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 24 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 B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 24 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 B
第一条 保险责任
x附加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受其雇佣期间于境内遭受意外事故而致非工伤身体伤害(包括因此而引起的死亡),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的本条款项下承保项目及责任限额为限,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意外医疗费补偿
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承担的其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需要治疗而向医院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住院费、救护车费、X 光检查、药费和医疗用品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牙科诊治、护理、修复或整形费用,除非是因意外而损害健全及天然之牙齿所必需的诊治费用。
(2) 意外误工费用补偿
x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遭受意外事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保险人以约定的月工资乘以保险单所载的月工资赔付比例为基数,按其实际停工月数计算给付停工留薪期间补偿金额(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停工天数计算,每月按 30 天计算)。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障项下月工资赔付比例与最高赔偿月数同主险项下误工费用补偿。
(3) 意外住院补偿
x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需住院治疗,保险人依保险单所载的每人每日住院给付金额,按其实际住院日数计算给付金额,每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的天数为限。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偿项下每人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及每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总赔偿日数同主险项下住院补偿。
(4) 意外伤残补偿
x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 12 个月内造成身体永久残疾后,保险人根据诊断证明参照附页《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伤残补偿比例,以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为基数,按保险单所载比例计算给付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赔偿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赔偿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赔偿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赔偿金。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致成上述伤残评定标准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且不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时,保险人将给付各项意外伤残疾赔偿金之和,但以本项赔偿限额为限。
(5) 意外身故补偿
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的 100%给付赔偿。
就同一意外事故,若被保险人就同一工作人员向保险人申请意外身故补偿前曾于本条款意外伤残补偿项下获得赔付,则应给付的身故补偿金为扣除已获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如有)。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者任何直接或间接、完全或部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内战、革命或其他战争行为,或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2.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从事犯罪活动、违反治安管理、斗殴或因拒捕而致伤害;
3.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4.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服军役,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5. 腐败物质或细菌之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脓肿者除外;
6. 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但由意外伤害所引致者除外;
7.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因药物过敏,或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任何非必要的手术,或因医疗事故所致的身体伤害;
8. 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工作人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工作人员的身体伤害或发生事故;
9. 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挑衅或故意伤害他人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0.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进行潜水、登山、滑水、滑雪、滑冰、滑板、滑翔、跳伞、 攀岩、蹦极或其它类似的极限运动,或进行探险活动,或进行摔跤、柔道、空手 道、跆拳道、拳击或其他类似的搏击运动,或进行需要经过特别训练的特技表演,或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专业的体育运动,或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 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三条 特别条款
1. 索赔证明资料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如无特别说明,所有证明材料均为原件):
(1) 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 雇佣关系的证明资料;
(3) 司法鉴定机构或三甲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如发生伤残);
(4) 证明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相关付款凭证;
(5) 发生相关费用的票据;
(6) 病历记录和出院小结等住院证明(如入住医院);
(7) 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如有);
(8) 保险人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 危险状况及失踪
如果由于本条款所承保之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处于某种危险状况下,并因这一危险状况导致可赔付之损伤事项,则该损伤事项可依照本条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乘坐飞机或其他陆地或水上交通工具时因该工具消失、沉没、毁坏而遭受意外事故致失踪,后经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补偿金。若于日后发现该工作人员生还,被保险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补偿金于一个月内返还保险人。
3. 申请赔偿的通知期限
除另有约定,如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若为其它身体伤害,则应自保险事故发生日起四十五天内,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递送索赔通知。
4. 赔偿通知的充分性
索赔通知应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递交给保险人,且该通知应包括被保险人工作人员身份情况的证明。
5. 医疗体检
于申请赔偿期内,保险人有权随时要求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作身体检查。倘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而致死亡,除非法律禁止,保险人有权要求且由保险人负担费用解剖验尸。
第四条 定义
x保险条款中出现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1. 永久残疾:是指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而致伤害,并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虽经治疗,但机能仍然完全或部分丧失。
2. 战争:是指因任何原因引致两个或多个国家之斗争;或主权之争引起之武装冲突;或不论宣布与否的公开敌对活动;或由统治者批准而在各个国家间存在 1)和平 关系之中断和 2)激烈之暴力争夺之状况。
3. 内战:是指同一国家或民族内之公民互相对抗、毁灭之战争。
4. 恐怖主义行为:系指同时具备如下特点之活动:
(1) 该活动是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之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非法使用武力或危害人的生命或有形财产的非法行为。
(2) 该活动是由个人或组织实施,无论该活动是单独行动,还是代表组织或是与组织有关的行动,但该活动不包括(无论是合法的还是事实上存在的)执政政府的行动。
(3) 该活动旨在:
i. 威胁或逼迫平民,或
ii. 破坏政府或国家的经济,或
iii. 通过威胁或逼迫的方式推翻或影响合法的或事实上存在的政府
管理,或
iv. 通过大规模摧毁、暗杀、绑架或扣押人质的方式影响政府管理。
附: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 级 | 项 目 | 残 疾 程 度 | 最高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100% |
第二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75% |
第三级 |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50% |
第四级 |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五级 | 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 20% |
第六级 | 三十三一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七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 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 13)丧失的 | 10% |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 2000 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 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除本附加险条款上述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