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经办人 安刚 联系电话 13505549678 供应商 淮南鑫众汽车销售 有限公司 经办人 唐嘉祥 联系电话 18963778678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供货期 新能源轿车 帕萨特油电混合 1.4T 商 务 版(SVW7143BPV) 辆 1 180000 180000 接单后 5 个工作日内 运费(元):0 附加费用(元):0 合同总价(元):180000
关于新能源轿车的框架协议合同
合同编号: 34049920240703000005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采购人):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乙方(供货商):淮南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 甲 方向乙 方购买 公务车辆 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清单
采购单位 |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 经办人 | xx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
供应商 | 淮南鑫众汽车销售 有限公司 | 经办人 | 唐嘉祥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供货期 |
新能源轿车 | 帕萨特油电混合 1.4T 商 务 版 (SVW7143BPV) | 辆 | 1 | 180000 | 180000 | 接单后 5 个工作日内 |
运费(元):0 | ||||||
附加费用(元):0 | ||||||
合同总价(元):180000 |
二、合同总价
1、合同总价:¥ 180000 元,人民币(大写): 壹拾捌万元整 。
2、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前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3、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三、质量保证:
1、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乙方在供货时附出厂合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正品,与徽采云平台中的图片、规格参数一致;相关的安装是由持有有权部门核发上岗证书的安装调试人员按照国际或国家现行安装验收规范来实施的;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3、设备交付甲方后后,将由甲方和乙方进行测试验收,若发现设备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当日予以解决。
4、乙方应保护最终用户在使用软件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的起诉。
5、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所承诺的一切规定和条款。
四、交货期限与交货地点:
1、交货方法,按下列方式执行:甲方自提。
2、 到货地点: 淮南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3、产品的交货期限: 接单后 5 个工作日内 。
五、货物验收
1、设备验收:设备交付后甲方统一初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现场完成相关设
备的性能测试。
2、项目验收:乙方负责设备的培训和调试,并根据甲方需要完成现场设备性能测试。
3、乙方安装调试后,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重新提供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4、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如果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没有征得采购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将拒绝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货款支付
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 具体付款方式:转账。货到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车款后提车。
七、产品异议解决方式
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具体说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验收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 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八、保修与售后服务
1、乙方根据下表向甲方提供货物的免费保修和质保服务:
货物类型: 新能源轿车 货物名称: 帕萨特油电混合 1.4T 商务版(SVW7143BPV)整车质保: 3 年或 10 万公里(以先到为准) 三电系统质保: 8 年或 16 万公 里(以先到为准)
2、保修: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
务承诺”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 1 个工作日内上门维修,负责更换有瑕疵的货物、部件或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如果乙方在收到报修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3、维修:保修期届满后,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货物负有终身维修义务,但所涉及的费用由 甲 方承担。
九、违约处罚条款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5%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同时,乙方应按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完成设备安装和提供服务,甲方将对其课以罚款,罚款应从货款中扣除,罚款应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1% 计收。但罚款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 5% 。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应考虑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货物承担所有权担保责任,并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该货物时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
5、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 5% 违约金。
6、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5% 的违约金。
7、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转让和分包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乙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对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确认不解除乙方承担的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意即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负总责。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
采购人(甲方): (公章) | 供货人(乙方): (公章) |
地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日期: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