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内容:国购商业项目以 EMC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进行项目节能改造。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17-053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框架协议进展暨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合同双方盖章、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合同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时止。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的履行存在受签约方能否依约履行其义务及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本项目施工期间,受改造项目满足施工条件时间、合同变更、不可抗力等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未来五年内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5、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二、合同签署情况
1、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6 日与国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购投资”)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书》,就国购投资旗下各项目相关的楼宇亮化,景观亮化,道路亮化,雕塑亮化,室内照明等的设计、产品、施工业务展开全方位的战略性合作。具体内容详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7-009)。
2、在上述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2017 年 7 月 13 日,国购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物业”或“甲方”)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名家汇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名家汇新能源”
或“乙方”)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所使用的灯具进行节能改造签署了《郎溪国购广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宿州国购广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共两份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上述两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41,883,408.00 元、人民币 36,409,538.00 元,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78,292,946.00 元。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占 50.15%股权),华源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 66 号汇金大厦 2601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100300 万元
成立日期:1998 年 09 月 29 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商业经营管理与咨询、营销策划;设计、制作国内广告;物业管理;产品展览展示;场地、房屋出租;停车场经营管理;针织品、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品、家电、建材、装饰材料、汽车配件、家具、电脑软硬件销售,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公司与国购投资、华源物业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签订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购销金额:除本次合同签订外,甲方与乙方已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签署了《淮北国购广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宣城国购广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共两份合同,该两份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60,772,956.00 元、54,491,036.00 元,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115,263,992.00 元。
履约能力分析:甲方为国购投资控股子公司,其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良好,能够满足此次合同的履约。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郎溪国购广场商业项目、宿州国购广场商业项目(以下统称 “国购商业项目”)。
2、项目地点:分别为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宿州市。
3、项目内容:国购商业项目以 EMC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进行项目节能改造。
4、项目期限:
(1)国购商业项目安装完毕后 3 日 内,由甲方验收安装情况;安装验收合格后,试运行 48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五年。
(3)甲方也可以提出一次性买断形式,并于提出一次性买断形式后 30 天内一次性支付买断所需期限的效益分享费用给乙方,效益分享期为四年。郎溪国购广场商业项目、宿州国购广场商业项目一次性买断乙方的效益分享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33,506,726 元,29,127,632 元。
(二)项目金额
节能效益分享费用:郎溪国购广场商业项目、宿州国购广场商业项目节能效益分享费用分别为人民币 41,883,408.00 元、人民币 36,409,538.00 元,以实际实施和结算金额为准。
(三)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1、国购商业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五年,甲方每年的分享比例为节能效益的 20%,乙方每年的分享比例为节能效益的 80%。节能量是节能分享的重要依据,一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合同期内不得更改。
2、效益分享期开始后,甲方应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节能效益分享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
(四)违约责任
1、项目按约定开工后至项目移交甲方前,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应承担乙方为此项目发生的全部费用。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费用。超过 5 日未向乙
方付款的,除应付清欠款外,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 1 日还应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乙方延误安装工期的,每延误一天应承担 1 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因此增加的支出等)。
4、设备安装完毕一个月仍不能正常运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费用,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5、甲方因拆迁、搬迁、被关闭、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其他单位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由继承主体继续履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根据公平原则按照实际履行期限结算节能效益分享费用。
6、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五)合同终止
1、项目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双方对后续服务有其他约定的,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本合同中所述的结算标准按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六)所有权及风险承担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xxx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项目财产正常运行。
(七)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项目资金来源、收入确认办法、时点与依据 1、项目资金来源均为乙方自筹。
2、建造期间,按照建造成本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并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时转为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
3、运营期间,按照契约约定的节能收益确认收入,固定资产折旧结转成本。
4、移交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若合同顺利实施,会对公司未来五年内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合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3、合同的履行将占用名家汇新能源的资金,合同已经明确价款支付方式,但名家汇新能源仍存在不能按时回收节能效益风险费用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x次合同的签订无需董事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合同的进展情况,并承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名家汇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郎溪国购广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宿州国购广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