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发和经营指数衍生产品的,包括开发和经营非交易所上市的指数基金,交易所上市的指数 ETF/LOF,跟踪指数(包括但不限于完全复制指数型、增强指数型等)的投资产品,场外指数互换、场外指数期权、收益凭证等;
中证商品指数公司指数授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证商品指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指数授权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指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公司自主编制和管理的指数(以下简称“自营指数”);
(二)公司与合作方合作的指数(以下简称“合作指数”);
(三)公司经其他机构授权代理的指数(以下简称“代理指数”)。
第三条 公司拥有自营指数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合作指数、代理指数的权益归属以相关合同具体约定为
准。
任何主体将公司拥有所有权的指数用于商业用途的,须事先取得公司授权。
第四条 公司授权许可的用户仅限于企业,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上述机构的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评价机构、信息商、资讯媒体等。
第二章 指数授权内容及情形
第五条 用户需要申请公司授权的情形如下:
(一)使用指数作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
(二)发布或者转发指数行情(包含实时行情、延时行情、历史行情)信息的;
(三)开发和经营指数衍生产品的,包括开发和经营非交易所上市的指数基金,交易所上市的指数 ETF/LOF,跟踪指数(包括但不限于完全复制指数型、增强指数型等)的投资产品,场外指数互换、场外指数期权、收益凭证等;
(四)其他需要公司授权的情形。
用户使用指数开发跟踪指数的投资产品、指数衍生产品,应同时提交产品方案。
第六条 商品指数公司收到用户的指数授权申请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决定予以授权的,需与用户签订授权协议或许可文件,约定用户使用指数的范围和方式,并发放许可证书。
第七条 公司可向用户授权的指数内容包括:
(一)指数的行情数据(包含实时行情、延时行情、历史行情等);
(二)每日指数成分要素、权重信息;
(三)指数的部分静态数据(指数的基础信息等);
(四)其他需要公司授权的情形。
具体授权内容以公司与用户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第八条 获得授权的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授权协议或许可文件约定的范围和期限使用指数授权,除法律法规要求外,不得将指数授权用于其他用途或用于非法目的;
(二)除法律法规要求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共享、出租或转让指数授权。获得授权的机构涉及合并、分立、被收购等事宜导致授权可能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告知公司,并重新签订授权协议。协议重新签署前,原机构不得转让或共享指数授权;
(三)配合公司对授权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授权协议或许可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利用公
司指数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公司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公开澄清与道歉。对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影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已获指数授权许可的用户,如违反本办法,公司将根据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