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智赢”运营平台资产管理服务功能协议(投资计划功能)
(2024 年第 1 版)
协议书编号:
[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以充分了解“龙智赢”运营平台资产管理服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第一条 总则
1.1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和原则
1.1.1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申请使用乙方“龙智赢”运营平台资产管理服务投资计划功能,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1.1.2 订立本协议基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甲乙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1.2 “龙智赢”运营平台资产管理服务
“龙智赢”运营平台资产管理服务(以下简称“龙智赢”)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为公司、机构类客户提供的财富管理服务,该服务具有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投资交易、综合查询、投资计划等功能。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须同时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智赢”运营平台资产管理服务基础协议》。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后,乙方为甲方开通投资计划功能。
第二条 相关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2.1 交易账户:指甲方设置投资计划时约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托管账户,该账户应为甲方开立在乙方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托管账户。
2.2 资管产品:指乙方通过“龙智赢”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或乙方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相关资管产品以乙方“龙智赢”实际布放为准。
2.3 投资计划:甲方可为交易账户设置投资计划,系统按照投资计划设置的要素对交易账户进行判断,对符合条件的,将在约定时点按照相应资管产品交易
规则申购(含认购,下同)或赎回资管产品。投资计划业务规则详见本协议 3.2条。投资计划模式分为保留余额模式、固定金额模式和预约投资模式三种模式,每种模式包含申购计划及/或赎回计划。
第三条 业务规则
3.1 一般规则
3.1.1 业务办理
(1)业务类型
新增投资计划:甲方可向乙方申请为交易账户设置投资计划,投资计划自乙方设置操作完成或甲方在乙方线上渠道设置操作完成当日生效。
变更投资计划: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投资计划要素变更。办理投资计划要素变更无需与乙方重新签订本协议,相关要素变更自乙方变更操作完成或甲方在乙方线上渠道变更操作完成当日生效。甲方向乙方申请变更投资计划约定的资管产品,应与乙方签署变更后的资管产品销售文件。甲方变更资管产品生效后,乙方将按照投资计划对变更后的资管产品执行投资计划,遵循变更后的资管产品交易规则,乙方将不再对原资管产品执行投资计划。甲方交易账户持有的原资管产品份额由甲方自行赎回或保留。
删除投资计划: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删除投资计划,乙方办理删除操作完成或甲方在乙方线上渠道删除操作完成后生效,系统将不再执行该投资计划。甲方交易账户持有的原资管产品份额由甲方自行赎回或保留。
(2)办理方式
线下渠道: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台申请办理投资计划新增、变更、删除,需提交《“龙智赢”运营平台投资计划设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甲方保证《申请书》填写内容准确、真实、
有效,并承诺对办理该业务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线上渠道:甲方可通过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网上托管银行、“建行惠懂你”APP 等乙方线上渠道申请办理投资计划新增、变更、删除。甲方保证线上申请所录入的信息准确、真实、有效。
甲方承诺办理本业务已通过甲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对操作人员的授权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业务流程符合公司内部规定。
3.1.2 信息确定
甲方确保向乙方提供和告知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关资料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完整,如有更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按乙方规定程序办理变更 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误、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相关信息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1.3 调整事项通知
甲方理解并同意,本协议条款、业务规则或乙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如发生变化,乙方将至少于调整生效日之前 5 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xxx.xxx.xxx)披露相关信息,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甲方,甲方应注意及时在上述渠道查询。甲方自调整生效日起仍使用“龙智赢”投资计划功能的,视同甲方同意以上调整事项,无需与乙方重新签订本协议。如果甲方不同意以上调整事项,则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停止使用“龙智赢”投资计划功能,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网上托管银行、“建行惠懂你”
APP 等乙方线上渠道取消投资计划功能,否则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以上调整事项。甲方理解并同意,投资计划约定的资管产品如发生产品到期、产品终止或乙
方停止代销等情形的,乙方将至少于调整生效日之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xxx.xxx.xxx)披露相关信息,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甲方,甲方应注意及时在上述渠道查询。自调整生效日起,乙方不再对该资管产品执行投资计划,
甲方需及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网上托管银行、“建行惠懂你”APP 等乙方线上渠道变更资管产品,因甲方未及时进行变更导致投资计划执行不成功,造成任何后果和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1.4 对于乙方通过“龙智赢”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管理发行的资管产品,乙方仅作为该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该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该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该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3.1.5 乙方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管理发行的资管产品,具体信息以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公告为准。“xx赢”展示信息不构成乙方的任何推荐或保证,甲方投资前需仔细阅读相关销售文件,了解产品收益与风险特征。
3.1.6 甲方设置投资计划涉及认购、申购交易的,除签署本协议外,还应签署资管产品相关销售文件。
3.1.7 甲方设置投资计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托管账户,账户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2)投资计划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的,须在乙方开通基金服务、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投资者类型评估。
(3)投资计划涉及私募资管产品的,甲方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进行相关业务程序,经乙方认定为合格投资者后方可进行投资交易。
3.1.8 甲方授权乙方按照甲方设置的投资计划从约定的交易账户扣划资管产品投资款项或向约定的交易账户划入本金及收益(如涉及),乙方无须再通知甲方。
3.1.9 甲方用于认购、申购资管产品的资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甲方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
3.1.10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资料、证明文件以及经办人信息等,用于投资账户开立、投资者适当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机构规定的事项。
3.1.11 乙方在各渠道开放的资管产品及功能范围以实际布放为准。
3.1.12 甲方设置投资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其在该交易账户开通的其他资金类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和物业代扣、税费代扣、贷款还款、基金定投、黄金积存等),以避免造成损失。甲方在交易账户开通上述其他资金类服务业务,约定的交易日期与“龙智赢”发起的投资计划执行日期为同一日时,可能出现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导致上述其他资金类服务业务及投资计划交易失败的情形。因甲方设定疏漏、失误或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造成甲方办理上述其他资金类服务业务或本投资计划执行不成功、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或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解决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3.1.13 本产品服务费用:本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用。
3.2 投资计划规则
3.2.1 甲方可为交易账户设置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模式分为保留余额模式、固定金额模式和预约投资模式三种,每种模式分为申购、赎回两种计划类型。单个交易账户可设置一个或多个固定金额模式和预约投资模式的投资计划,但只能设置一个保留余额模式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执行日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如甲方选择的执行日期为节假日(非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日)的,将按照投资计划中节假日处理方式的参数设置执行交易。
3.2.2 甲方应根据投资需求合理设置投资计划。甲方在同一交易账户同时设置保留余额模式、固定金额模式和预约投资模式计划中的两种或三种或同一模式项下设置多个投资计划的,可能因投资计划设置不合理发生频繁申购、赎回资管产品的情形,并可能产生申购、赎回费用及收益损失,该等情形由甲方自行解决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3.2.3 甲方在同一交易账户同时设置保留余额模式、固定金额模式和预约投资模式计划中的两种或三种或同一模式项下设置多个投资计划,计划执行日期和时间为同一日、同一时间的,可能因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或资管产品份额不足导致部分投资计划交易失败。该等情形由甲方自行解决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3.2.4 执行投资计划应遵守资管产品销售文件载明的资管产品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赎周期、销售起点金额、产品开放时间、认购限额、申购额度、赎回限额、巨额赎回比例等。甲方应持续关注资管产品交易规则,甲方知悉资管产品交易规则的调整可能导致投资计划执行不成功等后果,并自愿承担相关后果。
3.2.5 资管产品申购与赎回执行“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确认时乙方公布的资管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赎回申请确认规则以资管产品销售文件载明的交易规则为准),实时确认申赎申请(按照乙方公布的资管产品最新份额净值计算)或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的资管产品除外。
3.2.6 执行日期和执行时间为乙方执行甲方投资计划的日期和时间,不是投资计划确认和成交的时间,如因该执行日期和执行时间非资管产品工作日和时间等原因导致延迟确认和成交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责任。
3.2.7 投资计划模式
3.2.7.1 保留余额模式
3.2.7.1.1 在保留余额模式下,甲方委托乙方,当交易账户在约定的执行时
间可用活期存款余额大于保留金额时,按照甲方设定的执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执行频率、执行日期、执行时间,节假日处理方式等,下同)将交易账户内超出保留金额的可用资金(如约定多款资管产品则按约定比例分配)自动申购投资计划约定的资管产品。当交易账户在约定的执行时间可用活期存款余额低于保留金额时,按照甲方设定的执行条件自动赎回交易账户持有的投资计划约定的资管产品,自动赎回目标金额为保留金额与交易账户可用活期存款余额(含投资计划约定的资管产品赎回在途份额,单位净值按发起赎回时公布的最新净值为基准)的差额(如约定多款资管产品则按约定比例分配)。
3.2.7.1.2 保留余额模式计划可以约定一款资管产品,也可以约定至多五款资管产品。甲方约定多款资管产品的,应分别设置投资比例或赎回比例,可以按资管产品设置最高投资金额。
3.2.7.1.3 保留余额模式计划设置“保留金额”。单个交易账户项下保留余额模式的申购、赎回计划“保留金额”应保持一致。
3.2.7.1.4 保留余额模式计划设置“执行频率”。甲方可选择“按日”、“按周”或“按月”并约定计划具体执行的日期。计划执行日期如遇节假日的,甲方可选择“提前”、“延后”或“不执行”三种“节假日处理方式”。甲方选择“提前”或“延后”的,计划实际执行日期为原日期的前一交易日或后一交易日。原日期的前一交易日或后一交易日也为计划执行日期的,投资计划只执行一次。甲方设置“执行频率”为“按日”的,“节假日处理方式”默认为“不执行”。
3.2.7.1.5 保留余额模式计划设置“暂停日期”。暂停日期不执行投资计划。
3.2.7.1.6 保留余额模式计划设置“执行时间”。执行时间默认为计划执行日当日凌晨两点,甲方也可自行设置执行时间(北京时间 09:00-14:30)。甲方理解并同意,投资计划执行确认或成交时间以乙方系统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3.2.7.1.7 保留余额模式计划设置“初始执行日期”和“终止执行日期”。
投资计划自初始执行日期(含)至终止执行日期(含)有效,终止执行日期的下一日投资计划失效。“终止执行日期”置空视同投资计划无固定期限。
3.2.7.1.8 保留余额模式申购计划项下,甲方可设置单只资管产品“最高投资金额”,当交易账户可用活期存款余额大于保留金额,且“(可用活期存款余额
-保留金额)乘以约定投资比例”大于单只资管产品“最高投资金额-产品持有市值”时,按后者“最高投资金额-产品持有市值”的金额发起申购。甲方理解并同意,因资管产品净值变动或甲方手动申购资管产品导致资管产品持仓市值超出 “最高投资金额”,该等情形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在申购计划中设置“取整分位”参数,选择申购金额需要保留的分位数。
3.2.7.1.9 保留余额模式下,当交易账户可用活期存款余额小于保留金额,且单只资管产品持有市值低于“(保留金额-可用活期存款余额)乘以约定赎回比例”时,全额赎回该只资管产品。如执行前述操作后仍未达到甲方设置的保留金额,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责任。
3.2.7.1.10 甲方理解并同意,因投资计划约定的资管产品设置申购限额(例如最高持有份额、单笔申购金额上限、追加申购起点金额等),可能发生无法按照 3.2.7.1.1 条和 3.2.7.1.8 条约定的规则全额申购的情形。在该等情形下,乙方将在遵守资管产品交易规则的前提下,根据上述申购限额计算可申购金额并发起申购,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根据申购限额计算可申购金额过程中涉及金额与份额之间转化的,以发起申购时公布的最新净值为基准。
3.2.7.1.11 甲方理解并同意,因 3.2.5 条所述“未知价原则”,自动申购实际金额可能与自动申购目标金额存在差异,该等情形不视为乙方违约。
3.2.7.1.12 甲方理解并同意,因投资计划约定的资管产品设置赎回限额(例如单户单日赎回份额上限、最低持有份额等),可能发生无法按照 3.2.7.1.1 条和 3.2.7.1.9 条约定的规则全额赎回的情形。在该等情形下,xxx在遵守资管
产品交易规则的前提下,根据上述赎回限额和交易账户持有的资管产品份额计算可赎回金额并发起赎回,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根据赎回限额计算可赎回金额过程中涉及金额与份额之间转化的,以发起赎回时公布的最新净值为基准。
3.2.7.1.13 甲方理解并同意,因 3.2.5 条所述“未知价原则”,自动赎回实际到账金额可能与自动赎回目标金额存在差异,该等情形不视为乙方违约。
3.2.7.1.14 保留余额模式计划可以选择快捷设置。快捷设置项下,甲方只能约定一款资管产品,可设置“保留金额”和“执行时间”,“执行频率”默认为 “按日”,“节假日处理方式”默认为“不执行”,“初始执行日期”默认为计划设置生效当日,“最高投资金额”、“暂停日期”、“取整分位”、“终止执行日期”默认置空,即无限制。“保留金额”和“执行时间”业务规则详见 3.2.7.1.3 条和
3.2.7.1.6 条。
3.2.7.2 固定金额模式
3.2.7.2.1 在固定金额模式下,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设定的执行频率和固定申购金额(或固定赎回份额)自动申购(或赎回)投资计划约定的资管产品。
3.2.7.2.2 甲方可设定单个或多个固定金额模式计划,每个固定金额模式计划仅可以约定一款资管产品。
3.2.7.2.3 固定金额模式计划设置“固定申购金额”或“固定赎回份额”,约定每次触发申购的金额或赎回的份额。
3.2.7.2.4 固定金额模式计划设置“执行频率”、“节假日处理方式”、“暂停日期”、“执行时间”、“初始执行日期”和“终止执行日期”,业务规则与保留余额模式相同,详见 3.2.7.1.4 条、3.2.7.1.5 条、3.2.7.1.6 条和 3.2.7.1.7 条。
3.2.7.2.5 甲方理解并同意,甲方设置的“固定申购金额”或“固定赎回份额”可能因触发资管产品申购、赎回限额导致交易失败,该等情形不视为乙方违约。
3.2.7.3 预约投资模式
3.2.7.3.1 在预约投资模式下,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设定的交易执行日期、执行时间和申购金额(或赎回份额)自动申购(或赎回)投资计划约定的资管产 品。
3.2.7.3.2 甲方可设定单个或多个预约投资模式计划,每个预约投资模式计划仅可以约定一款资管产品。
3.2.7.3.3 预约投资模式计划设置“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交易执行日期”,交易执行日期应为约定资管产品的产品工作日。
3.2.7.3.4 预约投资模式计划设置“执行时间”(北京时间 09:00-14:30)。甲方可自行设置执行时间,且甲方理解并同意,投资计划执行确认或成交时间以乙方系统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3.2.7.3.5 甲方理解并同意,甲方设置的“申购金额”或“赎回份额”可能因触发资管产品申购、赎回限额导致交易失败,该等情形不视为乙方违约。
3.3 免责条款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导致本协议约定服务不成功,造成任何后果和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1)认购或申购金额大于资管产品可购买额度,当日资管产品购买总额度达到上限,不符合购买金额要求或资管产品处于非产品开放日、非认购申购时间等。
(2)赎回时点发生“巨额赎回”或资管产品处于非产品开放日、非赎回时间等。
(3)甲方交易账户在资金扣划时可用资金不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设定的账户保留金额过高、甲方自行转出账户资金、甲方交易账户发生资金冻结或
者甲方在交易账户开通其他资金类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和物业代扣、税费代扣、贷款还款、基金定投、黄金积存等),约定的交易日期与投资计划执行日期为同一日,导致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的情况等。
(4)交易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冻结、销户、封存等状态)。
(5)甲方不符合认购、申购资管产品的合规性要求、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已过期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发生变化导致与投资计划约定的资管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等。
(6)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交易账户或交易账户持有的资管产品执行查封、冻结、扣划等。
(7)因非乙方过错导致的系统、网络故障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无法正常履行的。
(8)乙方按照本协议及资管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执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赎回规则等。
(9)投资计划约定的资管产品发生产品到期、产品终止或乙方停止代销等情形,乙方已按照 3.1.3 条约定披露相关信息,但甲方未及时更换新的资管产品。
(10)在乙方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乙方代销的资管产品或代销资管产品的发行管理机构等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欺诈、过错、不当行为等情况。
(11)甲方未及时查询投资计划发起的认购、申购、赎回交易的交易状态和交易结果,导致未及时发现投资计划执行失败,或因上述交易违反资管产品交易规则导致投资计划执行失败。
(12)资管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或根据资管产品管理人要求无法执行本服务的其他情况。
(13)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无法正常履行的,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停电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通讯故障、网络故障、黑客攻击等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无法避免的事件。
(1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非乙方过错导致无法提供本服务的情形。
第四条 反洗钱义务
甲方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并承诺不存在洗钱情形,配合乙方完成
(包括本协议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甲方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做出以下的xx和保证:
(1)甲方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2)甲方保证交付给乙方的财产来源合法,并保证不涉及洗钱行为或恐怖融资行为。
(3)甲方保证在使用乙方“龙智赢”期间持续配合乙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提供给乙方进行身份信息识别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甲方身份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 方。
(4)甲方的身份信息不符合反洗钱要求,或者行为或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乙方可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第五条 协议终止或解除
5.1 解除方式
(1)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需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网上托管银行、“建行惠懂你”APP 等乙方线上渠道向乙方提出申请。
在营业网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经乙方同意且出具回执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在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网上托管银行、“建行惠懂你”APP 等乙方线上渠道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自甲方在乙方线上渠道完成取消投资计划功能操作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后,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龙智赢”投资计划功能,且甲方已设置的投资计划同步终止。但不影响双方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智赢”运营平台资产管理服务基础协议》的效力。
(2)甲方终止或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智赢”运营平台资产管理服务基础协议》,本协议自行终止,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龙智赢”投资计划功能,且甲方已设置的投资计划同步终止。
(3)如甲方所提供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冻结、销户、封存等状态),导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2 单方终止或解除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用于认购、申购资管产品的资金来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的情况。
(2)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且未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或致使乙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等要求的。
(4)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
(5)政策、法律法规、外部监管发生变化、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集团突发性事件并影响本协议业务办理的。
(6)乙方停止提供“龙智赢”投资计划功能且已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披露相关事项。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发送通知或乙方停止提供服务之日起终止或解除。
第六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视甲方的违约程度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乙方就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能继续履行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本协议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 约定送达条款
甲方确认已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预留(或后续甲方联系乙方更改)邮寄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移动电话等联系方式,并作为其有效送达地址,甲方同意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
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的送达。甲方确认,上述电子邮箱、移动电话任一方式均可作为甲方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
乙方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发往上述送达地址之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上述送达地址,即使甲方未能收到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件,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就同一事项,通过多种方式向甲方送达的,在先送达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甲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网上托管银行、“建行惠懂你”APP 等乙方线上渠道等方式通知乙方更改;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的,甲方送达地址如需要变更的,还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更改。如甲方未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甲方上述送达地址仍作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地址。
因甲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乙方、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或甲方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乙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到达甲方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即视为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份数
通过线下渠道签约的,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甲方通过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网上托管银行、“建行惠懂你”
APP 等乙方线上渠道签约的,本协议由甲方阅读并勾选同意后生效。
如甲方对乙方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乙方 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
甲方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甲方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甲方同意遵守 所有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甲方签约该协议出于甲方自己的判定,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保证信息准确,并确认银行打印记录无误。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