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当时适用的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见 9.5),确定养老年金受益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 式及领取金额在领取凭证上载明。养老年金受益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我们注销保单账户,并按约定的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我们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给付账户 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保证给付账户价值固定期限 10 年(或 15 年、或 20 年、或 30 年)月领(或年领):(1) 保证给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泰康人寿[2023]养老年金保险 093 号
泰康百岁无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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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投资组合间转换投资资金的权利 5.6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2.3 保险责任 2.4 养老年金领取标准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 5. 账户的运作和管理 5.1 保单账户及投资组合 5.2 保单账户价值 5.3 投资组合选择 5.4 投资组合结算 5.5 初始费用收取 5.6 投资组合转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年龄性别错误 8.3 特别约定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争议处理 | 9. 释义 9.1 合法有效 9.2 保单年度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 9.6 毒品 9.7 保单账户累计收益 9.8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9.9 意外伤害 9.10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9.11 医院 9.12 专科医生 9.13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百岁无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在本合同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百岁无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 9.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9.2)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3)计算。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4)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
2.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保险期间为终身或长期。 |
2.2 |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 您应在投保时指定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1)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得早于法定退休年龄或 60 周岁; (2)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给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保证给付账户价值固定期限 10 年(或 15 年、或 20 年、或 30 年)月领(或年领)。 养老年金受益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您或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或领取方式。 养老年金受益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不得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以您办理养老年金领取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具体在领取凭证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养老年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我们根据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保单账户 |
价值,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当时适用的养老年金领 取转换表(见 9.5),确定养老年金受益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在领取凭证上载明。养老年金受益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我们注销保单账户,并按约定的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 我们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给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保证给付账户价值固定期限 10 年(或 15 年、或 20 年、或 30 年)月领(或年领): (1) 保证给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2) 保证给付账户价值固定期限 10 年(或 15 年、或 20 年、或 30 年)月领 (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我们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注销保单账户,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2.4 | 养老年金领取标准 | 我们在泰康人寿官网(xxx.xxxxxxxxxxx.xxx)公布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可能会随利率、人口平均寿命等长期因素的变化而调整。最新的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及其适用时间在泰康人寿官网公布。 养老年金领取标准根据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当时适用的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确定。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后,养老年金领取标准不再随公司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的变化而变化。 |
2.5 | 责任免除 |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注销保单账户,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6.1)。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8.2 年龄 |
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申请类别 | 受益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养老年金 |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身故保险金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4. |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 |
单账户价值。 | |
趸交保险费 |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追加保险费 | 经我们同意,您在犹豫期后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可以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 |
特别注意事项 | 趸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
5. | 账户的运作和管理 | |
5.1 | 保单账户及投资组合 |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项下我们提供两种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组合,分别为进取型 B 款投资组合及稳健型 B 款投资组合。您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计入投资组合后,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
5.2 | 保单账户价值 | 本合同生效后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您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中各投资组合价值之和。 本合同生效后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投资组合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投资组合利息计入投资组合而增加;随着投资组合转换手续费的收取而减少。 我们每年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投资组合价值的具体状况。 |
5.3 | 投资组合选择 | 您在交纳保险费时可以为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费选择一个或两个投资组合,并指定各项保险费在各投资组合间的分配比例。 |
趸交保险费 投资组合选择 | 在投保时,您应按我们的约定选择一个或者两个投资组合,并指定趸交保险费在各投资组合间的分配比例。趸交保险费在各投资组合间的分配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 |
追加保险费 投资组合选择 | 在申请追加保险费时,您应按我们的约定选择一个或者两个投资组合,并指定追加保险费在各投资组合间的分配比例。追加保险费在各投资组合间的分配比例在批单上载明。 | |
5.4 | 投资组合结算 | 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投资组合价值每年结算一次。投资组合收益结算时点为每年 12 月 31 日 24 时。 |
结算利率 | 我们在每年 1 月份的前 6 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公布上一年度每个投资组合的实际结算利率。 | |
投资组合利息 | 我们在每年结算时点结算投资组合利息。投资组合价值根据本合同本年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年度投资组合的实际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保单账户注销,我们将在保单账户注销日结算投资组合价值。投资组合价值根据保单账户在注销日所在年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 行累积。 | |
最低保证利率 | 最低保证利率指投资组合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合同进取型 B 款投资组合的 |
最低保证利率为 0.5%,稳健型 B 款投资组合的最低保证利率为 2.0%。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时点,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投资组合最低保证价值。如果投资组合价值低于投资组合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投资组合价值调升至投资组合最低保证价值。
5.5 初始费用收取 您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我们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5%,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
5.6 投资组合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您可向我们书面申请,将您保单账户中的资金从一个投资组合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另一投资组合。每次转换的金额须符合转换时我们的约定。
我们每年为您提供一次转换投资组合的机会。
投资组合 转换手续费
对于投资组合转换,免费转换限额为转出投资组合在转换时投资组合价值的 50%
与 200 万的较小者。转换金额不超过免费转换限额的,我们不收取投资组合转换手续费;转换金额超过免费转换限额的,我们按照转换金额超过免费转换限额部分的 3%收取投资组合转换手续费。
投资组合转换后,投资组合价值随转出金额相应减少,随转入金额相应增加,其中转入金额等于转出金额扣除相应的投资组合转换手续费。投资组合价值根据相应投资组合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5.4 投资组合结算”的约定进行计算。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下:
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时间 | 保单年度 | 现金价值 |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 | 第 1 个保单年度 |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95% |
第 2 个保单年度 |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97% | |
第 3 个保单年度 |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99% | |
第 4 个保单年度 |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100% | |
第 5 个保单年度 |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100% | |
第 6-10 个保单年度 | 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1)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 退保时保单账户累计收益(见 9.7)的 75% | |
第 11 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 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1)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 退保时保单账户累计收益的 90% | |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 | x |
7. 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的做法如下:
正常退保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退还申请解除合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特殊退保 下列两种情况下,您可以申请特殊退保:
(1) 若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见 9.8),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2)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见 9.9)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 9.10)(标准编号为 JR/T 0083
-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确定伤残等级,对于被保险人伤残等级达到 1-3 级的,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您申请特殊退保时,我们的做法如下:
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时间 | 特殊退保时我们的做法 |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 | 我们退还申请解除合同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 | 我们退还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申请解除合同时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后的余额 (2) 零 |
解除合同的手续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3)下表所示的申请特殊退保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申请特殊退保的情况 | 您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 医院(见 9.11)的专科医生(见 9.12)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伤残等级达到 1-3 级 | 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见 9.13)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
(4)解除合同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须另行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注销保单账户,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 ||
8.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
8.2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我们将按真实年龄和性别进行更改;如已领取养老年金,将按真实年龄和性别重新计算养老年金领取标准。 |
8.3 | 特别约定 | 如果您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投保,相关资金往来应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9. | 释义 | |
9.1 | 合法有效 |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
9.2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9.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
9.5 | 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 | 您可以登陆泰康人寿官网(xxx.xxxxxxxxxxx.xxx)查询或者拨打 24 小时服务热 线 95522 咨询。 |
9.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7 | 保单账户累计收益 | 指保单账户价值与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差额。 |
9.8 |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规定的 28 种重度疾病,以及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相关单位修订或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等内容,按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
9.9 | 意外伤害 |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
9.10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指《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相关单位修订或颁布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等内容,按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
9.11 | 医院 | 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
9.12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9.13 | 有资质的鉴定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 |
机构 | 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
(条款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