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土木建筑规划教育基金”,简称“土木建筑规划基金”。英文名称:“Civil Engineering- Architecture-Planning Fund, Zhejia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简称“CAPF”。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土木建筑规划教育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科学地筹集、管理和使用好社会各界给建筑工程学院的各类捐赠,充分发挥其功效,特制定本基金章程。
第二条 x基金的名称是:“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土木建筑规划教育基金”,简称“土木建筑规划基金”。英文名称:“Civil Engineering-Architecture-Planning Fund, Zhejia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简称“CAPF”。
第三条 x基金隶属于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基金理事会负责日常管理。第四条 x基金的宗旨: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建筑工程
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x基金主要用于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的教育事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学院教学科研设施,以及学科和课程建设;
(二)支持学院人才引进,包括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等;
(三)资助学院优秀教师和在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学院召开高层次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四)奖励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学院在校贫困学生和患病或家庭困难的教职工;
(五)支持与学院教育事业相关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x基金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4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七条 理事条件: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较高威望。第八条 理事产生:
(一)理事由建筑工程学院、校友、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理事选举结果报学校基金会理事会备案。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章程,拥护基金宗旨;
(二)参加基金理事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享有本基金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投票权;
(四)参加本基金理事会组织的活动;
(五)对本基金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维护本基金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八)积极为本基金筹集资金
(九)向本基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x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xx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基金管委会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1-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以委请其他理事担任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从理事中推选产
生。理事会聘请若干名顾问指导工作,理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条 x基金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理事会或授权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学院推荐产生,并报基金理事会审定。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成员若干名,由学院部分班子成员、教师代表、学院知名校友、基金倡议发起或捐赠单位代表等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x基金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下属专项学院基金,接受的所有社会捐赠进入学校基金专项帐户,纳入浙江大学基金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浙江大学基金会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x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x基金的奖助学金一般冠名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土木建筑规划基金,捐赠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在奖助学金前冠以企业名或其他有积极意义的名称。
第十九条 x基金可采用以下使用方式:
一是留本基金,即将本基金存人金融机构连续积累,滚动发展,以获取的利息作
为奖助学金等;
二是动本基金,根据学院发展需要,每年提出基金使用方案。也可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动本专项项目。
第二十条 x基金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使用方案,经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向基金理事会和基金捐赠人通报使用情况,并报学校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x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三条 x基金理事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二十四条 x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二十五条 x基金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基金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x基金终止前,应在学校基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x基金完成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具体须用于与本学院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转入学校基金会其他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x章程经 2015 年 1 月 3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 x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理事会。
第三十条 x章程自学校基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