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T 日是指招商基金受理投资者申请、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开放日(下文简称开放日)。 11、T + n 日是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4、D日是指自然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招商基金”或“本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所提供的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服务开立基金直销账户、进行招商基金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以下简称“招商招利月度理财”)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事项达成本招商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服务协议(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特别提示
1、本协议是招商基金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付通公司”)的用户(以下简称“您”或“投资者”)就您于本公司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的有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同。投资者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与招商基金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本公司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2、为了给您提供理财通服务,招商基金为您定制了招商招利月度理财,与财付通公司“理财通”服务对接。同
时,为方便您的操作,招商基金与财付通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在财付通公司网站设置招商基金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前台,便于您通过财付通公司网站向本公司发起招商基金直销账户的开立以及招商招利月度理财申购、预约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申请。
3、您通过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前台所进行的交易是自助式前台交易的一种形式,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适用本协议;因您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招商招利月度理财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交易基本文件的相应规定。
4、鉴于您自愿接受财付通公司“理财通”服务,并自愿通过招商基金在财付通公司网站内置的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账户查询、发起招商招利月度理财的交易申请等操作,您与招商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达成本协议。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二条 释义
1、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是指招商基金在财付通公司网站内置的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前置”。电子交易前置的业务内容目前包括基金开户、账户登记,招商招利月度理财的申购、预约赎回、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等,其他业务开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投资者:是指接受财付通公司“理财通”服务并且申请开立招商基金的基金交易账户及基金账户的财付通公司实名认证用户。
3、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本基金账户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交易账户:是指招商基金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买卖招商基金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申购: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向招商基金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预约赎回:是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到期日前向招商基金提出申请,将基金份额在指定到期日赎回的行为。
8、投资者财付通基金备付金账户:指投资者在财付通公司开立的,仅用于在财付通基金销售支付结算平台上进行基金业务支付结算的账户。
9、身份认证要素:指在交易中财付通公司及本公司用于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财付通账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财付盾、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签约时设置的手机号码及财付通公司和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要素。
10、T 日是指招商基金受理投资者申请、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开放日(下文简称开放日)。
11、T + n 日是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2、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开放日是指招商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4、D日是指自然日。
15、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招商招利月度理财基金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16、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招商招利月度理财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月度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17. 运作周期:指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每一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18、《基金合同》是指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之修订或补充。 19、《招募说明书》是指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三条 基金账户的开立
1、凡持有18位身份证号的居民身份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的财付通公司用户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前置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凡是通过电子交易前置进行开户操作的财付通公司用户,需同时接受《理财通服务协议》。财付通公司用户完成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成为招商基金投资者。
2、投资者首次通过电子交易前置开立基金账户的,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将于实时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基金账户。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与否以招商基金确认结果为准。
第四条 安全验证机制
1、投资者登录财付通账户并通过电子交易前置发出的指令,将被合理确信为是投资者本人直接向招商基金发出的指令,因此,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身份认证要素。
2、投资者在发起预约赎回等类型的交易申请时,需要根据内置在财付通公司网站的电子交易前置提示输入身份认证要素等信息及进行其他身份验证操作,招商基金直销后台系统根据验证结果处理投资者的交易申请。招商基金及财付通公司有权调整和追加身份验证的项目和方式,投资者同意配合招商基金的要求,在招商基金要求时,补充提供身份信息及/或身份证明文件。
3、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身份认证要素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申购申请
1、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前置提出招商招利月度理财的申购申请。电子交易前置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追加的最低限额为0.01元,如有相关变动以招商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2、投资者每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自申购申请工作日日起至到期日算作一个周期,投资者最多同时持有10个不同周期的基金份额。
第六条 预约赎回申请
1、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前置提出招商招利月度理财的预约赎回申请。投资者知晓并同意,预约赎回时须全部赎回某一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
2、投资者可在每个运作期起始日(含起始日)进行预约赎回,可预约时间截止至本运作期到期日的15:00。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招商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变更分红方式
投资者不能通过招商基金电子交易前置变更招商招利月度理财的分红方式。招商招利月度理财的分红方式必须为红利再投。
第八条 申请撤销
招商基金电子交易前置不提供申购申请撤销、预约赎回申请撤销服务。
第九条 账户查询
为更好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招商基金通过电子交易前置为投资者提供本人的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条 风险测评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由于理财型基金相比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具备投资低风险基金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通过电子交易前置进行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交易时,系统默认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为保守型。
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一条 风险
1、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招商基金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招商基金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招商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电子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电子交易前置的查询功能有可能因数据传输、更新等原因发生延误,投资者需以招商基金记载数据为准。
3、招商基金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4、任何通过安全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5、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招商基金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6、若您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身份信息或证明文件,以至影响招商基金或财付通公司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招商基金或财付通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并拒绝您现在或未来使用电子交易前置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对此招商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1、本协议从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视同签署。
2、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招商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招商基金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招商基金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招商基金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招商基金增加服务内容除外。
3、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招商基金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的约定。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x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对本协议享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