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乙
台糖公司土地租賃契約書(範本)
立契約書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土 地 標 示 | 面積 (㎡) | 使用分區及編定 | 備 註 | ||||
市 | 區 | 地 段 | 小 段 | 地 號 | |||
高雄 | 橋頭 | 樹林 | 1-11 | 562.13 | 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 附位置圖一份 | |
合計 | 1 筆 | 562.13 |
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第一條 土地標示
(以下簡稱甲方)玆因甲方土地出租予乙方使用,經
第二條 租賃用途
限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土地。第三條 使用限制
一、不得供耕作、建築或地面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二、本契約期間,乙方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等他項權利。
三、不得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並不得挖除地面規劃作為xxx或地下儲藏庫使用。
四、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權轉讓第三人,或以其他名義提供第三人使用。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於辦理租賃權轉讓後之受讓人人數不得逾 1 人,乙方除須結清租金等舊欠外,如乙方為自然人時,須擔任受讓人之連帶保證人,如受讓人為法人時,並須以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做為本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嗣後代表人如有變更,除應通知甲方外,連帶保證人應隨同變更及辦理公證。
第四條 租賃期間及租期屆滿或終止之處理
一、本契約為定期租賃契約,其期間自公證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共計 5 年。乙方租期屆滿未有違反契約規定之情形,經甲方書面同
意得續約 1 次,但承租期間累計不得超過 10 年。
二、本契約於租期屆滿除經雙方另以書面同意續約外,租期屆滿時當然消滅,甲方不另通知,乙方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規定之適用。乙方應於
租期屆滿日之次日起 7 日內,清除地上物等相關設施,並將本契約土地
回復原狀交還予甲方,如乙方仍繼續占用,應自本契約租期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完成清除地上物等相關設施並交還土地之日止,依逾期之日數按
相當於本契約所定日租金 1 倍之金額計算使用補償金,並依本契約所定
年租金之 2 倍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予甲方。如甲方有其他損害,並 得請求乙方賠償之。
三、前款規定,於本契約終止時,準用之。
四、本契約租期屆滿,除依本條第 1 款規定辦理續約者外,如乙方有繼續使用之需求,且符合下列全部規定,則於甲方重新標租時,得給予乙方按最高標同一金額承租之優先承租權:
(一)已於租期屆滿 3 個月前提出續租申請。
(二)已出具切結書載明如重新標租,如未得標時,願於租期屆滿之次日起 7 日內無條件清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無地上物者免予出具)。
(三)已依甲方通知金額繳納拆除保證金 (無地上物者免繳,如乙方於上述期限內清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由甲方無息發還,否則甲方得沒收之)。
(四)已參與投標及通過審查合格。
五、本契約土地重新辦理標租,且由乙方得標或行使優先承租權者,其起租日期為本契約屆滿日之次日。
第五條 租金之計算及給付
一、乙方應自簽訂本契約並辦妥公證之日起,依下列規定加總計算年租金,並外加法定營業稅,按年繳納本契約之租金予甲方:
(一)固定租金:每年新臺幣○○○元整。本契約期滿續約時,應按本契約存續期間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當年當月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數除以原訂約當年當月指數所得之年增率調整之(例如:固定租金×
【107 年○月指數/102 年○月指數】;所得之年增率小於 1 則不予調整)。
(二)浮動租金:每年按本契約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總額 5.5%計收,申報地價調整時隨同調整。
(三)每年 1 期,除第 1 年之租金於簽訂本契約並辦妥公證之日繳納外,
第 2 年起之租金於每年○○月○○日前繳納。
二、本契約所定之租金,如乙方逾期未繳,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而於催告期限內仍未繳納時,除所欠租金仍應照繳外,乙方應自本條第 1 款第
3 目所定繳納日之次日起,每日照所欠租金總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之固定利率加 1.5%計算,繳納遲延利息予甲方,甲方並得依下列標準加收懲罰性違約金:
(一)遲延 1 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 1%計算,遲延未滿 1 個月者,
以 1 個月計算。
(二)遲延 2 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 2%計算,遲延逾 1 個月未滿 2個月者,以 2 個月計算,以此類推,最高至 20%為限。
三、本契約租賃期間,遇政府重新規定地價時,雙方同意按當期公告地價 80
%申報地價,該年期浮動租金應按新舊不同之申報地價分別計算;乙方已繳浮動租金因之有短少或溢繳之情形,由甲方通知乙方於繳納次一年期租金時補繳或抵扣。
第六條 履約保證金之給付及退還
一、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並辦妥公證之日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按得標固定租金加浮動租金之總額計收,未滿仟元免計)予甲方,乙方得以設定質權予甲方之銀行定期存單(應由該金融機構出具「放棄行使抵銷權」之聲明)或無記名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存款單背面讓與人欄應簽章)支付。
二、本契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乙方應繳清租金或其他未繳清款項,及依本契約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辦理,並將本契約土地地上物完成清除回復土地原狀,交還予甲方。乙方依上述規定交還土地及給付未繳之款項予甲方後,由甲方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予乙方,乙方未給付之款項得由履約保證金抵扣,剩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應由乙方賠償予甲方,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三、依前款抵扣後剩餘之履約保證金,除依本契約第 10 條第 1 款終止時,不予退還外,餘無息退還。
四、乙方不得將履約保證金作為租金之抵付或作任何債務之保證。第七條 稅捐及規費之負擔
一、本契約土地自點交日起,除地價稅由甲方負擔外,其餘一切土地整理等費用、工程受益費及其他稅捐雜費應由乙方負擔。
二、本契約土地地價稅如依法得適用優惠稅率時,乙方應取具證明文件交予甲方,以利甲方申報辦理。如因乙方疏於辦理致甲方稅賦負擔增加,應由乙方補償。
第八條 土地點交
x契約土地於簽約並辦妥公證之日起 3 日內按現況辦理點交,如需辦理測量鑑界,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如有被侵占情事,亦由乙方自理並自行負擔費用排除之,乙方不得藉故要求延緩本契約第 5 條及第 6 條所規定之繳款時限,乙方逾期未點交,視同完成點交作業。
第九條 x契約土地標示與面積,如經政府機關辦理複丈、分割、更正、重測,
致發生變動時,雙方同意按變更之土地標示及面積以書面換文修訂。乙方已繳租金及營業稅,依所增減面積及日期之租金比率,無息退還或於次年期租金抵扣,並按變動後面積計算繳納。
乙方因本契約土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得洽甲方協助並自行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十條 違約之處理及終止契約
一、本契約租賃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乙方所繳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如因此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一)乙方租金支付有遲延者,甲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支付租金,如乙方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時。
(二)乙方將本契約土地全部或部分提供第三人使用時。
(三)乙方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四)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變更本契約土地地形、地貌或挖取土石時。
(五)乙方違反本契約之任一規定時。
二、乙方提前終止本契約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以距通知日 3 個月以上
之日為終止日,始生提前終止契約之效力。但乙方租賃期間未達 3 個月者,不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x契約租賃期間,乙方如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使用,遭處罰鍰、有期徒刑或拘役,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如甲方因而遭受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x契約書應辦理公證,公證書並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本契約第 4 條第 2 款所定之使用補償金及懲罰性違約金、第 5 條所定之租金、遲延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不為給付,以及本契約租期屆滿後未交還土地時,應逕受強制執行」,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三條 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依本契約應給予對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均應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以書面送達。
第十五條 特約條款
一、乙方如有向相關單位申請裝設用水、電及天然瓦斯等設施,應經甲方同
意,上開設施如需埋設地下管線,應依當地縣市政府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及補償費標準支付償金予甲方(設置電桿應繳納每電桿新臺幣 8,000 元之保證金予甲方)。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須繳清水、電及天然瓦斯費(檢附收據證明),並移除供水、電及天然瓦斯系統 (如:水、電、天然瓦斯表、管線、電線、電線桿等)後,由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如經甲方同意留用供水、電及天然瓦斯系統時,則於乙方繳清水、電及天然瓦斯費及無待解決事項後○○日內,由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乙方申請供水、電及天然瓦斯期間,須自行負責維護用水、電及天然瓦斯安全。
二、乙方為法人組織時,應以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作為本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嗣後代表人如有變更,除應通知甲方外,連帶保證人應隨同變更及辦理公證。
三、本契約土地如因辦理重劃、都市更新或被徵收(含區段徵收)時,由甲方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或依本契約第 9 條規定辦理,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 異議及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乙方已繳未到期之租金及營業稅,由甲方按乙方使用土地期間之比例核算後,無息退還予乙方。
四、甲方依本契約規定,應退還租金或履約保證金等相關款項時,得以支票支付或直接撥匯(匯費由乙方負擔)方式無息退還。
五、本契約係乙方繼受甲方與○○○(即原承租人)於民國○○年○○月○○日(即原契約公證日)所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如附件三方協議書。爰本契約第 5 條第 1 款第 3 目及第 8 條之起算日為民國○○年○○月○○日(即原契約公證日)。(非轉讓案件,本款請刪除)
第十六條 環保條款
一、甲方土地未受有污染。乙方如有疑慮,可逕洽請政府核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檢測,出具報告,以釐清責任,所需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二、乙方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之「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採取防止土地遭受污染之管理措施,以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本契約土地如有發生污染情形,乙方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法令辦理,並負責繳交罰鍰,以及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調查評估、應變措施(含移除及清理污染物等)及整治等一切費用,如造成任何損害,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三、乙方使用本契約土地期間或甲方收回土地時,甲方如認有必要,乙方應委託政府核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會同甲方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採樣作業及出具污染檢測報告,所需費用應由乙方負擔,如有受污染情形,乙方應按前款規定辦理,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對於本契約土地應善盡環境清潔維護管理之責,以避免孳生病源,並應配合甲方或各主管機關之登革熱防治事項,如履約期間於承租範圍 內遭受各主管機關開立罰單或處分書時,乙方應支付罰款及接受各項行政處分。
五、乙方不得任意挖填土方或掩埋、堆置廢棄物,如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 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六、本契約土地乙方如確有填土方需要時,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除不得以建築廢棄土、爐石填土外,所填土方應為無污染及符合內政部營建署土質代碼表 B1、B2-1、B2-2、B2-3 、B3 及B4 等 6 類之土方或天然級配,且乙方應會同甲方與政府核可之環境檢測機構採樣檢驗及出具報告認可,以及符合環保法令等相關規定後為之,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乙方所填土方無償歸甲方所有,甲方亦得視情況情形要求xxxx,乙方不得拒絕,且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十七條 契約附件
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各 1 份,其與本契約有關事項視為本契約一部分。
第十八條 x契約書正本 1 式 3 份,甲乙雙方及公證人各執 1 份,副本 4 份,甲
乙雙方各執 2 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董事長xxx
用 印:高雄區處經理xxx
地 址:825 xxxxxxxxx 00 xx x:07-6119299
簽約代理人:○○○
乙 方:○○○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
統 一 編號:地 址:
電 話:
乙方連帶保證人:○○○(乙方為法人組織時適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