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投 资 发 展 监 管 协 议
甲方(包销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乙方(摘牌单位):
为规范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推动市、区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征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盐城市相关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鹤城路东、中坝河南侧阳光嘉园南侧南安置房地块,具体名称以民政部门批复为准。
2.规划要点:(2020)盐自规亭地设第(042)号。
3.建设内容:该项目占地面积约 41091 ㎡(合 61.6 亩),土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乙方于 年 月 日竞得本宗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安置房及地上地下配套设施。
二、开发资质及建设要求
1.摘牌单位或旗下控股公司需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商品房规划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项目设计标准与建设质量不低
于普通商品房标准。
3.按照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要求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取得各类批准文件。
4.对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以及楼栋入户单元、电梯间、过道等公共服务区域进行装修,达到直接使用要求。
三、建设目标
1.工期目标:建设周期从摘牌交地之日(以办理交地手续之日为准)起 30 个月内竣工交付。
2.质量目标:达国家验收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无质量事
故。
3.安全目标:无人员死亡事故。
四、包销范围
1.安置房:本地块住宅部分 100%建设安置房,所有安置
房均由甲方进行包销。乙方需按照70 ㎡、90 ㎡、130 ㎡对应10.4%、 52.8%、36.8%的户型配比进行方案设计,需保障至少规划建设 安置房 886 套,其中 70 ㎡ 92 套、90 ㎡ 468 套、130 ㎡ 326 套
(最终以房产测绘的实测报告为准)。
2.商业用房:不包销,由乙方自行依法定价销售。
3.配套用房:不包销,按本地块规划出让设计要点和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4.车库:不包销。其中,地下非机动车库按照不超过 3500元/㎡限价销售,由购房合同签约人自愿购买;机动车位由乙方自行定价销售(地下人防范围除外)。
5、幼儿园:乙方出资在地块红线外西北角配建用地面积不小于 405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 2430 平方米,不少于 3轨的幼儿园(出让范围之外划拨供地),建成后无偿移交亭湖区教育局,需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
五、资金结算
1.结算周期:按建设形象进度分四次支付安置房包销款:
①安置房建设进度达到项目安置房建筑总量的一半时,付安置房包销款的 30%。
②主体结构封顶,再付安置房包销款的 35%。
③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安置房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后,在被安置人领取钥匙前,再付安置房包销款的 30%。
④在房屋交付给被安置人满 10 日且无争议的,结清余款。如分批建设,分批结算的房款则以单个批次安置房包销款
为基数折算。
2.结算方式:按本协议约定结算周期,乙方提交结算申请及相关资料,由甲方审核后结算,当期结算在应付安置房包销款时间节点后 30 日内完成。
3.包销价格:安置房包销单价为 7000 元/㎡,施工期间结算面积按规划批准总平、单体设计文件或房产预测绘报告计算,最终包销住宅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的实测报告为准。
4.账户监管:安置房包销款实行账户监管、专款专用,在工程全部竣工交付前,仅可用于本项目建设。
5.财务票据: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安置房包销款,乙方开具财务票据,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开具增值税票据(包销价与安置价不一致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处理)。
六、安置房、配套用房的交付及物业管理
1.房屋交付: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前,向甲方交付符合本协议约定交付标准的安置房、配套用房、幼儿园;或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向甲方指定的安置购房户交付安置房,并与安置购房户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开具销售税票、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2.物业管理:乙方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和日常维护,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或按属地街道指导后,物业服务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开发建设过程和资金流向,如出现违约情况,或者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甲方配合乙方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类外部问题。
3.按照本协议,甲方保证按协议约定时间节点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4. 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未及时保修,甲方有权安排修复,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或向乙方另行追偿。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规定享受安置房开发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2.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自主组织该项目的建设,承担房地产开发单位的相应责任。
3.按出让文件、规划设计方案、本协议等要求按期完成安置房及各项配套建设任务,并承担发生的所有投资和税费。
4.确保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若发生安全事故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进行代为处理,并按处理费用的 1.5 倍直接从应付包销款中扣除。
5.遵守江苏省及盐城市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xx施工管理规定,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6.甲方安排安置房购房户选房、签约、交付等流程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7.乙方不得将该宗土地上建筑物的安置房部分进行转让或担保,否则视乙方严重违约,须承担甲方已付房款总额的 30%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蒙受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若有土地抵押的,所获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且在办理竣工备案前必须全部解除。安置房办理现售备案,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8.依法履行保修义务。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销售资金支付,承担应付资金同期银行 1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 1.2 倍的违约金。
2.符合交房条件,但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移交接收安置房及相关用房的,由甲方承担之后的维护管理费用。
3.乙方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按期交付安置房,每延期一天,需向甲方交纳宗地出让款的 1‰的滞纳金,同时承担延后时间内被征迁户实际发生的过渡费的 1.2 倍费用。
4.乙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除按要求整改到位后,还需承担违约金每次 100 万元。
5.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专户冻结、安置房及配套用房被查封的,每发生一次承担 100 万元违约金,并采取措施在一个月内解封。
十、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在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项目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持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