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10
GF-2000-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3、
4号书院装修工程设计
工 程 地 点: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3、
4 号书院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甲 方:海宁市社会发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21 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发包人): 海宁市社会发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设计人):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3、4 号书院装 修工程设计 ,工程地点为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3、4 号书院,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甲方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规定的园林绿化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3 中标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3、4 号书院装修工程设计 设计面积:
投 资: 建安费用约 9000 万元 阶 段: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及施工阶段
设计内容: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3、4 号书院装修工程方案
设计、估算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施工图设计等。施工图设计内容包括装 饰、装饰给排水、装饰电气、装饰暖通、弱电及软装设计等全部完成施工所需的施工图。
施工期咨询服务包括: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变更设计、协调工程变
更、参加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1)规划方案设计阶段:自招标公告发出后,20 个日历天内提交方案设计 并开标。接到招标人通知后 7 个日历天内应向招标人提交修改、优化后的方案设计文件。
(2)初步设计阶段:方案评审通过后,7 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本。
(3)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文本认可后 30 个日历天内应向招标人提交 所有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配合招标人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4)施工期咨询服务:同实际施工工期。
现场服务响应:工程现场服务响应时间要求在 12 小时内。提交的份数:
1、方案设计文本数量根据甲方或评审会要求提供(含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展板等);
2、设计施工图纸 10 份。
3、所有设计资料电子文档 1 份。第六条 费用
6.1 签约设计费为¥: 2331700.00 元(大写:贰佰叁拾叁万壹仟柒佰元整)。
6.2 最终设计费结算:
设计费为固定总价,按投标报价结算;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及设计费支付方式
7.1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 2%,履约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7 天内提交,中标人不能按时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履约保证金退还: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
7.2 设计费的支付方式
1、设计方案文件修改、优化通过后一周内,支付合同价的 30%;
2、工程招标完成后一周内,付至合同价的 80%;
3、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一周内,余款付清(无息)。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 发包人责任
8.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计划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相关文件,并对其正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8.1.2 发包人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配合。
8.2 设计人责任
8.2.1 设计人应按国家强制规定和现行技术规范、强制标准进行设计并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每逾期交付 1 天,支付 2000 元/天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的,自第 11 日开始支付 4000 元/天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设计人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暂未解除合同的,不影响发包人继续要求设计人依约承担责任。
发包人依约或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按本合同明确约定处理外,发包人还可要求设计人退回已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不足弥补发包人损失,设计人还应补足。
8.2.2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完善。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应赔偿发包人的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的,按增加造价占项目总造价的比例相应扣减设计费。
8.2.3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不得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否则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发包人损失,设计人还应补足)。
8.2.4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8.2.5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好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人应保证相关设计文件在合同期限内通过有关部门审批,不能通过审批的,设计人负责免费调整,直至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因设计人原因导致相关设计文件未能通过有关部门审批而导致发包人工期延长
的,设计人还应赔偿发包人迟延开工而受到的损失。
8.2.6 接到招标人通知后 15 个日历天内应向招标人提交修改、优化后的方案设计文件,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修改方案的或提交的修改方案仍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2.7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该项目施工、监理、施工招标代理等单位的有关该项目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例会、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等。设计人在接到业主方通知后应准时参与相关会议及工作,每缺席一次,应承担 2000 元/每次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工期延误损失,发包人对施工方等第三方的赔偿、增加监理费用等),设计人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的,设计人还应全额赔偿。发包人可在设计费中直接扣除设计人应付的违约金或者赔偿。违约方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包括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出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8.2.8 在项目施工期间,设计人应根据业主方的要求,委派担任本项目设计的设计师进行现场交底、技术指导。
8.3.9 如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如施工图出现错误,引起变更超过 20 处的,则业主有权进行处罚,按每处错误 2000 元计算。如超过 50 处的,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业主有权不支付合同价款,并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责任。
8.3.10 变更联系单出具需及时,接业主通知后出现变更,乙方需在 2 天内
出具变更联系单,超过 2 天的,则业主有权按每天 2000 元进行处罚。第九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设计技术有关的图纸、资料、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
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 双方依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及其它文件,均应以书面方式。双方认可的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信息、传真、纸质信件 以及专人手递。
10.2 双方需按协议中所载明的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传真、微信号码发送。若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微信号码变更的,变更一方须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其变更视为无效,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10.3 双方确认,一方按照第 10.1 项列明的任何一种方式向另一方发送的通知,均视为法律意义上的送达,包括律师函,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均可按照上述方式送达。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微信送达的,自相关信息发出之日视为送达完成。以信件形式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完成(但若因一方拒收或快递公司无法投递而退回的,自寄出之日起满 7 日时视为送达);以专人手递形式送达的,自签收之日或有证据证明已经送达至一方联系人处时视为送达。
甲方联系人: ,手机号码: ,
甲方电子邮箱: ,甲方传真号码: 。甲方微信号码: ,
甲方送达地址: 。
乙方联系人: ,手机号码: ,
乙方电子邮箱: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微信号码: ,
甲方送达地址: 。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乙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2 本工程项目中,乙方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甲方需要乙方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12.3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陆 份,双方各叁份。
12.6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7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海宁市社会发展建设投 乙方(公章):浙江大学建筑设计
资集团有限公司 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发包人): 海宁市社会发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设计人):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为促进甲乙双方在业务活动中优质、高效、有序地合作,促使甲乙双方工作人员xx从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廉政合同,并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3、4 号书院装修 工程设计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的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该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xx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有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廉政管理的义务
(一)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廉政管理和xx自律等有关规定,如违反规定,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准接受乙方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私房建设、住房装修人工、材料和相关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乙方借款;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将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到乙方兼职;不准和乙方合股经营或参与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任何业务。
第三条 乙方廉政管理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了解甲方有关廉政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遵守执行。
(二)xxxx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廉政管理会议。
(三)乙方不得在业务活动中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礼品、礼金、消费卡;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私房建设、住房装修人工、材料和相关服务;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工程结束后,xx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对其在施工期间有关费用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非法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更换有关人员或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3、4 号书院 装修工程设计 合同的附件,与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
第七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双方各叁份。
第八条 其他约定
根据廉政合同签订对象不同,选择以下第 (二) 方式,组织廉政管理会议:
(一)签订对象为施工、监理、全过程咨询单位的,由甲方每月召开一次甲、乙双方参加的廉政会议;
(二)如签订对象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及其他服务类单位的,由甲方定期召开甲、乙双方参加的廉政会议。
甲方(发包人): 乙方(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