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受虐婦女服務 婦女庇護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婦女庇護中心提供臨時居所服務予面臨嚴重個人或家庭問題或家庭暴力危機的婦女,無論她們有子女與否。
目的及目標
庇護中心的目標是:
(a) 為處於危機的入住人士提供保護及短期住宿,以免他們受到暴力傷害。入住人士將可學習如何保護自己和子女;
(b) 為入住人士提供安全地方整理本身的情緒和感受,克服創傷經歷,重新建立自信,學習應變技巧,並透過個人及小組輔導、治療及教育活動等,處理與家庭暴力、性暴力或其他危機(包括個人/家庭問題)相關的事宜;
(c) 透過社區教育,促進和諧家庭關係和預防家庭暴力。服務性質
庇護中心的設施包括宿舍、客廳/飯廳、茶水間/廚房、洗手間、浴室及洗衣間。提供的服務包括:
(a) 臨時住宿(通常為期兩周,特殊個案則最多可延長至三個月);
(b) 個人或小組形式的輔導,以協助入住人士處理壓力及情緒問題,以及制訂未來計劃;
(c) 社交/培訓課程及支援小組,以提升入住人士應付日常生活的技巧,以及協助她們善用社區資源;
(d) 轉介她們接受合適的福利服務;
(e) 續顧服務,以幫助已離開中心的入住人士融入社區;
(f) 兒童照顧支援服務;及
(g) 個別服務營辦者在所提交的建議書中承諾的其他創新及增值服務。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是面臨家庭暴力/家庭糾紛/性暴力或其他危機並需要入住臨時庇護中心的婦女,無論她們有子女與否。
名額
介乎 40 至 73 個住宿名額(視乎個別庇護中心的規模而定)。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 水平 |
1 | 一年內處理個案的數目 備註 1 | 100 |
2 | 一年內的平均入住率 備註 2 | 80% |
3 | 一年內為受虐婦女舉辦治療小組的數目 | 8 |
4 | 一年內為兒童舉辦治療小組的數目 | 6 |
5 | 一年內在入住人士離開中心後三個月內曾與其接觸三 | 70% |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 水平 |
次(包括家訪、面談或電話接觸)的個案百分比 備註 3 | ||
6 | 一年內為已離開中心的入住人士舉辦活動(包括社康 /發展性/訓練課程)的數目 | 6 |
7 | 一年內招募已離開中心的入住者成為義工的人數 | 20 |
8 | 一年內曾接受兒童照顧支援服務的兒童人次 備註 4 | 1 000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備註5 | 議定 水平 |
1 | 服務使用者(個案)離開中心後學懂保護個人及其子女及訂定計劃的基本技巧的個案百分比 | 85% |
2 | 服務使用者滿意度 | 80% |
* 個別服務營辦者的服務量/服務成效標準及議定水平各有不同。
基本服務規定
• 24 小時入住服務及全天候運作,並在任何時候至少有一名員工在場
• 人手要求包括註冊社工
• 社工的當值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時至晚上十時,周六、周日及公眾假期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 為保障服務使用者的安全,庇護中心的地址是絕對保密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2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xx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
2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下稱「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有些協議就段落 IV、V、VI 有較短的版本。
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xx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註釋
備註 1 | 一年內服務的個案數目 |
= 截至當年 4 月 1 日的個案數目 + 當年新/重新接納的個案數目 | |
備註 2 | 一年內的平均佔用率 |
年內每日接收人數 = × 100% 個別中心的名額 × 一年內的運作日數 | |
備註 3 | 指入住人士離開中心後仍然願意接受中心職員跟進接觸的個案 |
備註 4 | 兒童照顧支援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由中心職員向住宿人士提供的協助、護送及支援服務,以減輕住宿人士照顧兒童的壓力。 |
備註 5 | 服務成效指標 1 及 2 乃由服務營辦者設計並經社署同意的問卷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