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原银行信用卡商品分期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分期”)是指持卡人在中原银行自有商城或者合作商户开通商品分期支付的线上平台上,使用中原银行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交易时,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申请将消费交易的一定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经核准后由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利息的业务。
第二条 业务规定
(一)申请条件
1.商品分期业务随消费付款同时申请,仅限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的中原银行信用卡主卡申请,信用卡附属卡无法申请,具体以页面展示可用卡片为准。
2.申请人仅可在支持中原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支付方式的商户办理商品分期,具体办理期数、分期利率及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以实际支付页面展示为准。
3.申请人办理商品分期的交易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 元,其他分期支付渠道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分期支付金额为单笔交易金额,且不得修改;可申请商品分期的最高额度以系统实际测评结果为准。
4.商品分期仅限用于消费用途,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非法手段套取现金、优惠等,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机构规定禁止进入的其他领域,否则中原银行有权采取相关管控措施和
追回申请人已享受的优惠。
5.申请人成功办理商品分期后,商品分期金额及已入账未偿还分期利息会占用信用卡可用额度;申请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金额逐步释放。
(二)期数与利率
1.申请人申请商品分期业务时,可选择 3/6/9/12/18/24 期等多 种分期期数(每期为一个月),具体分期期数选择范围以中原银行提 供的期数为准(中原银行有权根据不同申请渠道开放不同申请期数)。商品分期每期利率为 0%-0.8% , 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 0%-15.38%(单利),实际分期期数及利率以申请人分期支付时页面 展示的利率为准,折算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 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因素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 述年化利率。涉及的信用卡其他费用标准详见《中原银行信用卡(个 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和《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2.申请人在分期支付交易成功后,中原银行将商品消费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第三方商户,并在申请人信用卡未出账单中列示相应的商品消费金额,商品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根据分期期数按月计入信用卡账单。
3.申请人如办理多笔商品分期,各笔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将单独计算并相加计入账单中。
4.申请人成功办理商品分期后,不得撤销,不得对申请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5.商品分期利息收取方式为分期收取。分期利息自完成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起,根据分期交易期数按月计入账单,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每期利率。
6.商品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自完成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起,根据分期交易期数按月计入账单,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7.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以及应还分期利息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到分位,差额在下一期进行调整。
(三)不能办理分期的交易
溢缴款、临时额度、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预授权交易及监管机构和中原银行规定的其他不可办理分期的交易。
(四)还款
1.申请人承诺按照中原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对账单列示金额全额还款,中原银行有权按照本约定条款及《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约定向申请人计收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
2.申请人可通过中原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或者客服热线 95186 申请提前还款(仅可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剩余所有分期款项),并在指定信用卡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经中原银行核准并扣划完毕后,方可提前终止商品分期业务。申请人提前还款的申请一经中原银行核准不可撤销。非经中原银行核准,申请人存缴的超出当期账单金额的款项视为溢缴款项,不视为提前还款申请,不用于提前清偿商品分期业务项下所欠款项。
3.申请提前还款的,则申请人须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分期本金及已入账未偿还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剩余未还分期本金金额的 3%。
4.申请人若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账户,应按提前还款并清偿完毕所有应还款项后,再提出注销申请。
5.申请人的信用卡若已至有效期,无论是否获得卡片续期,已办理的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
6.申请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配送及售后服务等事宜均由第三方提供,中原银行仅提供信用卡分期支付服务,与第三方之间无代理、经销或担保关系。若申请人与第三方之间就商品或服务的买卖、价格、质量、送货、退货、换货、运费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应与第三方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继续偿还所欠分期债务。前述争议不影响中原银行对申请人所欠分期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申请人不能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中原银行的分期债务。
第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中原银行有权对持卡人商品分期的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决定是否通过持卡人的商品分期申请及分期金额。
2.已成功申请商品分期项下的交易仅支持全部退货退款,若发生全部退货退款,中原银行将终止本交易的分期业务,中原银行将分期本金总额和已收取的分期利息(如涉及)返还至申请人原交易账户,未收取的分期利息不再计收。
3.中原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基础条件变化、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的变化或出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之目的,对本约定条款、服务价格、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等进行调整或变更,中原银行将就调整或变更内容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提前予以公告,该等调整或变更自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如申请人不接受该等调整或变更,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
按照约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申请人同意该等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内容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本约定条款另有约定外,商品分期业务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执行。
申请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
(1)申请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的;
(2)申请人存在洗钱、出卖、出租银行卡等行为的;
(3)申请人信用卡因逾期 90 天以上或被取消(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被停卡或申请人主动要求信用卡停卡)、管制、催收、冻结、终止等原因而处于异常状态的;
(4)申请人未按期偿付本约定条款或信用卡账户中任何应付款项;
(5)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未继续履行本约定条款、申请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能履行本约定条款,申请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约定的;
(6)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破产、出现其他丧失偿债能力情形、出现或可能出现其他无法或不能履行其在本约定条款、《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或《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项下义务和责任情形的;
(7)申请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中原银行认为其信用程度降低的事件的;
(8)申请人使用信用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约定条款、
《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原银行信用卡(个
人卡)章程》或中原银行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
(9)申请人违反本约定条款或与中原银行的其他合同或约定条款项下发生违约事件的。
中原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宣布申请人的分期债务于上述事项发生之时立即全部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分期债务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2)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申请人使用中原银行信用卡。中原银行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同意中原银行冻结及扣划其在中原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中原银行的债权或赔偿中原银行的经济损失。如需冻结及扣划申请人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申请人同意中原银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中原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中原银行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申请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申请人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申请人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申请人活期账户。中原银行强制结汇或扣划申请人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的,视为申请人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或提前兑付理财产品。中原银行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有权宣布申请人与中原银行各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或细则项下债务立即到期,采取或变更资产保全措施。
第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约定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约定条款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2.中原银行与申请人在履行本约定条款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中原银行住所地或合约签署地(合约签署地是指申请人申领指定信用卡时签署信用卡申请表的中原银行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原银行住所地、中原银行分支机构住所地或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六条 通知与送达
申请人同意将户籍地址或在信用卡及商品分期申请信息填写的现居地址、单位地址或在信用卡申请时填写的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作为本约定条款履行中(包括但不限于中原银行催收等)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的送达地址,并同意中原银行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可选择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方相关系统显示成功发送时视为送达(非因发出方原因导致发送失败的,则发出方发出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传真时视为送达)。
第七条 附则
1.申请人承诺:申请办理本业务前,申请人已认真阅读本约定条款内容,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加粗的内容。
如对本约定条款有疑问的,申请人应在申办本业务前向中原银行网点或致电 95186 进行详细咨询。申请人签署本约定条款即视为申请人对本约定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
意遵守以上条款,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本约定条款自申请人在移动终端点击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
《中原银行信用卡商品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