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1002X2023201
好邻居社区服务中心装修工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1002X20232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乙方:上海亿繁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女)
地址:xxxxxxxxxxxx 00 x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1600
电话: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联系人:xxx 联系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好邻居社区服务中心装
修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好邻居社区服务中心装修工程 。
2.工程地点: xxxxxxxxxxxx 000 x。
3.资金来源: 100%政府财政资金投资 。
4.工程内容: 本项目基地位于xxxxxxxxxxxx 000 x,鑫乐
苑一期范围内的一幢 4 层配套建筑内,装修一层、二层、四层楼面,装修总面 积约为 2812 平方米,装修完成后将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空间。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二、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180 日历天内完成。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并确保一
次验收合格 100%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贰万玖仟xx零xx整(¥3529505 元);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3-12-21 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网上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网上签订后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壹 份,承包人执 壹 份。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3-12-21 日期:2023-12-2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在签订者的有效授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含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公函及其附录等);
(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5 ) 本合同通用条款( 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须经发包人盖章签认的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设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施工现场附近的大临设
施、材料堆场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此处空白)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在正常施工期间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施工场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
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现行有关国家和上海市的建筑法规、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建设部和上海市颁布的所有
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改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
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工程竣工验收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沪建建管(2001)第 003 号《上海市建设工
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此处空白)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此处空白)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此处空白)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由发包人另行发文
约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依次如下:
(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在签订者的有效授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含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公函及其附录等);
(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5 ) 本合同通用条款( 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须经发包人盖章签认的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不晚于项目开工前 14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 8 套施工图(其
中含竣工图 4 套),若承包人需增晒图纸,发包人可提供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在承包人施工
范围内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
量完成报表以及下月工作计划报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在开工前 14 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
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号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
工作量完成报表以及下季度工作计划报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满足需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 14 天内审查完毕。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
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统一制订现场出入卡,凭卡进出现
场。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本项目范围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在正常施工期间本项目范围内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免费占用
和使用,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
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
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和管理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
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
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
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
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全部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为本项目服务,如承
包人在其它项目上使用上述发包人特有的技术、专利,应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发
包人审核通过后且由承包人支付相应使用费后有偿使用。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原则上由承包
人所有,但如发包人支付相应使用费后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为本项目服务,但经
承包人同意的除外。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当招标文件出现工程量清单特
征和工程内容描述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的为准;如出现工程量清单
特征描述不清或漏项时,以招标施工图纸说明描述的为准;当出现工程量清单特
征描述错误时,双方一致同意参照其它类似子目单价进行处理,当无类似子目按
新增项目的结算办法处理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控制、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造价、
进度、安全、xx施工及内外关系协调,超出发包人授权范围的对发包人不发生
效力。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自合同签订且通知承包人进场前 14
天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已完成开工前的水、电准备工作,在开工之日前 7 天提供水、
电接口,承包人自行引至工程所需位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合同签订且通知承包人进场前 30 天内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工程
财务监理单位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a、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
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担施
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b、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承包人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
后,即作为竣工图。
c、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
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
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
工图。
d、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
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
的,由设计人负责重新绘图,重新绘图按原图编号的末尾加“竣”字;由于施工
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自行绘图
或委托设计人绘图,并由承包人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
录说明,作为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的编制费用均已包
含在施工措施费中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生上述 3.1.(9).d 条约定的情况,非承
包人原因致使需设计人重新绘制施工图的出图费用则由发包人另行承担,因设计
人原因造成重新绘制施工图的出图费由设计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上述竣工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
成后 28 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文件资料的,发包人
可不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拒付工程结算尾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供一套竣工
图;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提供符合工程现状的竣工图及竣工文件三套(纸质文件
共四套)以及一套影像资料和一套电子版光盘竣工资料供发包人存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
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
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
和预算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
施工工作。
b、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
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c、承包人应负责己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
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
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放,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d、承包人负责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
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e、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承包人单
方面原因造成上述标的物发生破坏时,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发
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f、承包人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和xx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做到
专款专用。
g、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
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
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h、工程竣工一次验收时未能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承包人除
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不合格部分
还应以单体工程计算,按竣工结算价 2%赔偿发包人。
i、承包人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施工图纸和工程资料,且不能遗
失、泄露和转让;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全部由发包人收回。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与监督;负
责项目部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提
出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系统和安全保证体系工作;主持
对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协调召开施工方工程例会和专题协调会
等。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驻现场工作不得少于 22 天,
每少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进行处罚。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人民
币 3000 元/次。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的,承担每人次
xxx人民币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
承诺的拟派出项目经理人员,如项目经理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
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
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每人次
xxx人民币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不晚
于项目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须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因承
包人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无法胜任现场工作需求或违反相关建设程序违规施工
时,发包人有权撤换其施工管理人员;如因承包人拒不撤换且无正当理由的,承
包人承担每人次xxx人民币的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离开施工现场须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
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
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
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预算员)和施工班组技术
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承包人未经监理
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
人员。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按照以下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a、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xxx人民币;
b、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贰万元人民币;
c、擅自更换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预算员,每人次壹万元人民币。
如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
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
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照
投标承诺或经发包人批准的替换人员及时派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
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承包人必须实行每天现场电子打卡考
勤,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将随时检查
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
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无考勤记录且无请假文件,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
人员缺岗每人每天 1000 元人民币标准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由监理
工程师签发、发包人批准后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缺岗致使每
月支付违约金超过壹万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资格并终止合同,由
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限期 14 天内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
令停工,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分包项目。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主体结构。
3.5.2 分包的确定
本工程暂估价项目的专业分包由发包人直接实施招标,承包人对发包人确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实施总承包管理与服务,承包人应收取的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直接向承包人予以结算并支付。
发包人直接实施发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安全防护监控系统和其它发包人认为
有必要进行分包且经承包人同意分包的项目。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
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
权责令其出场、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次,发包人有
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并终止相关合同,由此发生的责任和给承包人造
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同意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无
条件全额赔偿。
3.5.4 分包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招标的)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发包人根据分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
付申请报告核准予以支付的分包工程款,由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予以支付,该分
包项目价款的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按相应总承包服务费率计算价款后向承包
人同期予以支付。但如果由于专业分包单位违反分包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致使
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影响关键施工进度或存在分包合同可能终止时,承包人向发
包人进行特别说明后有权建议发包人停付相应的分包工程款。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工程开
工至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
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发包人需要承包人在期满之后继续
照管看护工程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工程照管看护费用和时间。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监理人除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确认的材料、产品、
项目进行“三控二管一协调”外,还须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确认的技术、管
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承包人无
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
质量、数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详见本工
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
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关于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书面许可的监理权限: 工程变更;现场有关费
用的签证;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停工、复工指令;其余按本工程
《建设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
承包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二间现场办公室,以解决工程监理人员现场办公之需。
生活场所包括住宿餐饮的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并不得与承包人同住混吃。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 名: | ; | |
职 | 务: |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监理人员不得与承包人同吃同住,不得介绍与项
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与发包人或施工人员串通高估冒算、虚抬实物工
程量。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当发包人和承包人针对如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索赔
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
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但监理人的商定和确定不是强制
的,也不是最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
争议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合
同争议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了保证协议书条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
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
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
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生产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
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
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
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
施工和批量生产。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捡验和抽检频率,配合监理人完
成平行检测的取样送检工作,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
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资料。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
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6)接受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有关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和安全等的
检查。
(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
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
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凡在 28 天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
造价在 3 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
(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还
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标准为:
①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的,以单体工程计算,按竣工结算价 2%赔
偿发包人;
发包人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提前
12 小时通知监理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的合格标准及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目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属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2%的违约金。本工程要求安
全生产无责任事故,发生责任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
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
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
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
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
(1)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
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
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
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3)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
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全部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不晚于开工前 14 天完
成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上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进行施工。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xx卫生管理,做到xx施工、保持施
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
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
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
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本工程竣
工验收后 15 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
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
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可不进行工程验收。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防护、xx施
工措施项目费用(即四项费用)在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预付该费用总额的 50%,
剩余费用按规定支付。如承包人不按有关规定使用四项费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
位的或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相关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
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利责令其
改正并上报安监机构,由安监机构根据责任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工程概况和工程特点分析(包括工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型式、
建筑特点及施工要求等)。
(2)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包括进场条件、劳力、材料、机具等的准备及
使用计划,“三通一平”的具体安排,预制构件的施工、特殊材料的订货等)。
(3)施工方案的选择(包括流水段的划分、主要项目的施工顺序和施工
方法,劳动组织及有关技术措施等)。
(4)工程进度表(包括确定工程项目及计算工程量;确定劳动量从建筑
机械台班数;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日;考虑工序的搭接;编排施工进度计
划等)。
(5)各种资源需要量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构件、机具等)。
(6)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包括对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的堆放位置;
水、电管线的布置;机械位置及各种临时设施的布局等)。
(7)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和降低成本等的技术组织措施。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不晚于开工 14 天
前内完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总体进度计划表并上报发包人和监理
人审批。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自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10 天内完成审批。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自开工前的 15 天,向发包人和监理工
程师提交符合规定的整体工程总进度及月形象进度施工计划表(要求按横道图及
单代号网络图 2 种方法编制)及机械设备、劳务人员安排计划表,每月的 25 日
前上报当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自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不晚于开工 7 天前内提交
工程开工报审表。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发包人应不晚于开工 14
天前内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应不晚于开工 14
天前内完成临时设施、场内便道和材料堆场等所有开工准备工作。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的期限: 不晚于正式开工前 14 日内以书面形式交由承包人,并进行现
场交验。现场测量结果由承包人与总监理工程师双方确认。如承包人对施工现场
地表面高程不重新测量,则表示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地形图高程无异议。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
作量(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
(2)有重大工程变更影响关键工期的,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认
后予以顺延;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
的施工工期,均计入相应项目的施工工期。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或以伪劣材
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
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
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
(2)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提出返工的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责任;因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质量问题影响审批开工
的,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
术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耽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
责经济赔偿;
(5)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
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 14 天以书面文
件通知发包人做出决定;
(6)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
符合约定要求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质量标准进行返工,总工期
不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因承包人原
因而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将处以 2000 元/天人民币罚款,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
人的工程款中扣抵;若因发包人原因推迟开工和竣工,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证后,
则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支付由此发生的延误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 8 小时以上的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烈度 7 度以上的地震,以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2)8 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3)日雨量 60mm 以上暴雨,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4)上海市区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总工期提前,发包人不予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投标文件、施工图和发包人确定的品
牌、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等要求。
(2)本工程所有材料、制品及设备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其等级
必须是一级品(包括一级品)或类似质量
(3)材料设备到货时,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
品牌、型号、数量、规格、产地、单价、技术参数和质量等级等,按投标书承诺、
合同约定、发包人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同时组
织相应抽查试验,承包人须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质量保证书
和出厂日期(如不能提供的也应提供类似证明)等以供核对。监理工程师审核通
过后填报“材料设备报验审核单”进行书面确认;无“材料设备报验审核单”确
认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书面特别许可一律不许进场施工。
(4)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均需发包人参与看样、选样和定货;由承包
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凡外地产品还需要
提供进沪许可证。
(5)本工程施工范围中,所有乙购建筑材料、预制构件、设备等须有质
保书(需有进沪许可证的外地产品尤其应注意)。如果施工监理和发包人认为承
包人某项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缺陷隐患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从中抽出部分甚至全部材料、设备另行分包
或甲供,并按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从工程款中扣除。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 变更
10.1 工程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在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10.2 工程变更权
(1)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单或设计补
充图,发包人将及时递交承包人签收。设计变更单,均应由监理人会同发包人、
设计人、承包人协商,经过费用预估确认后由设计人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
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
自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
得顺延。
(2)施工期间,凡由发包人提出的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非设计原因)、
技术核定单等须经设计确认后,由发包人委托发包人指定的工程财务监理单位,
按招标文件规定结算原则核定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减,再通过发包人、承包人、监
理人、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共同协商确认后,由监理指令承包人完成工程现场签证
核定单、技术核定单规定的工作;凡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非设
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按“企业自报、设计确认、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
原则确定工作量,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报发包人和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共同
审核确定。
(3)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补充图)、现场签证核定单、技术核
定单等,凡涉及工程量、工程费用增减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可供经济
计算的签证手续,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处理的依据。当发生涉及费用的现场签证
单,须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进行现场测量复核,实行会签制并在当月工
程例会纪要中进行备案。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派代表)及时到现场进行计量;
承包人须在发生签证情况 14 天内提出书面报告,过期的事后签证单且未在工程
例会纪进行备案的一律不予签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28 天
内根据合同条款规定予以确认,逾期视为默认。
(4)对增加项目或变更项目,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组织施工。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本款项第(3)目细化为:
①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确定变更工作单价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超过 15%的,其超过 15%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超过 15%的,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公式如下:
A.当 Q1>1.15Q0 时,S=1.15Q0×P0+(Q1-1.15Q0)×P1
B.当 Q1<0.85Q0 时,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
P1——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 15%,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综合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B. 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招标文件指定“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筑与安装 2023 年 10 月信息价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
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10.4.1.2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增或减均未超过 15%(含 15%)的,工程合同价款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如下:
(1)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按 13 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①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的(增加或减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的项目,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的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A.要素消耗量:按 2016 年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 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B. 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招标文件指定“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筑与安装 2023 年 10 月信息价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
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③结算既没有投标价格 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
经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审价单位、发包人确认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自承包人上报方案后 14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自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 14 天
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合理化建议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才能实施。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承包人投标文件的《暂估价项目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直接实施。
(2)暂估价项目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分包单位。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本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
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暂列金额后的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11. 价格调整(本项目不作价格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1 条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1 条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此处空白)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此处空白)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此处空白)
3、其他价格方式: (此处空白)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合同价的 30%(指扣除暂列金额、专业
工程暂估价、安全xx施工费后剩余的合同价)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预
付款要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后才能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完成,项目开工起 15 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支付第一次工程款时全额抵扣,如工程
款不足抵扣,下次补扣,扣完为止。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投标报价部分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上海市建设工程
施工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SHT0-33-2016)》和《关
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
号)执行。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
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工单价中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管理费中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此处空白)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此处空白)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此处空白)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合同签订完成,项目开工起 15 天内,根据区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支付合同价(指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xx施工费后剩余的合同
价)的 30%及安全xx施工费的 50%,支付前应提供履约保函;工程竣工后支付
至实际完成产值金额的 80%(最高不超合同金额的 80%),待提供完整竣工验收
资料,完成审价后支付至审定价的 95%,留审定价的 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
年质保期满后付清。
(2)最终结算价按照磋商时总价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保留金的提留比例: 结算审定价的 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此处空白)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此处空白)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承包人应预先通知监理工程师,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监理工程师有机会和
合适时间进行检测,除非监理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
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按验收意见需要承包
人修改的,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内,但双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双
方另行协商约定。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自竣工验收通过
后 45 天内未按时移交工程,按每天人民币 5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此处空白)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此处空白)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后 45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且竣工结算审价完成
后 30 天内。竣工结算审价的期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 号《建设工
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自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90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自完成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 60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如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提出复议申
请。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两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56 日历天内
提交本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结算资料,但不包括发包人的资料),每
延误一天承包人愿罚人民币 1000 元整。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财
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约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办理工程结算单完成后 90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一次性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为 12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审定价的 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此处空白)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此处空白)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此处空白)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附件 5 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包人通知为紧急情况
的,承包人合理到场时间为 24 小时内,其他情况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能修复或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
以委托他人修理,修复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其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在发包
人代为支付起 7 日内付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此处空白)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16.1.2 条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
通用条款 16.1.2 条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被取消工作的合
理利润。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
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
协商处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7)其他: 按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3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有管理责任
和质量保证连带责任; (2)发包人按本合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的
施工人员、材料供应商、机械与设备出租人、与本工程施工建设相关人员及单位
等向承包人索要工资、材料款、机械与设备出租费等,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责任与费用,由此导致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要求赔偿并可从应支付而尚
未支付给承包人的一切款项中予以抵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愿按投标报价中有关施工质量说明及承诺进行实施,承包人
承诺确保本工程按照上海市安质监总站对工程质量“备案制”标准进行评定验收
一次性合格 100%;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则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
还应按竣工结算价 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
(2)总工期每延误壹日历天按人民币 2000 元/天进行处罚,违约金由发
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总工期提前,不予奖励。
(3)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
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
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
法分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
人有权责令其出场、处罚承包人人民币贰拾万元/次,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
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无条件同意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5)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或经发包人批准的替换人员及时派出项目
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不得任意
调换或撤离;承包人必须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
交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在工地天数不少
于 5 天。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
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
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
岗每人每天人民币 300 元标准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的总额上限为
合同总价的 1%,其违约金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发包人批准后直接从承包人的
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缺岗致使连续两个周每周支付违约金超过人民币壹万元
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资格并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
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
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按工程保修金总价的 10%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赔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保修金中扣抵。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由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施工或
停止施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
按实结算。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
抗力为烈度 7 度以上地震、8 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日雨量 60mm 以上暴雨,
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区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4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负责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建筑意外伤害险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自主决定。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双方均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
20. 争议解决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此处空白)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上海市松江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