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号:2024HTBA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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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多参数水质分析仪 | HQ2100+2100 Q | 哈希 | 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1台 | 7.28 | 7.28 |
8 | 万分之一电子天平 | MX204 | 梅特勒 | 梅特勒托利多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1台 | 4.48 | 4.48 |
9 | 全自动马弗炉 | MFLC-7/12T | 泰斯特 | 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 | 1台 | 2.48 | 2.48 |
10 | 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 | YXQ-50A | 上海博迅 |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 1台 | 1.78 | 1.78 |
11 |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 WGL-230T | 泰斯特 | 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 | 1台 | 0.88 | 0.88 |
12 | 球磨机 | JX-4GL | 上海净信 | 上海净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台 | 4.34 | 4.34 |
13 | 测距仪 | DISTO D2 | 徕卡 | 徕卡测量系统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 3台 | 0.195 | 0.585 |
14 | 林格曼黑度测定仪 | JCP-HD | 青岛聚创 | 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1台 | 0.495 | 0.495 |
15 | 超净工作台 | CJ-1S | 泰斯特 | 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 | 1台 | 0.99 | 0.99 |
16 | 净气型药品柜 | BC-G800DE | xxx | 苏州xxx实验器材有限公司 | 2台 | 2 | 4 |
17 | 超纯水机 | GA1-20PLUS | xx远达 | 重庆xx远达科技有限公司 | 1台 | 3.98 | 3.98 |
18 | 实验台面 | 定制 | 西安迅领 | 西安迅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台 | 0.498 | 0.498 |
总价(人民币大写) | 壹佰柒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 |
3. 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合同的含税总价为 171.98 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分项价格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上述合同总金额为乙方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后适用的总价格,已综合考虑了各项因素和风险,包含乙方因履行合同而需支付的材料费、装卸费、运输费等各项成本、利润和税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增合同总金额。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则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内容所对应的价款应当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
4. 付款条件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即:¥小写:51.594万元;大写:伍拾壹万伍 仟玖佰肆拾元整,乙方完成交货、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40%,即:¥小写: 68.792万元;大写:陆拾捌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乙方向甲方人员提供培训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凭验收合格证明以及按合同总价开具的发票(含税的正式票据),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即:¥小写:51.594万元;大写:伍拾壹万伍仟玖佰肆拾元整。
5. 履约保证金:
2
二、合同条款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和服务的具体要求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序号 | 内容 |
1 | 甲方名称:甘肃省临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2 | 乙方(中标人)名称、地址:甘肃英飞凌贸易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000xxxxxxx000x |
3 | 项目现场:采购人指定地点 |
4 | 付款及质量保证金将按下列条件进行: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乙方完成交货、安装、调试、试运行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40%,乙方向甲方人员提供培训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凭验收合格证明以及按合同总价开具的发票(含税的正式票据),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30%。 |
5 | 质量保证期: 壹年,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 |
6 | 如主要设备的关键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指标要求,采购人除部分或全部扣除乙方质量保证金外,还将保留继续向中标人进一步索赔有关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权力。 |
7 | 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合同价款为价格扣除后费用):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20%的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10%,微型企业扣除 10%。 |
三、合同条款
1、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参 考文件。
(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货物、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
它材料。
(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乙方需承担的保险、安装、试验、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5)“甲方”系指买货物的单位。
(6)“乙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或投标人。
(7)“项目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的地点。 (8)“天”指日历天数。
2、原产地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地。 3、技术规格和标准
3.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专利权及知识产权
4.1 乙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 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4.2 乙方应保证, 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4.3 如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甲方应立即通知投标乙方。乙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甲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尽可能地对乙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4 如果甲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甲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甲方获得的知识产权,甲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授权甲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甲方尽可能的协助。甲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5、保险
按合同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从乙方至合同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投保并承担全额保险费。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 办理“ 一切险”。
6、付款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支 付合同金额的 40%,货物完成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30%。
(2)甲方每次付款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利拒绝支付。 7、伴随服务
7.1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负责货物现场集成安装、调试、交接试验和试运行; (2)承担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义务;
(3)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7.2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支付。
7.3 甲方应提交与货物相符的中文(或双方同意的其它语言)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15天内寄送到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免费另寄。
7.4 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发运。 8、质量保证期
8.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和用一流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根据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至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
、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3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4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9、检验
9.1 甲方根据需要将派人参加中间监制和出厂验收或派代表参加交货地点验收。
9.2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9.3 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至质量保证期内,经过商检局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 甲方应根据第11条规定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
10、服务
10.1 在乙方的货物到达现场后, 由乙方负责清点、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提供存放地点。
10.2 根据项目的进度情况,乙方应及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负责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工作。 11、索赔及赔偿要求
11.1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1.2 货物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5日内更换并完成安装;逾期更换或经更换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 的违约金。
12、延期交货
12.1 乙方应按照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2.2 除乙方因不可抗力外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按14条加收误期赔偿。 13、延期付款
甲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付款条件,按时付款。 14、误期赔偿
除合同第15条规定外,乙方逾期30日仍未交货或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5、不可抗力
15.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 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
15.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
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税费
乙方应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课征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17、争端的解决
17.1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8、违约终止合同
18.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完成并交付工程;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不正当行为。
18.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8.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类似的设备,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设备所超出的部分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9、转让与分包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0、风险责任
20.1 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各自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2 因乙方原因导致重大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1、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发送,该通知发送到本合同所确认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
2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2.1 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修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2.2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贰份,乙方贰份,招标代理机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开标一览表;
附件2- 投标报价表;
附件3- 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4- 技术规格偏表;
附件5- 售后服务承诺及相关内容;
附件6- 《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7: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