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 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桐庐县 2021 年国省县道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桐庐县公路 服务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S01 标段的施工单位浙江名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正本
桐庐县 2021 年国省县道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程
施工合同协议书
2021 年 11 月 4日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桐庐县 2021 年国省县道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桐庐县公路 服务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S01 标段的施工单位浙江名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桐庐县 2021 年国省县道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名称) S01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桐庐县 2021 年国省县道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名称) S01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桐庐县公路服务中心 (盖单位章) 承包人:浙江名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1 年 11 月 日 2021 年 11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桐庐县 2021 年国省县道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名称) S01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桐庐县公路服务中 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浙江名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桐庐县 2021年国省县道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程的发包人xxxxxxxxx(xxxxx)与承包人浙江名禹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x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xxx。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桐庐县 2021 年国省县道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名称)第 S01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
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
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
料。
6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桐庐县公路服务中心地 址:xxxxxx 000 xxxxx:000000 |
2 | 1.1.2.6 | 监理人:签订合同后,通知承包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24 个月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2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2%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在签订合同 协议书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资料后 28 天内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 元/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5 %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
13 | 13.1.1 | 工程质量目标:标段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
14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续上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5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
16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 |
17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8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19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 万元 |
20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 |
21 | 17.3.3(7) | 按月支付每期计量工程款(含材料调差)的 90%,保留当期进度付款的 10%,以备支付工程结算核减等原因调整的工程款,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向 发包人缴纳 1.5%施工合同价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5% 经相关部门审定后支付至审定结算造价的 100%,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竣工质量评定完成后 42 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
22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1.5%签约合同价。 质量保证金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
23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4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5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10 份 |
26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7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8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24 个月 |
29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 |
30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5 ‰ |
31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构名称: 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8 目细化为: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3、表 5.4、表 5.5)。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 1.1.2.2 目细化为:
1.1.2.2 发包人:桐庐县公路服务中心 为本项目发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招标采购事宜,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4 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通用合同条款 1.6.3 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第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2.发包人义务
2.6 支付合同价款本款补充:
根据浙交【2018】241号《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一)专户设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设专户,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应当签订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协议。账户资金按工程项目管理,仅限于支付对应工程项目的人工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户账号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人工工资款拨付与发放。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合同中对人工费用予以约定,并根据工程内容协商确定人工费用合理比例(10%至20%区间内)。
工资性工程款=合同造价×合理比例。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合同工期(月),工程实际进度明显低于或高于时间进度时,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控制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足额拨付到专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经施工班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人工工资发放表,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三)分包企业人工工资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所承包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每月核定人员、核算工资,负责为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单或工资明细表。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每月审核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工资总额、农民工个人工资单或工资明细表,委托银行从专户中将工资款分解发放到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并负责为分包企业提供银行代发凭证。
(四)账户注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完成交工验收并结清人工工资后,应在项目经理部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注销专户,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8 其他义务
x款补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担保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 28 天内退
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 4.1.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资源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3)目细化为:
(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2]10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 号)、浙交
〔2017〕145 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桐政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欠薪” 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办〔2018〕7 号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桐交〔2018〕16 号关于转发《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和《“桐庐无
浙交【2018】241 号《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桐交【2019】146 号《关于桐庐县交通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有关补充的通知》。
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浙江日报、杭州日报等)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 2 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4)目细化为:
(4)与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5)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及绿化、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及绿化、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与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及绿化、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及绿化、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的工作顺利进行;
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6)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
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借用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自行协调; 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
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高速公路及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7)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该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和xx施工措施,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制定完善的洒水防尘、清扫、防震、防噪措施,减少对施工xx地区的干扰。承包人为完成上述工作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相应子目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给xx社区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10)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实施性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同时应综合考虑爆破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正在运营的高速公路、电力、通信通讯等xx设施、建筑物和环境等的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量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1)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地(含取、弃土场等)的复耕复绿、老桥拆除混凝土垃圾的清理外运解小、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12) 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11〕112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
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68 号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杭州市交通 运输局杭交发[2013]136 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打造“五位一体”交通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交 通运输部交安监发[2018]43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浙交监〔2014〕41 号文《关于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开展“交通质安文化进 工地”活动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指导意 见》、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交发[2016]157 号《关于开展杭州市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指 导意见》、交通运输部交办安监[2017]199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 准(试行)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工地建设和安全、xx施工。承包人应加强做好xx施工,和 谐稳定工作,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 [2013]120 号文《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 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和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交[2016]15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
(13)承包人应加强工地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建筑工人集体用餐安全,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14) 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质量、安全、信息化工程、人员考勤、试验检测、材料采购、工程计量支付和工程变更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1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路政、水利、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措施。在承包人撤离时,发包人将根据路政、水利、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索赔证明材料与承包人办理结算手续,否则由此而发生赔偿,将在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
(16)承包人应参加发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生产协调会议,或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与其他标段承包人轮流组织召开各种专题会议或讨论会议。承包人因组织召开会议发生的各种会议费、评审费等,或参加与各种会议所产生的差旅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7) 承包人应按图纸、专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中确定的工作界面进行施工作业,并服从发包人对工作界面模糊点的指派(如有),除发包人认定符合变更范围而进行变更之外,执行上述指派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8)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及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材料、工程设备采购、专业分包人招标或比选(如有)所发生的文件编制费、出版费、评审费、会务费、媒体广告费等相关费用均视为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9) 承包人对项目图纸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 4.2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10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
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约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3.2 项补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 号)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2〕253 号)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专业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4.3.3 专业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3.3(1)、(4)目细化为: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若因承包人的原因未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按合同条款第 22.1 条款处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 4.3.3(7)、(8)、(9)、(10)、(11)目:
(7)发包人将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计划、进度、质量、安全以及专业分包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不定期的对分包工程上述内容进行检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督促分包人积极配合。若发现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计划、进度、质量、安全以及专业分包合同执行情况不满足本施工合同、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分包人加强管理,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如不及时采取措施立即改正,视为承包人违约,按合同条款第 22.1 条款处理。
(8)专业分包工程的试验检测、质量评定等应按本施工合同、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做好相关工作;本施工合同、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应由发包人或监理人进行的试验检测、质量评定等内容,承包人应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9)专业分包工程的价款以暂估价形式在工程量清单中体现,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相应的技术规范。
4.3.4 劳务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4.3.4 项补充第(5)目:
(5)劳务分包人应提供劳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书。
4.4 联合体
通用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条款 4.4 款约定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6 款补充第 4.6.6 项~第 4.6.8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承包人项目部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及总工)的出勤需进行考勤。
4.6.7 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2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其中被 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通用合同条款 4.8.3 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11 不利物质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 4.11.1 项约定为: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通用合同条款第 5.1.1 项细化为:
为确保本项目使用质量优、价格合理的建筑材料,应选择信誉好、服务到位的供应商。承包人在选择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水泥、钢材、沥青、路面碎石等主要材料前,应将拟选择的供应商名录上报监理人审核,承包人与最终确定的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应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3 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安全、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施工、政策处理、交通组织、台风、涌潮的不确定性等的特殊性,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合理安排好施工设备进场,必要时应切实加大施工设备、人力、物力的投入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认可,由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提高智能化施工设备的使用,对现有的智能化设备如钢筋数控加工设备、钢筋笼点焊系统、智能张拉和真空压浆系统以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必须投入。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信息化建设要求予以落实(具体参照发包人制定的信息化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和使用手册)。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新的智能化设备产出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投入新的智能化设备,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 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通用合同条款第 7.2.2 项约定为:
7.2.2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材料供应商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7.7 条款:
7.7 承包人的交通协助
承包人应就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针对本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及安全等内容进行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工作,提供交通便利,并配备交通船供发包人使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天内,报监理人批准后报发包人备案。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5 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总报价的 2.0%(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 号和相关最新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标准不低于投标总报价的 2%(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 年版)有关内容的通知 浙交[2020]104号),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 [2021]12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杭交执法【2021】
36 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平安交通建设年”交通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8(1)目细化为: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交〔2015〕58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8 项补充第(5)目:
(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9.2.12、9.2.13、9.2.14、9.2.15 项:
9.2.12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交通组织维护、维护车辆通行等方面的特殊性,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发包人等各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交通组织维护方案、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9.2.13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9.2.14 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
严禁车辆覆盖不严密或未冲洗情况下出场。
9.2.15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做好保护及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4 环境保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9.4.12 项:
9.4.12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原则上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设置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确需要的,承包人须采取复绿、排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
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务,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根据浙江省大力推进实施“五水共治”工程及发包人的相关要求,承包人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排放建筑垃圾方案,强化落实治理责任,通过严格规范工地的污水排放、扬尘治理、卫生防护等,加强工地xx施工管理,保护环境,推进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维护施工范围内生态xx体系。
根据《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 2020 年实施计划的通知》(xxx〔2020〕3 号)文件资金保障相关要求,扬尘管控费用纳入安全生产费,承包方应遵守“控尘十条”各项措施(每日洒水两次以上、长期裸露地基与材料堆场采取覆盖或绿化、围挡与喷淋设施设置等措施),制定防尘降尘方案,落实环境保护要求,承担美丽工程责任。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0.1 款中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xx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0.5 款: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应在上个月 25 日前交给监理人,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1. 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4 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 a 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2.1 款(6)项约定: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1.1 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2.3 项细化为: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面履行工程 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5.1 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摄像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x项目主管质量监督机构或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1.3 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3.4 项细化为: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5 年第 5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浙交
〔2017〕34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 号)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2 项细化为: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含变更后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增(或减)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 15.4.4 项的规定。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增加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工程数量;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减少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全部工程数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5.4.4 项细化为: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
(1)定额套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及部、浙江省补充定额;
(2)取费标准、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用: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3830-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转发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的通知(浙交[2019]116 号)等文件;
(3)材料:按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 16.1 款公布的基期价格计入,16.1 款无规定基期价格的材料,按投标截止期前 1 个月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上的信息价计入(杭州市信息价平均值);《质监与造价》中也无信息价的,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4)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次按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顺序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
(5)无法套用任何现行定额的,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计取;
(6)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经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x项目不进行价格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7.2.1(1)、(2)目细化为: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承包人项目部驻地建设完成并经监理人确认后,再支付预付款 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将该款收回。
(2)本项目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7.2.3 项细化为:
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 2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70%时扣完。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7.3.3 项补充第(7)目:
(7)按月支付每期计量工程款(含材料调差)的 90%,保留当期进度付款的 10%,以备支付工程结算核减等原因调整的工程款,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缴纳 1.5%施工合同价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5%,经相关部门审定后支付至审定结算造价的 100%,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竣工质量评定完成后 42 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17.4 质量保证金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7.4.1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金额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已按规定完成竣工质量验收或已完成质量专项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6 最终结x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通用合同条款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最终结清申请证书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 交工验收
18.3 验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8.3.2 项细化为:
交工验收按按交通运输部 2004 年第 3 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 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22 号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18.9 竣工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8.9 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 2004 年第 3 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 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xxxxxxxxxx[0000]00 x《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 45 天之
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 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阶段性交工、节点工程试运营、验收等的特殊性,按规定整理完成并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最后按整个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及评定。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2013 年修订版)》(光盘)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
(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8.10 款:
18.10 工程档案管理
1、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2、施工单位需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档案数字化管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交[2002]138 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 号)以及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 年第 3 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20. 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0.6.4 款细化为:
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1.1.1(6)目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1 项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
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 3.5.8 项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
的;
(14) 承包人违反第 9.2.16 项的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承包人原因引起交通事故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2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
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
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5.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6.4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
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5)目情形,则按第 19.2.4 项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 11.5 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30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0 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
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1000 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的,课以每人次 10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 5 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通过“桐庐工程助手”进行承包人项目部主要人员到位到岗的考核,承包人的项目部主要人员若未按规定到位到岗,发包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款项直接在当月应支付的进度款中扣除)或中止施工承包合同外,同时向省、市、县有关建设招投标网和信用网通报承包人的违约事项。中标单位中标后必须在通过浙里办“桐庐工程助手”用来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出勤考核(严格执行工程助手相关文件),以上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m.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4)目情形,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承包人原因引起交通事故的,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 22.2.1 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 17.4.2 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 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b.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c. 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约定下列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