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产品名称 规格/mm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中国地质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分包商合同标准文本-试行)
项目/工程
建筑钢材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中国地质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日 期: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 年 月 日在xxxxxx0000x0xxxxxx00x签署
甲方(需方):中国地质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00x0x00x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乙方(供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为规范商品钢筋材料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项目钢材购销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总概
编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mm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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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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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合计(含税,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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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合同价 |
(1)上表产品数量为暂定预计量,具体采购量以双方实际交货验收确认后的数量为准。乙方不得以预计量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供应量、结算量与预计量相差偏大或支付货款索赔等要求。
(2)乙方每次每批所提供钢材需出具合法、有效的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材质报告单)等资质证书。如乙方未能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合同结算单价以签订合同生效日当天基准价基础上加上运输费、人工费、加工费、利润以及所有明示或暗示或购方有理由相信所包含的费用。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其它要求
1、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供应给甲方的全部钢材材料均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
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并具有必备的资质许可。同时所供应的钢材质量、技术标准须符合GB13788-2008、GB1499.1-2008、GB1499.2-2007等国家标准执行。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或不予支付费用,若因此而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乙方妥善解决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引发的一切纠纷、诉讼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或其它合理费用)。
2、乙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需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得造成甲方施工环境污染。
3、乙方交付的钢材质量必须与本合同所约定的质量、规格、价格及设计规范、图纸等要求一致且符合甲方其它的标准要求。
4、乙方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及质量书或其它相关资质许可证明材料。
5、乙方所提供的钢材应无条件服从业主、监理工程师、甲方的抽检。若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钢材未能一次性检测合格,二次送检所产生的一应费用应由乙方全额承担;二次送检由甲乙双方代表、现场工程监理共同见证取样,如检测结果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乙方必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6、xxx违反上述任一条款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费用,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运送方式
1、交货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具体以甲方发出供货需求之日起算),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合格货物(如甲方分批次订购本合同所需货物,以每次订货单为准);逾期交付货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交货地点: (具体以甲方代表指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3、运货方式:乙方自行运货,并自行承担所运货物的一切费用(包括车辆租金费、人工费、交通费、加油费及保险费,即视同甲方验收合格完毕前一应费用)。
4、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按时、按量、按质将货物运至甲方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如运输途中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导致货物无法准时送到指定点的,乙方应在事发之时当即告知甲方(事故结束后书面汇报),否则甲方视其延期交付,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引发与第三方诉讼、纠纷或索赔的费用)。
货物发货、交付、签收及验收
甲方每次要求乙方供货时,应提前通过电话、书面或邮件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知悉后于3小时内指定人员安排订单事宜,若乙方于知悉甲方订货事宜超过6六小时未能回复确认,甲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因延误甲方订单而引发的一切法律纠纷、索赔。
2、甲方指定 作为标的货物的签收人;乙方指定 作为标的货物的派送人。甲方签收人收到货物当日签发货物《签收单》一式两份,乙方指定送货人同时在该货物单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结算时确认货物数量的唯一法律依据。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共同认可的公共计量单位过磅计量,钢材规格、数量、单价以乙方运送甲方指定现场双方签认的签收单数量为结算依据。
4、甲方有权依据相关规范对乙方每次提供的货物进行抽检,各项指标需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及甲方设计文件的要求。如甲方抽检发现不合格,可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乙方承担复检费用及因退货而引发的一切费用、损失赔偿。
5、本合同履行期间,无论因乙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按质交货时,乙方均应在相关事实发生的3个小时之内将其延期交货的事实、理由通过书面或邮件的形式告知甲方。甲方在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5.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5.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5.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下,乙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
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需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乙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5.3.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5.3.2、甲方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5.3.3、如因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在此期间的误期损失。
6、乙方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7、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运输和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的义务,并对装卸、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一切人员、车辆、机械,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合法运营手续,起重设备进场作业前向甲方项目送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明、企业资质、作业工人上岗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设备进场,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必须对自带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做好车辆、吊车等机械设备的安全交底及保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甲方及其它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货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1、货款结算。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货物《签收单》为依据,其它任何凭证都不能成为确认供货数量的依据。甲乙双方验收前运输、装卸发生的损耗及货物自然损耗均不计入结算数量。
2、合同价款由甲方分期支付给乙方。支付比例和时间如下:
2.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且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货款的 %;即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
2.2项目工程结束后 天,货物若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即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
2.3其它付款方式: ;
2.4乙方应在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向其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延迟开票或开具的发票信息有误,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2.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将货物汇入乙方如下帐户:
公司抬头:
开户行:
银行帐户:
2.6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其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抬头:
纳税人识别号:
2.7开具发票时,乙方应在收款前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
2.7.1开票前,甲乙双方应当确认双方代表是否有受领票据等涉及合同价款结算的授权;
2.7.2乙方保证向甲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自行承担违法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2.7.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2.7.4甲方如丢失增值税用发票,乙方有义务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材料;
2.7.4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材料或服务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发生变化,则应作废、重开、补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2.7.5合同履行中如国家税率政策调整的,乙方应按照最新的税率计算含税总价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税率调整导致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开票金额以外的价款,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亦可直接从后续支付给乙方的其他价款中扣除。
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甲方应按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1.2甲方应委派专人就订货事宜与乙方进行对接,就乙方运输的货物到达前提前安排人员配合乙方卸货、码堆前准备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
1.3甲方有权对乙方送至的货物进行验收(包括抽查及检测),对不符合甲方验收标准或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或甲方有合理依据证明该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或要求乙方期限内予以更换、退货。若因乙方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工程延误引发纠纷、诉讼或罚款的由乙方全权承担。
乙方权利义务
2.1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提供其单位之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业务资质许可证
明及其它乙方所需的材料。
2.2乙方自行承担在甲方验收完毕前所发生的包括车辆运输、人工装卸、钢筋吊装、保险、
等供货过程中的一切安全及责任。
2.3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约定之货物规格、数量、标准及期限向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提供货物,
并配合甲方验收,共同做好签认记录。无论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验收是否通过,均不意味着甲方对其货物质量作任何承诺或担保,乙方自行保证所提供给甲方之钢材货物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乙方必须做好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及人工安全举措,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
定,若因违反规定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2.5乙方应按国家标准及 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货物,并确保该货物不违反国家任何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行业规定,同时具备从事本合同项下业务之资质许可,亦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若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甲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合同且不予支付货物款项,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6乙方对其提供甲方货物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若因乙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未能达到国家标准或满足施工作业要求时引发甲方停工带料,甲方可根据当时现场的具体情况,任意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进行处理:
2.61若乙方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甲方可拒绝验收,乙方应无条件另行调换符合质量要求和规格要求的货物供应甲方,并不得影响甲方施工生产需要;
2.6.2因货物质量和供应不及时的原因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甲方可以在事发当月计算也可在最终结算时一并计算,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2.7由于本合同项下货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复检物资,因此所进的每批货物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取样复检,且必须与监理工程师一起,若货物检验不合格则该批次货物乙方应无条件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8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货物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且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付全部货物为止。甲方的单方终止并不意味着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货物。
2.9乙方错发地址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还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及甲方因此而多付的一切实际费用。
2.10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甲方出具相关资质凭证。乙方应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和任何留置权。如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2.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之业务转让给其它任何第三方,否则因此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2.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与甲方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所提供的一切纸质、文件资料。本保密条款直至本合同履行结束后仍持续有效。
第七条 违约、索赔及争议
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约定之货物规格、数量、质量及期限等向甲方提供货物,若乙方无故拖延交付货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每日万分之三向其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交付超过三天,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货物延误而造成的一切相应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不予支付货物款项。
乙方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规定及上海市相关政策、标准的,乙方应按甲方异议提出的要求处理。如乙方未在甲方限期内达到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按本次交付货物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向甲方交付与订单或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货物或以次充优或冒用品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当批货款的20%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在24小时内予以更换,同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甲方应按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若甲方无合理依据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提出书面警告,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予以支付;若甲方未在限期内仍拒绝付款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未付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在乙方提供之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条款时,甲方表权选择其它供应商进行供货,所有责任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否则甲方有权乙方按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合同期限及变更、终止
1、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结束(具体以甲方实际工程施工进度为准)。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施工工程验收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或者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变更、增减本合同条款或订单内容,乙方无条件同意且理解,并愿意配合甲方。
3、如本合同一方出现以下情形,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3.1一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依法自行清算。
3.2一方主体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解散。
3.3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3.4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该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对于其发生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严重传性疾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件影响的期限。
2、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书面或邮件的形式告知另一方,并于事件结束后将该事件的事实经过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给对方确认及备档。如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在限期内交付货物或未能履行其它义务和责任的,乙方应于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否则因此而造成甲方受损或纠纷由乙方全权承担。乙方的延误并不影响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适用法律
1.1本合同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合同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2本合同条款与中国法律有抵触时,以中国法律为准。
2、协商与调解
2.1对于因本合同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订立新的补充合同。
2、本合同之附件(若有)为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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