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版本号:V201803 社保
(社保卡业务专用)
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协议版本号:V201803 社保
特 约 商 户 受 理 银 行 卡 协 议 书
甲方(收单机构): 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乙方(定点医药机构): 鉴于:
一、乙方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在严格遵守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希望通过甲方受理消费者持有的银行卡、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各类电子钱包或其他支付手段。
二、甲方作为收单机构,同意将乙方作为其特约商户,为乙方受理银行卡及社会保障卡医保个人账户金消费业务提供POS 终端安装维护、业务受理培训、交易处理、交易资金结算、对账和差错处理等收单服务与支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清算组织、青岛市社保卡受理(社保卡管理、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的相关业务规 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收单服务,乙方受理银行卡、社保卡现场支付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术语定义
1、“银行卡”是指按照清算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的清算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清算组织分配或确认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VISA 卡等。
2、“银联境内卡”是指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于合同目的香港、澳门及台湾除外)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卡,“银联”标识印制在卡片正面。
3、“银联境外卡”是指境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以外,出于合同目的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卡,“银联”标识印制在卡片的正面或背面,部分卡片的卡面文字以英文为主,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卡完全相同。
4、“移动设备卡”是指加载于具备 NFC 近场通讯功能的移动设备内,借助移动设备相关功能完成资金支付功能的金融应用,如:APPLE PAY 等,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 IC 卡完全相同。
5、“IC 卡”是指依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发行的 IC 借记卡/信用卡。
6、“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及其密钥、系统等软件。
7、“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
8、“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9、“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10、“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11、“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人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账凭证等。
12、“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3、“现场支付业务”是指商户和持卡人面对面发生交易时,商户收银员使用 POS 等受理终端读取持卡人卡片后发起交易,并由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的银行卡支付业务。
14、“便民支付”是指银联商务为提高商户对消费者吸引力、针对银行卡持卡人而提供的通过商户处布放的专门或叠加便民支付功能的 POS 终端自助支付场外产品、服务的支付服务,即银联商务在商户处 POS 终端叠加便民支付功能和/或实体网点布放专门的便民支付受理终端,并提供信用卡还款、游戏点卡销售、手机充值、公共事业缴费、账单支付、飞机票订购等支付服务内容,银联持卡人自助使用支付受理终端读取银行卡完成上述产品、服务的支付。
15、“交易手续费”是指商户就银行卡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在本协议下一并收取的,向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
16、“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 及 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
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17、“小额免签”是指由商户收银员通过受理终端刷(插、挥)卡完成的一定交易限额内、签购单免除持卡人签名(凭密消费的卡片仍需验密)的现场消费业务。
18、“小额免密”是指在部分小额交易占比大、结账速度要求高的行业和商户,针对持卡人使用 IC 卡或承载 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方式发起的、一定交易限额内的联机交易,无需跳密码键盘验密、打印签购单验签名等步骤。
19、“‘全民付’移动支付”是指甲方提供的移动支付产品,以 POS 受理网络为基础,以非接终端为受理机具,支持手机作为支付和关联工具,通过 NFC、二维码、串码等多种非接方式发起支付,能够受理银行卡、各类电子账户及虚拟票券。
20、“快捷支付”是指持卡人向收单机构提交付款指令,继而收单机构将上述付款指令发送到中国银联或对应的银行进行校验或预授权操作,并根据中中国银联或银行的授权指令,完成持卡人向您付款的服务。快捷支付分为信用卡快捷支付和借记卡快捷支付。信用卡快捷支付根据付款期限分为全额支付和分期支付。
21、“全民花”是指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及其合作公司基于甲方消费支付业务受理场景推出的一款面向 C端用户分期金融类产品。
22、“天天有利”是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背后对接的金融产品为光大保德信、南方、易方达等基金公司旗下的货币市场基金。
23、“超级捷算”是指将乙方的结算账户与银行的二类账户进行绑定,收单资金将划付至乙方同名的银行二类结算账户中,同时在交易日指定时间自动购买对接的货币基金产品,实现乙方财富增值的服务。
第一条 双方确认对现场支付业务约定如下: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受理和办结乙方“社保卡+银联卡”终端一体机(以下简称 POS 机)的申请业务,按照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约定内容为乙方开通相关业务功能,确保乙方及时使用,并自 POS 机安装之日起,于每季度对乙方进行一次电话回访,保障乙方正常的经营行为。
(二)甲方负责为乙方培训社保卡交易操作人员,为乙方安装社保银联 POS 机具,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的非人为机具故障维护服务,提供机具使用和系统运营中的咨询服务。甲方承诺 T+2 日完成 POS 机维修工作,并电话通知商户前来领取。如因特殊原因超过 T+2 日,甲方负责免费提供备用机以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三)甲方按照支付服务监管、价格管理部门及支付组织管理要求、规则,制定标准并收取交易手续费,乙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以从其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手续费及其他书面约定项目。
1、甲方按照刷卡交易额收取乙方对应的手续费,银行卡交易手续费为借记卡 0.5%-20 元/笔、贷记卡 0.6%/笔, “‘全民付’移动支付”(含银联二维码)手续费为 0.3%/笔,境外卡 2.2%/笔,由收单机构每日从与乙方结算的资金中直接扣除;社保卡的交易手续费为 6‰/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从与乙方结算的卡金交易费用中代扣。
2、乙方完全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保卡交易服务费率可优惠至 2‰:
(1)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院、定点社区、A 类定点药店)。
(2)协议期间没有违反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协议情形的。
3、乙方有违反定点协议情形的,协议期内交易服务费率上浮至 1.5%;达不到约定刷卡交易额的,次月起交易服务费率上浮至 1.5%,达到约定刷卡交易额后,次月起恢复至原服务费率。
如因乙方委托其他钱包类管理方,未及时将钱包交易资金清算至甲方账户,因此造成资金清算延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应将乙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和/或其他款项后的结算资金,于交易次日
(含)起 1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结算账户划付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
(五)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统一的收费标准向甲方交纳受理终端费用,可采取缴纳押金、协议购买及银行出资三种方式。
1、乙方若选择押金使用费方式向甲方申请安装 POS 机具,终端机具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使用权(收费标准按照甲方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自甲方完成终端安装、调试之日次月起统计交易情况,根据乙方每月的交易情况,如单台终端单月达到有效终端认定标准,甲方不收取乙方任何费用。如未达到有效终端认定标准,甲方按照统一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收取形式为甲方直接从乙方缴纳的押金当中扣除。当押金扣除为 0 元时。POS 机具产权自动转为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收取乙方任何费用。乙方申请撤机或因乙方涉嫌风险交易由甲方主动发起撤机的,根据上述条款对乙方已缴纳的押金进行核算后,退还剩余押金。
2、乙方若选择协议购买方式向甲方申请安装 POS 机具,终端机具产权归乙方所有(收费标准按照甲方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乙方未达到有效标准也无需支付终端使用费。
3、乙方若选择银行出资方式向甲方申请安装 POS 机具,则由乙方与开户或协作银行协商出资租赁和购买机具。
(押金租赁和购买方式参照上述 1、2 条款执行)
(六)乙方按照甲方收费标准向甲方交纳专用交易通信费用(可按年进行付费),用于社保卡和银联卡刷卡交易和信息传输。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利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机具押金及按上述条款扣除费用;
(2)甲方有权利对于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机具损坏,丢失按损坏配件的购置价格或机具净值进行索赔;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 POS 机具,并负责机具的安装、调试;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人员的培训、机具的维护和耗材提供。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全部专业化服务,并严守服务承诺;
(2)乙方有义务满足持卡人的刷卡需求;
(3)乙方有义务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保管好机具,如因保管不善导致机具损坏、丢失,应按照《社保银联卡 POS机具及其配件维修价目表》支付维修费,甲方于乙方赔偿损失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提供新的POS 机具;
(4)乙方有义务保证机具的合法用途,对非法用途带来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5)乙方有义务按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机具押金及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定期的电话、实地回访及现场机具固定资产盘点,妥善保管签购单,协助甲方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
(7)如双方中断受理银联卡xx,xxxxxxxxxxxx,x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终端脱密、去除标识等处理。
(八)协议签署后,甲方为乙方开通终端交易功能并下发机具和进行培训,乙方需在领用机具时通过汇款或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终端销售费用,甲方则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汇款账户明细如下:
户 名: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
收款账号:3803020119200236240行 号:102452000029
甲方为乙方提供 2 年免费终端质保期,其中一次性电池及其他易耗品不在免费质保范围内;可充电电池免费质
保期为 12 个月。终端免费质保期自甲方为乙方装机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拥有所购买 POS 终端的所有权,但因 POS 终端中具有甲方受理银行卡、社保卡业务的相关程序和信息,乙方必须遵守受理协议书中有关受理终端规范管理要求的条款规范。
2、甲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及甲方业务风险管理要求,对乙方购买的受理终端进行升级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受理终端系统升级、系统参数修改等。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受理终端的升级维护,因乙方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受理终端升级维护等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文件。
3、由于乙方拥有所购买 POS 终端的所有权,但不论因为何种原因导致受理协议书终止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对 POS 终端进行所有参数和信息的清除。
4、乙方对甲方依照约定在受理协议书期间管理、维护 POS 终端不予配合的,甲方有权根据受理协议书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在协议终止时对甲方清除 POS 终端参数信息不予配合的,甲方可以扣留乙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押金或其他交易结算资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为完成相应工作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5、乙方在受理协议书终止后且甲方完成清除 POS 终端参数信息后,可以合法使用该金融终端。
6、为便于乙方联系甲方,甲方在所销售的终端上标记甲方服务商标、标识及客服电话。在双方受理协议终止后,乙方如与其他机构合作继续使用该终端的,必须覆盖、擦除相应标识以避免误解。否则,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和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九)甲方每次提供的 POS 机空白刷卡小票的用纸量一般不超过 3 个月,最长 6 个月。乙方用纸量如果超出正常刷卡使用量,每超出一卷,按 12 元收取工本费。乙方领取 POS 机空白刷卡小票时,需携带社保卡卡金拨付对账单、社保刷卡小票、银联刷卡小票等材料。
(十)乙方同意并确认,当乙方连续 3 个月(含)以上,每月交易结算资金小于 2000 元(含)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并收回或关闭受理终端。
第二条 乙方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时,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甲方审核无误后,依据乙方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或乙方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存在差错或不一致时应于交易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
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乙方应补足差额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经甲方通知补足差额的,乙方应自通知之日(含)起 3 个工作日内补足。
(一)发卡机构退单;
(二)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三)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四)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 乙方应将支付业务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 3 年。
甲方可以向乙方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如因未按时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或存在其他受理瑕疵,导致支付交易被发卡机构退单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前述交易的款项,甲方已经支付的乙方应予退还,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前述退单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就本协议下支付服务为乙方提供了热线电话等多种咨询和联系的服务渠道。本协议下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履行通知或核实义务,或乙方业务处理过程中有疑问的,按本协议约定方式通知和联系甲方;本协议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地址信息变更无法联系的,拨打甲方热线电话 95534 通知联系甲方或获取最新的通讯、地址信息。
第七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1,下同)中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
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支付交易被发卡机构退单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前述交易的款项,甲方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或从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导致乙方适用的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甲方可与乙方重新协商确定手续费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乙方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可要求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乙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可以重新审核乙方业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银行卡、社保卡业务受理资质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有权收集并合理使用乙方支付交易场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甲方有权将该信息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风险控制、反洗钱等方面,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
第十条 x协议终止时,乙方应自协议终止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用品。
第十一条 x协议终止后,甲方可以对协议终止日起上溯至少 180 日内的交易进行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在本协议终止后 24 个月内,甲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x乙方从事第十九条所列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将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实施第十九条约定的其他措施,或国家有权机关及清算组织等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并使用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对甲方损失予以赔偿;乙方除依照本协议相关条款赔偿、承担损失外,还需按照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甲方受理终端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支付业务基本条款
第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时,应按照甲方《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的内容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经营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法定或监管、行业协会要求具备的资格、资质、许可或应办理的登记、备案)等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上述证明文件过期重办或变更后,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重新向甲方提供更新后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配合甲方实施的调查。因乙方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照,导致支付交易被发卡机构退单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前述交易的款项,甲方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或从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支付业务受理操作培训,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资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乙方同意并确认每台刷卡终端应配备 2 名(含)以上的业务受理人员,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本人社会
保障卡上岗操作。
因乙方业务受理人员变更,需要进行业务受理培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培训服务。
乙方同意并确认,未在本单位参保的业务受理人员(含退休人员),每日上岗前应通过 POS 终端刷卡签到和拍照上传本人照片。
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完整、准确地填写乙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甲方依据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乙方属于定点连锁零售药店的,连锁企业总部账户作为社保卡刷卡交易的唯一拨付账户,甲方不与连锁企业下属各定点零售药店签署本协议,也不受理连锁企业下属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银行卡、社保卡持卡人或“‘全民付’移动支付”用户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银行卡、社保卡持卡人或“‘全民付’移动支付”用户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社保卡业务及“‘全民付’移动支付”支付受理服务,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因乙方未按甲方业务处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社保卡业务及“‘全民付’移动支付”支付受理服务导致支付交易被发卡机构退单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前述交易的款项,甲方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或从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xxx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视乙方违约情形,采取立即暂停乙方业务受理,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全部终端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一)拒绝受理银行卡或要求持卡人支付手续费的;
(二)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的;
(三)甲方提出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证明材料的;
(四)甲方无法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的;
(五)乙方参与伪卡、冒用卡交易,导致发卡机构退单,且乙方不愿承担退单损失的;
(六)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清算组织及其他法定义务所要求的反洗钱、反套现等措施甲方所进行的交易分析中,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甲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未按照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业务培训资料规范受理银行卡的行为的。
第十九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以立即终止乙方的支付业务受理,并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收回全部终端设备、关闭全部系统接口、解除本协议等措施,同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根据监管机构及清算组织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将乙方涉及相关信息予以报送。
(一)乙方和/或乙方员工利用乙方作为甲方特约商户的条件,涉嫌从事或被他人利用从事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中,“套现”是指使用受理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二)乙方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的;
(三)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的;
(四)乙方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假冒为乙方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与甲方结算的;
(五)乙方在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的;
(六)乙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的;
(七)乙方当月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中,伪卡、冒用卡交易比率或交易欺诈比率超过甲方特约商户平均比率的;
(八)拒绝配合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的;
(九)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十)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超出监管机构认可或授权的经营范围,擅自或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一)乙方参与合谋欺诈,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欺诈分子合谋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社保卡卡内资金等行为的;
(十二)因社保卡或银联卡欺诈交易或其他原因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的;
(十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或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甲方强制解约的;
(十四)乙方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乙方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涉及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的;
(十五)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的;
(十六)利用受理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七)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有权机关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或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套现高风险商户”的;
(十八)监管机构、清算组织书面通知甲方强制与乙方解约的;
(十九)因乙方自身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十)被终止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
(二十一)乙方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单位的 POS 机刷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结算的;
(二十二)xxxx、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 POS 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的;
(二十三)乙方与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的;
(二十四)未按照规定受理银联卡、社保卡,要求持卡人支付额外手续费,涂改签购单、单笔业务分单操作,受理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以现金方式退货、套现,超过规定期限请款、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二十五)其它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乙方商品或服务交付的资金支付非同时完成的情况,乙方应与持卡人就使用所购买的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收货人以及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违约风险等信息予以明确,征得持卡人同意不以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为由向发卡机构拒付,并按约定要求交付商品或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客服电话、售后服务等持卡人告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经确认的银联卡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差错业务处理服务。发生退单业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承担退单损失。如乙方可提供有效单据,则协助向发卡行提起请款。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甲方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甲方;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退单等差错交易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对于退货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续费,甲方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组织等监管机构对甲方的退还规则向乙方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一)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社保卡交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乙方对账使用,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社保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
(三)乙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四)甲方业务系统应满足数据安全处理要求;
(五)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账户信息等乙方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门调查外;
(七)乙方受理社保卡、银联卡时,只能在社保银联 POS 机具上或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社保卡、银联卡信
息。
如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三条 甲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范围内,在不降低服务品质的前提下,为提高甲方为乙方服务的
效率,乙方的交易结算资金可由甲方总公司或甲方总公司安排的其他分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以使用提供给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 POS 终端、签购单等设备、业务受理用品的闲置时间或空间发布信息。
第二十六条 乙方确认,其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传真”、“联系人电话”等联系信息,可用于甲方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时向乙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其中,“联系人”负责对本协议所涉事务的沟通、文件物品的签收、移交等事宜。甲方发送到乙方指定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或“联系人传真”即视为对乙方的有效送达。
第二十七条 乙方确认,其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乙方指定的联系
人未能签收,导致乙方未能实际收到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自发送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二十八条 乙方确认,其变更《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二十九条 x协议中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账申请、信息变更申请),乙方应采用上门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甲方提交。
若乙方以邮寄方式通知时,应以挂号信或 EMS 特快专递方式办理。
若乙方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时,应妥善保管原件,以便甲方核对其电子邮件或传真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因电子邮件或传真件与乙方原件不符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x协议执行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组织及其他政府有权/授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导致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工具受理规则变化或导致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变更手续费标准或合同相应条款事宜通知乙方或按规定予以公告。当甲乙双方在上述部门/单位相关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生效/实施前 1 个工作日未书面提出另行协商的,本协议将按通知变更并履行;协商未成的,乙方可中止使用甲方服务,双方均可中止、解除本协议。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中止、变更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定点标识标牌、POS 机具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允许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受理银行卡、社保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第三十二条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信息进行风险管理。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上填写的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三条 当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时,或持卡人未收到在乙方处所购商品、未获得有关服务时,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
第三十四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服务产品、软件的版权等,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持卡人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当本协议双方发生纠纷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组织等部门制定的规章、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之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则、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和《银联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等。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甲方对本协议下支付服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乙方交易、冻结资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或行动的,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现场支付业务相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 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受理终端。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乙方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确定乙方实际需要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均同意并确认,甲方为乙方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以乙方签署确认的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撤机确认书登记的信息为准。
第三十九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在受理终端安装之后,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对已安装在乙方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受理用品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受理用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抵押、质押、留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受理终端,因乙方擅自处理受理终端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安装受理终端,乙方应提供符合终端设备安装要求的场地条件。终端设备安装要求包
括:
(一)终端安装位置应稳固、安全、便于操作;
(二)终端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
(三)电源、通讯线路应符合受理终端设备使用条件;
(四)受理终端设备正常使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如安装条件不符合要求,甲方可以拒绝为乙方安装受理终端或撤回已安装的受理终端,由此导致乙方无法受理银行卡、社保卡业务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押金标准,向乙方收取押金。本协议终止后,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将终端押金退还乙方。
(一)乙方将本协议项下全部受理终端归还甲方,并经甲方确认无损坏。
(二)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有效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有效签购单”是指支持银行卡交易的签购单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持卡人签名有效。签购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收单行号、发卡行号、卡号、操作员号、交易类型、批次号、凭证号、交易日期和时间、参考号、金额、持卡人签名。
(三)乙方已结清本协议项下应付甲方的相关款项。
乙方不满足上述条件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可以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终端押金作为赔偿,不足部分,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三条 x协议期间,出于明示银行卡可作为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支付方式的目的,乙方应在受理终端和受理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摆放、悬挂和维护银行卡受理标识。乙方承诺不将“银联”名称或其对应英文名称以及其他银联标识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空白签购单、银行卡受理标识、业务培训资料等业务受理用品。受理终端的使用保管还应符合本合约第五条的规定,当受理终端遗失、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空白签购单应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等环境下保存,并仅用于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社保卡业务受理。
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对甲方服务人员进行身份查验。乙方承诺:受理终端不被除甲方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签购单不被除甲方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调取、影印、留存。
如因乙方未尽身份查验义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乙方同意只在甲方布放在乙方的受理终端上进行银行卡、社保卡业务受理操作,并承诺不再使用其他企业或者商业银行发放的 POS 机具,乙方如果违约,甲方将中止刷卡服务。
第四十七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业务培训资料规范受理银行卡。
(一)出示的卡片有“银联”标识,无“样卡”、“专用卡”、“测试卡”或“VOID”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
(二)卡片在有效期限内。
(三)卡片若有照片,照片应与持卡人本人相符。
(四)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五)刷卡后 POS 终端屏幕上显示的卡号、签购单打印卡号未屏蔽的部分应与银行卡卡面的卡号一致。
(六)签购单上打印的金额与持卡人的消费金额一致。
(七)签购单上应有持卡人签名,且持卡人签名应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条预留签名相符。
(八)对于银联 IC 卡,应首先在受理终端上读取芯片信息,当芯片或芯片受理终端故障无法使用芯片方式完成交易时,可以使用磁条进行交易。乙方不得直接使用磁条读卡方式进行支付交易。
(九)乙方每日营业结束,应在受理终端上进行日终结算。
因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的业务培训资料和业务培训规范受理银行卡,导致支付交易被发卡机构退单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前述交易的款项,甲方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或从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乙方同意在出现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任何一情形或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甲方可采取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所列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一)未尽签名审核义务。
(二)将同一张银行卡在同一家商户同一终端,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而发生连续两次(含)以上交易支付。
(三)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甲方为乙方布放的受理终端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乙方本店交易与甲方清算。
(四)涂改签购单或未妥善保管签购单导致签购单数据湮灭、难以辨认。
(五)乙方和/或乙方员工利用或被他人利用乙方作为甲方特约商户的条件,盗录持卡人银行卡信息。
(六)乙方擅自将受理机具从甲方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不一致,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受理机具,使用固定受理机具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移动受理超出甲方授权的地址、地域及经营范围使用。
(七)乙方直接或间接参与社保诈骗。
(八)未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和条件进行签购交易。
(九)因未认真查验或登记社保卡持卡人有效证件,导致社保卡所有人卡金损失。
“全民惠”平台受理基本条款
第四十九条 乙方依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开通全民惠服务。服务开通后,乙方可向全民惠提交营销活动,由甲方将该营销活动推送给相关合作平台进行展示和销售,以便用户获取该营销活动信息并形成实际消费交易。
第五十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或升级终端机具开展营销活动,乙方可使用该终端机具进行营销活动的验证、支付等。对成功发生的营销消费交易,甲方向乙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乙方银行卡交易款项的清结算、合作品牌机构(银行、电信等)营销补贴款及积分的代理清算(营销补贴款及积分代理清算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甲方的营销佣金清结算、用户积分管理、会员凭证管理等。
“终端机具”:本协议下,指能够受理各甲方及甲方合作机构的营销活动,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乙方员工操作指令而完成支付交易和有关全民惠信息交换的设备。
第五十一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
第五十二条 乙方须管理其门店在甲方平台的使用权限。对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民惠相关网络平台的登录账号及初始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改初始密码。对于通过乙方账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所为。如因乙方没有妥善保管其账号和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商户、门店及营销活动信息,如乙方以上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其中,营销佣金及其他重要活动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须重新填写《营销活动信息登记表》并提交至甲方,变更申请经甲方审批通过后执行。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四条 乙方须保证履行在《营销活动信息登记表》中向用户做出的优惠及服务承诺,并保证不得出现降级服务;乙方不得单独或伙同他人虚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门店公示的正常营业时间之外产生优惠交易、放任一人多卡或使用他人信用卡消费等形式)套取营销补贴资金。若发生套取行为,甲方及营销出资方不承担套取交易的营销补贴,并有权追偿商户已经套取的营销资金,同时甲方有权立即中断服务并停止后续合作。
第五十五条 乙方与用户因买卖或服务引起的任何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概与甲方无关。同时,对此造成的甲方、甲方平台合作方、用户等损失的,在双方协商后,甲方可直接从乙方交易结算资金或保证金中扣除损失并将其支付给受损方;若不足抵扣部分,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
第五十六条 如发生退货,对于此前各方已获取的营销佣金将按照全部或部分退货的退款金额等比例返还。
第五十七条 甲方拥有对乙方资质、相关信息的风险审核、入网及上线审批的最终决定权。
第五十八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进行终端机具的安装、调试、程序升级等工作,并按照甲方要求对终端进行操作,如因乙方未积极配合甲方工作或错误操作造成的终端机具受理故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九条 乙方与甲方进行全民惠服务合作时,甲方提供乙方商户营销活动受理用品,包括终端机具、宣传资料等。协议终止时,乙方应自协议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用品。
第六十条 涉及到收单业务中有关乙方的权利义务等,乙方应依照与甲方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中相关约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通过甲方终端发生的消费交易,乙方应妥善保管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交易的查询、调单工作,并协助甲方调查可疑交易,且须在甲方提出可疑交易查询要求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如因乙方无法提交交易凭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x协议所指的消费交易,均包含在甲方终端机具上操作并完成的银行卡、积分及其它机构特惠补贴或营销券等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经甲方合并清算的所有消费交易均按银行卡收单标准执行统一交易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以甲乙双方已签署的银行卡收单协议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所有营销交易,乙方只需按银行卡交易金额向用户开票;经甲方合并清算给乙方的外部营销补贴款,乙方须在相关清算完成前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抬头为甲方或营销补贴出资方)。
第六十四条 乙方向全民惠提交营销活动(通过填写本协议附件《营销活动信息登记表》)且形成有效交易的,乙方有权根据协议附件《营销活动信息登记表》约定的营销佣金(营销佣金不含甲方向乙方提供收单支付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标准从乙方结算资金中扣除相应资金。
第六十五条 甲方应将营销活动相关的交易资金在扣除协议规定的营销佣金和/或其他款项后的结算资金,于交易次日(含)起个 2 个工作日内清算到乙方的收单结算账户或乙方指定的其它银行账户。
第六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对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基于现有技术条件提供相关服务,非甲方过错导致的各种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对乙方、联盟合作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服务内容时,授予甲方使用、持有、存储、复制、修改、创建衍生作品、传播、出版、公开演示、公开展示和分发此类内容的权利。乙方所提交内容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也不得未经授权使用
甲方名称、商标及标志等或其他知识产权。本服务并未向乙方转让甲方服务下任何知识产权。
第六十八条 甲方对服务中了解的乙方经营、交易相关保密信息保密(基于服务目的乙方提交公开的内容除外)。为了更好为乙方服务,xx授权甲方分析交易数据等信息并就分析结果向乙方推荐相关服务。
第六十九条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关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或诉讼不影响双方履行协议下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附件《营销活动信息登记表》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根据营销活动需要签署多份附件,所有经双方盖章确认《营销活动信息登记表》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一条 甲方将基于旗下全民惠平台向乙方提供更多在线营销服务工具(如商户会员管理、商户自助营销活动发布系统等),供甲方选用,电子版选用规约(以下称“规约”)会发布在甲方相关网页,乙方可在需要时通过甲方分配的商户账户开通、变更在线营销服务视为接受规约内容,该规约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二条 甲乙双方可签署书面文件(含在线方式)变更本协议;甲方修改“规约”经公告 30 日起生效,对服务新功能的特别修改或由于法律原因所作修改将立即生效。如果乙方不同意规约的修改,应停止使用服务并书面通知甲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第 30 日生效,此前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协议。
第七十三条 任何一方退出本协议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提供业务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相关方,甲方须协助做好对持卡人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工作。若因退出方未及时告知而造成的资金损失或引发的任何纠纷,由退出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 如因甲乙双方收单或专业化合作服务终止,则甲方自动退出本协议的资金清算工作,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天天有利业务相关条款
第七十五条 乙方同意使用全民付账户内资金购买“天天富—天天有利”理财产品需遵照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并已经取得乙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或授予开展证券基金投资的权限,且乙方购买不同的理财产品需另行与相应主体签署不同的业务合作协议。
第七十六条 乙方应完整提供银联商务“天天富”开户资料,并授权甲方将开户资料或内容通知、传递给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下与甲方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用于基金销售机构为您开通基金交易账户服务。乙方应保证所提交资料中文件和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否则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七条 经甲方及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合作各方(如需)审核通过后,甲方为乙方在账户服务下开通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子账户及使用权限,但尚未正式开通与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相关联的基金交易账户。乙方需要登录甲方的银联商务有限公司账户服务系统平台,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并签署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待该基金销售机构确认后才正式完成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的基金交易账户开通。
第七十八条 甲方仅向乙方提供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服务及支付结算服务,对于乙方通过该等服务所购买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或根据与具体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约定执行,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十九条 乙方应充分熟悉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服务下业务系统及流程功能含义,按照自身意愿设
定交易指令。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有任何疑问的,可以按照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咨询。甲方或银联商务“天天富”各合作方不承担因乙方误解或误操作所造成预期收益损失或其他影响、损失的责任。
第八十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服务下涉及的用户账号以及各类密码、企业证书,并承担因其用户信息、密码、企业证书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核对所约定银行账户中实际转入的赎回资金及收单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银联商务,而导致的短款交易、交易错误等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暂停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服务以暂停或停止当日基金交易功
能。
(一)因任何原因导致您银行卡收单业务中止、终止或暂缓资金结算的;
(二)发卡机构退单、乙方发生退货交易等引起的操作时间延迟;
(三)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您确认的长款;
(四)因监管政策调整,或监管部门提出要求而终止、暂停服务的;
(五)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您追索。
第八十二条 乙方的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服务开通后,如果发生企业账户信息和结算银行账户信息变
更的,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以便甲方同步将变更信息通知合作基金销售机构。乙方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可要求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前,甲方或甲方合作基金销售机构有权暂停为乙方提供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业务的相关服务。
全民花业务相关条款
第八十三条 消费客户与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线上服务协议视为消费客户已经知晓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乙方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转让事项,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无须另行向消费客户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第八十四条 乙方在消费客户完成交易后,即视同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将对消费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第八十五条 乙方同意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根据自身的运营规则、商业安排及交易场景适时决定为乙方提供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公司。
第八十六条 乙方同意消费客户采用“全民花”作为支付手段,乙方默认采用如下两种模式任一回收款项,其一:消费客户在“全民花”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至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其申请保理融资业务。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受让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并审批同意后,向乙方提供相应应收账款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款项。其二:消费客户针对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向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申请小额贷款业务,由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专项支付到乙方的账户。
第八十七条 乙方承诺交易真实有效。对于因交易真实性问题导致无法回收款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甲方及其关联方损失的,甲方及其关联方有权进行追责。
其他条款
第八十八条 除法定义务或司法、行政、军事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外,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本协议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与本协议相关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技术或市场等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本约定本协议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第八十九条 x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第九十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包括一方雇员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另一方为挽回损失而采取相关措施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受损失方可以向违约方追索。
第九十一条 x协议及其附件就所述事项构成双方之间完整的协议;若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存在与本协议明显冲突或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各种形式的合同、商谈、承诺以及表述等,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为准,且其他不受影响的条款将继续有效。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医疗保险等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协议内容需作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协议,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解除协议。
第九十三条 x协议未提及的关于社保卡业务受理的其他细节,遵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乙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引发交易纠纷、支付异常、欺诈、失信、不实宣传、侵犯甲方名誉、两次以上违约或其他重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承担上述事项的全部责任。
第九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另一方,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终止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
议的理由,于事件发生之日起 20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延迟履行或解除协议的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终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但应本着诚信、合作的精神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九十七条 x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等原因。
第九十八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 5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 5 日期满后本协议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九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 30 日内协商无果,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条 甲乙双方确认已认真审阅本协议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而达成;双方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一百〇一条 x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 3 年,到期协议自动终止。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一百〇二条 x协议的附件 1、2、3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附加或特别条款,补充协议、附加或特别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〇三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
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
商户基本信息 | |||||
定点单位名称: | 定点单位注册地址: | ||||
POS及装机地址: | 邮寄地址及编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 | 营业执照有效期: | ||||
定点单位类型:□医院 □社区医疗机构 □A类药店 □B类药店 | □门诊(部所) □C类药店 | 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期限: | |||
法人身份证号: | 身份证有效期: | ||||
法人姓名及手机: | 定点管理人员及手机: | ||||
定点管理人员身份号: | 其他联系方式: | ||||
商户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名称: | ||||
银行账户: | 开户行行号: | ||||
商户申请信息 | |||||
需开通业务类型 | 默认开通:银联卡消费、全民付、全民付移动支付、营销联盟、码上收、社保卡应用。 | ||||
其他(需提供相关补充协议): | |||||
商户终端信息 | |||||
机具接入方式 | □智能终端 台 | □电话线 台 | |||
专用交易通信费用:78 元/月/台 | SIM 卡卡号: | ||||
商户费用信息 | |||||
□终端销售(条款详见协议第一条第七部分,单价1800元/台), 台,总价 元,机型超过三种可附表。 | |||||
序号 | 终端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台) | 总价(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押金使用费:押金收取3000元/台,总价 元,不符合有效标准1的按照50元/台收取使用费(条款见协议第一条第五部分) ※有效终端认定标准为在月度剔除退货、消费撤销、预授权完成撤销后的清算交易中,社保卡、银联卡交易金额单笔高于1元的云闪付(含二维码支付)交易笔数达到10笔(含)以上,终端总交易金额达到2000元(含)以上的所有机具所有银联最新版本的终端。 | |||||
商户编号信息 | |||||
银联卡商户号: | 银联卡终端号: | ||||
甲方(收单机构)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特约商户)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 2
银联商务特约商户调查审批表
一、申请信息
是否申请非标 | □优惠类 □特殊计费 □减免类 | |
特殊押金审批 | □免收押金,押金免除原因如下: (注:商户若出现机具丢失、损毁等情况,押金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进行商户追偿,如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押金担保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在当月绩效考核工资中扣减) 担保人: 担保日期: | |
□缴纳服务费(终端台数不低于 10 台,且需加签服务费补充协议) | ||
部门确认: | 审批日期: | |
会签内容确认 | 会签内容: 市场服务部负责人: 业务管理部负责人: |
二、商户商业信用
1、商户是否被列入中国银联或其它卡组织的可疑商户名单: | □是 | □否 | ||
2、商户以前是否被收单银行或其它收单机构拒绝: | □是 | □否 | ||
3、商户是否有卷入法律诉讼: | □是 | □否 | ||
4、商户负责人(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者)是否有卷入法律诉讼: | □是 | □否 | ||
5、商户被执法部门的处罚记录(如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环保等): | □有 | □无 | ||
6、商户负责人(法人代表)信用状况:是否有债务逾期: 是否被列入中国银联或其它卡组织的不良持卡人名单: | □是 □是 | □否 □否 |
三、商户考察情况
1、是否检查验证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是,符合规定 □否,原因: 2、是否向商户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征信机构进行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是,查询结果: □否,原因: 3、是否对商户进行实地考察: □是,在商户营业时间进行实地考察 □否,原因: 4、商户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登记是否相符: □是,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登记相符 □不符,原因: 5、是否有足够的存货来支持销售? □是 □否,存货数量不够或存货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类型不匹配 6、商户经营状况: □商户经营总体良好 □商户经营状况一般 □商户经营状况较差,但会有改善 □商户经营状况差,风险很高 7、考察意见 □优质商户 □一般商户,有一定风险,需要对其业务有所监控 □一般商户,风险较低 □高风险等级商户,暂不考虑发展 | |
现场考察人: | 现场考察时间: |
附件 3
银联商务隐私政策
重要提示:
银联商务始终尊重并保护用户(以下简称“您”)的隐私,依据《全民付用户服务协议》、《全民付支付账户服务协议》及本《银联商务隐私政策》(以下简称为“本政策”)的约定为您提供服务。
本政策所称银联商务包括: 1.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宁波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广东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银联商务在此特别提醒用户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政策各条款,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限制银联商务责任的条款、对用户权利限制条款、管辖与法律适用条款等。为了特别提示您限制、免责条款以及涉及到您的权益的等内容,这些条款可能以字体加粗形式提示您注意。
请您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政策(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陪同下阅读)。当您同意《全民付用户服务协议》或《全民付支付账户服务协议》时,或访问银联商务网站及其相关网站,或是下载、安装、使用银联商务客户端时,或您使用银联商务提供的任一服务(以下统称为“银联商务服务”)时,即表示您授权银联商务依据本政策收集、存储、使用和向他人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同意银联商务及其合作伙伴按照本政策向您发送商业信息,完全清楚并同意本政策规定的个人信息收集范围和银联商务向他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范围和具体情形,完全清楚并自愿承担您该项授权的法律后果。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政策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银联商务服务。
除银联商务服务的性质决定需要您必须预先做出相关授权或同意的情形外,您根据本政策授权银联商务将您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对外提供,并非银联商务与您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您随时可以向银联商务提出拒绝将您个人信息用于营销或对外提供。 如您遇到任何疑问,可电话联系 95534。最新修改日期:2017 年 8 月 23 日。
一、引言
(一)在您使用银联商务服务时,银联商务可能会收集、储存、使用和分享您的相关信息。银联商务通过本政策向您说明,银联商务如何收集、储存、使用和分享这些信息,以及银联商务为您提供的访问、更新、控制和保护这些信息的方式。
(二)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为向您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向您提供安全、顺畅、高效和个性化体验的目的(包括支持银联商务开发新产品或完善已有产品功能),银联商务按照本政策收集、储存、使用和分享您的信息。
二、银联商务如何收集信息
银联商务可能会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收集您的信息:
(一)当您使用银联商务服务时,银联商务会收集您通过书面文件、计算机、手机或其他接入设备发送给银联商务的信息,在获得您同意的情况下,银联商务也可能会从银联商务的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及其旗下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获得您的信息。
(二)您将第三方管理的账户与您的全民付账户相关联,并授权银联商务访问此类信息,表示您同意银联商务在遵守本政策的前提下,收集、存储、使用和分享此类信息。例如,银联商务可以根据您的授权收集您通过社交媒体网站或社交工具软件等途径提供的信息。银联商务通过此种途径收到的信息因具体提供的网站而异,并受提供信息的网站控制。
(三)为了完善您的个人信息和更好的向您提供服务,银联商务会向其他合法机构查询获取您的部分个人信息。例如,银联商务可以根据您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向其他合法机构查询您的信用信息。
(四)银联商务还可能会以其他方式收集有关您的其他信息。例如,通过您与银联商务的客户服务团队联系收集您的信息、当您对调查做出答复时收集相关结果。
三、银联商务收集哪些信息
银联商务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您在注册全民付账户时,向银联商务提供的企业信息、企业证照资料、个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真实姓名、证件号码、证件影印件或是银联商务要求您提供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号、国籍、生物特征、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银联商务通过这些信息识别您的身份,以便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您提供服务。
(二)您使用的银联商务服务需与您的银行账户等账户关联方能实现时,您需要向银联商务提供您的银行账户等账户信息。例如,您在开通全民付快捷支付服务,将您的银行卡与全民付账户建立对应关系时,您需向银联商务提供您的银行卡信息。
(三)您使用银联商务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支付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单号、交易双方名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商品名称、付款方式、交易双方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您可以通过银联商务查询 您的支付状态或历史交易记录。
(四)银联商务可能会收集您使用银联商务服务的相关操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硬件设备型号、设备标识符、您所使用的软件版本信息、您的 IP 地址、您所在的位置、移动网络信息、标准网络日志数据和其他信息,以尽最大努力保护您的账户安全。
(五)为提高您使用银联商务服务的安全性,更好地预防交易和资金风险,银联商务可能会通过了解您的网络使用习惯、您常用的软件和设备信息等手段来判断您账户的风险,并可能会记录一些银联商务认为有风险的 URL。
四、关于 Cookies 和其他浏览器技术
(一)当您使用银联商务服务的时候,银联商务可能会保存您的登录状态并且为您分配一个或多个“Cookie”
(一个很小的文本文件)。例如:当您访问一个需要您登录才可以提供的信息或服务,当您登录时,银联商务会把您的登录名和密码加密存储在您计算机的Cookie 文件中,由于是不可逆转的加密存储,其他人即使可以使用您的计算机,也无法识别出您的姓名和密码。您并不需要额外做任何工作,所有的收集、保存和加密工作都由系统自动完成。
(二)Cookie 文件将保存在您的计算机硬盘或设备终端的闪存上,它只能被设置它们的服务器阅读,而且不能执行任何代码或病毒。您可以随时使用浏览器或操作系统软件将其删除。
(三)为了向您提供更为方便、快捷、顺畅、个性化的服务,银联商务通过 Cookie 等技术为您提供以下服务: 1、记住您的账户和密码。例如,cookie 可能帮助您省去为使用银联商务服务而重复输入账户和密码。
2、分析您使用银联商务服务的情况。例如,银联商务可通过 cookie、web beacon 等技术来了解您使用银联商务服务的具体用途,或哪些网页或服务最受您的欢迎。
3、广告优化。银联商务可能会根据您访问相关网站的统计信息为您显示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或广告信息。这些统计信息并不包括您的任何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被用来评估广告的有效度。Cookie、web beacon 等技术有助于银联商务根据您的信息,向您提供与您相关的广告而非进行普遍的广告投放。
4、银联商务也可能通过 web beacon 技术来统计匿名访问的数据,同样,这些统计信息并不包括您的个人信息。
5、在您设备功能支持的情况下,您也可以选择“不使用 Cookie”或“在使用 Cookie 时事先通知我”的选项禁止 Cookie 的产生,但是您如选择这样做可能会影响您对某些银联商务服务的使用,或是您无法享受到更加安全、快捷、顺畅、个性化的服务。
6、Cookie 和 web beacon 技术也可能会由银联商务的第三方广告合作伙伴使用。这些第三方通过 cookie 和 web beacon 收集和使用该信息的行为,不受本政策约束,而是受第三方的隐私政策约束,银联商务不对第三方的 cookie或 web beacon 承担责任。
五、银联商务与您应如何保护和存储信息
(一)银联商务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存储您的信息,并依法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二)为了保障您的信息安全,银联商务会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您的信息,采取物理、技术和行政管理安全措施来降低丢失、误用、非授权访问、披露和更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传输层数据加密、防 火墙和加密存储、物理访问控制以及信息访问授权控制。为此,银联商务设置了安全程序保护您的信息不会被未经 授权的访问所窃取。所有个人信息被加密储存并放置于专业防火墙内,请您理解并明白,由于存在各种各样的恶意手段,即便银联商务尽力采取上述措施,您的信息仍有可能被泄漏、毁损或灭失。
(三)您应审慎选择通过第三方使用银联商务服务,并妥善保护好您的个人信息。
(四)您在使用银联商务服务时,请妥善保管好您的用户名、账户、账号(简称“银联商务账号”)及其对应密码,以及您就特定用途设置的其他密码(例如支付密码),银联商务会通过您的银联商务账户及其密码来识别您的身份,接收您作出的指令。一旦您泄漏了银联商务账号及其密码,您可能会丢失您的信息,并可能产生对您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您怀疑或发现银联商务全民付账号及其密码因任何原因已经或将受到泄漏时,您应该立即和银联商务取得联系,但在银联商务知悉此种情况和采取行动前,银联商务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五)您可以随时登录自己的账户查看或修改账户设置和信息。六、银联商务如何使用信息
您同意银联商务可能将收集的您的相关信息用作下列用途:
(一)向您提供银联商务服务。
(二)基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三)在您使用银联商务服务时,银联商务将您的信息用于身份验证、客户服务、安全防范、诈骗监测、预防或禁止非法活动、存档和备份用途,确保银联商务向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
(四)在您使用银联商务服务时,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合法机构以验证您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在您使用其他机构服务时,其他机构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银联商务,银联商务或合作伙伴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并向其他机构反馈验证结果。
(六)对您的身份数据、交易信息等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或加工等处理,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能会出于销售、奖励等合法目的的需要而使用、共享或披露这些经过处理的信息,以帮助银联商务设计新产品及服务,改善银联商务现有服务。
(七)使银联商务了解您如何接入和使用银联商务服务,从而满足您的个性化需求。
(八)为了使您了解银联商务服务或合作合伙产品的具体情况,您同意银联商务或合作伙伴向您发送营销活动通知、商业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与您相关的广告以替代普遍投放的广告。
(九)评估银联商务服务中的相关广告和其他促销及推广活动的效果,并加以改善。
(十)软件认证或管理软件升级。
(十一)邀请您参与有关银联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调查。
(十二)经您授权的其他用途。
(十三)为了您能享受到更好的体验、改善银联商务的服务或您同意的其他用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银联商务可能将通过某一项服务所收集的信息,以汇集信息或者个性化的方式,用于银联商务的其他服务。例如,在您使用银联商务的一项服务时所收集的信息,可能在另一服务中用于向您提供特定内容,或向您展示与您相关的、非普遍推送的信息。如果银联商务在相关服务中提供了相应选项,您也可以授权银联商务将该服务所提供和储存的信息用于银联商务的其他服务。
七、银联商务如何分享信息
银联商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政策的约定保护和存储您的信息,在下列情况下,银联商务可能会将您的信息与第三方分享:
(一)为了处理您的款项收支,银联商务可能会向您的交易相对方共享您的信息。例如,在第三方使用银联商务服务向您转账时,可输入您的银联商务全民付账号及姓名,银联商务会向第三方反馈您的部分注册信息,以便第三方确认收款信息是否正确。
(二)当您通过第三方使用银联商务服务时,在必要的情况下,银联商务也可能会与第三方分享您的一些信息,您同意银联商务与第三方之间可分享您的相关信息。银联商务与第三方之间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银联商务会尽力去要求第三方对您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但银联商务无法保证第三方一定会按照银联商务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银联商务对此不作任何承诺与保证,亦不对这些主体的行为及后果承担任何责任。例如,您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并通过银联商务付款时,银联商务会向卖方发送支付信息以帮助您完成交易。
(三)当您通过银联商务全民付账号登录第三方网站时,为了您能够方便快捷地使用第三方网站,银联商务可能会将您的信息分享给第三方。该第三方按照其与您的相关约定或其独立的隐私政策等内容处理您的信息,银联商务对此不承担责任。
(四)银联商务提供的某些服务和(或)产品功能可能由银联商务的合作伙伴提供或由银联商务与合作伙伴共同提供,只有将您的信息分享给第三方,您才能使用银联商务服务。例如,您通过银联商务进行燃气、自来水或电费缴费时,银联商务会将您填写的信息提供给银联商务的合作伙伴,才能使您完成缴费。
(五)银联商务可能与合作伙伴合作举办营销活动,并与其分享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为完成活动所必要的一些信息,以便您能参与活动、银联商务的合作伙伴能及时与您联系、发放奖品。
(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机关的要求,或是为维护银联商务或中国银联旗下公司和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或是经您同意。
(七)银联商务为完成合并、分立、收购或资产转让而将您的信息转移或披露给任何非关联的第三方。
(八)依照《全民付用户服务协议》、《全民付支付账户服务协议》与您的相关约定向第三方分享。
(九)您与银联商务关于信息分享的其他约定。x、授权后果
您一旦同意本政策,授权银联商务收集、存储、使用和向他人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同意银联商务及其关联公司按照本政策向您发送商业信息,有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一)您使用银联商务服务时,银联商务可能会要求您提供您的相关个人信息,如您拒绝提供可能将无法使用银联商务服务。
(二)银联商务可能会存储您提供的个人信息,并按照本政策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三)银联商务可能会按照本政策向他人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其他符合本政策可以取得您个人信息的主体从银联商务取得您的个人信息后,有可能会存储、使用或向他人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四)银联商务及其合作伙伴可能会按照本政策向您发送商业性信息或与您联系,您随时可以向银联商务明确表示拒绝。
九、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属于《全民付用户服务协议》、《全民付支付账户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政策与《全民付用户服务协议》、《全民付支付账户服务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除银联商务明确说明需适用银联商务其他特别制定的单独隐私政策或条款的服务外,本政策适用于您使用的所有银联商务服务。
(二)如果您在使用银联商务服务的过程中还会使用到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请您遵守第三方的相关隐私政策或规定。例如,您与其进行交易的商户可能会有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银联商务对他们的行为(包括其隐私政策)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未成年人相关条款
(一)若您是未成年人,您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指导您使用银联商务的服务。
(二)若您是未成年人,您应当在父母或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政策,您在提交个人信息之前应寻求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和指导。
(三)本条款不代表未成年人可以申请使用全部或部分银联商务服务。十一、管辖与法律适用
(一)本政策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二)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若您与银联商务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即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政策的修订
银联商务可能随时会对本政策进行变更,由于银联商务的用户群过于庞大和分散,因此如发生变更,银联商务将选择在银联商务网站和全民付 APP 等银联商务客户端,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而不再另行单独通知您,该等变更将在公布时即时生效。若您在本政策变更后继续访问银联商务网站及其相关网站,或是下载、安装、使用银联商务客户端时,或您使用银联商务提供的任一服务,您确认这代表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本政策并受之约束。
十三、其他
(一)本政策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涵义,不能作为本政策涵义解释的依据。
(二)本政策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如您对本政策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请联系银联商务的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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