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今天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东路 588 号联系人:方工电话:13515888169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宁波高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 9 号嘉恒广场 B 座 10 楼联系人:朱宇超电话:0574-87727358 1.1.4 招标项目名称 9 号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1.1.5...
9 号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今天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高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3 年 12 月 22 日
说 明
一、9 号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 年版)、《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甬资交管办〔2022〕1号)、《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甬资交管办
〔2022〕2 号)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引用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 “通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等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三、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
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1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今天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东路 588 号联系人:方工 电话:13515888169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宁波高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 9 号嘉恒广场 B 座 10 楼联系人:朱宇超 电话:0574-87727358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9 号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9 号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性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包括供货、安装、调试、检测、 验收、技术培训、售后服务、质保期保修服务等。 |
1.3.2 | 交货期 | 接招标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书面通知后 90 日历天内到 货;安装工期 60 日历天,并满足总承包单位施工进度。 |
1.3.3 | 交货地点 | 招标人指定地点。 |
1.3.4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浙江省、宁波市验收规范(从高)要求一次性验收 合格标准,并通过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验收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拟 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具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 波行政区域内投标的违法行为记录,并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情形。 |
1.9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时间和形式: 招标人澄清发出的形式: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其他: 投标报价、交货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 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要求等。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正偏 离。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如有)、图纸。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见招标公告 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提出。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品茗网上交易系统(ht tps://jyxtpm.zwb.ningbo.gov.cn:8060/suite/l ogin)在开 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 自行下载。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宁波市公共资源品茗网上交易系统。 ( https://jyxtpm.zwb.ningbo.gov.cn:8060/suite/login |
) 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 身贻 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同 2.2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同 2.2。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形式 | □双信封 ☑单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为 3170000 元 □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资信标)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适用于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的)。 (2)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 标(总)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3)未超出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4)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合同总价包括经宁波市特种 设备检验研究院验收通过投入运行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完成质保期内保修服务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设计、制造、包装、运输、装卸(含二次装卸)、保管、仓储(含临时)、脚手架的搭拆、临时设施费、起重设备进退场费、保险、所有税金、规费、报关商检、安装、调试(包括出厂前和安装后)、调试用临时电缆、检测验收、管理费、质保期维保费用、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1800 元/台,含税和开票费用, 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无涉)、其他如需总承包单位提供现场施工配合,由乙方与总承包单位自行协商处理,费用与建设单位无关)、中标服务费、利润、固定价格风险费、配合特检验收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配合完成电梯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电梯安装完毕至 |
质保期满期间的所有年检费等。 合同价款包括轿厢内部装潢费、轿厢内部保护费。电梯设备交付前,乙方须确保甲方选定的施工梯必须提前经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投入供甲方作运输材料等使用,且该期间不作为质保期;乙方做好电梯(包括轿厢内)保护措施,措施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使用结束后,乙方应对使用过的电梯作全面检测、整修、维护保养,确保使用过的电梯与未使用过的电梯的质量一致;施工期间使用的电梯,乙方应及时做好维护保养,确保电梯正常运行、安全运行。待所有电梯满足验收条件并经甲方认可后再次报批验收,包括施工梯重新进行年检,费用含在合同价款内。保护措施费用、年检费用以及使用后的大修费用使用后的大修费用需要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修复完毕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移交。 本项目电梯地面如有采用高级拼花大理石地板,载重量需另外 预留该部分重量,具体预留重量由乙方考虑,由此产生的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不得再向建设单位额外收取费用。 乙方已到施工现场勘查了解,土建调整费用等计入合同价款等。 质保期满后五年内的备品备件价格详见附件,水电费由乙方自理。乙方应自行解决设备安装现场的临时设施包括住宿等。乙方已考虑交货期间的材料等费用的上涨因素,中标后的价格不予调整。乙方已严格核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未发现底坑、井道、门洞、楼层等与招标文件不符的,该类情况若有发生,乙方自行承担整改费用。 建设单位只承担三相五线穿线到电源终端箱,有机房电梯由此 到电梯控制箱的线缆及保护管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无机房电梯电缆穿至电梯控制箱附近,电梯配电箱内及箱后安装内容由乙方负责,电梯配电箱及箱后安装、电梯安装施工的临时用电线及电梯调试、验收的临时电缆、电梯轿厢内部采用 3毫米厚同质透心 PVC 保护等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款。调试电缆由乙方自行负责。各乙方应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和总承包单位情况,应自行考虑总承包等相关施工单位的协调和配合问题。若施工现场土建部分已施工完成的,未预留的孔洞打孔及安装需增加的预埋件和支架、钢梁等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图纸或补差或延长工期等情况。如漏报,最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由于甲方施工电梯及脚手架可能拆除,乙方应自行搭设、拆除安装脚手架及垂 |
直运输,自行解决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包括住宿)等,此项费 用由乙方自行考虑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另行支付。 安装用水用电费用按实结算,由乙方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根据宁波市第224 号政府令发布的《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要求电梯加装远程监测系统,请乙方考虑具体方案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包括在此次合同价款中。 甲方有权单方面变更工程设计。 备品备件:质保期满后所需备品备件价格不得超过投标价格。 乙方还须保证,在质保期满后 5 年内,以投标文件《质保期外 备品备件清单及价目表》的优惠价格提供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附件、备件、工具、消耗品和人员服务费用等。并在投标书中详细列明清单。标明名称、单价,其费用在投标书中明确列出,但不包括在总价中。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陆 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b.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人:方老师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东路 588 号鄞投大厦联系电话:0574-89292634 其他: /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行贿的; (2)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1)代理经销商投标的,应提供投标设备制造商的授权书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乘客电梯)制造许可证(或特种设备生产许 |
可证)。 (3)特种设备(电梯)产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特种设 备生产许可证。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年( 年至 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时间要求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2018 年 7 月 1 日以来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年( 年 月 1 日以来)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 | 招标文件中盖单位章指盖单位法人章(单位公章)。 |
4.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
4.2.3 | 投标文件拒收的其他情形 |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除外,另见招标文件约定),视为拒收: a.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b.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c.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2)未被邀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 (3)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品茗网上交易系统,点击网站首页的【进入开标大厅】入口进入)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品茗网上交易系统,点击网站首页的【进入开标大厅】入口进入) |
5.2.5 | 开标要求 | (1)投标文件解密: 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 45 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2)开标结果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3)系数抽取: ☑线上抽取:招标人在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 □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
5.3.1 | 开标补救措施 | 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迟解密时间。 |
5.4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5(不足 15 的均推荐为中标候 选人)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V2.0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3.2 | 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 | □是,考察内容: ☑否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 1.招标人 (□是/☑ 否) 组织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2.定标委员会构成:5 人,定标专家确定方式:按 |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 的通知 (甬资交管办【2022】2 号) 文件的规定由招标人自行组建。 3.定标委员会推荐 1 名中标人 |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中标结果通知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V2.0,中标通知书以纸质形式发放至中标单位。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V2.0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2 %签约合同价。 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支付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转账支票或汇票),如为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则在合同签 订后 7 天内递交给发包人。 履约担保收件人:招标人。 。 □不要求 |
8.5.1 | 投诉受理机构 | 投诉受理机构: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 地址:鄞州区蕙江路 567 号(鄞州区妇儿医院对面)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电 话:0574-88225165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2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 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
9.3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 30 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
9.4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和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近三年(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
9.5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4 份。 |
9.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 ☑(2)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3)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中标人按《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17〕46 号)的规定支付。 (4)其他: / 。 |
…… |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技术及资信标):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资信标自评分表;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商务标):
(1)投标函;
(2)分项报价表;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资信标自评分表;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设备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如投标人未提供或提供的相关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的资格审查条件,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3)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或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宁波投标工具”的操作手册。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的确认回执通知。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4.2.2 招标人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接收投标文件,“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后,即时以手机短信方式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2.3 根据本章第 4.1 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投标文件拒收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的内容;
(6)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8)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商务标在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完成评审前,将不进行导入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开标。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通过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导入并读取所有通过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评审的投标人的商务标的内容;
(5)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7)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或商务标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 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5.2.5 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系数抽取等开标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6)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8)开标结束。
5.2.2 在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系数抽取等开标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投标文件。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3.1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3.2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 3 人及以上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出具的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 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2%。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 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4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分项报价。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2.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2.2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的结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 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受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4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交货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监制
25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在线开标室
“远程询标”窗口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送交易中心核对并统一打印,由招标人负责发放。
2.本中标通知书一式 份,招标人 份,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监制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定性评审 | |
2.1.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一致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或略有改变但不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2.1. 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 | ||
2.1. 3 | 响应性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资信: 10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投标报价的确定: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风险控制价的确定: M≤7 时,风险控制价=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2% M>7 时,风险控制价=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 M1 个最高值、M2 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92% 其中,M 为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M1 =0.1M+1,向上进位取整数;M2=0.1M,向上进位取整 |
数。 本计算公式中的最高价或最低价相同的,相同的报价均参与排序。 风险控制价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 “四舍五入”。 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且评标委员会认定为 低于成本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4(1) | 资信 | 评分标准见附表一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
2.2.5 | 定性评审因素 | (1)技术参数响应情况 (2)所投电梯的噪声、先进性、配置稳定性及可靠性情况评审 (3)主要部件(如曳引机、门机、控制柜、红外线光幕、限速器、安全钳、钢丝绳等)及其它主要部件配套选择情况(包括型号规格、技术先进性、产地、品牌等因素) (4)基本要求功能完整性,是否响应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情况综合评定 (5)维保费、质保期承诺、各种优惠承诺、备品备件完善程度 (6)维保实力和总包单位的配合措施 (7)企业售后服务能力 (8)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 | 评标方法 | 除“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 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 |
的除外。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或者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
3.1.2(2) |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 MAC 地址;②或硬盘(含 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Optane_0000、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 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 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 I P 地址;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特别提醒: 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 WIFI(可能造成 MAC 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 IP 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 WIFI 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
附表一:资信评分标准
评审项 | 评分标准 | |
基本分 ( 90 分) | 投标人统一得 90 分 | |
银行信用等级 (3 分) | 以投标人所投品牌制造商的银行信用等级为准,根据 2022 年度地市级及以上银行或其授权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取得时间以材料颁发时 间为准。 如为评估机构出具的,应提供该机构具有评估资格的证明(如中国人民银行的备案证明,或银行授权书),否则本项得 0 分;以信用合作社出具的证书的,本项得 0 分。 | 银行信用等级为 AAA 的,得 3 分;银行信用等级为 AA 的,得 2 分; 银行信用等级为 A 的,得 1 分;其他情况,得 0 分。 |
同类产品类似业绩 (5 分) | 近五年( 2018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项合同金额达到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60%及以上的同类产品(电梯设备)类似业绩。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业绩证明材料为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合同中至少包括合同首页、合同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及能反映销售货物范围等相关内容页), 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合同未能体现业绩内容的,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说明:(1)根据单项合同金额确认,金额不累计,就高计取。(2)如投标人所投产品列入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颁发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或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该投标人视为已具备同类产品类似业绩最 高分,时间以列入该目录之日起 2 年内有效。如有, | 单项合同销售额达到本次招标控制 价 的 100% 及 以 上 的 ( 即 3170000 元),得 5 分; 单项合同销售额达到本次招标控制价的 80%的(即 2536000 元),得 3 分; 单项合同销售额达到本次招标控制价的 60%的(即 1902000 元),得 1 分; 单项合同销售额未达到本次招标控制价的 60%的(即 1902000 元),得 0 分。 |
需提供相关目录文件扫描件。 |
投标人或 投标产品 制造商的 售后服务 能力(2 分) |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或其分支机构)近五年内(2018 年 7 月 1 日至今)省级(含副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通报发布的关于电梯维保单位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结果的情况进行评分,同一年份就高计取。提供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不予认可,该项不得分。 | 五年均为 A 类(或最高等级)的 得 2 分; 其中四年均为 A 类(或最高等级)的得 1 分; 其他得 0 分。 |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资信标自评分表”后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机构发生合并或变更或重组或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材料。
3.联合体投标的,资信分按联合体牵头人计取。
4.资信标得分为各评审项得分之和,资信排序按照资信标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如资信标得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排名在前,如投标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名次排序,先抽中的排名在先。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形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 定性评审因素
定性评审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交换数据电文方式要求投标人澄 清。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 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1.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报价得分的计算。
3.1.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2 详细评审
3.2.1 初步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选择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
(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15 家的,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均进入定性评审。
(2)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15 家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资信,按照
评审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前 15 名的投标人进入定性评审:
a.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部分计算出得分A; b.评审得分=A; c.投标人的资信评审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d.投标人评审得分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序在前。
3.2.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5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对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定性评审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书面理由,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要
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二、定标办法
1. 定标方法
1.1 本次定标采用直接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本章
规定的定标因素和程序确定中标人。
1.2 中标候选人不足 3 家的,定标将采用直接票决法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 定标因素
2.1 价格因素。
2.2 企业实力。
2.3 性能因素:主要包括设备和材料的技术参数、性能;噪声;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主要部件、配套件(如曳引机、门机、控制柜、红外线光幕、限速器、安全钳、钢丝绳等) 以及备品备件完善程度;所投电梯型号与本项目的适配性,如先进性、运行稳定性及可靠性等方面。
2.4 方案因素:主要包括①安装、调试管理人员配备和与总承包单位配合方案;②质保期内的服务方案和承诺。
2.5 售后服务能力。
2.6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3. 定标程序
票决规则:
(1)当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3 家时,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以票决定标法的方式进行投票。
票决规则:当中标候选人为 2 家时,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根据评标报告及定标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注明投票理由,定标委员会各执一票(不允许弃票)对 2 家单位进行投票。得票总数最高的为中标人。
当中标候选人为 1 家时,直接确定为本项目中标人。
(2)当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3 家时,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以票决定标法的方式进行投票。
票决规则:定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定标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对入围定标阶段的定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并记名投票,每人必须且只能投一票(定标委员会成员如将票数投给投标总报价明显高于其余定标候选人的,须在“票决定标投票表”中阐述具体理由)。定标委员会投
票并汇总票数后,宣读定标候选人名单及其得票数,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定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若各定标候选人的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 2 名再次进行票决确定中标人;因票数并列无法确定票数前 2 名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继续根据上述约定方式进行票决(二 次票决后仍无法明确中标人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价格低的排序在前,确定前 2 名 再次进行票决),得票总数最高的为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将最高票数投给投标报价明显 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应在票决说明中阐述具体理由。
注: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量化标准:所有中标候选人中投标报价最高的。本细则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定标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由定标委员会集体讨论,以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甲方: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今天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
乙方: (中标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事项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一、采购供货范围及工程量
采购供货范围: 。
二、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三、工期:
接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历天内供货完成;安装工期:接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历天,并
满足总承包单位施工进度要求;预计交货期为 年 月。
四、质量标准、安全标准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浙江省、宁波市验收规范(从高)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并通过宁
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一次性验收合格。
安全标准:合格。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特殊条款;
5、本合同一般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有关甲乙双方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一般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安装调试、竣工交付并在质保期内承担设备质量和维修的保修责任。质量担保为合同结算价格的 5%。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若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在签订合同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 2%的履约担保【如为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则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递交给甲方】,计人民币
元。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合同订立地点: 鄞州区
发包人: (建设单位公章) 发包人: (代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 (总承包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承包人: (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承包人: (联合体成员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节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甲方”系指招标人。
6、“乙方”系指中标人。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乙方应保护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宜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工厂交货: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乙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甲方自提货物:由甲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 30 天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用挂号信将详 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 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 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
7.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乙方已通知甲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 小时之内,乙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 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负担。
8.保险
8.1 由乙方办理货物的一切保险。
9.付款方式
详见合同特殊条款。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 货到工地后 30 天之内,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甲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3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甲方。
10.4 有关技术资料的详细要求见招标文件。
11.质量保证
11.1 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保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和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
11.3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11.5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保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2 年。
12.检验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 30 天内,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和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2.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11 条规定的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12.4 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境内制造厂进行监造,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
13.索赔
13.1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和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3.2 在根据合同第 12 条和第 11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保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退货: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 11 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部件的质保期。
13.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13.2 条规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延期交货
14.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 如果乙方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函,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终止合同。
15.违约赔偿
15.1 除本节第 16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未付款或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函中扣收违约赔偿费,赔偿费金额按《民法典》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执行。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120 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7.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7.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7.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8.履约保函
18.1 金额:投标总价的 2%;形式:银行保函(开具保函的银行须为宁波行政范围内国有或商业银行)、银行汇票或保险保单;担保收件人:甲方;提交时间:签订本项目合同前;如为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则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递交给甲方。
履约担保的退还:该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在正常合同工期内完成履约的,在合同到期后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若合同延期的,则在合同到期之日前 14 天内递交新的履约保函。履约担保为保险保单的,无需退还。
18.2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得到补偿。
19.诉讼
19.1 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调解。
19.2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违约终止合同
20.1 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或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10 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20.2 在甲方根据上述第 20.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21.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得分包。
23.合同修改
23.1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4.通知
24.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电报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25.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26.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7.合同生效及其它
27.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后开始生效。
27.2 本合同一式六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三份。
27.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节 合同特殊条款
一、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条款;
1.2、中标通知书;
1.3、投标书及其附件;
1.4、本合同特殊条款;
1.5、本合同一般条款;
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7、图纸;
1.8、有关甲乙双方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二、合同价格
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其中设备总价(大写): 元整,(小写)¥ 元;
设备的安装总价(大写): 元整,(小写)¥ 元。
2、合同价组成明细
电梯 编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台) | 设备费(元) | 安装费用(元) | 总价(元) |
总价合计 | ||||||
总价合计(大写): 整 |
注:
①除合同特殊条款有约定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调整任何费用。
②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合同总价包括经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验收通过投入运行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完成质保期内保修服务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设计、制造、包装、运输、装卸(含二次装卸)、保管、仓储(含临时)、脚手架的搭拆、临时设施费、起重设备进退场费、保险、所有税金、规费、报关商检、安装、调试(包括出
厂前和安装后)、调试用临时电缆、检测验收、管理费、质保期维保费用、总承包管理、协 调和服务费(1800 元/台,含税和开票费用, 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无 涉)、其他如需总承包单位提供现场施工配合,由乙方与总承包单位自行协商处理,费用与 建设单位无关)、中标服务费、利润、固定价格风险费、配合特检验收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配合完成电梯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电梯安装完毕至质保期满期间的所有年检费等。
合同价款包括轿厢内部装潢费、轿厢内部保护费。电梯设备交付前,乙方须确保甲 方选定的施工梯必须提前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投入供甲方作运输材 料等使用,且该期间不作为质保期;乙方做好电梯(包括轿厢内)保护措施,措施费用 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使用结束后,乙方应对使用过的电梯作全面检测、整修、维护保养,确保使用过的电梯与未使用过的电梯的质量一致;施工期间使用的电梯,乙方应及时做 好维护保养,确保电梯正常运行、安全运行。待所有电梯满足验收条件并经甲方认可后 再次报批验收,包括施工梯重新进行年检,费用含在合同价款内。保护措施费用、年检 费用以及使用后的大修费用使用后的大修费用需要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修复完毕经甲方 确认后方可移交。
本项目电梯地面如有采用高级拼花大理石地板,载重量需另外预留该部分重量,具体预留重量由乙方考虑,由此产生的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不得再向建设单位额外收取费用。
乙方已到施工现场勘查了解,土建调整费用等计入合同价款等。质保期满后五年内 的备品备件价格详见附件,水电费由乙方自理。乙方应自行解决设备安装现场的临时设 施包括住宿等。乙方已考虑交货期间的材料等费用的上涨因素,中标后的价格不予调整。乙方已严格核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未发现底坑、井道、门洞、楼层等与招标文件不 符的,该类情况若有发生,乙方自行承担整改费用。
建设单位只承担三相五线穿线到电源终端箱,有机房电梯由此到电梯控制箱的线缆及保护管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无机房电梯电缆穿至电梯控制箱附近,电梯配电箱内及箱后安装内容由乙方负责,电梯配电箱及箱后安装、电梯安装施工的临时用电线及电梯调试、验收的临时电缆、电梯轿厢内部采用 3 毫米厚同质透心 PVC 保护等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款。调试电缆由乙方自行负责。各乙方应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和总承包单位情况,应自行考虑总承包等相关施工单位的协调和配合问题。若施工现场土建部分已施工完成的,未预留的孔洞打孔及安装需增加的预埋件和支架、钢梁等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图纸或补差或延长工期等情况。如漏报,最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由于甲方施工电梯及脚手架可能拆除,乙方应
自行搭设、拆除安装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自行解决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包括住宿)等,此项费用由乙方自行考虑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另行支付。
安装用水用电费用按实结算,由乙方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根据宁波市第 224 号政府令发布的《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电梯加装远程监测系统,请乙方考虑具体方案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包括在此次合同价款中。
甲方有权单方面变更工程设计。
备品备件:质保期满后所需备品备件价格不得超过投标价格。
乙方还须保证,在质保期满后 5 年内,以投标文件《质保期外备品备件清单及价目表》的优惠价格提供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附件、备件、工具、消耗品和人员服务费用等。并在投标书中详细列明清单。标明名称、单价,其费用在投标书中明确列出,但不包括在总价中。
③发票类型:提供符合建设单位财务要求的相关发票;
④本合同发票及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受益人:三、工程结算
3.1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工程变更只有在设计图纸变更或项目甲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认可的其他变更情况才予以确认。土建设计条件的变更,原则上由总包单位实施,如特殊情 况由乙方实施,结算条件依据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电梯设备的变更依照如下规定:
3.1.1 项目甲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单方面变更电梯数量。
3.1.2 因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设备数量增减,设备实际采购数量按实调整,合同价款作相应 调整。电梯数量减少时,且在安排生产前,按照合同对应电梯的价款扣除;在安排生产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损失,扣除对应价款。电梯数量增加时,本合同有相同型号,则按该型号合 同价执行;在合同中相同型号有不同设备单价的,按相同型号中的最低设备单价执行。合同 中无相同型号但有相近型号的,则参照合同相近的型号设备单价组价确定。合同中没有相同 和相近的型号,由乙方重新报价,经甲方、监理单位确认,实施变更,并作为拨款依据。电 梯安装单价的调整依照本电梯设备单价与安装单价相同比例执行。
3.1.3 电梯设备部件配置的变更应参照本合同价目表的报价。如本合同价目表上没有新增部件报价,由乙方重新报价,经监理单位审核、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部件安装单价调整依照本电梯设备单价与安装单价相同比例执行。
3.1.4 工程设计变更只引起实际安装位置的变更,则合同价款不作相应调整。 3.2、乙方在落实生产合同货物前,应向项目甲方确认规格型号数量。
3.3、变更范围超过相关规定范围,另按相关规定执行。
3.4、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联系单增减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另行审批支付。
3.5、甲方或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工程结算审核追加费用由乙方承担,计费基数为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的核减额、核增额,费率为 5%。乙方在付清应承担的审查费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四、付款方式
4.1、采用保证金形式在签订合同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 2%的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则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递交给甲方。
4.2、设备款付款方式(设备总价: )
(1)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据及等额预付款保函(或保险保单),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设备总价的 30%;
(2)货到工地,经开箱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到货设备总价的 70%;
(3)电梯安装调试完毕,通过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乙方须于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结算和盖章的竣工图)(一式四份)]报至总承包单位认可后报至甲方后 30 天内支付至设备总价的 80%;
(4)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视实际履约情况退还履约担保;①如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竣工结算经审计后 30 天内支付至设备结算价款的 95%,质量保证金(审计结算价的 5%)待质保期满后 30 天内扣除违约金后一次付清余款。②如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的,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竣工结算经审计后 30天内支付至设备结算价款的 100%,承包人应最迟在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银行保函一份。③如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保险保单的,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竣工结算经审计后 30 天内支付至设备结算价款的 100%,承包人应最迟在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或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 险服务中心鄞州分中心出具的符合本合同附件《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格式的保险保单一份。
安装款(含设备等配套安装)付款方式(安装款总价: )
(1)合同签订且安装人员进场后 30 天内,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据,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款的 30%;
(2)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并通过监理、招标人确认后 30 天内支付至安装款的 70%;
(3)电梯安装调试完毕,通过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乙方须于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 天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结算和盖章的竣工图)
(一式四份)]报至总承包单位认可后报至甲方后 30 天内支付至安装款的 80%;
(4)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竣工结算经审计后 30 天内支付安装款:①如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竣工结算经审计后 30 天内支付至设备结算价款的 95%,质量保证金(审计结算价的 5%)待质保期满后 30 天内扣除违约金后一次付清余款。②如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的,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竣工结算经审计后 30天内支付至设备结算价款的 100%,承包人应最迟在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银行保函一份。③如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保险保单的,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竣工结算经审计后 30 天内支付至设备结算价款的 100%,承包人应最迟在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或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鄞州分中心出具的符合本合同附件《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格式的保险保单一份。
4.3 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的支付:开工后 1 个月内,乙方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4.4 项目甲方应以转账方式,按乙方指定账户及账号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设备款:乙方指定账户为:
单位全称: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安装款:乙方指定账户(必须是投标文件明确的具备相应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为:单位全称: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五、技术条款的确认
5.1 在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土建布置图以及与招投标文件相符的规格参数在内的所有技术条款进行确认,甲方于乙方提交之日起 7 日内将确认的技术条款交付乙方,但不免除乙方有义务对项目的图纸及现场再认真检查与复核,并主动了解所有与各种电梯及安装的信息或尺寸,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甲方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5.2 设备制造之前,乙方必须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对电梯井道、层高、地坑、门洞、顶层高度、吊钩等土建实际尺寸,核对情况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说明,证实乙方已核对此项
工作,若有与甲方招标时提供的相关数据以及上述 3.1.1 条款确认的内容不符,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六、交货方式、运输及费用结算方式
6.1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所有设备运抵现场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交货方式:由乙方负责运送设备至现场卸货,并负责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通过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6.3 运输及费用: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设备运抵甲方工地现场,并负责到场卸货。设备运输费、保险费及装卸费已包含在设备总价中,设备运输及到场卸货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到场后,继续由乙方负责保管直至乙方设备安装完成,并通过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验收合格起 14 天(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止。在此期间乙方自行负担相应费用,并承担一切责任。
七、到货查验
设备运抵现场后,乙方提供到货清单并标明设备元件、配件规格型号及产地品牌。甲方自接收乙方书面申请检验起 7 天内组织监理及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对设备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初步检验,该检验不代表已经验收合格(最终验收以通过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为准)。如发现设备元件、配件规格型号及产地品牌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更换,并保证工程进度需要。如发现设备的规格和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不符,甲方有权在设备运抵现场后 90 天内根据乙方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由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进口设备需提供如下资料及证明文件:进口件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八、技术资料
8.1 最终交付使用需提交六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文件;
8.2 设备交货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图纸和文件: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证书;
电梯的设备安装图、电气和仪表系统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以及有关手册;
易损件清单;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提供关键零部件的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文件的复印件;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技术资料。
8.3 若技术资料不完整的,扣减合同设备价款 5‰作为违约金,且不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对相关技术资料补充完整。
九、质量保证
9.1 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保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备本身设计、制作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电梯的制造、安装、验收标准及技术规范,必须符合我国 GB7588-2003 标准,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标准。电梯配套的电气装置,应符合 IEC 国际标准,仪表需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
9.2 电梯质保期为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并移交业主后的 2 年。其中曳引机、钢丝绳、导向轮、按钮等质保期为 5 年。每月免费保养不少于 2 次,质保期内免费提供备品 备件。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年检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9.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及相关部门颁发的电梯制造、安装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监理单位)的监管。
9.4 本电梯安装工程由乙方供货运送至现场并负责安装、调试、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交付使用。乙方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设备、材料质量合格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9.5 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派驻代表(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9.6 在质保期间,乙方免费提供正常消耗磨损的电梯零部件,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费用,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十、履约保证金、质量担保:
10.1 乙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及质量担保,乙方需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银行保函日期的有效性。银行保函格式应符合宁波市文件相关规定。
10.2 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 2%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退还:该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在正常合同工期内完成履约的,在合同到期后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若合同延期的,则在合同到期之日前 14 天内递交新的银行保函。
10.3 乙方最迟在保修期开始前 7 日向甲方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 5%的质量担保。
10.4 乙方与履约担保、质量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因工期延长或保修期延长所增加的乙方与履约担保、质量担保有关的费用继续由乙方承担。
十一、争议解决
11.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按“民法典”规定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11.2 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调解及诉讼费等由败诉方负担
11.3 在调解及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调解及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十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三、售后服务承诺
13.1 培训: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无偿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商定;每年免费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 3-4 次培训安全保障和电梯相关知识。
13.2 电梯验收合格后,乙方在宁波市区设立永久维保点,维保点派驻人员工作经验不短于五年、人员数量不小于 4 名。为本项目提供 24 小时维保服务,故障响应时间≤30 分钟,一般故障修复时间≤60 分钟,重大故障修复时间≤24 小时。维保人员需常驻现场。
13.3 免费维保: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并移交业主后的 2 年。其中曳引机、钢丝绳、导向轮、按钮等质保期为 5 年。每月免费保养不少于 2 次,质保期内免费提供备品备件。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年检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13.4 有偿维保:免费维保期后,乙方提供有偿维保服务。乙方承诺免费维保期满后的 5 年内有偿维保清包费用为 RMB¥ 元/月·台,全包费用为 RMB¥ 元/月·台,有偿维保
合同另行签订。
13.5 备品备件:本工程电梯有关备品备件在免费维保期满后 5 年内按不高于投标报价(合同单价)提供给甲方。
13.6 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因施工需要而需提前使用的电梯告知乙方,乙方须提前进行供货及安装。因施工需要而需提前使用的电梯先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需使用电梯时,乙方应安排 2 名或以上有一定经验的人员到现场予以配合操作和维护,直至工程整体验收并交付物业。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十四、安装特殊条款
14.1 安装施工期
14.1.1 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及招标文件要求。
14.1.2 乙方应按照甲方项目总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合理安排设备安装进度计划,并报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以便相互配合,确保安装工程进度满足工程总承包单位进度需要,如期完工。
14.1.3 开工前 7 天内,乙方向甲方和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书面报告。
14.1.4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安装按延误的天数,经监理单位以及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安装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的天数,经监理单位以及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安装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十五、各方职责: 。
15.1 建设单位责任
15.1.1 提供符合土建布置图规定的井道、底坑;提供各楼层地面水平装饰基准线,墙面装饰基准线。
15.1.2 协调提供符合电梯规格要求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三相五线制),由乙方根据该项目总承包单位指定位置自行接驳,费用由乙方承担。
15.2 总承包单位责任
15.2.1 在安装施工现场尽可能协助提供足够面积的电梯部件存储库房和工具室。
15.2.2 提供电梯安装所需的电梯井脚手架搭设,垂直运输条件,所涉水、电接口。
15.2.3 提供电梯吊装场地。
15.2.4 提供符合电梯规格要求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三相五线制),乙方根据总承包单位指定位置自行接驳,费用由乙方承担。
15.2.5 电梯产品未经验收合格,总承包单位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但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安全防护或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5.2.6 总承包单位对电梯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及监督,对现场安全负总责。如发 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若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电梯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5.3 乙方责任
15.3.1 在合同约定安装时间前,负责派员前往安装现场进行土建勘测,并负责做好门厅按钮及楼层显示的预留孔和预埋工作,确认工地安装条件,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与甲方约定具体开工日期。
15.3.2 在设备到场后,会同甲方代表根据发运资料共同对设备包装完整性和装箱数量进行清点。到货查验的具体内容要求按甲、乙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执行。
15.3.3 设备进场后,负责保管安装的设备及部件。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15.3.4 按照国家电梯安装规范和乙方的质量标准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15.3.5 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服从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工作。
15.3.6 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配合甲方建筑施工。
15.3.7 负责为乙方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
15.3.8 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15.3.9 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费用。
15.3.10 提供四套安装检测记录、调试报告、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等安装工程资料。
15.3.11 负责向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开工和验收申报,并负责向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申报工作和承担检测验收费用。
15.3.12 负责电梯安装期间的现场安全防护、防火、防盗、并清除施工现场积水和杂物等工作,并服从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等统一管理。
15.3.13 现场安装用水用电由装修单位提供接口,乙方负责施工中的用水用电管理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15.3.14 乙方向本项目总承包单位支付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1800 元/台,含税和开票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正规发票。水电费另付。
15.3.15 在土建施工期间乙方须派人员到现场配合土建对井道内尺寸进行测量核实,保证电梯安装的顺利完成,若在电梯安装时由于井道尺寸等原因引起电梯无法安装而需要调整土建施工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六、安全施工
16.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乙方必须加强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禁止本工程设备安装以外的闲杂人员进入,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3 乙方应根据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16.4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工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十七、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外,如乙方发生不能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项目甲方发生中途退货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17.1 延误工期、逾期交货
17.1.1 乙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总价计算向甲方赔偿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扣 5‰;未按安装工期约定的时间完成安装,每逾期一天,扣 5000 元。(现场满足安装条件的情况 下)乙方逾期交货超过 30 天,视作合同履约过程中无法继续履行,乙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在此情况下,乙方需向甲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金 额为未交货部分货款的 20%,同时乙方须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17.1.2 延误工期、逾期交货的违约赔偿最高限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50%(其中未按交货期约定及时交货的违约金限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20%;未按安装工期约定的时间进行安装的违约金限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30%),如违约金达到最高限额时乙方仍不能交货,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7.1.3 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交货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退货且无需罚款者不在此例。
17.1.4 由于项目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安装,项目甲方对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但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费用。
17.2 乙方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违约金限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20%。
17.3 未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要求的违约金赔偿最高限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30%。
17.4 无法履行合同
乙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无法继续履行时,则乙方需向甲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未完合同价款的 20%计算,并终止该合同,且乙方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17.5 如发现设备的规格、配置、数量或产地品牌其中一项或多项与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不符,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更换,并保证工程进度需要,否则按违约处理,按照违约内容扣除合同总价(含安装部分的合同价)相应的违约金,如果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
甲方有权在设备运抵现场后 90 天内根据乙方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7.6 乙方应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规范》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电梯安装工程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之前需提供 5 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给总承包单位归档。若乙方工程资料不完整,扣减电梯安装费的 5‰作为违约金,且不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对相关技术资料补充完整。
十八、保险
18.1 在不限制合同规定乙方和项目甲方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乙方应以乙方或和项目甲方为收益人对工程进行投保。
18.2 保险内容包括:
(1)第三方保险
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人员伤亡(除乙方雇员外)或任何(工程以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
(2)乙方雇员保险
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对其为本合同工作的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并应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保险费及其他按有关规定需投保的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8.3 所有保险不应免除由于乙方过失造成损失而承担的责任。
附件 1:质保期后五年内特殊工具、备件清单及价目表附件 2:随机备品备件清单及价目表
附件 3: 电梯规格、参数一览表附件 4:售后服务承诺
附件 5:电梯装潢说明一览表
附件 6: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 7:保修期外备品备件价目表
附件 8:主要部件(含附件)清单及价目表
第二卷
66
(一)设备清单一览表
楼号 | 电梯编号 | 数量 (台) | 载重量 (kg) ≥ | 速度 (m/s) ≥ | 停靠站层/站/门 | 井道净尺寸 (宽×高) mm | 门洞尺寸 (宽×高) mm | 净门尺寸 (宽×高) mm | 开门方式 | 顶层高度含楼 板(mm) | 机房高度含楼 板(mm) | 底坑深度(mm) | 提升高度(m) | 布置方式 | 备注 |
1# | DT3 消防电梯担架电梯 无障碍电梯 | 1 | 1000 | 1.75 | 17/17/17 -1 层~16 层 | 2200×2230 | 1100×2200 | 900×2100 | 中分 | 4500 | 3000 | 1500 | 48.45 | 单控 | |
DT4 电梯 | 1 | 800 | 1.75 | 17/17/17 -1 层~16 层 | 1980×1980 | 1100×2200 | 900×2100 | 中分 | 4500 | 3000 | 1500 | 48.45 | 单控 | ||
2# 3# | DT1 消防电梯担架电梯 无障碍电梯 | 2 | 1000 | 1.75 | 16/16/16 -1 层~15 层 | 2200×2230 | 1100×2200 | 900×2100 | 中分 | 4500 | 3000 | 1500 | 45.45 | 单控 | |
DT2 电梯 | 2 | 800 | 1.75 | 16/16/16 -1 层~15 层 | 1950×2030 | 1100×2200 | 900×2100 | 中分 | 4500 | 3000 | 1500 | 45.45 | 单控 | ||
4# | DT1 消防电梯担架电梯 无障碍电梯 | 1 | 1000 | 1.75 | 16/16/16 -1 层~15 层 | 2200×2230 | 1100×2200 | 900×2100 | 中分 | 4500 | 3000 | 1500 | 48 | 单控 | |
DT2 电梯 | 1 | 800 | 1.75 | 16/16/16 -1 层~15 层 | 1950×2030 | 1100×2200 | 900×2100 | 中分 | 4500 | 3000 | 1500 | 48 | 单控 | ||
5# | DT3 消防电梯 担架电梯 | 1 | 1000 | 1.75 | 18/18/18 -1 层~16 | 2200×2230 | 1100×2200 | 900×2100 | 中分 | 4500 | 3000 | 1500 | 51.1 | 单控 | 地下室 夹层 |
无障碍电梯 | 层 | ||||||||||||||
DT4 电梯 | 1 | 800 | 1.75 | 18/18/18 -1 层~16 层 | 1980×1980 | 1100×2200 | 900×2100 | 中分 | 4500 | 3000 | 1500 | 51.1 | 单控 | 地下室夹层 | |
6# | DT1 消防电梯 担架电梯无障碍电梯 | 1 | 1000 | 1.75 | 13/13/13 -1 层~12 层 | 2200×2230 | 1100×2200 | 900×2100 | 中分 | 4500 | 3000 | 1500 | 39.6 | 单控 | |
DT2 电梯 | 1 | 800 | 1.75 | 13/13/13 -1 层~12 层 | 1950×2030 | 1100×2200 | 900×2100 | 中分 | 4500 | 3000 | 1500 | 39.6 | 单控 | ||
7# | DT1 消防电梯担架电梯 无障碍电梯 | 1 | 1000 | 1.75 | 10/9/9 -1 层~9 层 | 2200×2230 | 1100×2200 | 900×2100 | 中分 | 4500 | 3000 | 1500 | 30.6 | 单控 | 2F 不停 |
DT2 电梯 | 1 | 800 | 1.75 | 10/9/9 -1 层~9 层 | 1950×2030 | 1100×2200 | 900×2100 | 中分 | 4500 | 3000 | 1500 | 30.6 | 单控 | 2F 不停 | |
合计 14 台 |
备注:1、投标人必须对《设备清单一览表》中全部货物投标,不得有任何缺项。
2、投标货物必须为同一品牌。
3、投标人需将上述数据与图纸自行核对,若与图纸不符,则以图纸为准;若图纸上亦不明确,请投标人自行前往现场勘查,费用自理,如有费用增加,应含在投标报价内。(载重、速度参照上述表格)。
4、投标货物必须要符合招标人所提供的土建参数。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货物与本次招标土建参数不符,对井道尺寸偏差和相关处理的工作由投标人自行与总包单位协调处理,同时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处理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二)电梯的技术规格和要求表
序号 | 招标技术规格 | 投标商响应规格 |
*1 | 电梯型号要求:投标人需要明确写清产品型号和名称,型号必须 是唯一的,若使用某系列产品的扩展或延伸产品必须表述清楚,同时需提供具体投标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 |
一、土建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规格及响应情况 | ||
1.1 | 电梯速度:详见《设备清单一览表》 | |
1.2 | 载重量:详见《设备清单一览表》 | |
1.3 | 井道净尺寸:详见《设备清单一览表》 | |
1.4 | 门洞尺寸:详见《设备清单一览表》 | |
1.5 | 开门净尺寸:详见《设备清单一览表》 | |
1.6 | 开门方式:详见《设备清单一览表》 | |
1.7 | 停靠层数:详见《设备清单一览表》 | |
1.8 | 底坑深度:详见《设备清单一览表》 | |
1.9 | 起始层数:详见《设备清单一览表》 | |
1.10 | 顶层高度(含楼板):详见《设备清单一览表》 | |
1.11 | 机房高度(含楼板):详见《设备清单一览表》 | |
1.12 | 提升高度:详见《设备清单一览表》 | |
二、电梯轿厢和厅门入口装饰要求 | ||
电梯轿厢和厅门入口装饰方案由投标方自荐彩色单页或样本供业主选择,业主对投标人提供的样 本不满意,可另行选择其他厂家方案,费用不作调整(须提供三种或以上款式)。 | ||
2.1 | 开门方式:详见《设备清单一览表》,红外线光幕保护,150 束及 以上且不得有盲区,需覆盖门机所有断面。 | |
2.2 | 轿厢净高度≥ 2400mm: 轿厢的“宽×深×高”尺寸按井道净尺寸的最大值制造,尽量做到最大。 |
2.3 | 轿厢、轿门 材质 | 采用发纹不锈钢(SUS304),不锈钢板厚度≥1.2mm。 | |
2.4 | 厅门、门套 | 采用发纹不锈钢(SUS304),不锈钢板厚度≥1.2mm, 小门套。 | |
2.5 | 轿厢顶 | 顶部豪华装饰含灯光(要求 LED 照明)和通风扇(手动和自动控制),轿厢顶留有摄像机孔及至控制柜的随机视频网线,投标方自荐彩色单页详细样本供业主选择,业主对投标人提供的样本不满意,可另行 选择其他厂家方案,费用不作调整。 | |
2.6 | 轿 厢 及 轿厢操作盘 | 装有微动发光二极管照明的楼层按钮及显示器,发纹不锈钢面板。投标方自荐彩色单页详细样本供业主选择,业主对投标人提供的样本不满意,可另行 选择其他厂家方案,费用不作调整。 | |
2.7 | 门 厅 按 钮及显示 | 每层均有楼层显示、运行方向显示、装有微动发光二极管照明的楼层不锈钢按钮,楼层显示器与按钮装在同一不锈钢面板上。投标方自荐彩色单页详细样本供业主选择,业主对投标人提供的样本不满意, 可另行选择其他厂家方案,费用不作调整。 | |
2.8 | 轿厢地面 | 轿厢内部地面为大理石地板,样式经业主确认,费 用已包含在本次投标总价中。 | |
2.9 | 轿厢门坎:铝合金。 | ||
2.10 | 厅门坎:铝合金。 | ||
2.11 | 电梯装饰提供 3 种以上标配供招标人选择,相关费用应包含在投 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样本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 ||
2.12 | 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变更轿厢内净高度和轿厢装饰要求的权力。 | ||
三、系统要求 | |||
*3.1 | 开门机系统:采用 VVVF 永磁同步门机控制系统,采用红外线光幕 保护,150 束及以上且不得有盲区,需覆盖门机所有断面。 |
*3.2 | 驱动系统:交流变频变压控制系统(VVVF)。 | |
*3.3 | 控制系统:多微机网络控制(即轿厢本身、轿厢操作盘、各层站呼梯指示器上均备有微电脑与控制柜主电脑一起构成网络控制系 统)。 | |
3.4 | 同一区域配置 2 台及以上电梯时采用并联控制(消防电梯单独控 制)。 | |
四、基本功能及选配功能 | ||
4.1 | 门保护:红外线光幕保护,150 束及以上且不得有盲区,需覆盖 门机所有断面。 | |
4.2 | 设有轿厢、机房、控制中心、底坑和轿厢顶上部五方通话装置,另设外线可实现与总机通话,所有电话的接线(包括随行电缆)均由投标人配备并安装。投标人应提供到控制中心电话线的型号 规格及特殊要求。五方电话连接点到底坑。 | |
4.3 | 有和无司机服务:通过轿厢操纵箱上的开关、可使电梯操作方式 有(和无)司机操作。 | |
4.4 | 火灾时运转管制:每台电梯配有消防功能,消防开关启用后、所 有的召唤即被取消、指定的电梯立即返回指定层站,停止运转。 | |
4.5 | 防捣乱功能。 | |
4.6 | 误操作修正功能:双击按钮可取消错误召唤。 | |
4.7 | 超重报警:轿厢超载时,蜂鸣器发出警告声,并停止于该层。 | |
4.8 | 门异常检查装置:如果轿厢门在预定时间内应开而未开或未能完全开启、轿厢门会自动关闭、再应答其他呼叫、如果轿厢门在预定时间内应关而未能关闭时、将会重复关闭以便清除门槛上的障 碍物。 | |
4.9 | 电梯具有实际运行楼层选择控制功能。 | |
4.10 | 轿厢应急照明:停电时,充电式电池立即给应急灯供电。 | |
4.11 | 基站返回:应答最后呼叫后,在设定的时间内,没有其他呼叫时、 或在并联状态基站上没有其他轿厢停靠时,轿厢会自动返回基站。 |
4.12 | 开关门时间自动调整:按照召唤是层站召唤、轿厢召唤或安全装 置动作的区别、自动调整开门保持的时间。 | |
4.13 | 轿厢照明、风扇自动关闭: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召唤信号登记, 轿厢内的照明灯、风扇会自动关停,以节约能源。 | |
4.14 | 基站待机:返回基站后,自动开门(或关门)待机。 | |
4.15 | 满载直驶。 | |
4.16 | 安全停靠:如果电梯发生故障并停在楼层之间、或电梯到达目的楼层后,门不能完全打开,控制器将执行诊断检查,保证电梯安全系统正常后,将电梯门自行关闭、并驶往最近的楼层,将乘客 放出。 | |
4.17 | 故障自测功能。 | |
4.18 | 电梯厂家在轿厢顶部须预留摄像孔并配备摄像、视频信号及独立电源用的随行电缆、网线及安装。监控随行电缆采用国标双屏蔽超五类电梯用网线,双钢丝监控随行电缆,新线为网线加电源线。 电梯须每层安装平层板。 | |
4.19 | 远程监控功能:在业主方指定的总控室内建立一套工作站,配置显示器,电脑操作键盘等外设组成的监控设备,可以完成多媒体播放功能,可以显示电梯的运行、故障等信息,实现消防联动功能,在交付业主前开通(机房至监控中心之间的预埋管及电缆由中标方提供技术要求和提供配合工作,业主方指定专业弱电承包商施工) 各投标商详细说明工作站实现方式,包括各设备型号和数量。 | |
4.20 | 无障碍电梯须配备功能:按设计规范要求配置 | |
4.21 | 轿内层楼上下方向指示功能 | |
4.22 |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功能 | |
*4.23 | 须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第 224 号令《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甬质特发【2016】21 号《市质监局关于 推进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 |
五、技术条件 | ||
5.1 | 电梯在供电电压波动≤±7%及供电频率波动≤±3%时仍能正常工 作 | |
5.2 | 电梯在额定载荷时允许起、制动循环次数≥180 次/小时 | |
5.3 | 机房内噪声≤75dB(A)无机房电梯不适用 | |
5.4 | 轿厢内噪声≤50dB(A) | |
5.5 | 开关门噪声≤55dB(A) | |
5.6 | 平层精度:≤±3mm | |
5.7 | 称重装置误差≤±1% | |
5.8 | 减速机不允许有渗漏油现象 | |
5.9 | 平均故障次数≤5/60000 次 | |
六、安全设备:供货方提供的电梯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设备。其应符合有关标准中的规定。 | ||
6.1 | 断相和错相保护 | |
6.2 | 上、下终点开关和上、下极限开关 | |
6.3 | 缓冲器 | |
6.4 | 限速器 | |
6.5 | 安全钳 | |
6.6 | 紧急停止按钮 | |
6.7 | 层门安全设施 | |
6.8 | 轿门安全设施 | |
七、主要部件要求:列明型号、产地、品牌: | ||
*7.1 | 曳引机: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整机同电梯品牌(注明产地、 品牌、型号)。 | |
*7.2 | 门机:采用 VVVF 永磁同步变频门机。整机同电梯品牌(投标人应 说明门机驱动系统的产地、型号、制造厂商)。 |
*7.3 | 控制柜主板:全电脑模块化智能控制。(投标人应说明系统型号、 产地、制造商、CPU 数位)。 | |
*7.4 | 限速器、安全钳:整机与电梯同品牌。 | |
*7.5 | 门保护红外线光幕:要求 150 束及以上。 | |
八、服务 | ||
8.1 | 电梯安装以全包交钥匙工程方式,包括安装,调试,检测和通过 相关部门验收。 | |
8.2 | 质保期:经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并移交业主后的 2 年。其中曳引机、钢丝绳、导向轮、按钮等质保期为 5 年。每 月免费保养不少于 2 次,质保期内免费提供备品备件。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年检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 |
8.3 | 免费维保期后,中标人提供有偿维保服务,列出质保期后五年清包和全包的价格: 清包费用为 RMB¥ 元/月·台;全包费用为 RMB¥ 元/月·台; 有偿维保合同另行签订,合同上明确,该维保报价在质保期满后 的 5 年之内不得调整,请各投标人认真报价。 | |
8.4 | 应急服务内容、费用(响应时间) | |
8.5 | 售后服务故障处理承诺: 1、质保期内,维修点须设在浙江宁波市(投标人须明确维修点具体地点) 2、在质保期内必须派维保人员驻工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维保服务。 3、无论在质保期内还是保证期满后,一旦电梯发生故障,而买方无法自行排除时,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卖方应在 30 分钟内派人到买方现场处理并及时提供备品备件。 | |
8.6 | 提供常用备品备件清单、产地、报价(五年内保持价格只降不升, 含进口部件的关税下降幅度)。 | |
8.7 | 买方向中标方选购零件时,中标方不能解脱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担 保义务。在设备投入使用后,中标人必须保证备件得提供,期限 |
不能少于 15 年。 | ||
8.8 | 中标方应在所供零部件停产前 3 个月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 时间购买所需的零部件。 | |
九、其他 | ||
9.1 | 轿厢结构:龙门架结构 | |
*9.2 | 轨道:主轨不低于 T89,副轨为实心导轨,符合国家标准。 | |
9.3 | 不锈钢板(注明产地) | |
9.4 | 制造:供货方提供的设备各零部件应按标准制造,并有替换性和精确装配性。特别对于驱动装置(曳引元件设备)、门机等的装配, 所有都应在工厂完成或预装配或其尺寸误差达到预装配水平。 | |
9.5 | 设备性能:供应商提供的电梯设备应在噪音、振动、设备可靠性、性能等方面需符合国家标准中的优等品标准和相应的国际标准。在最终验收时,要对噪音、震动这两方面的性能数据作专门检测, 其结果应达到上述提及的要求。 | |
十、其它必须承诺部分 | ||
10.1 | 井道内照明线路,电线管,插座,灯具及安装的所有费用应由卖 方承担。 | |
10.2 | 井道钢质牛腿、井道内部用钢材、底坑爬梯、机房内的搁机钢梁、 简易铁梯及平台护栏等均由卖方自行配套并承担所有费用。 | |
10.3 | 电梯电源动力箱及同强电配电箱连接由卖方负责,电缆由卖方承担。买方负责三相五线电源送到电梯机房(无机房送到电梯顶层 井道旁)。 | |
10.4 | 电梯安装(调试及验收前所有用电)临时电源线缆由卖方自理,水电费按实支付,消防梯临时电源线缆在正常电源接通前不得拆 除。 | |
10.5 | 在电梯设备交付业主使用之前,电梯设备零部件及完成安装的成品均由卖方保管和保护;卖方负责每台消防电梯轿厢内壁的可拆 卸保护层的设计、制作、安装(设计方案须取得买方同意),费用 |
由卖方承担,电梯设备交付业主使用之前由卖方派人监护运行。 | ||
10.6 | 所有主机设备及配件的出厂时间与电梯设备到工地时间不大于 180 天,如分批交付以时间作相应调整。 | |
10.7 | 付款方式和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中的 付款方式) | |
10.8 | 承诺在交货时能提供以下文件(如有进口部分): (1)国外制造厂家出具的进口电梯部件的产品合格证书原件; (2)中国海关出具的进口电梯部件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 |
10.9 | 投标方必须提供投标电梯型号相配的各种技术数据。 | |
10.10 | 签订合同以后,投标方应提供电梯交付、安装周期表。 | |
10.11 | 投标人有义务对本项目的图纸及现场进行认真地检查确认,并主 动了解所有与电梯及安装的信息或尺寸,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业主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 |
10.12 | 电梯安装并验收合格完成后,业主因施工或其他需要,可使用电梯(具体使用电梯方式由中标方与本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商解决),电梯投标商或制造厂家应安排两名或以上有一定经验的人员到现场予以配合、操作和维护,直至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物业。交付物业前须再次经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验收合格,费用由中标方承担。电梯设备交付前,甲方选定的施工梯乙方须确保该施工梯必须提前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并领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后投入供甲方作运输材料等使用,且该期间不作为质保期;乙方做好电梯(包括轿厢内)保护措施;使用结束后,乙方应对使用过的电梯作全面检测、整修、维护保养,确保使用过的电梯与未使用过的电梯的质量一致;施工期间使用的电梯,乙方应及时做好维护保养,确保电梯正常运行、安全运行。临梯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赔偿费由使用单位负责。待所有电梯满足验收条件并经甲方认可后再次报批验收,包括施工梯重新进行年检。施工梯以上保护措施费用、年检费用以及使用后的大修 费用包含在报价中,修复完毕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移交。使用期间 |
的人工费及非质量原因造成的材料损失费由乙方与使用方结算。 | ||
10.13 | 详细阅读了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承诺同意 所有条款内容。 | |
11 | 其他承诺:合同签订后投标人须承诺会安排一名项目经理统一指 挥、协调内外部工作。高度关注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处理好与其它分包单位的工作协调等。 | |
11.1 | 对用户井道土建进行勘测(填写土建勘测报告),发现问题及时与用户沟通、联系,并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书面告知买方,需配合做好电梯施工前必要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做好《首次工地现场检 查要求及检查记录》工作; | |
11.2 | 办理与业主(监理)或总包方的土建交接(验收)手续,并提出 需要用户(业主/监理)或总包方提供或配合的事项; | |
11.3 | 开箱点件(并填写现场开箱记录单),作好电梯部件的现场保管工 作; | |
11.4 | 按照土建图,钉制样板架(对平行排列梯,需要建筑商提供墙面共同的基准线,固定、确定样板架位置),并进行必要的土建修整 工作; | |
11.5 | 安装电梯导轨,需充分考虑现场具体条件、情况(如温度、风向 等因素,对高层梯尤须注意),并作好导轨放样记录(报告); | |
11.6 | 按照安装工艺(安装手册)的要求,分别进行井道部件(导轨、支架、轿厢等)、机房设备(机组、控制柜定位、电气缚线等)、 层门部分、安全部件等的安装; | |
11.7 | 进行慢车、快车调试,并作好调试过程记录和调试报告; | |
11.8 | 整机外观清洁、卫生,并按安装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 |
11.9 | 进行安装验收资料的准备,并对照安装质量检查清单和国家标准 严格进行自检; | |
11.10 | 在自检合格情况下,提交检验申请单,要求投标人派专职质量检 验员,进行产品、安装质量检验; | |
11.11 | 向政府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检测,确保检测合格,符合 |
国家标准的电扶梯设备移交客户; | ||
12 | 附主要部件清单表、电梯主要部件配置情况表和轿厢装潢一览表 | |
13 | 提供维保单位(制造厂家或其分支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年度 考核综合量化评价结果(年度) | |
*14 |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型号的电梯的完整的型式试验报告并明确型号。 |
注:序号前带*号为必须响应的重要条款,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技术及资信标/商务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安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以:
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报价,其中:设备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安装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提供 (项目名称)
的指定货物及服务 ,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投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序号 | 条款内容 | 约定内容 | 投标人承诺 | 备注 |
1 | 提前工期奖励标准 | / 元/天 | ||
2 | 延误工期、逾期交货赔偿标准 | 乙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赔偿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扣 5‰;未按安装工期约定的时间完成安装,每逾 期一天,扣 5000 元。 | ||
3 | 逾期交货超过 30 天,甲方有权视作合同履约过程中无法继续履行的赔 偿标准 | 乙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无法继续履行时,则需向甲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未交货部分货款的 20%,甲方有权终止该合 同,同时乙方须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 ||
4 | 延误工期、逾期交货的违约赔偿限额 | 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50% (其中未按交货期约定及时交货的违约金限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20%;未按安装工期约定的时间进行安装的违约金限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30%。) | 各项违约金限额之和应与履约保证金金额保持一致。 | |
5 | 未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 质量要求违约金限额 | 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30% | ||
6 | 未达到安全施工要求违 约金限额 | 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20% | ||
7 | 质量保修金 | 审计结算价的 5% | ||
8 | 电梯设备及安装总承包管理协调服务费 | 1800 元/台(含税和开票费用) | 由中标人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与项 目业主无涉。 | |
9 | 是否同意招标文件其它 内容 |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 |
10 | 是否同意合同条款及格 式 |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 | ||
备注: 1、投标人承诺一列,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 2、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
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
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
回、修改设备采购安装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
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安装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 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此处复印:
投标保证金银行支付回单复印件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由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适用于采用形式①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或
保险保单复印件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由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适用于采用形式②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函(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地址: 受益人:地址: 开立人:地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
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
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
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开立人应按照以上格式出具投标保函(独立保函),必须对本格式关于金额、有效期、责任条件等实质性内容予以响应。
投标保函(非独立保函)
编号:
投标人:地址:
担保权人/招标人:地址:
保证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就 项目组织的招标,招标编号为 。应投标人的申请,我方即保证人同意就投标人履行招投标文件项下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保证期间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给贵方造成损失的,在保证担保最高金额范围内向贵方支付赔偿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 因贵方原因致使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文件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 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文件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注:保证人应按照以上格式出具投标保函(非独立保函),必须对本格式关于金额、有效期、责任条件等实质性内容予以响应。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设备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
备注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如果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对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项目名称 | 单位 | 年 | 年 | 年 |
一、注册资金 | ||||
二、净资产 | ||||
三、总资产 | ||||
四、固定资产 | ||||
五、流动资产 | ||||
六、流动负债 | ||||
七、负债合计 | ||||
八、营业收入 | ||||
九、净利润 | ||||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 |
设备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的,投
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投标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填写。
5.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 |
设备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