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收訖台塑企業「工程承攬須知」壹份(制定日期:109 年 02月 05日)無誤,立書人當妥為保存。有關「工程承攬須知」,貴企業保留增修訂之權利,立書人同意以 最新版次為準,並嚴格遵守,絕無異議。爾後貴企業倘有詢價,而工程招標文件中應附「工程承攬須 知 」時,立書人將逕自台塑網網站(網址:http://WWW.E- FPG.COM.TW)查詢並下載最新版本之「工程承攬須知」,除個案另有約定事項外,立書人業已知悉並同意遵守該最新版修訂「工程承攬須知」之內容而為報價。
茲收訖台塑企業「工程承攬須知」壹份(制定日期:109 年 02月 05日)無誤,立書人當妥為保存。有關「工程承攬須知」,貴企業保留增修訂之權利,立書人同意以最新版次為準,並嚴格遵守,絕無異議。爾後貴企業倘有詢價,而工程招標文件中應附「工程承攬須 知 」時,立書人將逕自台塑網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查詢並下載最新版本之「工程承攬須知」,除個案另有約定事項外,立書人業已知悉並同意遵守該最新版修訂「工程承攬須知」之內容而為報價。
上開「工程承攬須知」壹式兩份,除立書人自行留存收執乙份外,另檢還蓋妥立書人及負責人章(每頁及本須知封面與同意書背面均加蓋騎縫章)之「工程承攬須知」乙份予貴企業留存;如以電子簽章方式所為簽署,與書面方式簽章所為具同等之效力,立書人不另檢附紙本寄回。爾後立書人如再有承攬貴企業工程,貴企業並要求以「工程承攬須知」為工程承攬(合約)書之附件時,立書人將逕自台塑網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查詢並下載最新版本之「工程承攬須知」,除個案另有約定事項外,立書人業已知悉並同意以該最新版修訂「工程承攬須知」之內容作為工程承攬(合約)書之附件。
立書人於本同意書簽訂前,如有承攬貴企業之工程而尚未完工者,相關工程承攬(合約)書中所附「工程承攬須知」之內容如與最新修訂之內容不一致者,立書人茲此同意依最新修訂之「工程承攬須知」規定辦理,其後亦同,且新修訂「工程承攬須知」之內容,並同為立書人前與 貴企業所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之一部份。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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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00301 | |
分發序號 |
台 塑 企 業
工 程 承 攬 須 知
制訂部門: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原訂日期:1998 年 5 月 1 日新訂日期:2017 年 7 月26 日
本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轉載ч翻印或轉售。
著作權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目 錄
章 頁
別 次
第一章 一般須知
1.1 報價須知 1-1
1.2 得標後注意事項 1-2
第二章 工程進度
2.1 履約工期 2-1
2.2 施工進度排訂 2-1
2.3 動員期限 2-1
2.4 施工進度之推行及逾期扣款 2-1
2.5 施工報告 2-1
2.6 工期延誤及展延 2-2
2.7 趕工 2-2
第三章 人力管理
3.1 工地負責人 3-1
3.2 專任工程人員 3-1
3.3 工地監工人員 3-1
3.4 施工品質核查人員 3-1
3.5 材料管理人員 3-1
3.6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1
3.7 施工人員 3-1
3.8 其他 3-2
第四章 工地管理
4.1 工作責任 4-1
4.2 臨時設施 4-1
4.3 進出廠規定 4-2
4.4 其他 4-3
第五章 品質管理
5.1 圖說與規範 5-1
5.2 施工檢驗 5-1
章 頁
別 x
5.3 檢查準備 5-2
5.4 品質責任 5-2
5.5 測試 5-3
第六章 用料管理
6.1 業主供料逕交予承攬商 6-1
6.2 領料 6-2
6.3 材料保存及管理 6-3
6.4 供料材料使用 6-4
6.5 承攬商帶料 6-4
第七章 工程付款
7.1 工程付款 7-1
7.2 違約扣款 7-2
7.3 租稅 7-2
7.4 債權 7-2
第八章 工程變更
8.1 工程變更 8-1
第九章 終止及解除承攬
9.1 終止及解除承攬情形 9-1
9.2 終止及解除承攬處理 9-2
第十章 保證與保固
.1 保密 -1
.2 專利商標之侵犯 -1
.3 保證及保固責任 -1
.4 保證及保固方式 -1
.5 留置權及索賠 -2
第十一章 安全衛生與保險
.1 法規 -1
.2 勞動檢查 -1
.3 人員與財物之保護 -2
章 頁
別 x
.4 保險 -2
第十二章 附則
.1 仲裁 -1
.2 合約關係 -1
.3 合約完整性 -1
.4 國外承攬商應繳稅賦 -1
.5 完工棄權 -1
.6 其他一般約定 -2
.7 個案約定事項 -2
.8 六輕案件約定 -2
附 件 工程類規定
附件一 承攬商運輸車輛管理規定……………………… A-1附件二 承攬商違反運輸車輛管理規定扣款標準……… A-2附件三 施工品質中間檢驗設訂表……………………… A-3附件四 承攬商收料外觀品質檢驗抽驗不合格扣款標準 A-4附件五 工程承攬保險約定事項………………………… A-5附件六 國外廠商承攬工程應繳稅賦…………………… A-6附件七 一般施工作業配合事項………………………… A-7附件八 麥寮廠區案件增訂事項………………………… A-8
附錄一 工程報價共同條件…………………………… A-8-1.1附錄二 進出麥寮廠區車輛行駛路線圖……………… A-8-2.1附錄三 法定抵押權拋棄書…………………………… A-8-3
人事類規定
附件一 承攬商出入廠管理作業規定…………………… B-1附件二 承攬商違反出入廠管理作業規定扣款標準…… B-2
安衛環類規定
附件一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規定………………… C-1附件二 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規定扣款標準… C-2
第一章 一般須知
1.1 報價須知
業主係以報價最殷實合理者,予以優先議價機會,若所報價格無充份競爭力者,即失去承包機會,為此務請確實核算填報殷實合理之價格。
倘無意承攬,請於報價期限內簡述原因並將圖面及業主所提供之詢價資料寄還。
廠商報價前應詳讀業主所提供之圖說、規範及承攬須知各項條文,詳細核算本工程所需工料項目及數量(必要時,須勘察工地者,業主監工部門配合解說),並依隨案檢附詢價用之工料明細表所列各帶料、工資項目逐一報價,並將總額填報於「報價單」,其總價不含百分之五加值型營業稅。
倘業主要求工程決標後,除非設計變更,否則不再辦理追加減時,則本工程詢價用之工料明細表所列各供料、帶料
、工資項目及其數量,均僅供報價廠商參考。如廠商核算本工程所需工料項目及數量,與表列工料項目及數量不符時,應將核算結果依以下方式填報:
A.項目不符時:
(A)表列項目無需使用者,則於該工料項目「數量」處改填「0」。
(B)表列項目短列需另增置者,則:
a.材料:於表列帶料項目末筆之後,增註其品名規格並填報其數量、單價、金額。
b.工資:於表列工資項目末筆之後,增註其名稱規格並填報其數量、單價、金額。
B.數量不符時:
(A)供料:於該料項「數量」處改填確認後所需數量。 (B)帶料、工資:於該項目「數量」處改填確認後所需數
量,並填報其單價、金額。
依據前第項所述,訂約後(含承攬商開具「工程承攬切結書」先行施工者)即由承攬商負完成工程之一切責任:
A.各項供料及帶料如有不足,均由承攬商無條件補足(有影響工程進度之虞者,業主得逕行代為提供,其價格均以業主採購單價核算,所需費用業主得逕由承攬商未領工程款中扣抵;如有不足,承攬商仍應補足),承攬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業主增加任何供料、帶料、工資項目與數量。
B.完工後,各項供料及帶料如有剩餘,均歸承攬商所有,並應依業主規定作業程序攜回,惟剩餘供料業主認有需要使用或經約定由承攬商收料而材料供應商尚未交畢之材料,業主得折價購回,其價格由業主與承攬商依市場行情另行議定。
業主要求設計變更時,屬原合約工料項目者,悉依原合約單價計價;其它新增工料項目、數量、單價,由業主與承攬商依設計圖面變更內容另行議定。
管理費項目係包括承攬商之利潤、稅捐、工料管理費、保險費、財務費、事務費以及依法辦理申報開工、申請查驗與申請使用執照等相關手續費等。
廠商報價資料應於報價截止日前以郵寄方式寄回業主,逾期視同放棄報價。
開標議價後,廠商應依業主要求於二日內提出本工程必要資格、人數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照(包括身分證正反面、專業證書、勞工保險卡等)影本,以為決標之要件
,逾期即失去承攬機會。
1.2 得標後注意事項
工程決標後,業主即以「工程決標通知」通知得標承攬商。承攬商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且須為合約開工日前,派員與業主指定之監工部門協調開工事宜。
承攬商與業主訂約時,須放棄對承攬工程設定抵押之權利
;本「工程承攬須知」亦併附於合約,視為合約之一部份
;合約正本一份應由承攬商按承攬總價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
得標承攬商於簽約之前應先勘察工地現況,訂約時並已詳
讀業主所提供之圖說、規範、業主供料表、承攬商帶料表及業主與承攬商間之詳細工作劃分,以便在工地提供執行本合約所需之所有勞工、帶料、施工機具、搬運、監工、檢查及管理。所有為了完成工作及執行本合約所需之任何勞務與材料、機具,均屬承攬商工作範圍。
承攬商除經業主書面同意者外,不得將承攬之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工程拆分後以分包名義轉包給第三人;倘擬分包予其他專業廠商,除須先經業主書面同意外,且須符合下列規定,不符規定之承攬商,雖已經業主同意,惟事後經發覺者,一律按第九章 9.1節之規定罰款,業主並得終止或解除合約:
A.工程主體部份仍須由承攬商負責自行施工完成。
B.承攬商不得將其承攬之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之廠商,且分包廠商亦不得將其承攬之工程再分包。承攬商應於工程分包前提出分包對象事業名稱、負責人、安衛管理人員等相關資料供業主備查。
C.承攬商應告知分包廠商有關執行本工程合約之所有權責
,且分包合約不能免除承攬商之任何義務與責任。
D.承攬工程施作期間,承攬商工地負責人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均必須長駐工作場所(工地),保證合約之履行,分包廠商之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承攬商之違約與疏忽,承攬商仍應與分包商連帶負一切責任。
本須知所提任何書表單據,承攬商均應依業主規定或認可之格式辦理。
工程決標後,承攬商所使用之施工人力,不能影響現有廠區其他進行中案件之工程進度。
得標廠商應加入台塑網電子商務協力廠商會員,開工後透過台塑網申辦入廠證、申報進度及出工人數與請領工程款等作業。
承攬商應於開工後每週於台塑網協力廠商專區或向業主工程主辦部門查詢核對領用業主供料數量及攜進業主工地之帶料數量;若有疑義,須於五天內以書面洽業主監工部門
釐清,否則視為同意業主於台塑網公告或書面簽認資料之數量,且日後不可提出異議。
承攬商不得於施工期間退保或降低保額,否則如發生任何意外事故,一切損失概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經業主認定承攬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業主及其關係(聯)企業所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或解除其與承攬商及其關係(聯)企業所屬公司間之所有合約,並得沒收包括但不限於貨款、承攬報酬及保證金等債權,或實行質權、留置權以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請求損害賠償,承攬商絕無異議:
A.承攬商或其關係(聯)企業於業主或其關係(聯)企業各廠區有違反業主廠規或包商入廠作業、安全規定之任一條款(概依業主關係企業所頒之最新版本為準)者。
B.承攬商或其關係(聯)企業或其受僱人或代理人、使用人於業主或其關係(聯)企業各廠區有發生竊盜或其他不法行為者。
承攬商或其關係(聯)企業或其受僱人或代理人、使用人之車輛,於業主或其關係(聯)企業各廠區若經發現私自改(加) 裝夾層、水箱或以其他任何方法致過磅重量資料發生錯誤者,該車禁止入廠處分並沒收所有合約之保證金外,並得以解除承攬商所有合約並禁止往來。
第二章 工程進度
2.1 履約工期
工期為履行本工程承攬(合約)之要件,業主與承攬商雙方採取之所有行動,均應以加速達成本要件為目的。工期均以日曆天計,亦即不論晴雨天、例假日均核計為施工天數。
2.2 施工進度排訂
承攬商應依業主需要,於「工程決標通知」設訂之期限內依工別排定「出工計劃表」,並提出明白顯示各施工項目預定進度與相互關連之「施工進度表」,及必要時擬訂動員計劃
,交業主簽認。
2.3 動員期限
承攬商應自簽約生效日起,依業主指定期限內,按動員計劃派遣首批工作人員及機具至工地現場進行施工。
2.4 施工進度之推行及逾期扣款
承攬商須按業主簽認之「出工計劃表」、「施工進度表」及施工順序施工。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經業主書面同意者外,不得任意停工或展延工期。如有進度延誤之情形,承攬商應設法趕上原訂進度,否則業主得另逕行雇工參與工作,其發生之費用概自承攬商未領之工程款中抵扣,且雇工施作完成前,其工程款暫停給付,承攬商不得異議。
承攬商工程進度如有逾合約完工日完工或逾合約約定之重要進度節點者,其扣款金額依合約約定扣款方式核算。
本工程倘須與其他工程配合施作,或本工程執行期間,有業主其他工程承攬商在同一地點工作,承攬商應主動與相關工程承攬商協調合作。如有問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業主加以協調,業主亦得保留安排工作順序及進度之權利。
如業主須調整施工進度,承攬商應配合共同檢討與重新排訂進度。
2.5 施工報告
工程開工後:
承攬商每日收工前應以「出工日報」記錄當日各工別實際
出工人數後,提報予業主,並以實際累計出工人數與「出工計劃表」應出工人數比較後,核算出工工時率。
承攬商每週應以「工作週報」所列各施工項目分別記錄完成率後,提報予業主,經雙方確認後承攬商同意按此完成率作為本工程實際完成進度。
承攬商未按時提報「出工日報」或「工作週報」者,每次均由業主依合約約定扣款標準予以扣款。
2.6 工期延誤及展延
倘發生任何不可抗力之因素(如颱風、罷工等),或非承攬商能合理控制之情況,或承攬商可合理預期且已予預防之其他災害者,承攬商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業主,經業主認可後,始得據以展延完工日期。
凡非業主所能控制之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材料供應商或相關工程進度之延誤),致影響或延誤工作之執行,承攬商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2.7 趕工
承攬商為避免延誤工期而加班趕工,不得因此向業主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業主得要求承攬商趕工以提前完工,承攬商於接獲業主書面通知後,應即配合趕工,所增加之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
。
第三章 人力管理
3.1 工地負責人
承攬商應雇用適任之工地負責人長駐工地,代表承攬商負責執行本工程所有工作。工程開工前,承攬商應將其指定之工地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日與夜)以書面通知業主,如有變更,亦應隨時以書面通知業主。工地負責人有代承攬商為意思表示並受意思表示之全權與特權。
3.2 專任工程人員
承攬商應具備之專任工程人員(如營造業、冷凍空調工程業之主任技師、專任技師等),業主得隨時要求其進駐工地,負責執行工程技術方面相關工作。工程開工前,承攬商應將其指定之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地址及電話(日與夜)以書面通知業主,如有變更,亦應隨時以書面通知業主。
3.3 工地監工人員
工程進行期間,承攬商應依業主要求之工地監工人員人數派遣,以協助工地負責人推動工程進行,倘承攬商無法如期派遣監工人員至工地執行監工業務時,得由業主委託第三者(如工程顧問公司)執行監工業務,惟其所發生之費用概由承攬商負擔。
3.4 施工品質核查人員
承攬商須指派施工品質核查人員,負責施工品質核查工作。
3.5 材料管理人員
承攬商應雇用足夠之人員及機具,以執行材料之儲存及進出工作,並維護材料儲存及進出之安全,其所發生之費用,均由承攬商負擔。
3.6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承攬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並按下列案件性質指派具有合格證照及必要資格
、人數之專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採取一切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並實施自動檢查,以確保工作安全及環境衛生。
區分 | 出工人數級距 | 最低應置之管理人員 |
營造案 | 1.未滿三十人者 | 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2.三十人以上未滿 一百人者 | 營造業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 |
3.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 | 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 |
4.三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 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職業安全管理師一人及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員二人以上。 | |
5.五百人以上者 | 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職業安全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員各二人以上。 | |
非營造案 | 1.未滿三十人者 |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2.三十人以上未滿 一百人者 |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
3.一百人以上未滿 三百人者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 |
4.三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職 業安全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各一人以上。 | |
5.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職 業安全管理師一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員二人以上。 | |
6.一千人以上者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職業安全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各二人以上。 |
註:1.營造案: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條附表事業之分類第三項,營造案包括土木、建築、電路、管道、油漆、粉刷、裱蓆(從事壁紙張貼、壁飾工業、製作並裝設草蓆、榻榻米等)及其他營建工程。
2.勞工人數:係指個案工程施作期間,承攬商與再承攬商僱用之勞工合計人數。
3.個案工程需求倘超出前述設訂人數,依個案工程合約約定人數辦理。
3.7 施工人員
承攬商應按施工計劃雇用適任且足夠之施工人員從事本工程
。
3.8 其他
承攬商之員工、協力廠商員工及承攬商之材料供應商,均視為承攬商之員工,業主認定為不稱職之承攬商員工,承攬商應於接獲業主通知後立即更換,且未經業主之同意,該不稱職之承攬商員工不得再進入工地工作。
承攬商聘雇外國技師須入廠作業者,承攬商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先向主管機關申辦取得其工作許可證件,方可入廠,並依業主「出入廠管理規定」辦理。
承攬商之工地負責人、工地監工人員應確實監工,負責施工品質之查核(如發現圖說或規範有任何不一致或遺漏,應立即通知業主),並與承攬商指派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共同負責承攬商所有員工之一切安全責任(業主監工人員負責承攬商施工進度管制與施工品質檢核等工作,如承攬商員工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其責任均與業主監工人員無涉)。
第四章 工地管理
4.1 工作責任
施工前準備
A.承攬商於施工前須做好一切必要之準備,並應舉行開工協調會議,由業主監工部門與設備經管部門共同向承攬商負責人或工地負責人說明施工安全應注意事項(業主監工人員負責告知工程施工安全、設備經管部門負責告知施工場所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並由承攬商於「施工作業安全告知單」簽認,交業主監工人員後,方可開工。
B.「工程承攬(合約)書」尚未訂妥須先行施工之案件,開工前承攬商應先簽妥「工程承攬切結書」及「施工作業安全告知單」,方可開工。
工作協調
x與其他承攬商(包括再承攬之協力廠商或業主其他承攬商)有法令規定之「共同作業」情形者(指在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工作者),依法應成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時,其代表人由共同作業之相關工程中,承攬金額最大之承攬商負責人或工地負責人擔任,該承攬商所承攬之工程完工驗收後,則續由仍在進行之相關工程中,承攬金額最大之承攬商負責人或工地負責人繼任;惟業主得依各相關工程實際施工進度,視需要指定主要工程之承攬商負責人或工地負責人擔任。
承攬商應依法令規定辦理申報開工、申請查驗及申辦竣工驗收合格等有關證件;各種廢棄物、土方等運棄亦應依環保相關法令之規定事先辦妥棄置地之同意、申報核可及清運棄置(清運前應於指定期限將相關資料送業主確認,否則即依合約約定扣款標準予以扣款並止付工程款),並做好廢水、各種廢棄物、噪音等防制措施,以上一切相關費用均由承攬商負擔。
4.2 臨時設施
於業主廠區內施工所需臨時用電及用水,除另有約定外,
均由業主供應,惟業主如因故無法供給時,則由承攬商負責。水電引接設備工具由承攬商自備,但須經業主檢驗認可後,始可銜接架設使用,且施工完畢後須予復原。如承攬商使用之設備工具與業主供應之電源規格不同時,應自行修正,承攬商並保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防範災害發生,有關安全責任概由承攬商負責。
承攬商使用之臨時設施包括倉庫、辦公室、人員工作場所
、臨時施工便道、材料堆置場、臨時排水溝、降水設備、抽排水設施、臨時照明設施(亮度須符合法令規定)及安全衛生設施、污染防制措施等,均由承攬商自行負責建置
(報價前應先至現場勘查,以符實際),並須於完工後全部拆除搬走及清理乾淨將現場復原。所有臨時設施之設置地點、型式、數量等均應依業主指定,惟其安全責任仍歸承攬商負責。
臨時廁所須含化糞池、自動沖洗設備、洗手台等相關設施
,承攬商並負責清潔維護;倘經業主同意得與其他工程承攬商併用,惟須支付使用清潔費予該出借之承攬商(費用自行洽議)。
業主提供承攬商使用之機具或設備,承攬商應負責實施檢查、維護、保管及妥為操作,並於完工後整理恢復原狀後
,移至指定地點點交業主。
4.3 進出廠規定
工程施工期間,承攬商(含其協力廠商)之運輸車輛及人員進出業主廠區,均應依「承攬商運輸車輛管理規定」(詳工程類規定-附件一)、「承攬商出入廠管理規定」(詳人事類規定-附件一)辦理。如有違反者,業主即依「承攬商違反運輸車輛管理規定扣款標準」(詳工程類規定
-附件二)、「承攬商違反出入廠管理規定扣款標準」(詳人事類規定-附件二)予以扣款。
承攬商未依業主規定執行,致損壞業主既有設施者,承攬商應負賠償或恢復舊觀及原有功能之責;承攬商如未能於業主指定處理期限內改善完成者,業主得另逕行雇工修復
,所需費用由承攬商負擔,業主得自工程款中逕予扣抵,承攬商不得異議。
無論入廠前或入廠後,業主警衛、監工、工安等工作人員認有需要時,承攬商及其所屬人員應主動配合將車輛及個人隨身所攜帶物件全數取出接受檢查並由承攬商管理人員以金屬探測儀器實施檢查,及配合換穿業主所指定之工作服或換用業主所提供之其他工具。
每位承攬商員工(含承攬商雇用人員、協力廠商員工及承攬商之材料供應商等)第一次進入本企業廠區施工前,均須先接受業主安排之一般工安訓練,並於「工程施工安全切結書」簽認切結保證施工前必先自我檢查施工作業動線周圍與施工機具設備等設施及個人安全防護裝備,均符合安全衛生作業規定後再行施工,施工期間亦必遵守規定施作,經業主確認建檔後,始予核發入廠證,以明確瞭解業主安全衛生作業規定及罰則。
4.4 其他
承攬商應於材料堆放場所設置圍籬等設施區隔,且上鎖保管工程材料,並依業主指示製作標示牌掛示。
工程完工時,屬業主所有之餘、殘、廢料,承攬商應配合業主指示整理,並辦理繳庫或運至業主指定地點。
承攬商員工住宿由承攬商自行負責,承攬商夜間施工人員不得住宿於施工廠區內。
經業主同意設置吸煙場所者,承攬商應依業主提供之設計圖面及指定地點自行負責施工完成,並須於完工後全部拆除搬走及清理乾淨將現場復原,惟其安全責任仍歸屬承攬商負責。
建築工程完工,立面鷹架拆除前,主體工程施工廠商應負責將構造物外牆(含門窗)清理乾淨,始得進行拆架作業
。
承攬商及所屬人員進入廠區大門一律要求戴安全帽,且不可使用紅色或黃色,以利人員識別,另進入製程區或施工區一律要求穿安全鞋(倘因實際作業需要無法配合者,須業主工程主辦部門呈報核准後,始可免穿戴安全帽或安全鞋)。
第五章 品質管理
5.1 圖說與規範
凡圖說上有標示但規範中未註明,或規範(或材料表)中有註明但圖說上未標示之任何事項,以其中有註明或標示者為依據。如遇圖說有不明白之處,承攬商應洽業主解說後才可進行,不得猜測或估量圖說而未經業主同意逕自施工。
若圖說與規範有所遺漏、錯誤,或兩者之間有牴觸、差異
,承攬商應立即交給業主裁決,由業主於被通知後3日內提出說明,否則承攬商應採用或執行之優先順序如下: A.設計圖說(如圖說註釋有明顯錯誤或不明確時,依本項
D.款處理)。 B.施工說明書。
C.工程規範。
D.業主解釋或一般工程習慣。
承攬商應依業主設計圖面及施工規範施工:
A.承攬商如有違反業主「工程施工品質檢查單」所訂檢查細目檢驗基準者,其扣款金額依該項檢查細目所設施工品質異常扣點點數,按合約約定每點扣款標準核算。
B.承攬商如有違反業主「工程施工品質檢查單」所訂檢查細目以外或其他施工規範項目者,業主得依施工品質異常情節輕重予以扣款或要求拆除重新施作(其工料費用由承攬商自行負責,並仍應依約定處理期內完成),承攬商不得異議。
承攬商並應按「施工進度表」於各該施工項目開工前,提供業主所指定或完成本合約必要之圖說及資料(如現寸或裁剪施工圖等)。
承攬商應依工作順序持續施工,其所提供之圖說及資料,如業主有事先知會承攬商,則須待業主監工人員簽認後才可繼續施工,業主對承攬商提出之圖說及資料,保留審查修改之權利。
5.2 施工檢驗
承攬商提供之所有工作及材料,均應隨時公開供業主檢驗。工程施工期間,業主得隨時檢查施工人員之資格、工作物之位置與尺寸及工程品質,承攬商應給予各項必要之配合與便利,並應派人協助及會同。
5.3 檢查準備
承攬商同意協調所有工程檢驗項目等相關事務,包括業主檢驗。
承攬商須提供充份、安全並經業主認可具標準檢定合格之設施及檢驗儀器設備,以供業主進出及檢查。若承攬商未備妥相關之設施儀器,業主得提出要求改善或拒絕檢查,若有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誤,業主得依逾期扣款規定辦理。
5.4 品質責任
不論是否經業主檢查合格,承攬商對於材料、製造或施工應負之任何責任均不免除。
承攬商指派工地負責人及施工品質核查人員,需負責施工管理、連絡、協調及品質核查工作。
承攬商如有任何工作必須於工地之外執行時,應事先擬妥工作計劃,以書面事先通知業主,並載明該工作於何處執行及何時可供檢查,以便業主有充份時間於該工作成品或半成品送達指定地點交貨前先行檢查。
如工程施工有明顯之分段步驟者,或業主列有特定檢查點者,承攬商應依業主「施工品質中間檢驗設訂表」(附件五)規定,於每一分段步驟完成後,提報「施工中間檢驗通知單」作品質查核工作,報經業主檢驗認可後,方得進行下一步驟施工,如未經業主檢驗認可,承攬商即擅自進行下一步驟者,業主除依合約約定扣款標準予以扣款外,並得要求承攬商拆除重做,其因而發生之一切費用概由承攬商負擔,承攬商不得要求延長工期,惟待檢天數可自合約工期中扣除。
施工品質經承攬商自主檢驗或經業主複核異常者,其待改善項目應依業主指定處理期限內改善完成,承攬商應先行主動複查後,再通知業主複檢;承攬商如未能於業主指定
處理期限內改善完成者,每逾期一日,業主即依合約約定扣款標準予以扣款。施工程序中,前段施工品質異常未處理完善,不得續予進行後一階段工作。
工程如有任何施作後無法檢視之隱蔽部份,承攬商應事先報請業主查驗,必要時得通知業主及(或)政府有關主管機關先行檢驗該隱蔽部份。
若非由業主檢驗而由政府有關主管機關檢驗,且該項檢驗係由承攬商提出申請者,其所需申請文件承攬商須備齊,業主視需要得予檢查,承攬商應於 48 小時前通知業主檢驗時間及地點,俾業主視需要會同檢驗。
如承攬商不按圖說或相關規範施工,或承攬商有不當措施
,致損害工程品質或工程安全時,業主得要求承攬商立即改善。如無法改善者,應由承攬商拆除重做,其因而發生之一切費用,概由承攬商負擔,承攬商並不得要求延長工期,業主並得依法請求承攬商及其連帶保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雙方約定由承攬商供應之材料,承攬商須依圖說或相關規範所規定之規格、型式及廠牌購備使用,必要時業主得要求承攬商檢附該材料之「材質證明表」(MILL SHEET)。若經檢驗未達標準者,承攬商須即時更換並清離現場。若承攬商無法於合理時間內處理完妥者,業主得自行更換及清離,其因而發生之一切費用,概由承攬商負擔。
承攬商對業主之檢驗需要(例如切割取樣、拆除復原等)應協助配合,且不得因業主之檢驗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藉辭延期。
業主保留得在全部工程最後驗收前,以搬移或拆解工件之方式檢查之權利。若任何工件被發現有任何材料不良,並可歸責於承攬商或其協力廠商者,則承攬商應負擔該檢查及重做所發生之費用。
5.5 測試
承攬商應負責執行規範及圖說規定之所有測試,其所需之費用,除另有規定外,均由承攬商負擔。
進行測試之前,承攬商應於 48 小時前以書面(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報備後,再補書面)通知業主測試時間和地點,俾業主視需要會同檢驗。
測試結果於測試完成後,除另有規定外,須於一週內以書面資料送達業主;測試結果如發現有製造或材料不符規範或圖說之要求,且可歸責於承攬商者,承攬商應即時改善
,其因而發生之費用及致使工期延誤之責任,概由承攬商負擔。
第六章 用料管理
6.1 業主供料逕交予承攬商
依合約約定由業主供應承攬商收料之各項材料,用料前,承攬商應依工程進度填製用料計劃交予業主,由業主據以開具「委託收料交運通知函」及「材料檢驗表」交承攬商
,其副本交由材料供應商收執,由承攬商依照該通知函內容,負責向材料供應商洽辦一切交貨連繫收料事宜,直到該批材料交清為止。在此期間,如有發生該批材料品質瑕疵不良、拒予收料或供方交貨時未能符合承攬商之要求時
,承攬商應盡力而為向供應廠商洽議,求得問題之紓解。但若承攬商竭盡努力而無功時,得請求業主以業主及買方之雙重立場,協助承攬商向供應廠商催辦交貨。在此措施之下,萬一材料供應廠商仍未能依約履行交貨義務時,其工程必遭致影響而停止,承攬商即直接受到停工所造成的損失;另一方面,工程施工停頓,或者有所拖延,業主亦將蒙受莫大之有形無形損失。此等情形之發生,如同周遭遇到意外事故一般,對所可能造成之損失,業主及承攬商雙方除在事先應各自有所措施,譬如買保險以轉嫁風險,或者預估損失風險提列準備金因應以外,業主及承攬商雙方對此所發生之損失,應相互體諒,並各自負擔。雖然如此,但凡遭遇這種因材料未能依照原計劃配合供應之情形時,業主當會盡其所能設法尋找最快速的其他貨源來應急
,以符工程所需。類似不得已的情況發生時,業主及承攬
商雙方亦當皆盡力而為,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以符工程進行所需,屆時業主及承攬商雙方當應提供更為妥善之配合,務求問題早日獲得紓解,以利工程早日恢復正常進行
,而減少損失。
業主以書面告知承攬商所有業主材料供應廠商地址、連絡人、連絡電話及交貨日期,授權承攬商可直接與材料供應廠商連絡協調交貨時間,以配合工程施工及安裝進度。倘材料交貨延誤時,承攬商應於三天內以書面通知業主,但如其延誤有嚴重影響工程進度之虞者,承攬商應即報告業
主。
由業主供應承攬商收料之材料,承攬商必須負責數量點收及外觀檢查。並於收料後二日內,將「送貨單」、「發票
」(以重量計價者另附「磅單」,非經業主廠區所設地磅過磅者,須再附當地政府度量衡檢定主管機關所頒之「地秤檢定合格證書」)及「材料檢驗表」送交業主監工部門主管。如外觀檢查有缺失,業主依「材料檢驗表」確認後
,另洽材料供應廠商處理
業主供料逕交予承攬商收料,屬外觀檢驗即可判定驗收者
,當承攬商檢驗合格並已使用,經業主抽檢發現承攬商未依業主規定之外觀品質標準檢驗時,處理方式如下:
A.屬品質瑕疵為允收範圍者,若業主已設訂扣款標準者(附件六),則自承攬商工程款中扣除;倘業主未設訂扣款標準者,則依合約約定之扣款方式核算扣款。
B.屬拒收者,除要求承攬商賠償該批材料外,並須將已施作部份拆除重作。倘承攬商無法自行補料,則由業主代補,所需料款自工程款中扣除。若因而影響工期者,業主得依逾期扣款規定辦理。
有關材料卸貨、儲存管理及安全之責任,均歸屬承攬商。
倘業主供應之材料係指交至承攬商之預製工場者,經承攬商加工後之(半)成品(含配管、鋼架或設備等),自承攬商預製工場至業主工地之裝卸、搬運、管理、保險或需通過海關(報關時,以業主名義辦理申報)等之一切措施、費用,均由承攬商負擔。
6.2 領料
倘承攬商尚未進駐工地前,業主供應之材料,已先由業主資材部門代為收料者,俟承攬商進駐工地後,業主監工人員再提出「領料單」交予承攬商(屬直卸於工地者,則由業主監工人員點交予承攬商),承攬商須按「領料單」提示之時間配合至業主資材倉庫或材料儲存區領取業主供應之材料。材料領出或工地點交後,有關材料儲存管理及安全之責任即歸屬承攬商。
須至業主資材倉庫或材料儲存區領用材料者,承攬商應於領料前二天洽業主監工部門開立「領料單」,憑以辦理領料。
非承攬商直接收料之材料,若因歸責於材料供應商之事由未如期交貨致影響工程施工時,業主得通知承攬商變更工期或暫停施工,承攬商應無條件配合,不得異議。
業主供應之材料經承攬商點收後,在工程驗收合格交予業主前,不論何種原因發生之短缺,概由承攬商無償補足。
承攬商有關材料領用、管理或其他任何目的之搬運所需之車輛、機具或費用,均由承攬商自理。
6.3 材料保存及管理
未驗收之工程及其所有材料,均由承攬商負責保管,如有損壞或遺失,承攬商應負責重建或補足。
不論承攬商帶料或業主供料之材料儲存時,承攬商均須依照業主相關規範作業規定之儲存方式進行保存並維護品質
,以免遭破壞。
6.4 供料材料使用
供料收料及用料時,承攬商應將有色差、破裂、變形等可明顯查覺之瑕疵品或規格不符者剔除,並即反應業主處理
,否則驗收不合格時應拆除重作,其因而發生之一切費用概由承攬商負責。
業主供料部份,承攬商不得拒絕使用短料或舊料,亦不得以承攬商自有之庫存品替代供本工程使用。
除業主之供料及承攬商之帶料外,承攬商不得挪用業主廠區內其他任何材料,倘經查覺有挪用之情事者,除依有關罰則予以扣款外,並依竊盜罪送警法辦。
倘合約約定個案工程完工後供料如有剩餘歸承攬商所有,則工程完工後(視工地管理需要,得於該項供料全部施作完畢;屬廢料者得定期辦理),承攬商應以「工程材料交運單」、「工程材料交運清單」載明工程編號、工程名稱
,並詳列出廠材料品名規格、單位及合約與出廠數量(以重量為單位者另註明『須過磅』,出廠數量暫免填),併
該案「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送業主監工部門核查並經一級主管(正主管)複審核簽及警衛部門簽認後,辦理攜回。
6.5 承攬商帶料
由承攬商帶料部份應為新品,並須配合工程進度進廠。帶料進廠時,承攬商應填具「工程帶料進廠清單」,並依指定地點整齊存放,經業主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
檢驗不合格之材料或依合約約定已入廠之材料於完工後如有剩餘歸承攬商所有者,承攬商應以「工程材料交運單」併原「工程帶料進廠清單」詳列出廠數量,送業主監工部門核查並經一級主管(正主管)複審核簽及警衛部門簽認後
,辦理攜回。
承攬商帶料品質檢驗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概由承攬商負責。
第七章 工程付款
7.1 工程付款
合約簽定後,承攬商同意接受承攬總價為其依約施工、供應材料、排除與工作有關之困難、承擔各種風險及所有損失等之全部報酬和補償,並不得因工料價格上漲或金銀匯兌變動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調整合約單價,亦不得因政府發佈有關調整費用、單價等文件,而要求調整合約單價或總價。
除合約另有約定,本工程無預付款。合約簽訂後,承攬商須於台灣地區開立銀行帳戶,並按合約約定付款方式申請給付工程款。
A.除工程完工一次驗收付款及依實際帶料與施工細目施作數量付款外,施工中分期估算付款時,承攬商應依承攬總價、工程實際進度完成率結算工程款,再以該結算工程款按合約約定之付款率核算(如約定有估算保留款上限或估算保留款下限時,則另依所約定限額核算),並扣除前已支付之工程款後,開立「發票」。
(A)承攬商出工工時率如低於實際進度完成率之差異率超過合約約定時,業主得以出工工時率核算工程款,承攬商不得異議。
(B)承攬商實際完成進度如與工地協調會或「工作週報」所排訂並經洽業主議定之預定完成進度有超前或落後時,業主得依實際施作進度超前(落後)或工地管理推動執行良好(不佳)時,逕予調增(減)當期估算付款率,再核算工程款,承攬商不得異議。
a.前期估算付款時施工進度落後,經承攬商趕工致本期估算付款時施工進度有挽回者,則本期估算付款率除依本期進度落後情形之管制方式核算外,得再依其挽回部份,按超前獎勵方式核算後併計。
b.倘進度落後經確認非屬承攬商之責任歸屬者,則其估算付款率免予減扣計付。
b.承攬商於工程完工(須申請使用執照者應予取得)後,
應將工程圖面全數繳回(未依規定辦理者,業主即依圖面缺繳張數按合約約定每張扣款標準核算予以扣款),經業主驗收合格並通知承攬商開立「發票」(須保固時
,承攬商應另簽具「工程保固書」或「工程保固保證票據」)後,始辦理尾款給付。
合約約定有預付款時,業主將於後續各期工程款中依合約約定之沖銷開始、完成進度完成率,依當期實際進度完成率按比例核算沖銷,並應於完工前全數扣抵,承攬商不得異議。當期應沖銷金額計算方式為:
Σ 各次預付款金額×
累計進度完成率-沖銷開始進度完成率
累計已沖銷金額
各次沖銷(完成進度完成率-開始進度完成率)
工程或材料有瑕疵,且於要求改善期限後仍未改善者,業主得暫扣工程款之部份或全部;如上述情形業經排除,則發還所暫扣之工程款;若經書面通知後,仍未能排除,則業主得自行處理,其因而發生之費用,概由承攬商負擔。
工程案如有使用鋼材,則完工後鋼材之工料費用,應以完整圖面設計基準值重及實際磅重比較,取其低者計價給付
。
承攬商已申請加入業主買方加值中心電子發票會員者,即應開立電子發票請款。
倘承攬廠商屬自由職業者(如建築師、會計師、代書人及律師等),須以「支付清單」向業主之工程主辦部門請領執行業務所得款項,業主經審查核可後以電匯方式經由金融機構撥款(已向政府機關申請可開立發票廠商除外)。
7.2 違約扣款
承攬商如有違反業主所訂相關規定者,悉依業主設訂之扣款標準(詳工程類規定-附件二、四,詳人事類規定-附件二,詳安衛環規定-附件二)予以扣款,且業主均得視需要另逕行雇工處理,其所發生之費用概由承攬商負擔。
承攬商如有違反政府相關法令者,其所受之罰款,概由承攬商負擔,與業主無涉,如業主因之受有損害(包括受罰
款)亦由承攬商負擔。
任何承攬商違約扣款及其違約經業主另逕行雇工處理所發生之費用,業主得逕由承攬商未領工程款中扣抵;如有不足,承攬商應立即補足。
各種違約扣款金額於驗收時,業主得另以扣款折讓證明或索賠款收據交予承攬商。
7.3 租稅
凡承攬商自行準備之材料、執行本工程之工作及業主付予承攬商之工程款,其須付之各種稅金、各項保險及員工福利等
,概由承攬商自行負擔,惟工程合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7.4 債權
業主所付工程款、退還履約保證票據及保固保證票據等,承攬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予第三者。
第八章 工程變更
8.1 工程變更
業主有權變更、追加或縮減工程內容、圖說、數量或變更規範,承攬商應於接獲業主通知後,應即照辦,不得異議
。
變更、追加或縮減部份,均屬原合約之一部份,其增減金額按增減數量依合約單價計算,如有新增工程項目,其單價則由業主與承攬商雙方共同協議之。
針對施工中急件新增工料項目之緊急報備案件,經業主與承攬商於施作前議定之單價,當業主補辦異常變更作業時
,倘各單項追加數量超出緊急報備之預估數量%,且該案累計變更追加總金額超出原決包金額%以上者,則該項原議定單價,業主得再洽承攬商予以調降,承攬商不得異議(非緊急報備案件之累計追加數量或金額較原合約超出前述管制基準者,亦比照辦理)。
倘因工程變更或縮減,承攬商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份或退運已到場之合格材料時,其已完成之工程由業主核實驗收,退運材料由業主核實酌補運費,此外,承攬商不得請求任何其他補償,亦不得藉詞有所要求或異議。但特種材料不為一般其他工程所採用者,必要時得由業主價購。
工程變更後,工程進度重要節點或合約完工日倘須調整,由雙方洽議。
第九章 終止與解除承攬
9.1 終止及解除承攬情形
工程驗收結案後,即可終止承攬,由業主退還履約保證票據。
如業主因特殊情形需終止本工程時,得通知承攬商停工並終止承攬,承攬商應即照辦。
承攬商發生下述情形之一時即屬違約,業主得逕行終止或解除繼續承攬之權利,且另行招商承攬,並即停止往來: A.承攬商施工人員或機具或設備不足、未能提供稱職人員及適用材料、未依約施工、未履行合約義務或違反合約 規定;對業主提供之圖說規範或資料未盡保密之責任、 喪失償債能力、發生變故無法繼續承攬本工程或經業主
合理評估承攬商不能依限完工者。
B.承攬商無正當理由,逾合約開工日天以上尚未開工或自行停工達天以上者。
C.逾合約完工期限或雙方約定之重要進度節點達天以上
,仍未能完工者。
D.承攬商及其連帶保證人不能或拒絕履行本合約之全部或部份者。
承攬商發生下述情形之一時視同違約,業主得依下列規定逕行處置:
A.承攬商未經業主書面同意,擅自轉讓或轉包其承攬全部工程,或以任何不正當之方法達到轉讓或轉包之目的者
,除處予罰款外 (承攬金額貳佰萬元(含)以下罰款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承攬金額貳佰萬元以上罰款承攬金額五
%) ,業主並得逕予終止或解除承攬契約,並即停止往來。
B.承攬商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將部份工程交予分包商施作: a.未影響本案或他案工程進行者,處予罰款新台幣壹萬元整,經業主跟催後仍未提報分包商者,除再加倍罰 款外,業主並得逕行終止或解除承攬契約,並即停止
往來壹年。
b.影響本案或他案工程進行者,除處予罰款新台幣壹萬元整外,業主並得逕行終止或解除承攬契約,並即停止往來。
C.經業主認定不稱職之分包商,承攬商應於接獲業主通知
3天內更換符合業主要求之分包商,否則業主得逕行終止或解除承攬契約,並即停止往來。
9.2 終止及解除承攬處理
終止及解除承攬時,除按本約規定辦理外,另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如 9.1 之係因業主因素終止或解除承攬時,承攬商應即停工及依業主指定期限負責遣散工人,並將業主所供應之到場材料、工具交還業主,承攬商並依下列方式結算工程款,不得提出額外要求,並由業主退還履約保證票據: A.承攬商已做工程由業主依實作合格數量依合約單價收購
。
B.承攬商購置專用於本工程之設備,得由業主核實收購。
C.剩餘到場未用之合格材料,業主得按合約單價收購。
D.業主得酌予補助承攬商遣散在場工人之費用。
如 9.1 之之原因經業主終止或解除承攬時,承攬商應即停工及依業主指定期限負責遣散工人,並將業主所供應之到場材料、工具交還業主或業主指定之其他承攬商。業主得暫保留承攬商未領之工程款,俟業主一切損失及因終止或解除承攬所應給付及增加之費用均獲償後,始結算給付
,並由業主退還履約保證票據;倘未領之工程款有不足以償付業主損失和所應給付及增加之費用時,承攬商及連帶保證人應即負責連帶賠償。
第十章 保證與保固
1 保密
承攬商對業主提供之圖說、規範或資料均須保密。
工程完工後,承攬商應將業主所提供之圖面及施工規範等有關資料,悉數歸還,並不得以影印或其他方式私自保存
,否則應負民事、刑事責任。
承攬商因承攬本企業案件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之所有資料、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承攬書、合約書、圖說、規範、施工維修記錄及相片等資料,或其他業主工廠內之相關資訊均屬業主之工商秘密,承攬商均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
2 專利商標之侵犯
承攬商在製造或運送材料及設備中,如涉有侵害他人專利權
、專門技術、著作權、商業機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承攬商應負完全之責任。業主如因承攬商不當使用上開智慧財產權而受有任何損害或涉及訴訟,承攬商應負賠償之責
,包括但不限於業主因此所發生之訴訟費、律師費及賠償金
。
3 保證及保固責任
除業主另有授權外,承攬商保證其依約供應之材料與執行之工作均合乎業主之品質要求,絕無材料或製造不良情形
,且其大小、容量及材質均合乎操作條件之規定,材料及設備之使用,承攬商保證均依合約規定,除經業主書面同意外,承攬商不可擅自更換。
如業主提出要求,承攬商應提供最近 12 個月內之有關執行本合約之技術證明及(或)測試結果。
工程保固為自業主通知承攬商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開立發票日起算,至合約約定之期限止,期滿後承攬商無任何待辦事項時,解除承攬商全部保固責任,並由業主退還保固保證票據。倘於工程保固期限內發現承攬商所供應之材料或施作之工程不符前述保證約定時,承攬商同意於接獲業主書面通知之指定期限內,無條件予以修理或更換,否則業主得自行裁量做必要之修理或更換,其因而發生之費
用得向承攬商收取。
4 保證及保固方式
訂約時,承攬商須覓妥殷實廠商之連帶保證人,或出具與承攬總價等值並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且到期日授權業主填寫之本票,或出具合約約定金額之銀行保證函,作為履約之擔保。
由業主供應之材料須經承攬商攜至廠外加工或逕交承攬商之施工場所者,業主得要求承攬商出具與出廠或指交材料等值並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且到期日授權業主填寫之本票,作為(半)成品入廠之擔保。
工程如須保固時,工程完工後,承攬商應出具「工程保固書」(除負責人簽章外,其所雇用執行個案工程技術工作之主任技師或專任技師亦應一併簽章),如業主另有要求
,承攬商應出具與合約約定金額等值並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且到期日授權業主填寫之本票,作為工程保固之擔保
。
5 留置權及索賠
凡因承攬商或其協力廠商依約供應之服務、勞務、設備與材料而引起之所有索賠、求償或訴訟,及因承攬商、或「承攬商員工」之言行而引起之費用,均由承攬商負完全責任,與業主無涉,如因而使業主遭受任何損失,承攬商應即賠償業主。
承攬商或其協力廠商所負之任何債務或義務,承攬商均應立即償付或提供足夠之擔保。為強制執行本項規定,業主得對該工作或該工作所在地之不動產設定留置權或任何其他權利設定。
第十一章 安全衛生與保險
1 法規
「承攬商員工」及其訪客、承攬商代表,均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A.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
B.勞動檢查法及其相關法令。
C.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
D.業主所訂「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規定」(詳安衛環規定
-附件一)及其保險等相關規定。
E.環境保護及消防等相關法令(包含但不限於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等)
。如有違反者,業主即依「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扣款標準」(詳安衛環規定-附件二)等相關罰則予以扣款。
承攬商如經業主同意將其承攬之工作轉包予協力廠商承作時,須將本節之規定列入再承攬合約中,使每一協力廠商皆受其約束並遵守其規定。
承攬商施作之設備除另有約定外,應負責取得政府機關所規定之許可及檢驗證明,並提供規定之保證金、擔保或存入金。圖說及(或)規範如與法令牴觸,承攬商應即通知業主。
承攬商對其所雇用之員工、協力廠商應負責一切查證工作
(包括但不限於專業技師執照、員工身分證明、外國技師工作許可等)。
凡因不合於本節之規定而造成之所有責任、賠償及罰款等,承攬商同意均由其負責,與業主無涉。
2 勞動檢查
凡屬勞工須在下列場所作業之營造工程,應由承攬商於工程開工前天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合格後方可施工:
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者。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3 人員與財物之保護
承攬商應採取一切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保護業主及承攬商所有人員、財物免因工作而受傷害或受損。並應遵守業主所有安全衛生規定及政府相關安全法令與建築法規,以防止對工地或附近之人員發生傷害或財物造成損失。
承攬商於業主之工地內,應遵守業主及當地政府所訂之消防及安全衛生規則與規定,並負責「承攬商員工」、其代理人及其訪客皆能遵守規定。
遇有影響人員生命安全或工作安全或鄰近財物安全之緊急狀況時,承攬商被允許可不經業主之特別指示或授權,自行依據狀況採取必要之災難防止措施。承攬商因緊急應變工作而要求之任何補償或價格調整,以不可歸責於承攬商為限,承攬商得提出明細資料,由業主核定後給付。
除完全歸屬業主或其員工、業主其他承攬商之過失外,凡因本工程合約而發生之違反法令規定事項、人員傷亡與財物受損,概由承攬商負全部責任,與業主無涉。承攬商使用該材料、工具、設備或設施,須先檢查檢驗良好、安全
,才可使用,倘發生人員傷亡與財物受損時,仍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業主所供應之設備、材料等經交由承攬商後,在廠內或廠外運輸、製作、安裝、測試等之所有傷害、損毀,概由承攬商負責,與業主無涉。
承攬商在廠內或廠外施工,所產生之噪音、廢棄物、廢水
、廢氣或其他污染物,因環境污染而導致之糾紛、索賠及主管機關罰款,概由承攬商負責,與業主無涉。
承攬商執行本工程合約,應考慮各項衍生之安全、環保問題,採取一切必要之預防設備與措施,其所需費用均包含於承攬總價內。
4 保險
承攬商辦理保險所需一切費用均包含於承攬總價內,且辦理保險並不減免承攬商依本合約規定所應負擔之義務與責任。
有關本工程之保險,悉依「工程承攬保險約定事項」(詳工程類規定-附件五)辦理。
承攬商辦理各項保險之保險期間至少應自本工程合約開工日起(倘提前開工者,自實際開工日計起)至本工程驗收合格其人員機具撤離工地日止,承攬商用於本工程之施工機具投保營造機具綜合險時,其保險期間應涵蓋施工機具設備運抵工地日起至運離工地日止。
第十二章 附 則
1 仲裁
業主、承攬商及連帶保證人如因執行本合約發生爭議而無法達成協議時:
A.得依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之程序提請仲裁。
B.如須訴訟,均同意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C.仲裁及訴訟時,均以中文合約為依據。
仲裁或訴訟期間,非經業主同意,承攬商對爭議以外之工作不得停工,須繼續履行合約所訂義務。業主對爭議主因之工程款得暫予止付,待仲裁或訴訟處理完成後,再無息支付該部份工程款。
2 合約關係
承攬商係以獨立承攬人身份執行本合約,並非業主之員工或代理人;承攬商雇用之人員,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視為是業主之代理人或員工。
執行本合約之各項有關業主之權利、義務,除由業主本身執行外,業主得指定第三人代為執行,並於書面通知承攬商後,業主指定之第三者即為業主之代理人。
3 合約完整性
本合約包括業主與承攬商間之所有同意事項。任何合約內容修改,均須按合約簽訂方式,以書面為之。凡業主所發有關執行合約之函件,不論係簽送、掛號郵寄或於其他工程報表上通知,視為合約之一部份,承攬商均應確實遵照辦理。如有異議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未規定期限者,以承攬商接件後三天內為準)以書面提出,否則視為同意。
簽訂之合約以中文版為主,必要時得另簽訂英文版,惟仍以中文版合約為執行之依據。
4 國外承攬商應繳稅賦
國外承攬商承攬工程,其應繳之稅賦按「國外廠商承攬工程應繳稅賦」(詳工程類規定-附件六)之規定辦理。
5 完工棄權
工程完工經業主驗收合格後,承攬商對所有承攬工程、材料之權利,均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
6 其他一般約定
「一般施工作業配合事項」如工程類規定-附件七,其餘施工作業悉依個案工程合約所檢附之施工規範及圖說規定辦理
。
7 個案約定事項
個案工程如有特殊約定事項,則另依「工程承攬須知(個案約定事項)」規定內容為執行之依據。
8 六輕案件約定
個案工程倘為六輕案件,其「工程承攬須知」內容包括且優先適用「麥寮廠區案件增訂事項」(詳工程類規定-附件八
)之各項規定。
承攬商運輸車輛管理規定
附件一
承攬商(含其之協力廠商)所自用、借用、租用或託運等之運輸車輛(以下簡稱運輸車輛),應嚴守交通規則,並依各廠區所示之交通路線行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以維護廠區內及鄰近社區民眾居住與行車之生命財產安全與保障。
承攬商運輸車輛進出業主廠區,行駛於附圖所示之範圍,如發生事故致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時,承攬商除應迅速報警處理外,並立即通知業主監工人員。事故發生之原因,如尚未能釐清責任歸屬時,或可歸責於承攬商之車輛駕駛員或其他人員時,業主均得視情況禁止該車輛及(或)駕駛員進入業主廠區
承攬商運輸車輛之駕駛員及其他人員,在進出業主廠區之運輸工作中,嚴禁發生酗酒或其他影響行車安全之不當行為。
承攬商運輸車輛之駕駛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進出業主廠區時
,應遵守業主廠區之規定或業主警衛與監造等工程相關作業人員之指揮。
為維護麥寮廠區及鄰近地區環境之整潔及行車安全,承攬商運輸車輛離開工地時,其受污染之車體及輪胎均須清洗潔淨;載運乾燥砂、石、殘土或其他有造成颺塵、飛散污染地面之載運物等,均須以帆布緊密覆蓋;載運未乾涸之液態物有滲漏之虞者,應以密閉容器裝置,以防散落污染路面環境。如有發生污染情事,承攬商應即負責清理,如因時間緊促,業主得先予代為清理,其所發生之費用概由承攬商負擔。
承攬商運輸車輛如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概由承攬商自負民事刑事責任,與業主無涉,承攬商應儘速妥善解決,以免波及業主;如承攬商未能在三天內(如遇有特殊情事,經業主同意得酌予延長)解決,業主認已造成困擾,承攬商同意以本
「特別約定條款」作為授權書,授權業主自行或由業主另委託第三人代為採取必要措施以解決紛爭,所發生之費用或賠(補
)償金,承攬商應無條件接受並全部負擔。上項費用或賠(補
)償金,如由業主代墊,承攬商應即歸還業主。
無論任何糾紛爭議,承攬商運輸工作人員,應本於和氣親切之方式解決,嚴禁與社區民眾有爭吵毆打之行為,如有發生應予嚴懲,業主並得禁止該運輸車輛及人員進入廠區。
承攬商如違反上述規定時,而衍生之業主直接或間接損害,承攬商應負責全部賠償。
承攬商違反運輸車輛管理規定扣款標準
附件二
違規種類:運輸車輛管理 違規對象:廠商 幣別:新台幣
項次 | 違 | 規 | 項 | 目 | 內 | 容 | 扣點 標準 | 扣款標準 | 附帶罰則 | 違規 代號 |
01 | 進出廠區運輸工作人員,有酗酒或其他 影響行車安全之不當行為者。 | 3 | 10,000元/每人次 | ── | 10101 | |||||
02 | 進出廠區運輸工作人員,有不遵守業主 廠區管理規定或未聽從業主警衛與監造等工程相關作業人員指揮之情事者。 | 3 | 10,000元/每人次 | ── | 10102 | |||||
03 | 未依承攬商運輸車輛管理規定之交通路 線行駛者。 | 4 | 10,000元/每車次 | ── | 10201 | |||||
04 | 因前項違規項目致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 損失者。 | 4 | 100,000元/每車次 | ── | 10202 | |||||
05 | 運輸車輛進出工作場所造成污染者。 | 3 | 10,000元/每車次 | ── | 10203 | |||||
06 | 運輸車輛離開工地,未將受污染之車體 或輪胎清洗潔淨者。 | 3 | 10,000元/每車次 | ── | 10204 | |||||
07 | 車輛載運砂、石、殘土等或其他有造成 颺塵、飛散污染地面之運載物等未以帆布緊密覆蓋或散落污染路面環境者。 | 3 | 10,000元/每車次 | ── | 10205 | |||||
08 | 車輛載運未乾涸之液態物,未以密閉容 器裝置或滲出污染路面環境者。 | 4 | 10,000元/每車次 | ── | 10206 | |||||
備 註 | 承攬商如有發生車輛「02」違規項目者,業主當即禁止該運輸車輛及(或)該駕駛員入廠;如發生其餘各違規項目者,業主均得視情況禁止該運輸車輛及(或)該駕駛員進入廠區。 不論廠區內外環境遭承攬商運輸車輛污染者,承攬商均應立即負責清理(倘業主設有改善處理期限者,則依其約定),經業主逕行雇工處理者,其雇用人工、車輛、機具所發生之費用,概由承攬商負擔。 承攬商運輸車輛如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概由承攬商自負民事刑責任,與業主無涉。 承攬商如有違反前述以外其他運輸車輛管理規定項目者,業主得依其異常情節輕重比照上述標準予以扣款並要求改善(其費用由承攬商自行負責,並仍應依設定之處理期限內完成),承攬商不得異議。 以上扣款均為懲罰性違約金性質。 |
工程承攬須知
A-3.1
施工品質中間檢驗設定表 附件三
項次 | 檢驗階段施工步驟 工程分類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01 | 鋼筋混凝土結構體施工 | A-4.4 柱筋完成 | 模板完成 | 樑筋完成 | RC 搗築前 | |||
02 | RC 基礎結構 | 鋼筋完成 | 基栓預埋完成 | RC 搗築前 | ||||
03 | 鋼骨結構體施工 | 鋼骨焊接 | 鋼骨組立 | |||||
04 | 噴砂油漆 | 噴砂潔度 | 底度油漆 | 面度油漆 | ||||
05 | 彩色鋼板 | 彩色鋼板及採光板舖設 | 防水矽膠填塞 | |||||
06 | 砌紅磚 | 砌磚 | ||||||
07 | 水泥砂漿粉刷 | 放樣及基準灰誌製作 | 底度粉刷 | 面層粉刷 | ||||
08 | 貼大理石 | 舖設大理石板 | 磨光及打臘 | |||||
09 | 油漆施工 | 底面處理 | 底度油漆 | 面度油漆 | ||||
10 | 天花板施工 | 吊筋及骨架製作安裝 | 天花板料安裝 | |||||
11 | 塑鋼門窗 | 門窗及五金安裝 | ||||||
12 | 道路施工 | xx面檢查 | 瀝青鋪設 | |||||
13 | 沉箱製作 | 底版鋼筋完成 | 模板安裝完成 | 沉箱製作完成 | 坐底儲存完成 | |||
14 | 沉箱拖放 | 起浮前檢查 | 拖放定位尺寸核查 | 填砂前檢查 | 填砂封頂完成 | |||
15 | 土方工程 | 放樣及基準點設定 | 開挖 | |||||
16 | 樁基礎 | 放樣 | 植樁 | |||||
17 | 鋼軌襯板檔土牆 | 放樣 | 打入鋼軌 | 嵌襯板 | 拔樁 | |||
18 | 鋼版樁檔土牆 | 放樣 | 打設版樁 | 拔樁 | ||||
19 | 預壘樁檔土牆 | 放樣 | 鋼筋籠組立 | 預壘樁鑽孔 | 砂漿拌合灌注及鋼筋籠吊放 | |||
20 | 連續壁施工 | 放樣 | 導溝及導牆製作 | 壁體削掘 | 鋼筋籠製作及吊放 | 灌注混凝土 | ||
21 | 水平鋼材支撐 | 支撐安放組立 |
工程承攬須知
A-3.2
施工品質中間檢驗設定表
項次 | 檢驗階段施工步驟 工程分類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22 | 填土處理 | 填土夯實 | 坡面整理 | |||||
23 | 預鑄混凝土版 | 組模 | 鋼筋彎紮組立ч吊件安 裝 | 混凝土搗築 | 吊運安裝 | |||
24 | 預力混凝土樑版-先拉法 | 預力鋼線配置並施預立 組立鋼筋 | 組模 | 澆灌混凝土 | 鬆線 | 拆模整修 | 吊運安裝 | |
25 | 預力混凝土樑版-後拉法 | 組模 | 鋼筋套管端錨座及埋設物組立 | 澆灌混凝土 | 拆模施預力 | 灌漿 | 吊運安裝 | |
26 | 整體粉光 | 粉光面放樣及分格 | 混凝土搗灌 | 拍漿粉光 | ||||
27 | 地面磨石子 | 放樣及基準灰誌製作 | 底度粉刷 | 隔條安裝 | 粗磨 | 面層磨光 | ||
28 | 洗石子 | 放樣及基準灰誌製作 | 底度粉刷 | 隔條安裝 | 粉刷水泥石粒料及洗石子 | 嵌縫 | ||
29 | 貼磁磚 | 放樣及基準灰誌製作 | 舖貼面打底 | 貼磁磚 | 抹縫或勾縫 | |||
30 | 斬假石 | 放樣及基準灰誌製作 | 底度粉刷 | 面層粉刷 | 斬假石 | |||
31 | 砌空心磚 | 放樣 | 砌空心磚 | 磚縫修飾 | ||||
32 | 貼搗擺磨石子地磚 | 放樣 | 舖設地磚 | 磚面磨平 | ||||
33 | 貼方塊地磚 | 放樣 | 舖設地磚 | |||||
34 | 砌石塊 | 放樣 | 砌石塊 | 灰縫修飾 | ||||
35 | 貼亂石片 | 放樣 | 安裝石片 | 勾縫填塞 | ||||
36 | 地面舖小卵石 | 放樣 | 底層及插植卵石 | |||||
37 | 耐磨耗防塵床材 | 放樣 | 澆灌混凝土 | 撒布耐磨材料抹平鏝光 | ||||
38 | 耐酸磚 | 放樣 | 貼耐酸磚 | 勾縫處理 | ||||
39 | 耐火磚 | 放樣 | 砌耐火磚 | 勾縫處理 | ||||
40 | 木門窗 | 放樣 | 門窗框製作安裝 | 門窗扇製作安裝 | ||||
41 | 金屬門窗 | 放樣 | 門窗框製作安裝 | 門窗扇製作安裝 | 傳動設備及塞水路 | |||
42 | 帷幕牆 | 放樣及預埋固定鐵件 | 骨材安裝固定 | 玻璃安裝 | 塞水路 |
工程承攬須知
A-3.3
施工品質中間檢驗設定表
項次 | 檢驗階段施工步驟 工程分類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43 | 防水工程 | 底層接著面確認整修 | 防水材施工 | |||||
44 | 隔熱工程 | 基準線放樣 | 漿砌隔熱磚 | 嵌縫 | ||||
45 | 壁板隔間 | 放樣 | 壁體骨架加工組立 | 面板封板固定 | ||||
46 | 混凝土框護坡 | 放樣開挖基礎 | 釘錨釘樁 | 混凝土框組立 | 排卵石 | |||
47 | 砌石護坡 | 放樣基礎開挖 | 護坡疊砌 | 石縫修飾 | ||||
48 | 鐵欄杆施工 | 放樣 | 焊接組立 | 除銹油漆 | 吊裝固定 | |||
49 | 鋼筋混凝土框架擋土牆 | 基礎區整理 | 框架組立 | 透水料填充 | ||||
50 | 蛇籠 | 基礎區整理 | 蛇籠安放及裝石 | |||||
51 | 舒美壁紙 | 牆面整修及放樣 | 壁紙張貼 | |||||
52 | 樓梯扶手 | 鐵欄杆整平 | 扶手安裝 | |||||
53 | 樓梯止滑板 | 樓梯面整修 | 張貼止滑板 | |||||
54 | 牆腳板 | 舖貼面整修 | 舖設牆腳板 | |||||
55 | PVC 止水帶 | 接頭熔焊接 | 止水帶固定 | |||||
56 | 舒麗填縫材 | 施工面整修 | 打底材 | 填縫材 | ||||
57 | 塑膠地磚 | 施工面確認整修 | 放樣 | 舖貼地磚 | ||||
58 | 舒麗無縫地板 | 施工面確認整修 | 打底材 | 舒麗無縫地板材塗佈 | ||||
59 | 重步地毯 | 施工面確認整修 | 放樣 | 舖貼地毯 | 接縫處理 | |||
60 | 防撞扶手 | 放樣 | 底座固定 | 扶手安裝 | ||||
61 | 涵管施工 | 放樣開挖 (安全措施設置) | 涵管埋設 | 回填土 | ||||
62 | 天溝落水管 | 放樣 | 安裝施工 |
附件四
承攬商收料外觀品質檢驗規定暨業主抽驗不合格扣款標準
材料名稱 | 承 攬 商 檢 驗 | 業主抽驗不合格對承攬商之扣款標準 | ||||
項 目 | 品 質 標 準 | 拒 收 標 準 | 驗收不合格對供應商之處理 | |||
允收扣款 | 拒收罰扣 | |||||
一竹節鋼筋 | 1. 直度 2. 兩端 3. 表面 4. 節脊 | 平直 切齊無蛇頭 外表整齊無斷裂高度均勻 | 彎、撓曲 未切齊長度參差不齊裂痕 欠缺或凸出高度參差不齊 1.任一項不合格比 率超出 3%(不含)以上拒收。 | 1.不合格比率在 3% ( 不含) 以下者允收。 2. 承攬商收料人員應於送貨單簽註不合格比率並由 交 貨 司 機 簽認。 3.業主收料人員應以合格品數量辦理實收。 4.不合格品退貨由 交貨廠商載回。 | 1.交貨品名、規格與送貨單所載不符,除當場拒收外, 並予罰扣, 罰扣金額為當車次重量折算訂購規格價值之 5倍。 2.外觀檢驗有 3%(不含)以上不合格時,除當場拒收外, 並予罰扣當車次料品價值之 3%。 | 1. 抽驗不合格比率超過 3%(不含)以上除拒收外, 並予罰扣。 2. 罰扣金額為上次抽驗距本次抽驗總交貨數量價值之 3.5%(但最多罰扣量以不超過二天之總交貨量為限)。 |
2.不合格比率以當批 | ||||||
不合格支數佔總數 | ||||||
之百分比計算。 | ||||||
二預拌混凝土 | 送貨單 | 承攬商依據用料計劃 | 1. 至工地檢查送貨單, 如非屬該工程之送貨單時,罰扣上次抽驗距本次抽驗之總交貨 數 量 價 值 之 3.5%(但最多罰扣量以不超過二天之總交貨量為限) 2 經研判需拆除重做時, 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 |||
1.出廠至工 | 一小時內 | 超出一小時以上 | — | 或交貨通知單核對供 | ||
地運輸時 | 料廠商送貨單所載內 | |||||
間 | 容,發生不符時,予 | |||||
2. 品 名 規 | 需符合用料計劃 | 不符 | — | 以拒收並罰扣當車次 | ||
格 | 及交貨通知之規 | 價值。 | ||||
定 | ||||||
需符合用料計劃 | 不符 | — | ||||
3.工程名稱 | 及交貨通知之規 | |||||
定 | ||||||
需符合用料計劃 | 不符 | — | ||||
4.承攬商 | 及交貨通知之規 | |||||
定 | ||||||
三溪砂 ︵混凝土用 ︶ | 外觀 | 清潔無雜質 | 摻雜樹枝、草、塑膠等雜物 | — | 1.交貨交貨品名、規格與送貨單所載不符, 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罰扣金額為當車次重量折算訂購規格或料品價值之 5 倍。 2.外觀檢驗有數枝、草、塑膠等雜物除拒收外,並予罰扣當車次料品價值之 5 倍。 3.品質異常之車次,承攬商應將車號及料品外觀拍照存 查。 | 1.經抽驗結果有發現 摻 雜 樹 枝 、草 、 塑 膠 等 雜物, 除拍照存查外,並予罰扣。 2.罰扣金額為該抽驗車次料品價值之 5 倍。 |
承攬商收料外觀品質檢驗規定暨業主抽驗不合格扣款標準
材料名稱 | 承 攬 商 檢 驗 | 業主抽驗不合格對承攬商之扣款標準 | ||||
項 目 | 品 質 標 準 | 拒 收 標 準 | 驗收不合格對供應商之處理 | |||
允收扣款 | 拒收罰扣 | |||||
四碎石 ︵混凝土用 ︶ | 1. 外觀 | 清潔無雜質 | 摻雜木屑、草、塑膠等雜物 整車碎石最大粒徑小於 15 m 或大於25 m 整車碎石最大粒徑小於 19 m 或大於37.5 m 有.砂土 | — | 1.交貨品名、規格與送貨單所載不符,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罰扣金額為當車次重量折算訂購規格價值之 5倍。 2.外觀檢驗有數枝、草、塑膠等雜物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當車次料品價值之 5 倍。 3.品質異常之車次,承攬商應將車號及料品外觀拍照存查。 | 1.經抽驗結果有發現 摻 雜 樹 枝 、草 、 塑 膠 等 雜物, 除拍照存查外,並予罰扣。 2.罰扣金額為該抽驗車次料品價值之 5 倍。 1.經抽驗結果有發現 摻 雜 樹 枝 、草 、 塑 膠 等 雜物, 除拍照存查外,並予罰扣。 2.罰扣金額為該抽驗車次料品價值之 5 倍。 |
2.粒徑 | 1. 3/4”(19 m) | — | ||||
4.75 m~25mm | ||||||
2. 1”(25mm) | — | |||||
4.75 m~37.5 m | ||||||
3.砂土 | 不得有.砂土 | |||||
五散裝水泥 ︵ Ι 型 ︶ | 1.手感 | 粉末無顆粒 | 1.結粒 2.送貨單未列品名規格 | — 交貨廠商傳真補送資料得允收 | 1.交貨品名、規格與送貨單所載不符,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罰扣金額為當車次數量折算訂購規格價值之 5倍。 2. 結粒或送貨單未列品名規格且廠商亦不補送時,即予拒收並罰扣當車予 價值之 3%。 | 1.同左 2. 罰扣金額為上次抽驗距本次抽驗總交貨數量價值之 3.5%(但最多罰扣量以不超過二天之總交貨量為限)。 |
六散裝水泥 ︵ Ι 型 ︶ | 1.手感 | 粉末無顆粒 | 1.結粒 2.送貨單未列品名規格 | — 交貨廠商傳真補送資料得允收 | 1.交貨品名、規格與送貨單所載不符,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罰扣金額為當車次數量折算訂購規格價值之 5倍。 2. 結粒或送貨單未列品名規格且廠商亦不補送時,即予拒收並罰扣當車予價值之 3%。 | 1.同左 2. 罰扣金額為上次抽驗距本次抽驗總交貨數量價值之 3.5%(但最多罰扣量以不超過二天之總交貨量為限)。 |
承攬商收料外觀品質檢驗規定暨業主抽驗不合格扣款標準
材料名稱 | 承 攬 商 檢 驗 | 業主抽驗不合格對承攬商之扣款標準 | ||||
項 目 | 品 質 標 準 | 拒 收 標 準 | 驗收不合格對供應商之處理 | |||
允收扣款 | 拒收罰扣 | |||||
七高爐石粉 | 1.手感 | 粉末無顆粒 | 結粒 | — | 1.交貨品名、規格與送貨單所載不符,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罰扣金額為當車次數量折算訂購規格價值之 5倍。 2. 結粒即予拒收,並罰扣當車予價值之 3%。 | 1.同左 2. 罰扣金額為上次抽驗距本次抽驗總交貨數量價值之 3.5%(但最多罰扣量以不超過二天之總交貨量為限)。 |
八溪級配 ,山級配 | 1.卵石 2.砂土 | 60%以上 40%以下 | 50%以下 50%以上 | 卵石含量 50%(含)以 上或砂土含量 50%( 含) 以下可允收不扣款。 | 1.交貨品名、規格與送貨單所載不符,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罰扣金額為當車次重量折算訂購規格價值之 10 倍。 2.卵石含量低於 50%(不含)時拒收外, 並罰扣當車次料品價值之 10 倍。 | 1.經抽驗卵石含量比率低於 50%(不含)時,即拍照存查並予罰扣。 2.罰扣金額為該抽驗車次料品價值之 10 倍。 |
九碎石級配 | 1.外觀 | 依訂購規格檢驗 | 含有砂石以外之雜物 | 1.交貨品名、規格與送貨單所載不符,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罰扣金額為當車次重量折算訂購規格價值之 10 倍。 2.檢查外觀含有雜物碎 石 粒 徑 大 於 30%(不含)、碎石含量小於 59%(含)時拒收,並予罰扣當車次料品價值之 10 倍。 | 1.經抽驗外觀含有雜物碎石粒徑大於 30%( 不含)、碎 石 含 量 小 於 59%(含)時,即拍照 存 查 並 予 罰扣。 2.罰扣金額為該抽 驗車次料品價值之 10 倍。 | |
2.粒徑 | 依訂購規格 | 交貨最大粒徑大於訂 | 砂石粒徑大於 30%(含) | |||
購規格 30%(不含) | 以內允收不扣款 | |||||
3.碎石含量 | 60%以上 | 59%(含)以下 | ||||
(4.75 m 以上) |
承攬商收料外觀品質檢驗規定暨業主抽驗不合格扣款標準
材料名稱 | 承 攬 商 檢 驗 | 業主抽驗不合格對承攬商之扣款標準 | ||||
項 目 | 品 質 標 準 | 拒 收 標 準 | 驗收不合格對供應商之處理 | |||
允收扣款 | 拒收罰扣 | |||||
十卵石 | 1.粒徑 2.砂土 | 依訂購規格 不得含有砂土 | 粒徑=10%(含)且不合格數量比率超出 10% (不含)以上。 含有砂土 | 粒徑=10%(含)且不合格 數 量 比 率 在 10%(含)以內允收不扣款。 — | 1. 交貨品名、規格與送貨單所載不符,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罰扣金額為當車次重量折算訂購規格 ( 或料品) 價值之 5倍。 2.外觀檢驗有 10%(不含)以上不合格時,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當車次料品價值之 5 倍。 3.品質異常之車次,承攬商應將車號及料品外觀拍照存查。 | 1.經抽驗結果粒徑不合格比率超出 10%(不含)以上,即予拍照存查並予罰扣。 2.罰扣金額為該抽 驗車次料品價值之 5 倍。 |
十一碎石 | 粒徑 | 依訂購規格檢驗 | 整車最大、最小粒徑與訂購規格比較超出 =30%(不含)或試驗篩孔徑=一級(不含) | 碎石粒徑=30%(含)或試驗篩孔徑= 一級 ( 含) 以內允收不扣款。 | 1.交貨品名、規格與送貨單所載不符,除當場拒收外, 並予罰扣,罰扣金額為當車次數量折算訂購規格價值之 5 倍。 2.檢查表面碎石粒徑大於=30%(不含) 或試驗篩孔徑=一級(不含)拒收,並予罰扣當車次料品價值之 20%。 | 1. 同左。 2.罰扣金額為上次抽驗距本次抽驗總交貨數量價值之 3.5%(但最多罰扣量以不超過二天之總交貨量為限)。 |
十二塊石 | 1.塊石等級 2.砂土 | A 級 10~100KG B 級 100~300KG C 級 300~500KG D 級 500~1000KG E 級 1000~3000KG | 低於品質標準之顆粒數量超過 5%(不含)以上 | 等級不合格比率在 5%( 含) 以內允收不扣款 — — | 1. 交貨品名、規格與送貨單所載不符,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罰扣金額為當車次重量折算訂購規格價值之 5 倍。 2.外觀檢驗有 5%(不含)以上不合格時,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當車次料品價值之 5 倍。 3. 品質異常之車次,承攬商應將車號及料品外觀拍照存查。 | 1.經抽驗結果粒徑不合格比率超出 5%(不含)以上,即予拍照存查並予罰扣。 2.罰扣金額為該抽 驗車次料品價值之 5 倍。 |
承攬商收料外觀品質檢驗規定暨業主抽驗不合格扣款標準
材料名稱 | 承 攬 商 檢 驗 | 業主抽驗不合格對承攬商之扣款標準 | ||||
項 目 | 品 質 標 準 | 拒 收 標 準 | 驗收不合格對供應商之處理 | |||
允收扣款 | 拒收罰扣 | |||||
十三合成纖維不織布 | 1.表面 2.端頭邊緣 | 平整無破損裁剪整齊 | 破孔比率 3%(不含)不良品未剪除 | 1. 不 合 格 比 率 在 3%(含)以下者允收。 2.承攬商收料人員應於送貨單簽註不合格比率並由交貨司機簽 認。 3.業主收料人員應以合格品數量辦理實收。 4.不合格品退貨由交貨 廠商載回。 | 1. 交貨品名、規格與送貨單所載不符,除當場拒收 外 , 並 予罰扣,罰扣金額為當車次重量折算訂購規格價值之 5 倍。 2. 外 觀 檢 驗 有 3%(不含)以上不合格時,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當車次料品價 值之 3%。 | 1. 抽驗不合格比率超過 3%(不含)以上除拒收外, 並予罰扣。 2. 罰扣金額為上次抽驗距本次抽驗總交貨數量價值之 3.5%(但最多罰扣量以不超過二天之總交貨量為限)。 |
十四高密度 PE 蛇龍 | 1.表面 2.網眼 | 平滑 網眼之規格及數量依訂購規格或確認之樣品檢驗 | 粗造、顆粒狀 大於訂購規格或確認之樣品 10%(不含)以上 | 經外觀檢查結果,不合格之比率在拒收標準以內者,得予允收扣款,扣款金額為當車次料品價值×差異率。 | 1. 交貨品名、規格與送貨單所載不符,除當場拒收 外 , 並 予 罰扣,罰扣金額為當車次重量折算訂購規格價值之 5 倍。 2. 外 觀 檢 驗 有 10%( 不含) 以上不合格時,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當車次料品 價值之 3%。 | 1. 抽驗不合格比率超過 10%(不含)以上除拒收外, 並予罰扣。 2. 罰扣金額為上次抽驗距本次抽驗總交貨數量價值之 3.5%(但最多罰扣量以不超過二天之總交貨量為限)。 |
十五合成纖維平織布 | 1.表面 2.端頭邊緣 | 平整無破損裁剪整齊 | 破孔 不良品未剪除 | 1. 不 合 格 比 率 在 3%(含)以下者允收。 2.承攬商收料人員應於送貨單簽註不合格比率並由交貨司機簽 認。 3.業主收料人員應以合格品數量辦理實收。 4.不合格品退貨由交貨 廠商載回。 | 1. 交貨品名、規格與送貨單所載不符,除當場拒收 外 , 並 予 罰扣,罰扣金額為當車次重量折算訂購規格價值之 5 倍。 2. 外 觀 檢 驗 有 3%(不含)以上不合格時,除當場拒收外,並予罰扣當車次料品價值之 3%。 | 1. 抽驗不合格比率超過 3%(不含)以上除拒收外, 並予罰扣。 2. 罰扣金額為上次抽驗距本次抽驗總交貨數量價值之 3.5%(但最多罰扣量以不超過二天之總交貨量為限)。 |
附件五
工程承攬保險約定事項
有關本工程之保險作業悉依本約定事項辦理:
承攬商投保項目範圍:
1.1 營建機具設備綜合損失險。
1.2 汽(機)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施工車輛必須投保本項保險。
1.3 員工保險:
承攬商應根據其組織性質或業主(以下簡稱定作人)之要求,為其員工投保公保、勞保或雇主意外責任險,未具上述任何一種保險者,一律不得進入工地。
1.4 陸、海、空貨物運輸保險及國外部份所需之一切保險: 悉由承攬商自行投保,並保至定作人指定使用之工區及經定作人 A 完成驗收為止。
1.5 其他:
除業主統保部份外,其他所需之一切保險悉由承攬商自行辦理。
保險條件及注意事項:
2.1 保險金額:
營建機具設備綜合損失險:按重置價格投保。
汽(機)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A.強制險部份,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60 萬元整。
造成體傷或死亡之每一事故:新台幣 120 萬元整。 B.任意險部份,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100 萬元整。
造成體傷或死亡之每一事故:新台幣 200 萬元整。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新台幣 20 萬元整。
員工保險:
投保公保、勞保者,依公保、勞保有關規定辦理。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部份,其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600 萬元整。
造成體傷或死亡之每一事故:新台幣 2,000 萬元整。
陸、海、空貨物運輸保險:
按合約金額加壹成投保。保險範圍為全險(包括但不限於外在所致之遺失、未交到、破損、短缺),並加保戰爭、罷工、暴動及內亂等風險。
以上保險條件及保險金額,承攬商應依政府最新法令規定或業主要求隨時增加或提高。
2.2 定作人統保部份遇有損失發生時,自負額以內之損失及保險單承保範圍以外之損失概由承攬商負擔。
2.3 保險期間內發生任何損害時,承攬商應立即修復,不得以保險公司尚未理賠而拒絕,定作人領到保險公司賠款後,俟承攬商災害修復完竣始轉發予承攬商,轉發金額以保險公司給付定作人之賠款金額為限。
2.4 承攬商與定作人簽妥工程合約手續後,相關人員、機具設備、車輛等保險應於進入工地前完成投保,陸、海、空貨物運輸應於運送前完成投保,否則如發生任何意外事故,一切損失概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2.5 保險單應加批:
「倘發生意外事故,受賠償請求者為定作人或其指定之員工時,承保公司仍應負賠償之責」。
「承保公司放棄對定作人或其員工之代位求償權」。
2.6 承攬商應檢送自行投保項目之保險單副本各二份、保險費收據副本二份予定作人。倘工程尚未完工,而保險期限已屆滿時,應加長保期,否則定作人得止付工程款項。
任何意外事故發生後,承攬商應立即以電話通知定作人。
損失數量金額倘超出自負額,承攬商於事故發生後,應配合定作人提供財損資料。
國外廠商承攬工程應繳稅賦
附件六
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外廠商於國內不論有無分支機構者,得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以其營業額之%為其營利事業所得總額,則本項稅賦可以該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課徵稅率為%。倘未提出申請,則以營業額課徵,課徵稅率為%。
營業稅
除監工、試車及單純技術合作外,國外廠商承攬國內工程須向當地稅捐稽徵處辦理營業登記,並領取統一發票,即營業稅率比照國內承攬商,均為5%。
合約印花稅
於國內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時,承攬商及業主均須繳交印花稅,稅率為承攬總價之 0.1%。
派駐來台人員薪資所得稅
1 外籍人員來台工作者,倘一個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日數不超過 183 天,則其薪資所得須繳交%之薪資所得稅;倘
超過 183 天,則其薪資所得之稅賦比照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2 倘國外廠商派駐來台人員係專家人員,得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核准,以享有每天 2,000 元之免稅額,
惟僅適用於一個課稅年度內累計工作天數不超過 90 天者
,且聘雇合約中訂有日支費標準者為限。
一般施工作業配合事項
附件七
竹節鋼筋材料與加工成型:
1.1 一般規定:
個案工程所用之竹節鋼筋,凡註明廠外加工者,進廠交貨一律採用加工成型鋼筋,不得以鋼筋素材進廠裁剪加工。
由業主提供加工場所者,承攬商應負責加工場所安全圍籬設施及環境整潔之維護,不得另要求補償加價。
鋼筋加工圖及規格、數量明細由承攬商提供。
1.2 材料加工損耗率及餘廢料處理:
竹節鋼筋(素材)數量,無論業主供料或承攬商帶料,均已含加工損耗量,除合約約定工程變更另予辦理追加減外
,其餘因加工不當損耗量超過致工料不足,概由承攬商自行負責。各種規格鋼筋加工損耗率如下:
規格 | 10mmφ | 13mmφ | 16mmφ | 19mmφ | 22mmφ 以 上 |
損耗率 | 1% | 2% | 3% | 3% | 4% |
倘合約約定業主供料如有不足或剩餘,均依實際施作數量辦理變更追加減者,則鋼筋(素材)由業主供料時: A.無論指定廠外或業主廠內加工場所,其施工裁剪所產
生無法再加工使用之餘廢料,均歸屬業主。
B.倘加工中發現供料不足經雙方確認後,得由業主決定供應補足或改由承攬商帶料。
C.鋼筋成型品交貨進廠過磅後經雙方確認,倘發現超量供應時,其超出量歸屬業主,承攬商應予運至業主指定地點;亦得由雙方洽議折讓處理。
1.3 收料保管:
倘鋼筋(素材)係由業主以總量訂購而分批交貨供應時
,承攬商應依據分批批次及各批次交貨規格、數量、日期等,分別於各批次交貨日期前二十天,以書面)經業主監工部門確認後)通知材料供應商備料,且於三天前再聯絡交貨。
倘鋼筋(素材)為交卸於業主廠內者,則承攬商應於交貨前三天先洽業主監工部門指定卸放地點。
1.4 交貨檢驗:
承攬商帶料進廠時(加工成型品或鋼筋素材進廠加工)
,須檢附竹節鋼筋物理性質檢驗報告,業主得於該批貨進行抽驗,抽驗所需材料明細由業主提供,承攬商須於下批交貨時或業主指定日期,將所抽驗之材料規格、數量一併補足。
若鋼筋(素材)由業主供應而直接交予承攬商加工者,承攬商於收料時,應要求材料供應商提供該批材料出廠檢驗報告,提交業主核查,業主得於該批貨進行抽驗,抽驗所需材料明細由業主提供,承攬商應要求材料供應商於下批交貨時或業主指定日期,將所抽驗之材料規格
、數量一併補足。
1.5 工程變更:
倘合約約定工程變更另予辦理追加減者,承攬商接獲業主書面(或 FAX)通知工程變更時,變更範圍應即停止加工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於二日內檢附鋼筋已加工之變更內容(材料規格及數量明細表等)送業主監工部門確認。
已加工成型鋼筋因變更不用時,除箍筋、寬止筋及十字筋外,均以可再加工轉用材認定。
鋼筋(素材)由承攬商帶料並指定於廠外加工,其變更範圍鋼筋已加工成型者:
A.尚未運交工地或指定於業主廠內加工已加工成型時: (A)除箍筋、寬止筋及十字筋外,可再加工修改轉用者
,依合約帶料及加工組立工資合計單價之%作為補貼。
(B)箍筋、寬止筋及十字筋無法再加工修改轉用者,依合約帶料及加工組立工資合計單價之%折價計算
。
B.已運交工地或指定於業主廠內加工已加工成型時,可退料再加工修改交貨者,依合約帶料及加工組立工資
合計單價之%作為補貼損失計算。凡指定於廠外加工已運交工地者,並至遲須於下批交貨時或業主指定日期運回加工廠處理,否則業主得逕行雇車運回,其所需費用概由承攬商負擔。
鋼筋(素材)由業主供料並指定於廠外加工,其變更範圍鋼筋已加工成型者:
A.尚未運交工地或指定於業主廠內加工已加工成型,除箍筋、寬止筋及十字筋外,可再加工修改轉用者,依合約加工組立工資單價之%作為工資補貼。
B.尚未運交工地,箍筋、寬止筋及十字筋已無法再轉用者,不足鋼筋(素材)由業主補足,原已加工成型之箍筋、寬止筋及十字筋視為廢料,業主得以業主採購時價之 30%折讓承攬商,其折讓費用自工程款扣抵。
若變更範圍鋼筋尚未裁剪加工或已裁剪但未加工成型者
,則承攬商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1.6 業主工程變更時之補貼計價標準,以工程決包後合約書設訂者為準。
預拌混凝土:
2.1 承攬商應於當日最後車次再行確認核算所需數量後,始得叫料。
2.2 承攬商當日使用預拌混凝土之叫料數量較實際使用量(依規格別),僅容許逾越1(含)以下;若超出容許值,概由承攬商負賠償責任(倘預拌混凝土廠商交料數量逾越叫料數量,則由預拌混凝土廠商負賠償責任)。
2.3 預拌混凝土搗灌後倘有剩料,則承攬商應洽業主監工部門指定轉用工程或棄置場所,概不得隨意棄卸或再加料拌合
;倘有違規,則概計扣該一車次之預拌混凝土工料費用,承攬商不得異議(倘可轉用其他工程,則承攬商可不負賠償責任;惟降級使用時,亦應負材料差額賠償)。
2.4 承攬商於預拌混凝土壓送搗灌過程中概不得再行加水,倘有違規,則每次除扣款 3,000 元外,該工程當日搗灌工資概不予計價;且有違規自行加水致品質不良需予拆除時,則仍由承攬商負一切賠償責任。
2.5 預拌混凝土壓送車之冷卻水箱不得增配水管,且壓送過程中不得於現場加水,若經查覺,均視同違規加水處理。
結構體工程
3.1 挖還土或挖起後需再回填土之項目,承攬商須自備回填土方暫時堆置場,並負責來回運輸費用。
3.2 混凝土面為機械整體粉光或耐磨材等一次磨光施工者,承攬商須自行負責遇雨之覆蓋,若有受損概由承攬商負責修復。
3.3 混凝土澆注於山型鋼板上,承攬商須自備高壓噴水槍,當場清洗受污染之鋼件。
3.4 遇有地坪貼大理石等厚石材時,承攬商須將該區之樓版降低5cm。
濕裝工程
4.1 浴廁牆面磁磚須先完成至浴缸上方,待浴缸安裝完成後,再進行收尾及缸頭收邊處理。
4.2 若無另列項目,則內外牆貼磁磚工資均含陽角磨角工資。
4.3 若無另列項目,則粉刷或貼磁磚等工資均含門窗四周填縫工資,須待填縫完成後始能粉刷。
乾裝工程
5.1 室內油漆一底二度,最後一度須待交屋前用手工方式塗刷
,以維整體美觀。
5.2 PVC 地磚舖貼完成後,須即打蠟一次,待交屋前灰塵須清掃乾淨後再打蠟一次。
5.3 倘合約約定業主不提供櫥櫃施工等加工場所者,承攬商應自行於廠外加工完成後再入廠組裝。
其他:
6.1 所有料品吊搬須自行安裝吊機,電梯孔不提供做運輸通道。
6.2 抽除地下水或排除磨石泥水施工時,承攬商須自設陰井過濾泥渣後,始能排入水溝,若有污染或阻塞原排水系統者
,承攬商須負責隨時x通及清除。
麥寮廠區案件增訂事項
附件八
有關承攬商於工地之住宿、伙食、交通、施工場所、工地辦公室、臨時水、臨時電等相關規定,悉依「工程報價共同條件」如附錄一)辦理。
承攬商及其協力廠商之運輸車輛進出麥寮廠區,除應遵守「承攬商運輸車輛管理規定」外,並應依「進出麥寮廠區車輛行駛路線圖」(如附錄二)行駛,以維持麥寮廠區內及遴近社區民眾居住與行車之生命財產安全與保障。
承攬商應於訂約時簽訂「法定抵押權拋棄書」(如附錄三)予業主,放棄對承攬工程設定抵押之權利。
工程報價共同條件
附錄一
住宿
1.1 適用對象:承攬商引進之勞工需於工地住宿向業主申請者,業主將儘可能協助並安排宿舍供住宿。
1.2 基本設施:業主於工地適當地點建造勞務宿舍,供承攬商雇用之勞工住宿,及供應床、衣櫃等設施,並按實際住宿人數
,以 800 元 /人月收費。
1.3 污廢水處理:由承攬商自行處理,業主將先行洽妥合約廠商,供承攬商自行接洽處理時間、付款及管理(按實際處理量計價收費,約 800 元/車次/3.5 噸)。
1.4 宿舍管理:承攬商指派管理專人,按業主「單舍管理辦法
」及「外籍勞工手冊」規定執行。
伙食
2.1 基本設施:業主於工地適當地點建造餐廳及廚房,並提供調理台及工作台等設施。
2.2 污廢水處理:比照宿舍區之污廢水處理方式辦理。
2.3 由承攬商自理三餐或由其自行對外包伙,並負責管理,另亦可向其他承攬商搭伙。
施工場所
3.1 承攬商擬於工地現場使用施工場所時,得向業主提出申請,業主將視情形儘量安排施工場所供使用,並按工程規模及性質,指定地點及規劃場地範圍。
3.2 承攬商於業主施工場所施工者,業主僅負責整地,其他圍籬、安全設施及環境整理維護等,概由承攬商自理,並按業主「安全衛生及廠區環境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辦公場所及設施
4.1 承攬商擬於工地設置辦公場所者,得向業主提出申請,由業主將視情形儘量安排辦公場所供使用,並按工程規模,指定地點及規劃場地,由承攬商按業主訂定各種組合屋(貨櫃屋)辦公室之標準規格自行搭建辦公場所,另業主將先行洽妥合約廠商,承攬商可按其實際需要,自行向合約商訂製。
4.2 污廢水處理:比照宿舍區之污廢水處理方式辦理。
4.3 辦公設施除電話外,餘均由承攬商自行負責;承攬商須於工地使用電話者:
無線電通訊頻道由業主管制,承攬商可按需要提出申請後開放頻道供使用,並依業主收費標準收費。
有線電話原則上應由承攬商向電信局申請裝機;倘因工期短,須由業主提供服務時,得向業主申請裝設,按業主規定辦理,並繳交費用。
交通
承攬商及其引進之勞工進出廠交通,由承攬商自理,並依業主
「出入廠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臨時用水
6.1 施工及試車用水:由業主無償供應,業主設置水塔、供應施工用水,承攬商按須要向本公司申請獲准後,自行配設分岐管路至用水地點;惟試車用水應按業主整體規劃之試車計劃,由業主統一調配水源、安排用水時間。
6.2 宿舍及餐廚用水:業主設置水塔、供應飲用水及洗滌用水
,承攬商按需要向業主申請後,自行配設水管至用水地點
,按實際耗用量,以 11.5 元/噸計價收費。
6.3 施工場所用水:業主設置水塔、供應飲用水及洗滌用水,承攬商按需要向業主申請後,自行配設水管至用水地點,並按實際耗用量,以 11.5 元/噸計價收費,惟臨時管路未配設完成,計量困難時,按定額收費。
6.4 辦公場所用水:業主設置水塔、供應飲用水及洗滌用水,承攬商按需要向業主申請後,自行配設水管至用水地點,按實際耗用量,以 11.5 元 /噸計價收費。
臨時用電
7.1 包括宿舍及餐廚用電、施工用電、辦公場所及施工場所用電等,均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7.2 承攬商自備發電機,須先向業主核備並經安全檢查合格後使可使用,其安全設施須按業主規定辦理。
7.3 另業主將與發電機廠商訂定長期合約,由承攬商自行按須要向合約商租用、付款、管理。
7.4 業主之備用緊急發電機已先到貨者,將先移作臨時電源,供承攬商使用,並按廠攬商租用發電機之合約價格收費。
進出麥寮廠區車輛行駛路線圖
附錄二
說明:
所有砂石車及其他重型車,均須依照規劃之交通路線,行駛砂石車專用道。
行經台十七道路車輛由西濱大橋轉進砂石車專用道進入廠區。
行經台十九道路車輛由自強大橋轉進砂石車專用道進入廠區。
出廠車輛由砂石車專用道經西濱大橋轉行台十七道路或經自強大橋轉行台十九道路。
嚴格禁止所有車輛於上、下班時間(07:00~08:30 及 17:00~ 18:00)行駛興華、崙後村產業道路(經大有 156 線轉興華村大灣、美奇幼稚園及 154 線施厝寮再經崙後村圳寮至 17 號公路)。
附錄三
法定抵押權拋棄書
立法定抵押權拋棄書人︵即承攬人︶ ︵以下簡稱承攬人並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等︶
同意人︵即定作人︶ ︵以下簡稱定作人並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等︶緣定作人在︵金融機構︶ 金額新台幣 元整及美金 元整之授信案︵
即定作人與︵金融機構︶ 於 年 月 日簽訂之聯合授信合約,合約編號
A-8-3
以下簡稱本授信案︶下所建座落於 地號土地上之 工程。承攬人與定作人於年 月 日訂立工程合約。約定總價新台幣 元整︵工程合約作為本聲明附件︶。 茲承攬人與定作人互認均能確實履行合約義務,承攬人茲聲明無條件對於上開工程合約暨本授信案下所興建之其他或追加工程合約所載之不動產全部或完成部份,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賦予之不動產抵押權全部放棄,並同意上項權利之拋棄非經︵金融機構︶ 同意不得撤銷之。又承攬人及定作人均承認上開工程合約暨本授信案下興建之其他工程或追加工程合約所建全部建物落成後,均為
︵金融機構︶ 抵押權之標的物,定作人並同意於公告期滿後即行設定抵押權予
︵金融機構︶ ,特立此拋棄書,正本乙份,交由 貴行收執為憑。此致
︵金融機構︶
立法定抵押權拋棄書人:
︵即承攬人︶負責人:
地址:同意人:
工程承攬須知
︵即定作人︶負責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人員
1 承攬商及其雇用人員均須投保勞工保險或意外保險六百萬元以上,其雇用人員必須年滿十六歲以上。
2 承攬商及其雇用人員入廠,應先辦理「人員入廠證」,由承攬商於人員入廠前三日,填寫「入廠申請單」,並檢附
「工程承攬(合約)書」(未訂(妥)者為「工程承攬切結書」)影本、「施工作業安全告知單」影本、身分證影本、勞保卡或意外保險單影本及相片各一份,向業主工程主辦部門辦理入廠申請,憑警衛部門核發之「人員入廠證
」出入廠區。「人員入廠證」須配掛胸前,以供識別;持用之入廠證為臨時者,入廠時,另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 承攬商若因趕工或原有工作人員未能到工,臨時增加或更換人員致不及事先申請「人員入廠證」時,承攬商須檢附
「工程承攬(合約)書」或「工程承攬切結書」及「施工作業安全告知單」影本、入廠人員身分證明,向業主工程主辦部門辦理「車輛人員進出廠憑單」,據以向廠門警衛室換領「臨時人員入廠證」入廠。出廠時,應將「臨時人員入廠證」及「車輛人員進出廠憑單」交警衛部門,以換回留存廠門警衛室之證件。但需再入廠之工作人員,則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4 承攬商於承攬合約期滿不再續約或工程結束或工程改包(取消)或工作人員離職時,應負責將「人員入廠證」及「車輛入廠證」即予收回歸還業主,並填寫「入廠申請單」向業主工程主辦部門及警衛部門辦理註銷,否則業主即管制不予支付工程款(倘人員或車輛入廠證遺失無法歸還業主時,業主除依扣款標準執行扣款外,承攬商應立具「切結書」辦理註銷後,業主方予支付工程款)。工程工期展延或續約承攬時,應向業主工程主辦部門辦理延長入廠期限。未依規定入廠所發生之一切事故,概由承攬商負責。
5 承攬商及其雇用人員(含車輛駕駛人)出入廠區時,應配戴妥安全帽,未配戴妥安全帽者嚴禁入廠。
6 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廠區及在非吸菸指定地點吸菸,攜有火種者,在入廠時應交廠門警衛室代為保管。
7 嚴禁攜帶檳榔及違法(禁)物品進入廠區或於廠區內嚼檳榔、賭博、鬥毆等不當行為。
8 嚴禁未依規定地點休息或任意躺睡。
9 嚴禁於廠區或工地內隨地便溺。
嚴禁於廠區或工地內垂釣及捕魚,倘因而發生意外者,概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嚴禁攜帶照相機或攝錄影機或具有照相、攝錄影功能之手機或筆記型電腦等進入廠區(經業主工程主辦部門二級主管(正主管)核准者除外)。
嚴禁酗酒入廠、攜帶酒類(含酒精飲料)入廠或在廠內喝酒。
嚴禁在廠區內私自設攤販售物品。
嚴禁製造、販售偽造之入廠證或使用偽造之入廠證入廠。車輛
1 承攬商車輛須長期出入廠者,應先辦理「車輛入廠證」,由承攬商於車輛入廠前三日,填寫「入廠申請單」,並檢附「工程承攬(合約)書」或「工程承攬切結書」及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向業主工程主辦部門辦理入廠申請,憑警衛部門核發之「車輛入廠證」出入廠區。
2 承攬商車輛未事先辦理入廠證者,入廠時,需檢附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向業主工程主辦部門辦理「車輛人員進出廠憑單」,據以向廠門警衛室換領「臨時車輛入廠證」入廠。出廠時,應將「臨時車輛入廠證」及「車輛人員進出廠憑單」交警衛人員,以換回留存廠門警衛室之證件。但需再入廠之車輛,則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3 承攬商車輛進入廠區時,駕駛人須出示駕駛執照供警衛部門查驗,屬於2公噸(含)以上之起重車、卡吊車及1公噸(含)以上之堆高機,另須出示法令規定之「操作合格證」及「檢查合格證」(堆高機不須「檢查合格證」)供查驗,經確認符合規定,始可進入廠區。
4 車輛過磅總重不得超過該廠區地磅之管制上限。
5 廠區內不得無駕駛執照、行車執照駕駛車輛或車輛無牌照
,亦不得超速行駛。
6 履帶車輛不得直接於廠區內道路行駛。
7 未經逾時申請之車輛,嚴禁於下班後仍停放於廠區內。
8 承攬商車輛應遵守廠區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等規定駕駛或停放。
註:以上所提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均須為屬有效期限內。物料
1 承攬商攜帶自備工具、物品入廠時,須填寫「廠商自備工具物品清單」,經警衛部門核點無誤後始可攜入廠。屬於用電器具及電氣材料,另須經電氣安全檢查合格,氧氣、乙炔、工具槍、彈藥、堆高機、吊車、燃料及其他危險性物品,須經業主工程主辦部門確認後始可攜入廠。自備工具、物品攜出廠時,應先自行確認及清點,並經業主工程主辦部門簽認及警衛部門核點無誤後,始可攜出廠。
2 承攬商帶料入廠時,須填寫「工程帶料進廠清單」,經業主工程主辦部門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檢驗不合格或已入廠材料於完工後如有剩餘,應以「工程材料交運單」詳列出廠數量,併原「工程帶料進廠清單」,經業主工程主辦部門一級主管(正主管)核簽及警衛部門核點無誤後,
始可攜出廠。
3 承攬商須將料品運出廠外(或其他廠區)施工、修造加工時,應憑業主工程主辦部門開立之「工程材料交運單」、
「工程材料交運清單」辦理出入廠。出廠時,載運之料品須依清單所列項目自行確實清點,並經業主工程主辦部門一級主管(正主管)核簽及警衛部門核點無誤後,始可攜出廠;料品經加工後進廠時,須經警衛部門核點及業主工程主辦部門驗收簽認後,據以辦理銷案。
4 營建(剩餘土石方除外)、機電等工程產生之廢棄物,承攬商應依規定分類收集,其中屬承攬商自備施工機具及器材損壞應向業主工程主辦部門辦理「廠商自備工具物品清單」併同進廠單據,經業主工程主辦部門確實核點簽認後
,據以運出廠區,屬承攬商帶料施工所產生之包裝材料及下腳料等廢棄物出廠時(包括保養及修繕),應向業主工程主辦部門辦理「物品出入廠憑單」併同進廠單據,經業主工程主辦部門確實核點簽認後,據以運出廠區,其餘廢棄物出廠時,應向業主工程主辦部門辦理「廢棄物處理單
」,經業主工程主辦部門二級主管課長確實核點簽認後,據以運出廠區,清運時應避免誤裝或故意挾帶其他物品出廠。
5 承攬商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指建築工程施作、建築物拆
除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出廠時,應向業主工程主辦部門辦理「工程材料交運單」,經業主工程主辦部門一級主管(正主管)核准,並檢附法定運送憑證(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文件),經警衛核對簽註出廠時間後放行。
4. 其他
4.1 人員、車輛進出廠門均應依規定刷卡,「人員入廠證」及
「車輛入廠證」應妥為保管,不得故意毀損並嚴禁轉借他人使用。如有遺失,承攬商應立具「切結書」,向警衛部門辦理註銷及申請補發;入廠證因毀損、斷裂無法使用時
,應將原證繳回及申請換發新證。
4.2 承攬商及其雇用人員、車輛進入廠區後,未經許可不得越區前往與工作無關之場所及有禁止標示之管制區。
4.3 承攬商人員、車輛、物品出入廠時間管制,入廠為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出廠為每日下午六時前,但因配合工作需要,須提前入廠或延後出廠時,應洽業主工程主辦部門辦理申請手續並轉知警衛部門依規定執行管制。
4.4 承攬商應將車輛、機具、料品等停放於指定之位置。
4.5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挖掘或破壞廠區內道路、草皮或花木等
。
4.6 承攬商各類車輛(如貨車、客貨兩用車、特種車、曳引車
、拖車、全拖車、半拖車及拖架等)行駛時,其人員不得站立或蹲坐於車頂、車斗護欄及貨物上,俾防止人員墜落車外之事故。
5. 承攬商入廠酒測取締作業規定
5.1 承攬商工作人員應避免於上班前10小時內飲酒,若仍有飲酒者應請假休息。
5.2 承攬商工作人員如有飲酒者,於廠門刷卡進廠前應主動請業主警衛人員給予酒測或經警衛人員查覺要求酒測,酒測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若測定結果有酒精濃度反應者,一律不得進廠工作。 業主警衛人員於廠門執勤時發現刷卡進廠之人員中有飲酒之症狀者,應配合進行酒測,若有不願配合且強行 進廠者,承攬商工作人員則依廠商違反出入廠管理規
定,罰扣50,000元,並永久禁止入廠處分。
5.3 倘未主動請業主警衛人員給予酒測即刷卡進廠者,經業主警衛人員發現後給予實施酒測有酒精濃度反應者,因屬刻意隱瞞,為避免當事人心存僥倖意圖矇混入廠之異常發生
,除罰扣20,000元外,並禁止入廠3年處分。
5.4 於廠門外行政大樓工作之承攬商工作人員,若有上班前飲酒者應請假休息,或主動前往業主警衛部門酒測,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倘經業主發現於上班前有飲酒之症狀
,而要求至業主警衛部門酒測,若有酒精濃度反應者,比照相關規定懲處。
5.5 廠門外工地之承攬商工作人員,有上班前飲酒者經業主
發現,應立即至最近之業主警衛部門進行酒測,並依已刷卡進廠者之處理原則辦理。
6.柴油車輛進出廠區應配合事項說明
6.1 目的
為因應環保主管機關針對進出業主廠區之柴油車輛排煙異常狀況之定期專案稽查取締動作,及加強督導遭舉發車輛之後續改善處理,特針對進出業主廠區車輛排煙遭主管機關舉發情況制定相關處置罰則,俾使承攬商重視車輛排煙檢測自主管理及針對異常車輛積極進行改善處理,以符合主管機關要求。
6.2 適用範圍
針對進出業主廠區大門之各式柴油車輛(客貨卡車、槽車、貨櫃車、拖板車及營建非機械工程車輛等)。
6.3 車輛排煙檢測自主管理規定
承攬商車輛,依法主動定期進行排煙檢測,亦需使用合法油品並主動配合定期抽檢。
鼓勵所屬柴油車輛依各縣(市)環保局「柴油車自主管理簽署及優惠方案」要求,申請加入柴油車自主管理
。
6.4 柴油車輛排煙遭主管機關來函舉發時處置作業規定
當進出廠區柴油車輛因排煙不良,遭主管機關來函舉發或取締時,處置如下:
異常車輛為承攬商者,由業主工程部門對於承攬商違規車輛予以宣導告誡,並要求限期2週內改善完成(承攬商需檢附環保主管機關開立排煙重新檢測合格證
明),否則依異常懲處罰則相關規定予以禁止入廠處分。
承攬商禁止入廠異常車輛如完成排煙改善,需檢附環保主管機關開立排煙重新檢測合格證明,送業主工程部門依相關規定經主管核定後,始可解除管制。
6.5 懲處罰則
承攬商異常合約車輛之懲處:經業主工程部門通知後逾 2週改善期限,未能完成改善者,則予禁止車輛入廠處分直到排煙異常改善完成(需取得排煙檢測合格證明)。
7.筆記型電腦、攝錄影器材等管制品
7.1 承攬商及其所僱工作人員出入廠應遵守業主規定辦理且承攬商於承攬案件合約期間,對其所有申請進入廠區工作之人員、車輛應保證確係承攬商或其所屬包商所僱用或所有,入廠人員之行為即視為承攬商之行為。
7.2 除事先向業主申請並獲准者外,承攬商及工作人員一律禁止攜帶筆記型電腦或具有照相、攝錄影功能之電子器材(包括但不限於攝影機、相機、手機等器材)入廠,凡有違規攜帶者,除依業主規定罰扣新台幣 10,000 元外,其資料儲存裝置(如:底片、影帶、記憶卡、硬碟
…等)業主得進行消磁或銷毀或為其它處置,其一切法律責任概由承攬商及該行為人負責,與業主無涉,承攬商及該行為人絕無異議。
7.3 承攬商及其僱用人員同意將所攜帶入廠之筆記型電腦或具有照相、攝錄影功能之電子器材(包括但不限於攝影機、相機、手機等器材)交由業主人員檢查(包括軟硬體部份),經檢查後若無拍攝或儲存業主相關資料事實者
,如係前款之違規人員,禁止入廠三個月;若有拍攝或儲存業主相關資料事實者,則該違規人員永久禁止入廠
,如有竊取機密者,除前述處分外並移送法辦,業主並得依本約違約規定處理。
7.4 承攬商保證已將本出入廠管制規定告知僱用之工作人員遵守。
承攬商違反出入廠管理規定扣款標準
幣別:新台幣
項次 | 違 規 項 目 | 扣款標準 | 違規扣款代 號 | |
人 員 | 01 | 入出廠門未依規定刷卡者(含刷卡異常未確認重新刷 | 200 元/人次 | 20101 |
卡者)。 | ||||
02 | 冒用他人之人員(或車輛)入廠證或無入廠證而矇混 | 50,000 元/人次 | 20102 | |
入廠或代他人刷卡入廠者。 | 並依情節輕重提報禁止入廠 | |||
03 | 將人員(或車輛)入廠證轉借予他人使用者。 | 50,000 元/人次 | 20103 | |
並依情節輕重提報禁止入廠 | ||||
04 | 遺失人員(或車輛)入廠證未辦理註銷而被冒用者。 | 10,000 元/人次 | 20104 | |
並依情節輕重提報禁止入廠 | ||||
05 | 翻爬圍牆(圍籬)入出廠區(或製程管制區)者(經查無 | 50,000 元/人次,永久禁止 | 20105 | |
竊盜嫌疑)。 | 入廠,有竊盜嫌移送法辦、同 | |||
一公司同年度如發生 3 次者, | ||||
停止詢價一年。 | ||||
06 | 攜帶火種(如火柴、打火機、打火石、點菸器、行動 | 50,000 元/人次, | 20106 | |
電源、藍光雷射筆等)進入廠區者。 | 並永久禁止入廠。 | |||
07 | 攜帶違法(禁)物品進入廠區,或於廠區內有賭博、 | 10,000 元/人次,攜帶違禁 | 20107 | |
鬥毆等不當行為者。 | 品、賭博、鬥毆者禁止入廠, | |||
鬥毆致傷亡送法辦。 | ||||
08 | 未依規定地點休息或任意躺睡者。 | 2,000 元/每次 | 20108 | |
09 | 於廠區或工地內隨地便溺者。 | 5,000 元/每次 | 20109 | |
10 | 於廠區或工地內垂釣及捕魚者。 | 5,000 元/人次 | 20110 | |
並依情節輕重提報禁止入廠 | ||||
11 | 冒簽業主經辦部門及警衛等人員姓名者。 | 100,000 元/人次 | 20111 | |
並永久禁止入廠及送法辦,同 | ||||
一公司同年度如發生 3 次者, | ||||
停止詢價一年。 | ||||
12 | 人員(或車輛)入廠證遺失或逾期未繳銷者。 | 1,000 元/每張 | 20112 | |
13 | 未經業主工程主辦部門一級主管(正主管)核准,夾帶照 | 10,000 元/每台 | 20113 | |
相機或攝錄影機或具有照相、攝錄影功能之手機或筆記 | 資料儲存裝置消磁,禁止入廠 | |||
型電腦等進入廠區者(無拍攝或儲存資料事實)。 | 三個月。 | |||
14 | 攜帶酒類(含酒精飲料)入廠或在廠內喝酒者。 | 50,000 元/人次 | 20114 | |
,並永久禁止入廠。 | ||||
15 | 在廠區內打赤腳或服裝不整(打赤膊)經勸導無效者 | 5,000 元/人次 | 20115 | |
。 | 並永久禁止入廠,同一公司同 | |||
年度如發生 3 次者,停止詢價 | ||||
一年。 | ||||
16 | 在廠區內私自設攤販售物品者。 | 50,000 元/每次 | 20116 | |
並禁止入廠一年 | ||||
17 | 製造、販售偽造之入廠證者或使用偽造之入廠證入廠 | 50,000 元/人次 | 20117 | |
者。 | 並永久禁止入廠,同一公司同 | |||
年度如發生 3 次者,停止詢價 | ||||
一年。 |
承攬商違反出入廠管理規定扣款標準
幣別:新台幣
項次 | 違 規 項 目 | 扣款標準 | 違規扣款 代 號 |
人 員 | 18 | 人員(或車輛)入廠證損壞無法使用而製發新證者。 | 100 元/每張 | 20118 |
19 | 人員或車輛未主動配合將隨身攜帶之物件取出接受檢 | 10,000 元/人次 | 20119 | |
查或換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工作服(工具)者。 | 並永久禁止入廠,同一公司同 | |||
年度如發生 3 次者,停止詢價 | ||||
一年。 | ||||
20 | 在「廠外禁菸區」吸菸者。 | 3,000 元/人次 | 20120 | |
21 | 人員或車輛有從事非合約內容之工作者。 | 50,000 元/每張 | 20121 | |
並停止往來 | ||||
22 | 廠商負責人申請入廠證有夾帶他人(或他車)者(含 | 100,000 元/每張(人次) | 20122 | |
人員已離職而未將入廠證辦理註銷者)。 | 並停止往來 | |||
23 | 與業主執勤人員發生鬥毆者,因此造成人員受傷或物 | 100,000 元/人次 | ||
品毀損時,按受傷或損失金額之 倍計扣。 | 違規人員永久禁止入廠並送法 辦,承攬商停止詢價 1 年,復 | 20123 | ||
權後如再犯則永久停止往來。 | ||||
24 | 不服業主執勤人員取締、指揮而出言(或持械)恐嚇 | 50,000 元/人次 | ||
或辱罵者。 | 違規人員永久禁止入廠並送法 辦,承攬商停止詢價 1 年,復 | 20124 | ||
權後如再犯則永久停止往來。 | ||||
25 | 於廠內非吸菸指定地點吸菸者。 | 50,000 元/人次,並永久禁 | 20125 | |
止入廠,同一公司同年度如 | ||||
發生 3 次者,停止詢價一年 | ||||
。 | ||||
26 | 10,000 元/人次 | |||
不服警衛取締、不聽指揮。 | 並永久禁止入廠,同一公司同 年度如發生 3 次者,停止詢價 | 20126 | ||
一年 | ||||
10,000 元/人次 | ||||
27 | 強行入(出)廠。 | 並永久禁止入廠,同一公司同 年度如發生 3 次者,停止詢價 | 20127 | |
一年。 | ||||
28 | 承攬商員工廠內互毆或毆打其他包商人員。 | 10,000 元/人次 | 20128 | |
並禁止入廠一年 | ||||
29 | 入廠證未繳回、未註銷,經催辦仍不理會者。 | 承攬商停止往來 | 20129 | |
30 | 違反公司相關規定(含擅至進入管制區)。 | 依規定罰扣外並由業主工程主辦 | 20130 | |
部門視情節輕重提報禁止入廠 | ||||
31 | 未經逾時申請之人員於下班後仍留於廠區內者。 | 1,000 元/人次 | 20131 | |
32 | 承攬商人員出入廠區違規搭乘各類車輛(站立、蹲坐 | 1,000 元/人次 | 20132 | |
於車頂、車斗護欄及貨物上)。 | ||||
33 | 經警衛實施酒測有酒精濃度者(非主動耍求酒測者)。 | 罰扣 20,000 元外,另禁止入 | 20133 | |
廠 3 年處分。 | ||||
34 | 廠內違規酒駕、飲酒(酒測有酒精濃度者)。 | 罰扣 50,000 元外,並永久禁 | 20134 | |
止入廠處分。 | ||||
35 | 若不願配合警衛實施酒測且強行進廠者。 | 罰扣 50,000 元,並永久禁止 | 20135 | |
入廠處分。 |
36 | 於合約期間將所屬人員之保險予以退保或降低保險金額者。 | 初犯:10,000 元/人次,再違規者,除罰扣 20,000 元/人次 外,並停權 2 年處分。 | 20136 | |
37 | 以非施工類事由申請入廠,而實際從事施工性質作業者。 | 初次 10,000 元/人次,並禁止 入廠 30 天(累犯者則永久禁止 入廠)。 | 20137 | |
38 | 攜帶檳榔進入廠區或於廠區內有嚼檳榔者。 | 10,000 元/人次 | 20138 | |
39 | 攜帶屬法院公告列管之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品或毒品入廠者。 | 150,000 元/人次,永久禁止入廠並送法辦,同一公司同年度如發生 3 次者,停止詢價一 年。 | 20139 | |
40 | 未經業主工程主辦部門一級主管(正主管)核准,挾帶具有照相或攝錄影功能器材或筆記型電腦進入廠區者 (有拍攝或儲存資料事實)。 | 10,000 元/每台,資料儲存裝置消磁,永久禁止入廠,如有竊取機密者除前述處分外並移送法辦,同一公司同年度如發 生 3 次者,停止詢價一年。 | 20140 | |
41 | 載送未辦入廠手續人員(含夾帶人員)。 | 10,000 元/人次,並依情節輕 重提報禁止入廠。 | 20141 | |
42 | 人員(或車輛)入廠證逾期經催辦未配合辦理繳銷手續,事後申請解除入廠管制者。 | 2,000 元/每張 | 20142 |
承攬商違反出入廠管理規定扣款標準
幣別:新台幣
項次 | 違 規 項 目 | 扣款標準 | 違規扣款 代 號 | |
車 輛 | 01 | 車輛過磅總重超過該廠區地磅之管制上限者(超重未滿1噸者以1噸計)。 | 500 元/每噸 | 20201 |
02 | 無牌照車輛進入廠區或於廠區內無照駕駛車輛者。 | 5,000 元/每次 | 20202 | |
03 | 車輛於行駛中,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者。 | 1,500 元/每次 | 20203 | |
04 | 車輛於廠區內超出限速行駛,或行駛中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者。 | 初次違規者/3,000 元;再次違規者/5,000 元,另人員 「禁止入廠一年」處分;近 6 個月超速累計 3 次(含)以上者 /10,000 元並停權一年及人員 「禁止入廠一年」 | 20204 | |
05 | 發生車禍者。 | 10,000 元/每次 並停權六個月及人員「禁止入 廠一年」 | 20205 | |
06 | 發生車禍致人員受傷送醫者。 | 30,000 元/每次 並停權ㄧ年及人員「禁止入廠 二年」 | 20206 | |
07 | 發生車禍有人員死亡者。 | 50,000 元/每次 並停權三年及人員「永久禁止 入廠」處分 | 20207 | |
08 | 若發生上述 05~07 項行車異常者。 | 依各項罰則分別處分 | 20208 | |
09 | 履帶車輛直接於廠區內道路行駛者。 | 10,000 元/每次,並負修復 責任。 | 20209 | |
10 | 未經逾時申請之車輛於下班後仍停放於廠區內者。 | 3,000 元/每次 | 20210 | |
11 | 車輛於廠區內行駛撞毀廠區內設施者。 | 5,000 元/每次 | 20211 | |
12 | 未遵守廠區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等規定者。 | 3,000 元/每次 | 20212 | |
13 | 車輛若經發現私自改(加)裝夾層、水箱或以其他任何方法有使致過磅重量資料發生錯誤之虞者。 | 該車禁止入廠處分並沒收該廠商所有合約之保證金外,並得以解除該廠商之所有合約並禁 止往來。 | 20213 |
承攬商違反出入廠管理規定扣款標準
幣別:新台幣
項次 | 違 規 項 目 | 扣款標準 | 違規扣款 代 號 | |
物 料 | 01 | 承攬商之工具、物品、材料,未依規定辦理出廠手續而逕行攜出廠外者。 | 10,000 元/每次 | 20301 |
02 | 承攬商依規定已辦理其工具、物品、材料出廠手續,但經查有超帶、規格不符或非承攬商所有之工具、物品、材料,經業主工程主辦部門一級主管證明確屬承攬商所有者。 | 初次違規者,罰扣該料品價值之2 倍金額(總額未滿1,000 元 者以 1,000 元計)。 一年內再次違規者,罰扣該料品價值之 4 倍金額(總額未滿 2,000 元者以 2,000 元計)。 | 20302 | |
03 | 承攬商所有之工具、物品、材料(不論是否屬於承攬商所有)惡意夾帶出廠或竊取、挪用者。 | 1.該料品價值之 15 倍金額/每次(總額未滿一萬元者以一萬元計),人員永久禁止入廠並送法辦,第 2 次除前述 處分外並停權 6 個月,第 3次除前述處分外並停止往來。 2.倘屬統包商之下包商者,除罰扣該料品價值之 15 倍金 額(總額未滿 10,000 元以 10,000 元計),人員永久禁 止入廠並送法辦,第 2 次除前述處分外,統包商須配合將該下包商強制解約改包,不得繼續在本企業任何廠區 工作。 | 20303 | |
其 他 | 01 | 人員及車輛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管制區者。 | 10,000 元/每次 | 20401 |
02 | 於承攬商工作場所、休息區及安全衛生協議組織責任區等,發現酒類(含酒清飲料)、煙蒂、火種或檳榔 渣(汁)等。 | 10,000 元/每次 | 20402 | |
03 | 車輛、機具、料品等未停放於指定之位置者。 | 5,000 元/每次 | 20403 | |
04 | 未經許可擅自挖掘或損壞廠區內道路、草皮、花木者。 | 10,000 元/每次 | 20404 | |
05 | 以不實或偽造之證件、資料辦理出入廠相關手續者。 | 50,000 元/人次 並禁止入廠 3 年處分 | 20405 | |
06 | 廠商自備氣體鋼瓶未依規定於預定出廠日前辦理出廠者。 | 初犯者 1,000 元/每次,一年內累犯者【2 次(含)以上】, 罰扣 2,000 元/次。 | 20406 | |
07 | 廠商自備之危險性機械、油品、柴油引擎施工機具、無法定牌照及無制動力車輛、電氣機(工)具未依規定於預定出廠日前辦理出廠者。 | 初犯者 1,000 元/次,一年內累犯者(2 次(含)以上),罰扣金額 2,000 元/次。 | 20407 | |
08 | 進入管制區域之車輛及內燃機具未裝設滅燄器,或裝設之滅燄器未使用或其功能已損壞、失效。 | 10,000 元/每車次 | 20408 | |
備 註 | 物料「02」違規項目未經業主工程主辦部門一級主管證明屬實前,暫禁止料品等出廠。業主設備、設施等遭毀損者,廠商、客戶須照原樣修復。 廠商如有違反前述以外其他出入廠管理規定項目者,業主得依其異常情節輕重予以扣款並要求改善(其工料費用由廠商自行負責,並仍應依約定處理期限內完成),廠商不得異議。 承攬商帶料入廠申報項目、數量與實際入廠不符者,業主得依其異常情節輕重比照上述違反項目物料「02」、「03」予以懲罰扣款。 以上扣款均為懲罰性違約金性質。 以上違規行為如涉及不法者,業主並得送法辦。 |
工程承攬須知 B-2.5
N00058
規章編號
工 程 承 攬 須 知
(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制訂部門:總管理處安衛環中心原訂日期:1998 年 05 月 01 日
新訂日期:2018 年 09 月 07 日
本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轉載ч翻印或轉售。
著作權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目 錄
章 頁
別 次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1. 一般規定 1-1
2. 明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1
3. 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2-4
4. 高架及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8
5. 環境維護作業規定 2-13
附件.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罰則及扣款標準-----A-1
一般規定: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1.1 承攬商必須遵守「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之法規(含各指引),並須遵守業主設定之安全衛生規章。
1.2 承攬商應依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有異動時,承攬商應主動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申報,設置及變更報備文件影本應送業主監工部門備查。
1.3 承攬商應提出符合本次工程有關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並通過業主監工部門確認,且應依計畫執行工安管理。
1.4 承攬商於承攬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工地負責人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須長駐工作場所(工地),負責監督執行、查核所有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及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作業,並接受業主監工部門及安全衛生管理部門之督導。
1.5 承攬商應確實依規定執行安全衛生自動檢查,檢查結果應以
「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記錄表」記錄,並予整理歸檔管理及備查,檢查異常事項應確實完成改善,業主得予調閱檢查記錄
,查核自動檢查執行情形。
1.6 承攬商所僱用之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實施體格及特殊健康檢查、年滿十六歲以上,且均須已投保勞工保險或意外險,於施工期間不得將其工作人員之勞工保險或意外保險予以退保或降低保險金額。僱用之未滿十八歲或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勞工,不得使其從事法令禁止之危害性或有害性工作。
1.7 承攬商工地負責人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於工程開工作業前,應接受業主監工部門之「安全告知」,充分瞭解廠區各項安全衛生規定及施工工作場所環境、可能危害因素、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且必須於「施工作業安全告知單」親自簽名及簽寫安全告知之日期,經承攬商簽認之「施工作業安全告知單」由業主監工部門送廠區工安室審核並輸入電腦管制,未完成「安全告知」簽認者,管制暫不予支付工程款。
1.8 承攬商工作人員初次入廠進入工作場所前,工地負責人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將業主之「安全告知」詳實轉告,並確認每一位工作人員均已充分瞭解始可准予進入工作場所作業,
工作場所環境有變動時,應適時向工作人員告知,業主得查核「安全告知」執行情形。
1.9 承攬商應對其工作人員施予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預防災變訓練,並應將各項訓練資料包括訓練人員名冊、簽到記錄、課程內容等留存備查,業主得查核其教育訓練執行情形。另業主安排之承攬商工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承攬商應派遣相關人員參加,不得拒絕。
1.10 承攬商應依法令「共同作業」之規定,於其承攬之工程開工時組成或加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遵守協議規定及執行協議組織決議事項。協議組織會議召開時,承攬商應由其負責人或工地負責人、從事督導現場施工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參加協議組織會議,以綜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並達成其成效。
1.11 業主直接發包有「共同作業」之承攬商,由業主予以組成「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擔任或另指定承攬商擔任負責人,承攬商召募之再承攬商,應由承攬商自行組成「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擔任負責人。
1.12 施工作業期間,承攬商對於各種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
,應預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擬訂緊急應變計劃,並應要求所屬員工嚴格遵守作業規定,隨時隨地注意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工作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商負其完全責任,與業主無涉。工作人員遇有意外傷亡或因工作失慎致發生傷害他人情事時,由承攬商負責理賠,如有損及業主財物,承攬商應於事發後十五日內負責賠償。
1.13 承攬商未經業主許可不得擅自轉動、開啟廠內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管路之開關或閥、盲封,並不得擅自以製程、電儀
、空氣等管路或設備充作工作架台、支撐架、吊架或其他用途使用或踐踏。
1.14 承攬商或其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場所,一律必須佩戴安全帽並扣好顎帶,非因工作所必要並經業主許可不得穿拖鞋、涼鞋
、赤腳。
1.15 承攬商使用之機具,應依規定設置適當之安全防護設施,並
應依作業內容特性,自備必要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及急救器具,供工作人員使用。各項安全防護設施、人體防護器具
必須維護其功能正常,不得損壞、失效。
1.16 承攬商使用法定危險性機械、設備應取得檢查合格證,且檢查合格證不得逾有效期限,檢查合格證影本應貼示於駕駛座玻璃窗或其他明顯處以供查核。
1.17 從事法定危險性機械、設備或特殊作業之操作人員、工作船駕駛人員,必須取得法定之「操作合格證」始可執行操作工作,證件應隨身攜帶並接受檢查。
1.18 承攬商未經業主許可不得擅自取用業主之消防滅火設備,或開啟消防水做非消防用途使用。
1.19 承攬商未經業主許可不得擅自進入管道間、高(低)壓電氣室、機房或其他管制區域。
1.20 承攬商不得將非防爆型或未經業主確認許可之防爆型大哥大
、無線講機、呼叫器或其他電訊通話器具攜入製程區。
1.21 承攬商之機動車輛進入廠區管制區域應裝設滅焰器,且裝設之滅焰器不得未使用或其功能已損壞、失效。
1.22 承攬商於防爆區內作業,所使用之施工機具必須為「無火花工具」。
1.23 承攬商使用堆高機作業,禁止搭載人員,堆高機駕駛人員離座必須依規定熄火、制動、取出鑰匙、貨叉放置地面,堆高機之照明燈、方向燈、後視鏡或其他配備設施不得損壞或欠缺未修補,或輪胎過度磨損影響煞車功能。
1.24 承攬商使用一般車輛或槽車裝、卸料品時,不得違反裝卸料作業安全規定。
1.25 在坑內、深井、沉箱、儲槽、隧道、船艙或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內部工作,應依缺氧作業規定取得「工作安全許可」始可作業,督導人員於施工作業期間必須在現場執行監督任務,有排氣之機具不得移入該場所內使用,以防止排放之廢氣積存危及人員安全。
1.26 在需經工作安全許可之管制區內從事明火、缺氧、活電、特定高架等以外之其他作業,必須經申請核准取得「工作安全許可」始可施工作業,若需超逾原許可範圍、時間,應再申
請核准始可施工作業。
1.27 明火、活電、缺氧、特定高架及其他列管區域之「工作安全
許可」,應予掛示於施工場所明顯處備查,並於施工結束當日交還業主監工人員,「工作安全許可」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污損潮濕、遺失。
1.28 施工場所及供人員通行出入路線(出入口、樓梯、階梯、通道等)應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施工場所周圍須以圍籬或欄柵、警戒索等隔離設施分隔,並設置安全警告、夜間警示燈、禁止標示或施工單位標示牌,工程圍籬未經業主許可不得任意拆除。
1.29 各項料品、工作組件、棧板、機具等禁止堆疊過高或過量超出承載物之安全荷重,並須妥善固定以防止崩塌、掉落、滑落,堆放位置不得阻礙通行(如放在出入口、通道、升降機口等),或影響消防滅火設備、急救器材之使用,或影響機械、電氣設備之操作,或阻礙照明等情形。
1.30 模板、鋼筋、施工架台、牆面或其他工作組件之突出物(如鐵釘、鐵條等)需予拔除或釘入,或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以防止危害人員安全或損壞設施。
1.31 承攬商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或有害物之場所或容器等,應依規定加予標示、劃分管制區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及注意事項。
1.32 承攬商油(噴)漆作業前,必須將計量指示(流量、液位、溫度、壓力等)儀錶或閥、設備之轉(傳)動部位或電氣開關、操作箱盤等設備妥善遮蔽,防止受油漆塗敷或污染。
1.33 承攬商於廠區內發生火警、人員傷亡等任何事故,應立即向業主監工部門或工安室報告,並依法令規定向工檢機構報備
。
1.34 業主對於承攬商之各項作業設施未依規定設置或設置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設備操作行為不安全,得要求承攬商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業主認有對設備或人員造成立即危害之安全顧慮時,其各級主管、監工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得即令承攬商停工改善至危害因素完全消除為止,承攬商不得拒絕
。
1.35 施工架、施工安全、工安防護器具,已放置台塑網電子交易市集/檔案下載區/施工規範下載區;各項施工作業機具設備安全檢查提 示卡則放置於工安訓練教材下載區,請承攬商下載閱讀並遵守相關規範。
明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1 承攬商在業主規定之明火管制區內,需要從事電焊、氣焊、熔切、加熱、焚燒等明火作業及產生火花之砂輪研磨等作業
,應於明火作業前一日中午十二時前,經由業主監工人員向設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依業主監工、安全督導人員之指導,確認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之安全性,將可能被波及之可燃(爆)性物品清移或隔離、地面油污加以清洗、可燃性材質之地板加覆隔熱材等,協助做好消防及其他必要之防火安全措施,經安全檢查核准後,始可動用明火。
2.2 在可能有溢散易燃(爆)、有毒性物質之作業區施工時,必須增加檢測氣體(粉塵)濃度,測試之濃度超出安全管制值
,嚴禁動用明火。
2.3 明火作業工作場所上、下樓層間之孔洞及周圍之水溝、暗渠
,應確實予以封閉隔離,並清除溝渠內積存之可燃性化學物品,有受火花、焊渣飛散滴落或火燄高熱波及之區域內之可燃性物品、電線、電纜、管路、機具等,均須清移或做好遮護、隔離等安全防護措施,以防止火星飛落造成危害。
2.4 在儲槽等密閉容器內部明火作業,所有送氣、送液之管路及容器之進、出料口,均應確實遮斷盲封並掛置「檢修中禁止操作」之安全警告標示,未經業主許可不得擅自將進、出容器管路之遮斷閥、盲封板、安全警告標示開啟或移動,氧、乙炔氣體鋼瓶不得移置於容器內使用。
2.5 新擴建工地等獨立施工區,於有可燃性物品(如原物料、油漆、保溫材等)移入或有設備開始投料試車之區域,即應列為明火管制區,未經明火申請核准,嚴禁動用明火。
2.6 禁止明火作業之管制區,應將所需之設備、管件,在允許明火之場所預製後,再移至現場以不會產生火花之「無火花工具」組裝,嚴禁動用明火。
2.7 可拆卸或不易清除滯積油脂、棉絮、有機溶劑或其他易燃(爆)物質之管路、設備,經業主安全檢查核定不可明火作業者,應予變更施工方式,嚴禁動用明火。
2.8 明火作業應依核准之時間、範圍區(地點或部位)施工,不得隨意變更,需超逾原許可之時間或範圍區明火作業,應重
新申請,在未核准前,嚴禁動火施工。
2.9 使用氧、乙炔等氣體明火作業,必須使用專用之點火工具(氣焊、熔切使用打火石,噴燈加熱及燃燒使用打火機),打火石由承攬商自備(未攜帶時可向監工人員借用),打火機必須向業主監工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借用,嚴禁自行攜帶入廠。
2.使用中或備用、已用過之氧、乙炔等氣體類鋼瓶,不可放置於接近火源、高溫、油品、電氣配線、接地線之場所,鋼瓶不可臥放地面,應予直立放置且必須以繩索或鍊條、框架等固定於堅固之支持物,或置於專用之鋼瓶車,以防止其傾倒
。
2.氧、乙炔等氣體鋼瓶瓶體不得受損,使用時應於閥門出口裝設壓力錶、減壓調節器,其功能必須正常,輸送氧、乙炔等氣體之橡膠管不得龜裂、腐蝕,其接頭須以專用之管箍或管夾束緊牢固,不得以鐵線捆綁,不得橫跨於通道上或放置於有銳邊尖角、油污之物體或地面上,避免絆倒行人或被踐踏
、輾壓、割傷、劣化加速等致漏氣。
2.氧、乙炔等氣體鋼瓶之開關閥門、減壓調節器、管接頭及管線,禁止沾附油類物質,工作人員之手或手套、工作服沾有油污時,在未擦淨或更換前,不得接觸或開啟開關閥門、減壓調節器、管接頭,以免引起爆炸危害。
2.氣焊作業點火及作業完畢熄火,不得將氧氣、乙炔開關之操作順序混淆,長時間停工時,須將橡膠管內殘留氣體洩放;氧氣、乙炔鋼瓶不可放在油槽或水塔等密閉容器內使用,亦不可將氧氣當作壓縮空氣使用,以免引起爆炸事故。
2.明火作業動火時,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全程在場進行監督
,業主安全督導人員如需暫時離開時,應依安全督導人員之指示暫停明火,在其返回前嚴禁明火施工。中午休息未經業主許可並派有安全督導人員,禁止動火施工。
2.明火施工期間,因防火安全措施等因素影響致有潛在危險者
,應依業主監工或安全督導人員之指示停止明火作業,待危險因素改善消除並確認安全後,始可繼續明火施工。
2.在可能有溢散易燃(爆)、有毒性物質作業區明火作業,承
攬商應自備具有警報裝置之氣體(或粉塵)濃度檢測器,俾
明火施工作業環境濃度有超限時,能適時掌握及處理,以確保安全。
2.焊道放射線施照前,應在輻射區做好安全措施,並掛置警告及禁止標示。
2.明火作業期間應將備用之消防滅火設備置於臨近施工地點易取用處,向業主借用之消防滅火設備需予妥善保管及妥善處理(如消防水帶內部充水時,應予卸放並曬乾)歸還。
2.明火作業收工時,需將火種、火星、焊渣熄滅、冷卻,使用之水、電源、氧氣、乙炔等開關關閉,使用之機具妥善收拾整理,工作場所環境清理整潔,並經監工及安全督導人員共同會勘,確認安全無慮後始可離開工作場所。工程施工結案
,應依監工人員指示,將消防器材、安全警告或禁止標示及其他防火設施等,點交歸還或復歸原位。
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3.1 承攬商自備用電器具(設備工具)及電氣材料入廠前,須將其名稱、數量、用電容量等通知業主監工人員,以便安排電氣檢查人員於入廠時配合檢查,經檢查確認並於用電器具外部明顯處貼示「電氣機具檢查卡」(標誌)者,始可攜帶入廠,不符合安全規定者,嚴禁攜帶入廠。
3.2 承攬商自備之交流電焊機應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始可攜帶入廠,未設或已設置但其功能損壞、失效者,嚴禁攜帶入廠。
3.3 承攬商應妥善維護各項用電器具檢查卡之完整,用電器具未貼示檢查卡或已逾有效使用期限未重新檢查取得新檢查卡者
,不得繼續使用。
3.4 承攬商自備之用電器具,業主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檢查,經檢查不合格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攜帶出廠,經業主同意檢修者,必須於業主複檢合格後,始可繼續使用。
3.5 承攬商需要自業主之電氣開關箱接用電源時,應洽業主監工人員向設備管理部門提出用電申請,由設備管理部門指派電氣人員執行電源接線及拆線作業,嚴禁擅自接用電源。
3.6 配合工程施工需要設置之臨時電源設施(包括分電盤、開關箱、漏電斷路器、插座、線路等)由業主配設,承攬商必須經業主點交後始可接電使用,且應負責妥善保管維護責任,用電器具接用電源之接線及拆線,承攬商必須指派電氣人員執行作業,以防止發生人員感電等安全危害事故。
3.7 承攬商未經業主同意不得將業主之臨時電源設施拆移或擅自加設電源開關箱。承攬商自備之發電機應設置電源開關箱,禁止用電器具直接自發電機輸電端接電使用。
3.8 承攬商設置之電源開關箱,未經業主安全檢查認可不得逕行接電使用,承攬商需要使用大容量用電器具、或增加用電器具數量時,應經業主確認電路可承載容量,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增加用電量。
3.9 連接用電器具之電線、電纜、接地導線,其線徑大小應符合用電容量,並依法規標準施設,如用電器具使用電源與供應電源不同,承攬商應自行修正後始可使用。
3.電氣配線或移動式電線,應設法避免橫越通路或車輛出入場所,未能免除時,為防止其絕緣被覆受損致引起感電危害,應以管路埋設地下或以厚鋼板、槽鐵等掩護或以架空方式配設,架空配設時,高度不得被出入之人、車、物品碰觸。
3.施工架接近架空電路,應將架空電路移設或裝設絕緣防護設施及安全警告標示等防止接觸感電措施。
3.承攬商工作人員於作業中有意外接觸或接近電氣裝置或用電器具裸露帶電部位,致有感電危險顧慮時,承攬商應設置防止碰觸感電之護圍等必要安全防護設施(如護罩、護網、護柵、絕緣被覆、漏電斷路器等)及掛設安全警告標示。
3.電源開關應設置開關箱防護,並設置適當規格之漏電斷路器
、防止超負荷用電等安全裝置,且其功能不得損壞、失效。 3.用電器具應置於接近電源開關箱或分電盤處使用,俾於有緊急狀況需要切斷電源時,可迅速、安全操作處理,距離電源
開關遠者,應於用電器具本體或鄰近本體處設置 ON/OFF操作開關,但不得以閘刀開關充作操作開關使用。
3.電焊機等各項用電器具應置於乾燥之處,不可置於潮濕、油污或低窪易積水之場所,必須設置在潮濕、油污或低處易積水等非乾燥場所施工時,應以絕緣體墊高並妥善固定,以防止感電。
3.電焊機之焊接柄或電流、電壓調整器調整把手或其他用電器具有導電之虞之握把,均應設置適當之絕緣被覆,以防止人員感電危害,絕緣被覆缺損、失效者,不得繼續使用。
3.電焊機二次側地線,必須使用電氣導線(軟性並覆有絕緣皮之銅導線)直接接至焊接之工作物本體,禁止以鋼筋、角鐵
、槽鐵、扁鐵等金屬物搭接或利用管架、設備等搭接至工作物本體。
3.電焊機與各項用電器具之外殼均應接地(接地有困難者於電源側接地),配裝之接地導線須確實與電源開關接地銅排或接地線銜接。所有電氣導線、接地導線與電源開關、機體外殼連接之兩接線端兩端接線應以壓著端子、墊圈及螺絲鎖緊
,使其接觸良好。
3.電源開關箱、發電機周圍應設置手提滅火器,並貼示明顯之
安全警告標示,禁止堆放油品或其他易燃物品。
3.承攬商在良導體機器設備內部作業使用之用電器具、照明燈
,其使用之電源電壓不得超過V,其電源導線不得有接頭或不耐磨損。
3.移動式工作照明燈具應依規定設置護罩,照明燈具之燈座架無絕緣被覆或缺損者,不得放置於金屬板上。
3.防爆區使用之用電器具或操作開關、插座等配屬電氣設施,均應使用防爆型。
3.各項用電器具應選擇適當容量之開關接用並固定妥當,使用中保險絲熔斷或無熔絲開關損壞時,應通知業主監工人員洽電氣人員換修,嚴禁自行更換。屬承攬商負責保管維護或自設之電源開關箱,承攬商應指派電氣人員以相同規格容量之保險絲或無熔絲開關換修,不得以超出額定負載量之保險絲或以銅、鐵等金屬物替換代用,或改用較大容量之電源開關
。
3.各項電器裝置必須以正確方法使用,開關、插座等之護蓋不得任意取下,插座須以插頭插入使用,開關則須將導線接妥鎖緊於開關負荷側,禁止以電源導線直接插入插座、或將電源導線勾掛於電源開關保險絲、或自電源一次側接電等不當方式接用電源,每一分路電源開關或插座禁止使用兩回路(兩具)以上用電器具。
3.禁止將電源開關箱充作存放箱使用,存放茶杯、毛巾、手工具或其他雜物。
3.宿舍區未經業主許可不得任意接用電源或使用電熱設備。
3.從事高壓電纜線配線應使用拉線滾輪作業,禁止將電纜線置於地面拖拉,以防止外部絕緣被覆或內部銅導線損傷造成電氣事故。
3.從事活電作業或活線近接作業(如接近高壓線吊舉物體)時
,承攬商應洽業主監工人員向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工作安全許可」,並確實做好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及穿戴個人防護用具,經檢查核准後,始可進行作業。
3.檢修電氣、線路或接近電氣線路作業,應先切斷電源、確認電路無殘留電荷、電源開關上鎖(未能上鎖者已取下保險絲
),並掛置「檢修中禁止送電」警告標示後,始可進行作業
,工作完成送電前,須確認人員等安全無慮後始可送電。 3.承攬商使用之電氣導線、接地導線有絕緣被覆老化、損傷,
或內部銅導線過度彎折損傷等情形者,應予更換新品,不得繼續使用。導線接續處接合不良致線路過熱或工作中遇有其他用電異常情形者,承攬商應即切斷電源停止作業、追查異常原因,經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恢復用電作業。
3.承攬商工作人員於每日送電前,應執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始可送電,每日收工前或暫停工作時,應將電源開關電源切斷、箱門關閉或電源插頭拔出、電纜線收拾妥當,並檢查確認安全後始可離開,另承攬商安全管理人員應執行複查,如有異常應即通知業主監工人員協助處理。
3.承攬商於每日收工及遇下雨天時,應將各項用電器具以防雨設施覆蓋或移入不被雨淋場所放置。
3.工程施工完成時,承攬商應將自備之電氣配線及用電器具等設施拆除清離,有動用業主供電設施(如開關、插座、護蓋
)者應妥為復原點交歸還業主。
高架及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1 在架空高度2公尺以上而周圍未設平台及護欄之高架作業,或在架空高度5公尺以上而周圍設有平台及護欄之高架作業
,承攬商應於施工前,確實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經承攬商工地負責人或代理人(須指定具有高架作業豐富實務管理經驗人員為代理人,且不得任意變動)檢查確認安全後,才可進行作業,但經業主指定之特定高架作業(如檢修鍋爐煙囪作業),應洽業主監工人員申請「工作安全許可」,經核准後始可作業。
4.2 高度二公尺以上屋頂、地面、牆面、樓梯、階梯、坡道、工作台等場所,人員或器材(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有掉落危險顧慮之開口或放口部位,應設置具有適當強度足以負荷所承受重量或衝力之護欄或護蓋等安全防護設施,並於其上
、周圍設置安全警告標示、夜間警示燈,無法設置護蓋或護欄,應予設置安全網或其他適當之安全防護設施。
4.3 高架作業施工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具有適當強度及高度之安全隔離設施(如繩索、欄柵、圍籬等),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以警告或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危險作業區。
4.4 高架作業施工場所供人員、車輛出入場所、通道,應設置防止料品由高處掉落之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通路,並配設適當之照明、交通號誌、反光器、警告標示,且通路上不得有堵塞物或滑溜物,必要時,須設置交通管制人員指揮人車通行
。
4.5 高架作業設置之各項安全防護措施(護欄、護蓋、施工架及其附屬設備、安全網、警告標示等),其施工構築張設方式
、安全要求(容許荷重、安全間距、寬度等)、使用之材料及配件、捆紮連結用之鐵絲、繩索(材質、規格、強度等)
,均應依國家標準或有關法規、規範施設,承攬商工地負責人(或代理人)應負責規劃、監督指揮施工及執行安全檢查
,經檢查合格之安全防護設施始可使用,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變更或拆除。
4.6 承攬商對於各項安全防護措施使用之器材應予詳實檢查,有缺陷不合安全規定者,必須予以剔除,不得以油漆或其他處
理以掩蔽其缺陷。不良品應標示區分、放置或搬離施工場所
,同一施工場所使用之管件,其厚度及外徑相同或近似而強度不同者,應予以著色或以其他適當識別方式區分,以免混淆誤用。
4.7 承攬商因施工作業需要,經許可後得在必要範圍內,將安全防護措施移動或拆除,但應在其周圍加設警告標示,於暫停作業或作業完成時,必須即予回復原狀。廢止不用之開口部
,則應予封閉。
4.8 施工架之構件連接及交叉部位,應以適當配件確實連結固定
,並以斜撐材度角交叉補強,其垂直及水平方向應設拉桿或托架與附近建築物或裝置妥為連結,其間隔距離垂直方向
5.5 公尺以下,水平方向 7.5 公尺以下(鋼框施工架分別為 9 公尺及 8 公尺以下),以確保其穩定性,但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架連接,亦不得以鬆動之牆壁、排水管、煙囪管或其他不當之材料來搭造或支撐施工架。
4.9 施工架立柱柱腳有滑動或下沉顧慮時,應依其使用材料別(原木、圓竹或鋼框),將其柱腳埋入地下適當深度或將柱腳位置整平搗固,並視需要襯以墊木或座板等必要措施。
4.施工架外緣距建築線或地界線不足 2.5 公尺者,三樓(含)以下施工架外部應設置鐵線網(或尼龍塑膠網),並於網上加覆帆布之安全護圍;四樓以上施工架得選用護圍或斜籬,使用斜籬時須以具有適當強度之厚三夾板或鐵板架設,其寬度應突出施工架外緣2公尺以上,每增加五層樓即加設一道斜籬。
4.移動式施工架之高度,設有托架者不得高於 10.5 公尺,未設托架或其它固定物者不得高於 3.7 公尺。工作時,施工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以防止移動或翻覆,移動施工架時
,工作架台上不得載人。
4.施工架工作台應低於立柱頂1公尺以上並標示荷重,其寬度必須每一部份至少留有公分無固定障礙物及堆積物之淨空
,工作台須鋪設密接之板料,板料寬度不得小於 40 公分,板縫不得大於3公分,板厚不得小於3公分(但活動板板厚不得小於 3.6 公分),支撐板料之桁,其尺寸及間距應依所承
受荷重及板料材質、厚度設定,每塊板料支撐點至少2處以上(活動板至少3處以上),支撐點與板端距離須在公分以上、板長 1/18 或板厚之4倍以下,板與板重疊長度不得小於公分,各板料在正常使用時,不得發生移動或傾覆、下垂現象。
4.施工架走道之坡度應在度以下,並須設置扶手護欄,坡道寬度專供人員行走者不得小於公分,腳踏板寬度不得小於
公分,兼運送物料者不得小於公分。坡度度以上之走道,應加釘間距小於公分之止滑板。以圓竹或原木搭設走道,須將樹皮剝除,其縱向間距不得大於5公分,止滑板條斷面高3公分、寬9公分以上。每一層樓板處應設坡道休息平台,但樓板高度超過8公尺,應在7公尺以下加設一處休息平台。
4.開口部及施工架台、坡道休息平台等設置之護欄或扶手護欄
,應包括上欄杆、中欄杆、腳趾板(扶手護欄免設)及欄杆柱。護欄高度不得低於 90 公分。以木材構成之護欄、欄杆及杆柱厚度不得少於 3 公分,斷面積不得少於平方公分(但中欄杆不得少於平方公分),柱間距不得超過2公尺。以鋼管構成者,管徑不得少於 3.8 公分,柱間距離不得超過 2.
5 公尺,腳趾板寬度應在公分以上,且須密接於地板或工作台上。
4.接近架空電路之高架作業,應先移設架空電路或在架空電路裝設絕緣用防護具或設置屏障圍護及警告標示等防護措施,以防止發生感電危害。
4.承攬商工地負責人(或代理人)於每日高架作業前,應查核工作人員之身心狀況,經確認凡有法令(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限制之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身體虛弱、情緒不穩定等狀況者,應禁止其從事高架作業。另工作人員發覺身體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要求改派其它工作,經確認屬實者,不得予以拒絕。
4.工作人員從事高架作業及上下高架作業場所,應佩帶安全帶
(安全索),並將安全帶掛鉤勾掛於高度在人體腰部以上之安全母索或堅固結構物上。
4.工作人員無安全帶使用或安全帶使用有困難之高架作業場所
,應設置預防人員墜落之安全網,其材質、網徑、網目、抗拉強度,須符合安全規定,安裝安全網時,應以網腳繩為主作四點支撐,網面須重疊者,其重疊長度不得小於1公尺,安裝後網面自然下垂度不得小於網長之2%,網面距工作點高度不得大於網長,網面至地面或其下方障礙物之距離不得小於網長;安全網有破損或強度不足情形者,應即予修補或換新。
承攬商應給予高架作業工作人員,每工作 2 小時有適當之休息時間(依工作點高度不同給予~分鐘休息時間)。
4.高架作業除應防止人員墜落,亦須防止器材掉落傷及人員或設備,於施工架台放置、取用工具、器材等,應採xx放置不得過重超出架台安全荷重,不可有突然震動、超載、失衡傾斜之情形,且不得將動力機具置於架台上使用。工作完畢或人員離開時,應將使用之器材帶走或移至安全場所,未以繩索或其他適當措施固定時,不得將器材留置在施工架台或走道上。
4.高架作業使用之工具、器材、材料等,應以吊索、吊帶或其他適當方式吊升或卸放,不得以拋擲方式作業,但拆除施工架、棧橋、工作台等須由上往下投擲器材時,應在適當周圍處設置安全警戒索或欄柵等隔離設施、安全警告標示,或設置監督人員指揮作業。
4.搭建或拆除施工架台時,使用之各項材料有突出之鐵釘、鐵線等,均應確實釘入或拔除。
4.施工架於部份拆除改造或停工一段時間未使用,應在復工時重新檢查其各項材料、配件及接合部位連結狀態,確認沒有損傷、龜裂、腐蝕、鬆動、脫落等異常始可使用。
4.遇有大雨、強風(平均風速每秒公尺以上)等惡劣氣候,有導致危險時,應停止一切露天高架作業;地震時,應停止室內外高架作業;復工時,施工架、護欄等各項安全防護設施,均應重新檢查確認安全後始可使用作業。
4.高架作業工作人員於每日作業前,應自行檢查安全防護措施
,有異常應即修換。承攬商工地負責人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應確實督導執行每日之自主檢查作業,包括安全防護措施之安全檢查,工作人員安全作業方法、順序、位置之指導,人員及設備實際作業狀況之查核,異常事項之處理解決等,檢查結果應予記錄並留存備查。為避免人員或作業上連繫及協調失誤,致衍生意外事故,承攬商應指派督導人員在現場指揮監督,始可進行高架作業。
4.經檢查有安全顧慮之防護設施或未依規定配戴、使用防護具
(安全帶、安全帽、安全鞋等)及作業方法、設備操作不合安全規定之工作人員,應即行要求改善,若無法立即改善,應暫停作業,待改善並經檢查確認安全後,始可復工作業。經業主監工或安全衛生督導管理人員通知改善者,承攬商應即依要求改善,不得拒絕。
4.起重吊掛作業吊桿迴轉半徑之作業範圍區,應設置安全警戒索、欄柵等隔離設施及安全警告標示,禁止非工作人員、車輛進入,並設置指揮人員指揮作業。
4.吊車在鬆軟或傾斜地面作業,其四個腳座應以足夠強度、適當大小之枕木等襯墊支撐以防止凹陷傾斜;吊舉之重物不得超出吊車之額定荷重,吊桿不得超出安全作業角度。
4.起重吊掛作業應使用有足夠強度承載(夾持)荷重之吊鏈或鋼索、繩索、吊(夾)具,有裂痕、割傷、腐蝕、扭曲捲折等瑕疵者,應即予修換。
4.吊車吊鉤應設有防滑舌片,吊舉重物或長條形工件,應使用導向索控制方向及防止在空中擺動。
4.嚴禁利用吊車吊舉人員上升或下降,並禁止以挖土機、推土機或其他不同功能之機具充當吊車使用。
環境維護作業規定
5.1 工程開工時,承攬商應即洽業主監工人員妥善規劃安排施工車輛、設備機具、物料及廢棄物(指包括因人員生活發生之廢棄物,如飲料罐、寶特瓶、塑膠袋等,及因工程施工作業發生之廢棄物,如廢土石、廢棄之水泥袋、廢模板、支撐材
、廢鐵材等)之收集存放地點。
5.2 工程車輛、施工機具、帶料及業主供應由承攬商負責收料保管之各項材料,進入工地時,均應依規劃指定區域放置並整齊排放。
5.3 工程進行期間,承攬商進出工地之車輛不得造成廠區內、外環境之污染,載運乾燥砂、石、殘土或其他有造成颺塵、飛散污染地面之載運物,必須以帆布緊密覆蓋;載運未乾涸而有液態物滲出之虞者,應以密閉容器裝置;離開工地之車輛
,受污染之車體外部、輪胎須清洗潔淨。
5.4 施工期間,各項材料或機具設備之堆放,不論於存放地點或工作場所,均應隨時保持整齊;拆卸後之模板、木料或工作組件等,亦應整齊堆放。
5.5 工程進行期間,承攬商應依規定執行垃圾、廢棄物分類收集
。體積小、重量輕等零星易被風吹颺散之廢棄物或垃圾(飲料罐、保特瓶、飯盒、塑膠袋等)應丟置於有蓋之分類收集容器或袋內,不得任意棄置。其他類別之廢棄物,應予妥適堆放於定點,不得影響觀瞻;有受雨水沖刷流失或風吹颺散造成污染者,須加以覆蓋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
5.6 每日收工後應將施工場所打掃清潔、餘廢料整齊排列於指定地點,廢棄物及垃圾應妥善收集或袋裝依規劃指定之收集點放置,並依規定清理運離施工場所,且其處理處置必須符合政府相關環保法令規定。
5.7 承攬商不得任意傾倒垃圾、廢棄物或露天燃燒垃圾、廢棄物
,或將垃圾、廢棄物、廢砂土、廢油、污泥等污染物倒入雨水或廢水溝渠。
5.8 施工場所應依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施,並做好其通風及清潔維護,承攬商應將生活污水及工程廢水妥善收集處理,並洽業主監工人員協調廠區廢水處理場協助排放,不得擅自將
生活污水及工程廢水排入雨水溝。
5.9 因工程施工產生之地下水,承攬商應洽業主監工人員向廠區管理處報備,經許可後始可排入廠區雨水溝。但水質污濁者
,承攬商應予設置沉砂(澱)池,經澄清後之地下水始可依規定排放。
5.承攬商未妥善維護廠區或施工場所環境清潔,業主得逕行僱工處理並予罰扣。
附件
廠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罰則及扣款標準
違規種類:一般安全衛生 違規對象:廠商/人員 幣別:新台幣
項次 | 違 規 項 目 內 容 | 扣點 標準 | 扣款標準 | 附帶罰則 | 違規 代號 |
01 | 廠外獨立工區應依規定圍設甲種安全圍 籬並設門禁管制及指揮人員。 | 3 | 5,000 元/每次 | ── | 30101 |
02 | 工作場所周圍應設置適當之固定式圍 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角隅處設置警示燈。(大規模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固定式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 設置移動式圍籬、警示帶)。 | 3 | 5,000 元/每次 | ── | 30102 |
03 | 工地須於工地圍籬、大門及圍籬外,張貼必要性安全標示(如工地危險告示、工地安全衛生準則、安全措施規定 等)。 | 1 | 1,000 元/每次 | ── | 30103 |
04 | 承攬商或其工作人員進入施工場所,應佩戴安全帽並扣好顎帶,不得穿拖鞋、涼鞋、赤腳。 | 3 | 5,000 元/每次 | 施工人員依工程施工安全切結書規定罰扣 3,000 元。 | 30104 |
05 | 不得擅自以製程、電儀、空氣等管路或設備充作工作架台、支撐架、吊架或其他用途使用或踐踏。 | 4 | 10,000 元/每次 | 施工人員依工程施工安全切結書規定罰扣 5,000 元。 | 30106 |
06 | 不得擅自取用業主之消防滅火設備,或開啟消防水做非消防用途使用。 | 4 | 10,000 元/每次 | 施工人員依工程施工安全切結書規定罰扣 2,000 元。 | 30107 |
07 | 不得擅自進入管道間、高(低)壓電氣室、機房或其他管制區域。 | 4 | 10,000 元/每次 | 施工人員依工程施工安全切結書規定罰扣 5,000 元。 | 30108 |
廠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罰則及扣款標準
違規種類:一般安全衛生 違規對象:廠商/人員 幣別:新台幣
項次 | 違 規 項 目 內 容 | 扣點 標準 | 扣款標準 | 附帶罰則 | 違規 代號 |
08 | 一般車輛裝、卸料品應符合裝卸料作業 安全規定。 | 3 | 5,000 元/每次 | ── | 30109 |
09 | 明火、活電、缺氧、特定高架及其他列管區域之「工作安全許可證」應依規定掛示於施工場所明顯處備查,應於施工結束當日交還業主監工人員,且應妥善保管不得污損潮濕及遺失,並於施工當 日交還業主監工人員。 | 2 | 3,000 元/每次 | 施工人員依工程施工安全切結書規定罰扣 2,000 元。 | 30111 |
10 | 施工場所及供人員通行出入路線(出入口、樓梯、階梯、通道等)應設置適當 之採光或照明。 | 3 | 5,000 元/每次 | ── | 30112 |
11 | 各項料品、工作組件、棧板等堆疊不得過高,且應予妥善固定以防止崩塌、掉 落、滑落。 | 3 | 5,000 元/每次 | ── | 30113 |
12 | 人員動線上有模板、鋼筋、施工架台、牆面或其他工作組件之突出物(鐵釘、鐵條等)應予拔除或釘入,或採取其他 適當防護措施。 | 2 | 3,000 元/每次 | ── | 30114 |
13 | 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有害物之場所及容器等應依規定加予標示、劃分管制區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及注意事 項。 | 4 | 10,000 元/每次 | ── | 30115 |
14 | 油(噴)漆作業前應將計量指示(流 量、液位、溫度、壓力等)儀錶或閥及設備之轉(傳)動部位或電氣開關、操作箱盤等設備妥善遮蔽,以免受油漆塗 敷或污染。 | 4 | 10,000 元/每次 | ── | 30116 |
廠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罰則及扣款標準
違規種類:一般安全衛生 違規對象:廠商/人員 幣別:新台幣
項次 | 違 規 項 目 內 容 | 扣點 標準 | 扣款標準 | 附帶罰則 | 違規 代號 |
15 | 施工場所周圍應以圍籬或鐵欄柵等隔離設施分隔,或設安全警告標誌、夜間警 示燈或工程標示牌。 | 3 | 5,000 元/每次 | ── | 30117 |
16 | 廠區內發生火警、人員受傷等事故,應立即向設備管理部門及所屬公司廠區安全衛生處(室)或指定部門通報,符合通報條件時應依企業規定向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及相關主管機關通報,且除緊急救 治傷者外,不得破壞事故現場完整性。 | 4 | 10,000 元/每次 | ── | 30118 |
17 | 工安法令及合約約定之工安管理規定,均應確實遵守,監工人員或安全督導人員檢查認有立即發生安全危害之虞,經告知應即停工改善,不得繼續施工作 業。 | 22 | 100,000 元/每次 | 施工人員依工程施工安全切結書規定罰扣 1,000 元並 驅逐出廠 30天,自違反工安規定之日起累推 1年內,第二次累犯懲處加倍,第三次累犯永久 禁止入廠。 | 30119 |
18 | 各項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措施、人員防護具應依規定設置完善,施工作業、設備操作行為應安全。 | 12 | 50,000 元/每次 | 施工人員依工程施工安全切結書規定罰扣 1,000 元。 | 30120 |
19 | 假日及夜間施工時,廠商應事先提出工作許可申請,經監工部門廠處長核准後 方得以施工。 | 8 | 30,000 元/每次 | ── | 30121 |
廠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罰則及扣款標準
違規種類:一般安全衛生 違規對象:廠商/人員 幣別:新台幣
項次 | 違 規 項 目 內 容 | 扣點 標準 | 扣款標準 | 附帶罰則 | 違規 代號 |
20 | 於廠內包商休息室環境潔淨(如垃圾、 煙蒂等均整理)。 | 2 | 3,000 元/每次 | ── | 30122 |
21 | 於廠內包商休息室或承攬商工作場所發現酒類(含酒精飲料)、火種、檳榔或 檳榔渣(汁)等。 | 4 | 10,000 元/每次 | ── | 30123 |
22 | 於施工期間工作人員之勞工保險或意外 保險不得退保或降低保險金額。 | 4 | 10,000 元/每次 | ── | 30124 |
23 | 承攬商不得僱用婦女或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婦女從事法令禁止之危害性工 作。 | 4 | 10,000 元/每次 | ── | 30125 |
24 | 法定危險性機械、設備在有效期限內之檢查合格證影本應貼示於駕駛座玻璃窗 或其他明顯處以供查核。 | 2 | 3,000 元/每次 | ── | 30126 |
25 | 不得將非防爆型或未經業主確認許可之防爆型大哥大、無線對講機、呼叫器或 其他電訊通話器具攜入製程區。 | 4 | 10,000 元/每次 | ── | 30127 |
26 | 進入管制區域之車輛應裝設功能有效之 滅焰器。 | 4 | 10,000 元/每次 | ── | 30128 |
27 | 堆高機行駛車速應低於 20 公里/小時;堆高機駕駛人員離座應依規定熄火、制動、取出鑰匙、貨叉放置地面或違反其 他安全規定。 | 3 | 5,000 元/每次 | ── | 30129 |
28 | 堆高機照明燈、方向燈、後視鏡或其他配備設施不得損壞或欠缺應修補,或輪 胎過度磨損影響煞車功能應更換。 | 3 | 5,000 元/每次 | ── | 30130 |
29 | 堆高機操作人員應取得操作證照,堆高機作業禁止搭載人員。(駕駛人員及搭乘人員均受罰)。 | 3 | 5,000 元/每次 | 施工人員依工程施工安全切結書規定罰扣 2,000 元。 | 30131 |
廠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罰則及扣款標準
違規種類:一般安全衛生 違規對象:廠商/人員 幣別:新台幣
項次 | 違 規 項 目 內 容 | 扣點 標準 | 扣款標準 | 附帶罰則 | 違規 代號 |
30 | 槽車裝、卸料品應依裝卸料作業安全規 定操作。 | 12 | 50,000 元/每次 | ── | 30132 |
31 | 承攬商使用之機具、設備或器具,應依規定設置適當之安全防護設施,或其安 全防護功能不得損壞、失效。 | 3 | 5,000 元/每次 | ── | 30133 |
32 | 在需要工作安全許可之管制區內從事危險性作業及一般作業等各類施工作業,應申請「工作安全許可」核可後才可施工,需超逾原許可範圍、時間,應再申請核准才可施工(如有兩項作業同時存 在,應一併申請)。 | 12 | 50,000 元/每次 | ── | 30134 |
33 | 不得以投擲之方式運送任何物料。但採取下列安全設施者不在此限: 1.劃定充分適當之滑槽承受飛落物料區域,設置能阻擋飛落物落地彈跳之圍 屏,並依規定設置警示線。 2.設置專責監視人員於地面全時監視,嚴禁人員進入警示線之區域內,非俟停止投擲作業,不得使勞工進入。 前項作業遇強風大雨,致物料有飛落偏離警示線區域之虞時,應即停止作業。 (強風:遭受 10 分鐘的平均風速每秒 10 公尺以上強風;大雨:時雨量達 15 公厘 且日雨量達 50 公厘以上之大雨)。 | 3 | 5,000 元/每次 | ── | 30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