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 2 号B 段
信达证券睿丰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之补充协议
管理人: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投资者/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管理人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 0 xx 0 xx
通讯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xxx:xx
xxxx:000000客服电话:95321
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授权代表:xxx
住所:xxxxxxxxxxxx 0 xX x
xxxx:xxxxxxxxxx 0 xx 0 xxxx 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100031
鉴于委托人(投资者)、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已签订了《信达证券睿丰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友好协商,就🎧计划修改事项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
合同中有关条款适用经🎧补充协议调整后的条款。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一、原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第三条 “收益分配原则”修改为:
(一)🎧计划存续期内,🎧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计划收益分配频率不高于每 6 个月一次;
(二)🎧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分红资金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后,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三)管理人在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收益分配时,如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将在收益分配的同时计提或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原合同“第十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第三条“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第一项“(一)资产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中表述“托管资金账户的存款利率按开户机构活期挂牌利率计算。”修改为:
托管账户执行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人民币同业账户利率,若公布利率调整,托管账户利率以调整后公布利率为准。
三、原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第五条 “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修改为:
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托管人依据收益分配方案配合执行管理人收益分配划款指令(如有)。
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如有)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原合同“第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第七条“(一)投资限制”增加:
1、🎧集合计划单一信用债集中度不超过 10%,单一主体发行的信用债集中度不超过 50%;
2、🎧集合计划投资的组合杠杆率不高于 40%;其中场内回购融资率不高于 30%。
五、其他
1、🎧补充协议为原合同的修订,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中涉及上述修改事项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其他事项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2、🎧补充协议经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
3、🎧协议将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合 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向各投资者征询意见。管理人将设置临时开放期 合理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可在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投资者未在临时开放 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集合计划申请的,视为 投资者同意合同变更。
4、如投资者同意变更,则🎧补充协议自临时开放期届满的后一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5、🎧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管理人、托管人各执壹份,其余按照
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关于《信达证券睿丰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委托人:(签字/xx)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北京市西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