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融金玉满盈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南
x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一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 |||||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 |||||
二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3.1 |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2 |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
三 | 条款目录 | ||||
1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4.4 保险金给付 | 限制 |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4.5 诉讼时效 | 8.5 年龄、性别错误 |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5 | 现金价值权益 | 8.6 合同内容变更 | ||
1.3 犹豫期 | 5.1 现金价值 | 8.7 联系方式变更 |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5.2 保单贷款 | 8.8 争议处理 | ||
2.1 保险期间 | 6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8.9 货币单位 | ||
2.2 投保条件 |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 9 | 释义 | ||
2.3 基本保险金额 | 风险 | 9.1 保单周年日 | |||
2.4 保险责任 | 7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9.2 保单年度 | ||
2.5 责任免除 | 7.1 效力中止 | 9.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
3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7.2 效力恢复 | 9.4 有效身份证件 | ||
3.1 保险费支付 | 8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9.5 周岁 | ||
3.2 宽限期 | 8.1 未还款项 | 9.6 全残 | |||
4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9.7 现金价值 | ||
4.1 受益人 |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 | 9.8 现金价值净额 |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制 | ||||
4.3 保险金申请 | 8.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x |
xx人寿[2018]年金保险019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融金玉满盈年金保险条款
在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1.1 | 保险合同构成 |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保险条 款、投保单(或电子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以数据电文形式体现以上内容的电子文件共同构成。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见 9.1)、保单年度(见 9.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3)、保单周月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x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2.1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 十四时止。 |
2.2 | 投保条件 |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被保险人条件 |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 险人。 |
投保人条件 | 凡投保时年满 18 周岁(见 9.5)至 65 周岁(含 6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
2.3 | 基本保险金 额 |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电子保 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9.6),我们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见 9.7)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第八个保单周年日起(包含第八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该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费的 3%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
3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3.1 | 保险费支付 |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电子保险 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于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
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4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4.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满期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的收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4.2 保险事故通
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满期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身份的相关权利文件。 |
全残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
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
4.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 现金价值权益 |
5.1 | 现金价值 | x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上载明。保 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5.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向 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 (见 9.8)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贷款利息依照贷款时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按日单利计算。保单贷款利率按(1)和(2)之和为上限确定,并于每年 1 月和 7 月宣告。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 以内);(2)2%。 |
6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6.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7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7.1 7.2 |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 在本合同3.2 款和5.2 款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出现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效力恢复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未还款项及利息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8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8.1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 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或其他欠款及利息,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后给付。 |
8.2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或电子投保单)、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3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8.4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 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 (1)投保人所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2)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 |
8.5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 别在投保单(或电子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8.6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 x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申请领取、解除等,可视为您的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8.7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8 |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8.9 | 货币单位 | x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9 | 释义 |
9.1 | 保单周年日 |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 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9.2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9.3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9.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 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9.5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6 | 全残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
9.7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9.8 | 现金价值净 额 | 是现金价值扣除保单贷款及其应付利息后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