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成都成华旧城改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甲乙方双方转让物资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甲方所属的需转让的拆除物资分别位于xxxxxxxxxxxxxxxx000x与xxxxxxxx0x;乙方经参与报价被依法确定为竞得人。乙方确认本次报价合法;乙方已对需要转让的物资仔细的进行了现场踏勘,对数量及现状无异议,同意根据拆除物资的现状依法处置。
第二条 工期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拆除物资的清运且现场清扫完毕。
第三条 现场质量标准
乙方回收上述物资后需要保持现场无残留物,无影响甲方项目使用的情况,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返回现场进行处理。
第四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
1.经乙方公开自主报价,拆除物资按照 元/吨计算,根据实际过磅重量收取总价款。上述拆除物资的过磅相关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监督;乙方应自移交地点就近选择过磅计量单位,过磅计量单位应具备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出具的检定证书。乙方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过磅时间,由甲方与乙方一同自移交现场出发至过磅地点现场称重,乙方就实际过磅重量签字确认。本协议总价款按实际过磅重量× 元/吨计算。
上述拆除物资的运输、现场清扫、过磅称重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款项结算与支付
在过磅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转账支付总价款。
3.甲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成都成华旧城改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06012004218083600018
开户行:成都银行成华支行
4.履约保证金
乙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在本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和乙方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协议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
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现场回收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根据本协议规定,收取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享有对上述拆除物资回收的相关权利。
2.根据处置方案及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遵守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
5.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一切权利,保证过磅过程操作规范,结果真实有效。
6.乙方负责对上述拆除物资进行搬运、清理、过磅、装卸、运输等,转让过程中不得破坏xx环境及物品。
7.乙方应做好人员的安全教育,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转让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如履行本协议需要相应资质,乙方确保自身及参与的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乙方与参与转让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合法的劳动用工关系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乙方与其工作人员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
9.如拆除物资上有甲方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必须确保知识产权标识已经销毁,否则不得再行加工、处理或销售。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0.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并执行协议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协议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事项,每逾期1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500元。如果逾期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另行安排第三方进行回收;如乙方未能及时清扫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清扫现场,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应另行补足。
4.如乙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安全事故或因乙方其它原因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
5.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采取法律途径维权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由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鉴定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6.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价款,每逾期1个工作日,应按本协议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个工作日仍未付款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除前述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补足。
第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协议,则协议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7个工作日以上,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第九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当事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处理。
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执行中涉及价款、标的等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主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廉政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签订日期:
廉政协议
甲方:成都成华旧城改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投资建设中的经济违规违法行为,保证甲乙双方约定的工作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等各项规定,就《拆除围挡处置回收协议》订立本廉政协议。
一、甲、乙双方约定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均应支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从事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不正当交易。
4.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5.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廉政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杜绝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6.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人员业务活动中有不廉行为,有权提醒对方并督促期纠正,或直接向对方法人代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和认真查处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二、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回扣。
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友不能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活动。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省、出国等提供方便。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其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作有关各类经济活动。
6.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任何材料和设备。
7.工作人员不得在家里接待乙方有关项目事项的询访。
8.甲方不得滥用职权影响和干扰项目质量、项目进度。
三、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和馈赠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报支需由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友吃、喝、玩、娱乐等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办公用品等。
5.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工作事项等)到甲方工作人员家里询访。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和第二条的,除按甲方单位及其上级党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处罚外,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第三条的,除按乙方单位及其上级党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行业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分别给予其所承担工作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的违约罚款,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建议给予一年至三年不得相关交易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往来期间始终有效。
六、本廉政协议书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