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A3302010220022356001001)
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联网收费系统优化升级改造及路面交通感知能力提升建设工程
招标编号: (A3302010220022356001001)
(公开招标)
招标人: 宁波甬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宁波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01-04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另册)第七章 技术规范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
1.1.5 | 养护工程地点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计划工期 | 施工期180天(其中联网收费系统优化升级在2024年4月30日之前完成),试运行6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保修期24个月(保修期从缺陷责任期满后计算)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 |
资质要求:见附录1 | ||
财务要求:见附录2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
誉 |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见附录5 | |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求:见附录6 | ||
其他要求: /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 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
/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 /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形式 | 双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3.2.6 | 是否接收调价函 | 是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工程量清单预算为7316371元。 □工程量清单预算以补遗书形式公布。 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0.95、0.96、0.97)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
3.2.9 | /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 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 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 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 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b.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其费用 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 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0xx00x 联系电话: 00000000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行 贿的;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的。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提供 提供,要求的年份年、年、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19年1月1日以来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提供 提供,要求的年份年、年、年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 | 招标文件中盖单位章指盖单位法人章。 |
4.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人应当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后缀名为“.NbTbs”的 电子投标文件。 |
4.2.3 | 投标文件拒收的其他情形 |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另见招标文件约定): a.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b.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c.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2)未被邀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 标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
4.2.4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 间的时间和形式 | 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 形式: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结束后 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
5.2.6 | 开标要求 | (1)投标文件解密: |
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45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2)开标结果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5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3)系数抽取: 线上抽取:招标人在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 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 ||
5.3.1 | 开标补救措施 | 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迟解密时间。 |
5.4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人,专家 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 证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2%签约合同价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 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采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时,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符合招标人要求。 |
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时,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符合招标人要求。 不要求 | ||
9.5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地址:xxxxxx0000xxxxxxx0x000办公室 电话:0000-00000000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 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10.3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 15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 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
10.4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和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 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进行查询,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近三年( 2021年 1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 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 格,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
10.5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不要求提交要求提交5份 |
10.6 | 特别说明 | (1)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中标人按《宁波市物价局关 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甬 |
(3)其他:/ | ||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
/ | 投标人应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 务 要 求 |
/ | 承诺提供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采用财务能力承诺书的,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 国有或 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 。 |
注:联合体投标时,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或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工程量比例分别出具。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 |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 以来完成过 1 个合同价不少于 200 万元的高速公路机电改造工程(或高速公路机电养护工程)项目的施工。 |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提供业绩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协议书;③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如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5.联合体投标的,应根据联合体分工各自满足业绩要求。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 | 无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担任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完成过 单项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高速公路机电改造工程(或高速公路机电养护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或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 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或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
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1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6.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和业绩规模的,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7.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但已进行更换的,应提供该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
1本解释仅适用于项目经理有无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2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对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①正文内容不得修改。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 50%;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士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它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的内容和分包工程量符合规定。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
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如有);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下列条款要求。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履约行为表;
(10)承诺书;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①,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将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
①为减少评标阶段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工作量,建议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同时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清单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应保证投标人无法修改。投标人只需填写各子目单价或总额价,即可自动生成投标报价。
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放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放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如需)、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如需)、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书(如职称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附录 5 要求的其他资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养护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要求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8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或者项目管理机构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3)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一致。
(4)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或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宁波投标工具”的操作手册。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评标系统”,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的确认回执通知。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4.2.2 招标人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接收投标文件,“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后,即时以手机短信方式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2.3 根据本章第 4.1 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投标文件拒收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
(6)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8)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将不进行导入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招标人代表当场抽取调整系数;
(5)导入并读取所有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的内容;
(6)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结束后,宣布评审结果,并由招标人代表当场抽取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案①、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9)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宣布评标基准价。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5.2.6 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系数抽取等开标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投标文件。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①仅适用于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2%。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5 如果根据本章第 3.5.9 项、第 7.8.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养护工程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2.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2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的结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质量目标 | 安全目标 | 工期 | 备注 | 投标人确认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①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 施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投标人确认 |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元): | 调整系数: | |||
复合系数(k): | 下浮系数(i): |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方案一 □方案二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在线开标室“远程询标”窗口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前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表四 补遗书
补 遗 书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第 号补遗书
致招标文件持有者: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2.2 款和第 2.3 款的规定,招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鉴此,发布第 号补遗书。本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
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 号补遗书内容)
1.
2.
……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日历天(或年)。 工程质量: 。 工程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送交易中心核对并统一打印,由招标人负责发放。
2.本中标通知书一式 份,招标人 份,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监制
附表六: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
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七: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
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
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3)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优先。 |
2.1.1 | 形式评审与响应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及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适用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 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适用于接受联合体投标) (7)未提交分包计划。(适用于不允许分包)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适用于允许分包)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2.1.3 | 性评审标准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0)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养护工程作业方案:15.00分 项目管理机构:2.00分其他因素:3.0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80.0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 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
式中:
C为评标基准价
A为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计算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8项规定);
K为复合系数(开标时从0.30、0.35、0.40三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i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1、1.5、2三个连续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B 值:采用下述计算方案二。
a.B值计算方案一:
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D级、无信用等级及首次进入宁波市承接公路水运项目的除外)的评标价,根据下述区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段的算术平均值),再将计算得出的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B值。
区段 | 区段平均值 |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 A1 |
A×0.95<投标人评标价≤A×0.97 | A2 |
A×0.94<投标人评标价≤A×0.95 | A3 |
A×0.93<投标人评标价≤A×0.94 | A4 |
A×0.92<投标人评标价≤A×0.93 | A5 |
A×0.91<投标人评标价≤A×0.92 | A6 |
A×0.90<投标人评标价≤A×0.91 | A7 |
A×0.89<投标人评标价≤A×0.90 | A8 |
A×0.88<投标人评标价≤A×0.89 | A9 |
A×0.87<投标人评标价≤A×0.88 | A10 |
A×0.86<投标人评标价≤A×0.87 | A11 |
A×0.85<投标人评标价≤A×0.86 | A12 |
A×0.83<投标人评标价≤A×0.85 | A13 |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83 | A14 |
投标人评标价≤A×0.80 | A15 |
二次平均值:B为A1~A15 的加权平均值(A1和 A15权重为 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 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b.B值计算方案二:
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D级、无信用等级及首次进入宁波市承接公路水运项目的除外)的评标价从高到低排序,最高投标限价97%(含)以上和最高投标限价80%(含)以下的评标价各计算一个算术平均值,再与其余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评标价≥0.97×A的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0,评标价≤0.80×A的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1,将A0、A1和其余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
为B值。若A0或A1计算区间为空,则相应的A0或A1值不参与B值计算。 本次招标随机抽取的系数一经抽取,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注: ①信用评价等级以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养护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准,首次进入企业通过该系统标注“首次认定”识别。联合体投标的,信用评价等级按联合体承担路基路面任务的各成员的信用等级就低计 取。 ②如所有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均为C级、D级、无信用等级及首次进入宁波市承接公路项目的企业,则其投标报价均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 算。 ③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2.2.4 (1) | 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 评分标准见附表一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 | 评分标准见附表一 |
2.2.4(3) | 评标价 | 评标价得分计算: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 -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 +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满分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1=1.2;E2=1.0 |
2.2.4(4) | 其他因素 | 详见“附表:其他因素评审表”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除“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 定,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或者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 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
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
3.6.2 (2) |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MAC地址;或②硬盘(含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Optane_0000、类似0100_0000_0000_0000或0000_0 100_0000_0000或FFFF_FFFF_FFFF_FFFF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或③互联网接入IP地址;或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特别提醒: 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WIFI(可能造成MAC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IP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WI FI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IP地址相 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
附表一: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附表: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评审(第一信封)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1 | 总体施工方案 | 根据总体施工方案进行综合评议,施工方案表述基本清楚、合理、可行得2.4分,方案切合实际,针对性强,酌情加分,最高得3分。 | 2.40 | 3.00 |
2 | 工程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 | 工程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表述清楚、合理、可行得2.4分,有切合实际并提高施工质量的改进措施,可酌情加分,最高得3分。 | 2.40 | 3.00 |
3 |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工期保证措施表述清楚、合 理、可行得2.4分,有切合实际并提高工期的改进措施,可酌情加分,最高得3分。 | 2.40 | 3.00 |
4 |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及道路安全保畅措施 | 基本可行得2.4分,措施得力,针对性强,酌情加分,最高得3分。 | 2.40 | 3.00 |
5 | 售后服务方案(包括维修服务机构的设 置、维修服务的响应方式、响应时间、故障恢复时间等) | 方案表述清楚、合理、可行的得1.6分;响应时间短、响应速度快、服务承诺内容符合本项目,酌情加分,最高得2分。 | 1.60 | 2.00 |
6 | 测试方案 | 方案表述清楚、合理、可行的得0.8分,方案关键技术符合实际,可酌情加分,最高得1分。 | 0.80 | 1.00 |
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评分因素一般在评分值的85%-100%范围内采用记名方式各自打分。若出现打分超出评分范围的,须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否则将作无效处 理,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打分均不计入技术标得分计算。技术标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
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按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计算。
附表: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第一信封)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1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经历 | 资历和经验酌情得分,得0.8~ 1.0分。 | 0.80 | 1.00 |
2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经历 | 资历和经验酌情得分,得0.8~ 1.0分。 | 0.80 | 1.00 |
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评分因素一般在评分值的85%-100%范围内采用记名方式各自打分。若出现打分超出评分范围的,须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否则将作无效处 理,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打分均不计入技术标得分计算。技术标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
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按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计算。
附表:其他因素评审(第一信封)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1 | 业绩 | 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得基本分0.8分,其中 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 准),投标人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高速公路机电改造工程(或高速公路机电养护工程)项目的加0.2分。 注:投标人应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质量证明文件) | 0.80 | 1.00 |
2 | 信誉 | 1、信誉2分; (1)信用评价等级: a.开标当天信用等级为AA级的,得2.0分; b.开标当天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1.5分; c.开标当天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1.0分; d.开标当天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0分; e.其他情况,得-2.0分(即扣2分)。 (2)近一年(2023年1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 (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9项规定处理。 (3)近三年(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9项规定处理。 (4)投标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但未被限制投标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3.5.9项规定处理。 | -2.00 | 2.00 |
注:
①信用评价等级以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养护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准;
②联合体投标的,信誉扣分按联合体承担路基路面任务的各成员叠加,信誉加分需联合体承担路基路面任务的各成员均符合要求方可加分。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通过“评标系统”交换数据电文方式要求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
①正文内容不得修改。
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①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①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4.2 项至第 3.4.5 项内容不适用。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 1%投标报价(含)以上或者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评标系统”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说明: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招标人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养护工程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 “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其它需要约定、补充、细化的内容。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宁波甬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和源路 510 号宁兴国贸大厦 35 楼联系人:张工 电话:0574-87891849 |
2 | 1.1.2.6 | 监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
3 | 1.1.4.4 | 试运行期:6 个月(从完工之日起计) |
4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5 | 1.1.4.6 | 保修期:24 个月(保修期从缺陷责任期满后计算) |
6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3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7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0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0 % |
8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9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10 | 11.5 | 逾期完工违约金:1000 元∕天 |
11 | 11.5 | 逾期完工违约金限额:3%签约合同价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0 元∕天 |
13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0 %签约合同价 |
14 | 16.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续上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10%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 | 材料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单据所列费用的 / %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00 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1.5%签约合同价。 质量保证金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行县(区、市)级 及以上银行。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 |
23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
24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 |
25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5 ‰(编制投标文件时,事故次数暂按两次计列) |
26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或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宁波仲裁委员会 |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和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 1.1.2 项细化为:
本项目的发包人为:宁波甬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4 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履约担保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报价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通用合同条款 1.6.3 约定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第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7.3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 4.1.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被查。
(4)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种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
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5)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单列。如需封道施工,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履行配合义务。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1.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2.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护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通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3.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4.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6)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8)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时,应考虑爆破震动对周边设施和环境等的影响,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工程完工后,所在项目遗留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4.2 履约担保
通用合同条款 4.2 款细化为: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交工验收证书之日后 30 天止。如实际竣工时间延迟,导致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承包人应当免费延展或重新开具上述履约保函,保 函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6 款补充第 4.6.6 项~第 4.6.8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项目经理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2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或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或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用合同条款 4.8.3 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11 不利物质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 4.11.1 约定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设施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3 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与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5 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规定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承包人应当编报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经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公路工程专业合同条款补充第 9.2.12 项:
9.2.12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做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0.1 款中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期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0.5 款: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
(1) 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证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 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
的下一阶段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 周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周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周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
料。
11.开工与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4 款约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 a 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他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2.1 款(6)项约定: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无 。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1.1 项约定: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按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业主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通用合同条款第 14.1.3 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无
16.价格调整
本项目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暂定价除外)。
17.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开工预付款金额: 10%签约合同价,在开工前支付。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条款约定为:
开工预付款在第一期计量支付中扣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合同价款支付原则:每期计量支付计量款的 80%,余款在交工验收、审计结算后支付。
17.4 质量保证金
本款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金额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已按规定完成竣工质量验收或已完成质量专项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8.交工验收
18.1 机械完工(与证书)
机械完工 指工程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并经分系统、系统、完工检(试)验合格的阶段,以签发
机械完工证书为标志。
机械完工与证书 完工检(试)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在 7 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的完工申请,并确认工程机械完工日期、签发机械完工证书。
18.2 试运行
1.在完工测试合格后,系统应连续试运行 6 个月。在试运行期间,承包人应对系统和所有设备负全部责任。在此期间,承包人应保证系统或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都在 24 小时内(节、假日也不例外)修复。如果试运行期间系统和设备的缺陷或故障严重到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在修复后重新开始试运行工作的。则承包人应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此类指令。
2.试运行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通过用户开放使用,考核设备和系统的运行功能、稳定性、可靠性等。
(2)进行必要的人工模拟测试。
3.在试运行期间,承包人应修理、纠正或更换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任何设备,否则设备将被拒绝。
4.所有试运行期间设备的修改和软件变化都应在试运行结束后写入试运行记录中,并编入操作和维修手册。
5.当系统或设备完成试运行后,监理工程师将签发试运行合格证书。
6.运行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交工质量检测鉴定。
18.3 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业主主持,邀请上级主管单位、质监、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交工验收是对机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
18.4 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为从监理工程师签发交工证书之日起 1 年。
2.承包人应遵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整个缺陷责任期内提供免费服务以纠正、修复或更换制造和设计上的缺陷,由此引起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担。
3.承包人应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供一份详细的缺陷责任期服务计划及紧急呼叫的响应措施。
4.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完好外,还应负责运营管理单位的技术指导。
18.5 竣工验收
当建设项目全部完工,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业主应汇总各合同段工程的交工验 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建设管理、质监、设计、管养、业主以及各合同段的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公路 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机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和其它工程共同进行。
18.6 保修期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工程进入保修期,保修期限
为 2 年。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或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工作可以由业主或运行管理机构与原承包人签订工程保修协议,工程保修义务、责任和费用由工程保修协议规定。
18.9 竣工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8.9 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 2004 年第 3 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 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和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
(光盘)和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1.1.1 项约定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违约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 3.5 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2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如下: a.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
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 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 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5)目情形,则按第 19.2.4 项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 11.5 款规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并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 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目情形,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指名的项目经理、如更换人员不是投标文件中指名人员,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5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2 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1000 元/人;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为 2%签约合同价。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以 5 万元的违约金,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的课以 1 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课以每人次 1 万元的违约金,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的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m.每发现一次作业现场未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要求摆放交通安全设施,扣违约金 1000 元。
n.每发现一次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没有记录在案,扣违约金 1000
元。
o.施工作业人员和作业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在作业区内作业、休息、停放,每一次扣违约金 1000
元。
p.作业现场未设专职安全员,现场人员着装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每一次扣违约金 1000 元。 q.施工单位上道施工作业前未上报监控分中心,每一次扣违约金 500 元。
r.无计划施工或上报后未得到批准的,擅自上道施工,每一次扣违约金 5000 元。 s.施工单位的车辆在隧道口违规调头的,每一次扣违约金 1000 元。
t.发生以上违约情形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6%。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 22.1.1 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 17.4.2 款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 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b.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工程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联网收费系统优化升级改造及路面交通感知能力提升建设工程。本 项目主要内容:(一)联网收费系统优化升级:包括高可用平台建设、优化升级收费站称重检测系统、优化完善 ETC 门架系统、优化 ETC 车道系统、优化 MTC/ETC 混合车道系统、优化路段中心和站级业务 系统以及站级数据汇聚平台、增配移动手持终端设备、应用大数据稽核智能分析系统、加强站级和 ETC 门架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提升接入网络传输条件;(二)路面交通感知能力提升建设:包括增设事 故多发、重要拥堵区域的视频监控和新建事件智能感知系统。以上两大块内容的安装、调试、完工测 试、验收、竣工文件和缺陷责任期的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10)其它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
6.本合同养护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为本合同养护工程实施和完成的报酬,发包人承诺按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及实际数量,以计价规范作为工程计量支付依据的约定条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本养护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9.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承包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联系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养护工程
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联系人: (签字) 联系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
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养护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宁波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
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联系人: (签字) 联系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
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 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交〔2009〕228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使用和管理。
(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联系人: (签字) 联系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①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专业工程师 | 2 | 具有机电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
安全负责人 | 1 | 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或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
注:上述人员应提供投标截止期前已在投标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安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等)。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①
设备名称 | 规格、功能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汽车吊 | 8 吨以上 | 台 | 1 |
登高车 | 最高工作高度 12 米及以上 | 台 | 1 |
示警车 | 台 | 2 | |
小型货车 | 台 | 2 | |
兆欧表 | 台 | 1 |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
工程宝测试仪 | 台 | 1 | |
注: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①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b.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应明确机械设备标准化要求。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
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
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①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
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联系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① 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如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附件八 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联系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九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十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名称)的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第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
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
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
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
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第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联系人: (签字) 联系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承包人名称)将完善 (项目名称)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特此承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联系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十二 相关人员在职承诺书格式
承诺书
致: (发包人名称) :
本人作为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更
换,同意按《宁波市公路养护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分别作出承诺。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数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50 条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调试和测试、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4.工程保险费的投保金额为:工程一切险按工程造价(不含保险费)的 0.3%计取;第三方责任险按 100 万元的 0.5%计取;安全生产费按工程造价(不含保险费及本身)的 1.5%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计算表内列有上述保险费的支付细目,投标人根据上述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填入工程量清单。除上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以外,所投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5.工程量清单中本合同工程的每一个细目,都需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6.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 中。
7.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技术规范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细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8.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标价前,应参阅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的有关部分。
9.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0.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11.在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暂定金额,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
第 50 条和 56 条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经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2.计量方法
(1)用于支付工程的计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合同通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中 100 章的“计量与支付”条款的规定。
(2)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当工程必须的设备材料未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时,作为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根据变更程序计量。
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14.调优:根据试点调优测试结果决定是否全面进行调优。
序号 | 关键设备名称 | 参考品牌 |
一 | 建设收费站高可用平台 | |
1 | 节点服务器 | 浪潮、新华三、华为 |
2 | 万兆交换机 | 新华三、华为、大华、 |
3 | 超融合软件 | 安超云、新华三、华为 |
4 | 千兆以太网交换机(收费站) | 新华三、华为、大华 |
5 | 千兆以太网交换机(收费广场) | 新华三、华为、大华 |
二 | 优化升级称重检测系统 | |
1 | 称重平台(轴组秤) | 万集、四方、众加利 |
三 | 优化 ETC 门架系统 | |
1 | ETC 路侧单元 | 金溢、艾特斯、万集 |
四 | 优化 ETC 车道系统 | |
1 | 特情处置终端 | 广州铭创、苏州朗为、汇豪 |
五 | 站级、ETC 门架系统的安全防护 | |
1 | 态势感知检测探针(收费站) | 迪普、深信服、新华三 |
2 | 物联网应用安全控制 | 迪普、深信服、新华三 |
3 | 边界接入安全 | 迪普、深信服、新华三 |
六 | 提升接入网络传输条件 | |
1 | 5G 路由器 | 电信、新华三、紫光华智 |
七 | 路面交通感知能力提升项目 | |
1 | 遥控摄像机、固定摄像机 | 海康、大华、微创 |
2 | 视频事件检测仪 | 中国联通、海康、上海电科、之江科技 |
3 | 磁盘阵列 | 微创、海康、大华 |
注:1、上述推荐品牌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参考品牌中的一种,或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性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经监理人同意后报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所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任何品牌都须事先得到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上述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
2、相当于的意思:设备的性能、技术标准不低于现有推荐品牌。若投标单位选用参考品牌(厂家)以外的品牌(厂家)须在技术标中说明偏离情况并提供有关技术参数对照资料,并经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定投标人响应的设备的产品性能不低于招标人提供的参考品牌(厂家)的设备的产品性能,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B.工程细目
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联网收费系统优化升级改造及路面交通感知能力提升建设工程 | ||||||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TS100 总则 | ||||||
TS107 | 承包人驻地建设(含标准化工地建设) | 项 | 1 | |||
TS110 | 安全生产费 | 项 | 1 | |||
TS131 | 竣工文件 | 项 | 1 | |||
TS134 | 道路保畅措施费 | 项 | 1 | |||
TS135 | 保险费 | 项 | 1 | |||
TS135-1 |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 项 | 1 | |||
TS135-2 |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 项 | 1 | |||
清单 TS100 章合计人民币 元 |
工程细目
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联网收费系统优化升级改造及路面交通感知能力提升建设工程 | ||||||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第 200 章监控系统 | ||||||
一 | 路面交通感知能力提升(监控) | |||||
TS210-1 | 遥控摄像机 | 台 | 9 | |||
TS210-2 | 固定摄像机 | 台 | 9 | |||
TS210-3 | 路基段摄像机立柱 | 套 | 9 | |||
TS210-4 | 远端模块 | 套 | 9 | |||
TS210-5 | 视频信号防雷器 | 个 | 18 | |||
TS210-6 | 单相电源防雷器 | 个 | 9 | |||
TS210-7 | 光缆终端盒 | 个 | 9 | |||
TS210-8 | 超六类屏蔽网线 | m | 300 | |||
TS210-9 | 分支电缆 | m | 300 | |||
TS210-10 | 4 芯光缆 | m | 5500 | |||
TS210-11 | 供电电缆 | m | 5500 | |||
TS210-12 | DN50 镀锌钢管 | m | 3000 | |||
TS210-13 | DN50 可挠金属管 | m | 1000 | |||
TS210-14 | 电力手井 | 个 | 9 | |||
TS210-15 | 磁盘阵列 | 套 | 1 | |||
TS210-16 | AI 智能分析平台及模块 | 路 | 128 | |||
TS210-17 | 控制中心视频监控软件调整 | 项 | 1 | |||
TS210-18 | 视频传输平台扩容 | 项 | 4 | |||
TS210-19 | 安装附件 | 项 | 1 | |||
第 400 章收费系统 | ||||||
一 | 建设收费站高可用平台 | |||||
TS406-1 | 节点服务器 | 台 | 14 |
TS406-2 | 万兆交换机 | 台 | 8 | |||
TS406-3 | 超融合软件 | 套 | 16 | |||
TS406-4 | 千兆以太网交换机(收费站) | 台 | 6 | |||
TS406-5 | 千兆以太网交换机(收费广场) | 台 | 6 | |||
TS406-6 | 利旧服务器升级(增配缓存盘 3.84*2、8 块 8t 硬盘、网卡 2 个万兆光口、2 个千兆电口含模块等) | 台 | 2 | |||
TS406-7 | 收费软件迁改及网络架构调整 | 项 | 4 | |||
TS406-8 | 车道机柜 | 套 | 2 | |||
TS406-9 | 标准机柜 | 套 | 4 | |||
TS406-10 | 机房改造 | 项 | 1 | |||
二 | 优化升级称重检测系统 | |||||
TS406-12 | 称重平台(轴组秤),含基础开挖及原秤台所有设备拆除回收 | 套 | 1 | |||
TS406-13 | 称重控制仪(采集器) | 套 | 1 | |||
TS406-14 | 室外机柜 | 套 | 1 | |||
TS406-15 | 车辆分离器 | 套 | 1 | |||
TS406-16 | 线圈 | 套 | 1 | |||
TS406-17 | 电力电缆 RVV3*2.5 | m | 100 | |||
TS406-18 | 控制电缆 RVV2*1 | m | 60 | |||
TS406-19 | 网线 | m | 60 | |||
TS406-20 | 地线 10m2 | m | 60 | |||
TS406-21 | 称重系统检定(首次) | 项 | 1 | |||
TS406-22 | 收费岛延长 9m | 项 | 1 | |||
TS406-23 | 新建辅岛 5.5m | 项 | 1 | |||
TS406-24 | 设备迁移 | 项 | 1 | |||
TS406-25 | 原护栏调整 | 项 | 1 | |||
三 | 优化 ETC 门架系统 | |||||
TS406-26 | 天线调优 | 套 | 48 | |||
TS406-27 | 车牌识别调优 | 套 | 96 |
TS406-28 | 补光灯调优 | 套 | 96 | |||
TS406-29 | ETC 路侧单元 | 套 | 5 | |||
四 | 优化 ETC 车道系统 | |||||
TS406-30 | ETC 路侧单元调优 | 套 | 11 | |||
TS406-31 | 特情处置终端 | 套 | 3 | |||
五 | 优化 MTC/ETC 混合车道系统 | |||||
TS406-32 | 更换专用键盘 | 套 | 19 | |||
TS406-33 | 一体化车辆识别、图像抓拍设备优化 | 套 | 3 | |||
六 | 路段站级业务系统 | |||||
TS406-34 | 站级应用软件升级 | 套 | 3 | |||
TS406-35 | 路段中心应用软件升级 | 套 | 1 | |||
七 | 优化站级数据汇聚平台 | 包含在站级应用软件升级中 | ||||
八 | 增配移动手持终段设备 | |||||
TS406-36 | PAD 移动终端六套租赁 | 年 | 3 | 续租延续 此项费用 | ||
九 | 应用大数据稽核智能分析系统 | |||||
TS406-37 | 大数据稽核智能分析系统服务含三套系统 | 年 | 3 | 续租延续 此项费用 | ||
十 | 站级、ETC 门架系统的安全防护 | |||||
TS406-38 | 路段中心态势感知系统功能升级 | 项 | 1 | |||
TS406-39 | 态势感知检测探针(收费站) | 套 | 3 | |||
TS406-40 | 物联网应用安全控制 | 套 | 3 | |||
TS406-41 | 边界接入安全 | 套 | 3 | |||
十一 | 提升接入网络传输条件 | |||||
TS406-42 | 5G 路由器,3 年服务,含 3 年 5G 流量卡 | 套 | 4 | |||
第 900 章培训与测试 | ||||||
TS901 | 培训费用 | 项 | 1 | |||
TS200 章-TS900 章工程量清单合计人民币 元 |
序号 | 章次 | 科目名称 | 金额(元) |
1 | TS100 | 总则 | |
2 | TS200 | 监控系统 | |
3 | TS400 | 收费系统 | |
4 | TS900 | 培训与测试 | |
5 | 第 TS100 章至第 TS900 章清单合计 | ||
6 | 投标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