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輝立商品(香港)有限公司期貨客戶協議
附表:
1. 網上交易協議
2.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3. 風險披露聲明
4. 開戶表格(客戶資料表)
二0 二三年三月 P C HK - CA 1 2 (0 3 - 2 3 )
x協議乃由以下雙方於開戶表格所述xxxx:
(0) xxxx( xx) 有限公司是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主要業務地點位於xxxxx00 xxxxxxxx, 亦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第2 類、第3 類及第5 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持牌法團, CE 編號為 AAZ 038 (「本公司」) 及香港期交所之期貨委託商人; 與
(2) 其姓名、地址及詳情載於開戶表格之一方(「客戶」)。鑑於:
(1) 客戶欲於本公司開設一個或多個非全權委託戶口,以便不時訂立各種期貨及期
權買賣合約。
(2) 本公司同意不時應客戶的要求及酌情准許客戶於本公司開設一個或多個非全權委託戶口,並將為客戶維持按名稱、編號或其他方式指定的戶口, 以便進行各種期貨及期權買賣交易。
現同意下列各項
1. 定義
於本協議內:
「戶口」指與本協議有關, 目前或以後以客戶名義在本公司開立之任何一個或多個期貨交易戶口。
「開戶表格」指隨附為附表4 之表格。
「協議」指原簽立之本協議或其後不時作出之修訂或補充, 包括開戶表格及隨附之各份附表。
「核准債務證券 」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外匯基金而發行之外匯基金票據、美利堅合衆國政府發行之國庫券( 美國財政部可通知贖回之債券本金 ( TCAL) 及獨立交易之證券註册利息及本金( STRIPS) 除外), 以及由香港期交所不時批准作為保證金的其他債務證券或票據。
「核准證券」指盈富基金單位及由香港期交所不時批准作為保證金之該等其他證券。
「聯營公司」指與本公司有關連的子公司或關連公司之法人團體(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包括並不限於輝立証券(香港)有限公司、輝立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輝立金業有限公司;
「獲授權人士」指在本協議特定或依據本協議而發出關於戶口指示的任何人士。
「董事會」指香港期交所不時之董事會, 或( 按文義所指) 於正式召開並已有足夠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上出席及投票的大多數董事,或董事會任何正式委任的委員會。
「營業日」指香港期交所或外地期貨交易所( 視情況而定) 公開進行交易之任何日子,惟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及香港期交所或外地期貨交易所( 視情況而定) 所宣佈並非為營業日之任何其他日子除外。
「結算所」指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
「結算所規則」指結算所規則及適用程序, 連同不時生效的任何有關修改、補充、變動或改動。
「操守準則」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合約」指與商品期貨交易有關之任何合約。
「業務代理」指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的交易或結算的代理人, 包括交易所或結算所的任何成員;
「香港期交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以及由其重組、合併、併入而產生或保存的實體。
「商品期貨」指於香港期交所或任何其他外地期貨交易所買賣之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或由雙方協議之其他工具之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商品可包括而不限於貨幣, 證券, 任何種類指數( 無論是否與股票市場有關) , 利率, 匯率, 實物資產( 包括貴金屬, 農產品及石油) 或其他投資買賣, 或其有關權利或期權的買賣。
「外地期貨交易所」指香港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法例容許,在該等國家或地區經營之任何期貨市場。
「外地交易」指於外地期貨交易所進行與商品期貨有關之任何交易。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指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根據第4 . 1 項條文向本公司發出有關商品期貨交易之任何指示或買賣盤。
「投資者賠償基金」指根據香港法例設立的賠償基金。
「市場」指根據規則第201 條由香港期交所不時設立及運作的其中一個市場。
「規例」指董事會爲監管市場活動不時訂明的任何名稱及包含於任何條文之內的規例, 或按文義所指, 適用於某特定市場的規例。
「規則」指香港期交所之規則及規例, 連同不時生效的任何有關修改、補充、變動或改動。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盈富基金單位」指根據(1) 美國道富環球金融資產( 香港) 有限公司作為經理人、( 2 ) 美國道富銀行及信託公司作為信託人及( 3 ) 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發起人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訂立之信托契據( 可不時予以修改或補充)所設立名為「香港盈富基金」之單位信托計劃而發行之單位。
「變價調整」指就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 按結算所規則第408 至411 條每日計算, 結算所及/ 或本公司代客戶應付或應收之金額。
2. 條款及條件之適用範圍
2 . 1 本協議適用於本公司代客戶於香港期交所或任何外地期貨交易所簽立或將簽立之一切合約, 並視為收納於( 不論是口頭或書面) 本公司與客戶之間所訂立之每份合約內。客戶以書面或其他方式( 不論是明示、暗示或按慣例或於交易過程表明) 建議或提述之任何其他條款及條件, 或本公司與客戶先前已據此訂立合約, 均不包括於此適用範圍內。
2 . 2 於香港期交所訂立之所有合約及本公司與客戶之間之所有交易, 均對雙方具約束力, 並須依據香港期交所之程序、香港期交所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之條文以及規則履行並受其規限。
2 . 3 外地交易須受有關市場或外地期貨交易所之規則所規限。客戶於不同市場及交易所之交易可獲得不同程度和類別之保障。
3. 先決及一般事項
3 . 1 假如本公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 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本公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檔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3 . 2 如客戶在沒有本公司的任何招攬或建議或與之不一致的情況下與本公司進行購買及/ 或出售產品的交易, 本公司將沒有任何義務或責任評估該產品是否適合客戶或確保其適合客戶。客戶知悉及同意, 客戶應全權負責評估及自行信納交易為適合自己。
3 . 3 客戶與本公司進行購買及/ 或出售產品的交易前, 客戶應知悉本公司並無持續責任確保其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的產品仍然適合客戶; 如有關客戶、該產品、該產品發行人或整體市場的情況有變, 該產品或不再適合客戶。
3 . 4 就香港期交所之合約而言, 本公司將在客戶要求下向客戶提供合約說明書及關於該等產品之任何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
3 . 5 客戶須確保取得適用於任何商品期貨交易之任何政府或其他監管機構或當局之一切所需授權、批准及同意, 並且遵從有關條款及該等機構及當局之一切適用規例。
3 . 6 每份合約乃在本公司及客戶清楚理解雙方將實際履行該合約下始訂立。
3 . 7 本公司可全權决定拒絕代客戶達成任何商品期貨交易或訂立任何合約, 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3 . 8 就香港期交所之合約而言, 客戶承認, 如本公司作出失責行為, 令客戶於香港期交所之交易中蒙受金錢損失, 投資者賠償基金之責任僅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所規定之有效索償, 並受證券及期貨( 投資者賠償- 賠償限額) 規則所訂明之金額上限所規限, 故此不能保證因該等失責行為而招致之任何金錢損失可從投資者賠償基金中獲得悉數或部份補償, 或必定獲任何補償。
3 . 9 本公司向客戶披露, 本公司本身或其任何聯繫人士亦有進行交易, 而其任何董事或僱員本身亦可進行交易。
3 . 10 就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 客戶承認, 本公司須受規則之約束, 該等規則容許香港期交所採取措施, 在香港期交所認為客戶正累積對某一個或多個特定市場或可能造成損害或對某個或多個市場之公平及有秩序運作造成不利影響( 視情况而定) 之持倉時, 限制或要求本公司結清其代該等客戶訂立之有關合約平倉。
3 . 11 本公司為客戶的戶口而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 包括結算所) 收取之所有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物, 將:
( i ) 由本公司以信託人身份持有, 與本公司本身資產分開存放; 及 ( i i ) 不得在本公司無力償債或清盤時, 構成本公司的資產部分, 而在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或資產須予委任臨時清盤人、
清盤人或類似人員時立即歸還予客戶。
3 . 12 客戶無權收取本公司因客戶於戶口中存有之任何款額而獲得之任何利息。客戶須就戶口中所有欠負之款額( 包括於任何時間以其他方式欠負本公司之任何金額) 按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之利率及其他條款而繳付利息。該等利息逐日累計,於每月最後一天或於本公司要求時繳付。逾期利息按每月複利計算, 所欠利息本身亦須計息。
3 . 13 就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 客戶承認, 本公司在結算所持有之任何戶口, 不論代表客戶進行商品期貨交易而持有該戶口的全部或一部分,亦不論由客戶繳付或存放之款項或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是否已繳付或存放於結算所, 在本公司與結算所之間, 本公司乃以主事人身份進行買賣, 故此該戶口並非表示以客戶為受益人之任何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 繳付或存放於結算所之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核准證券乃不受本文第3 . 9 項條文所述信託之約束。
3 . 14 就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 本公司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 包括結算所) 收取之所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 乃根據操守準則附表4 第7 至12 段所述方式而持有。客戶授權本公司按照操守準則附表4 第 14 至15 段所指定方式運用任何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尤其是本公司可運用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以履行本公司因代客戶進行商品期貨交易所引致或附帶其對任何方面人士之責
任。 | ||
3 . 15 | 客戶確認開戶表格內提供之資料乃屬真確及完整, 並同意所提供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改動將立即知會本公司。本協議所提供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改動, 本公司亦會即時通知客戶。 | |
3 . 16 | 如客戶是美國人、為美國人購買或持有金融期貨、或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客戶承諾會立即通知本公司。 | |
3 . 17 |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例之條文規限下, 本公司可就任何於交易所買賣之期貨及期權合約持有與客戶指令相反之倉盤, 不論是本公司本身或代其聯繫人士或本公司其他客戶進行買賣, 但該項買賣須透過香港期交所設施, 根據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之規則或設施, 依照該等其他交易所之規則及規例, 以具競爭力方式進行。 | |
3 . 18 | 客戶承認, 在若干情况下, 本公司會因香港期交所或其他外地期貨交易所之實際環境限制及商品價格急劇變動而延遲作價或延遲買賣, 而本公司可能於付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於任何指定時間按所報價格進行買賣。客戶同意, 本公司無須因未能遵照客戶指示之任何條款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 |
3 . 19 | 客戶承認,倘若本公司於付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全面地執行任何指示, 本公司有權只履行部分指示, 無須事先徵詢客戶給予確認。當客戶提出執行指令之要求後, 客戶即須接受指令已予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之任何後果, 並受其約束。 | |
3 . 20 | 任何客戶指示如未能於有關交易所收市或有關交易所規定之其他屆滿日期或客戶與本公司同意之其他較後時間之前獲得執行, 則視作自動取消。 | |
3 . 21 | 客戶承認, 鑒於執行交易之香港期交所或其他外地期貨交易所之買賣慣例,或許不能永遠按「最佳」或「市場」價格執行指令,客戶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均受本公司按照客戶指示所執行交易之約束。 | |
3 . 22 | 客戶謹此授權本公司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 如屬個人客戶, 即個人信用調查) 或查核, 以確定客戶之財政狀况及投資目標, 而客戶須讓本公司得悉其財政現况, 如有資料顯示其無力償債, 或瀕臨無力償債或觸犯影響香港期交所聲譽之不當行為或做法, 客戶須知會本公司。 | |
3 . 23 | 客戶授權本公司, 於任何時間及由本公司全權决定, 為取得更佳之執行價及/或减少作出指示之次數,將客戶有關代為買/賣合約之指示, 與本公司自其他客戶接獲之類似指示合併及/ 或分拆處理。客戶同意, 假若可供買賣之合約數目不足以滿足合併處理之買賣指令, 實際作出買/ 賣之合約數目將按本公司接獲指令之次序歸於有關客戶。 | |
3 . 24 | 在適用法律及規例及市場情况之規限下, 本公司經考慮接獲指令之先後次序下,有全權决定執行其客戶指令之次序, 客戶不得對有關本公司執行任何收到客戶指示的優先次序, 提出異議。 | |
4. | 3 . 25 授權 | 倘若在任何時候, 客戶在本公司以外的香港期貨交易所屬下成員處開立一個或多個帳戶, 以進行期貨合約有關的交易, 而且客戶之未平倉期貨合約之總數已相等於香港期貨交易所董事會(「董事會」) 所規定之「大額未平倉合約」, 則客戶應當即時向本公司報告此「大額未平倉合約」事宜並根據本公司相關的要求提供資料。客戶藉此確認, 本公司有責任根據香港期貨交易規則、規例及程序第628 條的規定向香港期貨交易所匯報有關客戶「大額未平倉合約」的資料, 客戶藉此同意本公司向香港期貨交易所提供該等資料。 |
4 . 1 | 本公司獲客戶授權但不受其約束, 以根據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親身或以電話之口頭指令( 其後須以書面確認, 但如沒有該等書面授權, 亦不影響本公司根據該等口頭指示行事之權限) 或書面指令買賣商品期 貨, 該等書面指令須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以郵遞寄出或專人送遞或 |
看來是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以本公司不時接納之其他方式發出。本公司將按照其相信是來自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之任何指示行事。指示一經發出,須獲本公司同意方可撤回或修訂。 以書面形式說明的指示, 無論是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郵寄, 就本公司採取該指令時視為收到。
4 . 2 本公司無須就因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之原因而導致指令或其他資料在傳送時出現延誤或不正確而承擔責任。
4 . 3 本公司須應香港期交所、證監會、任何管轄區的交易所、政府或監管機構(「有關的監機管構」) 及業務代理之需要或要求,披露有關客戶之姓名、實際受益人身份及其他資料。客戶承諾, 於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向本公司披露為了本公司遵從規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 或香港期交所及/ 或有關的監機管構規定所需之有關客戶本身之其他資料。客戶不可撤回授權本公司作出任何該等披露。就於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假若本公司未能遵照香港期交所規則第606 ( a) 或613 ( a) 條之披露規定, 香港期交所行政總裁可要求代客戶平倉或就該客戶所持倉盤收取附加保證金。
4 . 4 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以上的行動, 以確保本公司遵守有關法律及條例:
(i) 扣除或扣起帳戶內部份應繳付帳戶的金額;
(ii) 立即終止 帳戶 及停止本公司與客戶的全部或部份關係,而不作另行通知;
(iii) 提供(不論司在帳戶終止之前及或之後)客戶的稅務資料予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機構,以確保本公司遵守有關法律及條例
4 . 5 客戶如屬個人,本公司須受規管個人資料使用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之規限。本公司有關個人資料之政策及處理方法載於本協議附表2 , 客戶承認已全部明白及接受附表2 之規定。
4 . 6 就於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 客戶承認, 假若本公司作為香港期交所之交易所參與者之權利遭暫停或撤銷, 結算所可作出一切所需行動,以便將本公司代客戶持有之任何未平倉盤及存放於其在本公司持有之戶口之任何款項及證券移轉往香港期交所另一參與者。
5. 交付
客戶須根據本公司發出之任何指示, 即時交付任何款項、證券、金融票據、文件或根據任何合約可交付之其他商品或財產, 以應付適用於任何香港期交所交易之變價調整之催繳保證金通知及要求,或符合適用於任何外地期貨交易所之保證金規定。
6. 保證金及存放
6 . 1 客戶須應要求向本公司繳付或存放本公司不時全權要求按第5 項條文預期之金額及/ 或其他抵押品, 連同本公司全權决定行使其權利所需之該等文件, 作為客戶向本公司交付之保證金及/ 或變價調整﹙ 稱為「追收保證金通知」﹚。就於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 本公司或須向香港期交所及證監會呈報有關連續兩次未能於本公司指定期間內履行追收保證金通知及變價調整要求之所有未平倉合約之詳情。本公司可以要求客戶繳交比香港期交所及/ 或結算所指定更多之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 以及可就本公司指定期間內未能履行追收保證金通知及變價調整要求或未能在作出該等追收保證金通知或要求時繳付保證金之所有未平倉合約平倉。
6 . 2 為發出追收保證金通知, 本公司將儘力及儘快按照客戶在開戶表格中提供的電話號碼以電話形式聯絡客戶, 和/ 或通過郵件、傳真、電郵或其他方式, 向客戶發出追收保證金通知。客戶同意, 即使本公司未能以電話與客戶取得聯絡, 或客戶未收到該書面通知, 客戶將被視為已獲得適當的通知。
6 . 3 在適用法例及規則之規限下, 本公司可於無須事先知會客戶, 不時將本公司代客戶持有之所有或任何部分款項或其他抵押品, 在客戶於本公司
之不同戶口之間轉撥, 或轉撥往設於香港期交所結算或非結算會員之任何戶口內, 由本公司全權决定認為必需或適合者, 以符合客戶之任何保證金要求。本公司於作出任何該等轉撥時將知會客戶。
6 . 4 本公司將以債押方式持有作為客戶對本公司之任何保證金、存款或其他責任之抵押品之任何文件或其他財產, 除非明文表示其持有之抵押品乃受制於若干其他抵押安排, 則作別論。
7. | 費用及收費 | |
7 . 1 | 客戶須向本公司繳付不時釐定及知會客戶之香港期交所或任何外地期貨交易所就商品期貨合約訂明之佣金及交易費用, 以及本公司附加收費。請另行參閱載列本公司向客戶收取之佣金及費用之單張。 | |
7 . 2 | 每份香港期交所合約均須繳付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徵收之費用, 該兩項徵費均須由客戶承擔。 | |
8. | 付款 8 . 1 | 依照本協議或與任何金融期貨交易有關之所有付款, 均須於該項付款之 |
到期日, 以本公司全權决定之貨幣, 以即時可供運用之資金( 或本公司全權釐定及接納之其他資金) 作出, 該款額並不包括任何扣减或預扣款項。 | ||
8 . 2 | 倘若客戶於到期日仍拖欠本公司任何到期款項, 客戶須應要求按本公司不時知會客戶之利率支付其尚未清還款項按日計算之利息。此外, 客戶須應要求向本公司償付本公司為客戶達成任何商品期貨交易而保障其任 何權利, 或提出訴訟或追討任何欠款而招致之一切開支。 | |
9. | 交易通知及報告 |
9 . 1 本公司將通過以下方式向客戶報告執行金融期貨交易之情况: ( i ) 即時以電話或傳真或雙方協議之其他方法及( i i ) 於交易後兩個營業日內向客戶以郵遞寄出,或以電郵發出( 如客戶要求並經本公司同意) 交易確認書及戶口結單。本公司會根據有關法例、規例及規則向客戶寄出月結單, 列出有關月份之交易概要, 除非該戶口於任何月份內沒有進行任何交易或並無收支項目, 亦沒有任何未清餘額或持倉合約。
9 . 2 客戶有責任細心查看交易確認書、戶口結單及月結單, 並於發出該等確認書或結單之日起計48 小時內或本公司一般或於特定情况下指定之其他期間內,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有關任何指稱之錯漏或不正確之處。客戶同意, 本公司無須就因客戶延遲向本公司報告錯漏而引致之任何損害或市場波動承擔責任。另一方面, 交易確認書、戶口結單及月結單如無明顯錯漏即屬定論, 客戶將被視為已放棄報告任何該等錯漏之權利, 而本公司將無須對客戶就結單或本公司對戶口採取或不採取行動而作出之一切索償負責。假如戶口中出現多付款項或合約, 客戶同意於獲悉時立即知會本公司, 並同意不會轉移有關款項或合約( 或如已轉移, 須立即退還)。
10 . 違約事件
10.1 以下事件就本協議而言乃屬違約事件:
( i ) 就任何合約而言,客戶未能於到期日或時間遵守或履行任何規定
( 包括在不影響上文之一般性原則下本協議之任何規定) 或就客戶與本公司之間之任何其他協議或交易而言, 客戶未能於到期日遵守或履行任何規定或客戶將任何合約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利益出讓或宣稱將其出讓; 或
( i i ) 客戶(如屬個人)去世或法律上被宣告精神錯亂或無行為能力, 或作出破產行為或( 如屬公司) 無力償債或( 如屬合夥商號) 解散或為其債權人利益而訂立債務安排或重整協議, 或停止或聲言停止償還其債務; 或
( i i i ) 客戶之業務、資產或收入之任何部分因負有留置權而被扣押,或已委任破產管理人、信託人或其他類似人員, 或已對客戶之任何財產作出扣押財物、執行或其他程序之徵取或强制償付行動或訴訟, 並且於7 天內並無撤銷、解除有關行動或全數繳付所欠債項;
或
( iv) 就客戶或客戶之資產或業務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委出遺產管理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或發出遺產管理令; 或
(v) 本公司全權認定客戶存放作為保證金之任何款項或抵押品,就客戶所訂立或擬訂立之合約價值而言並不足够; 或
( vi)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客戶於本公司之任何戶口出現結欠; 或
( vii) 儘管沒有發生上述事件, 惟本公司認為有需要保障本身利益者。
10 . 2 只要不影響本公司擁有之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 倘若發生任何違約事件, 在無須事先要求、催促、通知客戶或獲得客戶同意之情况下:
( i ) 本公司有權立即結束戶口;
( i i ) 本公司有權終止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分;
( i i i ) 本公司無須(於採取補救方法之前)就任何商品期貨交易向客戶支付任何款項或交付所持有作為抵押品之任何資產;
( iv) 本公司有權暫停履行其根據任何合約或其他而向客戶應盡之任何責任, 包括支付當時到期或日後到期之任何款項, 直至客戶悉數履行對本公司之一切責任為止;
(v) 本公司有權於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後隨時按其就規則而言認為必需或適宜之方式結清所有或任何現有合約( 儘管合約尚未到期結算), 並採取其認為必需之其他步驟以保障其利益, 但在任何情况下, 本公司均無責任行使任何該等權利, 或在對客戶有利之時間或以有利於客戶之方式行使該等權利;
( vi) 本公司如認為適當, 可出售或轉押其根據本協議而持有之任何證券、金融票據、文件或其他財物, 以解除客戶對本公司之任何責任; 及
( vii) 本公司可根據第14 項條文將客戶任何或所有戶口合併及抵銷。
倘若發生違約事件, 客戶根據本協議欠負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將即時變成到期應付。本公司於其根據本條文行使任何權利之前向客戶發出之任何要求、催繳或通知, 不得詮釋為本公司已放棄其權利, 並且無須事先通知而行使其於本條文之權利。
10 . 3 若根據第10 . 2 條出售/ 處置任何合約:
(i) 如果本公司已經作出了適當努力並以當時的市場價格賣出或處置合約或其中任何部分,本公司將不承擔因此導致的任何損失;
(ii) 本公司有權按其酌情權以當時的市場價格,為其本身保留或向其他人賣出或處置客戶擁有的所有合約或其中任何部分。本公司不會以任何方式承擔因此而導致的損失,並且沒有義務說明本公司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由此而獲得的任何利潤;
(iii) 如果根據條款第 10.2 條採取行動所獲得的淨收益不足以彌補客戶欠本公司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的款項,客戶同意向本公司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支付其不足部分; 及
(iv) 客戶欠本公司的一切債務清償後的任何收入餘額應付予客戶。
11 . | 終止 11 . 1 | 只要戶口內並無尚未完成之合約, 任何一方均可隨時給予對方不少於3個營業日之書面通知, 以終止本協議。 |
11 . 2 | 根據本條文而作出之終止: ( i ) 不得影響本公司於終止前依據本協議而訂立之任何交易; ( i i ) 不得影響任何一方就未平倉合約或對本公司有尚未完成責任之合約之權利或責任,亦不得影響本公司對其持有之一切存款、保證金及其他款項之權利, 而本協議將繼續適用於以上各項; 及 ( i i i ) 不得終止或影響客戶根據本協議或任何合約所作之任何保證。 | |
11.3 | 當本協議根據本條文而終止時, 客戶根據本協議而欠負本公司之一切款項將變成立即到期應付。本公司將不再有責任根據本協議條文代客戶進 行商品期貨交易, 儘管客戶發出任何相反之指示。 |
12 . 通知及通訊
12 . 1 所有通知、報告、結單、確認書及其他通訊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如適用) 發出, 如收件人為客戶, 可當面交付或以郵遞、傳真或電郵傳送至開戶表格所載之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又或客戶以書面向本公司通知之其他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 如收件人為本公司, 則送往本公司不時選擇及知會客戶之本公司辦事處。
12 . 2 所有該等通知、報告、結單、確認書及其他通訊於下列時間視作妥為送達:
( i ) 如屬當面交付、以傳真或電郵方式發出, 乃於交付或傳送時; 或 ( i i ) 如屬以本地郵件寄出, 於寄出日起計2 個營業日; 或
( i i i ) 如屬以海外郵件寄出, 於寄出日起計5 個營業日。
12 . 3 客戶承認, 客戶與本公司之間之電話對談可予錄音, 如有爭議, 該錄音可用作最終及不可推翻之證據。
13 . 轉讓
13 . 1 未經本公司同意, 客戶不可轉讓本協議或任何合約下之任何權利。客戶於每項金融期貨交易或合約中產生之權利, 須受本協議對客戶與本公司訂立之每項其他商品期貨交易適用之所有權利、負債及責任所規限。
13 . 2 客戶同意, 本公司可轉讓其於本協議下之權利及責任, 而無須徵求客戶同意。
14 . 客戶戶口之合併及抵銷
14 . 1 本公司有權( 但並非必要) 隨時無須通知客戶, 為其本身或作為代理為其聯繫人士而結合及/ 或合併客戶設於本公司或任何聯繫人士之任何或所有戶口, 不論戶口屬任何性質、由個人或與他人共同開立, 以及結合及/ 或合併客戶欠本公司及/ 或任何聯繫人士之負債。
14.2 在適用法例及規則之規限下, 並在不影響本公司依法或以其他方式擁有之任何其他權利之原則下,本公司可抵銷、轉移或動用上文第14 . 1 項條文所述任何戶口中之任何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物及/ 或本公司於任何合約或其他方面欠負客戶之任何款項, 以抵償客戶對本公司及/ 或任何聯繫人士之責任或負債, 無論該等責任及負債乃屬到期應付、實際或或然、主要或附屬、有抵押或無抵押、共同或各別性質。
14 . 3 客戶為任何目的給予本公司之任何抵押品,包括應用於行使上文第14 . 2項條文所述任何抵銷、合併或轉讓權利之後客戶欠負本公司之任何款項。
15 . 貨幣
15 . 1 本公司可於無須事先通知客戶之情况下, 作出其認為必需或適宜之任何貨幣兌換, 以遵守其於本協議或任何合約之責任或行使基於本協議或任何合約之權利。任何該等兌換, 須以基於適當考慮自由兌換貨幣之現行匯率後全權釐定之匯率而進行。
15 . 2 因任何合約或本公司根據本協議遵守其責任或行使其權利而產生之任何外幣兌換風險, 須由客戶承擔。
16 . 綜合戶口
倘若客戶運作一個綜合戶口, 而客戶並非香港期交所之參與者, 則就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 客戶須:
( i ) 於客戶與客戶就綜合戶口而接獲指示之一名人士( 多名人士) 進行買賣時, 遵從及强制執行規則及結算所規則訂明之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規定及程序, 猶如客戶乃香港期交所一名交易所參與者, 而為其戶口或利益而發出指示之該名( 等) 人士乃為客戶;
( i i ) 促使為履行有關指示而訂立交易所合約( 定義見規則), 從而在任何情况下, 按指示進行的任何買賣的形式, 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所指的非法買賣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 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投注、打賭、博彩或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賭
博, 從而違反香港法例或任何適用法律; 及
( i i i ) 確保客戶從其接獲指示之人士遵從規則訂明之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規定,令致在香港期交所與本公司之間, 本公司應負責確保該等規定已獲綜合戶口中透過其傳達指示之所有人士遵從, 猶如各人均為該綜合戶口之客戶。
17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17 . 1 如客戶是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金融機構) 條例》(「反洗錢條例」) 所界定的中介人, 客戶承諾會:
17 . 1 . 1 確保內部政策、程序及措施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律、規則及指引, 包括對其客戶及有關交易進行持續監察;
17 . 1 . 2 依照反洗錢條例附表 2 的第 2 條, 對其客戶進行盡職審查;及
17 . 1 . 3 因應海外或本地監管機構或本公司的要求, 沒有延誤地提供在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過程中取得的任何文件或紀錄的複本。
18 . 法律責任及彌償之上限
18 . 1 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或任何商業代表, 均無須就客戶因本協議、任何合約或任何商品期貨交易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蒙受之任何直接、間接或相應損失或損害( 包括經濟損失或損害) 而向客戶承擔責任, 除非該等損失乃因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或任何商業代表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導致, 則作別論。客戶承諾就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或任何商業代表因依據客戶或獲授權人士發出指示所作出或不作出之任何事情, 或本協議或任何合約或任何商品期貨交易擬進行之任何事項, 或因客戶違反其依據本協議、任何合約或任何商品期貨交易對本公司之責任而招致之一切費用、收費、損失、索償、損害賠償、負債、索求或法律訴訟( 包括但不限於因解决任何索償、案求或法律訴訟而招致之任何費用及開支), 向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作出彌償。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情況下, 客戶在任何情況下都承認並接受本公司對客戶的每次事故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等於 1 , 000 , 000 港元或從客戶於爭議交易收 到的金錢利益的十倍, 以較大者為準。
18 . 2 除本公司可能擁有之任何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權利外, 本公司隨時有權在無須知會客戶之情况下, 以客戶設於香港或其他地方之任何戶口抵銷於本協議所作之彌償或因本協議所提供服務而欠負本公司之任何收費、費用或金錢, 儘管存於該等戶口之結餘及客戶之負債可能並非屬於同一貨幣。客戶謹授權本公司按本公司現行匯率進行所需之貨幣兌換,客戶謹放棄就客戶本可因本公司按此項授權行事而導致後果所蒙受之任何損失或負債而向本公司xx之任何權利、索償、訴訟或法律訴訟。
19 . 共同及各別法律責任/ 繼承人
19 . 1 假如客戶包括兩名或以上人士:
( i ) 有關戶口須由個人以聯權共有人身份擁有, 各人均具生存者取得權, 每名個人將共同及各別地承擔本協議下所有責任;
( i i ) 本公司可在無須通知另一名人士之情况下, 接受其他任何一名人士之指示、向之發出收據及為所有目的而與之交易,且本公司並無責任決定自此等人士所收到之指示之目的為何或是否恰當,對此等人士之間如何處置付款或投資交付亦無須負上責任。本公司保留要求所有此等人士作出書面指示之權利;
( i i i ) 向任何一名該等人士作出之任何付款,均為有效及全面履行本公司對每名人士之責任, 不論該等付款是於任何一名或多名該等人士去世之前或之後作出;
( iv) 向一名該等人士寄出之任何通知及通訊,將視作向持有戶口之所有人士之通知;
(v) 客戶任何一個個人死亡( 客戶其他個人仍有生存者時) 將不會導致本協議終止。倘若已故者的遺產可被本公司強制處理以清償其生
前的任何債務, 已故者在帳戶的權益 將歸屬於生存者。客戶中的生存者在得知發生個人死亡事件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並提供死亡證明。
19.2 本協議對客戶之後嗣、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代理人、繼承人及受讓人( 視乎情况而定) 具有約束力。
20 . 稅務合規事項
20 . 1 客戶及代表其行事的人士確認客戶須全權負責瞭解及遵守客戶在所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客戶須尋求獨立法律及稅務意見, 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概不會提供稅務意見。
20.2 客戶承諾向本公司提供所需的資料、檔及證明書,以履行適用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稅務合規規則對本公司施加的責任。「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稅務合規規則」包括但不限於:
(a) 「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乃指:
(i) 《1986 年美國國內稅收法(經修訂)》第 1471 至 1474 條,或其任何經修訂或繼後版本;
(ii) 政府與監管機構就第[19.2(a)(i)]段所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書及其他安排,包括由香港政府所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書及其他安排;
(iii) 本行與美國國稅局或其他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根據或就第 [19.2(a)(i)]段所訂立的協議;及
(iv) 任何根據前述在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採納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詮釋或慣例。
(b) 「稅務資料分享安排」,乃指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規例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下的責任、相關規則及規例,以及其他影響本行的國際交換安排。
20.3 客戶確認及同意,本公司可根據適用的本地或外國法律、規例及規則,由本公司決定向稅務當局報告及披露客戶、任何實益擁有人、任何被授權簽字人或其他代表所提供或有關客戶、任何實益擁有人、任何被授權簽字人或其他代表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您的身份資料)、檔、證明或賬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賬戶結餘、有關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及提款總額)。客戶亦確認及明白適用的本地或外國法律對本公司施加的責任是連續性的。
20.4 客戶在本公司設立或延續任何賬戶或提供服務,需不時向本公司提供身份資料及個人資料。未能提供資料可導致無法完成交易、提供服務或操作或維持在本公司的任何賬戶,亦可能導致本公司須根據本地或外國法律、規例及規則預扣或扣除的款項。
20.5 在不影響客戶提供的任何其他彌償保證的原則下,客戶須就其指示、賬戶或因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所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合理損失或開支(包括稅項及徵 費)向本公司、本公司之附屬成員或代理人作出彌償,包括因客戶未能遵守此等條款及條件或客戶給予的任何其他承諾或客戶的代理人就客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或事項提供有關此等條款及條件具誤導性或虛假的資料,除非本公司疏忽或犯有故意的不當行為。
21 . 修訂
客戶同意, 本公司可隨時透過給予客戶合理通知而以書面修訂本協議之條款。本協議之任何修訂將於該通知期屆滿時生效, 客戶如沒有終止戶口, 則視作已接受有關修訂。
22 . 客戶身份規則
儘管第3 . 3 項條文已有規定, 倘若客戶達成商品期貨交易, 不論是以全權決定或非全權決定方式,亦不論是以代理人身份或作為當事人身份與其客戶訂立對應之交易,客戶謹同意, 就本公司接獲有關的監機管構查詢之該等交易而言,以下條文適用。
22.1 於下文之規限下, 客戶在本公司要求下( 此要求應包括有關的監機管構聯絡詳情) 須立即知會有關的監管機構有關為其達成交易之客戶之身
份、位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以及( 盡客戶所知) 該名人士於交易中之最終實際權益。客戶亦須知會有關的監管機構有關發起該等交易之任何第三者( 如有別於客人/ 最終受益人) 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22 . 2 倘若客戶為某一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委託信託達成交易, 客戶須於本公司要求下( 該要求包括有關的監管機構之有關聯絡詳情) 立即知會有關的監管機構有關該等計劃、戶口或信託之身份、地址及聯絡詳情, 以及( 如適用) 代表該等計劃、戶口或信託指示客戶達成交易之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22 . 3 倘若客戶為某一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委託信託達成交易, 客戶須於其代該計劃、戶口或信託進行投資之權力己予撤銷時盡快知會本公司。假如客戶之全權代客投資權力己予撤銷, 客戶須於本公司要求下( 該要求應包括有關的監管機構之有關聯絡詳情) 立即知會有關的監管機構有關就交易發出指示之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22 . 4 倘若客戶明知其客戶乃以中介人身份為另一相關客戶行事, 而客戶並不知道為其達成交易之相關客戶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則客戶確認:
( i ) 已經與其客戶作出安排,令客戶有權於被要求時立即向該客戶取得第21 .1 及21 . 2 項條文所載之資料或促致其取得該等資料; 及
( i i ) 於本公司就某項交易提出要求時,立即向按其指示達成交易之客戶要求取得第21 .1 及21 .2 項條文所載之資料, 並於接獲該客戶有關資料後盡快向有關的監管機構提供該等資料或促致其獲得該等資料。
22 . 5 為調查可疑交易, 當客戶收到本公司發出的要求後, 應即時向本公司提供與其帳戶進行交易的顧客的身份、地址、職業和詳細聯絡詳情。
22 . 6 客戶確認,( 如有必要) 已從為其達成交易之該等客戶、 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委託信託取得一切有關同意或豁免, 向有關的監管機構透露有關該等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及全權委託信託以及於任何該等交易中擁有最終實際權益人士及初始訂立交易人士
( 如有別於該客戶/ 最終受益人) 之身份及聯絡詳情。 22 . 7 即使本協議被終止, 本項條文仍繼續有效。
23 . 管限法律
x協議及其內所述一切權利、責任及法律責任須受香港法律管限及據此解釋,並可按香港法例强制執行。
24 . 一般事項
24 . 1 本協議內每一條款均與其他條款互相分開, 各自獨立。倘若本協議內任何條款與香港期交所、結算所或對本協議標的事項具司法管轄權之任何當局之任何現行或未來法例、規則或規例有抵觸, 該項條文將視作已根據任何該等法例、規則或規例而撤銷或修改。而本協議於所有其他方面將繼續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24 . 2 在客戶履行本協議下所有責任時, 時間於所有方面乃屬重要因素。
24 . 3 不得因本公司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內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而推定為本公司已放棄該項權利、權力或特權, 亦不可因本公司單一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而推定本公司此後或將來均不會行使該項權利、權力或特權。
24 . 4 倘若本協議之中、英文版本在解釋或定義方面有任何歧異, 客戶與本公司 均 同 意 以 英 文 版 為 準 。 本 協 議 的 英 文 版 本 亦 可 在 xxxx://xxx.xxxxx.xxx.xx . 下載。
24 . 5 本協議,包括任何附表和附件(不時修訂),包括了客戶和公司之間全
部的理解及取代所有之前有關公司之間有關帳戶的協議和安排(如 有)。
25 . 風險披露及免責聲明
客戶請閱覽附表3 所載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聲明。
26 . 聲明和保證
客戶聲明、保證和承諾:
26 . 1 客戶應閱讀並遵守港交所、其他外國證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規定的所有相關規定, 包括但不僅限於外資持股限制和股權披露義務。
附表1
網上交易協議
x網上交易協議乃本公司與客戶所訂立期貨客戶協議之補充文件, 並從屬於該協議,據此, 本公司同意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 令客戶可透過使用相容之個人、家庭或小型商業電腦, 包括裝有解調器之互聯網設備、可接駁電訊網絡之終端機或網絡電腦, 以電腦或電話傳遞方式發出電子指示並獲取報價及其他資訊(「電子服務」)。假如期貨客戶協議與本網上交易協議條文出現任何抵觸, 概以後者之條文為準。
1 | 釋義 1.1 | 除非另作說明, 否則本網上交易協議所界定之詞彙與期貨客戶協議之詞彙具有相同意義。 | |
1 . 2 | 除文義另有規定者外, 以下詞彙具有下述意義: 「識別碼」指客戶之身份識別碼, 與密碼一起使用, 以取用電子服務; 「資訊」指與商品期貨合約及期貨市場有關之任何交易或市場數據、賣出及買入報價、新聞報道、第三者分析報告、研究資料及其他資訊; 「密碼」指客戶之密碼, 與識別碼一起使用, 以取用電子服務。 | ||
1 . 3 | 於期貨客戶協議內提述之「指示」乃視作包括以電子服務方式發出之電子指示。 | ||
1 . 4 | 期貨客戶協議第9 及12 項條文分別提述之「交易通知及報告」及「通知及通訊」, 如獲客戶同意, 可單獨透過電子服務發出, 客戶可於開始時在開戶表格內表示同意, 亦可於其後透過電子服務表示同意。以電子服 務交付之確認書, 乃視作於傳送時已妥為交付。 | ||
2 | 使用電子服務 | ||
2 . 1 | 當本公司將知 | 司向客戶發出識別碼及密碼後, 客戶即可使用電子服務, 而本公會客戶。 | |
2 . 2 | 本公司放現金 | 有權於執行任何指示之前, 要求客戶按本公司不時通知之方式存及/ 或證券作為按金。 | |
2 . 3 | 客戶同 ( i ) ( i i ) ( i i i ) ( iv) (v) ( vi) ( vii) ( viii) ( ix) (x) ( xi) | 意: 只會根據本網上交易協議、期貨客戶協議及不時發給客戶之本公司指示手册所載之指示及程序而使用電子服務; 客戶乃電子服務之唯一獲授權使用者; 客戶須負責識別碼及密碼之保密及使用; 客戶須就使用其識別碼及密碼透過電子服務輸入之所有指示承擔全部責任,本公司接獲之任何指示,乃視作於本公司接獲時以本公司所接獲方式由客戶發出; 倘若獲悉其識別碼或密碼已遺失、遭偷取或擅用,須立即知會本公司; 倘若輸入不正確之識別碼及密碼超過3 次, 本公司有權暫停提供電子服務; 向本公司提供客戶之電郵地址,如客戶之電郵地址有任何改變, 須即時知會本公司,並於客戶指定之電郵地址接收來自本公司之電子通訊; 本公司可全權就可透過電子服務發出之指令類別、指令價格範圍施加限制; 支付本公司就電子服務所收取之一切訂用、服務及使用費( 如有), 並授權本公司於客戶戶口內扣除該等款項; 客戶如透過電子服務同意本公司單獨以電子服務方式向客戶發出任何通告、結單、買賣確認書及其他通訊,則須受此項同意之約束; 及 客戶須於每次電子服務時段完成後立即退出登錄電子服務。 | |
2 . 4 | 於透過本公司 | 電子服務發出指示後, 客戶須透過電子服務查看其指示是否已獲妥為認收。 |
2 . 5 在不局限上文之一般性原則下, 客戶承認及同意, 透過電子服務發出之指示或不能修訂或取消, 且只有在未獲本公司執行之前方可修訂或取消有關指示。在此等情况下, 本公司將盡最大努力修訂或取消指示, 但儘管本公司已認收有關修訂或取消之訊息, 亦不能保證必定可作出修訂或取消。假如未能作出修訂或取消, 客戶仍須對原有指示承擔責任。
2 . 6 倘若未能提供電子服務, 客戶則須按期貨客戶協議之規定發出指示。
3 資訊之提供
3.1 本公司可透過電子服務向客戶傳遞資訊。客戶或需就本公司所提供取自任何市場及傳送資訊之其他第三者(統稱為「資訊供應商」) 之資訊而繳付費用。
3.2 資訊乃本公司、資訊供應商或其他人士之財產, 受版權保障。 客戶不得:
( i ) 未經版權擁有人許可,上載、張貼、複製或分派受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包括公開資料及保持私隱之權利)保障之任何資訊、軟件或其他材料; 及
( i i ) 於其本身用途或其通常業務運作範圍以外使用該等資訊或其任何部分。
3 . 3 客戶同意:
( i ) 未經本公司及有關資訊供應商以書面明示同意,不得複製、再傳送、傳播、出售、分派、刊登、廣播、傳閱或使用該等資訊作任何商業用途;
( i i ) 不得使用該等資訊作非法用途;
( i i i ) 不得使用該等資訊或其任何部分以建立、維持或提供或協助建立、維持或提供買賣於香港期交所掛牌之期貨之交易場所或買賣服務。
3 . 4 客戶同意遵從本公司為保障資訊供應商及本公司在資訊及電子服務各自之權利而提出之合理書面要求。
3 . 5 客戶xxx本公司不時發出有關獲准使用資訊之合理指示。
4 知識產權
4 . 1 客戶承認, 電子服務及所包括之任何軟件乃屬本公司專有。客戶保證及承諾, 客戶不得及不得試圖竄改、修改、解編、反編程破壞、策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予以改動, 亦不得試圖未經授權進入電子服務之任何部分或所包括之任何軟件。客戶同意, 倘若於任何時候客戶違反或本公司於任何時候合理懷疑客戶已違反此項保證及承諾, 則本公司有權終止本網上交易協議。
5 法律責任及彌償之上限
5 . 1 本公司、聯繫人士、其代理人及資訊供應商無須就因超出彼等合理控制範圍之情况(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而令客戶蒙受之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或負債承擔責任:
( i ) 透過電話、電子或其他不受本公司控制之系統向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傳送之通訊出現延誤、故障或不準確情况;
( i i ) 由資訊供應商提供之研究、分析、市場數據及其他資訊出現延誤、不準確、遺漏或無法取用之情况;
( i i i ) 被未經授權進入通訊系統,包括未經授權使用客戶上網號碼、密碼及/ 或戶口號碼; 及
( iv) 爆發戰爭或軍事行動、政府限制、勞資糾紛或任何市場或交易所關閉或正常買賣受干擾、天氣情况惡劣及天災。
5.2 客戶同意,就因客戶違反期貨客戶協議( 包括本網上交易協議)、適用之期貨法例或規例或任何第三者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侵犯任何版權、違反任何所有權權利及侵犯任何私隱權) 而引致之任何及所有索償、損失、負債、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向本公司、其聯繫人士、其業務代理及資訊供應商作出答辯、彌償及令本公司、其聯繫人
士、其業務代理及資訊供應商不受損害。此項責任於本網上買賣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5 . 3 客戶承認, 儘管本公司已盡力確保所提供資訊準確可靠, 但本公司不能擔保其準確性或可靠性, 故此不會就因任何不正確或遺漏而引致之損失或損害而承擔責任( 不論屬侵權行為、合約或其他責任)。
6 電子服務之終止
6 . 1 本公司保留權利, 可因以下任何理由, 在無須通知及不受限制下全權决定終止客戶取用電子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該等理由包括但不限於被擅自使用客戶之識別碼、密碼及/ 或戶口號碼, 違反本網上交易協議或期貨客戶協議, 本公司取用資訊供應商之任何資訊中斷, 或本公司與資訊供應商之間之一項或多項協議被終止。
6 . 2 假如終止乃由本公司或資訊供應商提出, 本公司無須向客戶承擔責任,但倘若在並無任何理由下終止有關服務, 本公司須按比例退還客戶就計至終止之日尚未提供之該部分電子服務已繳付之任何費用。
7 風險披露
客戶請閱覽附表3 所載之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聲明。
8 一般事項
8 . 1 假若雙方出現任何爭議, 客戶同意以本公司之記錄( 包括電子記錄) 為準。
8 . 2 本公司可透過向客戶發出合理書面通知或透過電子服務, 不時更改本網上交易協議之條款。
附表2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x聲明是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之要求而提供予本公司的個人客戶。本聲明中所提及的術語與証券客戶協議中的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
本聲明是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之要求而提供予輝立証券集團(“本集團”)的個人客戶。
1. 釋義
「帳戶」指當前或今後根據本協議以客戶名義在本公司開立的任何一個或多個交易帳戶;
「開戶表格」指客戶與本公司開立戶口時填妥及簽署的指定文件;
「聯營公司」指與本集團有關連的子公司或關連公司之法人團體(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包括並不限於輝立証券(香港)有限公司、輝立商品(香港)有限公司、輝立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輝立理財顧問(香港)有限公司及輝立金業有限公司;
「協議」指原先已簽署或隨後不時修訂或增補後的本協議文本,包括開戶表格及附屬於本協議的各種附表;
「公司」指與客戶簽定協議的法人;
「業務代理」指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收貸或證券結算、保管、核數、銀行、融資、保險、風險管理、業務諮詢、外判、客戶關係管理、市場或其他提供予本集團營運的業務的代理人,合約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客戶」,其名稱、地址和相關資料列於開戶表格中;及
「指示」指由客戶或其授權人士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指示或買賣盤;
2. 披露義務
除特別聲明外,客戶必須按開戶表格上的要求,將個人資料提供給本公司。假如客戶不提供此等資料,本公司將沒有足夠資料來為客戶開設及管理帳戶。
3. 個人資料之使用
3.1 使用者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所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論這些資料是在客戶收到客戶協議之前,還是之後)將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為一「使用者」);
(i) 集團的聯營公司
(ii) 集團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
(iii) 執行客戶指示和/或從事集團業務而由集團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托管人等);
(iv) 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及
(v) 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團成員適用的規例所要求) ;
(vi) 任何業務代理。
3.2 目的
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可被任何使用者用於下列目的;
(i) 處理客戶的開戶申請;
(ii) 執行新的或現有顧客的查核及信用調查程序,以及協助其他金融機構從事此類工作;
(iii) 持續帳目管理,包括收取欠款,強制執行擔保、抵押或其他權利和利
益;
(iv) 設計提供予客戶之新產品和服務,或向客戶推廣集團的產品;
(v) 將此等資料轉移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vi) 為了下列目的而進行客戶個人資料的比較(不論收集此等資料的目的及來源,及不論此等資料是向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的):(A)信用調查;(B)資料核實;和/或(C)編製或核實資料,以便採取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可能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義務或權益有關的行動);
(vii) 用於與客戶有關的任何其他協議和服務之條款所規定之目的;
(viii) 有關遵守任何法律、規例、法院判決或其他任何監管機構之判決的任何目的;
(ix) 調查可疑交易;
(x) 任何有關於執行客戶指示或與集團業務或交易有關連的目的。
3.3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x公司可使用及/或轉送客戶的資料給聯營公司作直接促銷,而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客戶同意(其包括客戶不反對之表示)。因此,請注意以下兩點:
(i) 客戶的姓名、聯絡詳情、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財務背景可被用於直接促銷本集團的投資及有關財務產品及服務;及
(ii) 若客戶不願意本公司使用及/或轉送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客戶可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3.4 使用資料的時期
x公司將會儲存客戶資料不多於有關監管機構的條例、規定及法例的要求。
4. 客戶的權利
根據條例之規定,客戶有權查閱和修正客戶的個人資料。一般來說(除某些豁免外) 客戶賦予的權利;
(i) 詢問聯營公司是否持有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
(ii) 在合理的時間內,客戶可查閱其個人資料;公司將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覆客戶,但須收取合理的費用。
(iii) 要求修正客戶的個人資料;及
(iv) 如客戶要求查閱或修正個人資料被拒絕,客戶有權要求說明被拒絕的理由及反對任何該等拒絕。
(v) 反對使用的資料基於以上條款 3.2,然而,反對本公司對以上任何一項的使用將妨礙公司管理帳戶,因此,反對本公司使用資料將被視為要求關閉帳戶。
(vi) 如客戶認為本公司在處理客戶的資料時侵犯任何客戶的權利,可向有關監管機構投訴。
5. 披露個人資料
當客戶去世後,如客戶的未亡配偶,子女或父母(申請人)向本公司提供由有關政府機構簽發已認證真實副本之死亡証明書,本公司可應申請人要求,披露客戶賬戶餘額和可能要求的其他有關客戶的信息。
6. 聯絡人
如客戶要求查閱及/或修正個人資料及/或不同意收取直接促銷的資料,客戶可致電 2277 6555 或郵寄至 xx@xxxxxxx.xxx.xx 與本公司的資料保護專員聯絡
附表3
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聲明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此等“止蝕”交易指示或會被期貨交易所因不同原故而取消,包括:於市場波動時,該止蝕價位偏離了當日的價格上下限。你應密切留意所設定的指示,該指示可能在本公司無法及時與你聯絡的情況下被取消。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虧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x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x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你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期貨
1.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 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你應密切留意帳戶狀況,在市場波動下,本公司未必能聯絡你或提供足夠時間予你存錢,而你的持倉將有可能被強制平 倉。
2.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 “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權
3.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
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常見風險
4.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5.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6.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7.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8.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9.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0.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11. 使用網上交易協議下之電子服務的風險
如果你透過電子服務進行買賣,你便須承受該電子服務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和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由於未可預計的交通擠塞和其他原因,電子服務可能並不可靠的,及存在通過電子服務進行的交易在傳輸和接收你的指示或其他資訊過程中可能會被耽、延遲執行你的指示或
有關指示以有別於你發出指示時的市價執行、指示在傳輸時被中斷或停頓等風險。在通訊過程中也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以及在發出了指示後,通常也不一定可以取消。由於此類中斷、耽誤或被第三方進入而使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如果你不準備接受此類中斷或耽誤引致的風險,你不應透過電子服務來作出任何指示;及
通過電子服務向你提供的市場數據和其他資訊可能是本公司從第三者獲得的。雖然本公司相信這些數據和資訊是可靠的,但本公司或該等第三者都不會保證這些數據和資訊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即時性。
12. 結構性產品交易的風險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可急升跌,投資者應作好準備,有可能嚴重或完全損失其投資。就上市之結構性產品而言,結構性產品之發行人有時可能是唯一在有關股票交易所提供買賣報價的一方。投資者應確保彼等明白結構性產品的性質及風險。
13. 人民幣計價商品期貨的風險
人民幣商品期貨受匯率波動影響,而匯率波動可能產生機會或風險。閣下如將人民幣兌換為港幣或其他外幣時,可能受人民幣匯率波動影響而招致損失。目前人民幣並非完全可自由兌換,而通過銀行進行人民幣兌換亦受每日限額限制及不時適用的其他限制。閣下務須留意不時適用的有關兌換的限制及其變動。如閣下需兌換人民幣金額超過每日限額,須預留時間以備兌換。結單及成交單據所示任何與人民幣商品期貨交易有關的人民幣兌換乃基於交易所在有關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正或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其他時間就該貨幣所提供的現行匯率而進行。但是,實際於交收或者其他兌換日進行的人民幣兌換將由本公司以主事人的身份按市場當時通行匯率而決定之匯率進行。
人民幣商品期貨將以人民幣交易及交收。如閣下提供用於交收之款項為人民幣以外之貨幣,本公司將以主事人的身份按市場當時通行匯率以其所決定之匯率將交收之款額兌換為人民幣。閣下如希望透過銀行收取人民幣款項(例如售賣收益及股息),應開立人民幣銀行戶口作交收之用。
所有交易相關費用(包括印花稅,證監會交易徵費及交易所交易費)均會由本公司代表閣下以港幣支付予稅務局、證監會及交易所(視情況而定)。在人民幣交收款額中,本公司會將相當於交易相關費用的款額兌換成港元以作交收之用。就交易相關費用的外匯兌換所産生的任何收益或虧損應由本公司(而非客戶)負責。閣下無權就上述貨幣兌換產生的任何收益作出任何索償。
14. 投資美國交易所上巿交易商品期貨或美國衍生工具的風險
閣下在投資任何受美國法律規管巿場的證券或證券相類的工具前,應先瞭解適用於該等交易的美國規例。美國法律通常適用於美國市場交易,無論客戶所屬的國家法律是否亦同時適用。
有眾多(但此非指全部)股票,債券及期權均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及交易。納斯達克以往是交易商之間的場外交易市場,現亦已成為一家美國交易所。就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債券及期權而言,每家交易所會發有補充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例的規例,以保障在該交易所進行買賣證券的個人及機構。
交易商可以繼續利用交易所掛牌或非交易所掛牌的工具進行場外交易。就未有在交易所掛牌的證券,其交易可以透過在場外電子交易板或載有代理(非真正的)交易商報價之交易商之間的粉紅價單進行。這些交易設施是在納斯達克以外設置,
證券期權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該期權掛牌的證券交易所之規例管轄。期貨合約或商品例如小麥或黃金的期權受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之規例管轄。商業期權例如房地產期權則不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之規則限制。
無論閣下意欲投資在美國交易所掛牌的證券、場外交易證券或衍生工具(如期權或期
貨),客戶應瞭解監管擬進行交易之市場的有關規例。投資於沒有須在交易所掛牌要求的衍生工具會傾向使風險增加及衍生工具市場的性質傾向使風險進一步增加。
場外電子交易板的莊家不能使用電子媒介與其他交易商溝通以執行交易。他們必須以手動方式與市場溝通,即使用標準電話線與其他交易商溝通以執行交易,此舉可能會引致延遲與市場溝通。若在同時交易量增加,可引致場外電子交易板的證券價格波幅擴大及遲誤延長執行時間。客戶在市場落盤時應加倍審慎,並完全了解有關場外電子交易板交易的風險。
市場數據如報價,交易量及市場大小可能或未必與納斯達克或掛牌證券預期般一樣保持現況更新。
因參與場外證券市場的莊家數目可能較少,該證券的流通量可能大幅較在市場掛牌證券的流通量低。因此,閣下的指示可能只獲部分執行,甚至全部不獲執行。此外,市場落盤所收到的價格可能與輸入買賣盤時的報價有明顯的不同。當某一證券的股份交易減 少,可引致賣出/買入價的差距增加及造成價格波動。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能在合理時間内為場外證券平倉。
場外交易證券的發行商並無責任向投資者搬資訊、與證券交易委員會維持登記或向投資者提供定期報告。
15. 違責風險及交易對手風險
所有產品都具有違責風險及/或交易對手風險。違責風險是指發行商未能根據協定繳付。遇上經濟不景,發行商未必能成功借貸繼續經營或償還舊債。信貸評级是評估結構性產品違約風險最常用的工具。信貸評級代表信貸評級機構於某一持定時間内的意見,而信貸評級往往會因應發行商的財政狀況或市場情況的改變而作出調整。
交易對手風險指交易方無力履行其財務合約責任,雖然信貸評級的評級有一定的可靠 性,投資者除了要參考發行商的信貸評級外,更要仔细留意產品的結構本身是否涉及衍生工具,以免招致損失。
16. 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附帶的一般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
A. 發行商違約風險
倘若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產品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由於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便可能會損失其全部投資。
B. 槓桿風險
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xxx為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期相對於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價值可以趺至零,令當初的投資資金盡失。
C. 有效期限
大部分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均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產品將會變得毫無價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D. 異常價格變動
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於亦可低於其理論價。
17. 與投資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風險
對虛擬資產相關產品進行任何交易前,客戶必須仔細考慮可否接受以下列出的風險以及所有其他適用的風險。
虛擬資產或虛擬資產相關產品(“虛擬產品”)對投資者造成重大風險,當中部份是因虛擬資產本身的固有性質與特點所致, 而另一部份則源自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或投資組合管理公司的營運。
(i) 流通性、波動性及估值
虛擬資產⼀般⽋缺實體資產⽀持或政府擔保,亦不具實際價值。一些虛擬資產可能不會自由或廣泛流通,也可能不會在任何二級市場上市。虛擬資產/虛擬產品亦可缺少二級市場給投資者交易。某些虛擬資產類別並沒有普遍接納的估值原則。
虛擬資產或虛擬產品的價值可能會在短時間內大幅波動。 這意味著虛擬資產或虛擬產品的價格可能會上漲或下跌,並可能變得毫無價值。 投資者將損失部分或全部資金。 任何虛擬資產都可能因各種因素而貶值或失去其全部價值,包括發現不當行為、市場操縱、虛擬資產性質或屬性的變化、政府或監管活動、法律變更、暫停或
停止支持對於虛擬資產/虛擬產品或其他交易所或服務提供商、公眾意見或我們無法控制的其他因素。
二級市場上的價格會因供求而受到影響,及具有短暫和波動的性質。如果虛擬資產的資金池規模細而零散,投資者所⾯對的波動性便可能進⼀步擴大。
(ii) 網絡保安及穩妥保管資產
交易平台營運者及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可能將客戶資產存放在線上錢包內(即存於有互聯網介面的網上環境),而線上錢包容易受黑客入侵。網絡攻擊導致黑客入侵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及虛擬資產遭盜取的情況普遍。受害人可能難以向黑客或交易平台追討損失,其金額可高達數億港元。鑑於可供選擇的合資格保管人有限,虛擬資產基金面對獨有的挑戰;而可供選擇的解決方案亦可能並非完全有效。
涉及虛擬資產的交易是不可撤銷的。 丟失或被盜的虛擬資產可能無法找回。 一旦交易經過驗證並記錄在區塊鏈上,虛擬資產的丟失或被盜通常將不可逆轉。
(iii) 市場xx穩健
與受規管的股票交易所不同,虛擬資產的市場仍處於萌芽階段,及可能不在⼀套受認可及具透明度的規則下運作。運作中斷、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時有發生,而這些情況均會造成投資者損失。
(iv) 利益衝突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可能同時擔當客戶的代理人及主事人。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像傳統交易所、另類交易系統或證券經紀商那樣,可利便虛擬資產的首次分銷(如首次代幣發行)及/或二級市場交易。若這些營運者不在任何監管機構的監察範圍內,利益衝突便難以被偵測、監察及 管理 及在交易、借貸或其他交易平台上存在價格操縱風險。
(v) 監管不充分和不一致
虛擬資產/虛擬產品可能不受監管金融產品相關的法規的約束,包括但不限於發牌要求、審計、交易報告要求、反洗錢規則、市場操縱規則、市場誠信原則。 因此,虛擬資產/虛擬產品市場特別容易受到操縱和欺詐的影響,這可能對虛擬資產/虛擬產品的價格產生負面影響。
在會計的專業範疇內不一定有協訂標準與行業慣例,說明核數師應以何種方式進行保證/估值程序,從而就虛擬資產是否確實存在及其擁有權取得足夠的審計證據,及確定估值的合理性。
(vi) 欺詐
虛擬資產可能被用作為欺詐投資者的手段。虛擬資產交易 平台營運者或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在允許虛擬資產在其平 台上買賣或為其投資組合投資虛擬資產之前,可能未進行 足夠的產品盡職審查。結果,投資者可能成為欺詐的受害 者並損失其投資。
(vii) 缺乏對虛擬資產 / 虛擬產品的健全規則和保護
不僅虛擬資產本身,虛擬資產的交易、借貸、交易平台和託管人在某些國家可能不受監管。政府或監管機構可能不會提供任何保證和保障。 投資新型虛擬資產或投資新市場參與者的複雜交易策略產品可能會產生新的不可預見風險。
此外,虛擬資產/虛擬產品可能缺乏健全的監管體系。 由於虛擬資產/虛擬產品 的不斷演變和發展,全球監管機構在為虛擬資產/虛擬產品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方面可能面臨重大困難。
(viii) 虛擬資產/虛擬產品含違約風險和/或對手風險
違約風險能來自發行人未能按約定付款。在市場低迷時期,發行人能因無法履行承諾而違約。
對手風險是指交易方未能履行其金融合同義務。
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相關風險
虛擬資產期貨合約下的虛擬資產價格可能極為波動,這可能由於流動性不足引起。由於相關虛擬資產難以估值,因此為投資者在對虛擬資產期貨合約進行可靠估值方面帶來重大挑戰。
期貨合約的高度槓桿化性質亦令投資者所面對的風險倍增。此外,虛擬資產或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複雜性和固有風險可能會令一般投資者難以明白和理解。
不時有報道指出,銷售或買賣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平台涉及操縱市場和違規活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交易規則可能並不清晰及公平。部分平台曾經被投資者批評,指其在期貨合約的生命周期內改變交易規則,例如中止買賣或取消交易,導致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由於虛擬產品是一種相對較新的資產類別,可能存在尚未識別的額外風險。 由於波動性和未知的風險性質,只有在客戶準備接受損失其投資於虛擬產品的所有資金的風險時,客戶才應投資於虛擬產品。
按香港期交所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所發出的通告( 編號 CIR/ LEGAL/ 980141 ) 而作出的免責聲明
作為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 買賣合約基準之股份指數及其他專利產品可由交易所不時發展。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為交易所發展之首個該等股份指數。可由交易所不時發展之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及該等其他指數或專利產品 (「 交易所指數」) 為交易所之財產。編製及計算各交易所指數之程式屬及將屬交易所之獨家財產及專利品。編製及計算交易所指數之程式及基準可在無須通知之情况下由交易所隨時作出變動或更改, 而交易所亦可隨時要求以交易所可能指定之任何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該等期貨或期權合約在買賣及結算時參考一項將會計算之替代指數。交易所概無就任何交易所指數或其編製及計算或其任何有關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而向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保證或聲明或擔保, 亦無就與任何交易所指數相關之任何事宜作出或暗示任何該等保證或聲明或任何類別之擔保。此外, 交易所亦不會就任何交易所指數之使用或交易所或其委任以編製及計算任何交易所指數之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在編製及計算任何交易所指數時出現之任何不確、遺漏、錯誤、出錯、延誤、中斷、暫停、變動或故障( 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所引致之事宜) 或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因買賣以任何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期貨及期權合約而直接或間接導致之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與本免責聲明所述有關或因而產生之事宜向交易所提出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參與買賣以任何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期貨及期權合約之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瞭本免責聲明, 並不會就該等交易而對交易所作任何依賴。
香港期交所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發出的通告( 編號 CIR/ LEGAL/ 980274 ) 而作出的免責聲明
按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開發的股票指數進行買賣的期貨合約規則的有關條款而作出的免責聲明恒生指數及恒生指數之四種分類指數( 即恒生金融分類指數、恒生公用分類指數、恒生地產分類指數及恒生工商分類指數( 合稱「恒生分類指數」) 、其各自之標記,名稱及編製及計算方法為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之獨家財產及專利品' 並由恒指服務有限公司刊印、編製及計算' 恒指服務有限公司經已以許可證之形式允許香港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數及恒生分類指數, 純粹分別用作設立、推廣及買賣以恒生指數及恒生分類指數為基準之期貨合約( 合稱「期貨合約」) 之基準。編製及計算恒生指數及恒生分類指數之程式及基準及任可有關公式或各項公式- 成份股及系數可在無須通知之情況下由恒指服務有限公司不時作出變動或更改, 而香港期交所可不時要求香港期交所可能指定之該等期貨合約之買賣及結算參考一項或多項將會計算之替代指數進行。香港期交所或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或恒指服務有限公司概無就恒生指數及/ 或任何恒生分類指數及其編製及計算或其任何有關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而給予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保證或聲明或擔保, 亦無就有關恒生指數及/ 或任何恒生分類指數給予或暗示任何該等保證或聲明或任何類別之擔保。此外, 香港期交所、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或恒指服務有限公司亦不會就有關期貨合約及顧賣期貨合約而使用恒生指請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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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開發的股票指數進行買賣的期權合約規則的有關條款而作出的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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