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2.4条
❖ 您有选择保险费垫交的权利 第3.6条
❖ 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第3.7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1.3条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5条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第3.2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5.2条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6. 释义
6.1 周岁
6.2 不可抗力
6.3 意外伤害
6.4 手续费
6.5 利息
6.6 保单年度
6.7 身体全残
6.8 重大疾病或手术
6.9 无有效行驶证
6.10 机动车
6.11 艾滋病病毒(HIV)
6.12 艾滋病(AIDS)
6.13 高风险运动
6.14 认可医院
6.15 指定鉴定机构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 合同构成 |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 | ||
1.2 合同内容变更 | 指定和变更 | ||
1.3 合同解除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4.3 保险金的申请 | ||
2.1 保险金额 | 4.4 保险金的给付 | ||
2.2 保险责任开始 | 4.5 欠交保费及未 | ||
2.3 保险期间 | 还款项的扣除 | ||
2.4 保险责任 | 5. 基本条款 | ||
2.5 | 责任免除 | 5.1 | 投保范围 |
2.6 | 责任终止 | 5.2 | 如实告知 |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5.3 年龄确定与错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误处理 | |
3.2 | 续期保险费的 | 5.4 | 地址变更 |
交付、宽限期 | 5.5 | 失踪处理 | |
3.3 | 合同效力中止 | 5.6 | 争议处理 |
3.4 | 合同效力恢复 | ||
3.5 | 现金价值 | ||
3.6 | 保险费的垫交 | ||
3.7 | 保单质押贷款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1.3 合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您有时间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本公司为您提供十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是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仅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您的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其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全残或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详见释义)期间;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时,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2.6 | 责任终止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已按本合同第 1.3 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 ||
2、本公司按本合同第 2.4 条给付保险金后; | ||
❸ | 您的权利和义务 | 3、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者年交。年交方式 |
的交费期间可选择五年交、十年交或二十年交。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中止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详见释义)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3.5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详见释义)末的现金价值(摘要)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内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3.6 保险费的垫交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您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可选择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垫交保险费及利息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时,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7 保单质押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本合同生效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当时 “现金价值净额”的 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它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其它欠款本息后的余额。您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交费凭证、您的户籍证明
或身份证明办理。
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
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3、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5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其它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❺ 基本条款
5.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详见释义)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5.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本公司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所交保险费。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所交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若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 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和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者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若您或者受益人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或其他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5.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❻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4 手续费 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6.5 利息 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利息率按年复利计算。
6.6 保单年度 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7 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且病程持续超过 180 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8 重大疾病或手术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手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肢体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暴发性肝炎、严重烧伤、主动脉瘤手术,其定义如下:
1、急性心肌梗塞 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
(2)心肌酶异常增高。
对于因急性发病导致身故而无法提供以上两个证明材料时,须以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为明确诊断的依据。
2、恶性肿瘤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1) 第一期xxx(XXXXXXX)氏病;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
(4)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恶性肿瘤的发生日期以病理检查标本提取日为准。
上述所指原位癌是指癌变仅见于粘膜的上皮层内或皮肤的表皮层内,常波及上皮的全层,尚未穿过基底膜浸润到粘膜下层或真皮层。
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
指两个肾脏同时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GFR)<10ml/min、血肌酐>707µmol/L,两项指标同时异常持续超过 6 个月;
(2)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持续 8 周以上。
4、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
5、肢体瘫痪 指肢体由于神经系统发生永久性损伤或病变而失去随意活动的功能,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发生损伤或病变。
所谓神经系统发生永久性损伤或病变是指经过 6 个月后,肢体仍不能随意活动,并且肌力的检查结果为二级及二级以下。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6、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上述所指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上述疾病自首次确诊开始的六个月后,经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而无法复原者:
(1)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肌力检查结果为零级;
(2)两肢以上运动障碍,肌力检查结果为二级及二级以下。
7、脊髓疾病 本合同所述“脊髓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
8、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 III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 20%或 20%以上。烧伤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医学临床上普遍采用的《新九分法》的评定标准。
9、暴发性肝炎 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2)大量肝细胞坏死(坏死面积≥肝实质的 1/2);
(3)肝功能严重受损;
(4)血浆凝血酶原活动度(PTA)≤40%;
(5)肝性脑病。
由于酒精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型肝炎除外。
10、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了治疗一条或者多条冠状动脉狭窄或者堵塞而进行的开胸心脏搭桥手术。进行该项手术前,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且须经血管造影术或心导管检查证据证实冠状动脉有明显狭窄或阻塞,且有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治疗的医学必要性。该定义不是指冠状动脉成形术、冠状动脉内支架安置术、冠状动脉内旋切或旋磨术、冠状动脉内超声成形术、导管技术、“锁眼”技术、激光技术以及其他动脉内技术完成的治疗过程。
11、主动脉瘤手术 指为治疗胸、腹主动脉瘤而接受的手术,主动脉瘤的直径须>4cm。胸、腹主动脉分支的治疗除外。
主动脉瘤是指主动脉壁局部或弥漫性的异常扩张,不包括夹层动脉瘤以及外伤、感染导致的假性动脉瘤。
6.9 无有效行驶证 包括无机动车行驶证、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6.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1 艾滋病病毒
(HIV)
HIV 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 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 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6.12 艾滋病(AIDS) 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 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6.13 高风险运动 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6.14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6.15 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指定鉴定机构目录可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或登陆本公司主页(xxx.xxxxxxxxxxxx.xxx)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