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5M 計劃道路(康橋大道)」部分路段已於 107 年 9 月完工,為便利該區段徵收區聯外道路通行,擬計畫開闢自安南區台 19 線(怡安路)往東跨鹽水溪經台 1 線跨縱貫鐵路之道路工程,並銜接創意園區區內康橋大道,作為整體創意園區計畫開發案之對外連接道路。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開闢永康創意設計園區北側聯外道路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6 筆土地、鹽南段
353-1 地號等 2 筆土地,共 8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52440 公頃。
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
檢同有關附件計 15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開闢永康創意設計園區北側聯外道路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6 筆土
地、鹽南段 353-1 地號等 2 筆土地,共 8 筆土地,合計
面積 0.05244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詳附件七及附件十二)。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並已依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徵收土地為都市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規定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道路開闢工程,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另
本案於兩場公聽會後匯集民眾xx意見召開決策會議,經臺南市政府 107 年 3 月 26 日府工新二字第 1070291298
號函、107 年 6 月 1 日府工新二字第 1070575668 號函同
意辦理本案開闢。(詳附件一)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工程位於永康區西側,橫跨永康區鹽洲里、鹽行里,屬於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都市計畫道路。因臺南市政府於永康區規劃「永康創意設計園區」(原國防部xx砲兵訓練指揮部,以下簡稱創意園區)以推動知識經濟產業,帶動地方產業之升級,將府城歷史舊空間再生與藝術策展、文創活動、巷弄美食緊密結合。創意園區擬利用國防部xx砲兵訓練指揮部遷移後的土地,面積約 83.49 公頃,並因應搬遷進度分
二期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第一期期程為 104 年至 107
年,第二期期程為 108 年至 112 年;因創意園區內「幹
9-45M 計劃道路(康橋大道)」部分路段已於 107 年 9 月完工,為便利該區段徵收區聯外道路通行,擬計畫開闢自安南區台 19 線(怡安路)往東跨鹽水溪經台 1 線跨縱貫鐵路之道路工程,並銜接創意園區區內康橋大道,作為整體創意園區計畫開發案之對外連接道路。
工程北側因xxxx 00 x(xxx)xxxxxxxx,xxxx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二期新建工程(北外環二期),其中正南六街跨鹽水溪橋梁形式及北外環二期與台 19 線(怡安路)銜接方案刻正研議中,故先暫緩辦理正南六街至洲工街路段用地取得等相關作業(詳附件十五,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 106 年 5 月 9 日營署南道
字第 1063302765 號書函、臺南市政府 107 年 10 月 4 日
府工新二字第 1071071691 號函)。
本次工程優先xxx南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xx,xxx沿正南三路止於縱貫鐵路,計畫道路總長約 1,280 公尺,寬度 30 公尺。此外,為創意園區區外排水箱涵設施工程,其唯一可行路線必須經由正南三路、正南六街及洲工街 175 巷排至鹽水溪,故本案道路開闢除可因應未來車流,亦可配合創意園區區外排水箱涵施作。道路開闢後,可望提升往來創意園區對外的交通便利和通行安全,並提升鹽行里與xx區域交通運輸機能,促進社區整體發展,提升生活品質。
本次工程範
鄰近道路系鄰近道路系統示意圖
另本案道路工程規劃之初,針對道路終點橫交縱貫鐵路端工程施作形式以高架橋梁跨越縱貫鐵路形式辦理開闢,惟兩場公聽會民眾不同意採高架方式辦理,會後本府就民眾xx意見召開決策會議,最終考量高架橋側車道不易兩側工廠大型車輛進出,現階段仍以平面道路先行開闢,以解決民眾疑慮。(詳附件十五,臺南市政府 107 年
6 月 1 日府工新二字第 1070575668 號函、107 年 10 月 4
日府工新二字第 1071071691 號函)
此外,縱貫鐵路路段業經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惠予同意移設鄰近既有四叉巷平交道至本道路橫交段方式辦理;以利提供民眾路寬更大且視距更好的道路使用,不僅可確保當地住民於緊急災害發生時,相關消防及搶修搶險車輛通行,且都市周遭景觀環境衝擊較小,另可一併改善因道路線型影響車流壅塞及交通意外事故之問題 (位置如下圖示),並可分流台 1 線及台 20 線進出創意園區車流。(詳附件十五,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108 年 2
月 15 日鐵工路字第 1080003517 號函)
縱貫鐵路與本工程相交示意圖
綜上,本道路工程為落實都市計畫原意,加強本地工業區道路可及性、建全區域路網完整性以重建地區街廓整體性以外,考量道路路線銜接與通行安全、改善地區生活機能,並配合都市防災機能,故本道路開闢工程有其公益性與必要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x道路工程屬民國 106 年 7 月「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內之計畫道路,開闢範圍皆依據都市計畫規劃路線及寬度辦理,徵收所用土地皆為計畫道路使用,並無徵收道路用地範圍外之土地。
本次工程開闢完成後將解決創意園區聯外道路不足問題,以重建地區街廓整體性,提高該區土地使用之潛力,優化道路路線銜接與通行安全,改善地區生活機能,並配合都市防災機能,有效帶動地區發展。考量道路之功能性及可及性,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故本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道路工程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圍, 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經評估本計畫 道路擬拓寬路段已為最佳路段,無其他可替代之路段, 另本道路工程涉及水利局排水箱涵工程施作,係為創意 園區區外排水系統必經之道路。本府水利局表示創意園區 第一期開發區之臨時滯洪池及排水路尚可調節區內排水,惟區外排水需經由正南三路、正南六街及洲工街 175 巷 排至鹽水溪此為唯一可行路線。(詳附件十五,臺南市政府 水利局 106 年 12 月 27 日xxxxxx 0000000000 x函)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依據本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定,本案道路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本府以徵收或撥用辦理。本案申請徵收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本府依規定於 107 年 8 月 22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協議價購之市價係依據
「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要點」辦理,參考政府公開資訊(地政機關提供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提交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經綜合評估審查通過,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
(詳附件四)。本案同意協議價購面積比例為 95.40%,因公益需要,始依程序辦理徵收。
以其他方式取得用地分析概述: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ㄧ,惟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亦不可行。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
成相關手續。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按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惟屬本辦法第 4 條規定,不得辦理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同辦法第 6 條規定,不予列入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不得辦理交換。
另本府 107 年 5 月 11 日府都管字第 1070514099B 號
公告,本市 107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詳附件四)。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無。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計畫申請徵收範圍位於永康區都市計畫範圍內,行政區包含臺南市永康區鹽行里,截至 108 年 3 月,永康區總戶數為 85,503 戶,總人口數 234,893 人,男性人口
115,576 人,女性 119,317 人;鹽行里戶數為 2,156 戶,人口數 5,732 人,男性人口 2,809 人,女性 2,923 人。
永康區之年齡結構以 30-50 歲青壯年人口為主。
本道路工程涉及臺南市永康區鹽西段、鹽南段、頂東段,共計 170 筆土地,總面積 3.247482 公頃,其中私
有土地 133 筆,面積 1.138999 公頃(35%);公有土地 37
筆面積 2.108483 公頃(65%)。本道路工程為落實都市計畫原意,且為建全區域路網完整性,及重建地區街廓整體性,提高該區土地使用之潛力,考量道路路線銜接與通行安全,改善地區生活機能,並配合都市防災機能,故辦理本道路工程。受益對象為永康區鹽行里及其xx地區交通通行人口,對於年齡結構則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x道路工程路線東西兩側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使用現況為工廠、住宅、空地及部分道路用地,工程範圍內為道路、建築改良物及空地。本工程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計畫道路,道路開闢後可望提升創意園區對外交通通行安全,促進永康地區及臺南市居民到創意園區的交通便利,提昇居民的生活品質,建構地區完整路網,促進社區整體發展,對於整體周圍社會及臺南市現況具有正面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x工程完工後將增進永康區鹽行里地區交通路網完整性,促進園區對外交通,並落實都市計畫原意,提升交通通行安全與防災機能,生活品質之提升可對周遭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予以改善。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依據健康風險評估規範,開發單位辦理開發行為時就營運階段,依其運作若影響範圍內居民健康,需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運作係指化學性物質之製造、使用、
貯存或廢棄等行為。
本計畫徵收土地之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款規定之交通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且計畫道路開闢、拓寬後能提供較建全的通行路網,提升地區交通通行安全性,提高都市防災機能,因此對居民健康風險具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x計畫土地為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其中 35%面積土地權屬為私人所有,於取得土地興闢道路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得全免土地增值稅。
本道路工程係依「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之規劃原意,除提升創意園區內部交通通行品質外,亦能提供鹽行里xx地區工業運輸,有助於改善整體居住環境及通行安全,增加居民置產意願,提高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x計畫範圍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道路工程xx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並無涉及農業使用土地,故無影響糧食安全之虞。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道路工程土地使用現況為工廠、住宅、道路及部分空地,但工程範圍僅影響部分建築改良物,並不致影響整體建築結構安全性,對於人口轉業無直接影響。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1)本工程範圍臺南市永康區鹽西段 110-2 地號等 6 筆土
地、鹽南段 353-1 地號等 2 筆土地,共 8 筆土地,合計
面積0.052440 公頃,總徵收費用計新臺幣 22,339,440元。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評定,業經本市地價及
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8 年第1 次會議評定通過(詳附件九)。
(2)本計畫範圍土地涵蓋本市永康區鹽西段、鹽南段、頂東段,共計 170 筆土地,總面積 3.247482 公頃,
其中私有土地 133 筆,面積 1.138999 公頃(35%);
公有土地 37 筆面積 2.108483 公頃(65%);本計畫於
民國 100 年核定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4 年(104-107 年)補助執行要點」補助辦理,用地費總計 660,000,000 元(中央補助款 111,051,000 元、地方配合款 548,949,000 元),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不致對財政造成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道路工程範圍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無農業用地;土地使用現況為工廠、住宅、道路及部分空地,本工程依都市規劃原意進行開闢,故無須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文件。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道路工程依都市規劃原意進行開闢,開闢後將促進落實創意園區對外聯絡道路之交通通行安全、建構完整路網,對土地利用具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由於本道路工程範圍土地現況為工廠、住宅、道路及部分空地,而本道路工程為交通事業計畫,道路開闢後將僅改變部份土地使用的風貌。另外,將於施作工法納入自然生態理念,以減少對當地環境衝擊,並透過地理環境條件與現況使用作為工程設計依據,減低城鄉自然風貌改變及影響。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x範圍並無文化古蹟或資產,故無須檢具文化主管機關同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保存計畫,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道路工程位於永康區鹽行里,道路開闢後有助於提升工程範圍xx及創意園區對外交通通行品質外,亦能解決鹽行里與xx地區工業運輸需求;除提升交通便利性、安全性外,進行環境整理及景觀更新,更可提高生活機能,促進整體之地區發展,使生活條件更趨完善、便利。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x道路土地使用現況為工廠、住宅、道路及部分空地,且工程將依據工程施工計畫進行施工,以降低對自然環境影響。道路開闢後將增加地區防災機能,以達到節能減碳及防災之目的。
根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8 月 1 日環綜字
第 1070075298 號函認定,本案「永康創意設計園區北側聯外道路工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詳附件二)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x道路工程開闢後,短期內可改善南側東橋里創意園區至xx道路的交通機能,並可連帶疏通永康區內中華路及永大路兩條因跨越縱貫鐵路而生之車流,健全附近社區到創意園區內道路完整性,提升道路交通安全,落實都市計畫原意。長期而言,道路開闢有助於與xx社區的縫合,並促進社區整體發展,對於附近居民與社會將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105 年 3 月永續發
展政策綱領,交通部依永續發展的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外,並以行政院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作為運輸部門節能減碳最高指導方針。
基於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之土地面相中所羅列之重點發展政策,其共分為四層面:「永續的環境」層面、「永續的社會」層面、「永續的經濟」層面、「執行的機制」層面。其中,在「永續的社會」層面中之第二面向「居住環境」提及人應有良好居住環境;本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後,將有助於附近居民進出及創意園區xx交通通行品質之改善,提升整體生活環境,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另外,在「永續的經濟」層面中,面向三「交通發展」提及「須提供民眾安全的運輸環境」並「提升交通設施興建與營運維護效能」,本計畫落實原都市計畫規劃原意,將道路予以拓寬,並改善交通通行機能與安全,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x計畫係依「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之計畫進行開闢,落實都市規劃原意,提升交通通行安全與居住品質,同時加強防災機能,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方向。各項量化效益及非量化效益之評估指標均可符合永續發展理念。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範圍用地係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擬定。另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依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範圍,並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勘選範圍內無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符合現行都市計畫規範。
綜合以上,本計畫符合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國土計畫等規範。
(五)綜合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x道路工程主要係因應創意園區落成而產生的車流,並使本道路工程北側承接安南區台 19 線(怡安路),
配合沿鹽水溪建設的東西向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 2
期新建工程道路,順接正南三路穿過縱貫鐵路延伸至臺 20 線,作為永康區西側工業區的環線道路加強交通連結並拓展道路可及性,協助疏運永康區中華路跟永大路的車流。解決創意園區聯外道路不足及鹽行里工業運輸道路不足之問題;道路開闢後,可望提升往來創意園區對外的交通便利和通行安全,並提升鹽行里與xx區域交通運輸機能,促進社區整體發展,提升生活品質,符合本事業公益性目的。
2.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
x計畫道路xx現況為工廠、住宅、道路及部分空地,進行本道路工程除為落實都市計畫原意,因應創意園區聯外道路不足問題重建地區街廓整體性,提高該區土地使用之潛力,本道路工程涉及排水箱涵工程施作,係為創意園區區外排水系統必經之道路。故考量道路路線銜接與通行安全,改善地區生活機能,並配合都市防災機能,因此本道路開闢工程有其必要性。
3.興辦事業計畫之適當性
x道路工程規劃係需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為前提,且為使本工程道路建構完整街廓,提高該區土地使用之潛力,考量道路路線銜接與通行安全,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低。另道路開闢、拓寬工程,係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利用之目的,及保障公
共利益,應取得開闢道路範圍之土地所有權,故不宜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取得土地。
本徵收計畫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生態環境,文化古蹟部分;工程範圍均係道路拓寬必需使用之土地,並已考量土地現況、權衡計畫對於居民生活影響及道路開闢需求,綜觀本計畫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品質,對社會整體環境發展有益,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應符合適當性原則。
4.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
x計畫道路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係依據下列規定辦理,具備興辦事業之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交通事業。
(2)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
(3)106 年 7 月「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之現況以工廠、住宅、空地及部分道路用地為主。徵收工程用地範圍內私人土地及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詳附件十三,現況照片)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無,本案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已全數協議價購取得,無需辦理徵收。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道路xxxx 0 xxxxxxxxxxxxxx,xxx沿正南三路止於縱貫鐵路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土地使用現況為工廠、住宅、空地及部分道路用地。(詳附件十三)。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永康創意設計園區北側聯外道路工程依土地徵收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舉行公聽會。
(二)業於 106 年 11 月 3 日、107 年 3 月 19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永康區公所、永康區鹽行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鹽行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以郵寄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於 106 年 11 月 3 日、107 年 3 月 19 日刊登在中
華日報,及於 106 年 11 月 2 日、107 年 3 月 19 日張貼
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於 106 年 11 月 16 日、107 年 3 月
28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公告等文件影本(詳附件二)。
(三)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四)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6 年 11月 30 日、107 年 4 月 25 日將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永康區公所、永康區鹽行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鹽行里
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郵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等文件影本(詳附件三)。
(五)已於 107 年 3 月 28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11 月 16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4 月 25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70441495C 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詳附件三)。
(六)本案永康創意設計園區北側聯外道路工程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說明資料及會議紀錄之用地範圍統計面積、筆數部分誤繕,本府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以 108 年 4 月 2日府工新三字第 1080398449A 號公告更正,及其同字第 1080398449C 號函通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並於 108 年 4
月 3 日將更正後之說明資料及會議記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永康區公所、永康區鹽行里辦公處、永康區鹽行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鹽行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郵寄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附件三)。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7 年 8 月 10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7088596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及繼承人)辦理協議價購,協議價購地價表併同開會通知單提供予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詳附件四),並於 107 年 8 月 22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詳附件五)。
(二)本案協議市價係依據「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
一併價購作業要點」辦理,參考政府公開資訊(地政機關提供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提交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經綜合評估審查通過,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詳附件四)。
(三)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 繼承人)xx意見,該書面通知與協議價購通知一併為之。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 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投遞地址,以掛號附回執方 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並分別給予xx意見 至 107 年 8 月 31 日。
(四)於 107 年 8 月 22 日協議價購會所有權人歐○○、何○
○、何○○、何○○、萬○○、x○○、x○○、x○○、x○○、戴○○、x○○、○○○○(股)公司、x○○、x○○、x○○、x○○、x○○、x○○、x○○、x
○○、x○○、x○○、x○○、xx○○、x○○、x
○○、x○○、x○○、x○○、x○○、x○○、陳黃
○○、x○○、x○○、○○○○(股)有限公司、xx○、x○○、x○○、x○○、xx○、x○○、xx○、x
○○、x○○、x○、xx○、x○○、成功○○x等 48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已回覆,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詳附件六),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五)於 107 年 8 月 22 日協議價購會所有權人王○○等 1 人已死亡,已洽戶政機關查明其合法繼承人,並依相關戶籍及稅務機關查詢之稅單投遞地址一併通知其協議。王○
○等 1 人所有權人已死亡,法定繼承人於召開協議價購會時尚未辦竣繼承登記,已依規定以王○○等 1 人及其
之全體繼承人等名義,一併辦理公示送達,詳如后附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之送達情形清冊(詳附件四)。本府以 108 年 1 月 29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80171394A 號公告辦理
公示送達,公告期間自 108 年 2 月 15 日至 108 年 3 月 8
日,xx意見至 108 年 3 月 18 日。所有權人xxx等 1人及其之全體繼承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六)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合併通知,通知函均已合法送達。
(七)部分所有權人因協議價購金額無法達成共識、部分所有權人無出席,故無法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爰依程序辦理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詳附件七)。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詳附件十四)。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工程未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雖涉及之建築改良物,但僅拆除部分建物,並未影響居住人口,徵收後對所有權人並無造成無屋可居住之情形,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之情形,故無須擬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改善交通、健全區域路網,俾利行車順暢。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詳附件十二)。
(三)計畫進度:預計於 108 年 7 月開工,110 年 12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22,339,44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22,339,440 元(詳附件九)。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660,000,000 元。所列預算足敷支應。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於民國 100 年核定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4 年(104-107 年)補助執行要點」補助辦理,該項計畫後於 107 年修正名稱為「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八年(一百零四年至一百一十一年)補助執行要點」;內政部營建署於 107 年度核定編列用地費 4 億 7,600 萬元(中央補
助款 1 億 1,105 萬 1,000 元、地方配合款 3 億 6,494 萬
9,000 元),另本案經實地查估後,不足款 1 億 8,400 萬元業經內政部營建署 107 年 10 月 30 日營署南字第 1073307344 號函同意調增總預算,臺南市議會於 107 年
度同意墊付本案不足款計 1 億 8,400 萬元,俟 108 年度
追加減預算或 109 年度總預算時再予轉正,原核定預算
亦經臺南市政府 107 年度提出歲出預算保留申請案,本
案同意保留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綜上本案總預算共計
6 億 6,000 萬元,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詳如附件十,
內政部 107 年 4 月 16 日台內營字第 1071161874 號函、
107 年 6 月 21 日台內營字第 1070810653 號函、內政部
營建署 107 年 10 月 30 日營署南字第 1073307344 號函、
臺南市議會 107 年 12 月 5 日南議工務字第 1070008030號函、臺南市政府 108 年 3 月 12 日府主決字第 1080283778 號函)。
需用土地人: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xxx
中華民國 10 8 年 4 月 26 日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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