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持卡人協議
以下條款及細則將規管您使用信用卡(參考下述定義)及其相關服務。您在使用任何信用卡或任何其相關服務前,請仔細閱讀本協議,並確保您完全明白所有條款及細則。一經使用此信用卡、信用卡賬戶(參考下述定義)、信用卡賬戶號碼(參考下述定義)或任何其相關服務,即表示您已接納所有條款及細則並願意受該等條款及細則之約束。
若您不希望受以下條款及細則所約束,則請立即將信用卡剪成兩半並退回給我們或(祗限網上信用卡(參考下述定義))您必須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的書面通知我們終止信用卡賬戶。我們在實際收到該信用卡或通知後,有關您終止信用卡及信用卡賬戶方被視為有效。
1. 定義
在本協議內,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否則:
- 「本協議」(Agreement) 指本華僑xx信用卡持卡人協議及我們對其不時作出之修訂、訂定、補充或替代。
- 「自動櫃員機」(ATM) 指可進行銀行交易的自動櫃員機或自動提款機或終端機。
- 「銀行集團公司」(Bank Group Company) 指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或有關控股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間接子公司,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即一家由任何前述者持有股權的公司),並須包括每家有關公司的繼承人和受讓人。
- 「信用卡」(Card) 指由我們不時發出的所有信用卡,不論是否含有信用卡組織之標誌(包括但不限於各類之聯營卡及網上信用卡),不論是主卡或附屬卡。
- 「信用卡賬戶」(Card Account) 指主卡持卡人按本協議以其名義在我們開立及持有之賬戶。
- 「信用卡賬戶號碼」(Card Account Number) 指由我們編配與持卡人之賬戶號碼,以便其進行信用卡交易,而有關賬項亦可於信用卡賬戶下結算。
- 「信用卡組織」(Card Association) 指發卡行及收單行的組織,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卡及其他執行信用卡組織功能的實體。
- 「信用卡交易」(Card Transactions) 指任何使用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號碼或信用卡賬戶而進行的購物及/ 或服務消費、結餘轉戶或現金透支;或根據本協議提供之服務而進行的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網上信用卡交易),及一切收費與利息,不論有關收費與利息是否已獲持卡人授權。
- 「持卡人」(Cardholder) 指我們以其名義發出壹張或多張信用卡的任何人仕,並包括主卡持卡人及任何附屬卡持卡人,以及他們之私人代表及合法繼承人。
- 「綜合信用額」(Combined Credit Limit) 指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如有)根據結單上所標明就信用卡賬戶下之最高可結欠綜合金額。
- 「信用額」(Credit Limit) 指持卡人根據結單上所標明就信用卡賬戶下個別的信用卡的個人分別可享有的最高可結欠金額。
- 「香港」(Hong Kong)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最低付款額」(Minimum Payment) 指我們在相關之結單或其他方式不時完全酌情規定、並通知持卡人須於每個到期付款日或之前還予我們之金額。
- 「總結欠」(New Balance) 指我們於有關結單上所列出持卡人在任何一個月內因信用卡交易而欠下有關信用卡賬戶之未清償結欠餘款或結欠款項。
- 「到期付款日」(Payment Due Date) 指持卡人到期應償還總結欠予我們之日期。
- 「人仕」(person) 包括任何個人、法團、商號、公司、合夥商行、社團或其他組織。
- 「私人密碼」(PIN) 就持卡人而言指由我們發予持卡人的個人鑑別密碼,使持卡人能使用自動櫃員機或某些終端機發出交易指引,包括持卡人其後自行更改之私人密碼。
- 「主卡」(Principal Card) 指我們發予主卡持卡人的信用卡。
- 「主卡持卡人」(Principal Cardholder) 指以其名義申請主卡及開設信用卡賬戶並獲我們接納之人仕。
- 「附錄表」(Schedule) 指由我們不時規定、更改及修訂之「信用卡費用及收費附錄表」。
- 「結單」(Statement) 指由我們每月發予持卡人之信用卡賬戶月結單,單上列明截至該結單日持卡人須對我們承擔之財務責任,以及我們不時認為應發放之資訊。
- 「附屬卡」(Supplementary Card) 指我們因應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之共同要求而向其後者所發出之信用卡。
- 「附屬卡持卡人」(Supplementary Cardholder) 指獲我們發給附屬卡之人仕。
- 「終端機」(Terminals) 指任何可發出交易指示的自動櫃員機,撥號終端機、電子數據記錄終端機、銷售點終端機及其他終端機。
- 「交易指示」(Transaction Instructions) 指不論以任何方式使用信用卡直接或間接(不論是否透過其他人仕) 給予我們進行一項交易之任何指示。
- 「網上信用卡」(Virtual Card) 指任何由我們不時編配之信用卡賬戶號碼 (惟並無實質發出一張可見之信用卡),可屬主卡或附屬卡。
- 「網上信用卡交易」(Virtual Card Transaction) 指透過互聯網、電話、傳真、郵購或其他我們不時決定之方法(按情況而定),使用網上信用卡而進行購物及/ 或服務消費,不論其是否已獲持卡人授權。
- 「我們」(we) 及它的衍生物指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其繼承人及承繼人,及/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採用本協議於作為持卡人及該公司的協議。條款及附件標題只作方便參考之用,但所有附件則屬本協議之整體部分。
2. 信用卡
發卡
2.1 我們可完全酌情發出主卡予主卡持卡人。我們亦可完全酌情發出附屬卡予經由主卡持卡人提名的人仕。確認收妥信用卡
2.2 持卡人在進行任何信用卡交易之前,須根據我們不時規定之方法確認其收妥信用卡。
簽署
2.3 持卡人需要在收到信用卡後立即在持卡人簽署欄上簽署(網上信用卡除外)。持卡人須負責一切因由他沒有遵守本條款2.3而引致之損失或後果、經濟或其他損失。
信用卡是我們的資產
2.4 信用卡乃時刻屬我們所有及不可轉讓予他人。持卡人切不可將信用卡作為任何用途之抵押品。持卡人須在我們要求時立即歸還信用卡予我們,儘管信用卡上的有效日期尚未屆滿。
使用信用卡
2.5 當每位持卡人第一次使用其信用卡時,即表示持卡人已接納本協議內的條款及細則。
2.6 持卡人須以我們滿意之方式持有及運作信用卡賬戶。
2.7 每位持卡人承諾在任何時刻對一切處理信用卡及與我們之間的交易方面本著真誠行事。
2.8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須根據本協議內所載之條款及細則及其他適用之條款及細則。尤其於海外提取現金透支及其他服務須受我們不時規定的進一步要求所約束。
2.9 我們有權不接納持卡人任何與信貸融通或服務有關的任何申請。保護信用卡及私人密碼
2.10 持卡人切勿容許任何人仕使用其信用卡、信用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
2.11 持卡人須全權負責時刻妥為保管其信用卡、信用卡賬戶號碼及私人密碼。
2.12 持卡人須負責一切因由他沒有依據或遵守條款2.10及2.11辦法處理或延誤處理之損失或後果、經濟或其他損失。
2.13 當私人密碼提供予持卡人後,私人密碼將保持生效直至我們取消信用卡。持卡人須將信用卡之私人密碼保密,更可隨時根據我們指定的方法更改其私人密碼,一經更改後新私人密碼立即生效。
2.14 若私人密碼一旦發現遺失、被竊或外洩予任何人仕,持卡人須立即以書面或電話(我們可能要求持卡人以書面確認其提供之任何資料詳情)通知我們。在不影響條款10所述我們的權利之情況下,倘我們尚未收到按此條文所規定提供之書面資料,一切涉及任何人仕使用私人密碼進行提款、轉賬及/或交易(不論其是否已獲持卡人授權),均對持卡人具不可推翻之約束力。
2.15 倘持卡人之私人密碼不論因任何原因洩漏予他人或被他人使用,持卡人須完全獨力承擔一切損失或後果、經濟或其他損失、並須對因此而引致我們的一切損失
向我們作出悉數賠償。使用信用卡的限制
2.16 持卡人須遵守不得以信用卡用作付款予任何非法交易用途,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在香港或其他法律管轄區域內以任何形式進行之非法賭博活動(經互聯網、網上或
其他方式)。持卡人須負責一切因由他沒有依據或遵守本條款2.16而使其蒙受或產生之損失或後果、經濟或其他損失、並須對因此而引致我們的一切損失向我們
作出悉數賠償。
在自動櫃員機或其他終端機使用信用卡
2.17 持卡人可藉著我們不時為持卡人提供之信用卡及私人密碼操作我們指定或提供之自動櫃員機和其他終端機而獲得服務。
2.18 透過該自動櫃員機或終端機使用信用卡均須受當時適用之「華僑永亨自動櫃員機卡服務」的所有條款及條件規限,有關規則載於「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連同其不時適用的修訂和補充。即使持卡人實際並不知悉華僑永亨自動櫃員機卡服務的條款及細則,上述之條款及細則仍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2.19 我們對在自動櫃員機或終端機使用信用卡所作出之任何信用卡交易之記錄在任何方面均為不可推翻及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滿期、續期或補發信用卡
2.20 除非提前終止,否則信用卡的有效期將直至信用卡上所顯示之月份的最後一日為止。持卡人須在我們的要求下將信用卡退還予我們。如持卡人要求續發或增發
信用卡,我們可酌情按不時以我們認為合適的條款及細則決定向持卡人續發或增發信用卡。如信用卡不獲續期,與信用卡相關之全部未清繳款項將立即到期,並須立即清還。
2.20 如持卡人不論因任何原因遺失或損壞其信用卡,或遺忘其信用卡賬戶號碼,或要求我們補發信用卡,我們可完全酌情按不時認為合適的條款及細則決定(包括但不限於在信用卡賬戶收取手續費或補發信用卡之費用)向發出持卡人補發信用卡。
2.22 如持卡人要求補發信用卡,持卡人必須親身將信用卡交回給我們。附屬卡
2.23 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授權我們將附屬卡、私人密碼及所有有關之通訊及通知寄予主卡持卡人。
2.24 如信用卡賬戶超過一位持卡人,主卡持卡人須完全負責本身及附屬卡持卡人的一切交易和義務。附屬卡持卡人僅須負責本身的交易和義務。
2.25 當使用信用卡進行信用卡交易之總欠額超逾信用額或多張信用卡而進行的信用卡交易之合共總欠額超逾綜合信用額時,主卡持卡人須完全負責合共的總結欠及各xx逾信用額及/ 或綜合信用額的收費。附屬卡持卡人僅須負責其本身的交易及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與信用卡有關之總結欠及各xx逾信用額的收費,如有。我們可決定向主卡持卡人或附屬卡持卡人或雙方追討。
3. 信用卡賬戶
3.1 信用卡賬戶及其有關服務均受「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連同其不時適用的修訂和補充所規限。持卡人可向我們各分行及網頁索取上述之條款及章則。即使持卡人實際並不知悉上述條款及章則,上述條款及章則仍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3.2 我們將為信用卡交易開立一個信用卡賬戶,我們將從信用卡賬戶內提取及誌錄如下各項:
(a) 購買各類物品及/ 或服務;
(b) 使用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或信用卡賬戶號碼進行的結餘轉戶、現金透支或任何其他交易(不論持卡人或其他人仕是否實際上使用該信用卡);及
(c) 根據本協議之一切有關之費用、收費、利息、未清付之款項、成本、支出及其他應付款項。關連人士交易
3.3 每項貸款均按以下基準批出:借款人保證:(a)每項有關貸款,就本行而言,並非:(i)超出《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第155S章)第8部,及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CR-G-9)《對關連人士的風險承擔》,所訂明的法定限度的融通;或(ii)《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1部第2分部所禁止的貸款、類似貸款及信貸交易;(b)借款人,或其任何董事、合夥人、經理或代理人,或其任何擔保人,就任何上述規則、上述條例或監管政策手冊而言,並非以任何方式與本行(或其控權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任何董事、行政總裁、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職員、從事貸款審批的僱員、控權人或小股東控權人、或本行的有關連實體有關、關連或聯繫;及(c)無論如何,借款人並不是銀行的由上述規則所規定的關連一方,及並不是銀行的由上述條例所規定的有關連實體。如在批出任何有關貸款後,前述任何保證不再準確或將成為失實,則借款人承諾將會立即通知本行。
4. 信用額或綜合信用額
4.1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總欠額不得超逾信用額。主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視情況而定,與任何附屬卡持卡人合共使用信用卡之總欠額不得超逾綜合信用額。但我們可在絕對的酌情權下准許作出的交易超逾信用額或綜合信用額及持卡人須負責就該等交易款項及有關收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超逾信用額收費)。
4.2 主卡持卡人可要求我們拒絕准許會導致超逾信用額或綜合信用額的交易。為免生疑問,該要求將適用於主卡持卡人名下的所有信用卡及附屬卡。在該要求生效後,導致信用卡賬戶之欠款超逾信用額或綜合信用額的信用卡交易將不會獲批核。儘管主卡持卡人的要求已被執行,信用卡賬戶在若干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不需要授權亦可進行付款的交易、已獲批核但延遲誌賬的交易及直接由有關信用卡組織授權的交易)仍可能超逾限額而我們可毋須事先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須就該等交易及有關收費及費用負責。
4.3 儘管有本協議有其他相反規定,我們可在絕對的酌情權下不時全權分配、決定、減少、調整、撤銷、取消或增加信用卡賬戶之信用額或綜合信用額,而無須向持卡人發出任何通知。若我們單方面增加信用額或綜合信用額,則須給予持卡人三十天的通知。持卡人須嚴格遵守任何特別分配予他的信用額及/ 或視情況而定分配予他或全部人仕的綜合信用額。此外,持卡人亦可隨時向我們申請要求檢討有關信用額及/ 或綜合信用額,不過我們對此項申請有絕對的酌情決定權。
5. 責任
持卡人的責任
5.1 持卡人須對所有信用卡交易負責,並須承擔我們為執行本協議及/ 或追討持卡人欠我們之款項而引致之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聘用代收欠款的機構之費用),不論是否超逾信貸額及/或綜合信用額及/或不論持卡人是否已在任何消費、結餘轉戶或現金透支單據上簽署,均不應影響我們在本協議之其他條款下的權利。
給予我們的指示
5.2 我們概無責任核實宣稱以持卡人名義作出任何交易指示人仕的身份。除非我們收到任何通知,否則我們均獲授權可遵照我們合理地相信任何交易指示是來自持卡人的指示行事。
5.3 我們合理地遵照條款5.2對任何的交易指示行事,即使其後被發現該指示來自一名未經授權人仕(不論持卡人是否有在任何銷售單據或其他文件上簽署以發出交易指示),我們概不負責。
5.4 每名持卡人均須負責就條款5.2所指的任何交易指示所產生的全部收費,儘管該交易指示依據條款10.2是未經授權的。
5.5 主卡持卡人及每位附屬卡持卡人均同意遵守由其中任何一位人仕所給予我們的指示。為免生疑問,任何在本協議中所指的“指示”,除了其他以外還包括交易指示。
6. 結單
發出結單
6.1 我們將於每月我們決定的某一個指定的日子或相隔的時間,向主卡持卡人(或向主卡及附屬卡持卡人,視情況而定)發出結單。結單將詳細列明總結欠及到期付款日。若從結單日起七天內我們並無收到持卡人通知沒有收到結單,則持卡人將被視為已收妥結單。
6.2 但在下列情況下,我們無須發出結單:(a)自上一張結單後再無交易,或(b)信用卡賬戶於結單日有結餘或少於HK$10之結欠款項。結單之準確度
6.3 持卡人須核對結單上之每項交易資料是否正確,如有錯誤,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我們。倘若持卡人對結單上之交易有所懷疑或發現為未經授權交易,定當立即通知我們。如持卡人於結單發出後六十天內沒有以書面通知我們作出反對,則所有信用卡交易及費用的一切記錄及結單均被視為已核對正確無誤,不可推翻並對持卡人在各方面均具約束力。
7. 付款
於到期付款日付款
7.1 在不影響根據條款11.6我們可行使凌駕性的權利要求閣下立即還款下,除了在本協議所述之所有其他責任以外,持卡人承諾須於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清還結單上所列之總結欠或至少最低付款額。不論任何原因,即使持卡人未能收取結單,持卡人所欠下我們的責任仍然存在。
購物簽賬
7.2 倘若我們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已收妥結單上所列之總結欠之全數金額,則有關購物簽賬交易毋需繳付利息(根據條款7.3所收取的利息除外)。否則,有關之利息將按每日未清償之結欠之餘款按附錄表內之息率計算,並由結單日起開始計算直至全部清還為止。
現金透支及結餘轉戶
7.3 結餘轉戶及現金透支之利息是由交易日開始按附錄表內其各自之息率每日計算,直至全部清還為止。此外,我們亦會按附錄表之規定向每次現金透支交易收取手續費及行政費。
最低付款額
7.4 儘管條款7.2及7.3所述,就結單而言,倘持卡人未能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繳付結單上所列之最低付款額,信用卡賬戶將被視為拖欠狀態,我們將調增有關之息率至拖欠利率並收取最少年息36%或我們不時規定的其他利率,並由該結單以後之第二期結單日起開始計算。直至已清繳所有尚欠之最低付款額後,利息將回復至
正常的息率,並由該付款之下一次結單日起計算。
7.5 如總結欠少於最低收費(由我們不時決定),最低付款額即等於總結欠。為免生疑問,最低付款額應由我們不時根據我們慣常做法決定和指定。逾期付款收費
7.6 倘我們未能於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收到最低付款額,我們將按附錄表之規定向持卡人徵收逾期付款收費。會員年費
7.7 我們會於發出信用卡時及每年之發卡週年日由信用卡賬戶中扣除會員年費。持卡人同意繳付會員年費。倘持卡人提早終止或取消信用卡,任何會員年費將不會退還。若我們提前終止信用卡(除了條款11.2所列之原因外),我們將按比例退還會員年費。
費用及開支
7.8 持卡人同意支付我們因執行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及/ 或追討持卡人之任何欠款而合理產生之一切費用及開支(包括所有法律費用及聘用代收欠款的機構之費用),不論該等費用及開支是在法庭裁決及/ 或法律訴訟之前或之後產生。
服務費
7.9 持卡人同意按附錄表之規定向我們繳付下列費用:
(a) 超逾信用額收費- 總結欠超逾預先批核之信用額及/或綜合信用額。手續費
7.10 我們可按附錄表之規定就補發信用卡收取手續費。其他費用及收費
7.11 在我們可隨時根據條款12.1而不時發出事先通知之情況下,持卡人同意支付任何其他費用及收費。
索取銷售單據及其他文件
7.12 如持卡人要求我們提供銷售單據、結餘轉戶或現金透支單據或結單之副本,持卡人同意按附錄表之規定支付我們就每份文件收取之手續費。暫緩付款
7.13 如持卡人於結單上所列之到期付款日前向我們報告結單有任何錯誤,在不影響我們在條款10中所載之權利下,持卡人可以選擇對爭議的款額暫緩付款,直到
我們完成調查為止。倘持卡人的報告被證實是毫無根據的,持卡人則必須支付該爭議的款額。若我們在調查後證實持卡人的報告是毫無根據的,我們將保留權利向爭議的款項在整段過程(包括調查期間)重新徵收利息或其他費用。我們調查之決定是不可推翻並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全額付款
7.14 只有當我們實際收到全部的有關款項並在沒有受任何抵銷、索償、條件或保留之限制下,持卡人方被免除其付款責任。
7.15 除徵得我們的書面同意外,所有付款須以港幣繳付。倘我們接受以其他貨幣支付,只有實際收到的淨金額(按我們一貫做法轉換貨幣及已扣除所有適用之費用及收費後)會被誌賬入信用卡賬戶內。
以其他貨幣所作的交易
7.16 若信用卡交易以港幣以外的其他貨幣進行,則交易金額將在誌賬入有關的信用卡賬戶前,按照信用卡組織所選擇的國際市場兌換率折算為港幣。信用卡組織的貨幣轉換匯率
7.17 貨幣轉換匯率將根據信用卡組織可從一系列的國際市場兌換率或有關政府強制適用的貨幣兌換率中選擇。由信用卡組織於折算當日所採用的匯率,可能因市場匯
率波動而與簽賬當日的匯率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況下信用卡組織之決定為不可推翻及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有關外幣交易之收費
7.18 對於以銀聯卡所進行的外幣兌換交易,我們將豁免有關之外幣兌換服務收費。儘管如此,我們保留在給予持卡人事先書面通知下收取此項服務收費之權利。
7.19 對於以其他信用卡組織所進行的非港幣信用卡交易(不論在香港或海外進行交易),我們收取之服務收費為有關折算後交易金額的1.95%。我們有權不時對該服務費作出修訂。
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的有關費用
7.20 持卡人在外地或經外國網站消費時,有時候可選擇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此選項屬海外商戶的直接安排,而非由我們提供。持卡人應於簽賬前向該商戶查詢有關匯率及手續費的詳情,因為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所涉及的費用可能會較以外幣簽賬的手續費為高。
7.21 對於以銀聯卡所進行的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我們將豁免有關服務收費。儘管如此,我們保留在給予持卡人事先書面通知下收取此項服務收費之權利。
7.22 對於以其他信用卡組織所進行的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不論交易在外地或經外國網站進行),我們收取之服務收費為有關折算後的交易金額的1%。我們有權不時對該服務收費作出修訂。
付款次序
7.23 對於根據本協議下所收到的付款金額,我們將按以下次序(或其他我們不時全權決定之次序)運用或用以償付:
(a) 首先:上期結單上之最低付款額;
(b) 其次:由現金透支引發之所有本金;
(c) 第三:由購物簽賬交易引發之所有本金;及
(d) 第四:持卡人根據本協議所欠下我們之所有其他款項。當持卡人離開香港
7.24 如持卡人擬離開香港超過一個月,可於離港前給予我們清晰及明確具體的指示安排繳付其信用卡賬項。倘沒有依上述作出妥善安排可能因結欠款項而須繳付利息。
退回信用卡賬戶結餘
7.25 我們不會對信用卡賬戶之任何結餘累積計息。主卡持卡人可要求我們把信用卡賬戶內之結餘退回,惟我們將對此項要求徵收手續費。
7.26 我們亦可毋須在要求下、得到同意及毋須發出通告而以我們絕對的酌情權隨時及不時退回信用卡賬戶內之全部或部分結餘。我們可把該結餘轉賬至主卡持卡人名下在我們開立之其他賬戶或以其他我們認為合適之方式進行。我們將不會就此徵收手續費。
8. 抵銷及留置權
留置權
8.1 我們有權對現時或此後我們管有或控制的所有持卡人之財產享有留置權及持之以作抵押品(不論我們是否在一般銀行業務運作穩妥保管、託管或其他用途)。同時,我們有權出售該持之以作抵押品之財產及構成我們的留置權,以清償持卡人所欠我們之任何債務。
抵銷權
8.2 在附加於及不損害條款8.1的前提下,我們有權在盡法律許可的最廣範圍內及在毋須通知任何人仕的情況下,可抵銷我們須對持卡人所付之責任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a)任何持卡人或任何其他人仕於我們或與我們有關連或聯營的任何其他公司而持卡人中享有實益權益的任何戶口中之任何結餘,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信用卡、往來、儲蓄、定期存款、投資、按揭、分期付款、租賃或其他性質之戶口(不論是否須發出通知,不論到期與否,亦不論屬何種貨幣);(b)我們應付或尚欠持卡人任何貨幣之任何其他款項;及(c)我們以其名義代表持卡人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其他金融機構開立之戶口中之任何結餘),用以償還或清償持卡人須向我們履行或償付的責任及債務,不論實際的、未來的或是或有的,即使持卡人並不是未能遵守本協議。我們對該筆抵銷款項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以我們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次序運用和處理,籍此以抵銷持卡人所欠我們的責任和債務。
8.3 在本條款8下,如任何戶口可根據任何透支安排被提款,即使戶口已被透支,但所透支金額依然少於透支安排的最高限額,則該戶口將被當作有結餘處理,而上述結餘之金額,將等於透支安排依然可提供的金額。
8.4 不論任何持卡人的責任及債務仍屬或有或未來性質,我們將持卡人任何賬戶結餘之款項付給持卡人的責任,在需要抵償此等債務之範圍內,須予以暫停,直至或有或未來事件發生為止。
8.5 持卡人同意並知悉我們可依據本條款8所賦予我們的權力以抵銷持卡人對我們應履行的責任和債務,包括(a)任何喪失時效的責任和債務(不論是否因時效條例的條文所致)及(b)任何其他不能強制執行的責任和債務。
獨立權
8.6 本條款8所賦予我們的抵銷權及留置權是附加及不影響在法律、衡平法、或其他持卡人與我們訂立之任何其他協議下可能賦予我們之任何其他抵押或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類似權利。
聯名戶口
8.7 若屬聯名戶口,我們可行使本條款8所規定的權利,將該聯名戶口中之任何結餘用於清償該聯名戶口一名或以上持有人所欠我們之任何債項。貨幣兌換
8.8 根據本條款8,我們獲授權進行其認為行使任何抵銷權利所需之任何貨幣匯兌,並釐定適用之匯率,有關之匯率為不可推翻及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該匯兌費用須由持卡人承擔,該匯兌費用並成為本條款8下我們抵銷權利之一部份。
通知
8.9 在我們行使其抵銷、留置或匯兌權利後,我們將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持卡人。
9. 責任豁免權
9.1 如本協議內有任何其他條文與本條款9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就該不一致的地方而言概以本條款9作準。
9.2 除直接及純粹因我們的職員在受僱工作期間的疏忽或故意違責所導致之合理地可預見的損失及損害,我們概不就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論因何導致,承擔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因下列事宜引致之損失或損害:
(a) 因任何商戶拒絕承認或接受信用卡;
(b) 儘管信用卡賬戶仍有可用的信用額,我們拒絕批出信貸授權予任何購物簽賬或其他交易;
(c) 因使用信用卡而獲供應予持卡人之貨物或服務的品質及狀況;
(d) 持卡人與商戶之任何爭議及持卡人對商戶之任何投訴或申索。持卡人須在不牽涉我們的情況下與商戶自行解決該等爭議或對商戶提出投訴或申索。持卡人對商戶提出之爭議、投訴或申索均不會賦予持卡人向我們提出抵銷或反申索的權利,亦不會免除其對我們的責任;
(e) 任何終端機之失靈;
(f) 有關信用卡及/或服務被其他人仕取用,不論是否獲持卡人授權,直至我們收到按條款10.1所要求之有關信用卡、信用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的遺失或被竊
之適當通知;
(g) 我們運用其權利要求及促使持卡人於信用卡滿期日前退還信用卡(不論該要求或促使是由我們或任何其他由我們授權之人仕所作出亦然);
(h) 因我們運用其權利減低信用額或綜合信用額或終止任何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
(i) 任何在我們依據本協議條款13所透露的資料中所包括的任何錯誤xx、失實xx、錯誤或遺漏;
( j) 因與我們履行其於本協議的職責有關之系統、設備或裝置之任何機械故障、不當運作、故障、中斷、暫停延誤或不足,而不能執行持卡人之任何指示;
(k) 任何因勞資糾紛或其他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或我們的承包商的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而直接或間接地引致持卡人未能使用信用卡或任何服務;及/或
(l) 因我們之電腦系統進行日終循環引致不能執行持卡人之任何指示。
9.3 假如適用之法律及規定禁止免除或限制我們的責任,則本協議內之任何條款均不可免除或限制該等責任。
9.4 假如任何強制性法例要求持卡人對我們的責任不包括任何我們不合理地招致之費用及開支,則持卡人的責任在本協議下將被理解為這樣的效果。
10. 遺失信用卡的責任
持卡人之責任
10.1 一經發現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遺失、失竊、未獲授權使用、不正當使用及/或外洩,持卡人必須立即向我們的信用卡中心及警方報告,並隨後以書面確認。持卡人承諾就其所知向我們及警方提供有關信用卡之遺失、失竊、未獲授權使用、不正當使用及/或外洩情況之全部資料,並願意採取所有合理行動以協助我們尋回遺失或失竊之信用卡。為免生疑問,若持卡人未能於(a)發現信用卡之遺失、失竊、未獲授權使用、不正當使用及/或外洩後之合理時間內通知我們,或(b)採取我們建議的措施保管信用卡及密碼,即被視為嚴重疏忽。
10.2 不論信用卡、信用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遺失、失竊、未獲授權使用、不正當使用及/或外洩,在我們未接獲持卡人通知之前,任何未獲授權或不正當使用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或透過遺失或失竊卡所引致及涉及信用卡賬戶之一切結欠,持卡人須負全責。但假若持卡人(a)並無欺詐行為、亦並無嚴重疏忽
保管其信用卡、信用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及已本著真誠與小心謹慎行事;及(b)在發現其信用卡、信用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遺失、失竊、未獲授權下被擅自使用、被第三方不正當使用或外洩予第三方後,以合理地可行之情況下已儘快通知我們,則持卡人對於未獲授權之交易 (不包括現金透支) 須負責之最高金額將不超過港幣500元。
報失信用卡的行動
10.3 我們有全權決定是否接受任何自稱持卡人或其代表之口頭報失、失竊、未獲授權使用、不正當使用及/或外洩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惟我們根據
該口頭通知而採取之任何行動,不須對持卡人負上任何責任,而持卡人亦不能因此免除本協議內其應負之責任。
11. 違約與終止
由我們終止
11.1 我們可隨時以絕對酌情權在毋須申述理由及毋須事先給予任何通知或原因予持卡人之情況下決定:
(a) 取消、暫停、減少、更改或終止在信用卡賬戶下給予持卡人之所有或任何信貸服務;
(b) 終止本協議;
(c) 取消、暫停或凍結信用卡賬戶;
(d) 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任何信用卡之使用;
(e) 要求或促使持卡人退還持有之全部或任何信用卡;及/或
(f) 收回或撤銷全部或任何已發出之信用卡。
持卡人同意即使已終止使用其信用卡,本協議內之所有條文仍然繼續全面有效。
11.2 在不影響條款11.1及毋須給予事先通知予持卡人之情況下,我們亦可行使載於條款11.1(a) 至 (f)項之權利,假若:
(a) 持卡人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細則;
(b) 持卡人未能清還任何於信用卡賬戶內應付之金額;
(c) 持卡人未能依期清還任何欠款;
(d) 持卡人面對破產申請;
(e) 持卡人去世;或
(f) 基於持卡人本身之任何原因導致我們不知持卡人的去向。由持卡人終止
11.3 主卡持卡人可隨時透過書面通知我們取消信用卡賬戶或終止使用在其信用卡賬戶下之任何或全部信用卡。附屬卡持卡人亦可隨時透過書面通知我們終止使用其附屬卡。
11.4 如持卡人取消或終止信用卡賬戶或終止使用其信用卡,均須將有關之信用卡剪成兩半歸還我們。主卡持卡人須完全負責全部於信用卡交還我們前透過有關信用卡所進行之所有信用卡交易,然而附屬卡持卡人僅須負責其本身的信用卡交易。
終止後會發生之情況
11.5 當我們根據條款11.1或11.2行使權利或當持卡人根據條款11.3取消或終止信用卡時,在不影響我們在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權利之情況下,(a)持卡人所享有的所有權利和優待將立即自動終止;(b)信用卡的所有結欠(不論是否已誌賬入信用卡賬戶內)將立刻到期並需清還,即使我們未有發出要求或通知;及(c)持卡人須承擔我們直接或間接所遭受的任何因我們根據條款11.1或11.2行使權利及/或持卡人根據條款11.3而取消或終止信用卡所蒙受之損失。
在要求下付款
11.6 儘管本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我們有凌駕性的權利隨時要求持卡人立刻繳付及持卡人須因應我們要求立即繳付所有信用卡賬戶未清還予我們的款額(不論該要求發出時信用卡賬戶未清還的款額是否已反映在結單上之總結欠上或是否在要求之時已到期繳付),連同任何當時已產生但尚未計入信用卡賬戶的費用、收費及支出。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金額、費用、收費及支出,將即時按我們計息而採納的現行利率逐日累積計息(如不是已經累積),自我們發出要求之日或誌賬之日起計,視情況而定,直至償還之日為止。
當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權利被終止
11.7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權利會根據本協議條款11所述或當持卡人已通知我們其信用卡遺失或失竊時立即終止。繼續使用一張已停止的信用卡為嚴格地禁止及可能是不合法的。
12. 修訂及轉讓
修訂
12.1 我們隨時保留權利(a)在事先給予持卡人六十天之通知下,不時及隨時就信用卡之使用及/或有關服務訂明持卡人需繳付的新項目、更改、增加及/或修改利息、費用及收費(包括但不限於錄載於附錄表之項目),及/ 或大幅修改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及(b)在事先給予持卡人合理期限之通知下作出任何調整、改變、修訂、修改、增加及/ 或刪除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
12.2 依據條款12.1所述之任何之調整、改變、修訂、修改、增加及/ 或刪除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以及任何訂明、更改、增加及/ 或修改利息、費用及收費(統稱「該等修訂」),當我們透過展示,公佈或張貼於我們的互聯網網頁上或以我們認為合適之形式通知持卡人及通知期滿後即告生效。如在生效日期後持卡人仍繼續保留及使用其信用卡,持卡人將被視為不可推翻地接受該等修訂。持卡人若不接受該等修訂,必須在其生效之前,他必須終止使用該信用卡並以書面通知我們,及將信用卡剪成兩半交回我們,以及即時清繳所有信用卡賬戶內所有欠款。
轉讓
12.3 持卡人不可轉讓或轉移其根據本協議所享有的全部或任何部份之權利及/或義務。我們可轉讓,分割或轉移任何或全部在本協議內之權利及義務。
13. 資料
持卡人所給予的資料
13.1 持卡人知悉我們是基於持卡人所提供之資料之真確性而發出信用卡,所以持卡人可能會因向我們提供不正確或不真實的資料而負上刑事責任。
13.2 持卡人確認及承諾其所提供之一切資料尤其是其個人在債務方面之資料均為真實及正確。
13.3 如持卡人的職業、住宅地址、辦事處地址、居住國家、電郵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有任何更改,每位持卡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我們。
13.4 如持卡人對於清還或繳付任何欠款或款項有任何困難,每位持卡人亦應立即通知我們。持卡人確認及承諾沒有及沒有意圖於短期內進行破產申請或沒有察覺他人對其提出任何破產申請。
我們披露的資料
13.5 持卡人知悉及同意「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通知」(「該等通知」)之條文為本協議條款及細則的一部份。持卡人明白該等通知的內容。持卡人確認及同意我們可根據(a)該等通知,(b)不時載於我們向持卡人提供之聲明、通函、條款及細則或通告內有關我們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之政策,或(c)由持卡人不時給予的訂明同意,使用一切與持卡人有關的個人資料(「該等資料」)並用於有關用途,及可向有關人士(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披露。
13.6 在不影響該等通知的情況下,持卡人亦同意我們將該等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該等資料及其他有關持卡人的個人資料及資料供核對程序(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所定義)之用、供內部信貸風險管理之用、供更好的集團賬戶服務之用、供外判予本協議所述之服務承辦商之用、提供有關持卡人之銀行或信用查詢 (如適用)及/或供任何上述的目的之用。持卡人同意我們可不時向任何第三方索取有關持卡人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信用報告等(如適用)。
13.7 持卡人明白倘其未能向我們提供任何所需之資料,我們未必會為其提供服務。
13.8 由於持卡人經已授權我們可披露其當時已擁有之資料,倘持卡人或我們終止信用卡賬戶,此項授權亦不受影響或因此終止。
14. 債務追討
14.1 我們有權聘請外界代收欠款代理人及/或機構及/或律師向持卡人追討所欠下我們任何未償還之款額或執行我們的任何權利。持卡人同意我們需要時可向有關的代收欠款代理人及/或機構及/或律師披露其個人資料及一切有關資料以用作債務追討的目的。
持卡人所須負責的追討費用
14.2 持卡人須應我們之要求繳付及補償我們因以下情況,不論直接或間 接,所涉及一切合理之費用:(a)要求持卡人付款、向其收取或試圖收取欠款、或向其提出訴訟以追討根據本協議下所欠我們的款項、(b)就違反本協議須向其索取之賠償、及/或(c)否則在執行或企圖執行本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代收欠款代理人及/ 或機構之費用及支出以及一切法律費用及支出。
15. 信息傳遞
當信息生效時
15.1 我們向持卡人發出的所有通知、結單或書信,可用平郵方式寄往持卡人常用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有關通知或書信將於投寄兩日後,即視作已為持卡人已收妥。我們還會發出通知或書信(包括信用卡賬戶付款通告)至持卡人其最後通知我們之手提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如該等通知或書信並非不能傳遞而遭退回,我們即視持卡人已即時收到該等通告或書信。所有送交持卡人之物件,持卡人須承擔運送途中之一切風險。持卡人發給我們的任何通知或書信,則須待我們實際收到時方被視為收妥。
電話或傳真傳遞
15.2 持卡人授權我們按照或倚賴由電話或傳真給予或宣稱由電話或傳真給予的我們的任何指示、通知或書信行事。
15.3 如我們合理地相信由持卡人或其代表發出之任何指示、通知或書信為真實的,我們可以(但並不代表有責任)按其指示、通知或書信行事。在任何情況下,我們無須就作出或宣稱作出指示、通知或書信之人仕的身份或職權進行查詢,或任何的電話或傳真發出之指示、通知或書信的真實性進行查詢,並我們無須要求任何方式的進一步確認。
15.4 持卡人承諾,就我們因依據其接獲上述之電話或傳真通知而行事或忽略行事所合理地招致的所有申索、要求、行動、訴訟、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法律及債務追討的費用及支出),以全部補償基準向我們給予彌償,如屬直接及完全因我們的疏忽或故意違責所導致的除外。
電話對話的記錄
15.5 持卡人同意我們可酌情以書面及/ 或錄音及/ 或我們決定的任何其他方法記錄以電話作出的通知或指示。我們對任何該等通知或指示所作的記錄為不可推翻,並對以其名義發出通知或指示的持卡人具約束力。持卡人亦同意我們有權在維持持卡人與我們之間的日常業務關係過程中,將我們的員工與持卡人之對話進行錄音。
16. 彌償
16.1 持卡人承諾,就我們因依據其(a)持卡人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細則或(b)行使或保護我們在本協議下的權力及權利或(c)我們根據本協議提供的任何服務或(d)透過使用信用卡作出的任何交易,所合理地招致的所有申索、要求、行動、訴訟、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法律及債務追討之費用及開支),以全部彌償基準向我們給予彌償,如屬直接及純粹因我們的疏忽或故意違責所導致的除外。
17. 制裁
17.1 在此條款17中:
「聯屬公司」(Affiliates)就任何人士而言指該人士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該控股公司的任何其他附屬公司。
「反貪腐法」(Anti-Corruption Laws) 指英國的《2010年反賄賂法》、美國《1977年海外反腐敗法》,以及由香港、新加坡、美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頒布、
實施或強制執行的任何類似法例、規則或規例。
「反洗黑錢法」(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指香港、新加坡及持卡人和持卡人公司集團任何成員進行或經營業務的各個司法管轄區之適用財務記錄保存及
匯報規定,以及洗黑錢法規或條例、當中的規則及規例,以及由任何政府機關或由任何法院或政府機關進行之訴訟而頒布、實施或強制執行的任何相關或類似的規則、規例或指引。
「受控制」(controlled) 指一個人(直接或間接,不論以股本、投票權、合約或其他方式)有權委任及/或罷免另一人的大部分管治成員,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或有
權控制該其他人士的事務及政策,該其他人士則被視為受首位提述的人士「控制」。
「政府機關」(Government Agency) 指任何政府或政府機關,或公共、法定、半政府或司法實體、機構或當局(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任何法律或規例設立的任何證券交易所或自我規管組織)。
「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就公司或法人而言,指其作為附屬公司所屬的任何其他公司或法人,包括最終控股公司。
「持有大多數股權」(majority owned)指以實益或法律上持有該人士超過50%的已發行股本(或等價物)或投票權(不包括已發行股本(或等價物)中無權參與超過特
定數額的利潤或股本分派的任何部分)。
「受限制人士」(Restricted Person) 指在任何時候:
(a) 裁當局設立的任何相關指定人士制裁名單所載的任何人士;或
(b) 在受制裁國家經營、組織、居住、成立、註冊或合法居住的任何人士;或
(c) 由上述第(a)或(b)項所述人士控制或持有大多數股權的任何人士。
「受制裁國家」(Sanctioned Country)在任何時候指作為受到任何全面、全國或全地域制裁的對象或目標之國家或領土,包括(但不限於)北韓、伊朗、敘利亞、古巴及烏克蘭的xx米亞地區。
「制裁」(Sanctions) 指由以下各方不時頒布、實行、實施或強制執行的任何貿易、經濟或金融制裁、禁運或限制性措施,或相關法例或規例:
(a) 美國政府,包括由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或美國國務院管理的組織;
(b)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c) 歐盟及任何歐盟成員國;
(d) 英國;
(e)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f ) 香港金融管理局;或
(g) 任何其他相關政府機關(為免生疑問,包括對(i)持卡人及/或我們(不論基於其註冊成立的司法管轄權,或其貿易、業務或其他經營活動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 (ii)任何信用卡交易,具司法管轄權的政府機關),
(上述各方皆為「制裁當局」 (Sanctions Authority) )。
17.2 持卡人特此進一步就以下條款向我們作出保證、xx及承諾:
(a) 持卡人或持卡人的任何聯屬公司並非受限制人士。
(b) 任何貸款款項不會直接或間接用於違反任何制裁的任何用途,或用於資助、促成或提供資金予涉及任何受限制人士或任何受制裁國家的任何活動、業務或交易。
(c) 任何貸款款項不會用於資助購買或轉讓任何軍用物資或裝備。
(d) 持卡人已實施及維持相應的政策及程序,以確保遵從此條款17.2內所載的xx、保證及承諾。
(e) 持卡人及其聯屬公司並無違反及會繼續遵守與制裁相關的法例及規例。 (f ) 持卡人不會以下述資金或資產直接或間接償還任何貸款:
(i) 構成任何受限制人士的財產,或由受限制人士實益持有的財產;或 (ii)從違反適用於本協議任何一方的制裁之任何交易中獲得的直接款項。
(g) 持卡人會及時向我們交付並允許我們取得任何政府、司法或監管機構就制裁對其或其聯屬公司提出而持卡人可取得的任何申索、法律行動、訴訟、法律訴訟或調查詳情。
(h) 持卡人不得(並須確保其聯屬公司不會)違反任何制裁,亦不會直接或間接進行或從事任何可能使其違反任何制裁的交易、行為、貿易、業務或其他活動。
(i ) 持卡人不得(並須確保其聯屬公司不會)直接或間接使用、允許或授權任何其他人士直接或間接使用任何運用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或信用卡賬戶號碼或本協議提供的相關產品及服務所得的全部或部分款項:
(i) (直接或間接)為違反任何制裁(或與任何受制裁國家有關)或違反任何反腐敗法、反洗黑錢法或恐怖主義融資法的任何交易、行為、貿易、業務或其他活動提供融資或資金;
(ii) (直接或間接)為任何受制裁國家或受限制人士提供融資、捐款或資金;或
(iii) 導致持卡人或我們違反任何制裁(若及在適用於其中任何一方的範圍內)或成為任何制裁對象的任何其他使用方式。
(j ) 持卡人必須(並須確保其聯屬公司會)按照反貪腐法及反洗黑錢法經營業務,並維持旨在促成及遵守適用反貪腐法及反洗黑錢法的政策及程序。
17.3 所有在上述條款17.2內所載的xx、保證及承諾均視為由持卡人參照使用信用卡期間存在的事實而作出。
18. 一般資料
管轄法律
18.1 本協議受香港之法律管轄及詮釋。
司法管轄權
18.2 持卡人甘願受香港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18.3 我們可在澳門及/ 或香港及/ 或持卡人身處或其資產所在之任何地點執行本協議。
如何行使我們的權利
18.4 即使我們未有完全地或在特定時間內行使任何權利或進行索償,我們仍然可於稍後時間進行。即使我們只行使或放棄其中一項或某部份,將不會妨礙我們進一步行使或行使其他權利或索償。
可分割性
18.5 即使本協議內之任何條款被裁定為不合法或不能強制執行,亦無損及絕不影響本協議內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強制執行性。第三方權利
18.5A 本協議不擬向任何第三方授予任何執行本協議內任何條文的權利,亦不擬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及其後任何修訂條例向任何第三方授予本協議項下
的任何利益,並明確排除相關法例之應用。
其他
18.6 本協議內所用之性別詞類,皆適用於其他性別;單數字詞亦適用於眾數反之亦然。而所有標題均作方便索引而設,並不影響本協議內容之詮釋。
18.7 信用卡申請表上的所有條款及細則為本協議之一部份,並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如本協議內的條款及細則與有關申請表內的條款及細則有任何不一致或抵觸之
處,皆以本協議為準。
18.8 若本協議中英文本有任何歧異之處,皆以英文本為準。
1. 釋義
1.1
本協議內的定義
附件:外國法規定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附件所用詞彙,具有本協議條款第1條項下所賦予的相同涵義。本附件內任何有關「銀行」的表述,均與本協議條款第1條項下定義之「我們」具有相同含義。本附件內任何有關「客戶」的表述,均與本協議條款第1條項下定義之「持卡人」具有相同含義。
1.2 定義
於本附件:
- 「戶口」(account)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條款第1條項下定義之「信用卡賬戶」。
- 「《海外戶口稅收合規法案》(FATCA)」指:
(i) 《1986年美國國內收入法》(U.S.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經修訂) 第1471條至1474條,或其任何修訂或繼任版本;
(ii) 政府與規管機構之間就(i)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 (包括香港政府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
(iii) 銀行與IRS或其他規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根據或就(i)訂立的協議;及
(iv) 根據任何前述者在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採納的任何法律、規例、規則、詮釋或慣例。
- 「外國法規定」(Foreign Law Requirement) 指根據任何今後或現時的以下各項,向銀行及/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施加的任何義務:
(i) 外國法律(包括銀行及/或銀行集團公司按其/彼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認為其/彼等受約束的外國法律,並包括中國的法律及規則);
(ii) 落實香港在與外國政府(包括中國政府) 或規管機構的協議下的義務的香港法律;
(iii) 銀行及/或相關銀行集團公司與外國政府(包括中國政府) 或規管機構訂立的協議;或
(iv) 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法律、規管、政府、稅務或執法團體就(i)至(iii)項頒佈的指引或準則。
為免存疑,這個定義包含根據FATCA (以及經不時修訂或頒佈) 適用於銀行及/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的任何義務或規定。
- 「政府機關」(Government Authority) 指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政府、政府團體、政府機構或規管機構,包括香港稅務局及IRS。
- 「香港」(Hong Kong) 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IRS」指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 「中國」(PRC)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 「美國」(U.S.) 指美利堅合眾國。
2. 提供資料的承諾
2.1 客戶承諾及同意:
(a) 向銀行提供銀行為履行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於任何外國法規定項下的義務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要求的所有資料、文件及支持材料,包括關於客戶及本附件第5.1條所述的任何人士的資料、文件及支持材料;及
(b) 適時以書面方式通知銀行有關根據(a)向銀行提供的資料、文件及支持材料的任何更改;及
(c) 以令銀行信納的方式不時應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要求提供(a)所述類別的最新或額外資料。
2.2 客戶同意,適用的資料保障、銀行保密或類似法律下的保密權利將不適用於銀行就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遵守外國法規定之目的而言而向客戶索取的資料。
3. 披露資料
3.1 就任何外國法規定的目的而進行披露
客戶同意銀行以及向銀行收取關於客戶及/或本附件第5.1條所述的任何人士的任何個人及戶口資料或記錄的任何人士可向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視為在任何外國法規定下規定的任何人士、實體、政府團體、機構或規管機構(不論是否在香港法下設立) 披露有關資料或記錄。任何有關人士或實體可在其進行的任何業務或規管職能的過程中使用有關資料。
3.2 確認披露的範圍
客戶明白、確認並同意,如銀行根據任何外國法規定被規定披露有關客戶及/或客戶與銀行的關係的資料,則這資料可包括(但不限於) 客戶的戶口的戶口號碼、向客戶戶口支付或存入的利息或股息金額、向客戶戶口支付或存入的出售或贖回財產的收益金額、戶口結餘或價值、客戶及/或本附件第5.1條所述的任何人士的姓名、地址、居住國及社會安全號碼或僱主識別號碼或納稅人識別號碼,以及相關政府機關可能要求,或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視為在任何外國法規定下所需的有關其他資料。
3.3 離岸披露
客戶確認及同意,銀行可向香港境內或境外的第三方披露資料及文件。
4. 同意扣減和扣起款項及暫停交易
(a) 客戶確認及同意,即使本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
(i) 銀行根據本協議支付的任何款項,將須按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視為在外國法規定下所需而被扣起及扣減;
(ii) 根據(i)被扣起的任何款項可於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所決定的戶口或方式持有;及
(iii) 銀行或其任何聯屬公司將毋須對因銀行行使其於本第4條項下的權利而蒙受的任何所扣稅項補足、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b) 客戶確認及同意,為履行銀行於包括任何外國法規定項下的義務而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視作有需要時,銀行可延遲、暫停、轉讓或終止任何根據本協議作出的交易、付款或指示或服務。
(c) 客戶進一步同意,銀行將有全部授權(i)按銀行視作合適的任何方式以及有關價格及有關條款及條件出售、變現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客戶戶口內可產生資金的任何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讓銀行遵守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視為在任何外國法規定下規定的義務;(ii)禁止客戶在銀行視作必須或適宜的有關期間內透過或在任何客戶戶口下進行任何交易;(iii)暫停或取消客戶的戶口;(iv)將客戶的戶口轉移至銀行位於另一司法管轄區(為免存疑,包括中國)的聯屬公司;及/或(v)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全部或任何信用卡及/或其相關服務。
5. 第三方
5.1 文件及資料
客戶承諾向銀行提供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要求的所有與以下有關的文件及資料:
(a) 任何戶口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b) 最終負責給予任何指示或訂立任何交易的人士;
(c) 客戶代其收取款項的任何人士;及/或
(d) 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識別為與客戶相關的任何其他人士,以讓銀行履行其在任何外國法規定下的義務。
5.2 更改資料
客戶承諾適時以書面通知銀行有關本附件第5.1條所述的任何人士在銀行記錄的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或其他個人資料的任何變更。
6. 聲明及保證
客戶聲明、保證及確認,客戶就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遵守任何外國法規定的目的而言而向銀行提供的任何資料、文件及支持材料屬真實、完整及準確,且將在客戶與銀行維持銀行業務關係的整個期間保持真實、完整及準確。
7. 彌償
7.1 FATCA彌償
在並無限制客戶根據本協議的任何其條款或任何其他安排或協議向銀行提供的任何其他彌償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就銀行、其代理、高級職員及僱員因該方提供含誤導成分或錯誤的資料,或並無遵守本附件的任何規定,或銀行使用或倚賴客戶就銀行遵守任何外國法規定的目的而言而向銀行提供的任何資料、文件及支持材料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性質的所有負債、索償、付款要求、損失、稅項、成本費用、費用及開支,包括稅項、利息或罰金向銀行、其代理、高級職員及僱員作出彌償。客戶進一步同意,銀行有權從其管有或控制的客戶資產或客戶在其開立的任何戶口中,扣起、保留或扣減其釐定為足夠的有關部分或有關金額,以彌補客戶在本第7.1條下可能結欠的任何款項。儘管銀行與客戶的銀行業務關係終止,此項彌償將繼續。
8. 銀行的權利屬累計
8.1 不限制現有權利
x附件的內容概不限制本協議或客戶與銀行的任何其他安排或協議(包括但不限於「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連同其不時適用的修訂和補充) 的任何條款或規定的效力,而銀行在本附件下的權利應附加於其在本協議或客戶與銀行的任何其他安排或協議(包括但不限於「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連同其不時適用的修訂和補充) 下的其他權利,且不損害其在本協議或客戶與銀行的任何其他安排或協議(包括但不限於「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連同其不時適用的修訂和補充) 下的任何權利。
8.2 未能遵守
在不限制本附件第4(a)及4(c)條的一般性下,客戶確認及同意,如客戶未能遵守本附件的任何規定(包括未能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文件及支持材料),則銀行可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全部或任何信用卡及/或其相關服務,暫停或取消客戶的戶口,及/或將客戶的戶口轉移至銀行位於另一司法管轄區(為免存疑,包括中國) 的聯屬公司。
9. 條款之間的抵觸
x本附件的中、英文本之間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概以英文本為準。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30日)
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OCBC Wing Hang Bank Limited 1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