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❹
暨
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❹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❹景顺长城动力xx证券投资基❹
2011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一)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xx证券投资基金三只基金。三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三只基金在基金财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单元、基金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
(二)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3 年 8 月 25 日证监基金字[2003]96 号文件批准发
起设立,并于 2003 年 10 月 24 日正式成立。
(三)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七)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之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八)托管人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九)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4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1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分级 31
七、基金的申购、赎回 32
八、基金的转换 39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43
十、基金的投资 43
十一、基金的融资 58
十二、基金的业绩 59
十三、基金的财产 64
十四、基金财产估值 65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69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十九、风险揭示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8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9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0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02
一、绪 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系列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系列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优选股票基金”或“股票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市场基金”或“货币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xx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动力xx基金”或“xx基金”)三只基金。三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三只基金在基金财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单元、基金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本招募说明书同时适用于本系列基金下的三只基金。但是,本招募说明书中针对其中一只基金的特殊规定仅对该只基金适用。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相互独立的三只基金,分别为:优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动力xx基金;
基金合同或
x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暂行办法》: 指 1997 年 11 月 5 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 11 月 14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废止;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现已废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系列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系列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该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等级: 本系列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B 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持续销售费,各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元: 指人民币元;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货币市场基金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度衡量国内债券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
停止交易;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xxxxxxxxxx 0 x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法定代表人:xxx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电 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xxx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x系列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 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 7 个一级部门,分别是:投资部、市场部、运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其中投资部下设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部、国际投资部 4 个二级部门;市场部下设渠道销售部、机构客户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开发部
4 个二级部门;运营部下设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交易管理部 3 个二级部门。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投资部
1) 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2) 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 专户理财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
4) 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基金产品设计、投资管理、国际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2、市场部
1) 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2) 机构客户部:负责开发机构客户,并使其认识并了解我公司在企业年金、社保等方面所提供的基金产品及服务。
3) 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客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4) 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3、运营部
1) 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2)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3) 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4、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5、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6、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7、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秩序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现有员工 113 人,其中 70 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xxxxx,董事长,xx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主任、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葛洲坝至上海超高压直流输电葛洲坝站站长、书记,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办公室主任兼外办主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中住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等职。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 Babson 学院,获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
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xx先生,董事,北京大学国际MBA学历。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汇部首席交易
员、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部投资总监、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外汇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许xxxx,xx,xxx,xxxx社会科学学士及香港城市大学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行香港、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总行中国环球市场部;之前曾担任台湾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xxxxx,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
xxx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大学文学士( 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现为“xxx会计师行”所有者。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xxxxx,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获文学学士,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任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 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xxx先生,监事,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及工程管理部经理。
xxxxx,监事,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会计及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管理理学硕士学位。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现任景顺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亚太区监察总监。
xxx女士,监事,1999 年毕业于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系,获管理学硕士学位。现担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下属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xxx先生,副总经理,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xx美女士,副总经理,英国xx非尔德大学商学硕士。曾担任xx富xx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香港涌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等职务。2008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Xxxxxxx Xxxx Xxx(xx)先生,副总经理,英国牛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任职于路透香港上海办事处、路透香港、路透伦敦有限公司及伦敦洛希尔父子有限公司;于 2006年加入香港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景顺大中华区机构业务拓展部总监一职;其后被派往香港景顺驻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xxxxx,副总经理,华中农大经贸学院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xxxxx,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历任国家工商局市场司主任科员,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非上市公众公司部等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10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5、本系列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x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系列基金下设三个基金,由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管理,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1)毛从容女士,武汉大学经济学学士、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着重于宏观和债券市场的研究,并担任金融研究所债券业务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具有 11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2)xxxxx,东北大学工学学士、硕士,清华大学工学博士。曾担任大鹏证券行业分析师,融通基金研究员、研究策划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银华基金投资部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等职务;2009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具有 11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6、本系列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x基金现任基金经理xxx先生曾于 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10 月担任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通乾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2 月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x基金现任基金经理xxx先生目前兼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8、本系列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 管理时间 |
xxx 先生 | 2003 年 10 月 24 日—2004 年 11 月 17 日 |
xxx 先生 | 2004 年 11 月 18 日—2005 年 5 月 31 日 | ||
xxx 女士 | 2003 年 10 月 24 日—2007 年 9 月 14 日 | ||
xx 先生 | 2006 年 11 月 22 日—2009 年 8 月 6 日 | ||
xxx xx | 2007 年 9 月 15 日—2009 年 8 月 6 日 | ||
毛从容 女士 | 2005 年 6 月 1 日至今 | ||
xxx 先生 | 2009 年 8 月 7 日至今 |
9、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x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国际投资部负责人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xxxxx,总经理;
xx美女士,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xxxxx,投资总监;
xxxxx,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
Xxxxxxx Xxx(xxx)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xxx先生,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
xxx女士,国际投资部负责人。
10、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7)不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i)承销证券;
(ii)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iii)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iv)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vi)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vii)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x)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公司督察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审定公司内控管理组织实施方案,检查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其他未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国际投资部负责人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对投资部提出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制订基金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执行委员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做出决定;批准基金经理的年度计划,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并形成决议;遇到重大事件及时调整投资决
策方案。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组织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xx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法定代表人:x x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部门负责人:xxx
xxx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电话:(010)00000000
传真:(010)66594942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xxx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被 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 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 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 The Asset
(《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10 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 2011 年 3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xxx优
势混合(LOF)、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xx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xx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xx士丹利xxx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xxx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 (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
(QDII)、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QDII)等 107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法定代表人:xxx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xxx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网址:xxx.xxx.xx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xxxxxxxxxxxx00x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网址:xxx.xxxx.xxx.xx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00x
xxxx:xxxxxxxxxxxx00x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xxx.xxxxxxx.xxx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3网址:xxx.xxx.xxx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000xxxxx:xxxxx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客户服务电话:95528网址:xxx.xxxx.xxx.xx
(7)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传真电话: 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01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xxxxxxxxxxxx0xxxxxX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网址:xxxx.xxxxxx.xxx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xxxxxxxxxxxx0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xxx.xxxx.xxx.xx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xxx
服务热线:000 000 0000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x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61网址:xxx.xxx.xxx.xx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00xxxxxxx: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1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0xxxxxxxxx:xxxxxxxxxxx00xXx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网址:xxx.xxxxxxx.xxx
(1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0-0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2-0000 0000
客服热线:000 000 0000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xxx
电话:0000-00000000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热线:40066-99999
(17)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577-00000000
客服热线:0579-96699网址:xxx.xxxxxx.xx
(1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000xxx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毛真海
电话:(0571)00000000传真:(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1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0000xxxxxxx00、00、00xxxxx: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xx、xxx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53
(2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00xxxxx00x、00xX00xxxxxx:xx市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000x
xxxx: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xxx
电话:(000) 00000000转6161
传真:(000) 000000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网址:xxx.xxxx.xxx
(2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000x
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2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大厦A座38—45层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38—45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网址:xxx.xxxxxx.xxx.xx
(2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2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xxxxxxxxxxxx0xxxxxxx0x00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29)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551—00000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95578,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网址:xxx.xxxx.xxx.xx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0000x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xx、xxx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3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13
(3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95582
(3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xxxxx0x00xxxxx:xxxxxxxxx0xxxxx0x00x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10-00000000,010-85679169传真:010-65051156
(34)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000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3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兰荣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0000000000
业务联系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3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办公地址:xxxxxxx000x00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00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37)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热线: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网址:xxx.xxxxxx.xxx.xx
(3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x话:000-00000000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000-000-0000
(39)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0755-26982993
(4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xxxxxXx701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热线:95536
(42)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00-00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线:95571
(4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0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法人代表: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xxx
xxxx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4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x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4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法定代表人:xx
x服热线:000-000-0000
联系人:xx
x话:000-00000000传真:010-88085195
(4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47)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000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000xxxxxxx00、00x法定代表人:xx
x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网址:xxx.xxxxxx.xxx.xx
(4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xx
x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4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静宁路308号法定代表人:xxx
xxx:xxx
xxxx:96668,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50)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0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5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5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0000xxxxxxxXx
xxxx:xx朝阳xxx南路6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x系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5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xxxxxxXxx00xx00xxxxx: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xx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x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 000 0000
(5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网址:xxx.xxxx.xxx.xx
(5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03网址:xxx.xxxx.xxx.x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系列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xxxxxxxxxx 0 x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 话:(0755)82370388-1668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xx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住 所:xxxxxxxxx 00 xxxxx 00 x负责人:田予
电 话:(010)65155566 传 真:(010)65263519 经办律师:xxx、xxx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xxx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Kent Xxxxxx
x话:000-00000000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xx xx
x、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分级
x系列基金下设货币市场基金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实行基金份额分级,根据投资者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等级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货币市场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B 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两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费率及分级规则
1、A级与B级基金份额的交易限额和适用费率如下表所示:
A级基金份额 | B级基金份额 | |
申购费 | 0 | 0 |
赎回费 | 0 | 0 |
销售服务费 | 0.25% | 0.01% | |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 个人投资者:500 元 机构投资者:1,000 元 | 个人投资者:500 元 机构投资者:1,000 元 |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 个人投资者:100 元 机构投资者:1,000 元 | 个人投资者:100 元 机构投资者:1,000 元 | |
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 | 100 元 | 不适用 | |
单笔赎回最低限额 | 0.01 份 | 0.01 份 | |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最低持有 份额 | 不适用 | 500 万份 | |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持有份额 | 100 份 | 100 份 |
注:货币市场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货币市场基金B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份额分级规则:
基金份额分级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升级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基金份额为B级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将不结转,一并带入B级份额,并于升级当日适用B级的相关费率。
基金份额分级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不含 500 万份)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降级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基金份额为A级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将不结转,一并带入A级份额,并于降级当日适用A级的相关费率。
基金份额分级规则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生效,自该日起,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投资者基金账户所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数量,进行份额级别判断和处理,并适用A、B级相关费率。
基金份额分级后,对在开放日参与基金份额升降级确认的投资者,其在当日提交的货币市场基金在途赎回、转换转出、转托管转出等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下一开放日做失败确认处理。
七、基金的申购、赎回
本章中第(一)节至第(十二)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xx基金,第(一)节至第(四)节、第(七)节、第(九)节至第(十一)节、第(十三)节至第(十六)节的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场所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中国银行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x系列基金已于 2003 年 12 月 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此外,本系列基金已于 2004 年 8 月 13 日在中国银行、2007 年 2 月 27 日在招商银行、
2007 年 10 月 9 日在农业银行、2007 年 10 月 18 日及 2007 年 12 月 18 日在光大银行、2008
年 1 月 25 日在交通银行、2008 年 4 月 14 日在中信银行、2008 年 4 月 23 日在北京银行、2008
年 7 月 14 日在民生银行、2008 年 11 月 12 日在广发银行、2009 年 1 月 12 日在深圳发展银
行、2009 年 1 月 22 日在浙商银行、2009 年 4 月 27 日在兴业银行、2009 年 7 月 14 日在中
信建投、2009 年 11 月 25 日在平安银行、2010 年 1 月 4 日在爱建证券、2010 年 3 月 4 日在
银河证券、2010 年 3 月 11 日在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2010 年 4 月 20 日在国泰君安证券、
2010 年 6 月 7 日在申银万国证券、2010 年 6 月 10 日在温州银行、2010 年 6 月 21 日在安信
证券、2010 年 7 月 20 日在国信证券、2010 年 8 月 13 日在广发证券、2010 年 8 月 13 日在
信达证券、2010 年 8 月 30 日在光大证券、2010 年 8 月 30 日在宏源证券、2010 年 9 月 1 日
在海通证券、2010 年 9 月 3 日在华泰证券、2010 年 10 月 26 日在渤海银行、2010 年 11 月 8
日在华龙证券、2011 年 1 月 31 日在浙商证券、2011 年 2 月 21 日在中信证券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计划;(详情请参见相关业务公告);
2007 年 6 月 27 日及 2007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别开通了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xx基金的个人网上银行及柜台“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详情请参见相关业务公告);
2008 年 1 月 15 日及 2008 年 3 月 20 日在工商银行开通了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xx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详情请参见相关业务公告);
2009 年 1 月 1 日在建设银行开通了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xx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详情请参见相关业务公告)。
2010 年 4 月 12 日在兴业证券、2010 年 7 月 30 日在平安证券开通了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xx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详情请参见相关业务公告)。
2010 年 11 月 29 日在兴业证券开通了货币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详情请参见相关业务公告)。
本系列基金货币市场基金B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到销售网点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代理销售机构将每月定期从投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划走定额款项,作为投资人每月用于申购本系列基金的款项。具体操作程序请参见指定代理网点的有关规定。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可同时申购、赎回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按每笔交易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会先赎回,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系列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 T+5 日但不超过 T+7 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已在任一网点有认(申)购本
系列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已在任一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系列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系列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网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进行某笔赎回后,若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 1,000 份,则余额部分基金份额需一同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基 金 名 称 | 申 购 x 率 | 赎 回 x 率 |
优选股票基金 | M<50 万 1.5% 50 万≤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按笔收取,500 元/笔 | 1 年以内 0.4%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
货币市场基金 (A/B 级) | 0 | 0 |
动力xx基金 | M<50 万 1.5% 50 万≤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按笔收取,500 元/笔 | 1 年以内 0.4%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
M 表示申购金额。
1、本系列基金赎回费 75%归注册登记费用,25%归基金所有,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
2、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x基金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动力xx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3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3=4365.95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优选股票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4%,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9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9 = 11,489 元
赎回费用 = 11,489×0.4% = 45.96 元
赎回金额 = 11,489-45.96 = 11,443.04 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针对某只基金的巨额赎回不影响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下设的其他基金。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和转换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和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和转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x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十四)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1、货币市场基金 A/B 级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个人投资者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机构投资者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货币市场基金 A/B 级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进行某笔赎回后,若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则余额部分基金份额需一同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
(十五)货币市场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部分赎回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全额赎回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待结转收益
(十六)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公告的特别规定
发生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货币市场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货币市场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八、基金的转换
(一)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x系列基金已于 2003 年 12 月 5 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调整了转换业务规则,并于当日开通了本系列基金与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产品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本系列基金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转换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可同时转换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5、基金转换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7、当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转出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一起转出。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部分转出基金份额时,如果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正值,或该笔基金份额转出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待结转收益负值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不结转;如果转出后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待结转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待结转收益;
8、货币市场基金A、B级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投资者由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货币市场基金A、B级份额后,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来判断是否应对转入的基金份额予以升级或降级处理。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转换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仅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正常开放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3、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转换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申请确认后,注册登记人将对投资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转换的数额约定
1、本系列基金单笔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 1000 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
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并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本系列基金转入基金的有效份额为按转入净额除以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五)本系列基金的转换费用
x系列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XX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六)转换交易的计算方式
x系列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优选股票基金或动力xx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XX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优选股票基金 10,000 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优选股票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18个月,对应赎回费为 0.25%,申购费为 1.5%,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净转入金额=11,451.3-XXX【169.23-169.23,0】=11,451.3 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9,846.34 份
(七)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x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全部予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转换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转换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转换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转换公告。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转换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x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
x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在投资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各基金均需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只基金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无论对债券还是股票,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理念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
(二)投资目标
x系列基金的投资目标是:运用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并可持续的资本增值。各基金投资目标如下:
1、优选股票基金利用“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对股票进行精密和系统的分析,构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组合,力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的资本增值。
2、货币市场基金在保持本金的高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基准的投资回报。
3、动力xx基金以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为目标,注重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以达到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的兼顾,争取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三)投资方向
x系列基金下设的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xx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A
股;债券投资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等。本系列基金下设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优选股票基金 | 动力xx基金 |
股票:70-80% 债券:20-30% | 股票:20-80% 债券:20-80% |
本系列基金下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xx基金均有债券和股票资产,但是配置比例显著不同:
*百分比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xx基金的股票选择及组合构建
(1)投资流程
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过程中,这两只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着重选择基本面良好或价值被过分低估的股票。同时,也会结合“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即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行业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分析,做出产行业偏好选择,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2)选股原则
股票投资以成长、价值及收益为基础,在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稳定收益的收益型股票。
(3)选股程序
① 通过“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的详细分析与其他深入的研究,如实地考察、电话会议、行业分析等,判断股票是否值得投资,然后组建“股票买进名单”;
②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包括对各种量化指标的分析,结合各券商的投资分析报告),综合公司的分析判断,做出对所研究股票的投资结论,并持续维护“股票买进名单”;
③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和投资策略等要求,考虑收益和风险的配比、股票的流动性以及其它因素,推荐不同基金的股票买进名单。
3、债券选择和组合构建
(1)投资流程
x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
并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建立对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测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券和债券品种配置。
(2)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① 组合久期管理:为了充分地控制利率变动风险, 需要及时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当预测利率将上升时,本系列基金将缩短组合债券的平均久期、持有短期债券、浮动债等来减低利率风险;反之,当预测利率将下降时,本系列基金将增大组合的平均久期并增持长期债券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在组合久期确定后, 本系列基金将通过不同期限债券的匹配组合, 从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② 资产配置: 在未来利率走势预期的基础上, 本系列基金通过久期与凸性管理的手段,在不同期限的债券以及固息债与浮息债之间进行配置。 同时,本系列基金以市场规模、收益率与流动性为基础,在不同市场以及不同的债券类别之间进行配置。
③ 债券选择
x系列基金在考虑信用质量和期限等因素后,将选择以下类型的债券:
● 到期收益率较高、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 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 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即收益率和久期过分偏离合理水平)的债券
● 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债券
● 期权和债性突出的可转换债
● 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④ 组合构建: 本系列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利率走势做出判断,在此基础上对各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本系列基金根据收益率和流动性、债券资质“自下而上”地进行个券选择,组成最终的投资组合。在确定具体个券后, 须依据下列标准构建投资组合:
● 确保执行投资策略并确保投资组合久期在规定的范围内
● 保持投资组合分散化,基金持有单一债券品种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满足基金正常现金流的需要
● 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在一定的范围内
● 债券投资组合中,债券信用等级最低为 BBB+或同等信用,投资组合的平均信用等级应在 AA+或以上
⑤ 组合优化:在债券组合管理中开发出独有的程序对债券组合定期进行量化分析,包括精确计算组合的 VAR 值、贡献分析、跟踪误差等指标,根据量化分析结果对债券组合品种进行相应的配置调整,并通过了解组合的风险特征、预算,按照宏观经济分析模型预测和企业信用分析的结果,对组合做出连续的优化调整。
⑥ 现金和回购资产: 保留足够的现金以应付基金日常的现金需要。
4、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方法:
(1)投资决策程序
①基金经理依据投资部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综合
分析,对短期利率变化趋势做出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②投资决策委员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③基金经理对各投资品种进行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平均剩余期限分析,同时根据未来利率变化的预期以及投资品种的利率敏感性来综合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
④基金经理结合经审定的资产配置方案、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进行具体的投资组合构建。
⑤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
(2)投资管理方法
①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
②通过利率预期策略,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③通过流动性管理策略,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④以严谨的研究分析为基础,积极实施时机策略。
本系列基金会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5、业绩比较基准
优选股票基金: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的加权复合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
×20%。
货币市场基金: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先的“税后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变更为“税后同期 7 天存款利率”。当市场上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并公告。
动力xx基金:自 2010 年 1 月 29 日起,动力xx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先的“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的 2 倍”变更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45%+ 银行同业存款收益率×5%”。
(五)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系列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系列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系列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系列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系列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系列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7)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 3 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
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以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适用与本系列基金下设各只基金。
(六)禁止行为
x系列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系列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系列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八)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特别限制:
1、禁止行为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货币市场基金遵守以下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4)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认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外,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优选股票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316,498,960.99 | 73.86 |
其中:股票 | 1,316,498,960.99 | 73.86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368,187,000.00 | 20.66 |
其中:债券 | 368,187,000.00 | 20.66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83,285,407.14 | 4.67 |
6 | 其他各项资产 | 14,546,360.42 | 0.82 |
7 | 合计 | 1,782,517,728.55 | 100.00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掘业 | 173,252,802.05 | 9.82 |
C | 制造业 | 874,316,918.76 | 49.58 |
C0 | 食品、饮料 | 55,108,168.05 | 3.12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12,142,362.80 | 0.69 |
C2 | 木材、家具 | - | - |
C3 | 造纸、印刷 | 70,089,765.36 | 3.97 |
C4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160,343,176.58 | 9.09 |
C5 | 电子 | 7,363,430.30 | 0.42 |
C6 | 金属、非金属 | 110,047,094.88 | 6.24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424,451,325.75 | 24.07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34,771,595.04 | 1.97 |
C99 | 其他制造业 | - | -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1,205,123.30 | 0.64 |
E | 建筑业 | 44,629,265.01 | 2.53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 - |
G | 信息技术业 | - | -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66,236,308.90 | 3.76 |
I | 金融、保险业 | 146,858,542.97 | 8.33 |
J | 房地产业 | - | - |
K | 社会服务业 | - | -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 - |
M | 综合类 | - | - |
合计 | 1,316,498,960.99 | 74.65 |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600690 | 青岛海尔 | 3,031,841 | 85,406,960.97 | 4.84 |
2 | 600104 | 上海汽车 | 4,525,409 | 83,674,812.41 | 4.74 |
3 | 600031 | 三一重工 | 2,703,807 | 75,490,291.44 | 4.28 |
4 | 601699 | 潞安环能 | 1,134,081 | 74,055,489.30 | 4.20 |
5 | 600741 | 华域汽车 | 5,000,000 | 64,350,000.00 | 3.65 |
6 | 600585 | 海螺水泥 | 1,566,044 | 63,456,102.88 | 3.60 |
7 | 600000 | 浦发银行 | 4,074,654 | 55,496,787.48 | 3.15 |
8 | 600036 | 招商银行 | 3,460,168 | 48,753,767.12 | 2.76 |
9 | 000401 | 冀东水泥 | 1,663,964 | 46,590,992.00 | 2.64 |
10 | 600970 | 中材国际 | 1,021,031 | 44,629,265.01 | 2.53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368,187,000.00 | 20.88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可转债 | - | - |
7 | 其他 | - | - |
8 | 合计 | 368,187,000.00 | 20.88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0801044 | 08央行票据44 | 1,100,000 | 110,121,000.00 | 6.24 |
2 | 0801041 | 08央行票据41 | 500,000 | 50,035,000.00 | 2.84 |
3 | 1101007 | 11央行票据07 | 500,000 | 49,685,000.00 | 2.82 |
4 | 1101011 | 11央行票据11 | 500,000 | 49,670,000.00 | 2.82 |
5 | 1101015 | 11央行票据15 | 500,000 | 49,655,000.00 | 2.82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3,729,591.99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348,903.84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8,544,616.89 |
5 | 应收申购款 | 923,247.70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4,546,360.42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600104 | 上海汽车 | 83,674,812.41 | 4.74 | 因资产重组停牌,已于2011 年4月6日复牌 |
2 | 600741 | 华域汽车 | 64,350,000.00 | 3.65 | 因资产重组停牌,已于2011 年4月6日复牌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 固定收益投资 | 119,691,931.71 | 85.91 |
其中:债券 | 119,691,931.71 | 85.91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7,102,037.50 | 5.10 |
4 | 其他各项资产 | 12,529,553.81 | 8.99 |
5 | 合计 | 139,323,523.02 | 100.00 |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 项目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0.51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4,899,877.55 | 3.66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x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项目 | 天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80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81 |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21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序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1 | 30天以内 | 20.23 | 3.6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 - | |
2 | 30天(含)—60天 | 14.94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 - | |
3 | 60天(含)—90天 | 44.51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 - | |
4 | 90天(含)—180天 | 14.91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 - | |
5 | 180天(含)—397天(含) | 7.47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 - | |
合计 | 102.07 | 3.66 |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79,691,120.30 | 59.46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40,000,811.41 | 29.84 |
6 | 其他 | - | - |
7 | 合计 | 119,691,931.71 | 89.30 |
8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 - | - |
(五)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 (张)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1101013 | 11央行票据13 | 400,000 | 39,788,740.37 | 29.69 |
2 | 1101017 | 11央行票据17 | 200,000 | 19,872,766.20 | 14.83 |
3 | 1081433 | 10中铁股CP03 | 100,000 | 10,016,632.82 | 7.47 |
4 | 0801059 | 08央行票据59 | 100,000 | 10,016,088.84 | 7.47 |
5 | 0801056 | 08央行票据56 | 100,000 | 10,013,524.89 | 7.47 |
6 | 1081130 | 10铁道CP02 | 100,000 | 10,002,940.94 | 7.46 |
7 | 1081234 | 10中广核CP02 | 100,000 | 9,991,643.24 | 7.45 |
8 | 1081273 | 10长电CP04 | 100,000 | 9,989,594.41 | 7.45 |
(六)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0 次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0802%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0462%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0.0366% |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x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
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也不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3、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4、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0,004,870.84 |
3 | 应收利息 | 1,383,479.94 |
4 | 应收申购款 | 1,141,203.03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待摊费用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12,529,553.81 |
动力xx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4,158,654,350.98 | 75.73 |
其中:股票 | 4,158,654,350.98 | 75.73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1,127,821,000.00 | 20.54 |
其中:债券 | 1,127,821,000.00 | 20.54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12,185,189.40 | 2.04 |
6 | 其他各项资产 | 92,847,189.44 | 1.69 |
7 | 合计 | 5,491,507,729.82 | 100.00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9,922,700.00 | 0.18 |
B | 采掘业 | 590,060,312.42 | 10.79 |
C | 制造业 | 2,467,443,790.69 | 45.10 |
C0 | 食品、饮料 | 294,231,686.15 | 5.38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6,012,000.00 | 0.11 |
C2 | 木材、家具 | - | - |
C3 | 造纸、印刷 | 16,702,586.88 | 0.31 |
C4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228,225,790.60 | 4.17 |
C5 | 电子 | 132,531,438.16 | 2.42 |
C6 | 金属、非金属 | 633,497,485.26 | 11.58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969,188,195.80 | 17.72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187,054,607.84 | 3.42 |
C99 | 其他制造业 | - | -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116,330,300.76 | 2.13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 - |
G | 信息技术业 | 27,953,220.00 | 0.51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95,037,260.80 | 1.74 |
I | 金融、保险业 | 594,997,896.30 | 10.88 |
J | 房地产业 | 182,565,449.61 | 3.34 |
K | 社会服务业 | 74,343,420.40 | 1.36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 - |
M | 综合类 | - | - |
合计 | 4,158,654,350.98 | 76.02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
比例(%) | |||||
1 | 000933 | 神火股份 | 7,213,809 | 193,835,047.83 | 3.54 |
2 | 000568 | 泸州老窖 | 3,896,938 | 173,803,434.80 | 3.18 |
3 | 000937 | 冀中能源 | 3,642,860 | 169,939,419.00 | 3.11 |
4 | 600036 | 招商银行 | 11,000,000 | 154,990,000.00 | 2.83 |
5 | 601318 | 中国平安 | 3,079,996 | 152,336,602.16 | 2.78 |
6 | 601166 | 兴业银行 | 5,025,930 | 144,294,450.30 | 2.64 |
7 | 000527 | 美的电器 | 7,525,464 | 141,027,195.36 | 2.58 |
8 | 300124 | 汇川技术 | 1,070,746 | 140,770,976.62 | 2.57 |
9 | 600518 | 康美药业 | 8,842,968 | 126,985,020.48 | 2.32 |
10 | 600585 | 海螺水泥 | 3,116,987 | 126,300,313.24 | 2.31 |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1,127,821,000.00 | 20.62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可转债 | - | - |
7 | 其他 | - | - |
8 | 合计 | 1,127,821,000.00 | 20.62 |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0801047 | 08央行票据47 | 2,800,000 | 280,448,000.00 | 5.13 |
2 | 0801044 | 08央行票据44 | 2,700,000 | 270,297,000.00 | 4.94 |
3 | 0801059 | 08央行票据59 | 2,000,000 | 200,560,000.00 | 3.67 |
4 | 1101015 | 11央行票据15 | 1,700,000 | 168,827,000.00 | 3.09 |
5 | 1101013 | 11央行票据13 | 1,400,000 | 139,034,000.00 | 2.54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5,537,207.17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54,665,195.61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32,565,470.06 |
5 | 应收申购款 | 79,316.60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92,847,189.44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一、基金的融资
x系列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下列财务指标、净值表现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业绩数据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
优选股票基金的净值表现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 净值增长率(1)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 (1)-(3) | (2)(- 4) |
2003 年 10 月 24 日-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6.75% | 0.62% | 4.62% | 0.97% | 2.13% | -0.35% |
2004 年 | 7.63% | 0.95% | -12.93% | 1.07% | 20.56% | -0.12% |
2005 年 | 3.32% | 0.93% | -5.27% | 1.12% | 8.59% | -0.19% |
2006 年 | 130.58% | 1.19% | 92.74% | 1.07% | 37.84% | 0.12% |
2007 年 | 96.12% | 1.78% | 79.80% | 1.76% | 16.32% | 0.02% |
2008 年 | -51.92% | 2.19% | -54.74% | 2.28% | 2.82% | -0.09% |
2009 年 | 53.25% | 1.49% | 64.78% | 1.53% | -11.53% | -0.04% |
2010 年 | -1.09% | 1.30% | -7.70% | 1.15% | 6.61% | 0.15% |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3 月 31 日 | 1.01% | 1.17% | 2.35% | 0.96% | -1.34% | 0.21% |
2003 年 10 月 24 日- 2011 年 3 月 31 日 | 295.28% | 1.45% | 110.60% | 1.47% | 184.68% | -0.02%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70%至 80%;债券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至 30%。按照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 2003年 10 月 24 日合同生效日起至 2004 年 1 月 23 日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恒丰债券基金的净值表现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 净值增长率(1)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3)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3) | (2)-(4) |
2003 年10 月24 日-2003 年 12 月 31 日 | 0.51% | 0.02% | 1.71% | 0.34% | -1.20% | -0.32% |
2004 年 | 1.35% | 0.20% | -2.42% | 0.35% | 3.77% | -0.15% |
2005 年01 月01 日-2005 年 07 月 14 日 | 2.51% | 0.11% | 8.03% | 0.21% | -5.52% | -0.10% |
2003 年10 月24 日-2005 年 07 月 14 日 | 4.42% | 0.17% | 7.23% | 0.31% | -2.81% | -0.14%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恒丰债券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较图
(200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05 年 7 月 14 日)
8.00%
6.00%
4.00%
2.00%
0.00%
-2.00%
-4.00%
2003年10月24日 2004年4月24日 2004年10月24日 2005年4月24日
恒丰债券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备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至 20%;债券投资和现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80%至 100%。经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于 2005 年 7 月 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1]号文核准,本基金以 2005 年 7 月 14 日为转变基准日转变成为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的净值表现
阶段 |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05 年 7 月 15 日- 12 月 31 日 | 0.8862% | 0.0033% | 0.8384% | 0.0000% | 0.0478% | 0.0033% |
2006 年 | 1.8290% | 0.0029% | 1.8798% | 0.0003% | -0.0508% | 0.0026% |
2007 年 | 3.1186% | 0.0057% | 2.7851% | 0.0019% | 0.3335% | 0.0038% |
2008 年 | 3.4738% | 0.0055% | 3.7621% | 0.0012% | -0.2883% | 0.0043% |
2009 年 | 1.1973% | 0.0030% | 2.2500% | 0.0000% | -1.0527% | 0.0030% |
2010 年 | 1.1310% | 0.0042% | 1.6434% | 0.0012% | -0.5124% | 0.0030% |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3 月 31 日 | 0.5129% | 0.0042% | 0.3385% | 0.0001% | 0.1744% | 0.0041% |
2005 年 7 月 15 日- 2011 年 3 月 31 日 | 12.7570% | 0.0053% | 13.4973% | 0.0023% | -0.7403% | 0.0030% |
1、 基金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表货币基金 A
货币基金 B
阶段 | 份额净值 | 份额净值收 | 业绩比较 | 业绩比较基 | ①-③ | ②-④ |
收益率① | 益率标准差 ② | 基准收益 率③ |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
2010 年 4 月 30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1.0445% | 0.0047% | 0.9099% | 0.0000% | 0.1346% | 0.0047% |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3 月 31 日 | 0.5725% | 0.0042% | 0.3385% | 0.0001% | 0.2340% | 0.0041% |
2010 年 4 月 30 日- 2011 年 3 月 31 日 | 1.6228% | 0.0047% | 1.2483% | 0.0000% | 0.3745% | 0.0047% |
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实行货币基金份额分级,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同期 7 天存款利率”。
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1、景顺长城货币A
(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2、 景顺长城货币B
(2010 年 4 月 30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注:经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于 2005 年 7 月 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1]号文核准,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 2005 年 7 月 14 日为转变基准日转变成为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实行基金份额分级。
动力xx基金的净值表现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 净值增长率(1)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4) | (1)-(3) | (2)-(4) |
2003 年 10 月 24 日 -12 月 31 日 | 3.89% | 0.35% | 0.75% | 0.01% | 3.14% | 0.34% |
2004 年 | 6.85% | 0.68% | 4.03% | 0.01% | 2.82% | 0.67% |
2005 年 | 0.31% | 0.62% | 4.29% | 0.02% | -3.98% | 0.60% |
2006 年 | 120.70% | 1.16% | 4.30% | 0.01% | 116.40% | 1.15% |
2007 年 | 93.99% | 1.70% | 5.63% | 0.02% | 88.36% | 1.68% |
2008 年 | -43.74% | 1.65% | 6.53% | 0.02% | -50.27% | 1.63% |
2009 年 | 41.27% | 1.12% | 3.51% | 0.01% | 37.76% | 1.11% |
2010 年 | -7.25% | 1.19% | 0.45% | 0.76% | -7.70% | 0.43% |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3 月 31 日 | -0.27% | 1.20% | 1.95% | 0.69% | -2.22% | 0.51% |
2003 年 10 月 24 日 -2011 年 3 月 31 日 | 250.46% | 1.22% | 36.00% | 0.30% | 214.46% | 0.92%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景顺长城动力xx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至 80%;债券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至 80%。按照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 2003 年 10 月 24 日合同生效日起至 2004 年 1 月 23 日为建仓期。本基金于 2007 年 9 月 10 日实施分红,此后基金资产规模持续增长,根据基金部函[2007]91 号《关于实施基金份额拆分后调整基金建仓期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本基金证券投资比例的调整期限延长至 2007 年
10 月 9 日止。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十三、基金的财产
x系列基金下各基金财产相互完全独立,分别建立账户,独立核算。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构成。
(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而得到的金额。
(四)基金财产的账户
x系列基金下各基金财产分别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各基金专用账户相互独立,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财产估值
x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分别进行资产估值。本章中第(一)节至第(九)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xx基金,第(一)节至第(三)节、第(五)节、第(六)节、第(十)节至第(十一)节的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
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货币市场基金的估值方法
x基金目前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本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本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偏离度超过 0.5%),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本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十一)货币市场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十)估值方法的第 2、3 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的规定,本公司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自 2008 年 9 月 16日起,对本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证券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本章中第(一)节至第(六)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xx基金,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第(六)节至第(八)节的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各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各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各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x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独立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货币市场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3、货币市场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的确定与公告
1、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第四位。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Ri/7 )×365 /10000 ] ×1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 „„7 )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第三位,如不足七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x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发生的费用单独计算和计提,分别支付。本章中第(一)节至第(四)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xx基金,第(二)节第 3 点、第(三)节至第(六)节的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基金费用按照 1/n 的比例由各基金分摊。(n = 本系列基金所包含的基金的数目。)除各基金个别清算外、单独公告及其他由管理人依公允的原则决定经托管人认可的只涉及某基金所产生的费用由该基金独自承担外,其他基金费用均为本款所称之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基金管理费率如下:
基 金 名 称 | 管理年费率 |
优选股票基金 | 1.5% |
动力xx基金 | 1.5%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各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基金托管费率如下:
基 金 名 称 | 托管年费率 |
优选股票基金 | 0.25% |
动力xx基金 | 0.25%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规定列支;若本系列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 1、基金费用第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系列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申购费用
(1)基金申购可适用以下费率:
基 金 名 称 | 申 购 x 率 |
优选股票基金 | M<50 万 1.5% 50 万≤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按笔收取,500 元/笔 |
动力xx基金 | M<50 万 1.5% 50 万≤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按笔收取,500 元/笔 |
M 表示申购金额。
(2)计算公式
x系列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动力xx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3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3=4365.95
2、赎回费
(1)适用费率:
基 金 名 称 | 赎 回 x 率 |
优选股票基金 | 1 年以内 0.4%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
动力xx基金 | 1 年以内 0.4%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3)本系列基金赎回费 75%归注册登记费用,25%归基金所有,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
(4)例:某投资者持有优选股票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4%,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9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9 = 11,489 元
赎回费用 = 11,489×0.4% = 45.96 元
赎回金额 = 11,489-45.96 = 11,443.04 元
3、转换费用
x系列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优选股票基金或动力xx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XX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优选股票基金 10,000 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优选股票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18个月,对应赎回费为 0.25%,申购费为 1.5%,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净转入金额=11,451.3-XXX【169.23-169.23,0】=11,451.3 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9,846.34 份
(三)其他费用
x系列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系列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四)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货币市场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六)货币市场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0.33%,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10%,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销售服务费
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该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代收并分配给相关服务机构。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销售服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销售服务费率A 级份额为 0.25%、B 级份额为 0.0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本基金的具体情况调低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5、上述(五)货币市场基金费用第 4-8 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x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系列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规则: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系列基金分别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系列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各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x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xx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报告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 1 个工作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每万份货币市场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x系列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直接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阅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市场风险
十九、风险揭示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债券投资久期风险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债券管理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期限结构风险、类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总风险的 85%以上。如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期的变化,将导致组合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系列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系列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x系列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试点,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或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无法成立造成的风险
x本系列基金下设任一基金未能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下其他满足成立条件的基金将面临无法成立的风险。
(六)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终止造成的风险
x系列基金下设任一基金终止,若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在本系列基金中增设一只或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继续存续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七)本系列基金下转换可能造成的风险
x系列基金下三只基金可相互转换,可能使相关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入和转出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在本系列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若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全部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
6、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0)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
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运用本系列基金财产;
(2) 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 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转换费;
(6) 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 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申请;
(10)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
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5) 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6)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7)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1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遵循利益相关原则。若本系列基金中某基金提交讨论的事项可能实
质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须经所有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讨论通过。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认为该事项只涉及部分基金的持有人利益,则可以召集由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列席该会议,但对该事项无表决权。各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2、召开事由
x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某基金;
(2)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该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合计持有某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就单独事由自行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就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项事由的该只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共同事由(单独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对于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该单独事由涉及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对于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可做出,对于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该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的终止
在本系列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若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全部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
(6) 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x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 16 层法定代表人: x x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 xx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
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监督和检查的范围包括了本系列开放式基金的各个基金,按各个基金独立监督与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而且各基金独立保管。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系列基金各基金资产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各基金分别设立独立的账户,分别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该基金的基金募集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各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各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该基金的银行账户。各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各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各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各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各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该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各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系列基金下的各基金,以托管人和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各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各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系列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系列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应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
于其托管的本系列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系列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系列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系列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本系列基金中各基金资产基金财产分别进行估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若核对一致,则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系列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
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
期间届满后后 1 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3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公开说明书或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系列基金份额投
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发生交易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x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从托管账户划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自动转为该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上的公告。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收到投诉后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1 年 4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 年 4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 年 4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动力xx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 年 4 月 15 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1 年第4号)》
2011 年 4 月 1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1 年 4 月 1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东方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1 年 4 月 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莞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1 年 4 月 7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11 年 3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关于清明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1 年 3 月 30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 年 3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
(摘要)
2011 年 3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
(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