臂底座安装调节装置 | 发行人 | 2014203804185 | 实用新型 | 2014.07.10 |
22 | 电缆沟盖板 | 发行人 | 2014203902629 | 实用新型 | 2014.07.15 |
23 | 疏散平台 | 发行人 | 2014203901838 | 实用新型 | 2014.07.15 |
24 | 弹簧镶嵌式防松螺母 | 发行人 | 2015200758940 | 实用新型 | 2015.02.03 |
25 | 隧道预埋槽道架空刚性悬吊装置 | 发行人 | 2015207416681 | 实用新型 | 2015.09.23 |
26 | 弯折型止动垫圈 | 发行人、中铁电工 | 2015210874007 | 实用新型 | 2015.12.24 |
27 | 磁浮轨道交通侧接触供电轨防护罩 | 发行人、中国铁路设计集 团有限公司 | 2016203018355 | 实用新型 | 2016.04.12 |
28 | 新型侧接触轨绝缘支架 | 发行人、中铁电工 | 2016204991686 | 实用新型 | 2016.05.26 |
29 | 城市轨道交通T 型汇流排分段绝缘接头 | 发行人 | 2016205253059 | 实用新型 | 2016.06.01 |
30 | 锚支定位卡子 | 发行人、中铁电工 | 2016205243409 | 实用新型 | 2016.06.01 |
31 | 接触网景观化下锚补偿装置 | 宝鸡器材、上海xx江大桥建设有限公司 | 2016205595639 | 实用新型 | 2016.06.12 |
32 | 低道床接触轨绝缘支架 | 发行人、中铁电工 | 2016205900627 | 实用新型 | 2016.06.16 |
33 | 一种双向制动棘轮补偿装置 | 发行人 | 2016208357740 | 实用新型 | 2016.08.03 |
34 | 用于轨道交通的电缆槽装置 | 发行人 | 2016209589694 | 实用新型 | 2016.08.26 |
35 | 用于轨道交通的电缆槽组件 | 发行人 | 2016209619492 | 实用新型 | 2016.08.26 |
36 | 接触轨接地装置 | 发行人、中国铁路设计集 团有限公司 | 201621271564X | 实用新型 | 2016.11.24 |
37 | 轨道交通供电系统高可靠性隔离开关 |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器材 | 2016212996681 | 实用新型 | 2016.11.30 |
38 | 铰接式承力索座 |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器材 | 2016212992197 | 实用新型 | 2016.11.30 |
39 | 新型钢铝复合接触轨 | 发行人 | 2016214475091 | 实用新型 | 2016.12.27 |
40 | 锻造式单耳定位装置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保 德利、发行人 | 2016214785967 | 实用新型 | 2016.12.30 |
41 | 锻造式单耳斜腕臂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 | 201621480460X | 实用新型 | 2016.12.30 |
有限公司、保 德利、发行人 | |||||
42 | 一种斜腕臂用定位立柱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保 德利、发行人 | 2016214807538 | 实用新型 | 2016.12.30 |
43 | 一种铰链式锻造斜腕臂支撑装置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保 德利、发行人 | 2016214810460 | 实用新型 | 2016.12.30 |
44 | 一种铰链式锻造定位器支座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保 德利、发行人 | 2016214824887 | 实用新型 | 2016.12.30 |
45 | 轻型铰接式非限位定位器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发 行人、保德利 | 2016214786029 | 实用新型 | 2016.12.30 |
46 | 一种铰链式锻造定位环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保 德利、发行人 | 2016214824961 | 实用新型 | 2016.12.30 |
47 | 一种铰链式锻造定位立柱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保德利、发行人 | 2016214792443 | 实用新型 | 2016.12.30 |
48 | 一种铰链式锻造腕臂连接器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保 德利、发行人 | 2016214824463 | 实用新型 | 2016.12.30 |
49 | 一种铰链式锻造组合承力索座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 | 2016214886652 | 实用新型 | 2016.12.30 |
有限公司、保 德利、发行人 | |||||
50 | 一种铰链式锻造组合定位环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保 德利、发行人 | 2016214880228 | 实用新型 | 2016.12.30 |
51 | 工字型接触轨绝缘支撑装置 | 发行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 公司 | 2017200813858 | 实用新型 | 2017.01.22 |
52 | 一种轨道交通接触网支撑装置 | 发行人 | 201720158449X | 实用新型 | 2017.02.22 |
53 | C 型钢铝复合导电轨 | 发行人 | 2017204140132 | 实用新型 | 2017.04.19 |
54 | 双接触线线岔 | 发行人、中铁电工 | 2017204749935 | 实用新型 | 2017.05.02 |
55 | 轨道交通供电接触轨防电蚀磨损端部弯头 | 发行人 | 2017204790925 | 实用新型 | 2017.05.02 |
56 | 双线汇流排刚柔过渡装置 | 发行人 | 2017204750684 | 实用新型 | 2017.05.02 |
57 | 一种侧接触工字型接触轨绝缘支撑装置 | 发行人 | 2017205205454 | 实用新型 | 2017.05.11 |
58 | 一种工字轨绝缘支撑装置 | 发行人 | 2017205205435 | 实用新型 | 2017.05.11 |
59 | 一种小限界可调C 型轨绝缘支撑装置 | 发行人 | 2017207758387 | 实用新型 | 2017.06.28 |
60 | 一种可补偿安装基准误差的供电轨绝缘支撑装置 | 发行人 | 2017208130765 | 实用新型 | 2017.07.06 |
61 | 一种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的尾支线 |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 | 2017208264064 | 实用新型 | 2017.07.07 |
62 | 抗弯型预埋槽道垂直悬吊底座装置 | 发行人、天津中铁电气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17208312706 | 实用新型 | 2017.07.11 |
63 | 基于接触轨授流方式的储能式有轨电车地面供电单元 |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 2017210253388 | 实用新型 | 2017.08.16 |
64 | 一种刚性系统可脱落式汇流排悬挂装置 | 发行人 | 2017210328168 | 实用新型 | 2017.08.17 |
65 | 一种刚性系统可脱落式汇 流排悬挂装置导向滑脱机构 | 电气化局、发 行人、中铁电工 | 2017210381780 | 实用新型 | 2017.08.17 |
66 | 一种小限界单轨端部弯头装置 | 发行人 | 2017211156614 | 实用新型 | 2017.09.01 |
67 | 适用于小限界的单轨侧接触轨系统 | 发行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 公司 | 2017211143510 | 实用新型 | 2017.09.01 |
68 | 铰接式定位管装置 | 发行人 | 2017212092200 | 实用新型 | 2017.09.20 |
69 | 铰接式站线非限位定位装置 | 发行人 | 2017212092234 | 实用新型 | 2017.09.20 |
70 | 接触网用可调限位定位支座 | 发行人、中铁电工 | 2017212092624 | 实用新型 | 2017.09.20 |
71 | 一种安装于隧道预埋槽内的接触网支撑装置 | 发行人 | 2017213138574 | 实用新型 | 2017.10.12 |
72 | 一种隧道内双预埋槽道架空刚性悬吊装置 | 发行人 | 2017213143750 | 实用新型 | 2017.10.12 |
73 | 一种快速安装的供电轨绝缘支撑装置 | 发行人 | 2017213669198 | 实用新型 | 2017.10.23 |
74 | 一种钢铝复合接触轨 | 发行人 | 2017213684959 | 实用新型 | 2017.10.23 |
75 | 防断型滑轮补偿装置 |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器材、xx x | 2018200229705 | 实用新型 | 2018.01.05 |
76 | 一种城市交通四轨用可调绝缘支撑装置 | 发行人 | 201820411507X | 实用新型 | 2018.03.26 |
77 | 一种用于接触网的具有复合涂层的钢腕臂定位装置 |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 团有限公司、武汉材料保 护研究所有 限公司、发行 人 | 2018204675207 | 实用新型 | 2018.03.30 |
78 | 一种钢材质接触网零件防腐结构 | 发行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2018206050652 | 实用新型 | 2018.04.26 |
79 | 一种双槽道安装式垂直悬吊装置 | 发行人、天津中铁电气化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 2018208000357 | 实用新型 | 2018.05.28 |
80 | 隧道内双槽道安装式垂直悬吊装置 | 发行人、天津中铁电气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18208000465 | 实用新型 | 2018.05.28 |
81 | 一种铝合金定位器 |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 团有限公司、保德利、宝鸡 器材 | 2018208228043 | 实用新型 | 2018.05.30 |
82 | 一体式正定位支撑悬挂腕臂装置 | 发行人 | 2018212350866 | 实用新型 | 2018.08.02 |
83 | 一体式反定位支撑悬挂腕臂装置 | 发行人 | 201821235353X | 实用新型 | 2018.08.02 |
84 | 一种非工终端线定位器 | 发行人、中铁电工 | 2018212350936 | 实用新型 | 2018.08.02 |
85 | 一种无级调节非工终端线面定位器 | 发行人、中铁电工 | 2018212378753 | 实用新型 | 2018.08.02 |
86 | 一种城市轨道交通辅助回流轨装置 | 发行人 | 2018212350512 | 实用新型 | 2018.08.02 |
87 | 软横跨不等高限位定位装置 | 发行人 | 201821298024X | 实用新型 | 2018.08.13 |
88 | 中间柱及转换柱腕臂支撑装置、软定位器支撑装置 | 发行人、天津中铁电气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18213295851 | 实用新型 | 2018.08.17 |
89 | 一种城市轨道交通加强回流装置 | 发行人、天津中铁电气化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 2018214339081 | 实用新型 | 2018.09.03 |
90 | 一种接触网下锚补偿装置预警系统 | 发行人 | 2018214783693 | 实用新型 | 2018.09.11 |
91 | 一种接触网关键零部件监测系统 | 发行人 | 2018214784446 | 实用新型 | 2018.09.11 |
92 | 一种无线通信热电阻检测接触网温度预警系统 | 发行人 | 2018214992805 | 实用新型 | 2018.09.13 |
93 | 一种无源无线测量接触网温度预警系统 | 发行人 | 201821536777X | 实用新型 | 2018.09.20 |
94 | 一种无线通信检测接触网定位器状态预警系统 | 中国铁路总公司、电气化局、发行人、 中铁电工 | 201821715152X | 实用新型 | 2018.10.23 |
95 | 一种无线通信高铁接触网避雷器在线监测系统 | 中国铁路总公司、电气化局、发行人、 中铁电工 | 2018217149549 | 实用新型 | 2018.10.23 |
96 | 一种红外成像测量接触网温度预警系统 | 中国铁路总公司、电气化局、发行人、 中铁电工 | 2018217149888 | 实用新型 | 2018.10.23 |
97 | 一种小限界用侧接触轨绝缘支撑装置 | 发行人 | 2018217149799 | 实用新型 | 2018.10.23 |
98 | 一种用于侧接触导电轨系统分段绝缘器 | 发行人、湖南磁浮技术研究中心有限 公司 | 2018217794276 | 实用新型 | 2018.10.31 |
99 | 一种可脱落式汇流排悬挂线夹 | 发行人 | 2018219593159 | 实用新型 | 2018.11.26 |
100 | 软横跨单吊线 | 发行人 | 2018221446618 | 实用新型 | 2018.12.20 |
101 | 一种低净空旋转可调支撑悬挂线夹 | 发行人 | 2019200030113 | 实用新型 | 2019.01.02 |
102 | 一种低净空隧道架空刚性接触网悬臂支撑装置 | 发行人 | 2019200030221 | 实用新型 | 2019.01.02 |
103 | 一种旋转可调整底座 | 发行人 | 2019200033465 | 实用新型 | 2019.01.02 |
104 | 一种低净空单线隧道承力索悬挂装置 | 发行人 | 2019203133785 | 实用新型 | 2019.03.13 |
105 | 一种低净空单线隧道接触网悬挂结构 | 发行人 | 2019203134010 | 实用新型 | 2019.03.13 |
106 | 一种低净空单线隧道接触线定位装置 | 发行人 | 2019203133643 | 实用新型 | 2019.03.13 |
107 | 一种磁浮供电轨-集电靴性能测试系统 | 发行人、中铁电工 | 2019204904304 | 实用新型 | 2019.04.12 |
108 | 一种预埋槽道用抗弯型可调转换底座 | 发行人 | 2019205860515 | 实用新型 | 2019.04.26 |
109 | 承力索悬吊滑轮及承力索悬吊滑轮防风悬挂结构 | 发行人 | 2019205860178 | 实用新型 | 2019.04.26 |
110 | 一种具有制动锁紧功能的棘轮补偿装置 | 发行人 | 2019210556017 | 实用新型 | 2019.07.08 |
111 | 一种原位可更换锚杆式锚栓 | 电气化局、发行人、法施达 (大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工、中铁宝鸡轨道电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法施达科技有限公 司 | 2019212676973 | 实用新型 | 2019.08.07 |
112 | 一种接触轨供电系统模块化膨胀元件 | 发行人 | 2019212945378 | 实用新型 | 2019.08.09 |
113 | 空中列车用接触轨膨胀接头 | 发行人 | 2019213236650 | 实用新型 | 2019.08.15 |
114 | 小限界用C 型轨膨胀接头 | 发行人 | 2019213919154 | 实用新型 | 2019.08.26 |
115 | 一种顺线路自动可调弹性悬挂线夹 | 发行人 | 2019217546139 | 实用新型 | 2019.10.18 |
116 | 挂环式铝合金定位环 | 保德利 | 2010206522214 | 实用新型 | 2010.12.06 |
117 | 铝合金斜腕臂 | 保德利 | 2010206522638 | 实用新型 | 2010.12.06 |
118 | 防断型接触线中心锚结线夹 | 保德利 | 2010206522106 | 实用新型 | 2010.12.06 |
119 | 新型套管双耳 | 保德利 | 2010206521438 | 实用新型 | 2010.12.06 |
120 | 钩式螺纹连接铝合金定位管 | 保德利 | 2010206522464 | 实用新型 | 2010.12.06 |
121 | 整体吊弦用承力索吊弦线夹 | 保德利 | 2010206520581 | 实用新型 | 2010.12.06 |
122 | 特型定位器 | 保德利 | 2010206520632 | 实用新型 | 2010.12.06 |
123 | 铝合金套管双耳 | 保德利 | 2010206521669 | 实用新型 | 2010.12.06 |
124 | 铝合金腕臂支撑装置 | 保德利 | 201020652196X | 实用新型 | 2010.12.06 |
125 | 直流3kV 整体自洁型单线柔性分段绝缘器 | 电气化局、保德利、中铁电工 | 2013203229456 | 实用新型 | 2013.06.05 |
126 | 直流3kV 整体自洁型刚性分段绝缘器 | 电气化局、保德利、中铁电工 | 2013203233343 | 实用新型 | 2013.06.05 |
127 | 交流 25kV 刚性分段绝缘器 | 电气化局、保德利、中铁电工 | 2015201072280 | 实用新型 | 2015.02.13 |
128 | 一种整体吊弦压接模具 | 电气化局、保德利、中铁电工 | 2016204730027 | 实用新型 | 2016.05.23 |
129 | 高强度接触线终端锚固线夹 | 保德利 | 2016209264480 | 实用新型 | 2016.08.23 |
130 | 腕臂连接及承力索支撑装置 | 保德利 | 2016210097370 | 实用新型 | 2016.08.30 |
131 | 一种微弧氧化屏蔽保护装置 | 保德利 | 2016213288609 | 实用新型 | 2016.12.06 |
132 | 一种微弧氧化挂具 | 保德利 | 2016213288558 | 实用新型 | 2016.12.06 |
133 | 城市轨道交通用双承双导终端锚固线夹 | 电气化局、中铁电工、保德 | 2017208130801 | 实用新型 | 2017.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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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一种锚支定位卡子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保 德利 | 2017215122852 | 实用新型 | 2017.11.14 |
135 | 支撑管卡子止动垫圈防转工具 |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 德利、xx瑞 | 2017217880027 | 实用新型 | 2017.12.19 |
136 | 一种新型心形护环 |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德利、xx瑞 | 2017217866354 | 实用新型 | 2017.12.19 |
137 | 高速电气化铁路整体吊弦 | 保德利、xxx | 2018202188856 | 实用新型 | 2018.02.08 |
138 | 位移及力负载独立控制的接触网吊弦高频疲劳试验装置 |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 团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 化局集团轨 道交通器材 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学、 保德利 | 2018204092218 | 实用新型 | 2018.03.23 |
139 | 交流 25kV 时速 160 公里刚性悬挂接触网分段绝缘器 | 保德利 | 2018213245142 | 实用新型 | 2018.08.16 |
140 | 交流 25kV 时速 160 公里刚性悬挂分段绝缘器 | 保德利 | 201821324534X | 实用新型 | 2018.08.16 |
141 | 无螺栓锻造型整体吊弦 | 中国铁路总公司、保德利 | 2019212041867 | 实用新型 | 2019.07.29 |
142 | 中国铁路总公司、保德利 | 2019212034717 | 实用新型 | 2019.07.29 | |
143 | 高铁接触网铝合金零部件自动化打磨设备 | 保德利 | 2019213801025 | 实用新型 | 2019.08.23 |
144 | 一种高铁接触网铝合金零部件打磨装置 | 保德利 | 2019213795861 | 实用新型 | 2019.08.23 |
145 | 一种高铁接触网铝合金零部件抓取装置 | 保德利 | 2019213801256 | 实用新型 | 2019.08.23 |
146 | 一种高铁接触网铝合金零部件打磨装置 | 保德利 | 2019213795895 | 实用新型 | 2019.08.23 |
147 | 可旋转式汇流排定位线夹 | 发行人 | 2020202011389 | 实用新型 | 2020.02.24 |
3)外观设计专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权利人 |
1 | 钢铝复合轨 | 2012302243230 | 2012.06.05 | 发行人 |
2 | 汇流排 | 2013300222624 | 2013.01.24 | 发行人 |
3 | 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轨 | 2017305278200 | 2017.10.31 | 发行人 |
公司专利与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请详见本节“六、发行人的技术与研发状况”之“(一)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情况”之“1、主要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
4)PCT 专利
公司拥有三项 PCT 专利,具体如下: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权利人 |
1 | 新型棘轮补偿装置 | RU2012130384/11 | 2009.12.17 | 发行人 |
2 | 伞齿棘轮补偿装置 | RU2012130382/11 | 2009.12.17 | 发行人 |
3 | 架空刚性接触网温度补偿装置 | EP3260326 | 2016.08.24 | 发行人 |
(3)注册商标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8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人 | 商标图形 | 注册号 | 使用类别 | 有效期限至 | 取得方式 |
1 | 发行人 | <.. image(图片包含 游戏机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14673824 | 第 17 类 | 2025.6.20 | 原始取得 |
2 | 发行人 | 14673842 | 第 6 类 | 2025.6.20 | 原始取得 | |
3 | 发行人 | <.. image(图片包含 游戏机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14673867 | 第 17 类 | 2025.6.20 | 原始取得 |
4 | 发行人 | <.. image(图片包含 游戏机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14673857 | 第 6 类 | 2025.6.20 | 原始取得 |
5 | 发行人 | <.. image(图片包含 游戏机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14675223 | 第 17 类 | 2025.7.20 | 原始取得 |
6 | 发行人 | <.. image(图片包含 游戏机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608522 | 第 6 类 | 2022.8.29 | 原始取得 |
7 | 保德利 | <.. image(卡通人物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6480203 | 第 6 类 | 2030.5.13 | 原始取得 |
8 | 保德利 | <.. image(图片包含 游戏机, 画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6480202 | 第 6 类 | 2030.3.20 | 原始取得 |
(4)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号 | 著作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取得方 式 |
1 | 发行人 | 高速接触网关键部位服役监测及大数据预警分析系统—补偿位 移测量模块软件 | 2020SR0418224 | 未发表 | 2020.05.08 | 受让 |
2 | 发行人 | 高速接触网关键部位服役监测及大数据预警分析系统—平台软 件 | 2020SR0418234 | 未发表 | 2020.05.08 | 受让 |
3 | 发行人 | 高速接触网关键部位服役监测及大数据预警分析系统—无线温 度测量模块软件 | 2020SR0418304 | 未发表 | 2020.05.08 | 受让 |
4 | 发行人 | 高速接触网关键部位服役监测及大数据预警分析系统—专用手 持终端软件 | 2020SR0418229 | 未发表 | 2020.05.08 | 受让 |
经核查,上述四项软件著作权原由发行人及中铁电工共同所有,2020 年 1
月 6 日,发行人与中铁电工签署《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铁电工将上述
4 项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无偿且无地域限制地转让给发行人。上述 4 项软件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已由发行人、中铁电工变更为发行人。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及其效果
(一)辅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辅导协议》及《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中信建投证券对高铁电气的辅导内容主要包括:
1、核查高铁电气的历史沿革
详见本报告“二、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2、核查高铁电气的独立性
高铁电气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均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
(1)业务独立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产品、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拥有从事该等业务完整独立的生产及辅助系统、采购和销售系统,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业务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严重影响独立性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资产完整情况
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
(3)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推选和任免,不存在主要股东超越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公司财务人员独立,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具有独立的人事管理体系,独立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
(4)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公司严格执行《会计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成立以来,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并依法独立申报纳税,独立对外签订合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5)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了经理层,同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置了各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设置、运行和管理均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3、对高铁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辅导培训
辅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高铁电气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等进行了 3 次集中授课辅导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 20 小时。分别就我国证券市场基本情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科创板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董事、监事、高管义务与责任、科创板企业上市需关注的几个重点法律问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 IPO 财务会计及相关问题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授课培训。
辅导期间,除就前述内容进行集中培训外,中信建投证券还重点协助高铁电气强化公众公司观念、责任观念和程序观念,切实做到规范运作。
通过辅导与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 5%以上(含 5%)
股份的股东加深了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应遵循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理解,基本掌握了作为公众公司应做到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极大增强了其应有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二)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辅导效果评价
中信建投证券辅导人员结合高铁电气的具体情况,辅导工作侧重于通过发现、研究问题和要求整改解决问题及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具体采取了如下几种辅导方式并相互穿插结合的办法,较好地完成了辅导计划所约定的辅导任务。
1、集中授课
在辅导期内,中信建投证券协调xxx所和大信会所对辅导对象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以及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集中授课,集中授课共分为 3 讲。
集中授课的内容包括:
序号 | 时间 | 授课内容 | 授课方 |
1 | 3 小时 | 会计准则、公司及管理层会计责任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3 小时 | 公司法、证券法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
2 | 4 小时 | 中国资本市场概况及基础知识 | 中信建投 |
3 小时 | 内部控制、会计违法案例及处罚、上市对公司财务税务工作的影响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3 | 3 小时 | 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董监事职责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4 小时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中信建投 |
2、组织自学
为了使辅导工作能贯彻到接受辅导的人员的日常工作中,同时又不影响接受辅导的人员正常的工作安排,在每次进行集中授课之前,授课单位均将准备的授课材料及涉及的法律法规下发给接受辅导的人员,由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自学。
3、个别答疑
在实际工作中,中信建投证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与接受辅导的人员随时保持沟通,对辅导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以及接受辅导的人员对相关问题的咨询,中信建投证券协调各中介机构,采取个别答疑的形式及时解决。
4、中介协调会
在辅导过程中,在中信建投证券的协调下,各中介机构和辅导对象多次召开协调会,对高铁电气公司治理问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督促高铁电气落实解决。
在辅导期内,中信建投证券按照原先制定的辅导计划,并根据辅导工作的具体进展和辅导对象的实际情况,对辅导计划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收到了良好的辅导效果。
5、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
中信建投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针对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高铁电气并提出解决思路,内容主要涉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各项管理、规范减少关联交易、成立专门委员会、引进独立董事等事宜,经过整改调整,这些问题大部分已得到解决。
6、督促整改
中信建投证券及相关中介在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后,及时会同高铁电气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跟踪辅导,督促其进行整改。
通过以上各种形式的辅导以及高铁电气对中信建投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充分的分析讨论,并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公司目前的日常运作日益规范,已建立与资本市场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进一步严谨到位,并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对证券市场的基本理念、主要法律法规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总之,经过各中介机构辅导,在双方的相互配合下,基本达到了预期的辅导目的,较好地完成了各项辅导任务。
(三)辅导对象参与和配合辅导工作的评价
高铁电气对本次辅导高度重视,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公司高管等积极参加与辅导有关的学习会、培训会和讨论会,对辅导工作认真参与、积极帮助,解决问题迅速、彻底;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辅导工作具体事务的落实,及时提供辅导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证明,协助辅导人员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积极按相关要求介绍公司最新情况,及时通知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事宜以便辅导人员列席考察。
对于辅导机构提出的问题,高铁电气相关人员能够及时给予解答和说明;对辅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能够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充分讨论解决方案及措施,及时改进和贯彻落实。
高铁电气积极组织、配合《公司法》和《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辅导培训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东均能够及时参与相关辅导授课活动,积极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为公司的规范发展出谋划策。
高铁电气认真接受了中信建投证券和各中介机构的辅导,积极配合各项辅导工作的安排,认真履行了辅导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加辅导培训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已基本达到辅导工作的相关要求。
(四)辅导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建议及处理情况
1、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中信建投证券和xxx所协助高铁电气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办法,细则及制度。
首先,中信建投证券与xxx所共同协助高铁电气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了高铁电气三会议事规则,为公司初步搭建公司治理的规范框架。
其次,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管理制度》、《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相关治理规则文件,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职位及机构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最后,协助公司搭建了如《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的管理制度框架,以规范公司各项运作,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力度,降低公司业务风险。
2、依照《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高铁电气的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企业内部决策与控制机制的核心环节,是企业为了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管理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制度和程序。
为此,中信建投证券联合大信会所协助高铁电气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与有关准则解释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等进行了全面修订和补充,基本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3、建立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等的内部决策与约束机制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权责明确和管理科学则是涉及企业内部决策与控制建设的各个方面。
对此,中信建投证券与其他中介机构在辅导期间督促和协助高铁电气,一方面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制定“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治理制度,对有关公司财务决策、项目投资、经营合作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责任义务等作了较为全面约定,为公司规范运行和风险控制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各中介机构对公司现行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并按照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文件要求向公司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及要求。目前公司已制订了较为合理的内控制度,力图不断加强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以解决结构性的问题,基本建立健全了规范、高效的内部决策与控制机制。
4、辅导、协助高铁电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和总体目标制定募集资金的拟投资方向
通过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活动有助于企业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治理水平、实现更好发展,是企业实现业务发展战略和总体目标的重要途径。企业募集资金的运用需要结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技术实力进行审慎设计,以不断提升公司运作效率与发展水准。
为此,中信建投证券协助高铁电气完善业务发展战略和总体目标,结合行业发展前景和公司综合实力,制定募集资金的拟投资方向。
五、辅导对象尚存在的问题及是否适合发行上市的评价意见
(一)高铁电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截至本总结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无实质性需要整改的问题。
(二)对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意见评价
经过辅导,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公司产权明晰,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完整;建立健全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会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了内部决策与控制机制;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初步规范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关系,基本达到中国证监会对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规定,已达到了辅导工作的预期效果,并具备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股票发行申请的资格。
六、辅导机构勤勉尽责的自我评估
中信建投证券高度重视本次对高铁电气的辅导工作,专门配备了 6 名经验丰富的辅导人员从事具体的辅导工作。辅导工作中,辅导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相关法规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辅导计划,认真收集、核查高铁电气的各类文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及重要情况汇总,建立了“高铁电气 IPO 辅导工作底稿”,认真填写《辅导工作报告》,并按时向陕西证监局报送。
辅导人员通过组织经常性的多方综合协调会,及时与公司沟通、了解情况,
分析讨论公司在公司治理、规范经营、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看法和疑问。对发现的必须改进之处,及时指出,并多次提出整改意见。此外,认真组织对《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内容的集中培训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内幕人员的法律规定,对在辅导过程中所了解掌握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没有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在本次辅导中,中信建投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了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并完成各项辅导工作。
七、辅导验收申请
综上所述,在本次辅导中,通过高铁电气与中信建投证券及其他参与辅导机构的共同努力,高铁电气现已建立起较为规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的组织管理机构,成为产权明晰、资产完整、机构健全、人员独立、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的现代股份制企业,已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贵局报送本报告,提出辅导验收申请,敬请贵局对辅导工作进行验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组负责人:
x x
保荐代表人:
x x 包红星
其他辅导人员:
x x | xxx | |
文 川 | xxx |
辅导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吕晓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