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❹基❹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9
五、基金备案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十一、基金的托管 39
十二、基金的销售 40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1
十四、基金的投资 42
十五、基金的融资 47
十六、基金的财产 48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50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55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二十三、违约责任 65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6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67
一、前言
(一)订立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2004 年 6 月 25 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6 年 4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
告(2006)第 5 号》、2007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并支付,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
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纽约、伦敦、东京、法兰克福、香港、悉尼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交易日;但是,本合同涉及信息披露和备案等类似条款所指的工作日,是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指定媒体: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e 网金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的总和扣除基金费用和税收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发达市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等金融工具,在国际范围内分散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和网上交易系统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成立,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及其网上交易系统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纽约、伦敦、东京、法兰克福、香港、悉尼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公告披露的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所有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和调低赎回费率。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之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相关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在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地的交易所交易时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基金主要投资地的交易所交易时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二十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合格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通过其份额所在的销售机构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为一步转托管,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
投资)一并冻结。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楼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根据有关规定,选择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进行必要监督;
(18)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9)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基金投资顾问;
(20)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
(23)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7)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8)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9)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自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会议形式;
4、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权益登记日;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其聘请的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首先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人员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管理人授权
的人员担任)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或授权代表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基金总份额代表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和备案: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并报外管局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和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并报外管局备案。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一)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二十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发达市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等金融工具,在国际范围内分散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二)基准货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是人民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ETF 的标的市场是美洲、欧洲、及亚太地区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具体为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香港特别行政区、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
本基金各类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为:ETF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投资的证券市场范围将作相应调整。如果业绩比较基准中成熟市场的覆盖发生变动,本基金投资的证券市场范围亦将作相应调整。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分为资产配置策略和单个金融产品选择策略两个部分,其中,将基金资产在全球成熟金融市场的股票类资产和债券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将是本基金获取超额收益的主要来源。
从具体运作来说,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又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是本基金投资的重点环节,本基金会在留出足够现金头寸应对基金的短期申购赎回的前提下,重点将基金资产在以下八大类别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分别是:美国股票、日本股票、欧洲成熟市场股票、亚太成熟市场股票(除日本外)、美国债券、欧洲债券、美
国通胀关联债券和欧洲通胀关联债券。
本基金的初步资产配置将在运用本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共同开发的多因子趋势追踪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投研团队对相关资产类别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具体流程如下:
(1)多因子趋势追踪模型介绍
本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共同开发的多因子趋势追踪系统是本基金整体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通过对相关资产类别的动量因子,基本面因子的量化分析,来确定一定时期较为强势的资产类别,综合风险和相关性的分析,确定各个资产类别的初始配置权重,把握上涨趋势,避开下跌趋势。基金成立初期,本模型的计算主要由境外投资顾问完成。
1)动量策略
动量效应(momentum)是建立在行为金融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统计规律,所谓动量效应是指如果某只证券或者某个证券组合在前一段时期表现较好,那么,下一段时期该证券或者证券投资组合仍将有良好表现。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资产动量的分析主要是采用投资顾问开发的合成期权分析方法,通过对各类资产类别历史收益率、波动率等指标的系统分析,把握资产的上涨趋势,避开资产的下跌趋势,并得到该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2)组合收益/风险优化过程
在第一步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使用基于均值/方差方法的组合优化模型确定相关资产类别的初始配置权重。
通过前面的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形成对相关资产类别预期收益率的判断,再结合通过历史波动率及相关衍生品隐含波动率的分析形成本基金预期波动率的判断,以及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相关性的判断等,在风险控制指标的约束下,运用马克维茨均值/方差的分析方法确定相关资产类别的初始配置比例。
3)基本面因子分析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会进一步借助境外投资顾问的宏观量化分析体系,综合考虑相关市场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及经济政策等因子,根据当期特定市场环境,以及不同资产类别的特点,采用数量化的方法,对优化过程形成的初始配置权重进行调整。
本基金所涉及的部分基本面因子如下表所示:
宏观经济 | 资本市场 |
工业增加值;信心指数;生产/消费物价指数; 市场利率;大宗商品价格等 | 全市场 ROE、EV/EBITDA;利润率; 估值指标;股息率等 |
(2)基金管理人的分析与判断
在多因素趋势追踪模型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模型分析结果、经济基本面因素及市场突发事件等,确定本基金资产配置的目标权重。
在这个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以模型分析的结果为主。同时辅之以对于无法量化的基金基本面指标的分析,如部分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指标等,以及对未来趋势的判断来对模型分析结果进行调整。
但是,在市场出现突发事件或某些特定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将主要依靠基金管理团队对于相关突发事件和市场环境的分析来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此时,资产配置的结果可能会与多因子趋势分析模型的结论有较大差异。
2、ETF 选择策略
本基金每个资产类别下 ETF 个券的选择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本基金为全球资产配置型基金,因此,在确定了资产配置的比例后,本基金将在每个资产类别下重点配置跟踪该类别市场基准指数的 ETF;另外,考虑到相关市场 ETF 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入选资产类别为股票类资产时,本基金管理人也会在控制风险的同时,积极配置该资产类别下的行业,主题和风格等子类别的 ETF,以提高基金业绩,为投资者获得超额收益。
(1)市场基准指数 ETF 的选择
对于市场基准类指数 ETF,本基金选择的标准如下:
1) 跟踪指数的市场代表性
ETF 跟踪的标的指数需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和知名度,能够反映标的市场的整体收益水平等。
2) 规模和流动性
基金规模的大小决定了其长期的生命力。同时,本基金主要在二级市场上买卖 ETF;相关二级市场的有效性非常重要。本基金将优先选择二级市场交易量大或有强大做市商的 ETF。
3)费率和税率
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优先选择费率和税率较低的 ETF。 4) 跟踪误差
跟踪误差是衡量 ETF 基金的重要指标之一,跟踪误差小代表指数的拟合效果好,以及管理人较高的投资运作水平。本基金优先选择跟踪误差更小的 ETF。
5)管理人经验
基金管理人需要具有丰富的 ETF 运作经验,并且,该基金的管理和研究团队应该有长期良好的历史记录,人员稳定。同时,该基金管理人应该具有稳健良好的财务状况,有良好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记录。本基金将优先选择该类管理人管理的 ETF。
(2)子类别 ETF 的选择
当入选的资产类别为股票类资产时,本基金会积极配置该市场上的行业,主题,风格等子类别 ETF,子类别 ETF 的选择在考虑以上 ETF 选择标准的基础上,还将另外考虑以下指标:
1)动量指标
本基金将采用动量方法分析相关子资产类别下的 ETF,选择动量表现较好的子类别进行配置。
2)基本面因素
本基金在选择子类别 ETF 时,将会依据相关子类别的基本面因素,如估值水平,成长前景,比较优势等因素,辅助投资决策。
3、债券投资策略
考虑到债券相关 ETF 的流动性总体来说不如股票型 ETF,因此,当入选类别为债券类资产时,本基金将可能部分直接投资于债券。具体投资债券的策略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1)自上而下的配置
对该资产类别中涉及的国家/地区的宏观经济进行分析,包括对通货膨胀、GDP 增长、国际贸易、外汇储备、投资者信心、储蓄等数据的研究,及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判断,来分析汇率和利率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确定对收益率曲线的进行分析和预测,确定最优化的组合久期。
(2)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
在公司固定收益团队研究支持下,对个券进行分析,确定具体配置的个券品种。
(五)业绩比较基准
50%MSCI 全球指数(此处指全收益指数)+50%花旗全球政府债券指数
MSCI 全球指数(MSCI World Index)是 MSCI Barra 指数公司编制的自由流通市值加权指数,主要用来衡量全球发达市场的表现。截至 2010 年 2 月,MSCI 全球指数包含 23 个发达国家市场,分别为: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
腊、香港特别行政区、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共 1654 家上市公司,总市值共计 21 万亿美元。
花旗全球政府债券指数(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是由花旗集团指数部门采用市值加权的方法编制,包括 23 个国家的政府债券,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马来西亚、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
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类似于全球平衡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和收益的证券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全球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在部分极端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存在策略失效的风险,此时的预期风险水平可能会显著增加。
有关本基金详细的风险揭示及风险管理方法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部分。
(七)投资限制
1、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3、本基金投资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值的 60%。
4、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5、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6、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限制的其他规定。
若超过上述第 1 项—第 6 项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财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五、基金的融资
为了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可以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此外,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进行融资。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所挂牌证券交易所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证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即首选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5、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博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查找原因,及时对当日账务进行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机构、登记清算公司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的证券交易和清算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境外托管人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基金费用和税收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具体规定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核算、估值事宜,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机构代为履行复核基金份额净值等受托人职责。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和其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本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