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招商局慈善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招商局慈善基金会章程》、《招商局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招商局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及监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关联方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租赁;
(四)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五)由关联方为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六)授权许可协议。
第七条 本办法禁止由基金会向任何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500 万人民币(含)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由投资评审委员会表决;
(二)500 万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由理事会表决;
(三)以上所有表决,须经无关联关系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方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及时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关联方捐赠;
(三)对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违反本办法以及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成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会议决议当中明确记载持否定或者反对意见的成员可以免责。
第十三条 关联人违反本办法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 2022 年 4 月 8 日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招商局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