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000082023202
省级视频云平台维护和公有云租赁服务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00008202320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xxxx 000 x xx:
xxxx: xxxx:000000
电话: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联系人:尤捷 联系人:xxx
xx《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具体详见投标文件。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 3600000 元整(叁佰陆拾万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xx)、xxxxxxxxxx 000 x及相关服务区域。
2.3 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金额:¥3,600,000.00 元。
超过本项目维护服务期后,在未明确新的承包商前,乙方应继续承担维护服务和相关保障服务等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新承包商按实结算给乙方。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系统运维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对本服务管理达到甲方在磋商书中提🎧的、乙方在投标书中承诺的以及在服务管理方案中具体表明的质量标准。具体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3.3 乙方所提供的系统运维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项目的系统运维服务工作利用、提交的技术与资料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不会因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引起的在专利权、经注册的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发生针对甲方的任何第三方的索赔。如有发生,则由xxxx全部责任。
5.验收
5.1 维护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实施期间,甲方定期进行维护服务质量检查与考核。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运维报告,甲方在收运维报告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考核规定完成运维服务质量考核。甲方委托养护监理进行考核,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考核,乙方应当及时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整改费用,直至运维服务完全符合甲方需求标准。
5.3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系统运维服务考核合格后,签署考核意见。
6.保密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获取或形成的数据、资料及其他任何附加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运维工作中所取得的任何数据、中间成果等),和在项目中使用的由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或工作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目说明等资料和所有运维过
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等均属于甲方保密要求范围。在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及其任何人员不得发表、引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的运维业务活动有关的任何数据与资料。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
(1)日常养护经费的支付:由甲方按月进行养护检查考核,并按检查考核结果实行季度支付,第一、二、三季度分别支付年度日常养护经费的 40%,30%,20%,并按照万位取整。甲方在对每季度考核合格后,支付季度费用。第四季度结合考核评分结果按实结算养护费用。
(2)付款程序:乙方在完成各项工作并达到服务要求,经甲方考核符合要求并确认无误后,由甲方组织向乙方支付。所有支付由甲方收到发票后,30 天内向乙方支付。乙方的各项工作未达到服务所承诺的标准和要求,须整改达标后才能支付当期的服务费用。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系统运维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有权审定乙方编制的管理服务方案、人员编制、费用预算。
8.3 有权对乙方管理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服务有权建议整改,对不称职人员可以要求乙方更换。
8.4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系统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5 由于乙方维护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系统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6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进行系统维护和故障解决。
8.7 当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8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系统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运维服务,编制细化的运维服务方案、运维计划与人员安排,报送甲方审定。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保证从事本运维服务项目的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要求。如需调整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作🎧相应调整。
9.3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维护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系统运维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在履行维护服务时,发现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维护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证实系统运维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补救措施或索赔。
9.9 本年度运维工作结束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维服务总结报告,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应移交的有关各项设施和资料;所有移交的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双方签收。
9.10 按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商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因乙方运维服务达不到采购文件与合同要求的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索赔。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运维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10.2 在维护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维护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系统运维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甲方提🎧合理额度,乙方确认后,扣除系统运维服务部分或全部的价格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及时采取措施,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采用符合规定的配件或服务以修补运维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方案、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履行服务或拒绝对不满足项目运维服务的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运维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按实赔偿;因乙方管理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1.5 因乙方原因导致重大事故等事件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11.6 在实施服务管理工作过程中,xxx对在合同中承诺的管理人员安排情况自行变动而未经甲方同意的,将按照违约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7 本项目连续 2 次月度考核未达标准,将按照违约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不可抗力
12.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运行维护义务的话,可不承担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2.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2.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3.争端的解决
13.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上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3.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书面通知书,提🎧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现本合同 11.2、11.3、11.5、11.6、11.7 条款规定的情况。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5.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合同转让和分包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允许将本合同中部分设备和系统采用专业分包方式分包给其他具有较强优势能力的 中小型企业,通过提供专业维护服务,以提高本项目整体维护水平和服务质量。
17.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7.2 本合同一式陆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叁份。
17.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18.合同附件
18.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
18.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8.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19.合同的补充、变更
19.1 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9.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件:
附件 1:廉政合同
附件 2: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 3:治安消防协议
附件 4:数据安全及保密协议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3-01-16 日期:2023-01-16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附 件 1
廉 政 合 同
项目名称:省级视频云平台维护和公有云租赁服务
甲方(发包方/委托方):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甲方项目负责人: 尤捷
乙方(承包方/受托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项目负责人:xxx
xx《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及上海市、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各类项目甲、乙双方行为,防止发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本合同甲、乙双方,均指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四)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
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义务。
(六)接受本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本合同执行的义务。二、 甲方的义务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代购券、购物卡、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处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乙方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六)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八)不准营私舞弊,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等。
(九)不准从事其它有碍党风廉政建设的活动。三、 乙方的义务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代购券、购物卡、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报销或支付任何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购置或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办公用品等。
(五)不准为甲方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不准从事任何有碍甲方党风廉政建设的活动。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一、二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一、三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一、三条,甲方有权由纪检监察部门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同类市场的处罚。
五、本合同执行过程接受双方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合同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
七、本合同未尽事项及争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执行。八、本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附件 2
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业主):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
乙方(承包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上海市等有关规定,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安全。双方签定协议如下:
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双方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4、合同履行前,乙方应认真勘察现场,按甲方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并应召开安全生产交底会,由甲方指派有关人员🎧席,介绍合同履行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5、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xxx 同志负责本项目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x捷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商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6、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参加甲方召开的安全例会。甲方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过程检查。发现隐患,督促乙方限期整改。
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8、乙方对所在的服务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保证服务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安全作业规程进行现场安全作业。双方人员对服务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乙方和甲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或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0、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严禁乱拉电气线路。
1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
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2、乙方应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和甲方有关xx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
13、乙方在施工作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4、乙方在签订养护(运行)合同后,应自觉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5、贯彻谁实施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双方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一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6、乙方若未按合同履行相关职责,每发现一次,甲方在下一次合同支付时扣除施工、养护(运行)经费 2 万元。
17、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与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8、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9、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不发生有责安全事故。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有责安全事故,承包商除承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一定比例违约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单次有责事故造成 1 人死
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 1%;单次有责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 5%;单次有责事故造成 3 人及以上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 10%,并终止合同;同时记入本市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安全诚信考核”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五年内不予选用该承包商。
附件 3
省 级 视 频 云 平 台 维 护 和 公 有 云 租 赁 服 务 治 安 消 防 协 议
甲方(业主):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
乙方(承包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贯彻《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内部治安、消防、暂(寄)住人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好内部秩序,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为此,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乙方治安消防负责人为 xxx ,上述人员应对工程治安消防工作负责。甲方指定 x捷 负责联系有关事宜。
2、甲方在乙方进场前,须向乙方进行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交底。
3、乙方应将治安、消防工作纳入施工、养护(运行)作业大纲。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内部稳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治安、刑事及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
4、乙方应对职工经常做好治安、法制、消防知识教育及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且处于完好临战状态,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xxx认真执行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外来人员进现场后三天内向所属公安机关申报暂(寄)住人口。乙方人员亲友不得擅自在甲方安排暂住处住宿。
6、乙方人员在宿舍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等,严禁乱拉电线,不准在禁烟区或床上吸烟,保持宿舍整洁。严禁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不准打架和聚众斗殴。
7、乙方进场后,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甲方有关规定、要求。
8、甲方应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及时了解掌握承包单位不安定因素和各类闹事苗子,会同有关部门和乙方研究对策,疏导化解矛盾。
9、甲方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刑事、治安、火灾及其他事故,积极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10、乙方违章使用电炉、煤油炉、乱拉乱接电线,在合同支付时扣除合同经费伍拾元;发现乙方人员偷盗物品,按案值 10 倍在施工、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发生赌博、打架、没有按规定申报临时户口者,每发现一次在施工、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xxx;以上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则交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 4
数 据 安 全 及 保 密 协 议
甲方(业主):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
乙方(承包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甲方有责任和权利要求乙方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乙方已知悉并承诺承担如下保密责任:
一、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资料、数据、算法模型、源代码、软件开发等成果及其他任何附加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所取得的中间数据、资料等)的完整应用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二、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涉及上述保密内容的行业均属于泄密行为。
三、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甲方各类业务数据和秘密事项,如乙方泄露上述事项对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甲方正常工作造成损害的,将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甲方各类业务数据和秘密事项对外从事非法营利活动及商业宣传活动。
五、乙方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赋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定义务和本责任书承诺的保守甲方秘密事项的义务,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乙方将对项目人员进行相关保密纪律教育;
(二)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承担保密方面的领导责任 ,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涉密、非涉密资料、数据、信息的保存、管理和保密监督;
(三)在乙方内部,只将上述事项提供给工作必须且经甲方认可合格的人员使用。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各类资料、数据、信息移作他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运用于其他项目中;
(四)前述事项的书面资料非经乙方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不得复印、复制;
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复印、复制的,一律予以登记编号、标明密级并视同原件采取保密管理措施;
(五)乙方在接受和退还涉密内容资料时需建立登记制度;
(六)项目实施完成后,除经甲方书面允许外,乙方将退还全部书面资料及其复印、复制件;
(七)乙方工作人员在项目部工作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作地外的办公场所和机房;
(八)乙方发现甲方的保密事项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甲方,查明问题后承担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
(九)项目实施完成后,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合作内容作为成果进行转让或作为案例件以图片、视频、文档等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
六、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一)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
(二)由于乙方以外其它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三)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它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