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 月—10 月(11 月、12 月银行进行年底结息,不办理提前还款业务)的 1 日—10 日学生可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申请提前还款(打开网页后选择“高校助学贷款”进入,进入系统后点击提前还款申请,然后按照系统的 提 示 完 成 相 关 操 作 ) ( 网 址 : http://210.75.220.114/page.do?targetPage=/portal/In dex.jsp);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以及省教育厅等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文件精神,为了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 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 负责与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金融中介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 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中、贷后组织管理工作;
(四) 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 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工作;
(六) 负责组织开展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成员业务培训,指导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七) 负责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惩等。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负责人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 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台账始终保持一致;
(三) 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
(四) 负责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 负责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工作;
(六) 负责落实贷款学生谈话及贷款毕业生还款情况记
录;
(七) 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
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五条 在学生资助中心的统一安排、指导下,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学校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七条 学校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贷款学生的金融意识。
第八条 学校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感恩教育、励志强能教育,提高贷款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
(六) 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 9 月 1 日—9 月 15 日,学生个人提出申请。 1.首贷申请材料包括:
(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只许系统导出,以下简称《申请表》),需到所在生源地审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2)借款学生身份证(出示原件,两份复印件);
(3)录取通知书(新生)或学生证(出示原件,两份复印件);
(4)《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2.续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表》(只许系统导出),到所在生源地审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2)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两份复印件);
(3)《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续贷申请系统操作方法及要求:学生登录“高校助学
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贷款申请”功能中提出续贷申请并填写“续贷声明”:总结、xx一年来的思想和学习进步情况,不少于 200 字。”学生填写完成并提交后,由各院系资助经办人进行审核,填写内容不实或不合要求的续贷声明,请退回学生重新填写后再次审核。
(二) 9 月 16 日—9 月 30 日,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确保学生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规格,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三) 10 月 1 日—10 月 20 日,在学生资助中心的指导、组织、协调下,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上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确定本院系本学年贷款的人数和金额(原则上借款人每学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0 元)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上报后不得变动贷款人数和金额。
(四) 10 月下旬到 11 月上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学生签订合同、填写贷款审批表,整理贷款学生数据及贷款档案。
(五) 11 月下旬到 12 月,国家助学贷款发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 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落实贷款学生的谈话及贷款毕业生还款情况追踪,做好相关的记录,并于 3 月 31 日、6 月 30 日、10 月 31 日、12 月 31 日将记录材料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记录材料对贷款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11 月—12 月,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协助学生资助中心向贷款毕业生催缴利息,并做好相关的催缴
记录。
第十三条 5-6 月,在学生资助中心的指导、组织、协调下,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落实与贷款毕业生签订
《还款确认书》,并进行毕业前的诚信教育、相关金融知识教育。
第十四条 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需及时掌握学生的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如学生的联系方式等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做好登记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偿还已贷款项本息:
(一) 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 贷款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三)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消费与收入不相符,存在挥霍浪费、不勤俭节约行为;
(四) 贷款学生弄虚作假,恶意骗贷。
第十七条 贷款合同是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
内保持不变:
(一) 转学的贷款学生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手续;
(二) 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其必须由贷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
(三) 休学的贷款学生休学期间自付利息,并到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四) 转院系、转专业的贷款学生,须经转出和转入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长分别签字,并到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手续,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将学籍移动记入台账,转入院系要负责贷款学生的管理和贷款回收。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提前还款流程:
(二) 学生在申请还款当月的 20 日之前将还款金额存到
(三) 学生应妥善保管在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网的账户名及密码。
第十九条 利息回收。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利息按月计算,每年 11 月 20 日银行进行预扣息,12 月 20 日
银行正式扣取当年利息,贷款毕业生必须于每年的 11 月 20日之前将贷款利息金额存入贷款专用的支付宝账户,以备银行扣款。
第二十条 还款期限。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 1-2 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即在校期间申请的第一笔贷款必须在毕业后两年内还清、第二笔贷款必须在毕业后 3 年内还清、第三笔贷款必须在毕业后
四年内还清、第四笔贷款必须在毕业后 4 年内还清),每笔
贷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当年的 9 月 20 日之前结清。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贷款毕业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将对违约的贷款毕业生的违约金额计收罚息,并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毕业生将采取限制措
施,如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情节严重的贷款毕业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四 u 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情节严重的贷款毕业生,学生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向其家庭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及其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约的贷款毕业生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强化风险预测
第二十六条 保持毕业后联系。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交流沟通,掌握毕业生的信息。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除了与贷款毕业生保持电话、书信联系外,应发挥网络优势,设立专用电子信箱,按院系、专业或班级建立贷款学生 QQ 群等方式随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收入状况、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掌握和上报可能影响贷款学生按时还款的情况,有效预测和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十七条 建立还款提醒制度。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分别在贷款到期前三个月、一个月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贷款到期毕业生及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对较长时间联系不上或个别贷款逾期的贷
款毕业生,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应积极协助学生资助中心通过联系其他联系人、当地民政部门对贷款毕业生家庭、工作单位或家庭外其他固定联系人走访等方式,落实贷款毕业生真实情况,催促其及时还款,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追缴措施。
第九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