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 GPCGD142105FG199J
协 议 书
采购编号: GPCGD142105FG199J
项目名称:广东省 2015 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维修协议供货资 格——一类维修企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甲方: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编号GPCGD142105FG199J)号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省直单位公务车协议维修服务协议:
一、车辆维修范围:
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和客车等
二、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三、维修时间:
乙方保证优先对送修的省直单位公务车进行维修,在与送车单位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车辆的维修。
四、维修费用:
乙方保证以中标的工时费和管理费率提供维修服务。
1.工费包括一、二级维护、小修、大修及总成修理等的工费,工时费收费按中标的工时费标准执行;
2.管理费率按中标的管理费率执行。
五、质量保证:
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结算方式:
1.由托修单位与乙方直接结算维修费用,支付方式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乙方不得收取现金等其它的支付形式,一经发现,视为有效投诉。
2.托修单位在提车时,一次性支付维修款项,或按预先约定的方式按期支付款项。
七、甲方责任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给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有投诉维修质量问题,经查核实,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
3.有权处理乙方的违约行为;
4.每季度对协议维修厂组织一次综合检查,包括维修质量、技术情况等进行监督。
(二)义务
1.必须要求公务用车的维护、修理到协议厂进行;
2.要求托修单位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授予乙方“广东省省直单位 2015 年度公务车协议维修厂”资格,期限 12 个月(2015 年 1
月 1 日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八、乙方责任
(一)权利
1.有权要求托修单位出示公务车的《车辆行驶证》或车辆单位证明;
2.有权要求托修单位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托修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二)义务
1.优先为省行政事业单位的托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3.必须按维修标准和要求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4.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
5.必须用具合格资格的维修技术人员操作,保持车辆各种配件的完整性和卫生清洁,保证维修质量;
6.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未经检验随意更换汽车配件;或者按使用单位意见购买配件
7.须每个月都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当月的公务车维修情况及金额发送给甲方,并于每个季度末将当季的书面报表并附带维修清单复印件递交给甲方,甲方将派专人收取及核对;
8.必须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甲方、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
9.必须履行其服务承诺;
10. 接车诊断后的维修项目必须经托修单位确认后方可维修,不行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必须追加的,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托修单位,征得托修单位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11. 乙方必须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公务车协议维修的管理制度。
九、违约责任:
1.如托修的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机械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修车辆;
4.乙方所修好的车辆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托修单位有权拒绝验收;
5.省直单位公务车辆进厂修理,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公务车,未经省直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
6.不得驾驶公安、司法等执法部门的车辆外出试车或作其它用途,如违反,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十、投诉: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效益,本协议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其具体方式为:
1.托修单位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甲方或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投诉;经甲方或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上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将记录在案,并按规定的方式处理: 协议供应商在协议期限内发生一次有效投诉,将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发生二次有效投诉或整改措施仍不达要求的,将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62791678传真:020-83301107
联系人:xxx/xxx/x先生
地址:xxxxxx 000 xxx 000 x xx:000000
2.乙方可就托修单位所提出的除维修或服务以外的要求向监管部门反映: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0-83357559
联系人:x先生
地址:xxxxxx 00 x 0 x xx:000000
十一、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经甲、乙双方认可,并经监管部门同意,可更改本协议;
2.乙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合同能力,在报经甲方同意后,本协议可自行终止;
3.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经监管部门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取消乙方协议维修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介给予曝光及规定其两年内不得参与公务车协议维修资格的投标:
A.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记录累积达 2 次以上;
B.未经托修单位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或擅自转厂(非协议厂)维修;
C.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托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D.托修单位有关人员与乙方相互串通提高维修费用(及单方面提高对公务车维修费用),或向乙方要好处,拿“回扣”;
E.乙方不得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不得贿赂托修单位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 F.经营中严重违规并经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或广州市维修行业协议通报处理。
十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 2015 年 12 月 31日止.
十三、争议及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应到协议所属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它
1. 本协议之所有附件和中标通知书均为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2. 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3.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4. 本协议一式 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 本协议合计 4 页 A4 纸张,缺页之协议为无效协议。
十五、其它说明
下述文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并与本协议一起阅读和理解:
1)中标的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材料管理费率
2)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必要文件。
5)服务要求承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118 号之一 地 址:
电 话:62791626/62791533/62791678 电 话:
传 真: 020-83301107 传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