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众人寿〔2014〕终身寿险 006 号
合众享赢一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 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1.7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7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投资账户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 5.1
❖ 我们对您支付的保险费会收取一定的初始费用 6.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信息变更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保险责任的终止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投资账户的运作 5.1 投资账户 5.2 投资账户管理 5.3 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 5.4 投资单位价格 5.5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5.6 投资账户的托管 5.7 资产评估日交易的规定 5.8 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5.9 资产处置 6.保单账户的管理 6.1 保单账户 6.2 保单账户价值 6.3 费用收取 | 6.4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7.其他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3 年龄错误 7.4 未还款项 7.5 事故鉴定 7.6 争议处理 8. 释义 8.1 周岁 8.2 有效身份证件 8.3 资产评估日 8.4 现金价值 8.5 毒品 8.6 酒后驾驶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8 无有效行驶证 8.9 交易 |
合众享赢一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投保范围 |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8.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 18 周岁至 65 周岁,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1.2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或者电子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享赢一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主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4 | 犹豫期 |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8.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1.6 | 投保信息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1.7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见释义 8.4)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8.5)。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1)交纳的保险费×105%; (2)保单账户价值。 |
2.2 | 保险期间 |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❹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该基本保险金额为我们正式受理身故保险金申请及收到本主合同3.3 条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交纳的保险费×105%的较大者。 | |
2.4 | 保险责任的免除 |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8.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8.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8.9)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
2.5 | 保险责任的终止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3.1 | 保险金受益人 |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❹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
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失踪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主合同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 1000 元,您可以选择投保的份数并需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
❺ | 投资账户的运作 | |
5.1 | 投资账户 | 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专用投资账户。您投保时我们提供的投资账户见《合众享赢一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投资账户说明书》。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投资账户由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独立会计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 |
5.2 | 投资账户管理 | 在充分保障您利益的前提下,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我们可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规定程序后增设新的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立、关闭投资账户。 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可提前公告后合并或者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在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时,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将投资账户的管理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我们以外的金融机构。 |
5.3 | 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 | 投资账户价值为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该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的资产总额;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指该投资账户运作中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的负债总额,包括所应交付和预估的交易费用、管理费用及法定税费等。 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正常情况下,我们每周至少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 |
我们在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单位价值: 投资单位价值=投资账户价值/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 ||
5.4 | 投资单位价格 | 投资单位价格由我们根据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值确定并予以公布,包括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卖出价是指因投保人投资单位转入转出、退保、保险金给付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卖出价=投资单位价值 买入价是指投保人买入投资单位时所使用的价格,计算公式如下:买入价=投资单位价值 × (1+买卖差价) 买卖差价为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差,以投资单位价值的百分比表示,买卖差价为 0.5%。 |
5.5 |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 我们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前一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 前一日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365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等于投资账户价值。 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于《合众享赢一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投资账户说明书》上载明。 |
5.6 | 投资账户的托管 | 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将投资账户的管理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我们以外的金融机构。 |
5.7 | 资产评估日交易的规定 | 根据监管规定,对投保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使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价格。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见释义 8.10)申请需在资产评估日前提出,并经我们同意后才适合该资产评估日。我们有权规定受理该资产评估日交易申请的截止时间,迟于该截止时间收到的交易申请,我们将在下一资产评估日为投保人进行相关交易。 |
5.8 | 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保证大多数投保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若出现下列情况,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和交易: (1)投资账户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2)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3)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出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情形后,我们履行相应的投资账户资金转换、给付保险金、给付投资账户价值等各项合同义务得以顺延,直至上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情形消失。 |
5.9 | 资产处置 | 您有权按照您所认购的投资单位数量,享有相应的投资账户资产的收益,并分配该投资账户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即投保人投资账户的价值和收益归您所有。 您的投资账户资产与我们的自有资产、其他投保人投资账户资产之间并不存在任何 担保或债权债务关系。 |
❻ 保单账户的管理 | ||
6.1 | 保单账户 | 本主合同项下保单账户是我们为本主合同项下每一投保人设立的单独账户,用以记录每一投保人所持有的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量。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
6.2 | 保单账户价值 | 在任意一个资产评估日,投保人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名下的保单账户中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与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资产评估日的卖出价的乘积。 我们将每个保单年度给您寄送一次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的具体信息。 |
6.3 | 费用收取 | 您应支付或承担下列各项费用: |
初始费用 | 初始费用即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进入保单账户之前我们所收取的费用,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费金额 0.3%的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其具体数额将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 |
退保手续费 | 若您在保险责任生效后前四个保单年度内申请退保,我们将收取一定比例的退保手续费,该手续费将直接从您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退保手续费为您退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各保单年度的退保手续费率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1保单年度 第2保单年度 第3保单年度 第4保单年度 第5保单年度 及以上 退保手续费率 5% 4% 3% 2% 0%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的前十五日,您申请退保我们不收取退保手续费;从第十六日开始,您申请退保,我们按具体手续费率收取退保手续费。 | |
6.4 |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 我们收到您的保险费并根据本主合同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保险费将进入投资账户,用于购买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 您名下投资账户中买入的投资单位数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买入的投资单位数=进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金额÷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我们将您交纳的每一笔保险费按照您选择的投资方式买入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我们收到保险费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 |
❼ | 其他事项 | |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本主合同解除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7.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3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给付保险金。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本主合同生效超过 2 年的,我们将参照本条第(1)款处理。 |
7.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5 | 事故鉴定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
7.6 | 争议处理 |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2)种方式处理争议。 |
❽ | 释义 | |
8.1 | 周岁 |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8.3 | 资产评估日 | 本主合同所称的资产评估日是指我们为计算保单账户价值,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 估的基准日。资产评估日由我们确定。 |
8.4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手续费的金额。 |
8.5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8.8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9 | 交易 | 指由于保险费分配导致的买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或由于保险金领取、解除合同等所导致的卖出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时,在资产评估日发生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买卖。 |
合众享赢一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投资账户说明书合众稳健收益型投资账户
一、投资目标
该账户投资目标是基本保持本金稳妥和有限的风险预算约束下,追求稳健的投资回报和项目投资带来的良好收益机会。该账户适合于在中低风险下积极争取稳健成长收益的投资者。
二、投资范围
该投资账户的主要投资品种为银行存款、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保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并可通过参与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回购增加投资组合的杠杆。
三、投资策略
该账户债券的投资重点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与企业债,通过债券投资获得稳定收益。在具体投资中,通过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和杠杆比例的变化来应对市场利率变化,在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或下降时,缩短或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并降低或提高组合的杠杆比例,同时通过调节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来应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期限结构的变动。在债券品种的选择上,偏重于信用产品,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投资收益率较高的信用品种,通过对不同公司信用产品的深入分析,获取研究所创造的价值,在做好利率走势研判的同时,获取较为确定的信用利差收益。
该账户还将通过配置一定比例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组合收益。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我司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以及信托计划制定了严格的甄选标准。
四、风险收益特征
该账户属于较低风险、收益适中型账户,适合于追求长期稳健回报具有中低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
五、投资风险
该账户的主要投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风险及基金市场风险等风险。
六、信息披露
该账户设立后,我公司将按照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就本投资账户的估值方法等信息作公开的信息披露。
七、资产管理费
由于客观原因我们保留调整资产管理费的权利,但是调整后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2%,目前收取标准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