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及操守规范责任状
本责任状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甲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
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担任的职务:[ ]身份证号:[ ]
住所:[ ]
电话:[ ]
乙方现时担任甲方[ ]职务,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 ]月[ ]日。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特订立本责任状,以资信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微电子或公司或甲方)治理水平,规范华微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及操守,提升华微电子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华微电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 号指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状。
第二条 华微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微电子公司章程(以下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公司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华微电子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华微电子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华微电子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华微电子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忠实义务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对华微电子的忠
实义务,基于华微电子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华微电子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华微电子的利益。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关注华微电子利益,发现可能损害华微电子利益的行为,应要求或者提请公司有权组织机构要求相关方予以说明或者纠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提议召开或提请公司有权组织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华微电子全面披露其近亲属姓名、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华微电子经营同类业务、是否与华微电子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华微电子利益优先的原则,对华微电子与实际控制人、个别股东或者特定关联关系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情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第八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求属于华微电子的商业机会。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拟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华微电子同类的业务,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华微电子发生交易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往来的,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保守华微电子秘
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负责信息披露的事务部门的授权,任何部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提供、泄漏华微电子尚未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申报其近亲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粉饰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华微电子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其他主管人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华微电子监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华微电子的未尽事宜,保守华微电子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
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华微电子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华微电子事务,对需提交公司组织机构审议的事项需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参加公司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会人员应关注会议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公司会议)公司会议并做出决策。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公司会议)公司会议的,可授权其他同级别的公司人员代为出席。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参会人员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同级别的公司人员出席而免除。
第十九条一名参会人员不得在一次公司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参会人员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
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华微电子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华微电子董事。
第二十一条 本责任状前条所述关于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华微电子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董事应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决。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应妥善保管。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坚持做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将其分管范围内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会议等公司会议审议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全体与会人员说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积极关注华微电子事务,进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华微电子的经营运作情况。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华微电子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五条 华微电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遵
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积极配合华微电子信息披露工作,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保证华微电子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有效,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监督华微电子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华微电子各项内部制度建设,纠正华微电子日常运作中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的行为,提出改进华微电子治理结构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现华微电子或者华微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求或提请有权公司组织机构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责任状中的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华微电子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到华微电子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第四章 敏感信息排查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的带领下,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第三十条 主要排查事项:
(一)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
1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 提供或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二) 常规交易事项 :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
(三)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 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
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 突发事件 :
1、 发生诉讼和仲裁;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 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 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 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 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六) 重大风险事项 :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 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前条所述的排查事项,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
(一) 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 30 万元以上;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 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 1-6 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三十二条 知情人获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
第五章 内幕交易禁止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华微电子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
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华微电子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第三十四条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华微电子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三十五条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转让所持华微电子股份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向华微电子申报所持有的华微电子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华微电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即:
(一)以上年末所持华微电子发行的A股为基数,分别计算当年可转让股份。
(二)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限制转让的除外。
(三)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 因华微电子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四)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华微电子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八条 上述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华微电子报告,华微电子在接到报告内二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华微电子专区-在线填报-董监高持股变动”栏目进行在线填报。
第三十九条 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章及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其持有的华微电子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华微电子所
有。
第七章 xx与承诺
第四十一条 乙方xx并承诺,其完全符合且具备适用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任职条件。
第四十二条 乙方xx并承诺,其在任期内严格遵守一切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使其持续符合且具备前条所述的任职资格及任职条件。第四十三条 乙方xx并承诺,其已认真、深入学习并已清楚了解与其办理内幕信
息有关的事项及工作相关的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在乙方任职期内及离职后的一年内乙方将持续遵守上述规定并严格履行保守华微电子秘密的义务。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因违反本责任状项下任一规定而给华微电子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若乙方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任何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若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及/或因乙方过错导致华微电子遭受经济、名誉及其他损失,则由乙方以其个人全部财产为限向华微电子进行赔偿,且乙方将积极配合华微电子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补救(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澄清)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乙方同意,在其向华微电子承担前述责任时,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有权依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诉讼的方式就乙方对华微电子所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责任状所称“知情人”是指: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四十九条 本责任状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变化”是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本责任状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华微电子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华微电子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责任状前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责任状未尽事宜,参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责任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离任后的第[ ]年的[ ]月[ ]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及操守规范责任状》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