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版本号:SPDB202212 客服/投诉热线:95528
编号:
个人借款合同
(适用于线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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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
(适用于线上业务)
特别提示
为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确认同意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提示,如有疑义可拨打本行客服热线 95528 向本行客服人员咨询。
一、请仔细阅读以下合同文本,特别注意核对您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包括利率执行和调整方式)、以及您所选定的还款方式是否正确。
二、您已经确保您提交给银行及通过合作机构向银行提供的有关信息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三、您已仔细阅读本《特别提示》,且您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内容和表述已完全准确理解。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在线签署本合同并承诺履行本合同。
四、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不理解之处,请暂缓在线签署本合同,您可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关客服人员咨询。
个人借款合同
(适用于在线业务)
贷 款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借 款 人: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鉴于:
借款人申请个人人民币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
1.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品种、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第 12.3 条的约定。
1.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详见本合同第 12.4 条的约定,不得挪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二条 贷款期限、利率及计息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 12.5 条的约定,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的实际发放日起算,具体以贷款人系统会计记账日期为准。
2.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
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
天数×日利率]
2.3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为本合同第 12.9 条约定的每期还款日。
2.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合同第 12.6 条约定的利率计算执行。本合同利率是否调整及调整方式应按本合同第 12.7 条的约定执行。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2.5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详见本合同第 12.12 条的约定。
2.6 除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计算方法为“单利法”。利率计算方法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第三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3.1 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贷款人无任何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3.1.1 借款人已提交贷款人要求的所有信息资料并获得贷款人认可;
3.1.2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已合法地签署并生效;
3.1.3 担保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财产登记凭证、权属证明、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付贷款人占有;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财产交付贷款人占有;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贷款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并合法有效;
3.1.4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贷款人要求);
3.1.5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等的银行账户;
3.1.6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证与▇▇是真实的,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或未发生借款人与合作机构的违约事件等以及其他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3.1.7 未发生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动、或政府宏观货币政策变动、或国家政策对信贷额度进行管控或限制;
3.1.8 贷款人提出的其他条件。
贷款人有权豁免上述一项或多项条件,且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第四条 贷款发放及支付
4.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按本合同第 12.8 条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1.1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支付约定具体如下: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账户(详见本合同第 12.8 条的约定),支付条件为借款人在线签署本合同并
(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若贷款人要求)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借款
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对象账户的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支付委托,贷款人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4.1.2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在线签署本合同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即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详见本合同第12.8 条的约定)内,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的上述划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4.2 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确认同意后的九十天届满时仍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借款合同。
4.3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因使用该贷款资金与他人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五条 还款
5.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 12.9 条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每期还本付息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本合同约定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每期还本付息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本合同约定采用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每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期利息 = 期初贷款剩余本金×期利率。
上述还款方式项下计算公式中的“期”和每期还款日详见本合同第 12.9 条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随▇▇的,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5.2 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公历概念)约定还款日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具体为,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小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 2.2 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大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将分为一期的应还利息及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分别计算,其中:一期的应还利息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利息,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 2.2 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等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即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还利息。
5.3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的早上零点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双方约定的还款账户中,还款账户详见本合同第 12.10 条的约定。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
5.4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变更合同、约定新的还款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但因借款人与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第 5.3 条已约定的还款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一本通存折遗失或到期而变更卡号/存折号,则贷款人无需与借款人签署变更合同,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从该变更后的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
5.5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通过还款账户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5.6 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未还贷款本息的逾期罚息,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7 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贷款人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合同约定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作的调整,借款人须无条件照此履行。
5.8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事先向贷款人在线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且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12.11 条的约定收取违约金。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9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计收提前还款日之后的贷款利息。
第六条 债权担保
6.1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及担保合同(如有)的约定,具体担保内容详见担保人与贷款人签署的担保合同。
第七条 保证与▇▇
7.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人▇▇和保证如下:
7.1.1 借款人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7.1.2 借款人在此保证,在确认同意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其所出具的对外进行贷款支付、涉及借款人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7.1.3 借款人在此保证其确认同意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确认同意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7.1.4 借款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
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件;并且,借款人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贷款人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 义务。在发生前述事件时,借款人应当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
5 个银行营业日内通知贷款人。
7.1.5 借款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 5 个银行营业日内通知贷款人。
7.1.6 借款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并有效。
7.1.7 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要求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保证不挪作他用。
7.1.8 借款人确认,贷款人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无须征得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同意,借款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担保人(如有)应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7.1.9 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已将本合同在贷款人营业网点、电子渠道进行公示。
7.1.10 借款人保证申请贷款、签署、履行本合同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约事件
8.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8.1.1 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或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或用于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其他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8.1.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8.1.3 借款人提供(向贷款人直接提供或通过合作机构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息资料;
8.1.4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财产状况的;
8.1.5 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8.1.6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等签订有损贷款人
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8.1.7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以任何方式向抵/质押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在抵押财产上再行设置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或其他任何担保或优先权利,或将抵押财产出租、转让、赠与、出售、交换、抵销给任何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方无偿使用,或将抵押财产隐匿、搬离、拆除、毁损或进行违法添附等其他任何处置;
8.1.8 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之间所确认同意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约定的;
8.1.9 借款人或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8.1.10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借款合同的;
8.1.1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的;
8.1.12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有关▇▇与保证条款所作出的▇▇与保证的;
8.1.13 借款人家庭财务状态出现重大问题,或所经营的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从而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清偿的;
8.1.14 借款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的;
8.1.15 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在签署的担保文件项下发生违约的。
第九条 违约处理
9.1 当本合同第八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9.1.1 对于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 12.12 条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于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 12.12 条约定的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
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1.2 有权按本合同第 12.13 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并立即执行;
9.1.3 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还款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8.1.2 条违约事件的);
9.1.4 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 8.1.11 条违约事件的);
9.1.5 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贷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 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权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任 一账户中扣划款项以清偿贷款本息、相关费用等所有债务,并通过各种形式向 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如拟扣划账户中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一致的,有权按贷 款人扣划当日所公布的汇率自行换算后扣划,相关风险和损失概由借款人承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权将所得款项选择用于清偿贷款本息、相关费用等。同时,有多笔债权到期未付的,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决定债权的清偿顺序。
9.1.6 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9.1.7 按为本贷款所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9.1.8 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费用
10.1 借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10.2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本合同中提及的“贷款本息”包含贷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与本贷款或贷款之担保有关的任何未清偿费用。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本合同所称贷款“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
本合同项下还本付息日指分期还本/付息的每期还款日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日期。
11.2 若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更且根据该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必须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贷款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本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1.3 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即授权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在借款人与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获得的与授权人有关的信息,包括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个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本合同履约信息、违约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同时,授权人亦授权贷款人在上述期间有权向上述数据库查询授权人的全部信息及信用报告。
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即授权人同意并授权:(1)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办理贷款所必须,收集、存储、使用授权人基于本贷款提供给贷款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中填写的个人信息、经授权人授权同意后,贷款人从其他第三方查询到的授权人个人信息;(2)当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为清收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贷款情况信息(其中包括授权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贷款信息、信用信息等个人信息)提供给逾期清收机构;(3)贷款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给任何第三方,并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授权人为本合同之目的向贷款人提供的任何信息)披露给受让方(包括意向受让方)、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合作机构。
贷款人对授权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要求前款第三方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构另有规定外。
11.4 ▇▇自律条款 借款人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贷款人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贷款人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11.5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由本合同 12.14
条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6 通知: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电报、传真和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以安全的形式发出,在邮件加盖邮递或承运章后三日,即视为已送达。
11.6.1 本合同各方同意在本合同填写及在贷款人预留的其他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箱、微信、QQ 等经各方提供或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均可视为接收其他方相关文件或司法机关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诉讼、仲裁文书(如有)(以下统称为“文书”)。
11.6.2 各方确认提供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 5 个银行营业日内书面通知签约各方,否则对其他各方不生效(但贷款人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告)。如违反本合同约定,使其他方或司法机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送达不成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1.7 本合同自借款人在线确认同意即视为签署本合同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1.8 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合同要素条款
12.1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授信额度,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ⅹ):
□向贷款人直接申请
□向贷款人的合作机构提出申请,由合作机构推荐。
本合同的合作机构为: 。
借款人授权合作机构将本人在合作机构上的个人信息提供给贷款人,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通过合作机构将贷款审核相关信息反馈给借款人。
12.2 借款人与贷款人确认(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ⅹ):
□本合同系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确认同意的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个人授信合
同》(适用于线上业务)的附属业务文件,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属于《个人授信合同》(适用于线上业务)项下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如有)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 本合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独立的业务文件,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属于双方签署的《个人授信合同》(适用于线上业务)项下最高额担保合同(如有)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12.3 本 合 同 贷 款 品 种 为 , 贷 款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大写: 元)。
12.4 本合同贷款用途为: 。
12.5 本合同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6 本合同贷款利率为(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ⅹ):
按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期限)贷款
□
市场报价利率(LPR)□+ □- BPs 计算,若计算后利率小于 0%则按 0%执行。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可通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查询)。本合同贷款执行利率为 %。
□ 按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BPs 计算,若计算后利率小于 0%则按 0%执行。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可通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查询)
□ 其他约定
12.7 本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方式为(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ⅹ):
□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利率调整日为每年 1 月 1 日,自利率调整日开始调整利率,以利率调整日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本合同约定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数,本合同 12.6 条约定的利率加减点数和计算方式不变。
□ 其他约定
12.8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按下列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 (1)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以下交易对象账户:
交易对象户名为
账号/存折号/卡号为
开户银行为
支付金额为不超过(币种金额)
□(2)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以下约定账户内:开户银行:
账号:
户名:
12.9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为(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ⅹ):
□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
□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
□ 其他还款方式:
上述还款方式项下计算公式(详见本合同第 5.1 条)中的“期”是指 个月
(如:以每 2 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 12 个月);每期还款日为 。
12.10 本合同项下约定还款账户为:
开户单位:
账号/账户名称:
户名:
12.11 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有关提前还款的其他约定(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
ⅹ):
□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 有关提前还款的其他约定:
12.12 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利率为:
(1)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 %执
行;
(2)挪用贷款的挪用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 %执行。
12.13 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日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并立即执行。
12.14 本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
□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受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本合同签订地为: 。
12.15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2.16 其他约定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