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罗茨-贝克特(印度尼西亚)公司(PT Groz-Beckert Indonesia)地址:Jl. Haji Hasan 26, 40132 Bandung, Indonesia 印尼万隆
商业客户的通用条款与条件
格罗茨-贝克特(印度尼西亚)公司(PT Groz-Beckert Indonesia)地址:Jl. Xxxx Xxxxx 26, 40132 Bandung, Indonesia 印尼万隆
(1) 以下通用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企业客户,即为商业或自营商业活动而订购或获得货物、工作或服务的客户。该等通用条款和条件不适用于消费者。
(2) 以下通用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货物供应、工作服务(尤其是安装、维修和保养)以及其他服务(如有偿咨询)。
A. | 通用条款和条件 ……………………………………… | 1 |
§ 1 | 适用范围 ……………………………………………… | 1 |
§ 2 | 合同订立 ……………………………………………… | 1 |
§ 3 | 供货和履约范围、履约期限 ………………………… | 1 |
§ 4 | 价格、费用 …………………………………………… | 2 |
§ 5 | 付款条件 ……………………………………………… | 2 |
§ 6 | 所有权的保留 ………………………………………… | 2 |
§ 7 | 客户的合作义务 ……………………………………… | 3 |
§ 8 | 缺陷责任和一般责任 ………………………………… | 3 |
§ 9 | 工业产权、工具、模型和模具 ……………………… | 4 |
§ 10 | 其他规定、履行地、管辖地、适用法律、数据处 理、可分割性条款 …………………………………… | 4 |
B. | 货物供应的特殊条款和条件 ………………………… | 4 |
§ 1 | 适用范围 ……………………………………………… | 4 |
§ 2 | 服务范围 ……………………………………………… | 4 |
§ 3 | 软件供应补充规定 …………………………………… | 4 |
§ 4 | 软件供应的补充保证规定 …………………………… | 4 |
C. | 工作服务的特殊条件:安装、维修、维护服务、定 制、软件开发 ………………………………………… | 5 |
§ 1 | 适用范围 ……………………………………………… | 5 |
§ 2 | 合同标的 ……………………………………………… | 5 |
§ 3 | 项目经理的任命 ……………………………………… | 5 |
§ 4 | 工程执行期间的变更/变更请求管理 ………………… | 5 |
§ 5 | 验收 …………………………………………………… | 5 |
§ 6 | 关于软件开发的补充规定 …………………………… | 5 |
§ 7 | 软件供应的补充保证规定 …………………………… | 5 |
A. 通用条款和条件
§ 1 适用范围
(1) 该等通用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业务领域。以下通用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货物供应、工作服务(尤其是安装、维修和保养)以及其他服务(如有偿咨询)。
(2)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仅受该等通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该等通用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所有未来的交易,以及与客户的所有业务联系,如启动合同谈判或启动合同,即使没有明确约定或再次提及。明确拒绝适用客户的一般订货或采购条件。
(3) 如果在个别情况下,也与本身不打算成为缔约方的个人或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的责任限制也适用于他们,但前提是该等通用条款和条件已包括在与第三方的合同关系中。如果在建立合同关系时,第三方知道或已经知道该等通用条款和条件,则尤其如此。
(4) 客户接受本公司的服务和交付被视为承认该等通用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性。
§ 2 合同订立
(1) 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网站等方式进行订购。下订单后,客户将收到一封确认订单已收到的电子邮件。但是,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订单已被接受。
(2) 除非另有约定,本公司报价以确认为准,否则不具约束力。
(3) 在本公司以订单确认书的形式书面确认订单之前,或在本公司开始执行订单之前,本公司不受订单的约束。
(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可能无法提供产品,例如:由于无法授权付款,由于客户是非企业客户,由于货物没有库存(或不再有货),由于没有交货日期,或者由于网站上的报价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客户,订单将不予处理。如果客户已经付款,本公司将尽快全额退款(包括收取的任何送货费用)。
§ 3 供货和履约范围、履约期限
(1) 本公司的书面报价或订单确认书对本公司的供应或服务范围是确定的。其他协议和修订需要本公司的书面确认。如果本公司的报价或订单确认书是基于客户提供的信息(数据、图示、图表、图纸、系统要求等),本公司的报价只有在该等信息正确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签订合同后,如果明显不能按照客户的规格执行订单,如果客户不愿意接受本公司提出的任何替代方案并且不愿意承担实际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对于所有供货和服务,本公司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部分履行。本公司将有权使用分包商履行本公司的合同义务。
(3) 如果本公司意识到客户无力履行其义务的风险,本公司将有权仅在预付或担保的情况下提供货物和服务。如果客户未能在合理的延长期内支付预付款或提供担保,本公司解除已经签订的个别合同的权利不受影响。
(4) 交货期和履约期单独商定,并在订单确认书上注明。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则交货期将从本公司订单确认之日起约 4 个日历周。如果货物在交货期结束前已发出,或已发出货物准备发送的通知,则视为已满足交货期。交货期的开始计算和遵守交货日期的前提是,客户及时、适当地提供所需的合作,提供所有须提供的文件,并支付任何约定的预付款。
(5)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本公司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否则本公司 不会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本公司已经违约,本公司仍有权解 除合同。特别是,如果由于本公司供应商不正确或逾期交货而造成 的延迟交货且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则本公司不被视为违约。如果出现暂时性的阻碍,则将延长交货或履约期限,或按阻碍期加 上合理的启动期,将交货或履约日期推迟,且无需给予赔偿。
(6) 如果合同规定本公司有义务提前履行,但在合同签订后,因客户无力支付而使得本公司对付款的追索权受到明显影响,本公司可拒绝履行本公司的义务。特别是当本公司有权获得的付款因客户的财务状况不佳或其他付款障碍(如进出口禁令、战争、供应商破产或所
需员工因病缺勤等)受到威胁时,本公司可拒绝履行本公司的义务。
§ 4 价格、费用
(1) 本公司货物供应价格为净价,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交货条件始终为 FCA (货交承运人)印度尼西亚万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20)。尽管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有关于订立运输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承诺通过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以及(如果本公司认为有必要)运输保险来组织运输,而不负责选择最快和最便宜的方案。客户将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中 FCA 条款承担运输和保险的费用和风险。价格可以从本公司的报价或订单确认书中获取,如果报价或订单确认书中没有说明价格,则可以从本公司目前有效的价格表中获取。
(2) 对于服务,价格是指在约定的履行地点实施的服务。在开具发票时,将按相应的法定税率加收增值税。
(3) 如果在确认订单和履行服务之间约定了超过四个月的履行期,本公司将有权在相应的范围内将在此期间因价格上涨而增加的成本转嫁给客户。该权利也同样适用如果约定的履行期少于四个月,但由于客户的原因,本公司只能在订单确认后的四个月后履行的情形。
(4) 对于本公司提供的工作或服务,即使事先已提交了成本估算,报酬也总是根据实际花费的时间来计算,除非约定了定额报酬。时间记录单位和当前的小时费率可以从本公司报价或订单确认书中获取,如果报价或订单确认书中没有说明小时费率,则从本公司当前有效的价格表中获取。
(5) 除非另有约定,费用和差旅费将单独开具发票。除非双方在出差前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在本公司出示收据复印件,并扣除该等收据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之后,客户方才报销差旅费和住宿费。目前的差旅费和费用标准可在本公司的报价或订单确认书中找到。如果没有列出费用标准,可以在本公司当前的价格表中找到当前有效的费用标准。
§ 5 付款条件
(1) 除非另有合同约定,本公司有关货物供应的发票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付款金额不得有任何扣减。与工作和服务有关的发票金额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 15 天内支付,付款金额不得有任何扣减。如果本公司以分批交付的方式提供货物或服务,本公司有权要求客户就每一分批交货进行相应的分批付款。
(2) 未经明确同意,客户无权进行任何金额扣减。
(3) 如果客户的注册营业地在德国境外,且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没有规定交货之前须支付预付款,即使未作特别约定,本公司有权根据跟单信用证来履行本公司的义务,该跟单信用证的总额为履约的总价,并由在欧盟获得许可证的银行或储蓄银行提供(根据目前适用的国际商会(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 UCP 500)。如果本公司不要求提供此类跟单信用证,除非另有合同约定,否则本公司的债权将在收到货物或服务完全履行时到期。如果本公司以分批交付的方式提供货物或服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要求就每一分批交货进行相应的分批付款,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和每批交货相应的跟单信用证。
(4) 如果客户在收到发票后第 16 天或第 31 天未付款,则客户必须赔偿本公司因付款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按基准利率上浮 9 个百分点的利
息)。
(5) 只有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允许用汇票或承兑汇票付款,即使如此,也只在付款时有效。如果因此产生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6) 付款必须完全由客户支付。第三方付款是不可接受的,也不会产生履行客户义务的效果。
(7) 如果本公司已同意分期付款,则适用以下规定:如果客户拖欠某一期的全部或部分款项超过两周,则客户须立即支付全部未付余额。
(8) 只有无争议的或依法确立的债权才能与本公司的报酬追索相抵。这同样适用于留置权的行使。否则,只有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客户才有权行使留置权。
(9) 客户转让对本公司的债权需要本公司事先同意,本公司无充分理由不得拒绝。
§ 6 所有权的保留
(1) 本公司保留对所供货物的所有权,直至本公司目前和将来因签订的合同和持续的业务关系而产生的债权(担保债权)全部付清为止。
(2) 在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前,不得将保留的货物抵押给第三方,也不得以担保方式转让。如果属于本公司的货物是由第三方抵押的,客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
(3) 如果客户有违约行为,特别是未支付到期货款,本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合同和/或要求退回保留的货物。退货要求并不同时包括撤销合同的声明;相反,本公司有权仅要求退货,并保留撤销合同的权利。如果客户未支付到期的货款,只有在本公司之前给客户设定合理的付款期限未果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必要设定该期限的情况下,本公司才可以主张上述该等权利。
(4) 客户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转售和/或加工保留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以下规定将适用。
1. 所有权保留规定同样适用于至因加工、混合或组合本公司货物而 产生的产品的全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将被视为制造商。如果本公司的货物与第三方的货物进行加工、混合或组合,第三 方的所有权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加工、混合或组合货物的发 票价值按比例获得共同所有权。在所有其他方面,这同样适用于 保留货物产生的最终产品。
2. 客户在此以担保的方式将转售货物或产品所产生的对第三方的债权,全部或按前款规定的本公司可能的共同所有权份额相对应的金额,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接受该转让。上文 A 节第 6 条第 2款中提到的客户义务也将适用于所转让的债权。
3. 除本公司之外,客户仍有权主张该债权。本公司承诺,只要客户 履行其对本公司的付款义务,没有拖欠付款,没有申请启动破产 程序,也没有其他缺乏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本公司不会主张债权。但如果是这种情况,本公司可以要求客户将转让的债权及其债务 人告知本公司,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移交相关文件,并将 转让情况告知债务人(第三方)。
4. 如果担保物的可变现价值超过本公司的债权金额 10%以上,本公司将根据客户的要求解除本公司选择的担保物。
(5) 客户必须谨慎对待保留货物。根据本公司要求,客户必须自费为保
留货物购买足够的保险,以防火灾、水灾和盗窃,保险金额为重置价值。如果有必要进行维护和检查工作,客户必须及时进行,费用自理。
(6) 如果此所有权保留的有效性取决于其登记,例如在客户所在国的公共登记处,本公司将有权并由客户授权进行此登记,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有义务免费提供本次登记所需的所有合作服务。
§ 7 客户的合作义务
(1) 客户必须在合理的、惯常的范围内支持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员工。如果本公司的员工需要在客户的公司提供项目相关的工作和服务,经本公司请求,客户支持也包括提供工作间、工作站以及个人电脑、电话等,费用由客户承担。
(2) 客户必须向本公司提供执行服务所需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数据和数据载体必须在技术上没有缺陷。如果客户的场所有特殊的法律或操作安全规定,客户必须在本公司提供服务之前通知本公司。
(3) 客户不得向本公司员工发出有关具体履行服务形式的指示,除非是与客户公司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定有关的必要指示。关于本公司将提供的工作或服务的个别问题的指示不应发给本公司委任的员工,而是发给本公司就项目指定的联系人。本公司总是在履行义务的范围内独立决定必要的措施。
(4) 本公司订单确认书或报价书附件可能规定具体的进一步合作义务。
§ 8 缺陷责任和一般责任
(1) 因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存在缺陷而引起的索赔时效期限为一年,从法定时效期开始起算。一年期满后,客户没有向本公司提出任何 降低购买价格、撤销合同或赔偿的要求,本公司可特别拒绝后续履 行。该时效期限的缩短不适用于除拒绝后续履行合同以外的损失赔 偿请求,一般也不适用于欺诈性隐瞒缺陷的情况。
(2) 因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或货物存在缺陷,客户对后续履行提出的索赔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如果所提供的货物存在缺陷,本公司可以初步选择通过消除缺陷
(纠正缺陷)或提供无缺陷物品(更换交付)来进行后续履行。但这不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对所选后续履行类型的拒绝权利。
2. 本公司有权在客户支付到期货款的情况下进行补充履行。但是,客户将有权保留与缺陷有关的合理价款的一部分。
3. 客户必须给予本公司必要的时间和机会,以履行尚未履行的补充履行义务,特别是移交被投诉的货物以供检验之用。在更换交付情形下,客户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将有缺陷的产品退还给本公司。
4. 本公司将有权在客户的场所纠正缺陷。
5. 在缺陷实际存在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承担检验和后续履行所需的费用,特别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费用。
6. 在货物供应情形下,以下规定也适用:
如果客户将有缺陷的货物按照其类型和预期用途安装到另一个产品中或附加到另一个产品上,本公司将有义务在后续履行的范围内,向客户偿付拆除有缺陷的货物和安装或附加经过修理或交付的无缺陷产品的必要费用。印度尼西亚《消费者保护法》第 19条的适用条件是,客户安装或附加有缺陷货物的行为在客户的认
识上替代了合同的签订。
7. 因所购货物在交货后运至客户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以外的地点而产生的缺陷纠正或后续交付费用由客户承担。
8. 如果客户提出的纠正缺陷的要求被证明是不合理的,本公司可以要求客户赔偿本公司所产生的费用。
(3) 如果客户是《印度尼西亚民法典》和《消费者保护法》所指的企业,则在货物供应时以下规定也适用:
客户可对缺陷进行索赔,特别是对后续履行、合同撤销、降价和损失赔偿提出请求权,但前提是客户已遵守其检查和报告缺陷的法定义务(《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 1511 条和《印度尼西亚消费者保
护法》第 19 条)。如果在检查过程中或之后发现缺陷,客户必须立即以文本形式( 如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在客户门户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向本公司报告。如果在发现缺陷后 10 天内提出报告,则视为即时报告,及时发送报告即可遵守期限要求。无论是否有检查和报告缺陷的义务,客户必须在交付后的10 天内以文本形式(如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在客户门户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报告明显的缺陷(包括不正确的交货和少交货),及时发送报告即可遵守期限要求。如果客户忽视对缺陷的正确检查和/或报告,本公司将不承担未报告缺陷的责任。如果本公司欺诈性地隐瞒了缺陷,则本条款规定不适用。
商人是登记在商业登记册上或经营商业业务并要求以商业方式开展业务的任何商业人士。
(4) 客户只能就下述情形要求赔偿:
1. 因下述情形造成的损失:
- 因本公司故意或严重过失失职或
-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或代理人故意或严重过失违反
合同项下不重要义务(非主要义务),也不是与本公司交货或服务缺陷有关的主要或次要义务。
2. 因本公司、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雇员或代理人故意或过失违反重要合同义务(主要义务)而造成的损失。上述第(4)条 1款和 2 款所指的重要合同义务(主要义务)是指其履行对合同的正确执行至关重要的义务,并且客户通常可以依赖其遵守。
3. 此外,如果本公司供货或服务存在缺陷(后续履行或次要义务),本公司将对因疏忽或故意违反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以及
4. 属于本公司明确规定的质保(承诺)或质量或耐久性保证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5) 若是单纯的过失违反重要合同义务,在本公司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的前提下,责任金额将限于本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通常可预期和可预见的损失。
(6) 客户因本公司单纯的过失违反重大合同义务而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将在法定时效期开始一年后失效。但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伤害 的损害不受此规定约束。
(7) 因强制性法定责任(例如《产品责任法》规定)以及因生命、肢体或健康受到伤害而向本公司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不受本第 8 条上述规定的影响,且在法律允许的法定期限内仍具有效力。
(8) 当客户或在供应链中的其客户被提出索赔时,客户根据《印度尼西亚消费者保护法》第 4 条所享有的权利按照以下规定不受影响:
1. 在消费货物和/或服务时享有舒适、安全和保障的权利;
2. 选择货物和/或服务并根据汇率和承诺的条件和保证获得所述货物和/或服务的权利;
3. 获得关于货物和/或服务条件和保证的正确、明确和真实信息的权利;
4. 对所使用的货物和/或服务进行xx和投诉的权利;
5. 获得消费者辩护、保护、妥善纠纷解决工作的权利;
6. 获得消费者指导和教育的权利;
7. 受到适当和诚实对待或服务,不受歧视的权利;
8. 对所接受的商品和/或服务不符合协议约定,应获得补偿、赔偿和/或更换的权利;
9.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9) 如果第三方受到委托或参与双方合同关系的建立或解决,上述担保和责任限制也适用于该第三方。
§ 9 工业产权、工具、模型和模具
(1) 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货物或服务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应为格罗茨-贝克特的专有财产。
(2) 如果本公司按照客户的图纸、模型、样品或规格进行制造,客户必 须确保第三方的工业产权不受侵犯。在向本公司下订单之前,客户 有义务确认其订购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产权。为此,客户必 须保护本公司免受第三方的任何索赔,除非客户不对侵犯产权负责。如果客户被第三方禁止参考属于第三方的工业产权进行生产或供应,本公司将有权在不审查法律情况的情况下停止工作并要求赔偿所发 生的费用。
(3) 如果本公司为提供货物或服务而制造工具、模具、模型或类似物品,本公司将保留其所有权。如果本公司要求客户为此类制作支付部分 报酬,上述物品的所有权仍属于本公司。如果本公司向客户开具此 类物品的全额发票,并且客户全额支付此类物品的制造费用,则所 有权将转移给客户;只要本公司使用该等物品向客户提供服务,该 等物品由本公司保留。
§ 10 其他规定、履行地、管辖地、适用法律、数据处理、可分割性条款
(1) 如果客户是商人、公法项下的法人实体或公法项下的专项资金,或者客户在印度尼西亚万隆没有一般管辖地或将其管辖地迁往国外,双方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的履行地点和专属管辖地将根据印度尼西亚国家仲裁委员会( BANI/Badan Arbitrase Nasional Indonesia)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作为例外,本公司也有权在其一般管辖地对客户提出索赔。
商人是登记在商业登记册上或经营商业业务并要求以商业方式开展业务的任何商业人士。如果客户的注册营业地在国外,则其一般管辖地在国外。
(2) 如果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规定或其他协议框架内的规定无效或失效,则所有其他规定或协议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3) 本公司与客户的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在各方面均受印度尼西亚法律管辖,并由印度尼西亚法律解释,但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
B. 货物供应的特殊条款和条件
§ 1 适用范围
除 A 节中的通用条件外,下列货物供应的特殊条件适用于与客户签订的所有货物供应合同。
§ 2 服务范围
(1) 待运货物的运输保险只在明确要求时投保。然后以客户的名义为客户投保运输保险。
(2) 本公司的义务包括所有权的转移和采购货物的交付。采购货物的组装、安装或配置不属于义务的一部分,除非有明确的约定。
§ 3 软件供应补充规定
(1) 交货和供货范围
软件,包括程序更正,以目标代码的形式在标准数据载体上交付,或从网站上在线下载。交付范围还包括应用文档。除非客户和本公司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应用文档可以由本公司决定以操作手册或数据载体的形式提供。软件源代码的转让不属于义务范围。
(2) 软件使用权
1. 软件的相关许可条件适用于软件使用权的授予。
2. 除非本公司和客户另有约定,客户将获得对所提供软件的简单使用权,不受时间限制。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使用权使买方有权在一台个人电脑上使用软件(单用户许可证),或在一台机器或服务器上使用该软件,前提是确保每个许可证只允许一个用户或约定数量的用户同时使用软件/访问软件。
3. 不授予进一步的权利,特别是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范围的复制权。除纠错权外,客户无权对软件进行修改。客户的纠错权只适用于本公司之前拒绝纠错或纠错失败的情况。允许客户制作软件的备份副本,以及在通常的数据备份范围内进行复制,以确保软件的预期操作。根据印度尼西亚版权法,不禁止对软件进行反编译。
4. 只要客户有权使用原始程序版本,就授予客户使用所提供的任何程序更正的使用权。
5. 软件的标签,特别是版权声明、商标、序列号或类似的内容,不得删除、更改或使其无法识别。
§ 4 软件供应的补充保证规定
(1) 本公司也将履行本公司的缺陷纠正义务,通过提供具有自动安装例程的更新下载和向客户提供电话支援以解决可能出现的任何安装问题。
(2) 如果本公司无法补救缺陷或使后续交货无缺陷,本公司将为客户提供变通解决办法。这种变通办法将被视为额外履行,前提是它们不会对软件的功能或程序造成重大损害。变通办法是在不干扰源代码的情况下对错误或故障的临时解决方案。
(3) 如有必要,发生返工时,也将对用户文档进行调整。
C. 工作服务的特殊条款:安装、维修、维护服
务、定制、软件开发
§ 1 适用范围
除 A 节中的通用条款和条件外,以下工作服务的特殊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客户签订的提供工作服务的所有合同,例如特别是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安装、货物和其他物品的维修,以及软件的开发或定制
(即根据客户的要求调整软件)。
§ 2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提供约定的工作服务。
§ 3 项目经理的任命
(1) 本公司和客户都有义务(另行约定)在工作开始前各自指定一名项目经理。双方各自的项目经理将商定实施项目所需的措施。执行工作的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双方各自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双方各自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时间内书面指定。
(2) 双方各自的项目经理将在与项目有关的约定时间内定期开会,以准备、作出和记录任何必要的决定。
§ 4 工程执行期间的变更/变更请求管理
(1) 经双方同意,双方各自的项目经理可就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项目经理应记录并签署该协议。如果没有就报酬或其他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关于双方同意的变更的时间表),则必须在当时达成一致的合同条款框架内实施变更。
(2) 如果双方未能就任何一方要求的变更达成一致,则适用以下规定:
在验收之前,客户有权请求本公司进行变更。变更请求应以文本形 式向本公司提出。本公司将审查变更请求。本公司将接受客户请求 的变更,除非该等变更在本公司的运营效率范围内对本公司不合理。本公司将在收到变更请求后的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 是否接受变更请求,并将按照合同先前的规定执行。
- 变更请求是否对合同规定有影响,如价格、执行期限等。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将通知客户可以进行变更的条件。只有客户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接受本公司的变更条件时,本公司才会执行变更。
- 审查变更请求的可行性将涉及大量的工作。因此,本公司可 以在客户支付相关工作费用的基础上,对变更请求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审查所需 的时间和费用。在客户以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进行审查之前,不得视为已下达审查命令。
- 是否拒绝变更请求。
如果本公司在收到变更请求后 14 天内未作出回应,将被视为拒绝变更请求。
(3) 在执行工作时,本公司遵守普遍认可的测试方法以及适用的法律法 规。如果在合同签订后,法律或其他法规发生变化,如果有新的法 规出台,或者出现对本公司履行合同产生影响的新的或变化的要求,例如随后提交的、经修改的或新增的制造商文件、工厂标准或风险 评估,以及如果客户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尽量考虑该等要求。
服务合同或服务订单中约定的报酬将由本公司合理酌情调整。特别是,本公司将考虑到测试、人员和/或二手工具或新工具的变更要求的成本。
§ 5 验收
工作完成后进行移交。如因工作性质不需移交,将发出完成通知。工作将在完成并移交后准备验收,或者如果因工作性质不需移交,则在完成通知后准备验收。客户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验收已完成的工作,否则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但最迟应在移交后两周内验收已完成的工作,或如果根据工作类型不进行移交,则在工作完成后两周内验收已完成的工作。该期限从本公司向客户发出工作已经完成的书面通知开始起算。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时,如果客户既没有书面宣布验收,也没有书面通知本公司还有哪些缺陷需要修补,则该工作将被视为已经验收。本公司将在通知客户工作已经完成或移交工作时,告知客户该法律后果。
§ 6 关于软件开发的补充规定
(1) 软件的提供
软件,包括程序更正,以目标代码的形式在标准数据载体上提供,或从网站上在线下载。交付范围还包括应用文档。除非客户和本公司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应用文档可以由本公司决定以操作手册或数据载体的形式提供。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软件源代码或开发文档的转让不属于义务范围。
(2) 软件使用权
1. 除非本公司和客户另有约定,客户将获得对所提供软件的简单使用权,不受时间限制。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使用权使买方有权在一台个人电脑上使用软件(单用户许可证),或在一台机器或服务器上使用该软件,前提是确保每个许可证只允许一个用户或约定数量的用户同时使用软件/访问软件。
2. 不授予进一步的权利,特别是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范围的复制权。除纠错权外,客户无权对软件进行修改。客户的纠错权只适用于本公司之前拒绝纠错或纠错失败的情况。允许客户制作软件的备份副本,以及在通常的数据备份范围内进行复制,以确保软件的预期操作。根据印度尼西亚版权法,不禁止对软件进行反编译。
3. 只要客户有权使用原始程序版本,就授予客户使用所提供的任何程序更正的使用权。
4. 软件的标签,特别是版权声明、商标、序列号或类似的内容,不得删除、更改或使其无法识别。
§ 7 软件供应的补充保证规定
(1) 本公司也将履行本公司的缺陷纠正义务,通过提供具有自动安装例程的更新下载和向客户提供电话支援以解决可能出现的任何安装问题。
(2) 如果本公司无法补救缺陷或使后续交货无缺陷,本公司将为客户提供变通解决办法。这种变通办法将被视为额外履行,前提是它们不会对软件的功能或程序造成重大损害。变通办法是在不干扰源代码的情况下对错误或故障的临时解决方案。
(3) 如有必要,发生返工时,也将对用户文档进行调整。
于 2020 年 6 月生效