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君x人寿[2015]年金保险 006 号
君xxx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基本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利益给付限制
2.5 保险期间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保险金申请时效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解除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8.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8.3 未还款项
8.4 合同内容变更
8.5 地址变更
8.6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本公司
9.2 保单年度
9.3 周岁
9.4 特殊群体
9.5 基本保险金额
9.6 醉酒
9.7 斗殴
9.8 毒品
9.9 管制药品
9.10 酒后驾驶
9.11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9.12 无有效行驶证
9.13 机动车
9.14 助动交通工具
9.15 恐怖活动
9.16 现金价值
9.17 保险事故
9.18 不可抗力
9.19 法定身份证明
9.20 约定利率
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君xxx年金保险条款
1 |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 9.1)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君xxx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9.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
1.3 | 投保范围 | 投保人:凡年满十八周岁(见 9.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二十八天至七十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1.4 | 犹豫期 | 自投保人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特殊群体(见 9.4)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主险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生 存且本主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所交保险费的1%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所 |
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本主险合同效力终 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满期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 9.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
2.2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见 9.6)、斗殴(见 9.7)、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8)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9.9);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0)、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12)的机动车(见 9.13)、助动交通工具(见 9.14);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见 9.15)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8)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2.3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4 | 未成年人身故利益给付限制 |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2.5 | 保险期间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 险期满日的 24 时止。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见 9.17)发生之日起 7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9.18)导致的迟延除外。通知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原因、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生存保险金申请 |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见 9.19); (3) 与保险金的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申请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法定身份证明;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 ||
满期保险金申请 |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 (3) 与保险金的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做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处理。 |
3.6 | 保险金申请时效 |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采取一次性交付方式。 |
5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保证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保证现金价值的金额基于保单年度末金额根据合理的方法计算而得,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
5.2 | 保单贷款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贷款。本次贷款的金额加上未 偿还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9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 |
个月,贷款利率按投保人申请贷款当时本公司确定的约定利率(见 9.20)执行, 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保单贷款须填写保单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保险费交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 | ||
6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
6.1 | 效力中止 |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
6.2 | 效力恢复 |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应本公司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7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7.1 | 合同解除 |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
8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主险合同或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 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8.2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
8.3 | 未还款项 |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4 | 合同内容变更 |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主险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
8.5 | 地址变更 |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8.6 | 争议处理 | 本主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9 | 释义 | |
9.1 | 本公司 | 君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2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9.3 |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周岁,不足 1 年的不计。 |
9.4 | 特殊群体 | 特殊群体主要针对部分年长、残疾、低收入者设定,本公司对特殊群体的认定以 各地方保险监管机构的统一规范标准为依据。 |
9.5 | 基本保险金额 |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用以计算保险金数额的基数。 |
9.6 | 醉酒 |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9.7 | 斗殴 |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
9.8 | 毒品 | 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索赔当时政府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9.9 | 管制药品 | 指在索赔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
9.10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11 |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9.12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
9.13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轮式车辆,并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 |
9.14 | 助动交通工具 | 指依照行驶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须办理驾驶许可证、照,行驶许可证、照或其他相应准驶证、照的助动交通工具。 |
9.15 | 恐怖活动 | 指恐怖分子制造的任何危害社会稳定、危及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爆炸、袭击、劫持(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
9.16 | 现金价值 | 一般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主险合同时,由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
还的那部分金额。 | ||
9.17 | 保险事故 | 指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9.18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9.19 | 法定身份证明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9.20 | 约定利率 | 本主险合同所列明的利率按本公司每年参照 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 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
君xxx年金保险现金价值表
(以趸交 1,000 元保险费为计算单位)
保险期限 10 年
保单年度末 | 投保年龄 | |||
0-45 岁 | 46-55 岁 | 56-65 岁 | 66-70 岁 | |
1 | 1009.57 | 1009.84 | 1010.10 | 1010.85 |
2 | 1082.04 | 1082.19 | 1082.19 | 1082.24 |
3 | 1125.61 | 1125.92 | 1126.21 | 1127.24 |
4 | 1160.55 | 1161.10 | 1161.84 | 1164.38 |
5 | 1196.90 | 1197.79 | 1199.21 | 1203.93 |
6 | 1234.71 | 1236.08 | 1238.46 | 1246.22 |
7 | 1274.06 | 1276.04 | 1279.73 | 1291.64 |
8 | 1315.00 | 1317.78 | 1323.22 | 1340.68 |
9 | 1357.60 | 1361.38 | 1369.12 | 1393.92 |
10 | 1401.92 | 1406.96 | 1417.68 | 1452.08 |
君xxx年金保险保险费率表
(以趸交 1,000 元保险费为计算单位)
投保年龄 | 基本保险金额(元) |
0 至 45 岁 | 1,391.92 |
46 至 55 岁 | 1,396.96 |
56 至 65 岁 | 1,407.68 |
66 至 70 岁 | 1,44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